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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1
关键词: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体系合同条款勘察设计责任
项目建设背景:某城市次干道道路建设工程(一期),工程全长约3.3km,其中盾构隧道约1.8km,盾构隧道外径为11.6米。隧道主体为单管双层双向4车道,地面道路设计双向4至6车道。根据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的划分,拟采用“Ⅰ+12”的方式。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土建、安装工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和K0+380―K3+220段隧道工程(含工作井、盾构段、暗埋段、敞开段、风机房、雨水泵房、风塔等)由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商完成(以下简称为DB承包商),余下施工工作部分,包括隧道装修、供电设备采购安装、照明设备采购安装、监控系统采购安装、给排水及消防设备采购安装、环控系统设备采购安装、管理中心工程、沥青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共划分为12个施工标段。
1、合同体系的选择
传统的设计施工分离制度下的施工承包由业主承担全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责任。DB总承包位于方案设计后实施最为简便,唯独位于初步设计之后最难。基本原因是初步设计深度问题和初勘深度问题。为了明确的划分工程中的各项权责,在对合同条款设计之前,需要明确合同的体系,即明确整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划分。
针对该工程设计了几种合同体系,通过下面的表格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合同体系决定采用模式2: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承包【DB+MC】(MC:Management Contracting),为了明确设计责任,其中Ⅰ标段(DB合同标段)详细的招标内容如下:
2、基本合同条件的选择
根据合同体系的设计,1个监理人需要面对13个承包商,且DB承包人实施总承包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必须保证管理模式的一致性。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可作为本合同的通用条款。FIDIC橘皮书范本的法律体系背景与我国有很多的不一致,直接套用会存在很多问题。如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又有可能面对合同完备性的问题和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最终决定选择一个成熟的施工合同范本,作为合同条款设计的基础,然后修改部分条款(如“变更”条款),增加一些新的条款(如“承包商设计工作”、“承包商管理工作”),来完成整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设计。
2007年11月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令第56号)中的施工合同文本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为完备、承发包双方商业行为定义最为清晰、风险分担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在此文本的基础上做适当修改,作为本工程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这样对于“Ⅰ+12”的整个合同体系在施工承包内容上一致,执行相同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合同条款设计完全考虑了未来12个施工合同的一致性,并且明确了委托监理的具体要求。
合同还应确立一些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特别是要符合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如审计),这些工程管理制度还需要在技术规范中细化。这样既方便管理,同时又赋予了它一定的合同地位,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保证合同双方遵守。
对于承包商设计工作和管理工作,参照FIDIC橘皮书范本、台湾的建造(D&B)统包契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勘察和设计责任进行了界定。
3、勘察设计条款的设定
3.1 勘察责任的界定
DB合同中的勘察是指进行满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需要和相应承包范围内施工需要的详细勘察。该工程由于在招标时已经进行了初步设计、初步勘察,在招标时向投标人提供这些有关资料,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为了使招标人对工程的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变化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又要避免总承包商不再进行详细勘察,保证勘察的质量,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条件变化的风险,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设立了对勘察资料的“二次评审制度”。
首先要求承包人于工程开工后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勘察。详细勘察结束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勘察报告,报告应涵盖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条件、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平面、交通条件等详细情况。承包人须向其他承包人提供最终的施工勘察报告,以便使用,并对其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第一次评审是在开工后,承包人须仔细分析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图纸及文件中的勘察资料的一致性,承包人如认为存在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况,可向发表人提出书面通知,申请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结果评审,否则视为承包人确认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初察资料一致。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评审申请通知后14天内,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成果的评审,并提出具评审意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没有实质性差异,发包人将不对其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承担责任。专家评审意见中指出承包人施工勘察报告的错误或不足,承包人应补充勘察。补充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进一步详细施工勘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详细施工勘察,并以勘察报告为准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方勘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视为其对施工勘察资料负责,并且考虑了所有可以合理预见的不利情形及风险;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次评审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在现场工地条件被扰动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查这一情况,并搜集现场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即使发包人未及时发出指示,承包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避免损失的扩大。
