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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法范文1
关键词: 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药品广告法范文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病人的看病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新的药品消费模式促进了药品零售市场的发展。伴随着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OTC药品市场得到更大程度的繁荣。居民选购OTC品种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决策及购药地点的自主选择使直面消费者的广告的效果和影响力日渐增强。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很大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还使广告的内容、形式、表现手法等日趋丰富。
药品广告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是它能向消费者传递信息,消极的一面是广告影响力的扩大可能给不合理用药带来一定隐患。后者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仅根据广告选择用药或要求医师开处方,另一方面因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关系及第三方付费等特征使药品的使用有时缺乏理性,如引致药品过度使用等。
药品广告市场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密集的广告投放使药企收益递减,导致资金浪费;为吸引消费者大量的内容不科学的虚假广告,这种广告更大程度地扩大了药品广告消极的一面,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是难以预测和计算的。如何规范现今的药品广告市场,是药品监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能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从而保证身体健康。
据统计,在查处的违法广告中,80%以上是未经审查的,不到20%是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企业擅自篡改广告内容后的。由此可见,在治理违法广告中,重点是整顿相关主体包括企业、广告商和媒体,提高药品广告审查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也是必要的。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增加他们在健康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知识是积极主动整治药品广告市场的一个对策。
要有效治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市场,除了要了解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更要了解其泛滥的根本原因。
1 违法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违反的相应标准
1)处方药在大众媒体。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药品广告利用名人为产品代言,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过度描述疾病的症状对正常生活造成的危害,让患者认为服用了该药品后即能避免可能产生的危害。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以免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4)在宣传药品功效的同时搞有奖销售,如采用“买一送一”等促销形式。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
5)夸大药品的疗效。直接描述所治疾病的症状,使一些无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看到此类广告便联系自己的病情,认为自己正患此病,无须看医生赶快购买此药服用,结果往往用错了药或延误了病情。有些药品被宣传得包治百病,而且用了就好,特别是一些小报,对蒙药、藏药大力宣传――可以根治风湿、类风湿、高血压等顽固性疾病,欺骗广大农村患者。对这些药物说明书中的一些适应证 ,他们任意地扩大甚至修改。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
6)用药前后对比。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7)在宣传药品功效时,常常以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压力为背景。按照《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27号令),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2 违法广告泛滥的根本原因
2.1 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不健全
广告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业、广告商和媒体等是在由制度安排界定的选择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虚假广告的收益等于由广告带来的收益与广告成功的概率之积,其成本等于广告的投资费用及其机会成本加上虚假广告的风险成本。我国已有《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但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虚假广告的风险概率很小。对商人来说,低成本高收益令他们甘愿冒险,面对监督、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处罚往往采取“屡犯屡罚,屡罚屡犯”的态度。
目前监督检查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处罚单位却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多头管理,影响制度执行。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如果将监督、处罚权力集中统一,违法药品广告将无滋生土壤。
2.2 消费者缺乏必要的健康及用药常识
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广大民众中,边远地区、农村落后地区的人口还占不小的比例,而这部分人口又是常见病的多发人群,不少需要用药的消费者缺乏必要的健康及用药常识,素质有待提高;加之我国目前还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消费者缺乏获取正确信息的足够动力和畅通渠道。面对虚假药品广告设下的种种陷阱,消费者往往缺乏必要的鉴别力,盲目相信。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了假药后,除非遇到严重后果(如危及健康或生命时,面对不良反应或无效等后果时),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维权问题,也不搞举报。这种消费惰性一方面助长了不法广告的进一步蔓延;另一方面也未能有效阻止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责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者的督查力度,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应积极地负起责任,将所审批的药品广告(包括广告内容)在网上及时,这样有助于基层一线人员对广告的管理监督。针对当前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监管体制。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应切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与企业的生产或经营许可相联系,加大、加重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同时,应提高监督、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人员、设备、技术等水平;在加强广告管理体系建立的同时,注重相关主体和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尽量减少违法广告的机会,加大其违法成本和被查处的概率。国家也应建立违法药品广告举报的激励机制,发动广大民众,将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扩大为一场人民战争。在群众中大力宣传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如果广大民众都参加到监督违法广告的队伍中来,企业的违法成本也会加大。
3.2 普及消费者的医药知识
一方面应加强医药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的普及工作,增强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病治病的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素质,增强法治意识和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辨别力、抵制力。另一方面,消费者要主动利用正规渠道来源的药品信息,如浏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登陆企业网站等,尽量搜寻相关信息以获得正确的药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净化药品广告市场,使违法广告无立足之地,真正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用药安全有效。
