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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总结范文1
关键词:钢结构,施工总承包,资质,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TU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钢结构建筑与传统建筑相比,存在着显著的优势,近20年来,钢结构建筑作为集成的建筑产品,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和桥梁建设等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系统采用钢结构体系。在大量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中,钢结构部分造价占整个工程的造价比例已普遍高达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左右。现行的房建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钢结构建筑的施工管理要求,钢结构技术含量较高、对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施工手段、设备有特殊要求,房建总承包企业在实施钢结构工程总承包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资质的限定,一些总包企业承接钢结构工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层层压价,造成工程粗制滥造、为工程质量埋下事故隐患。
2. 钢结构行业现状
我国钢结构行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猛发展,已形成多元化钢结构市场,应用领域不断扩大,钢构行业已具有相当规模,钢构企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一批集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为一体的龙头企业,为钢结构在我国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
钢结构的发展前景广阔,从西部大开发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策的实施使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到奥运场馆、亚运场馆、上海世博场馆、大运会场馆等各类场馆的兴建,以及目前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纷纷上马等,均为建筑钢结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在建筑钢结构行业前景被一片看好和巨大市场潜在商机的利益驱动下,原有钢结构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越来越多的跨行业企业正源源不断地涌入建筑钢结构行业,客观上加剧了钢构行业竞争的持续升级,但也将推动着中国钢结构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3.如何做强、做优、做大钢构产业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钢构企业的分布区域比较稳定,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京津、闽粤地区。但是,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市场导向,越来越多行业将目光投向钢构产业及钢构企业,加速区域布局,跨区域、大规模扩张,旧的产业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区域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我们应站在全球发展的大格局中找准产业发展定位,明确产业发展目标,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对接新一轮世界产业调整及产业转移,来谋划产业发展新布局。
3.1要高起点谋划产业发展布局
(1)以政策为导向的产业布局
① 国家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为建筑钢结构行业的发展确立了大背景。越来越多的钢结构企业都把目光投向了西部、华北、东北以及长三角、珠三角、闽南金三角一些集中地区,这些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以其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国钢结构企业大显身手提供宽阔的舞台。
② 把握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机遇,利用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加入到国际市场的竞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要想在金融危机中成为赢家,在危机中获得新的发展,必须抢摊国际市场,尽早完成对国际市场拓展布局。
(2)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布局
① 要以项目带动来形成市场布局。
② 要打破单一的制造企业格局,实现产业链多方共赢的企业集群。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企业竞争已由市场价值链竞争转为产业链上企业阵营的竞争,这种演变过程中,胜出的企业将不再是单一的制造企业,只有深化战略联盟体系,形成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合作链条,以大企业为骨干、中小企业互动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实现能力的新层次增长,才能不断推动钢构产业发展上规模、上层次、上水平,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全球竞争的进程。
3.2 大气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当前,按照提升质量、树立品牌、优化产量、扩大总量、盘活存量战略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加工工业向先进制造业升级。只有在壮大产业实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分工层次上下工夫、求突破,才能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大的产业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是钢构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1)以现代化的装备实现集约化生产。要提高工业化水平,特别是新型工业化水平前提是我们的装备水平要提高,钢结构企业是建筑的制造厂,也是施工和生产厂家,没有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没有精密的制造设备是行不通的,所以要高度重视装备现代化。
(2)钢结构要进行系列化的研发。轻钢系列、重钢系列、空间结构系列、钢结构住宅系列、钢结构配套产业系列,要进行系列化的研究、系列化的研发,不能单一。
(3)以精细化管理作为手段。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注重生产、加工、营销的每一个细节,以获得列高的效益、效率,更强的竞争力。
(4)建立钢结构标准化体系。标准是非常关键的,要创新,要推广使用,没有标准是不行的。有种说法不无道理“三流企业卖劳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的企业才卖标准”,标准在企业化、信息化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3.3 建立钢结构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钢结构的市场运作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为保证建筑业正常有序运行的一项基本市场准入政策,对规范建筑市场无疑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按照目前的资质管理规定,建筑钢结构企业属于专业承包类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档级,这个资质管理在建筑钢结构市场的起步与培育阶段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建筑钢结构市场的逐步成熟,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已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较大程度上已制约着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持续发展。我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主体结构不得转包,由于钢结构技术特点和专业要求,钢结构建筑的主体只能由钢结构企业承担。但由于建筑企业资质设定的局限,造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转包,工程承包主体不清、管理关系不顺、责任不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钢结构企业有着制造和建筑的双重属性,决定着其有别于其它单纯建筑企业的独立性,在钢结构项目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中反映出来的差异性也是非常明显的。按照目前的资质管理规定,一幢建筑只要地面及以下部分为土建,哪怕地面以上部分全部采用钢结构体系,整个工程就归为土建,总承包就相应地交给有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来管理。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尚不具备钢结构工程技术、加工制作条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在这些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履行好法定的总承包管理职责。而建筑钢结构企业作为这些项目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虽已积累了有关工程管理的丰富经验和能力,但由于受到资质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许多钢结构工程实际上也全部由钢结构企业承担完成,相当一部分有实力、上规模的钢结构企业通过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专业配合,已经具备对钢结构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能力,能够从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工作,解决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条件基本成熟。
