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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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学

市场经济学范文1

一、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

率是不同货币单位间的价格,因此,汇率问题也是一个价格问题。

现代价格理论在回答“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时认为,某种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的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供求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均衡价格。在解决了“价格由什么决定”的前提下,自马歇尔开创新古典经济学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经济学更多地是对影响市场供求的因素或者说隐藏在市场供求背后的经济规律进行研究,而对于“价格如何决定”即价格形成机制这个具体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是简单地用“瓦尔拉斯试探过程”或者说“瓦尔拉斯拍卖过程”来解释均衡价格的形成。事实上,经济实践中有关价格形成的真实过程已经表明,“价格如何决定”是一个不能抽象和简化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理论的研究也已证明,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密切相关,市场交易制度决定了已知市场供求下价格的形成及变动方式。

从一般经济学回到汇率经济学。20世纪}o年代以前的购买力平价说、利率平价说、国际收支说、资产市场说等汇率决定理论,可以说是通过建立包括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率等影响市场供求的各因素在内的宏观模型,来解释“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而由Garma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不仅是一种关于“价格由什么决定”的汇率决定理论,更因为其中引人了外汇市场交易制度这个因素,为“价格如何决定”做出了具体解释。

二、市场交易制度概述

市场交易制度可以定义为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①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总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表明,交易制度作为市场结构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它影响市场的信息汇总能力和流动性供应机制,并由此影响包括价格发现、流动性、透明度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市场质量。

交易制度有多种分类标准。由于流动性是交易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目标,因此,通常根据流动性提供方式的不同,将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交易制度(order-drivensystem)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quote-drivensystem)o

(一)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下,每一位交易者通过指令向市场表达自己的交易意愿。交易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交易系统根据一定的指令匹配规则来决定成交价格,因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又被称为拍卖制度。

根据成交连续性(或者说交易发生的时间性)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可以分为定期拍卖和连续拍卖。在定期拍卖制度下,交易者提交的指令被集中起来等待在约定的时点同时成交,其特点是定期在唯一的价格上进行一组多边交易或批量交易,因此,定期交易市场也被称作集合竞价市场。在连续拍卖制度下,只要交易者提交的指令具有价格上的优势,则它可以立即成交,其特点是连续在不同的价格上进行一系列的双边交易。

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定期拍卖的优点在于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而不在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连续拍卖的优点在于能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而不是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即以牺牲一定程度的价格稳定性为代价来获得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在定期拍卖中,价格指令只能决定该指令是否能成交,而不能单独决定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受到市场所有指令的影响;在连续拍卖中,该价格指令不仅决定了成交的可能性,也决定了成交价格。

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各自的特点,决定了前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较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的开盘;而后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较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不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开盘后的连续交易。

根据通过提交指令来表达交易意愿方式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也可分为双向拍卖制度和单向拍卖制。

(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

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的交易商(也即做市商)不断地向交易者报出某种商品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交易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商品存货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连续的买卖来满易者的投资需求,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做市商也可以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做市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因此,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也被称为做市商交易制度。

(三)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比较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是指令机制,交易者向市场提交指令,在特定的指令匹配规则下,市场根据供求状况决定成交价格;后者是报价机制,交易者在提交指令之前,可以预先从做市商获取报价。

第二,市场流动性提供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各个交易者提交指令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后者是通过做市商的连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市场供求出清方式不同。在市场供求(或者说买卖指令)不均衡的情况下,前者只能通过价格调整使市场出清;后者除价格调整外,通过做市商的存货管理吸收市场的超额供给也可以使市场出清。

第四,市场透明度不同。基于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在两种交易制度中,交易者观察市场指令流并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不同:前者中,各个交易者处于同一个公开的市场指令流平台,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高且平等;后者中,全部市场指令流集中于做市商,其他交易者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低。因此,一般而言,前者的事前和事后交易的透明度较高。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之间并没有绝对和孤立的优劣问题,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取决于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具体因素,市场本身的流动性状况(即市场对买卖指令的匹配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其中的两个关键因素。

三、国际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市场结构演变进程表明,在多层次的市场流动性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推动下,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日益体现为融合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并互有侧重的混合交易制度特征

