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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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范文1

(一)学习过程要循序渐近,由浅入深

中职生的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自控能力不强,社会知识比较缺乏,经济法本身理论性较强,如果一开始就给学生讲解很深的理论,学生就会产生惧怕的心理,所以老师在选材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在开始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简单的理论知识和习题,让学生学习,等待学生入门之后,再适当地延伸。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精心设计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的问题情境、仿真的经验,使法律以鲜活的面孔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有机会设身处地地面对案例情境中所引发出来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出发点是激发学生个体探究动机,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创设情境,便于学生理解教材内容,掌握知识,比如在讲“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用王某把钱借给李某,这一现实生活中简单案例,提出谁是法律关系主体,谁是客体,谁是内容,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一种新鲜感和强烈的求知欲,让他们积极去探索,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生讨论,从而理解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案例的运用激起了学生学习的热情,思考的欲望,主动地寻找答案,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课堂组织,一是案例的呈现。以恰当的方式呈现案例能促使学生进入案例情景中深刻感悟案情,激起对学习的兴趣,引发学生对问题深入探究的欲望。例如,可以让学生扮演角色,以小品表演案例或现身说法等方式展现案例;也可以采用视频、图片或漫画的形式来呈现案例,也可以用文字叙述案情。展现案例的同时要提出思考题,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二是案例的讨论。可以采取分组或全班讨论的形式进行,在讨论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发挥教师的作用,控制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时间,又要让自己成为学生的伙伴,认真倾听他们的想法并适时给予点拨,这种点拨指导的关键在方法的指导和思维的启迪。

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用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案例的实用性。经济法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件,具有较强的时代感和现实性,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生活,增强观察生活、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紧密结合学生生活实际地案例,避免了枯燥地陈述,同时对鼓励学生积极探究,形成主动学习态度有很大的好处,达到开放式教学效果。

(三)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技能训练,使枯燥、无生气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起来。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相比,它有如下特点:1.学生和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在模拟法庭训练课上,学生是中心,他们处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当事人的地位,他们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扮演的角色的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因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对学习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教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则是较次要的和辅的,他们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评价。2.具有一定的综合实践性,教学过程中不仅涉及法律知识技能,还能培养学生语言能力,表演技能和心理素质。模拟法庭就是让学生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情景进行处理案例,由学生扮演其中的角色,如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律师等。由于学生身临其境,效果较好,学生通过辩论、思考,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

经济法概论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且是国家对这种运行过程实施干预的结果。国家负有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包括对经济行为的规划、引导、控制、组织、调节、监督等。国家干预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有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管理和调控的相关经济法律从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需要通过法律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联系的,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等。国家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行使国民经济组织和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是国家为规范市场而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产生的关系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社会主体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是国家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和环境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几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4、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表述为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经济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的所在。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言的。因此,经济法的含义与经济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窄一些。

参考文献:

[1]杨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经济法概论范文3

    一、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传统尝试较早,但是现代意义的农业循环经济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还不很成熟。各地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和区位优势尝试了不同模式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河南省是全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较早的省份,早在2005年,河南省引发了第一批《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20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07年又开始第二批试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行业和区域节能减排以及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是,河南省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和推进方面,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是以传统粗放型的农业发展模式为主,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不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业资源产权不清、缺乏合理的农业资源价格体系、农产品质检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愿望不强等均是目前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各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循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节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有关循环经济基本制度、原则、激励措施及标准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原经济区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主要有河南省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如《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以及周边省份的相关地方立法等。虽然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但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却很缺乏,相关立法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如作为循环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非常原则,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方面,也大多集中在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还很缺乏,并且还存在地方立法无法统一的情况,亟须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各个省份的统一法律法规。

    二、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对策

    首先,应加快出台有关中原经济区区域发展基本专项立法,为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国外区域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立法先行是区域资源开发成功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关于区域开发的基本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依据仍然停留在规划层面,尚没有专项立法的支撑。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区域开发促进法》,明确开发与建设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撑。虽然现在我国区域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之前的区域划分大多以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已经开始注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和协调,强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区域发展的主题思想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这种理念和指导思想从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中可见一斑。所以,在区域开发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中原经济区开发促进法》,对中原经济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中原经济区所辖区域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构建一套有利于法制统一的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障中原经济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鉴于目前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完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区域发展中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细化,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中原经济区的特殊区位特点,应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有关该区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由于目前关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地方立法之间并不完全统一,如何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非常关键。再次,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专项立法的支撑,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应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尽快形成有关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概论范文4