4.结束语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目前已迫切需要增设建筑钢结构企业的总承包企业资质,来承担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材料采购、工厂制作、安装施工的全过程总包管理。让建筑钢结构企业来总包管理钢结构工程项目是较为合适的,一方面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建筑管理接轨的要求,并更能体现和发挥建筑钢结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来实施好这些钢结构项目,以促进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建筑法》所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法律要求。再者,从技术和现场配合管理上,建筑钢结构总承包企业可根据注册资金多少、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状况、工程业绩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档级,各档级企业均应严格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总承包管理活动。通过渐进、分步实施方式解决部分具备条件的有实力、上规模钢结构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质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推行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路子。推动钢结构行业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兵同志在2009年全国建筑钢构行业大会上的讲话《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钢结构行业新型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2]王彩玲、杨仁华《关于钢结构建筑的全景和发展趋势研究》.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2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2-0010-02
自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给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危机;但是,如果能够化挑战为动力,抓住机遇,进一步探讨形成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寻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法学事业。
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也得以恢复。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如下特色:以学科为主导,重视逻辑推理与规范分析,尤其重视理论分析。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国高校各个法学院系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各类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百花齐放局面正逐渐被打破[1]。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和其他本科专业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课本知识的单向教育为主,课堂教学主要讲解各法学课程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结构,这与侧重法条、司法解释和实际应用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相径庭。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巨大引导作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甚至“价值贬值”,法学教育的困境由此产生。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部分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逐渐变成应试教育。
二、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
近几年,在校本科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一般是在大四上学期刚开始的9月中下旬。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拿出整个大三全学年时间复习迎考,甚至从大二年级就开始准备。在复习迎考期间的大三两个学期,无论选修课还是必修课,专业课还是公共课,只要与司法考试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都会受到学生的冷遇:要么上选修课者寥寥无几;要么在课堂上,部分学生不听教师讲课,而是专心看司法考试资料。学生最热心的是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听课的劲头大。
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中,大多是学生主导型:学生的评价在教师教学评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部分教师可能会屈从学生司法考试的需求,对教学内容作重大调整:即使是法学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甚至是重点基础理论内容,只要是司法考试基本不考或很少考到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地点一下或者干脆放弃。“很多教师放弃了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转而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运用最实用的题海战术,为司法考试做准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2]。
我们曾经对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做过调查与统计:近几年来,学生上培训班的课程量已接近甚至超过课堂教学的总和;对一个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其大多数法学知识来自于司法考试资料或培训班,绝大多数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因此,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几乎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其实质就是一种“应试教育”。
应试式法学教育对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消极影响也不能漠视。国家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选拔人员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它侧重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考核。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是专业、职业和法学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它目的是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本科法学教育教学目的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是不同的,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全面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删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而仅仅局限于十几门司法考试科目,甚至将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那么就不能构建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是支离破碎的,本科法学教育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长此以往,这种应试式法学教育不仅不能保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训练学生具有真正的思考、判断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导致整个法律从业者法律素质的下降,繁荣我国法学事业的目标更是无法实现。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的应对
