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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1
纳税人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只要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的其他企业,不论销售规模大小,均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分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下面是所需资料:
1.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保证(由企业单位提供);
8. 会计人员、发票管理员(办税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每人两张一寸照片(近期免冠);会计任职证明(任职单位与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9. 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租赁合同(办公用房、门面房、仓库、厂房)、协议书等资料,若租用房屋产权为个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0.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审表)、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公司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银行对帐单或资金证明;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2
1**二手房,在**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2.**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黄埔区的二手房(黄埔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契税实施办法》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法〔19**〕30号)
5.《关于**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国房字〔20**〕375号)
提交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备注
1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房管部门出具,属房地产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2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产权情况表(查册表)。
房地产价格审核书与产权证书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的门牌地址证明。
3购房发票
4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5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提供。
6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提供。
7房地产交换合同房屋交换的提供。
8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证明。
9已经审批的**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提供。
10拆迁补偿协议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房屋的提供。
11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提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须提供法院判决的破产文件、成立清算小组文件,以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
1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提供。
13合并、分割报告书房地产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4土地使用权交易登记
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5关于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的复函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6公有住房返售申请表公房返售的提供。
1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组、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4.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应先行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59号窗办理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后,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
缴款手续:
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
领取完税证手续:
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
办理时限:
1.领取缴款书:纳税人按次办理纳税申报份数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受理当日。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3
.二、四个程序
准备好人员、资金、场地及制度后,还必须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工作,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此外,选择合适时机开业,创业计划才能真正实施。
(一)工商注册
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 个体工商户登记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开业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2)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企业住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合伙企业登记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2)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税务登记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企业是免税的,农业经营服务企业的税率也较低。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生产经营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1. 税务登记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户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状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照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申报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证件和资料。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纳税人即生产经营者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加盖印章后作为登记申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审核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3.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将发生的纳税事项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项法定手续。领到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
(三)银行开户
1. 开户与结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与银行进行结算,以达到账账相符和账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产经营。如出售商品后收取买方货款,购买原料需要支付卖方价款等。这些活动在金融行业中称为结算。结算有两种,一种是现金结算;另一种是非现金结算,也叫转账结算或票据结算。由于成交金额大,支付大量现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业委托银行把货款从买方账户转到卖方账户,完成付款或收款行为。
2. 贷款
创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一般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贷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或有条件的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银行提供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而不准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把贷款用于垫缴税款或管理费,或转借给他人的,均为挪用。
(四)择时开业
在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就可以择日开业了。开业期间的宣传、促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厂(店)开业后的经营状况,因此,一定要做好开业的策划方案。
开业前的宣传造势很重要,可以通过媒体广告、品牌灯箱、广告礼品袋以及花篮、条幅等来烘托气氛,提高人气。开业时间的选择,一般要考虑有关部门人员是否有时间参加、天气是否晴朗、是否在节假日、是否在人流较多的日期、开张日居民是否喜欢等因素。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4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关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5
存货,在电力行业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特别是近年来的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国家投入了大规模的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购置了工程物资。此外还有小部分农村电网拆除后的废旧物资,也在不断地耗用或销售之中,也需要经常对这些物资进行清理和处置。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050号)第二十四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相较于之前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有较大变化。另外,新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时限,也方便了纳税人。
增值税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上例中电力设备厂发生因管理不善被盗损失5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纯粹原材料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4650)×17%+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650÷(1-7%)×7%=8059.5(元)。在财务处理方面,查明资产非正常损失原因之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50000元,贷记: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8059.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资产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58059.5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58059.5元。
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核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果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生由于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力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如上例中,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不含税金额50000元,此项损失按规定设备厂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企业应就此项损失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账面不含税成本50000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得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58059.5元。
注意非正常损失申报时限
此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注意申报时限。电力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应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件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样,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现在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还要提醒注意,由于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
纳税人申请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