若承包人认为此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可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进行专家评审。承包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无法合理预见的,且与通常的自然条件和类似工程的常见情形存在较大差异,仅仅是与施工勘察报告的差异不得作为变更和索赔的依据。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14天内,组织专家对该不利物质条件是否构成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告。评审依据为承包人原施工勘察报告和事件发生后的现场资料及承包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专家评审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若构成工程变更,发包人代表应当及时发出变更指示,补偿承包人为克服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受到延误,也应相应顺延工期。
3.2设计责任的界定
为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对总承包商的设计进行交底,同时其他专业承包商也便于对图纸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项目经理下分设施工经理和设计经理。
DB合同的施工图设计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施工总承包来说的;另一类是对传统模式下按图施工的专业承包商施工责任来说,这关系到设计的批准与变更。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之前和之后,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为了保证设计的深度,要求总承包商在提供专业承包商需要的图纸时,同时提供详细准确的清单,并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的部分的变更指的由发包人提出,而对于其他标段的变更,要具体的区分导致变更的原因是发包人修改还是总承包商设计图纸的缺陷,以此保证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的深度。
3.3变更的计价
对变更工程的估价,在该项目背景下,由于最初招标时是依据初步设计,不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而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参照的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在本工程中,虽然要求总承包商参照经评审的施工图纸,根据中标时提供的比较粗的工程量清单,再提供一份详细分解的工程量清单,但由于施工图纸是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这样很容易产生不平衡报价,因此对于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就不再完全适合本工程。
在该合同中,决定对传统的变更计价原则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不论变更的部分是不是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子目的均要求总承包商重新报单价。对于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子目,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优惠比例进行调整;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编制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复核,由发包人审定。
对变更工程量的确认,首先对变更的提出进行了限定,规定变更指示必须是由监理人发出,参照经评审的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对施工图纸的优化不能算是变更。
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2
关键词:柴油发电机发电费用计算方法
中图分类号: TB85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目前的建设施工合同内容通常约定,施工红线范围外的用电接口应由业主方
提供。但由于开发建设地点往往是开发新区,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尚未完全跟上,项目施工单位虽已进场施工,但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用电接口到红线范围。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建设单位通常要求施工单位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来解决临时施工用电问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的特殊情况,施工合同中一般未明确约定解决方法。就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补偿费用目前建筑市场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
方法一:套用定额计算按实签证柴油发电机台班费用(对人、材、机等进行按实调差),扣除签证机械台班对应产值内用电费用。
方法二:参照费用定额,按定额基价直接费一定比例计算的用电量反算理论发电机械台班。实际签证台班减去理论发电机械台班为闲置台班,补偿闲置台班费用按A方法计算费用乘以60%的闲置系数。
方法三:参照费用定额,按定额基价直接费0.8%计算的用电量反算理论发电机械台班。实际签证台班减去理论发电机械台班为停置台班,补偿停置台班费用按A方法计算,但人、材、机不调差,只计定额基价的60%。
方法四:按定额理论用电补电价差。定额用电基价0.6元/度,供电局电价暂按1.6元/度(具体以项目当地工地局收费为准),则补贴差价1元/度。用电度数按工程实体产值对应定额理论用电量。
上述四种计算办法均有其缺陷,以某房屋建筑项目为例,按照不同计费方法,结果差异较大。
某项目柴油发电费用计算办法对比表
单位:元
按实签证台班计算费用 按定额基价直接费0.8%分析工程用电量 补贴电价差费用
实际签证台班发电量多余的部分计算闲置台班费用 实际签证台班发电量多余的部分计算停置台班费用
4175748.42 2555704.68 991289.87 296661.33
1954525,.14 1198871.75 464574.37 54128.00
6130273.56 3754576.43 1455864.24 350789.33
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如柴油发电机发电不仅用于工程生产上,还用于施工日常生活及办公;柴油发电机功率、新旧不一致,导致发电损耗差异;发电机未满负荷运转状态,柴油消耗量不统一;施工单位为加快进度,多增加机械作业,少投入人工,致使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存有差异。发电机多为各个施工组或施工段自备,每个发电机只为自己的工区服务,其所选用机械的功率不能保证是最经济合理的。由此方法一、二、三因发电机组配备不合理、设备老化等因素造成的能量损耗均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投资增加。方法一、二、三计算的科学合理均需建立在准确的台班签证的基础上。但现场实际很难保证签证的准确性。如某项目在高峰时就配备了33台发电机,现场管理人员根本无法监控每台机组的实际台班,容易形成管理漏洞。方法二、三计算依据不是很充分,定额背景是指未对施工单位单独安装电表,直接使用建设单位原有电力资源,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电费的情况下使用,与现有项目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方法四未考虑采用发电机发电造成的费用增加,不符合施工方实际成本。
