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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1
同一时期,中国的社会学家也关注城市社会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如沪江大学对广东凤凰村和沈家行的调查,李景汉对北京人力车夫生活费的调查。调查成果有影响力的如李景汉的《北平郊外至乡村调查》、陶孟和的《北京生活费之分析》、杨西孟的《北平生活费指数》和《上海工人生活程度的一个研究》、林颂和的《塘沽工人调查》、施裕寿等人的《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等。上述调查大多是针对某一个城市进行的,但也有学者对多个城市进行调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严景耀指导学生采用人类学实地调查方法对北京、天津、上海等20多个城市进行犯罪调查并写成《中国监狱问题》等专著。总的看来,这一时期的社会调查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目的上侧重于社会改良的现实性目标,而忽视了以社会结构为考量的学术型目标;在方法上过于注重经验型的社会事实,而忽视了理论的指导作用和理论建构;在内容上往往集中于某一群体或某一方面的调查,而忽视了城市综合性社会问题的研究。
在“观点”和“方法”的提出及学科建设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在城市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建构方面进行了尝试,其中有代表性的成果当属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和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这是两部系统性较强的城市社会学著作①,对中国城市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吴景超先后获明尼苏达大学社会学学士、芝加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25年至1928年期间在芝加哥大学研究社会学,随派克等学者从事都市社会学原理的研究,必定深得“芝加哥学派”的真传。其1928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唐人街:共生与同化》,从中国人移民美国的历史讲起,研究了唐人街的社会结构、文化冲突及家庭生活等,同时对唐人街的生活组织、帮会、通婚、同化、边际人等进行了深刻而细致的分析。吴景超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研究都市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博士论文正是他作为“中国现代都市社会学研究开创者”的奠基之作。1928至1931年,吴景超任南京金陵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其间出版《都市社会学》。
该书是中国最早的都市社会学研究著作。全书共计四章84页,篇幅虽小,但内容充实。首先,深刻地探讨了两个关系,一是都市与附庸的关系,都市离不开它的附庸,都市及其附庸构成了都市区域,都市区域是研究都市经济的基本单位。都市繁荣的标志是看它的附庸的富饶程度及工业化水平。都市与附庸的关系不是看两者的远近,而是看两者之间的交通,交通是沟通都市与附庸的“唯一妙法”。吴景超还对居民在都市中的“自觉观念”进行了论述,他指出,“都市居民应该有一种自觉的都市观念,时时刻刻去研究如何发展他们的都市,如何保有他们的附庸,如何发展他们的商业势力到别的都市的附庸中去”。二是都市间是互助与竞争的关系,从互助关系看,都市之间应常通有无、货物流通,这样才能达成“共赢”。从竞争关系看,都市间存在贸易竞争,这种竞争是国际性的也是局部性的。
其次,富有洞见地分析都市人口增长、人口质量及城市化问题。吴景超认为,都市人口增长的方法有三种:人口的自然增长、移民(人口流入城市)、扩充市区(把附近市镇和乡村划归都市)。可以说,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研究渗透着深刻的城市化理念,他认为,中国有大约75%的农业人口,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率极其低下,最经济的办法就是发展工业,“发展中国实业,创造中国的都市,使附庸中可怜的农民,以及一切游手好闲的人,到都市中去寻生活,乃是救济中国人口过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8]。中国人口集中到都市,是大势所趋。第三,提出了都市问题的研究方法。要找出都市病态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出恰当的对策。寻找都市病态原因的方法是实地调查研究,有“靠得住的事实”作根据,然后才可以谈都市改良,谈都市控制。都市中各区域的环境不同,人们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同,因此,研究都市问题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是“暗射地图”,把社会问题的分布情况标注在地图上,然后再根据地图开展实地调查。①研究都市问题的另一个工具是都市区域发展史研究。
此外,芝加哥学派在都市研究中综合统计法、个案法、自传法,以此弥补各种方法存在的缺点。最后,强调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他认为,都市社会约束人类的力量还比不上乡村社会,这是社会学要关注的问题,因为社会学的中心问题便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交往紧密,每个人的行为都受乡村“舆论”的监督,宗族、家族、家庭等因素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而都市社会是一个陌生社会,人们互不相识,“舆论”的约束力较小,个人行为的自由度较大,没有完备的约束手段。除了“舆论的制裁”之外,人们的行为还需“良心的制裁”。都市社会较之乡村社会,以道德律令为根源的“良心的制裁”要明显薄弱许多。因而既要重视道德、宗教、舆论、良心等非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等正式制度在都市控制中的作用。
应该说,吴景超在《都市社会学》中提出的观点、思想和方法是对现代文明都市发展的深刻思考,在中国社会学发展史上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更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价值,在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现实背景中,其意义更加凸显。与吴景超作为知名社会学家的身份不同的是,邱致中虽然获得过社会学博士学位,但更多是以市政规划专家的身份示人。1933年从暨南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期间也在上海江南学院讲授“都市社会学”课程,因资料匮乏,故自制讲义,先作《实用都市社会学》,后著《都市社会学原理》。1934年,两本著作相继出版。《实用都市社会学》共15讲,详细论述了都市的形成、意义、公共建筑、工业区域、商业区域、住宅区域、市政交通、卫生、金融机构、文化、人口、政治组织、行政、政党、职业团体、流荡与寄生阶层等。该书仅仅是对都市构成要件的分类概述,在应用社会学视角方面却有所欠缺。《都市社会学原理》恰好对此进行了弥补。