外汇市场是一个由直接交易市场(directtradingmarket)与经纪交易市场②(brokeredtradingmarket)构成的混合市场,两个市场也可以分别称为交易商市场(dealermarket)和拍卖市场(auctionmarket)。在直接交易市场上,交易商进行询价交易,并且由于买卖价差、扩展服务范围和获取市场交易信息等利益刺激,以及市场本身对维持流动性的客观需求,部分交易商承担了向市场其他交易商双边报价、连续交易的做市功能;在经纪交易市场上,交易商向经纪商(broker)提交买卖指令,经纪商类似于拍卖人(auctioneer),对交易商的指令进行撮合成交。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直接交易市场属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经纪交易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20世纪90年代前,经纪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声讯经纪(voicebroker)进行指令撮合。此后,随着技术进步,出现了以EBS和ReuterDealing2000/3000为代表的电子经纪(electronicbroker)。电子经纪在透明度、交易成本、指令撮合效率③(特别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标准化即期外汇产品)等方面相对于声讯经纪更具竞争优势。同时,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交易的集中,客观上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直接交易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在弱化,而其交易成本较高、透明度较差等缺陷则逐渐显现。因此,电子经纪已经从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中取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将从外汇市场中消失。外汇市场多层次的交易产品决定了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差异,因而需要多样化的流动性提供机制。因此,电子经纪更适合于美元、英镑、欧元这些高流动性的货币对、特别是即期外汇市场;而对于缺乏足够流动性的小币种外汇交易或者流动性较低的外汇衍生产品,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可能比电子经纪更适合;此外,在市场萧条时期,外汇市场也需要做市商提供流动性。

(二)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以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为主的市场结构现状表明,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是决定外汇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

根据工MF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的调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市场结构或者是单一的交易商市场(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57%),或者是交易商市场与拍卖市场的混合结构(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犯%),单一的拍卖市场极少(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2%)0

形成这种偏重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市场结构的一个可能解释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低,因此,尽管以即期美元为主的标准化交易产品本应有利于采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但是由于市场指令流的规模不能充分匹配买卖指令,在不考虑中央银行市场干预的情况下,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比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在出清市场供求缺口可更少地使用价格调整,采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个较优选择。

可见,选择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或者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市场流动性。在流动性足够高的外汇市场上,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是较优选择;而在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外汇市场上,则宜选择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或者两种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

四、对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认识

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平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④自1994年成立至今,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8月以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这是一种典型的电子经纪交易市场,市场交易制度表现为单一的指令驱动。第二阶段,2005年8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在外汇远期交易中首次采用询价交易,n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2006年起在即期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会员可以在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基础上直接交易,同时也将有做市商向市场会员连续提供买、卖双向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开始表现为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相混合。

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历程中,既可以看到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制度发展的部分体现,也可以发现国内现实状况留下的许多痕迹。

市场经济学范文2

回锅肉因烹饪工艺和所需原料简单,深受四川人民的喜爱,并且以其为基础,衍生出了众多的经典菜式,回锅肉俨然成了川菜的头牌、川菜的化身。著名美食家石光华在《我的川菜生活》中说:“四川的厨师们在猪肉身上下足了功夫,炖、烧、炒、拌、煎、烤、炸、腌、酱、腊,猪肉的吃法超过了百种。回锅肉就是其中经过千锤百炼之后,返璞归真,化繁为简的经典菜品。”随着川菜出川,回锅肉也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喜爱。在回锅肉的原料中,近年来受市场影响最直接的莫过于猪肉和青蒜。猪周期走了,蒜你狠来了。如果不多掏钱,这回锅肉该怎么吃?

当前猪价的供给性大周期已走入下行区间,短期内猪价依据市场需求或有涨跌,但波动不会太大,也就是说最强猪周期已经结束。本轮猪周期出现高价位、低存栏的“新常态”,不少养猪者不再看着猪价高而扩大生产规模。这种现象的背后是养猪的技术、资本、环保门槛提高。这种情况导致小户、散户退场,而规模化的大猪场未能及时补位,猪肉供应的缺口或将逐步增大。就连原为肉猪产出第一大省的四川,近年来其肉猪产能也在下滑,导致供不应求,肉猪已由产出转内需。可以说,二师兄的价格直接决定了我们消费的回锅肉的价格和品质。用猪后腿二刀肉作为主料是正统回锅肉的讲究之处。猪肉受猪周期的影响呈现忽高忽低的过山车走势,在价格高时,回锅肉的价格也会呈现一定幅度的上涨,菜量有所减少,所选猪肉可能不再是首选的后腿肉,而是五花肉甚至大肥肉片。在价格走低时,回锅肉价格也会跟着便宜,菜量也足,不会出现肉不够青蒜凑的现象。