3.3 加强媒体等机构的自律
药品广告法范文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次的违法药品广告共1459份,是各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今年一到二月份查处的。这些违法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药品广告未经审批就擅自刊播,还有一些药品使用过期失效文号、伪造冒用批准文号广告,部分处方药违规在大众媒介广告,甚至有些禁止广告宣传的药品也在广告。其中违法广告次数超过30次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包括:
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参茸三肾胶囊
吉林省沈辉药业有限公司强盛冲力牌补肾强身胶囊
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通脉强身酒
药品广告法范文4
一、沈阳飞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茸杞补肾健脾茶(广告中宣传名称:延生护宝茶)”,其功能主治为“补肾助阳,益气健脾。适用于肾阳虚证所致的腰膝酸软,畏寒肢冷,精神不振,气短,夜尿频多,大便溏薄等症”。广告宣称“1盒见效,8小时肾腺同洗,15天后体内毒素减少,肿胀的腺体逐渐回缩,服用30天后尿急等全部消失”。
二、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麝香心脑通胶囊(广告中宣传名称:甲乙抗栓)”,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开窍止痛。用于瘀血阻络所致中风,中经络,及冠心病、心绞痛,证见:胸闷刺痛,口眼歪斜,半身不遂”。广告宣称“最新一代的心脑血管疾病的专用药、新栓老栓一并除、国际最新的双路除栓原理、60天杜绝血管硬化破裂,只要服用1至3个疗程完全可以避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等。
三、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前列清茶”,其功能主治为“清热,利湿,通淋。用于慢性前列腺炎湿热下注证。症见:尿频,尿急,时有疼痛,尿有余沥”。广告宣称“清洗冲刷前列腺腺毒、饮用2小时后腺毒排出特别舒服,3天后男恢复,15天后小便通畅排放自如,30天后腰不酸腿有力、治疗效果是普通药物的60倍”等。
四、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利脑心片”, 其功能主治为“活血祛瘀,行气化痰,通络止痛。用于治疗气滞血瘀,痰浊阻络,胸痹刺痛、绞痛,固定不移,入夜更甚,心悸不宁,头昏头痛,以及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动脉硬化,脑血栓等见上述证候者”。广告宣称“一次离子透栓,胜过溶栓五年;3分钟内迅速穿透堵塞血管的血栓”等。
五、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散寒除湿,活血止痛。用于痹证寒湿闭阻,瘀血阻滞引起的关节疼痛,关节肿胀等症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使用前卧床不起,使用后肿胀开始消退,僵硬不能弯曲的手也能弯曲了;疗效卓越、无数骨痛患者摆脱病痛困扰”等。
六、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回生甘露丸”,其功能主治为“滋阴养肺、制菌排脓。用于肺脓肿,肺结核,体虚气喘,新旧肺病等”。广告宣称使用该产品“清痰咳,洗肺毒,一步到位;让你旧肺换新肺,彻底告别老慢支、老肺病;10天全面修复气管肺泡”等。
药品广告法范文5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需在异地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第六条凡申请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凡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三)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
第八条药品广告的初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第九条药品广告的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该药品广告:
(一)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四)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五)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六)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的;
(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第十七条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八条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广告者药品广告,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为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
第二十条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广告法范文6
药品广告违法现状
1全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不容乐观
近几年的违反药品广告的形势不容乐观,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结果表明,从2001年9月1日至15日,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晚报上的1318条药品广告中,有957条违规,占总数的72.61%;在2002年7月15日至30日进行的同样检查中,1589条药品广告中违规广告也高达1357条,达85.40%。
2山东省违法药品广告情况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公布了5期药品违法广告公告,1至6月份共有209起违法广告事件。
上半年山东省还对省属生活日报、山东商报、齐鲁周刊及各市20家生活类报纸3月10日至14日5天内的广告,省及各市有线电视影视频道或电视2台19个电视频道3月17日(齐鲁、济宁、德州、菏泽为3月25日)全天的广告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医疗和药品广告。在抽查时段全省被检查的39家媒体单位广告4305条,其中的医疗、药品广告1375条,涉嫌违法1270条,违法率为92.4%。其中药品广告863条,涉嫌违法777条,违法率为90%。在检查时段,全省20家生活类报纸共广告1645条,其中医疗、药品广告为331条,占总量的20.1%;两类广告涉嫌违法304条,违法率为91.8%。全省19家电视台共广告2660条,其中医疗、药品广告1044条,占广告总量的39.2%;两类广告涉嫌违法966条,违法率为92.5%。电视广告违法率高于报纸广告。
3药品广告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医药广告存在以下一些违法形式:
(1)宣传夸大治愈、有效率。许多医疗、药品广告为招来患者都宣称自己的医疗方法、药品有百分之多少的治愈率、有效率。这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因为所谓治愈率、有效率都是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的。
(2)宣传安全绝对无副作用。很多药品广告在对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作一番陈述后,最后向患者“承诺”:本药安全无任何毒副作用。作这种断然承诺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任何机构都不能断定自己的药物没有一点毒副作用。再就是有些厂家利用人们对传统中医的信任,动辄便是:纯中药制剂,无毒副作用。
(3)宣传含有内容。现在街头散发、送上门来的药品广告,很多都充满了肉麻、下流甚至诲的内容。这种广告为《广告法》所禁止,因为它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
(4)标明获奖内容。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这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获奖只能说明某个机构、组织对药品某种性能的肯定,并不能说明其他什么,更不能做为招来患者的牌子。
(5)广播咨询节目泛滥。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广告却又冠之以健康服务热线,误导病患者,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6)禁止的广告依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但有些单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仍在。
目前,这些利用群众治病心切的心理、缺少医学药学知识的弱点而的过多、过滥、过虚的药品广告,已成为人们的一种负担和严重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药品管理、广告管理、媒体等各部门,不要只在“钱”字上下功夫,而是要切实面对医药这一特殊商品的消费群体,挤出广告中的水分,还其本来面目,以免误导消费者,拿人的性命开玩笑。
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严重的原因及分析