《都市社会学原理》共10章,首先对城市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学科定位、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都市社会学是阐明都市社会的组织,并科学地论究它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而理论地探寻其构成及进化的内在的必然关系的科学。都市社会学研究对象,不仅仅是都市的物理形态,更主要的是基于物理形态条件下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广义的都市社会学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都市社会历史学、都市社会构造学、都市社会政策学。而狭义的都市社会学仅指都市社会构造学,范围包括都市社会经济构造、社会构造、政治构造、文化构造。都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哲学的方法和伦理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主要是不带成见地观察事物、收集资料、观察事物之间的关系,伦理的方法则是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准确而非谬误的解释并作出推论。
其次论述了都市社会的起源、分类、进化、环境、构造、人口、政策、发展趋势等内容。其中论述最为深刻的当属都市社会与农村社会的关系。邱致中先生认为,都市社会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都市社会是从农村社会发展而来的,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和农村社会相互影响。在不同历史阶段,都市社会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物物交换的时代,都市社会附属于农村社会,都市内部还带着农村的性质;在以货币为媒介的社会中,两者的关系从交换形式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从交换的性质上看,又是相互对立的。从人口变化来看,都市人口因都市经济的发展而增多,农业的落后使农村人口减少,集中于都市。都市社会吸收农村人口,不仅从数量上吸收,还从质量上吸收,一切农村里的优秀分子都被城市的文化所吸引,离开落后的农村,集中到进步的都市去。再从政治文化看,资本主义一切政治与文化,都支配着整个农村社会。现代农村与都市之间交互影响,或者说是一个矛盾的循环,农村社会的经济没落与文化落后造成都市社会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兴盛,这是矛盾的一面;农村社会的经济没落与文化落后造成都市社会的经济恐慌和文化畸形,这是矛盾的另一面。
而对于都市社会问题,主要有人口问题、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儿童问题、妓问题、犯罪问题、卫生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是由社会内部矛盾所产生的,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因而解决都市社会问题就要找出并改革蕴藏在社会内部的制度性矛盾。最后,作者还从四个方面讨论了都市社会学史等,即美国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的产生背景、研究旨趣及主要的研究内容;都市社会学的雏形及其发展;都市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都市社会学发展现状。
总的来讲,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呈现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新观点和较为科学的新方法,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则在学科发展史、研究对象、理论、方法、发展趋势等方面有所建树。邱致中的《都市社会学原理》晚于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以下简称“吴文”)5年出版,期间并未出现中国学者撰写的城市社会学著作。因而邱致中编写《都市社会学原理》的时候,参考资料极为匮乏,必然会对吴过深入的研读和思考。于是,在《都市社会学原理》的最后一章里,邱致中结合孙本文对吴文的评价,进一步阐述了其贡献和不足。在贡献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注重社会学的观点,二是注意研究方法。在不足方面,吴氏仅仅介绍了都市研究的大体内容(都市的经济、人口、区域和控制),以及中国的都市研究,并没有在学科意义上探讨都市社会学之所以成为学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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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结构/制度,过程-事件,权力分析
在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或者说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方法是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即偏重于从社会结构与制度方面寻求对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或者认为农村社会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渗透造成的,或者认为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这样的认识有一个前提,即国家是一个更强大的力量,国家可以对农村社会进行塑造和改变。也可以说这是一个事实,我们目睹了中国农村社会在近百年来的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能不承认国家力量的强大,它对农村社会形塑的影响是深远的。
但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变化之快是出乎我们意料的,农村社会同样也在经历这样一个变化,学者们把这样一个变化称之为市场转型或者是社会转型。这样一个转型是全面而深刻的,因此对我们研究方法的使用也提出了挑战。
一、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局限
按照沃特斯的定义,结构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经验之下潜藏的各种社会安排所体现出来的模式”;制度或称“系统”,是“集体性的社会安排似乎有它自己的逻辑和方向,独立于参与者的主观意向。这些社会安排表现为整合成整体的形式,可以描述为系统”(沃特斯,2000:13)。结构强调的是现实经验背后的安排,制度强调的是秩序、功能,在此我们把与此相关的分析方法统称为“结构/制度分析方法”。