由于施工现场柴油发电机是甲、乙双方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使用的,本文建
议按实际发电机的发电单价进行补贴。即:在现场通电前,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参建各单位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施工现场对每一型号的发电机进行成本测算,按成本计算电费单价,扣除定额基价后由建设单位对施工方予以补贴的方法确定经济合理的柴油发电机电费单价。
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和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保证合同双方各自的权益,避免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合同形式,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但遗憾的是许多建筑企业对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合同管理混乱,从而埋下纠纷隐患。
1 合同管理概述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能否有效把好合同关,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建筑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工程合同的作用显著,所以缔约双方必须以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而且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工程建设时一切活动的依据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筑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大力拓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包括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等很多问题。它的本质在于市场经济下建筑市场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即合同)经济,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保证,是合同正确履行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就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信用,业主与承包商的信息不对称,合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施工合同、咨询管理合同、劳务合同的不履行等。合同的本质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节约交易费用。
2 合同管理应用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文本签订不规范,内容表述不严谨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发包方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一方面当事人对合同不够重视,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缺少依据,产生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商为了拿到业务,不得不迁就业主,处于被动地位,很多条款都是按业主的意愿鉴订的,致使承包商对合同内容把握不严。因此很容易出现经济纠纷。
2.2 合同意识淡薄
合同意识淡薄是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束高阁,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如在《施工合同文本》的推行中,许多建筑企业并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现象屡禁不止。有些发包方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
2.3 合同管理的科学水平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没有利用好或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大多数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造成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合同管理水平不高。
2.4 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业主处于主动地位,承包商通常很难得到对其明显十分有利的合同。现在许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都将项目管理重点放在施工中的合同管理上,通过合同管理及索赔等措施来“扬长避短”,争取超额利润。
3 提高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应用水平的措施
3.1 规范合同条款,推行合同范本
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领悟其精髓,对中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要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考虑周全。最好直接套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特点是规范、全面、严谨、准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3.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合同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要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强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要实行合同专用章审批和使用分离的规定。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3 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合同的动态控制管理,提高履约率
随着高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计算、数据统计分析处理变得非常简单,再加上In-ternet 技术的成熟和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将彻底改变时空概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各行专家可同时对同一项目实施专业监控,相互密切配合,使管理成本降至最低,实现进度、质量、投资达到最优配置。那时,施工合同必将成为工程管理的有效手段,带动建筑行业管理出现质的飞跃。