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最佳应对办法是自身的改革。本科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和谐”,首先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有一个完整的把握。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3]。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法学教育面临的两项根本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本科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必须兼顾学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本科法学各科教学内容在保持学科特点的基础上,要尽量涵盖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内容,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司法考试内容进行重组与更新。法学教育可以借助司法考试带来的机遇,改变长期以来本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规范分析以及缺乏实践的弊端,适当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对规范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训练,相应延长有关实践环节课时。
(二)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改革本科法学教学方法,是解决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矛盾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科法学教育特点和国家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从规范分析法和案例教学法两方面着手。
1.规范分析法。法律规范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学习法学理论必不可少的。掌握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必须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法条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要掌握法律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做到理论讲解和规范分析相结合。例如:在讲授“民法概论”时,学生必须通读我国的《民法通则》,教师也要结合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讲授。同样,在讲授“知识产权法”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条文也是必须重点分析的。
2.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的讲授法的合理改进及创造,是一种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本科学科教学方法。由于司法考试的很多题目都是以案例为题干,因此,法学案例教学法是调和学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矛盾、达到双方“和谐”的教学方法之一。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利用分析、讨论司法案例,达到让学生理解法律、运用法理分析和探讨法律问题,以及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是因为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
(1)庭审观摩式。这种模式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提前筛选好相关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的法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等司法裁判场所进行旁听观摩,然后组织学生对司法裁判进行讨论,最后教师在此基础上给予总结评估。旁听观摩司法裁判,可以让学生以切实的感受,加深理解法学理论、司法裁判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学知识。由于是身临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知司法裁判程序,学生对所学习和了解的知识往往印象深刻,记忆恒久。此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事务也能够从容应对,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或者在司法考试时遇到相似司法考试题目,也能够很快形成解题思路,找到问题答案。
(2)模拟法庭式。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有如案件庭审演习,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之前教师要指导学生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设计庭审“剧本”,做好庭审准备,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组成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案件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按照提前准备的“剧本”,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能够以诉讼中的各种不同身份,自己设计“剧本”,起草各种司法文书,参与准备各种庭审材料,参加诉讼活动的每个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既可以在短期内让学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又可以极大地训练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能够使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得到提高,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学课程学习和准备司法考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育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这些困境和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2]彭俊.矛盾与消解: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J].
法制与社会,2012,(4).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18.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9:7.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3
1、第一阶段:全面备考阶段,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2、第二阶段:重点备考阶段,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止。
3、第三阶段:查漏补缺阶段,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
4、第四阶段:冲刺检测阶段,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二、参考用书
关于参考书籍,由于司法考试大纲一般要考试当年的五月份才出来,那等出了大纲再买书复习是来不及的了,一般复习可先参考现有的书籍,进行复习,推荐书籍: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卷(法律出版社)。简称司考三大本。准备14年司考,请看13年三大本。
(2)法条,最好是一部重点法条和一部完整的法条,重点法条冲刺阶段看;完整的法条推荐指南针法条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重点法条推荐众合教育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
(3)万国或者众合的一套专题讲座;
(4)真题我推荐三套。使用最新的司考真题。我建议大家到233网校下载,不仅收录了历年真题,还可以模拟司考真实场景,对大家很有帮助。
还有就是可以买一套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
(5)司考大纲也是需要粗略掌握的。
三、学会罗列司考清单
1、把每天所要做的每件事情都列出来
2、找出哪几样是最重要的(注意:如果你要考司法考试,这些最重要的事最好与考试有关)
3、时刻提醒自己:我的每一分钟是不是花的值得,是不是有生产力,是不是能给我带来回报,带来收益
4、马上行动绝不拖延
5、把每天必须要做的事做完
6、学会对那些浪费你时间的人和事说“不”!
7、尽量统筹出整块的时间去完成重要的任务
8、每天晚上睡觉前反思——今天我浪费了多少时间,是什么事,什么人浪费了我的时间,我的无效时间占了多少
9、第二天睡醒第一件事就是总结昨天,让今天的时间过的更有产出,更有效!