“结构/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主流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方向。涂尔干的“集体表象”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强大的外在于我们的力量的存在,个体在其中是微不足道的。一直到帕森斯那里,更是把结构与功能发展到极致,虽然后来的冲突理论对此做出了批评,但它仍没有逃出结构/制度的框架,它只是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进行一些必要的修补。韦伯提出对社会行动的分析代表了社会学的另一个方向,但其后继者们并没有把对社会行动分析深入下去,而是走向了两个方向:一个是现象学的方向,这是一个极端,完全忽视了社会结构的限定因素;另一个方向就是后来的吉登斯所做的,他把行动的概念与结构结合起来,编织成了他的新结构主义理论。同时我们看到更多的学者强调的是韦伯的理性行动,典型代表就是交换理论。
具体到中国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证研究上,传统的研究多侧重于整体社会结构及其变动。、张仲礼(1991)在对传统社会进行结构研究时,都用“士绅阶层”这一概念来反映传统的社会结构,强调的是宏观的社会结构的特征。杜赞奇(1995)和黄宗智(2000a;2000b)的研究重点分析现代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过程,虽然杜赞奇提出了“文化的权力网络”的概念,但在其中我们也看不到行动者的影子,他们的研究也是在结构/制度框架下的。在这些研究中,重视的都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对于基层社会力量重视是不够的。
近些年的研究开始重视基层社会自身的力量,如张静(2000,2002)强调基层社会的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她把基层社会冲突的根源归之于基层政权。她的研究多是侧重于乡规民约、基层财税、乡村干部的地位分配等,并没有涉及到村民的权力,她自己也坦承她的研究是结构/制度的方法。王铭铭(1997)的研究更多的是对现代性进行反思,他采用历时性的描述方法,对一个村落的变动历史进行描述,从而揭示社会结构的变化。虽然他采用了个案研究方法,但他并没有探讨行动者在社会变动中的能动作用。这些研究虽然开始把目光转向了基层社会自身,但这种研究更多的仍是探讨国家权力的实现,只是换了研究的角度,所以仍旧没有摆脱结构/制度框架的限定。
应该说这种结构/制度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力,特别是对传统社会的分析,在社会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方法是强有力的,有助于我们对传统社会结构的认识。但结构/制度分析存在一种明显的滞后性,它总是在社会结构变动后才能对社会结构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再用这些得出的结论去认识新的正在变动的社会。因此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这种分析方法的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同时这样的研究侧重于宏观结构的角度,着眼于国家政治组织变革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方面,“它将国家和农村社会假定为强制和反应的关系,国家为主动强权的自变方,而基层社会在其中的位置是被动(弱方)或反应性的因变方。这种视角强调了基层社会变动的外部影响力量,有助于我们观察到基层变化的大背景,但在解释上容易产生的问题是,过高地假定国家组织的控制,而忽略基层社会取外部因素为我所用的方面,特别是忽略基层社会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顺应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语言,建构自主性空间或防卫来自外部的“管辖权”竞争方面。事实上,由于这些活动的存在,很多外部的变迁,对于基层而言,不过是改装了旧现实的新形式。”(张静,2000:253)
结构/制度分析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而这种规则是行动者力图确立的。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关注问题本身,而是认为问题背后的制度因素对事件具有决定意义。因而这样的分析方法就有目的论之嫌,因为他们总是试图发现“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制度因素才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但实际上,结构(制度)与事件是共生的,而不是前在的,因此我们不能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结构,而应该把结构看成是流变的。
张静也意识到这种分析框架作为分析工具引导思维有另一面的作用,即容易使事件成为“定义”意义上的真实(张静,2000:15)。为解决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张静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对制度的重新定义试图对此框架有所突破,而且许多学者通过建立一系列新的概念体系来弥补其不足。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新结构主义强调社会行动的弹性,充分考虑行动者的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结构化一面。但这种“社会行动的‘完成’观仍然是一种变相的结构观,只不过寄托在一种主客观的二元结构上面”(李猛,1996:28)。所以这样一种新结构主义也没有彻底摆脱结构主义的不足。
结构/制度分析往往从现实的材料中选择有利于说明的材料,而对于其他表面上看似无关的材料则予以舍弃,从而用这些材料重新建构了另一个世界。但现实生活是丰富而全面的,一些看似无用但却在乡土社会重复着的历史也许是打开社会隐秘的密匙。孙立平(2000)认为这样的分析方法具有静态性,他们所提供的只能是连续的断片。但问题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市场转型期,农村社会同样处于这样一个背景下,农村社会的变化之大已经模糊了学者们的眼睛,用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农村社会总有一种谜团。针对这种情况,孙立平提出了用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来取代这种静态的分析方法,这就是“过程-事件”的分析策略。
转贴于 二、事件分析的策略
“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一大特点是针对“事件”的分析,真正把“事件”本身作为分析的对象,把过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解释源泉或解释变项,对其中的逻辑进行一种动态的解释,以期发现社会生活的隐秘。这种解释因而跳出了传统的因果关系的传统视野。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并不是在类如“小社区-大社会”、“国家-社会”这样的结构中,而是通过许多偶然的事件特别是冲突性较强的事件才得以充分地展现或调动起来的(孙立平,2000;应星,2001:339)。