3.4 防范和转移合同风险,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在合同谈判中,承包方应尽量回避带资承包和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要写进保护自身的条款,一是确定付款方式,二是写明付款时间,三是明确拖延付款的责任等。例如,合同开工一周内支付10%备料款,每月按进度完成的总工程量支付30% ~35%,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80%,结算审计后付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通过这些约束条款,可减少承包商的风险,维护企业的合理利益。承包商中标后可将合同中专业性强,而自己缺乏相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分包商,使分包商分担一部分风险,也可直接把风险比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误期损失赔偿费如数签入分包合同,将这项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合同组成文件种类多,文件间可能出现矛盾或歧义,采用合同的优先顺序解释有可能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应投入力量对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前后进行对照、逐条分析检查,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件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承包商应当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利用索赔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4 结语
合同管理工作已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的整体工作以及解决各种纠纷都是十分重要的。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能否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
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4
【关键词】: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1、项目投资决策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工程造价的前提是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是否合理,在项目投资中,如果决策是正确的,说明投资行动方案在选择性上是最佳最优的,在项目建设上做出了科学的决断,资源达到了合理配置。这样就对工程造价才能合理的计算和估计,并且在实施投资方案过程中,最能有效地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如果投资方案确定不合理、决策失误,会使建设项目选错,以至于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给人力、物力及财力和资金投入带来直接的不必要的浪费,因此,事先就要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决策失误,才能做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影响项目投资决策的还有另外一些因素,比如:投资多少、造价高低等。进行投资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对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同时也是主管部门及
决定项目是否可行所参考的依据。
2、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建设标准的内容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项目工程造价的多少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建设标准,标准水平定的合理与否,关键在于能否起到指导建设投资、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2.1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选择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解决生产多少对确定建设规模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不管在哪个建设项目中,几乎都存在着对规模合理选择的一个问题。如果生产规模过大,超过了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则会使产品降价销售或积压,从而导致开工不足,致使项目经济效益也会低下;相反,如果生产规模太小,使得资源得不到有效配制,单位产品成本较高经济效益同样也会低下。因此,工程造价合理与否,项目规模的选择是否合理,都关乎着项目的成败,项目规模合理化的制约因素有:
2.1.1、市场因素项目规模确定中需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市场因素,项目生产规模的确定,前提条件就是要对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建设规模的确定还有市场价格、原材料市场、市场风险分析等重要规模。
2.1.2、环境因素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确定项目规模在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中需考虑的主要环境因素有:政策因素燃料动力供应等。
2.1.3、技术因素
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技术是项目规模效益赖以存在的基础,而相因的管理技术水平则是实现规模效益的保证。
2.1.4建设规模方案的比选经过多方案比较,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项目建设规模的倾向意见。
2.2建设地区及建设地点建设地区选择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拟建项目的命运,影响着建设工期的长短、工程造价的高低、建设质量的好坏,还影响到建成后的运营状况。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个建设的具体地址,需要经过建设地点选择和建设地区选择,这两个不同层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工作阶段。
2.3技术方案生产技术方案不仅影响项目的建设成本,也影响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成本,因此,技术方案的选择直接影响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认真选择的和确定。技术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有先进适用。这是评定技术方案最基本的标准,保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是首要满足的,他能够带来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的优势。经济合理。在可行性研究中可能提出几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各方案的能源消耗量、劳动需要量、投资数量等可能不同,在产品成本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可能也有差异,因此应反复进行比较,从中挑选最经济合理的技术或工艺。
安全可靠。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或工艺,必须经过多次试验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技术过关,质量可靠,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生产安全运行。2.4设备方案设备的选择与技术密切相关,二者必须匹配,没有先进的技术,再好的设备也没用。没有先进的设备,技术的先进性无法体现
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失控的原因分析 3.1、施工合同条款不够严密