在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既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又能够突出主要知识点,满足学生将来考证的需要,是我们在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中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提出以下几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开设先修法律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体系比较庞杂,涉及法学基础、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等多方面知识,再加上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普遍薄弱。为避免因为教学内容多、知识跨度大、课时较少等因素影响教学质量,建议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先修课程,可以在大一的时候安排《法律基础》课程,让同学们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为以后学习《经济法》奠定好基础。

教材的选取应具有专业针对性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要求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与会计专业有关的经济、民商法律的基础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正确解决实际案例,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在教材的选用上,不能盲目追求理论性,而是应该根据高职会计专业建设的特点,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要求为依据,并结合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慎重选择教材。

经济法体系庞杂,法律法规众多,对于法律基础知识普遍薄弱的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来说难度比较大。因此在选用教材时,要选择难度适中、注重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突出案例教学,这样才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大纲要有针对性,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培养目标是,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知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所学的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会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性要明确,教学大纲要突出专业针对性。

经济法概论范文5

考试方法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使学生有针对性的去学习。一方面,房地产经济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可以提高平时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有目的的去学习。学生在刚接触专业课程时怀着好奇的学习心态,但不明确要学习的内容,也不知道学习的方法,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可以使教师更好地安排教学内容,通过不同形式课后作业的安排对重要知识点进行强调,使学生能全面掌握学习重点,并能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掌握比较好的学习方法。另一方面,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教学不仅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让学生在平时学习中体验成功、享受进步的过程。学生对成功的体验不应只有期末考试这一次机会,而应该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在知识的掌握广度和深度上、在学习方法的把握上、在口头表达能力上、在集体合作意识上都有着进步的体验,因此老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对学生各方面能力进行培养时,还要结合学生取得的相应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在经历了专业学习后,逐步成长起来。为此,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改变期末“一考定成绩”的做法,使得学生注重平时学习,在平时的积累中掌握较好的专业学习方法,逐步培养专业分析能力,达到与学与教的教学目的。

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

根据对工程管理专业同学的调查,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在平时学习过程中,通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有目的的学习,认识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掌握有效的方法去分析经济问题。因此,房地产经济学精品课程教学小组内的各位教师决定在房地产经济学课堂内试行新的教学和考试配套改革方案。2011-2013年3年间,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我校房地产和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均参与到考试方法改革的实践中,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如下:学生成绩评定的具体措施为: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学期末总成绩(100%)。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平时考勤,平时课堂点名或者点人回答问题不到者,一次扣一分,三次不到,此项考勤成绩为零。

(2)学期论文,课程学习过半后开始专业论文的写作练习,在该学期的最后一堂课上交,并以论文质量为评分标准。

(3)四次大型作业,每次作业最高分为5分,根据完成作业的态度、作业中的信息收集水平、分析问题的水平、文字总结水平进行相应打分。早期布置的作业以独立作业形式为主,2年后进行了调整四次大型作业有独立完成的,也有分小组完成的。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由老师打分,小组作业通常以小组授课或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展开,由老师和其他组的同学进行打分后,取加权平均分计算。

(4)期中口语测试成绩,期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测,采用抽题口试的方式,学生随机抽取题库中的习题,现场回答问题,老师给出得分,这些口试习题与课堂回答问题结合在一起,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但从2013年开始我们取消了此种方式,因为整体90后学生表现出来的风格和80后学生有较大区别,他们勇于表达,表达能力也普遍较强,缺点是言之无物,因此更多的应该针对其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整理能力进行锻炼。

三、考试方法改革效果分析与完善思路

将以上改革方案付诸实施后,发现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并且锻炼了同学们集体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反映,考试方法改革后平时学习时间较过去增加了1/3,学习的积极性更强,对专业课程的理解和相关领域的认识都有提高,逐步掌握了专业课的学习方法。但是近三年的考试方法改革实践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教学形式和作业内容设置应更多元化