这样一种对事件分析的策略把事件本身突显出来。我们看到,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多是从各种事件中抽取一些共同的或者是对研究假设有用的材料,而忽略了事件的完整性,在这样的分析中,一个完整的事件被切割,事件中的一些“似乎不相关的因素”也被割舍。而事件分析的策略重视事件的完整性,事件中的各种因素都被考虑进来,同时也只有在一些事件中,生活中经常被忽略的因子暴露出来。把事件作为独立的分析对象,也是彻底摆脱“大事件因果性”的限制,走向真正的社会学分析之路(李猛,1996)。
在孙立平那里,权力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即一种被拥有、被占有的物。应星(2001:393)甚至认为他的权力还带有极权主义理论的痕迹。它重视的仍是国家权力的实现,而对于农村或农民的行动对国家的影响我们几乎是找不到的。同时,“过程-事件”批判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过于简单化了,但我们看到,它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的框架,而只是更加重视国家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应该说这种分析策略并没有摆脱李猛(1996:5)所说的“深度模式”的不足。而且在实际的农村生活中,农民的逻辑是不存在国家与社会这样的框架的,他们的生活可以说很简单,他们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解决问题,但正因为这不符合学术框架的生活逻辑在我们的学术分析中却变得相当复杂,我们会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把他们的做法归为哪种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分析框架却又显得过于简单化了。“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试图进入行动者的隐密世界,但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过程-事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只是停留在行动者层面上,并没有对行动者本身的思维逻辑进行解构。
受中国社会现实情况及理论研究现状的困惑,一批学者开始探求运用权力分析方法,以求对中国社会的理解有一个突破。苏力(2000)、李猛(1996)、李康(1999)、应星(2001)、强世功(2002)、赵晓力(2000)等就是这种方法的实践者,他们的研究为学界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气息,也让我们的眼睛开始更加全面地来审视中国社会。这种权力分析的直接理论来源是福柯对权力的认识。
三、权力分析的方法
谈到权力,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权力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因为在福柯这里,权力完全是另一种形态。最早重视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析的是马克思,他所提到的权力是社会层面的。他的权力观念是与阶级、物质资源的占有、压迫、斗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权力不是某个人所有的,而是某个阶级所共同拥有的。
到了韦伯那里,权力就是不顾他人意志而实现自己意愿的机会。从他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了他对行动者的重视,但他更多强调的是这样一种支配关系。后来的米尔斯的“权力精英”,阿伦特的“合法支配型”权力,帕森斯的权力体系,达尔的权力决策,卢克斯的多维权力等等,在这些权力概念中,我们看到的权力都具有相似性,即它们都是政治领域的权力,这种权力是被一部分人所拥有的。因此这样的权力概念对社会的分析范围受到了很大限制。
而福柯则提出了具有颠覆性的权力概念。福柯(1999,2000)认为,权力是在过程中形成的,在人们的互动关系中形成的。因而,他提出应当在关系网络中,在不断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中,来理解权力,而不是把它看作人们可能拥有的一项特权。权力与其说是被占有,不如说是被行使,权力的支配效应不应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我们不应该把权力视为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同时,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而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权力渗透于整个社会肌体,应该重视微观权力的运作。权力与反抗密不可分,同时权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没有知识领域的相关构成就没有权力,没有权力关系作为前提,也不可能有任何知识。
同时,福柯认为,权力是多形态的,既有国家机器自上而下的运作,也有自下面上的微观权力,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微观权力运作成为权力运作的主要形式。因此,在乡村社会研究中,应该重点分析微观权力及其权力运作中各种技术的使用。
孙立平、郭于华(2000)在研究华北征粮时提出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那么是不是这种非正式运作的权力就不是政府应有的权力策略(技术)吗?福柯在研究监狱的全景敞视主义时就提出了“温和原则”,他认为以最小的代价来行使权力而使权力的效用最大化是规训的一种技术手段,在现代社会普遍表现为传统的暴力原则被“温和原则”所取代(1999:244-5)。在华北征粮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就是这样一种权力的行使,同样,在强世功(2002)看到的民事调解那里,我们看到的也是这样一种“温和原则”的行使。这并非是“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而是一种权力策略的调整,更是一种权力渗透的方式。在征粮中,乡镇干部之所以采取种种策略,他应该是基于这样的理性计算:使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成本最低,而且对以后的征粮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以这样一种成本更低,却效果更好的方式完成了国家的征粮任务,乡镇干部又何乐而不为呢?如果政府轻易就动用暴力的手段,一方面征粮实际成本会增加,另一方面象征成本也会增加,对于以后的征粮工作开展仍留下许多隐患;但用这样一种方式,一方面政府留下了亲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对于以后征粮工作的开展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试想,经过多次这种类似方式的征粮,每次国家都达到了自己的目标,那么村民还会不会平白无故的拒交粮呢?恐怕更多的是在无特殊社会情况下(无自然灾害、无不合理摊派),村民会自觉地完成这个任务。