在正规的回锅肉做法中,青蒜算是配菜,与猪肉的比例是1:6。青蒜从大蒜而来,大蒜长得白白胖胖,但却不是个安静的“美男子”。蒜价牛起来,牛过狮子;怂起来,怂过绵羊。曾有业内人士戏称大蒜是白老虎,油价房价能调控,而蒜价却很难调控。今年的蒜价愣是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达到了历史高点。近期,部分城市大蒜零售价格超过每公斤20元,多地大蒜价格同比上涨90%以上,有些城市的零售价格更是达到每公斤24元,有人惊呼大蒜卖出了肉价钱。在蒜价的带领下,青蒜的价格也是一路飞涨,有商家为了节省成本,就把回锅肉里的蒜苗用青椒代替。

猪周期走了,但由于生猪存栏量将长期保持低位,猪肉价格下降速度可能不会太快,但面临国内外的巨大差价,保持稳中有降应是大概率事件。蒜你狠来了,但由于大蒜的生产周期短,再加上今年的种植面积加大,蒜价疯长的局面不至于保持到明年。明年春夏季节,应季青蒜上市之时,伴着悠悠青蒜香,期望可以平民价格安稳地吃一份地道回锅肉。

市场经济学范文3

关键词:电信企业;市场化进程;改革;宏观市场经济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电信企业的市场化进程也逐步加快,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我国电信企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电信企业制度需要相应进行改革并加强宏观调控,而且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新型的电信企业管理体制。目前群众对电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缺乏必要的了解,很多人都认为电信企业是垄断企业、暴利企业,这对那些多年来坚持在一线,每日重复枯燥查询工作的查号台话务员、无论严寒还是酷暑坚持通宵达旦加班调试和抢修障碍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维修费用,电信企业的经营运作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收费标准仍然取决于经营成本这一首要因素。不可否认,电信企业的收费确实存在不足之处,电信企业正在积极进行改进,一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笔者深入了解了中国电信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后,对宏观市场经济学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做了如下探讨。

1、首先,电信企业要建立新的价格体系。

电信企业的整个价格体系是围绕整个电信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方便与服务的。电信企业到了必须重视收费价格策略的时候,这不仅是让电信企业适应竞争形势走向差异化竞争、合理性竞争的需要,更是助其转型为现代综合信息电信企业的迫切需求。

1.1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要求电信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网络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积极与媒体、娱乐、信息内容服务商合作,打造完整的信息产业生态价值链,按照信息业务经营的客观规律,向客户提供完整、综合、高附加值的信息服务[1]。

1.2电信企业需要进军更多新领域,开拓并发展更多新业务,市场营销手段更加灵活多样,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意味着电信企业的收费价格要以市场决定为主。可见,电信企业现有的收费体系已与日益发展的宏观市场经济不能相适应,需以电信企业为主体去构建新的收费价格体系。

1.3电信企业要作为主体去构建新的价格体系,必然需要监管部门调整现有资费监管政策,放松资费管制,将电信收费的价格决定权交给市场还给电信企业,让电信企业在制订收费价格时能拥有更多的自[2]。

2.电信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要靠创造影响力来获取收益,靠通过实现信息的价值来取得收入。收费价格制定的如何决定到电信企业能否在市场上取得认可。

2.1在宏观市场经济下,群众对电信服务消费能力在逐步提高,电信企业服务市场的潜力是无限的,这为电信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市场条件。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服务,人们的经济收入日益提高;另一方面电信企业的服务产品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3]。

2.2如何制订收费价格,能够取得全体消费者的认同才是最关键的,这在电信企业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信息,只有充分流动并被消费才能体现出价值。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的商品交易活动都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所以,只有信息服务的价格与价值等同,让消费者认为是物有所值,消费者才会去消费,信息服务的影响力才会得以体现,信息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电信企业服务市场的潜力才会变现,电信企业才能够得到发展。