考试并不是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作业的安排要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提高研究分析能力角度进行设计。需要采取更多元化的方式,一方面在本科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课堂教学和课外科研的结合力度,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利于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考试方法,多管齐下促进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将本科课堂教学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知识讲授向参与式、讨论式、自学辅助式等多样化教学方法转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课堂外教学效果能得以延续,提高教学质量。从作业形式设计上,早期我们的作业形式较多以独立完成为主导,每一次作业针对专业能力培养的一个侧面,虽然学生反映较好,但是缺少集体锻炼,因此后期进一步对作业形式进行探索,力求作业形式的多元化,加大集体作业比例,使得对学生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更为全面。

(二)作业内容设计应更为科学合理

随着2012年所在学院大力推进考试方法改革,很多课程都加大了平时的作业量。特别对于大二下和大三的学生,专业课程比较多,还有很多学生修了双学位或者准备出国考试,因此学生的课业负担明显加重,和2012年前相比,学生普遍反映作业太多了,因此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探索作业形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在作业内容设计上将会适当精简化。逐步取消口语考试,随着课程进度的展开,由易到难,由独立完成到集体完成,并使作业内容和作业形式相配合。以学生为主体,实行“边学习、边研究、边实践”的作业过程,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与认知能力,提高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使其在大学期间能培养起终生受益的学习习惯和研究方法。

(三)作业评分标准应更科学化

对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专业任课老师掌握评分标准,对于小组作业部分,由专业老师和其他小组成员共同打分。由于学生对讨论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专业评价,因此造成了集体作业打分时具有一定随意性,使得这类作业的考核评分难以真实准确的反映小组成员水平,因此需进一步探讨集体作业评分标准的设定模式,使其更为科学化,能有效反映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后期我们采取过研究生作为助教参与本科课堂教学,对集体作业进行打分,但是由于研究生课堂与本科生课堂教学时间上经常出现冲突,因此这类方式难以有效持续进行,目前还在进一步考虑如何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

(四)期末考试内容应与平时作业结合起来

期末考试是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试,试题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外,更要侧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期末考卷的设计应和平时作业的内容、方法等结合起来。这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平时作业的积极性提高,重视平时作业的资料收集、专业分析和知识整理,另一方面也使得期末考试的灵活性更强,学生无法通过考前抱佛脚的形式去加强训练,再者也使得学生在期末对一学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方法、学习内容有更高层面的总结和回顾。

(五)期末卷面考试也应适当改革

经济法概论范文6

《商法》没有它自己的体系,是开放性的。它是一些规则群或者法律群,从历史上讲和商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但它们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所以,《商法》它是缺乏体系的,缺乏体系恰好也是它的优点,它是开放的。根据交易的需要,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它可以不断的生长出新的法律。与中国经济改革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

企业产权与法人制度

我们要回顾一下中国《企业法》的改革,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

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最初的放权松绑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尽管当时组织起草《工厂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进展,所以《工厂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个阶段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分离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它无非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家所有权的内部的权能怎么进行划分,想在这个平面上切除一刀,这一块归政府,这一块归企业,但是这个是永远切不出来的,因为它存在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政府的权利大了,企业的权利就小了,企业的权利大了,政府的权利就小。