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在这种与村民的“亲密”接触中,权力关系得以形成,国家意志得以贯彻。那位拒不交粮的老人,通过此事他自己对自己就形成了一种规训约束,他明白如果他再不交粮自己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其实就是一种权力的再生产过程,也是权力扩充的过程(福柯,1999:234),是从肉体的控制转向了知识(表现为话语权的争夺)的控制。通过这样一种权力的生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所以在农村社会中发生的大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不能仅仅用一系列新的概念进行简单的解释,而是应看到在这些策略背后权力的行使。用这样一种微观物理学的方式来观察农村社会,这并不是忽视大的社会结构变动的背景,而是让这些社会结构背景在这些微观技术层面得以显现。“任何一个现实、具体的权力关系都同时涉及制度、组织和这些制度组织交织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为这些场合中的实践活动的前提和产物的自我-主体型态……权力分析所能够探索的正是这些成为技术的权力运作方式,它虽然只是权力运作的冰山所露出的小小尖角,却使我们可以感受到在话语的水面之下所隐藏的权力运作的无穷无尽的可能性。”(李猛,1996:27)
在事件分析中运用权力分析的方法,就是要发现真正隐藏于行动者背后的深层奥秘。但目前我们对权力分析方法的运用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对权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还有就是对历史及文化因素的作用认识不足。福柯所强调的权力是一种分析工具,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目前的研究中,却往往出现权力概念的混用,特别是他们用动态的权力分析来得出静态的权力结果,而这种转换缺乏有效的环节,因而说服力不够(萧瀚,2002)。同时权力分析往往忽视国家在权力运作中所持有的理念,对国家权力的理解较为狭隘。应该说国家也是一个行动者,而且是一个更加理性化的行动者。
目前权力分析作品缺乏对历史的联系与社会背景资料的分析。权力分析侧重于微观权力的运作,对历史及社会背景的强调似乎有结构化之嫌,应该说有意避开结构主义的影响,保持这样一种自觉是必要的,但也不应该走向现象学的极端,不应该忽视历史及文化的影响。虽然在福柯那里历史是有断裂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历史及社会文化背景都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及他们的思维产生影响,而他们的权力技术的采用也跳不出这个大背景。这样讲,似乎有结构化之嫌,但实际上,结构是处于流变之中的,但社会文化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布洛克,转引自王铭铭,1997:8)。因此,在实际的研究中并不能一概抹杀历史的延续及地区文化传承的意义及影响。
我们的研究应该去发现那“沉默的大多数的生命颤动”(应星,2001:342)。权力分析完全打破了原有框架的约束,国家、社会等概念只是用来分析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分析的框架。在具体的分析中注重处理好微观权力与传统权力概念的差异,相信权力分析的方法会对发掘社会生活的隐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福柯,1999,《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2000,《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黄宗智,2000a,《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2000b,《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强世功,2002,《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73—195页
李康,1999,《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
李猛,1996,《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苏力,2000,《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孙立平,2000,《“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期
孙立平、郭于华,2000,《“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期
王铭铭,1997,《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沃特斯,2000,《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萧瀚,2002,《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应星,2001,《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三联书店
张静,2000,《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2,《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华北西村案例分析》,《中国社会学(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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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区域发展 实践教学 优化研究
实践能力是大学生运用知识的载体,是大学生各种能力的综合体现,是适应社会并改造社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源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的实现依赖于科学、合理和全面的实践教学体系。为此,要培养符合社会要求、具备综合实践能力的大学生,就必须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和全面的实践教学体系[1]。农村区域发展是发展学科的重要分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引进、应用和本土化,已经在我国的农村发展、扶贫、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乡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统筹发展,发展管理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在全国发展领域内的地位更加重要。