四、对司考的几点建议
1.重视平时出现的错误
这些错误正是你的知识精华所在,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我的经验是:到书店购买几本针对每个法律的相应练习题,平时做练习时,千万不要直接在书上作答,用其它白纸来代替。对答案时候发现有错误的,在题目边加一标记,并用笔记本详细地把题目抄一遍(包括四个选项),再做好自己的分析,有问题时询问别人以后有时间又拿出该书来自我测试,看看上一次的问题解决没有,有没有发现新问题。这个笔记本最后就成为精华本。
2.劳逸结合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4
独立学院作为新型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其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且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母体教学模式,这就忽略了其法学教育的个体性。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向在校法科学生开放,于是,在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通过司考上,出现了忽视法学理论学习的倾向。这种变化给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一、厘定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性质
对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的观点更符合目前的现状。原因有三,其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众多,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大同小异;其二,法科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相关行业,而是要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第三,2008年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以上条款可以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部门。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平台。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途径。另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和应用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
多数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由母体高校提供,母体的法学教学模式对独立学院教学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传统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轻应用、重理论”的现象。由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学目标及定位不清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定位不准,教学上没有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和学院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采用母体高校的标准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使得传统法学教育的高理论性和高规范性压力一直存在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这是造成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课程设置偏重理论
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理论课时所占比例相当大,实践性教学内容较少。除了毕业实习外,很多课程没有实践教学环节。即使安排毕业实习,也只有两三个月,甚至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很多学生选择在实习期间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最终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教学方法及手段落后
现行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承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教学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中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未能在教学中得到充分的重视。此外,受薪酬、学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在课堂外,学生与知名的法学家、法官、律师等交流的机会较少,学生的视野狭窄,学习主动性较差,自学能力不强。
此外,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还存在着经费紧张、受场地限制的现象,从而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学实践性、应用性的教学活动难以开展。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面临着重新定位及统一司法考试的双重压力。因此,在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又不能不顾司法考试的影响和学科的特点而盲目地进行改革。
(一)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革新教学理念
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但不应忽视职业能力教育。法学教育中坚持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通识教育是基础教育,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传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基本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的,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仍应坚持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教学的重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和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性极强,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并积极探索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模式。以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送法下乡、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因此,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中,既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教育,也要考虑职业的需要。
(二)调整课程设置
现阶段,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都是由教育部设置的,共16门主干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这样安排能够从整体上保证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在质量上的统一,但忽视了独立学院的地域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不能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育方面的优势。
因此,根据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的理念,同时兼顾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门主干课之外,开设相关的辅助课程。例如,可以根据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学术型和实务型增设不同的课程,学术型的学生未来主要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增设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学、比较法、法律语言学等课程;而实务型学生,可以开设司法考试的培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实务、刑事侦查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课程。