建设项目合同主要是双方亦或多方就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协议。需要当事人共同遵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涵盖了施工合同、用地协议、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多种,而在这些众多的合同中,施工合同是主要的合同,其内容最为复杂。所谓施工合同,指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项目,进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关项目造价的条款应约定明确、合理。合同条款若编制的不严密,容易产生不必要的扯皮,进而会影响工程的造价。 3.2、盲目采购建筑材料
导致工程造价失控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投资方或承包商在施工准备阶段做的不充分,未能全面地对材料的采购进行分析。建筑材料的价格是最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一方面,未能充分分析近几个月的建筑材料价格走势,加之,施工周期长,材料本身具有很大的价格风险;另一方面,未能充分调研材料供应价格,使得实际采购价格偏高,导致整个工程造价受到影响。 3.3、只顾追求施工进度,对工期、质量和造价三者间的关系未能正确处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为使资金能够早日回笼或施工方为获得更多的进度款,会想当然地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但是如果一味盲目的缩短工期,施工质量未能保障,就会适得其反,增加了人力、物力,加大了施工成本,工程造价也得不到合理有效地控制。 3.4、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混乱
在施工阶段,存在设计变更的可能,会加大或减少工程量,而变更手续存在不规范或不及时现象;另外,某些工程师业务素养不高,不熟悉合同条款的规定,或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未进行认真地审核,盲目签证,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对变更和签证进行回复等,假若监理业务素质差或者掉以轻心,势必会造成工程造价失控。 4、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应对措施 4.1、订立严密的施工合同,同时加强施工阶段的合同追踪、管理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在逐步同国际接轨,而严密的合同制定是我国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严谨的合同文件的编制,业主通常是聘请有成熟经验的咨询公司进行制定,在最大程度上涵盖各项条款对承包商进行制约,以防施工单位凭各种措辞进行索赔。因此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充分根据项目的客观情况,考虑诸如:施工场地小、施工工期紧等等因素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施工阶段合同条款的严密制定、合同管理及追踪的加强,能够有效地保障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进而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4.2、把好建筑材料价格关
一方面,要定期关注相关机构公布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及时地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格材料的价格信息,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寻求质优、价廉的材料,同时,应综合考虑时间价值和资金;对进货批量与批次应合理地确定,最大程度上降低材料的储备;另一方面,相比替代产品,许多新型材料在性能方面占据较大的优势,如果合理采用,能够降低材料费用。加之,我国建筑材料价格已基本形成有市场调控的格局,所以,我们要根据市场变化规律,对建筑材料的价格进行动态的管理。 4.3、处理好工期、质量和造价之间的关系
首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对项目及各种客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实事求是地制定一套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其次,正确处理造价与工期的关系,虽然缩短工期能够减少施工单位的固定成本,但是必然增加赶工措施费,如相对的人力、物力需要加大投入,可能需要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从而增加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机械费,加大工程造价;最后,需要正确处理造价与质量的关系,需要项目工程师合理确定质量标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无效的劳动,降低工程造价。 4.4、加强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
一方面,项目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核,主动监控,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另一方面,从多角度分析各项变更工程对总造价的影响,诸如,经济美观、使用功能等等,确定有无必要进行工程变更,最大程度的降低费用支出。倘若工程必须变更,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合同条款约定程序进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施工阶段的造价失控。
5、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在工程施工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容忽视。本文对施工阶段造价失控的主要原因做了简要分析,相应的对策也进行了简略探讨,然而,我们要知道,造价控制是一项大课题,并不局限于施工阶段,以上所述还未完全囊括造价控制的内容,有待建筑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努力,使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不断完善与成熟。
参考文献
[1]徐志祥.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探析[J].科技信息,2010,10:333-334.
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5
关键词 dbo合同条件 索赔 争议评判委员会(dab)
设计-建造-运营(designbuild and operate,dbo)模式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其在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需求日益强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应此需求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dbo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各参与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国际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分歧和争议的产生,因此国际知名的合同范本非常注重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的不断完善。除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外,1999年fidic出版的三个主要合同范本(下文简称fidic 99版)均采用“索赔一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一友好解决一仲裁”的体系处理国际工程中的分歧和争议。该体系在多年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也存在尚需讨论的问题。wWW.133229.COm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在延续上述fidic 99版体系的基础上,对多项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和改进,使规定总体上更为完善、有效。本文主要对dbo合同条件中对该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