但由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招生时间不长,各地区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缺乏亮点,导致高校农村区域发展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趋同化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十以来,国家对人才培养进行战略调整,强调教学与实践的对接,将实践与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但传统的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并没有与时俱进,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优化相关研究,对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突破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现状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专业实践、课程实践、科研训练和毕业实习4个环节,这4个实践教学环节贯穿整个学程,其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各具特色、相互联系,构成了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整个教学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分[2]。关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中国农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做了相关的研究与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专业实践。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专业实践贯穿整个大学学习过程,主要通过学生亲临三农活动,利用节假日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验农村生活、感受农村管理和运作。该实践方法从二年级开始,每4-6名学生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固定在种养大户、农业推广部门、乡镇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2~3个普通农户,定期或不定期地作为其中的一员参加生产劳动和管理活动的过程,了解和熟悉其具体环节;农业企业或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定期给学生提供实践能力的指导,形成一种社会专家辅助培养制度[3]。专业实践要求每个学生每学期参加实践次数不低于5次,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每学期结束时交流探讨,最终由指导小组教师共同评定成绩。
1.2课程实习。
课程实习主要是专项实践,其目的是使同学们亲自验证和体验在课堂上所学的相关概念、原理,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完善学科知识体系;有助于开阔学生们的视野,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农村区域发展专业课程中,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都安排相应的实习环节,如农业推广课程安排0.5周,农村社会学安排0.5周,农村社会调查方法安排1周,农村发展规划设计安排1周进行实践。课程实习的形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和安排,将课程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其主要形式有实验课、参观观摩、规划作图、社会调查、经济分析等,从而更好地帮助学生运用和实践所学知识。
1.3科研训练。
科研训练是学生毕业论文的前期准备阶段,于第6学期在教师的指导下分散进行,结合导师研究课题,让学生参与其中,将学生毕业论文选题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机结合,要求学生深入社会、农村和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从而切实感受当前社会发展形式和要求,了解农村发展的现状,提高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建立系统的实习制度。在此过程中,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与导师研究课题相结合,选择自身想要研究的方向和内容,充分培养自主能力。
1.4毕业实习。
毕业生产实习是学生在科研训练的基础上,学会运用农村发展的研究方法了解和熟悉农村发展情况,解决农村发展中存在的题;使学生把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掌握调查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毕业实习于第8学期第1-10周停课分散或集中进行,由各实习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点主要在各地农村社区、农业生产及其服务管理部门。实习的内容一般根据论文工作计划,运用所学的农村发展研究方法,调查和搜集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参加农村发展实践活动,掌握和了解农村发展的现状和成功经验。毕业论文是在毕业生产实习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释、解决农村社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实际意义的意见措施。因此,要求学生实事求是地分析整理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按科技论文的要求撰写出规范的毕业论文。
据上研究发现,农村区域发展在实践教学体系方面注重产学研的结合和服务基层,专业实践教学发展理念不断更新。但是,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与操作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1)实践教学体系类似,缺乏大胆创新;(2)实践教学体系缺乏“临岗”式教学效果;(3)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紧密的校企合作机制;(4)实践教学体系的评价体系过于刻板。
2.实践教学体系优化设计
通过探索和研究,克服目前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课程体系设置的“分离性”和过分“系统性”,增强实践教学体系设置的“针对性”;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专项技能培训,提高教学综合能力;提升校企合作水平与层次,提高学生的社会就业综合竞争力与考研效率;最终实现企业、高校、教师、学生的四赢格局。
2.1创建“分层实践,逐层提升”的实践教学制度。
