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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范文1
2001年国家劳动力总量是5200万,实际可以解决就业有4000多万个,国有企业失业职工每个月人数大约是650万,一年需求的基础生活保险金293亿元,资金的欠缺度为400多亿元。显然,处理当前的失业问题已迫在眉睫。因此,在“十五”时期,国家指出,国民经济进展速度为7%,倘若这个增长速度可以达到的话,就业基于增多2.30亿个,除了完全接纳新供应的劳动力外,还可以接纳2000年滚存的国有单位剩余人员及农村富裕劳动力0.3亿。此外,当年力争实业率掌控到5%以下的要求也会完成。而要完成这些目标,改善事业保险制度是基础。因此,需要按照“十五”的高层次统筹,管理社会化,资金源泉多元化的策略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层面比较低,制度不完善
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一致的失业保险法律,最高级别的法规是国务院在1999年1月22日的《失业保险条例》。但是,按照当目前的法规,是难以按期、迅速处理目前存在的重大失业问题。而各自治区、省、直辖市尽管有调和管辖区的法规的权利,可是却以无队形的基本法律为立法根据,并且,的法规及条例,具有浓烈的相对独立性,进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混杂格局。另外,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失业保险的多数核心法规比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审计监督等领域的法规还没有或还未完善,执行起来相对艰难,也至于导致某种程度上的乱杂,常常会缠上无法遵循的情形。
2.管理机构混乱,监督落后
因为失业保险事务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所以,提升管制的效率是紧要问题。当前,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管制,欠缺高效率和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束缚。截止现在,仅有某些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条例还缺少全国性一致的法规制度。而地方性法规、法律又进展不力,况且对应的行政干预举措却时有时无,从而引发了保障性基金管制混杂。此外,我国失业保险机构重复,权责不分,管制混杂,导致了条条管制与块块管束互相交错,分级式保险与行业性保险各自为政,万如果出了差错,单位间便互相推脱责任。某些地区还浮现出出贪污、挤占、挪用的情形。近些年,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开支占据了基金综述的两位百分率,高额管理费导致了定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白白损耗。
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单调,征缴艰难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当中资金源泉又是第一个问题。我国当前主要运用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政府三者承担的“三三制准则“,以企业事业单位及在职员工为主要征收对象,政府财政府补助为主要的基金源泉。但是这种征集模式,依旧不无法迎合广泛的救济,失业保险费征缴艰难的主要成因是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缺少合规化以及强迫力度不足。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
1.健全和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管制及监督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立法被迫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其基金管理和监督体制的改善,不但牵扯到众多劳动人民的利害,而且波及到国家的稳固和成长,要充分开发此项制度的功效,就应当强化监督及管理,规范和整合失业保险制度中的管制和监督体制,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遵循设立分隔于行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化管制的宗旨。
2.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面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2
通常有风险才会有保险的需求,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应对失业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的失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较低、非农就业能力不足以及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造成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本文从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业状况等方面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进行实证分析。(一)调查样本描述本文使用的研究数据来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武汉市城郊取得的调研数据。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失地农民集中安置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7份。被调查的997户农户总人口数为4138人,其中男性人数为2188人,女性人数为1950人,男女比率为112:100,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人数。被调查失地农民样本中,0~20岁的人占13.46%;20~40岁和40~60岁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4.46%和32.79%;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6.63%。根据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标准判断,被调查失地农民群体人口老龄化较为明显。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专、职高共占19.17%,大专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农民总体健康状况较好,其中健康状况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别为77.36%和13.46%,患有慢性病或者残疾所占比例分别为7.64%和1.04%。(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武汉市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来看:66%的失地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失业保险;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总体而言,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较高。(三)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够从土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风险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失地农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反映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从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状况来看,失地前家庭总收入占总支出的比值为56.26%,失地后该值为65.87%,这与武汉市被调查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开支增加,家庭经济压力大等问题相一致。从失地前后家庭收入来源方式变化看,武汉市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务农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务农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临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没有了务农收入来源,以打临工和领取社会保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分别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资、个体经营等收入来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收入来源方式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失地前农村劳动力以务农为主,而失地之后劳动力未能实现由农业向第二、三产业的稳定转移,打临工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见表1)。(四)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劳动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功能。农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顺利实现就业方式的转变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农民以务农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务农。然而失地之后,失地农民不再拥有土地,同时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失地农民就业困难。68.90%失地农民的工作类型转变为临时工。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动性强和可替代性强的特征,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失地农民就业率低且缺乏稳定性,客观上需要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较弱,同时失地之后的再就业状况较差,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积极性较高,但是同时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本部分借鉴现有的关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影响因素的研究,从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失地现象认知、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评价等方面,通过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一)变量定义及赋值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失业保险为二元分类变量,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0,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1。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状况四个方面。年龄取其实际值,平均年龄为54.84岁。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实际值,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94年。失地农民身体健康状况为二元分类变量,好为1,不好为0,其中85%的失地农民表示失地后身体状况较好。在失地现象认知方面,首先对失地农民是否越来越多进行判断,选择“否”的赋值为0,选择“是”的赋值为1,其中89%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其次对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判断,认为二者情况不同的赋值为0,认为二者相同的赋值为1,其中54%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地农民和失业职工的身份相同。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满意度为分类虚拟变量,分为较高、一般和较低三个组(见表3)。(二)结果分析由于因变量为二元分类变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为:logit(p)=ln[p1-p]其中,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农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不再是农民的概率。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失地现象认知对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显著影响,而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则影响不显著。在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因素中,失地农民年龄增长1岁,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降低4%。这表明年龄越大的失地农民,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低。男性的参保积极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长1年,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提高1.8%,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高。健康状况则对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积极性没有显著影响。在对失地现象认知方面,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比不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认为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处境相同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比认为二者处境不同的失地农民高9.7%。城镇化不断发展带来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使得失地农民对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倾向于通过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三、失地农民失业保险方案设计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疆;失业保险制度;对策