不断的骗与被骗,老百姓强烈不满,政府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药品生产和销售利润诱人,一些药厂忽视了新产品的研发,把精力集中在市场推销上,引发了低水平恶性竞争,广告战的升级在所难免。第二,广告监管不力,目前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由于医药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医药广告市场管理混乱。第三、作为广告载体的一些新闻媒介无视社会影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医药广告把关不严,给违法广告以可乘之机。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区经济利益,对虚假广告、庸俗广告放任自流,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给主管部门的查处制造了障碍。第四,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法律威慑力。
在任何时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法律,进行违法宣传是符合人的趋利性的。要做到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进行违法宣传的收益小于可能被惩罚的成本,而其前提便是违法宣传者随时都有被惩罚的可能性。所以说在以上众多原因中导致药品广告违法的出现的最首要原因就是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效能低下,同时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也不够,缺乏法律威慑力。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多。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这种多部门的监管体制导致了监管效能弱化,首先,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力量,对违法药品广告不易及时辨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其次,药监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后,除吊销广告批准文号外,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样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对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打击、有效治理。再次,这种多部门的监管体制也易发生责任的推卸,两部门都有权进行检查,但违法广告查处不力该由哪部门负责却难以分清。而且虽然《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但规定得比较笼统,责任不具体。最后,处罚力度不大,广告者被处罚的损失小于广告获得的收益。依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广告主,广告管理部门最多只能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药监部门也仅能处以“撤消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威慑作用。2003年1月被国家药监局召集进京的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19家企业,其共同特点是违法广告频次高,2002年被发现违法广告均在15次以上,至少有1-2年,且大多因违法广告被多次处罚过。
美、英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1美国
药品广告管理作为药事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都十分重视,大多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症等的简要说明。
在美国药品广告不需要审批,FDA虽然无权对处方药的DTC广告内容进行预先审批,但它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当然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前,预先将促销材料提交给FDA进行审评。虽然预先审查没作要求,但是许多厂商都自愿将他们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材料提交给FDA进行预先审评。1999年,FDA对大约30000份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促销材料进行了审批。
2英国
药品的真伪、质量、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源头堵住伪劣药品流入医药市场是关键所在。在英国,任何一种药品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必须得到英国医药监管局的许可证。医药监管局对药品的药效、质量、副作用及安全标准都有严格的一整套审查和试验程序,许可证也并非一劳永逸,而是每五年审核更新一次。对于在医药监管局获得许可证的任何药品,广告推销时都必须符合医药法的各种相关法规,以及许可证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在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
英国各个媒体在刊登广告之前,首先会根据法律检查希望刊播广告的产品是否已获得医药监管局颁发的许可证,其次还要检查它的合法性。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摈弃,而且绝对不允许医生参与广告。投诉制度是监督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广告管理局新闻处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如果受广告诱导使用药品导致有害后果,或发现广告违反了某项法规,可以通过任何途径直接向该局的部门投诉。
对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建议
屡禁不止的违法医药广告,不仅危害了普通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还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到了非遏制不可的时候。面对庸俗不堪、夸大其词的医药广告,消费者可以说不;可是对于那些声势浩大、真假莫辨的医药广告,光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又有什么用呢?企业和媒体的自律性往往抵制不了利润的诱惑,所以关键还在于完善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所以就以上的分析并结合我们工作中一些体会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明确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监管。可以将药品广告的管理权限统一集中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处方药的监管。
2取消审批环节,加强监督
长期以来,我们政府部门习惯于审批,而忽视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也是一样。药品能否打广告,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而广告的形式、内容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色,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就是检查广告的形式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广告上市的审批。所以说可以取消药品广告的审批,凡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的企业都可以广告,广告后只需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即可,把监管的重点放到广告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
3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即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代表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直接为社会或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也可以成为药品监管的协助部门。不断完善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同样需要我们善于利用行业组织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关堡”位置,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引导、服务、咨询与协调的作用,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运行者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广告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要求协会做好广告的自律工作,这样既加大了对协会的扶持力度,又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强度。
4加强对广告者的监管
通过立法,规范广告者的监督管理,需要明确规定各个媒体在刊登广告前检查是否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上市许可证,同时要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