提出针对不同阶段、不同深度的实践教学,确定项目、内容,明确要求和目标,制定相应的指导、训练、考核办法,并最终落实到实际教学中,形成“分层实践,逐层提升”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个层次:专业基本认知实习与模拟,即在低年级时期(1-2学期)扎实学生社会调查、参与式研究和农村发展规划的基本技能;第二个层次:专业短期实习,在二、三年级(2-3)学期完成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综合见习实践教学工作,并逐步开展周末企业实习的相关实践;第三个层次:长期临岗实习,在四年级通过临岗实习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2.2打造“专家型(高校)――双师型(管理机构)――精英型(企业)”三个主体紧密结合的实践教学方式。
依托各个高校优势的教学资源,特别是学术背景深厚的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指导,充分利用学校农村区域发展学科的实验室进行实践教学模拟授课,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依靠学校其他相关专业内部具有各类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参与实践教学,并发挥专业教师不同学科背景优势,共享相关资源,通过长期的共同学习、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提升实践教学的水平,特别是吸纳其他专业具有实践管理经验的老师参与实践教学。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发展思路,邀请校外政府机关管理人员、农业企业经营的高层精英管理人员参与课堂教学部分的实践讲解,强化实践教学的真实效果,帮助企业解决当前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形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开放式互拥氖导教学模式。
3.实践教学体系优化关键问题
3.1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优化应重视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紧密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培养符合社会要求和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福建农林大学多年来重视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根据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专业特点,对相关企业进行详细的考察,分别与当地农业局或企业,如闽侯县农业局、白沙湾休闲农场、超大现代农业、晋江围头村等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建设了教学实习基地,并开始聘请企业的优秀管理者作为专业顾问、兼职教师。课题实施后,通过教学基地的实习、实践,学生将有效地加强专业知识的运用,达到人才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目的。
3.2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活动。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优化中,要重视组织第二课堂活动,让学生有机会和条件深入实践,将课程知识与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在实践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教学中,可与学生会、团委合作开展“三农”知识竞赛,组织暑期“三下乡”等系列活动,并将这些活动分别与相关课程有机结合。通过第二课堂活动与课程实践教学和学生社团有机结合,高效地完成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活动课程的实施找到有效的载体。
3.3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在实践实习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认可不仅仅体现在专业知识与技能上,还有与之相关的职业软能力。因此,在实践教学优化应着重培养学生三方面的能力和素养:一是学生吃苦耐劳的品质,愿意从基层做起,踏实肯干;二是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认真工作态度;三是学生的合作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参考文献:
[1]朱利群,卞新民,郭军洋.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构建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6(10):57-59.
[2]滕明兰.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广东农业科学,2012(10):210-212.
[3]许文娟,侯立白,贾燕.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05(07):55-57.
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4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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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
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基层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乡镇政府应开始思考自身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优质的农村公共产品。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针对以往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站在十七大报告的背景之下,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应该重新定位自己的价值取向:强化公共服务,提供优质公共产品。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基本内涵
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费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职高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等;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自来水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几次制度变迁。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与城市相比,与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总体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 税费改革后公共资金出现困境