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新疆的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自身潜力也不断释放,随着中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新疆地区的整体经济将实现跨越式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前景良好,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促进中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因此, 当前全面系统地认识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仔细分析当前新疆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与功能
失业保险是民生的重要支柱,是当前以及我区今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核心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失业保险是促进就业的必要措施。失业保险要给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要为失业者提供培训,为他们的再就业创造条件。不管是给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是为失业者提供培训都能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有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去学习新的劳动技术技能,去重新寻找新工作。因为失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紧密,所以失业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最后责任者应该是政府。政府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应该起重要的作用。失业保险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等特点。1986年我区失业保险开始启动实施。到2008年4月底,我区失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已达155.5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开始执行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将有所提高,乌鲁木齐最多上涨了87.5元。新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不同期限,领取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得益于新疆近日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进行调整。
(二)新疆存在失业的原因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失业问题变成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这些失业问题的存在除了市场经济的一般作用以外,还有我区具体情况等特殊原因的影响。新疆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济发展较慢,人口多,人口基数很大,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的供给超过了劳动力需求,这样供过于求的情况形成了总量上的失业。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这种劳动力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不协调造成一种结构性失业,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寻求更为满意的,报酬更高的职业,主动放弃目前从事的工作,在未找到新工作之前,便处于一种失业状态。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另一方面新疆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由于南疆和北疆的经济发展有相当大的区别,他们不愿意去较为落后的南疆部分,部分大学生毕业以后回到自己家乡的愿望较强,这些也是存在失业的原因。
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过窄
我区的失业保险只是保失业者中的一部分人,即城镇失业保险,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劳动者,并没扩大到乡镇企业职工和城市农民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分所占比例也会越来越大。而且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不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城镇隐性失业者,可见这种情况不利于实现新疆地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1999 年1月22 日, 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业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近几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实际参保率逐渐提高,但随着就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比例下降,非国有企业就业比重提升,因此,提高这类企业的实际参保率,是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失业保险资金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供应是很紧张的,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且已进入失业保险的单位,收缴率也只有50 %左右。目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的客观因素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没有充分认识和重视失业保险的特点,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个标准理论上应能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但实际上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定位于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失业保险金低于这个标准就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
(三)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合理,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
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按照政事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来进行制度创新。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尤其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征缴的力度,有必要开征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税的纳税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还有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支付。我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保险金筹集困难也会影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失业保险金存在着严重的欠费问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
三、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能够大面积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显然,我区的失业保险覆盖面偏低。当前需要加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力度。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
(二)增加失业保险资金及扩大资金来源
要强化基金征缴手段,确保基金征缴到位。基金征缴是失业保险工作的基础,基金征缴能否到位,不仅关系到当前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关系到下岗职工能否顺利地从企业走向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颁布,为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与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收缴。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在进一步巩固扩面征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加快推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总结各地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基金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效益。
(三)不断改善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由现有的县(市)一级逐步扩大到省(市)一级失业保险统一管理体制。其次,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到公开、透明、安全。再次, 要搞好失业保险基金投资运作水平, 进行专业化运营, 使其保值、增值。最后应建立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 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要提高失业金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家以及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缴费能力。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最低标准不能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困难的失业人员,应提高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以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全胜,赵刚.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探折.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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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2012年07月11日09:01.来源:天山网.作者:史传芝.
[4]刘燕斌.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国人事报,2010,11.