(三)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讲授,受母体教学方法的影响,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也是如此,因此,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一直被忽视。但独立学院学生在创新性、动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这恰恰可以弥补学习能力的不足。
“模拟审判”是实践教学的代表形式。一般来说,“模拟审判”分为五个环节:首先,选择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选择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选择已结案的案例,也可以从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库中进行选择;其次,对学生按每组10~15人进行分组,通常按照原告(公诉机关)、被告、审判员等角色进行。各小组内部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特长再进行细化;再次,各小组的成员根据自己的角色,在开庭前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文书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按照程序法要求,进行庭审活动;第五,评议和总结。整个活动结束后,教师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指出优缺点,分析原因并给出意见。同学间可以对整个活动进行交流,对模拟审判活动发表意见和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通过分析、筛选、归纳,从中寻找出法律事实,形成法律要点,进而查找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并最终形成辩护意见或意见。这个过程,学生既可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又可以熟悉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不足的缺陷。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5
我使用的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有三种,一个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也就是司法部推荐的司法考试教材;一个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XX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也就是常说的司法考试“白皮书”;另外一个就是《XX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就是通常说的法条。我认为司考教材是必备的,每本书的编者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教授,甚至有的人就是司法考试的出题者,所以他们所编著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法条也是必须要有的,因为大多数司考试题的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对于复习题,我选择的是“白皮书”。它的优点是同考试教材衔接配套,以各学科的章节为序,在看完教材的一个章节后,马上做练习,既可以巩固所看的书本知识,可以比较直观的测验某一章节的学习效果,针对性很强。白皮书的缺点就是题量很大,六本书加起来的厚度跟一本教材差不多。对于复习题的选择,我认为可以不局限于“白皮书”,对于市场上一些信誉较好、质量较高、比较权威的复习题也是可以买的,不过买书的原则是你必须要充分了解这本书,不要看到上面挂了许多权威人士的名字或者写的什么司法考试中心组之类的字样就买下来,因为劣质的复习题不仅浪费你的金钱,更重要的是它浪费了你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不能对你有所帮助,反而成了通过司法考试的障碍。
司法考试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学习方法,复习的重点也不同,有的内容要以教材为主,有的则以法条为主,下面谈一下各科目的复习方法。
法理学是没有法条的,在学习是应牢牢抓住教材。重点是各个概念的理解记忆,而且一定要以教材的内容为准。学习方法主要是记忆,要把教材看透。要注意对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时还要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
法制史部分的内容主要是记忆。考试的题目全是选择题,注意适合出选择的知识点,多做习题。法律职业道德的复习主要以法条为主,包括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理解记忆。
宪法学中包括宪法、选举法、人大、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的组织法和立法法。这方面的复习主要以法条为主,在熟读法条的基础上再看一两遍教材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在看法条的时候一定要细,并且要善于总结。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要以教材为准,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与保险以及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方面。我在学习的时候感觉比较吃力,主要是因这些内容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不太好理解。实际上这部分内容没有太高深的理论,都是一些常识问题,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不要因为这些知识离我们太遥远就有抵触情绪,而且在看书的时候要把握好重点,对一些非重点的内容可以大胆放弃,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得分要比民法、刑法的案例题得分更容易一些。国际法相对国际经济法更好理解一些,重点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都是记忆性的知识,要重点掌握概念。国际私法在考试中的内容重点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内容,把民法中这些内容记准,再做一些相关的习题,这部分内容是比较容易得分的。
在经济法的复习上,我主要是背法条,在理解内容的基础上强化记忆。经济法的试题不象有的民法试题,在经过深入分析才能得分。这部分内容的试题在法条的原文上可以直接找到答案,只要把法条记准,得分是很容易的。
刑法有严格的法条,规定统一且有体系。总则部分的内容不难理解,主要以法条为主,熟记后看几遍教材来加深理解。分则部分我基本看的是教材,对单一罪名的学习是相对容易的,重点要看罪名的概念,概念中包含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把概念记准了,构成何罪也就清楚了。在学习中,重点掌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单处一罪还是数罪并罚,以及量刑情节等。我感觉刑法学的难点是一些犯罪的竞合和牵连,要靠多做相关的、有权威解析的习题来解决,并且要注意刑法关于牵连和竞合的特殊规定。刑法学一些单行司法解释很重要,不要因为它不起眼就忽略了,单行解释往往成为多项选择题中的一个知识点,如果你没看到这个司法解释,即使其他三个知识点全会,这道题也不能得分。不单是刑法的单行司法解释,其他的司法解释,尤其是近一年来新颁布的,往往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在行政法的学习上,主要是以法条为主,相关的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记忆,多做习题,通过做题来加强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有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因此,掌握和理解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民法的规则都非常抽象。最好的办法是就是在案例中学习,通过案例掌握抽象的概念、理论和规则,将抽象的东西,转化为具体的实例。学习民法耗费的时间是最长的,不能靠突击学习。我学民法是先从法条开始看的,接触到很多陌生的概念,不要一带而过,要认真理解其中的含义,看了两遍法条后开始做习题,在这时候做的题做错的比较多,不是恢心,要边做边翻法条,做一道弄懂一道,在对答案时要注意自己复习的角度和出题的角度存在的差距,以便在以后的复习中有的放矢。对于民法的一些习题,不仅要做,而且要记,一些经典的内容如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原则,记住案例题的效果会更好。学民法的时候不要学得太深,只要教材或者法条上写的,只要记准会用就行了,不需要弄清楚为什么这么规定,不能较真,否则很容易干扰你的思路,考试的时候觉得答案都不太对,反而影响成绩。
答案例分析题时要注意踩分点,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不答。注意一下司法部公布的历年司法考试答案中的评分标准,知道了什么是踩分点,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做答了。回答论述题时,一定要以案例分析的角度来答,从法理上、实体法上以及程序法上进行分析,千万不要写成申论的形式。在临考试前要多上网站看一看,关注一下考试信息,对一些重点内容重点准备。
