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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1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一种专业法律责任。行政法规较之刑法与民法这两种责任来说,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有其特殊之处,即主要强调行业处罚。
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个高风险性的新兴行业,政府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注晤会计师的行为,其中,涉及注朋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执行),以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1998年1月14日执行)、《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有些地方的阐述还比较抽象与原则,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宣传。但不管怎样,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1986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在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中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使得各主体之间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册会计师界都用一种崭新的眼光来衡量他们的工作以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民事责任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加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由于我国法律中尚无对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卷人法律纠纷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由于债务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失,但原告也要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通则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职责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等一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里,相继出现了因注册会计师职业不当,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投资人和债权人过分信赖其审计结果,从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的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被股东和债权人控告的案例急剧增加,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的出现创造了的条件。但是自其产生以来,委托、利益主体并没有真正形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良条件。此外,我国目前在理论层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较多,实践层面还在进一步探索。
科学并合理地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需在其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重新做出制度安排,寻求新的平衡点,并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与损失的平衡(蒋,2010)。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核心的一部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没有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谢荣,2002)曾提出用两维审计职责域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他认为,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颜,孙,& 牟,2004)认为审计真正的目标是完成公众委托,满足公众期望,所以可以把公众期望作为审计职责域的一个维度,把公众期望获得法律和判决的支持度作为审计职责域的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问题现状。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被案进行了解分析,发现其主要以行政性质的处罚为主,较少有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我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月出台,自此,投资者依据法律索取各方面的赔偿有了法律支撑。但关于“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问有所差异,应该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进行判断就成了一大难题(徐 & 俞,2010)。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诉讼案急剧增加的背后,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其法律责任占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地位。以下简要分析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被社会大众予以较高的期望值,他们希望企业所有的错报都被注册会计师一一查出,没有任何差错。然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不够充分,缺乏相关认识,一些不合理的期望与要求施加给注册会计师。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也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出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一切错误和舞弊行为。实际上,这种做法使得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没有得以明确区分。
(二)经济因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在增加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事务所在选择客户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一些注册会计师更是为了自身利益,置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更甚者,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明确拒绝,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
(三)法律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在发展,行业环境随之改变。由于对会计信息的认识不同,从而产生了很多民事纠纷。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因素。
(四)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因素。首先,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违约和欺诈行为,给被审计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其次,某些被审计单位上下串通一气,且内控体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高层管理者权利过大,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这也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重要因素。
四、解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这是起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虚假的审计报告会给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损失。随着经济形式发展的多样化,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只有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的白律管理作用,建立诚信记录制度,诚信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建立对犯错者的惩罚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树立起诚信标杆,要求事务所做到靠质量得到长远发展,而不是依靠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一切要求而谋得客户。
(三)国家和社会的应对之策。成立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政府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监管。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审计市场,对存在违规操作的公司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建立健全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和发展才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作为法律界和会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本文选取了其中一些焦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并不是对所有的问题都能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由于作者学识和眼界的局限性,看待问题与讨论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与角度可能会比较狭窄,因此有很多相关的问题没能想到完美的解决办法,还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专家投入到探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来,共同推进我国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蒋尧明.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J].会计研究,2010(7):79-86
[2] 刘航宇.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9):14-15
[3] 王超.小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J].人口与经济,2012:147-148
[4] 谢荣.审计前沿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5] 徐斌,俞静.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优先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86-90
[6] 徐志康.浅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程序[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4):45-46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窑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撇销等.民事贵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往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杜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2.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确定的法律依据不完德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审计准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离,法院很难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2注册会计师法律贵任内涵的扩充注册会计师传统法律贵任的含义仅限于财务报表符合社会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性。但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近年来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及违反有关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从而促使许多会计职业团体在20但纪80年代后期修订有关审计准则(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审计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必须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为发现错误与舞弊提供合理的保证,从而实质上扩充了注册会计肺法律责任的内涌。
2.3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过离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过高,绝大同对肘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完全可以信翰。实际上,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及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翻,加上现代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审计册会计师不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的所有错和舞弊,而社会公众不予理解,一旦发现所据的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们的决策,就会把注册会计师送上披告席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道遇法律诉讼。