[5]宋佳佳.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战略.2011,3.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 失业保险制度a 完善对策
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缺乏统一规定。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上述规定仅仅只是一种失业补偿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只是规定了广覆盖、多层次的方针,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相比:在缴费方式上,没有体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支付标准上,对农民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长支付期限是12个月,即每缴费满1年支付1个月补助,支付标准偏低;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只能覆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据统计,我国在城镇就业的1.3亿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只有6000万人①;在再就业培训方面,缺乏对农民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的明确规定。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失业保险模式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纳入非正规就业农民工。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提出:在劳动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工作,致使无工资收入,不能保障生活的劳动者,为失业者,属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并未把农民工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如:美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从有限范围不断扩大到所有劳动者的过程,现已经扩展到农业工人、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者。日本的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季节工、临时工等劳动者。②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制定了广覆盖、多层次的方针,但是并没有将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列入覆盖范围,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设计。笔者建议,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以劳动者为参保对象,将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制度的参保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创新农民工失业保险模式。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模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全国的实践中主要三种模式可供参考③:第一种是并轨模式即江苏模式,一律将农民工列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中,农民工交纳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费,在其失业时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即福建模式,农民工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实行同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一次性支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法定最低工资的60%。第三种是优惠模式即沈阳模式,对农民工实行比城镇更为优惠的政策。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等特点,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应实行分类、分层次的制度。对在城镇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有定居城镇意愿的农民工,实行同城镇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而对大部分的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只是为增加一时收入,在其失业时仍有土地作为保障,实行一次性的失业补助金。为此,笔者建议,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优惠式的双轨制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并轨制,即统一为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合理设计筹资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三方。首先是政府筹资。在国际上,失业保险基金政府的筹集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政府完全承担失业保险费的筹集,比如智利;二是政府只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比如日本政府承担比例为25%;三是政府完全不承担任何筹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鉴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所筹资金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列入社会统筹系统,比例为50%左右,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措,其中地方政府财政承担主要部分,采取固定的财政拨款方式,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足。④
其次是用人单位筹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交纳保费,实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当年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规定一个上下限比例,在此区间内进行调整,如1%~3%之间。
第三是农民工个人筹资。由于农民工的工资收入较低,而实际的最低缴费基数高于农民工收入。为此,应实行以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其缴费基数,而不再适用城镇失业保险中的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标准。在缴费的比例上,也不应一律实行同城镇职工一样的交纳比例,应分层次、分类别地设计为弹性的缴费比例。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且工资收入接近或者高于城镇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农民工,缴费的比例同城镇职工;而工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农民工,缴费比例可以减半缴纳。并且农民工所交的保费全部转入其个人的账户,当农民工转换地区或者工作单位时,保费随同转移,在其失业后可以自由支取。
最后是缩短农民工缴费的最低期限。《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期限为1年,鉴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普遍较短(1年以上的为17.91%)⑤,按照正常的缴费期限设计对于参保的农民工不合理,可相应地缩短农民工的缴费期限,建议定为6个月为宜。笔者建议在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列出明确的个人缴费记录,把连续性缴费方式,改变为累积性的缴费方式,只要农民工在个人的账户中累积缴费的期限达到法律规定的缴费年限,当其失业后,即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明确农民工的再就业机制
增加再就业培训内容。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民工的再就业培训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民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主要方式包括:通过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通过就业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通过支付再就业奖金等激励机制,促进失业农民工尽快上岗。笔者认为,实现再就业是最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异地求职的农民工给付一定的就业补贴,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再就业。
实行弹性的给付待遇制。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与其弹性的缴费比例相一致,而不再实行现有制度的支付固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方式。给付待遇的支付应与交纳保费的时间、交纳的具体金额相一致,充分调动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产生激励机制。支付的保险金随支付时间的延长而逐渐的减少,以促进农民工再就业。即支付的第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水平最高,以后每隔一段时间而逐步的下调一定支付标准,但是最低的待遇水平不能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外,在农民工失业期间,还应考虑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费。
减少给付期限。目前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发展中国家为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为24个月。据相关数据表明,近30%的农民工失业时间在6个月⑥,因此应把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定为6个月。但是由于农民工本身的收入低,长期对其支付失业保险金,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而缩短支付期限,有利于促进再就业。
实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明确接续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逐步从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的方式发展。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说明失业保险制度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互助互济作用越大。省级统筹层次有利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在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失业保险关系有序接转。
追究用人单位拒缴或欠缴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改变对用人单位的罚款计算方式,将应罚款的金额与用人单位不缴费、少缴费的金额相联系,以此金额为标准征收滞纳金,按日计征罚金,加大罚款的处罚力度,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缴费或者少缴费行为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法律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注释】
①郭文静,万淼:“试析我国现行城市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及其完善思路”,《工会论坛》,2011年第17期,第32页。
②王晓曦:“城市化与农村人口失业保险”,《上海经济》,2005年第2期,第27页。
③王三秀:“农民工失业保险创新模式刍议”,《中国劳动保障》,2010年第9期,第27~28页。
④韩伟,徐蕾:“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研究”,《中国软科学》,2010年第8期,第43页。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6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