一、dbo合同条件的索赔规定
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索赔和业主的索赔均包含在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中,与fidic99版相比重点关注了如下内容。
(一)承包商索赔时限的变通
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索赔总体上延续了fidic 99版中严格的时限要求,但对于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的规定予以变通。“如果承包商认为其延迟是正当的,他可将详细资料提交给争议评判委员会进行裁定。如果争议评判委员会认为在所有此类情况下,延迟被接受是公平合理的,则其有权撤销上述时限的规定”,如图1所示。
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相应的索赔权,可以促使承包商及时行使自身权利,提高索赔工作进展效率,这一观点在多数国家的工程实践和法律中都予以认可。但实践中也存在此时限对于承包商是否过于严厉的讨论。
承包商正式进入索赔程序前,通常对相关事项已与业主进行过多次口头或书面协商,因而索赔期限的起始点有时较难分清。此外多数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真诚、友善的原则下履行,且不支持“一方的预期收益与另一方的预期损害严重不成比例”等权利滥用的情况。因此,若索赔确实应归责于业主,且对承包商造成了严重损失,仅由于未遵守索赔时限使承包商丧失索赔权有失公平。即使此项未遵守是承包商的过失,由于较小过失而导致较大的后果也有违合同原则。
dbo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多数情况下索赔时限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承包商可能因此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提交dab决定的方式,对是否保留索赔权予以变通,在效率和合同原则上体现了较好的平衡。
(二)业主与承包商索赔程序的比较
dbo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程序与fidic 99版第2.5款[业主的索赔]的规定基本相同,与承包商的索赔程序相比依然较为简单。业主只需在意识到索赔事件后“尽快”发出索赔通知,没有索赔期限以及“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的约束。
有观点认为此规定较利于业主,但如果添加“意识或应意识到索赔事项28天内”的期限,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确定业主何时应意识到索赔事件的问题,因为通常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对于各类事件比业主掌握着更多的资料。对于业主有权索赔的事项,由于其较难在短期掌握情况并收集详细证明材料,所以难以设定固定期限,而若业主无理索赔,由于其掌握着第3.5款[确定]中的确定权,28天的期限也不会对其造成约束。
业主的索赔程序中对于承包商的保护,体现在“业主仅有权按照本款的规定抵消或扣减支付证书中确认的款额,或向承包商提出其他索赔”的规定,即业主无权随意抵消支付,仅可以在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后在已确认的支付证书中扣减。
(三)索赔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衔接
dbo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和第20.2款[业主的索赔]与fidic99版相比均增加了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的衔接。其中延续了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中的思路,“如果对业主代表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的28天内发出不满意通知,未发出视为被双方接受,如发出通知则进入第20.6款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使索赔到争议解决程序的过渡更为紧密。
而fidic 99版体系中没有对业主未按索赔程序做出回应的情况予以约束,在实践中存在由于缺少此规定而导致的拖延。dbo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代表没有按照现有的程序和时间表给予回应,任一方可认为业主代表拒绝了索赔”,从程序上起到了衔接作用,但却并未完全解决上述拖延问题。由于“不回应视为拒绝”,反而不利于促使业主代表尽快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二、dbo合同条件的争议解决规定
dbo合同条件的争议解决规定在程序上基本与fidic 99版体系保持一致,但对一些细节进行了增加和改进,下面对此类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设计建造期dab形式的选择
fidic 99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中采用常任dab,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和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中采用临时dab,而dbo合同条件的设计建造期选择了常任dab的形式。
通常认为常任dab的特点在于可以通过现场考察等日常工作对工程进行熟悉和监控,防止争议的恶化甚至减少争议的产生,而临时dab适用于工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争议可能涉及不同领域知识的大型复杂工程。
但相比而言,多数情况下常任dab具有更多优势。国际工程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争议的产生,进行早期预防和解决对各方均有收益,因而常任制中的日常工作对于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是不可缺少的,且为此多付出的费用与其产生的收益相比十分有限。而由于dab成员知识面导致的胜任能力欠缺等问题,可以采用更换三人dab中某一位成员或外聘专业咨询的方式解决。
(二)运营服务期的dab规定
dbo合同条件的运营服务期也采用了常任dab,但由于运营服务期与设计建造期相比,有章可循的工作增多,不确定性减少,争议的数量和复杂性也相应降低,很少涉及多方利益及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而选用一人形式。该成员由双方在颁发试运行证书时共同协商任命,任期五年,各方均同意可延期,次数不限。运营服务期dab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权利义务的划分与设计建造期dab相同。
专用合同条件编写指南中包含了在运营服务期采用临时dab的范例条款。dbo合同条件中运营服务期的参与方包括审计机构,根据第10.3款[独立合规性审计]的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应在运营服务开始前共同任命独立无偏的审计机构,目的是审计、监督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运营服务期间遵守运营管理要求的表现,并做出相关建议报告”。审计机构的职能与常任dab中预防争议的作用有所重合,因而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dab方式。
(三)dab做出决定程序的完善