后来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就必须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它是一种所有权转换的机制,转换以后形成两个平面的权利,一个是股权,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投资者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它的决议,它可以处分整个公司,决定它的命运,然后企业掌握了它的实际财产。这个产权构造它就提出一个要求就要达到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有限责任这么一个原则之下,通过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民事责任和企业的民事责任区分开,区分开了以后,然后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治理结构问题,我们过去叫做法人机关,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机关实际上它是一个人,它不是产权者,这个人就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有限责任制度首先导致了人制度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还导致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叫做外部性的问题。你既然是有限责任,投资者就利用这个企业进行无限的冒险,冒险以后这个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最后这些风险和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向银行借钱,借来钱以后,把钱悄悄的转移走,这就是洗钱。这又是当前国际性的一个问题,洗钱和金融欺诈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扭曲了市场的经济基本的法则。所以说,从企业产权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经成为基本的问题。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们国家的市场变成一个投资市场,要吸收外来的资本。我们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本,据说居民手里面的货币已经达到了九万个亿,这实际上也是国内的资本。但是这个没有变成资本,货币还沉淀在那个地方,就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我们未来新的一届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上一届政府有着很大的不同,上一届可以每年发行一千六百亿的国债,和今年的一千四百亿加起来,一共是三千亿的国债。通过这个来投资拉动经济,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可以说从后年开始,本届政府要再发行国债,比如要发行两千亿的国债,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亿还以前的老债。政府能拿出多少钱去再搞新项目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中国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靠什么?靠政府项目肯定是不够的,那么每年再发行三千亿或者四千亿,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账,现在财政的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财政负债的警戒线又牵涉到我们的金融。所以,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不良资产的警戒线是百分之十五,我们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资产的警戒线。问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不去挤兑,为什么现在四大商业银行还在经营?这个道理很简单,这些银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来支撑的,是靠我们的财政来支撑的,我们现在所幸的是我们财政的负债还没有达到警戒线,老百姓相信国家财政是还得起债的,任何时候银行要是那不出钱,你财政会拿钱来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都没有还债能力了,谁又愿意相信银行的资产呢!如果说全国人民都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又拿不出钱,这就叫做破产,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局面了。我就觉得政府得想清楚,现在财政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够除了还一千六百亿的老债以外,我还可以再发行一千六百亿来拉动项目,因为今年发行一千四百亿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要再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必须靠国家以外的其它的资本,要靠民间的资本,要靠外资,你的投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来改善你的投资环境?我们现在投资环境里面又两个问题是最大的,第一个就是缺乏信用,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成了一个讨债经济,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叫做“欠债有理,赖债有利,讨债有功”这是完全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第二个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资本市场应该是个自由的市场,资本市场允许自由投资而且允许适度投机的市场。我们今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认自由投资,也不敢承认适度投机,你就建立不起一个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够吸收资本的自由市场,我们要从理论上、观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1998年的《证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个证券监管法,而不是证券交易法。现在我们还缺一个证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证券交易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立出来的。我到美国去访问,访问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他们的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订出的。他们讲联邦的法律都是一些的保障性的法律,他们内部的交易规则完全是长期以来自己制订的。这就是行业规范,也就是行业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们立法者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让有组织的市场主体来制订自己的交易规则,这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允许的能够自立的资本市场。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1995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这两个法本来是有密切联系的,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者主观上并没有把这两个法联系起来。实际上我们现在的金融交易受到了一个很大的限制,就是由于他们缺乏金融安全。金融业发展初期的时候,它主要的安全是寄托在担保制度的上面,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规范了以后,可能相当一部分信用交易它不一定寄托在担保,而是寄托在企业已经树立的信用,或者对项目可行性充分的研究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可能这个时候金融的安全度会大幅度提高。现在来看,一个是我们银行改革本身不到位,银行还没有形成自负盈亏,严格自立的商事制度。我们刚才讲了,银行的责任实际上是有政府的财政来承担的,银行的很多行为不是市场化的行为,你和银行打交道会发现它的很多作为是不可思议的,比如说很多年前起草破产法的时候我和银行谈,我说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不行了,但是它还有一些资产,为什么不去申请它破产?如果你们现在申请破产也可能会收回百分之五十的资产,如果现在不管,过几年这些资产都被消耗掉,到那个时候你只能拿会百分之十或者更少,这就是他们内部的体制问题。他说我们如果要申请破产了,收回了百分之五十,还有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从那去充销这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要充销不掉,就体现我们当年的亏损,当年的亏损我这个行长的帽子就会被拿掉,我全行职工的奖金就拿不到。现在有很多的规则是扭曲的,现在银行里面实行贷款终身制,就是说你贷出去一笔款以后,这个款将来收不收回来,你要永远的承担责任。当然,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责任约束,让贷款人在贷出每一笔款的时候都要认真负责。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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