在复习备考之前,一定要对自己的情况有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和判断,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内容、结构和题型作详细了解,然后做出自己的复习应考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可以先复习同自己业务有联系的科目,这样有利于培养学习兴趣。
学习法条不能死记硬背,拿到一个法条,首先要注意这个法条的关键词,也就是考点,比如一些具体的数字、特别的规定等,在学习法条的时候要想到,作为出题者可能会从这个法条的哪个角度来命题,出题时的陷阱会是哪个角度,按照这种自己要考自己的方法,记忆法条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在理解的情况下,要进行强化记忆,否则理解的内容也可能会在接受新知识的情况下忘掉。我说的理解是指看到这一部分时,就知道它讲述的是什么内容,而不再需要按字按句地去分析。我在临考前在的一个月内对法条进行了三遍的强化记忆,对一些不好理解的内容,要做上标记,在最后几天内反复强化。复习时应记住遗忘规律理论,因为学习的过程其实是记忆与遗忘不断抗争的过程,重复是学习之母,每天学什么了应当记下来,学过的内容尽量在一周内复习三次,这样时间长了也不容易忘记。
在学习的内容中,有的知识记忆起来非常困难,但占的分值却很少,付出的时间于所得的分数不成比例,这时就要选择放弃。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需要记的东西很多,而且都是一些英文缩写符号,无法理解记忆,只能死记硬背,需要很多的时间,但考试时占的分值却很少。我对这些知识点选择了放弃,在考试的时候,考这方面知识的题只占了一两分。还有一个例子,《海商法》法条有近三百条,整个法条我看了有三四遍,题也做了一些,考试时海商法仅出了一分题,我还答错了。我并不是主张大家也跟我一样放弃海商法或是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因为有些东西你记住了也是容易得分的,要根据你的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放弃什么。在目前的司法考试中,轻者恒轻,重者恒重的理论依然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6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摘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模式应予创新。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来组织教学,同时注重学科间的融会贯通,服务于法学教学的全局,拉抬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在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以讲授法为教学基本方法,更为广泛地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在实践教学的开展方面,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为主要着力点,盘活国际法实践教学;在教学测评的实施方面,完善平时考核的依据,提升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全面改进国际法的教学测评。
关键词 :司法考试;国际法;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240-02
众所周知,普通高校承担的是学历教学的任务,法律院系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但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了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其职业生涯的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法律院系固然不是司考培训机构,但法学专业教学不能自外于国家司法考试,且应服务于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则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的应有之义。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应该告别不堪回首的空谈理论的过去,坚定地走上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与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能力的坦途。
国际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题量与分值一般占试卷一的10%左右。自2004年以来,国际法部分单项选择题的数量一般为6道,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数量为3-4道,分值占12-14分。对寸分必争的国家司法考试而言,这些分值当然是弥足珍贵的。此外,从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考虑,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学好法理,有助于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还有助于学好国内法。正因为如此,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引,改进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从而创新国际法教学模式,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
国际法教学内容如何组织,是国际法课程教学的头等大事,须臾不可轻忽。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应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展开,对基本内容加强记忆,对重点内容加强理解。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
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
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2]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
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
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
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
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
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亦围绕司法考试而开展。“教”与“考”不是“两张皮”,“考”是“教”的总检阅,当然也是“学”的总检阅。
国际法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无论对平时考核,还是对期末考试,均应予以改进。
如果平时考核仅以学生到课率及课堂上随机回答问题为依据,则失之于粗糙、片面。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还是要落实到平常作业的表现中来。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可以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侧重于综合性考核。如果题目仅仅涉及到单个知识点,则有必要增加考核的深度,力促学生对该知识点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攸关重大。题型方面,可提高客观题的比重,降低主观题的比重,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在内的客观题与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的主观题相比,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对于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考试的重点应紧扣教学的重点,考试的内容应紧扣教学的内容。考虑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国际法课程的期末考试的命题也要相应有所体现,试题的覆盖面务求宽广,涵盖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及各分支部门。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71-178页.
[2] 刘益灯主编:《国际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3-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