与第20.1款、第20.2款相呼应,dbo合同条件与fidic 99版相比在第20.6款[取得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中]增加了“对业主代表做出的索赔处理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后28天内将事项提交dab”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防止争议的拖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本款另一增加的内容为“如果dab的决定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付款,则争议评判委员会可要求收款人提交一份有关付款的恰当的保证”。此内容适用于一方对dab的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的情况。由于dab的决定发出即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需要立即遵照执行,因而可能出现对争议具有最终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与dab的决定不同,但所涉款项已被执行难以收回的现象,提交保证是对付款方权益的保护。
(四)dab的决定与仲裁的衔接
fidic 99版争议解决程序中,dab的决定在被友好协商及仲裁修改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守并立即执行。但任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后可根据第20.6款[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此处提起的仲裁是针对争议本身,不包括未执行dab决定的行为。而一方未发出不满意通知又不执行dab决定的情况,另一方可根据第20.7款[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对此不执行行为本身提交仲裁。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对于“一方对dab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但在获得仲裁评判前不予执行”的行为,并未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利用此空缺通过发出不满意通知的方式推迟或避免dab的决定执行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dbo合同条件将其第20.9款[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中措词改为“如果一方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则另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即包含了上述发出不满意通知但不执行的行为;第20.8款[仲裁]中相应添加了“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并按照第20.9款的规定……此类争议应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此时将不执行行为提交仲裁即有了合同依据,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dab的决定无法实现其约束力的情况。
(五)dab程序的其他改进
dbo合同通用条件后附有“争议评判协议书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内容与同样采用常任dab的新红皮书没有本质区别。但在“程序规则”中,dbo合同条件比新红皮书增加了dab决定的补遗程序,“在dab决定做出后14天内,对于决定中包含的错误,dab可自行更正,业主和承包商也可要求dab对决定中有歧异的内容进行澄清,可通过补遗的方式对决定进行修改”。此规定可以避免由于较小的错误导致dab的决定无法具有最终的约束力,而不得不进入高成本的仲裁程序,拖延争议解决的时间。
三、dbo合同条件的争议预防规定
在解决争议的同时,预防争议对于国际工程参与方具有更大收益的观点近年来已经达成共识。fidic争议处理条款的制定一直遵循这一理念,与之前的合同范本相比,在dbo合同条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除选择常任dab,增加独立审计机构等,下述新增的两款规定也为争议的预防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一)预先警告
fidic 99版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具体说明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而dbo合同条件新增的第8.4款[预先警告]将通知的责任扩展为双向,“每一方应尽力对另一方事先任何已知或可能发生的……提出建议”,且将单纯的“通知”变为有建设性的“提出建议”,引导业主和承包商更加主动的参与到争议的预防中。
此款类似nec合同中核心条款“早期预警”,将“对于影响工程的不利事件发出警告”规定为双方的义务,如果一方未尽此义务,则补偿价款的计算会受到影响。此规定常被视为比fidic 99版中严格的索赔程序更有利于双方的合作。而dbo合同条件中也明确了“预先警告”义务,虽然在后面的索赔中未明示不遵守此款将影响索赔结果,但在实践中能够作为隐含的依据使用,可以促进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工程的顺利执行。
(二)避免争议
常任dab另一项日常工作是在工程执行过程中为合同双方提供意见,在fidic99版中,“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议评判委员会,使其给出意见。”dbo合同条件将此内容在第20.5款[避免争议]中单独规定并予以完善,内容包括“提出的建议双方不一定执行,建议不影响该事宜作为争议按合同规定正式提交dab做出决定,dab在做出决定过程中不受先前建议的约束”等。
此款给予合同双方在分歧演变成争议前协商解决的机会,进一步体现了fidic预防争议的理念。在实践中可与第8.3款[预先警告]相结合,业主或承包商在发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时,可以共同提交dab以获得更为专业的建议;或在进入索赔程序前,先听取dab的意见等。此程序应用灵活,且不影响合同中任何后续争议解决程序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阶段;成本控制
自1965年开始,企业领域中便存在“战略”这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愈加激烈,企业为获取更大的成功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而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成本控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近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了黄金发展阶段,但在黄金阶段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何去何从。就目前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降低开发成本。如何更好的控制成本,需要从设计阶段、招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三方面进行控制。
一、在设计阶段进行开发成本控制
(一)开发中进行限额设计。在房地产开发中,设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的好坏关乎工程的投资效益,关乎工程的总体造价。因此,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限额设计的实行可以有效的控制设计阶段的成本。限额设计就是先让业主提出总投资的估算,企业在业主估算的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之后业主通过评估和审核确定新的限额,最后将其分解到主要专业的预算限额中。在施工过程中,各不同专业要进行充分协调,要强化责任,要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要保证预算不得超出限额的5%,对于超出的要进行处罚。