2.4注册会计师缺乏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环保阵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从不具备上市条的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国有企业为了上市,只能靠作假帐“包上市,加上会计服务市场竟争激烈,注册会师为了承揽业务,迁就披审计单位造假几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5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单位之间关密切,被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会计师事所有了某种肚契,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难以保持独立性。其次,会计师事务所质盘控制政策和程不完善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中,漆务的质址控制制度不完善,即使实施了质是控制度,也只是停留在最墓本的审计工作底稿审核上,没有建立起全过程全方位的质监体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利,总是想方法.压缩冲成本,简化审计程序,为了争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是满足客户过分要求。出具虚假报告。
2.6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因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分析判断能以及是否能做到客观公正,并保持应有的职谨懊,这些都对提高审计质有重要影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怪度的提高,企业会计则、审计准则与国际逐步趋同,要求审计员要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我国的册会计师资格最初是通过考核和认定取得的这一部分人年龄偏大,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受限制,加上许多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注册会师也时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不去拓展自己的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导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与容观要求还有大距离,注册会计师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实求是地进行执业操作,使审计结论产生偏引起审计风险.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4
财政部会计司在关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介绍中明确指出,该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实际上,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对世界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以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为主线,介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过程。由于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内容复杂繁多,本文仅从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部分会计处理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美国1913年的《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课税基础的原则,但为征税目的确定的“收益”与为会计目的确定的“收益”往往是不同的,为了保持两者一致而做出的努力一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注:AccountingTheory:AConceptualandInstitutionalApproach,(4thedition),P446,HarryI.Wolk,Michael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由于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出于税法目的,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年限总和法),而出于会计目的计算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随之产生了出于会计目的和出于税法目的而记录的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这必然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44年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1953年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的第44号(ARBs44)则确立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注:AccountingTheory:AConceptualandInstitutionalApproach,(4thedition),P446,HarryI.Wolk,Michael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
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了第11号意见书(以下简称“APB第11号”),取消了以往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而采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Allocation)”。APB第11号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所有为会计和税法目的而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而不管相应项目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
与全面分摊法对应的是部分分摊法(PartialAllocation),两者对所得税的分摊采用不同的原则。这又是一个因美国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确定的不同所带来的问题。由于税法采用加速折旧,而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所得税分摊处理,必然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贷项;同时,税法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允许企业抵扣更多的费用,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这意味着政府鼓励固定资产的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也会随之增加,这样会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这一类的递延项目是重复性的项目。当以前的递延项目转回时,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会将转回数抵销,这样就不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出,不需要进行跨期分摊。由此可见,递延所得税贷项与其他的负债不一样,到期也不一定偿还。因此,部分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重复性的项目不是跨期分摊的对象,只有未来能转回的递延项目才需确认和计量;而全面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虽然前后期的时间性差异会抵销,但只要是时间性差异就会转回,也就可以分别确认和计量。由于部分分摊法只是假设经济持续繁荣,投资不会萎缩,但这一假设并不成立。全面分摊法要求无论是重复性的项目,还是非重复性的项目都需要进行跨期分摊。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了全面分摊法,部分分摊法并没有在会计准则中占有支配地位。
APB第11号颁布以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相继公布了一些直接阐述所得税会计的意见、公报和解释。但是由于其规定的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而且处理方法运用成本过高,但并未产生更多的利益,即提供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阅读者来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此外,其过分强调递延税款贷项的重要性,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有关概念。因此,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
1986年,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月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的信息,委员会重新考虑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987年12月,FASB了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该公告应用于1988年)2月15日以后的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但是由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以及方法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96号公告后FASB曾三次推迟执行时间,并推迟至1992年12月15日以后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1989年3月,FASB了特别报告《对实行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的指导》。96号公告后,委员会收到一些要求修改该公告的批评意见,要求改变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减少安排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方面的复杂性及考虑有前提的税收筹划。1989年3月,委员会开始对96号公告进行修改。1991年6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减少了准则的复杂性并改变了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的标准,经过征求意见,于1991年10月了109号公告,即修订后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注:参见《美国会计准则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附录C:背景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第143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1月。)新晨
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对第12号公告进行修改;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收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油气;会计准则;成果法;完全成本法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为我国的石油企业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创造了坚实的会计基础。中美同属油气消费大国,且我国的准则制定也借鉴了美国的准则。因此对中美两国的油气会计准则进行分析与探讨,这对我国日后对准则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二、美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发展
美国在油气会计准则的研究上始终处于领先的地位。上世纪50年代之前就形成了成果法,随后在1955年以后又出现了全部成本法。在实务中,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在成果法和全部成本法中又形成多种变异方法。
1977年12月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第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19)”。选择了成果法的一种形式作为油气资产计价与报告的基础,第一次就油气行业特殊资产的计价、矿区权益转让中的收益决定及揭示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此后,美国不断对油气开采行业的会计准则进行研究和完善,先后制定并了SFAS No.25(1979年)和SFAS No.69(1982年)以及其它相应的会计准则。
三、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发展
我国陆上石油企业在1993年以前实行“三套账”,使用三种不同的会计制度(勘探活动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开发活动采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开采活动则使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果是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被支解,相应的会计信息被分散。1993年以后又实行“三账合一”,但仍保留了传统计划体制和改革过度时期形成的油气勘探开发投资财务制度,油气生产活动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仍未得到体现,各企业仍采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油气生产活动的核算。
海上石油企业的会计规范,由于成立相对较晚、投资体制较先进、中外合作业务量较大等原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相对较先进、科学,和国际惯例比较接近,其会计方法类似美国的成果法。