农村的税费改革在为农民减轻负担,为村民委员会减轻了行政压力的同时,也将农村发展中的深层次的矛盾激发出来。农村的税费改革给基层政府带来了减收的事实,但基层政府承担的事权并没有减少,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分摊者的身份也没有改变,这些都提前引起了乡村债务危机的发生,使得乡镇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严重不足。
2.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都是至上而下的,很少顾及到农民的真正需求,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只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现行的公共供给效率低下。表现在:一是生产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包括:(1)保护和稳定农业社会的各种政策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等;(2)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非生产性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比如,政府热衷于一些见效快,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不愿意投资一些见效慢,但是具有战略意义,农民真正需要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由中央和地方公共提供或几个区域联合提供。但是现行的财政体制只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基数及收入分成比例,而对于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导致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责任。
3. 公共产品供给渠道单一
在现行的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由于受到政府决策、产权界定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的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然是单一的供给主体。长期以来,乡镇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普遍透明度低,经费不足,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有限,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要,既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也造成了农民对政府的不满。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职能定位
首先,乡镇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预算内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筹资在下降,而地方预算内的筹资的地位在增强,乡镇政府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要多向省、市、县级政府争取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可以通过给予信贷等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总之,不能再抱着坐、等、靠的陈旧思想。
其次,应当重构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程序和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应逐步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供给模式,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同时乡镇政府也要处理好公共产品投入的优先权问题,应遵循这样一个“梯度”:保证基本民生需要的农业生产、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优先提供,对于一些发展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应该适度,而对于一些享乐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严格控制,使有限的农村公共产品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的民生方面的公共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大力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等第三部门的作用,使一个村或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
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明确各自的供给责任。公共产品因为其不同的特性分为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上的供给主体要各尽其职,失位,错位都会带来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科学地划清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的职责十分必要:全国性的纯公共产品完全由中央政府供给,准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供给,跨区域公共产品,可以由受益的各方政府供给,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
最后,要改变现行公共产品供给渠道单一的状况,应该坚持“一体与多元相结合,一体为主”的供给主体体系。坚持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要建立多元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供给、私人组织供给和第三部门供给在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划分并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监督机制,以提高供给效率,是目前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题中之意。
参考文献
[1] 史玲.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5,(5).
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