3.新的电信收费体系要以消费者价值为导向,以消费者市场关系为核心。

3.1电信企业的发展规律决定了,电信企业的发展既要遵循电信自身的发展规律,如全程全网、微利经营、网络的外部性、规模效应,又要遵循宏观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等[4]。宏观市场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力量决定一切,电信企业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一切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真正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3.2电信企业将引入更广泛的竞争机制,在不久的将来会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服务质量也会越来越好。其中,电信企业的运作模式仍然以自筹资金、借贷经营为主,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未来一段时间内,电信企业的收费价格仍然偏高。

3.3重新构建收费体系对电信企业的发展至为关键。电信企业的监管部门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制订收费价格的权力交给市场还给企业;电信企业则要根据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以消费者为导向去重构收费体系,以促进电信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市场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盈利是必要条件,电信企业自然也不例外,只有盈利,才能保证电信企业的经营得以继续下去。在宏观市场经济中,电信企业的任何市场举动都离不开价值规则的制约,价格要与消费者价值联系,只有物美价廉才能使电信企业的服务有竞争力;只有营造消费者价值链,让消费者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才能使电信企业能够盈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电信企业的当务之急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主动改进不足之处,让消费者以最低的消费获得电信企业最全面的电信服务,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愿望,更是所有电信企业的奋斗目标。毕竟,现代综合电信企业从事的是综合性的信息服务,不是简单的综合信息的空间和时间变更,更重要的是提供有价值的综合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在享受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时具有很高的增值价值,从而提高消费者对电信企业的依赖性和支持度[5]。

参考文献:

1.陈尚权(2003),企业获利的关键要素,电子化企业经人报告,47,44-46。

2.丁惠民(2003),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的变迁,电子化企业经人报告,47,14-18。

3.林桂珠;范鹏飞;电信企业基于3G时代的精准营销[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市场经济学范文4

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经济法学获得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面对当下广阔的发展前景,如何有效的把握发展机遇实现其长足发展,则成为现今经济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以探寻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为主题,主要从现存问题和解决措施两大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市场经济;经济学;发展机遇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在实际发展中,历经了从繁荣到沉寂又到新兴的种种考验。但是在面临考验的同时,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有效把握机遇获得发展则成为当下研究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现存问题

要想有效把握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其在现今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理论发展的限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众多学者的刻苦钻研,我国对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一定的成果。但是,这些理论尚不足以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理论研究难以跟进市场变化的需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

(二)对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观念难以统一

现今,我国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各种观念学说较为繁多。众多研究人员各执一词,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个统一观念。这就造成现今经济法学研究即使是针对同一问题,不同研究者的见解、观念以及提出的解决措施都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也导致我国很多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研究及发展工作难以跟进并落实,白白错过了很多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人才的缺乏

缺乏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也是造成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难以把握机遇获得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众所周知,21世纪的发展人才是第一位的。只有专业的人才才能更加有效地引导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而发展。但由于我国对于这项课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加上人才培养客观环境的不利等,我国关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优秀人才还较为缺乏,进而影响其获得有效发展。

三、如何把握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机遇

针对上述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现存问题,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探寻把握其发展机遇的有效方法:

(一)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理论发展

想要切实把握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首先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去开拓思维,革新观念。我们必须抛弃与我国市场经济实际并不相符合的理论,努力传承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以深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达到适应市场规律与时展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二)转变观念,形成统一认识

针对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研究中思想观念难以统一的现状,政府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合理引导,以推动研究领域对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观念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研究者才能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较为合理且有效的改善措施,才能在决策落实过程中有效避免口头之争,真正为把握发展机遇,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长足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提高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把握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提升相关研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政府首先应当鼓励并支持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研究工作;其次,定期举办相关的技术培训会或经验交流会等,以强化相关人员对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的理论基础,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此外,完善人才引进制度、工作人员考核应聘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制度,以此吸引并甄别优秀的专业人才,也是促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的有效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深入发掘其现存的主要问题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提出合理措施,进行有效解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机遇来临时牢牢把握,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J].法学研究,1993,02:3-12.

[2]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J].政法论坛,2005,06:32-43.

[3]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11,02:105-112.

[4]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J].河北法学,2003,06:37-40.

市场经济学范文5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作为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而产生的,市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是因为其能够比战争等其他方式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市场观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差异。它揭示并弥补了后者的许多不足或局限性,有助于人们对市场形成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转贴于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学范文6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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