我国三大油气企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股份制改制且重组上市后,其财务报告体系完成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资产计价也效仿国外大型油气公司采用成果法。但是,我国油气会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我国油气企业在海外上市,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油气会计准则势在必行。2006年2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我国第一个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这标志着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及政策研究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中美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一) 油气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和范围
FASB认为,石油天然气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发现石油天然气,而其他矿藏企业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开发和开采;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以高发现成本和高比例不成功勘探活动为特征,而其他矿藏经营以较低的勘探、取得成本和较高的开发、生产成本为特征。因此,必须把制定矿藏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会计准则区别开来。
我国没有针对全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会计准则。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和英美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一样,只针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并不适用于其它采掘活动。
(二)油气资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SFAS No.19明确要求使用成果法核算勘探资产。在随后出台的SFAS NO.25中,美国放弃了仅采用成果法的做法而允许两种方法同时并存。允许油气企业采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编制主要财务报表,并以储量认可法编制的财务报表作为补充资料。
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在遵循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前提下,将钻井勘探支出中发现探明储量的勘探支出,结转为资产;未发现探明储量的勘探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记入当期损益。由于完全成本法资本化了不成功矿区财产的取得和勘探成本,从而掩盖了失败和风险。相比之下,成果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和稳健性。
(三) 油气资产减值的处理
SFAS No.19要求对未探明矿区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其减值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没有明确的继续勘探计划或即将失去在该区域的勘探权、租赁权。
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对探明矿区和未探明矿区权益资产减值采用不同方式。对探明矿区权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对未探明矿区权益,则如果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其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且该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且未探明矿区权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四) 报表披露的内容
SFAS No.19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探明油气储量,有关油气生产的资本化成本,在油气矿区的取得、勘探和开发活动发生的成本,油气生产的经营成果,按标准化方法计算的与探明储量相关的预期贴现净现金流量。
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要求报表披露的内容采用“历史成本+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没有要求披露储量价值信息,更没有采用储量认可法来估计和披露探明储量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虽然符合了谨慎性原则,但是损失了储量价值信息所反映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相关的信息。
五、对我国完善油气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
1.加强对油气会计理论的研究
我国的油气会计准则研究始后于实践,1999年初财政部以重点课题方式向全国公开招标,才拉开我国油气会计准则研究的序幕。所以,必须加强油气会计理论研究,并且在研究油气会计准则时必须发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深入研究我国石油企业的特点、所处的会计环境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从而开发一套既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油气会计准则。
2.突破历史成本模式,充分考虑现值计量属性
储量认可法是最早的采用现值价值计量长期资产的一种方法,由于油气行业的特殊性,储量认可法没有像现在的金融工具那样引起广泛的关注。2000年FASB正式颁布的第七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充分证明了储量认可法对突破历史成本的前瞻性和对现值会计的贡献。因此,我国在制定油气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油气储量资产的计量以及财务报告未来的发展趋势。
3.增加涉外活动的会计处理
随着国内各大油田产量的下降,我国许多油气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对油气企业涉外事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还是比较少的,因此,应当改进矿区权益取得、矿区转让和交易以及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增加和完善涉外事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从而使我国油气会计准则更好地同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适应国际活动需求,从而指导和规范我国油气企业的国际活动与事务。(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1]《石油天然气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2002.石油天然气会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6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理论界的难点问题,我国正着手进行修订,美国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及特点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践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比较完善的,素有“成熟的市场”、“百年老店”之称,其信息披露规则、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是较为健全的和有效的,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皿待完善,故本文主要是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但是自世纪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到将要依赖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具有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才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选择其指控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根据成文澎如果有适用的法律的话)提出的。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诉讼(即某一类人,如全体股东作为原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严格的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残1933年证券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芬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
1933年证券法飞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是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最高水准,他不但应当对其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证券交易法咨涉及的会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几1933年证券法少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众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诸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众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往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户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气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习惯法与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从美国以上成文法和习惯法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了注册刽十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
在美国,明确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习惯法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断重新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自从英国会计师远涉重洋将独立审计引进美国之后,独立审计便在美国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迅速得到了发展迄今为止,美国的独立审计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相应地,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在这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及时加以修改,但习惯法则比较灵活,通过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
(二)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美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成立,则连带的民事诉讼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三)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美国独立审计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除了客户外,还包括其他广泛利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第三者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都日益广泛这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是密切相关的:‘牡会公众是审计唯一的委托人”,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象的扩大,社会公众更加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实现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这一重要角色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范围来看,审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过失、欺诈注册会计师在哪种过错行为下需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美国各州在审理第三者诉讼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同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一样,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有数据表明,1995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赔偿是其资本总额的32倍,1995年美国颁布了,、私有保证金诉讼修正法案》,其中提出了比例分担责任的概念,即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无疑是较为缓和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具有了比较具体的主体框架,这些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其对社会公众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实施的审计行为和所作的审计结论所造成的影响充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