(二)开发中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房地产开发中,要开展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尤其对于投资额较大的专业工程,更需要进行比较。在工程中,要充分运用相关原理,要在保证工程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投资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时刻将技术经济比较及优化贯穿其中。不仅如此,在技术经济比较时还要结合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根据不同时点进行合理的预测。
(三)开发中要保证图纸质量。在房地产开发中,要对施工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的范围不单单是建筑图、设备图,而是对项目中所有的图纸就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各专业相关人员要进行的充分沟通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的审核图纸,才能更快的发现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通过共同审图,还能提升图纸的设计深度,防止设计中的疏漏,更有利于投标单位作出精准的报价,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二、在招标阶段进行开发成本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在招标阶段,招标文件的好坏关乎招标的成败,关乎履约的顺利程度。因此,要注重招标文件的编制,使其内容详细,便于操作。招标的内容必须包括招标的范围及方式、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招投标的收费标准、付款结算方式等等内容。不仅如此,在制定招标文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要保证双方处于同等地位,防止开发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二)避免投标单位的挂靠现象。就目前的建筑市场,包工头的挂靠现象仍普遍存在,严重时会出现挂靠多家单位的围标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以严重扰乱市场合理的秩序,将直接影响中标后的施工质量以及项目管理。因此,在招标阶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挂靠现象的出现。这需要事先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向投标单位明确态度,同时,要通知企业的法人代表亲自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在评标环节中进行技术答辩。
(三)要进行合理评标。在工程的招投标中,报出最低价的单位中标已成为一种惯例,这虽然可以有效的控制成本,但在真正的施工过程中,报出低价的中标单位往往因价格过低而无法按期完工,或是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来获取利润,这不仅降低了工程的整体质量,为项目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更为业主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会影响生命的安危。
(四)在评标时间上进行适当延长。在招标阶段,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标》的规定,投标的单位数要高于或等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投标单位,专家可直接进行否表,要求重新招标。当投标单位确定后,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一天,专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两天,专家的评审不超过2个小时。但在实际评标时,专家面对投标单位所制定的数百页投标文件,时间便显得特别仓促,部分专家甚至在评审前对工程一无所知,只能在评标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短介绍,这直接导致专家无法做出全面的评审,也无法真正做到择优选标。因此,合理的延长评标时间便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小型工程中可将专家评审时间延长2-3个小时,在大型工程中可将专家评审时间延长4-6个小时。同时,在招标前,招标单位要与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要告知专家工程的重点及难点,确保专家科学合理的进行评审,保证评审质量。
三、在施工阶段进行开发成本控制
(一)加强合同管理。在施工阶段,合同是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纽带,是工程造价计算、付款、结算和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切实加强合同的管理。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施工合同范本(FIDIC文本),要尽量避免因合同问题所导致的纠纷或索赔。同时,要建立并完善工程的变更审批流程,减少工程数量的变更,使中标价及合同价真正起到控制成本的作用。
(二)灵活管理工程。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其周期较长、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因此,在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控制,加强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事情都是不可预见的,这就需要开发企业依据丰富的经验,对项目进行灵活的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变更调整。对于变更,企业要有正确的认识,变更虽然会投资、工期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如果不进行变更,则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当然,在项目实施前,要依据项目情况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使项目的变更有据可循,防止因变更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三)完善目标管理体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要设立明确的成本目标,要制定并完善目标管理体制,要定期分析和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将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问题,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从房地产开发的性质来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综合性以、多变性以及关联性。因此,在成本控制上要有整体观念,不能单单考虑某一方面的节省,而忽略整体的进程。同时,在成本控制上,要从源头做起,将成本控制贯彻整个工程当中。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开发中,成本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保障体系,需要灵活的调整变更,需要整体的协调配合。只有真正做好成本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披荆斩棘,迎来企业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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