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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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1

同志们:检查《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情况,是市人大内司委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刚才,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就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就这次执法检查进行了很好的动员,我完全同意。

下面,就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次授权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扣押财物、将财产拍卖以抵交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条例》,其核心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好发挥好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很好的体现。只有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主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从而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规范、有序的劳动法制环境。

二、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条例》的实施也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不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保,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克扣、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可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政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解决和纠正《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执法环境。

三、要认真搞好《条例》的执法检查贯彻实施《条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重要责任,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一要突出重点,二要注重实效,三要加强配合。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抓住当前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不要面面俱到。注重实效,就是要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认真加以解决,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学法用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配合,就是要求市人大与县(市)区人大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两级联动,扎扎实实的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2

[论文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不作为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责,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维权诉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也使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面临着诸多的和压力问题,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不为,而行为人依此行为的,即构成作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为而行为人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或者状态,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

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客观上不能履行,比如,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就不构成不作为;二是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规定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理论

1.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违反,所以,存在着作为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为义务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因为行政机关先前行为、法院判决而产生的。

2.必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了作为义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构造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要求在这样的构造之中必须体现出相对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基本要件,必须把握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活动,后者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

4.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单看行为在实际上是否与法律相悖,同时应看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所提的过错,同民法中的过错概念相一致,专指故意或过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分类

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通常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应当履行职责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一)授权主体的不作为与委托主体的不作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则该组织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委托主体。随着行政链条的延长、监督成本的上升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受委托组织不作为的概率显然要高于授权主体,但无论行政不作为发生在哪一个环节上,最终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己承担,因此在对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监管力度上,受委托组织应是监管的重点对象。

(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与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些是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行为的,比如行政相对人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只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的违法事实,就应依法定职责的要求给予调查处理,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到的违法问题,不能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置之不理,而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在两种情形下是无须就申请事实进行举证的,即(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由此可见,如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知道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事件或行为,而不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即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可诉的不作为与不可诉的不作为

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以及应当或已经由劳动争议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办理的事项,劳动监察部门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列举的六种情形,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一些建议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各种情形,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风险。

(一)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行政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绝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在不同的执法阶段切实依法办案。在受理举报投诉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做好分类登记,需要进行答复的,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答复。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书面答复的事项,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的,也应当通过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和固化答复行为,防止行政相对人日后否认答复行为。

(二)加强主动执法力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事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能够本着积极预防的原则,通过主动执法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不仅可以消除用人单位的避法情绪,而且可以使其认识到遵纪守法与经营致富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出台有关具体规定,明晰管辖分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管辖分工与执法监督问题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需要通过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把上述两个问题予以明确和解决。关于管辖问题,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管辖分工予以明确界定。原则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应由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同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划定标准,如按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的数量、职工人数等标准进行划定。此外,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疑难案件以及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一般案件,也应制定一定的衔接程序和标准。同时关于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问题,应当制定相关规定加以明确,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针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受理、立案、处理、备案、归档等环节设定执法程序,明确监督标准,严格加以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3

一、目前涉及工资支付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自*年1月《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年6月,我市受理劳动保障事项共4520批,其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数3274批,占总数的72%,劳动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拖欠工资问题,共2319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1%。

二是克扣工资问题,共580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18%。

三是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共238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

四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共137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4%。

对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诉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一是集体上访、聚集、游行。这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问题。由于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拖欠工资行为,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拖欠工资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行为,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聚集、游行等偏激形式表达诉求。*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1923件,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47%;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集体罢工等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104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82%,涉及劳动者10260人,涉及拖欠工资额4704.4万元。

二是罢工。这主要是针对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的克扣工资问题,如资方单方面降低工价、奖金或者待遇低等问题,工人往往采取罢工的形式应对,通过罢工迫使用人单位妥协。*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克扣工资案件481件,其中因降低工价、奖金或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5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4%。

三是书面或电话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诉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多与超时加班问题联系在一起。第二种情况是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采取投诉举报形式维权。*年1月至*年6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加班费投诉案件210件,接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举报案件75件。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是一些小型非国有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很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计发加班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调节能力较弱。当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时,劳资双方极易形成对立局面。

三是建筑工地的行业特点造成建筑工地较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及承包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混乱等特点,造成工资较难监管监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价争议等问题。

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抱着赚到钱则已,赚不到钱就逃的实施短期行为的想法,当经营不善时就有计划地转移财产,拖欠工资逃匿,给劳动保障部门带来压力,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针对我市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我们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八项机制”,重拳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效果。

(一)完善领导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举办劳动保障部门《条例》学习班,由局领导亲自为局机关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授课,夯实理论基础。二是召开了全市劳动保障队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座谈会,组织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资业务机构负责人、部分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所所长对贯彻执行《条例》进行座谈,收集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人员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业务水平有一定提高,规范了操作,确保《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采取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措施。对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局领导参与集体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以及上访老户等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由领导定期带案下访,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铝合金、水磨地面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肖某个人承包,肖某召集郑某等32人施工,工程完工以后,郑某等人只拿到部分工资,还有17.02万元未支付,在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来我局办投诉。由于当时工人情绪激动,处理不当的话极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局领导当机立断,迅速赶赴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以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联系,现场协调处理案件,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二)建立举报投诉简易处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责任,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和限时服务制度,在全市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派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劳动保障、上访和来电投诉。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公安、规划建设、总工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互动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二是对举报投诉进行简易处理。对事实确凿、案情比较简单的举报投诉案件,我们采取监察员及时与企业、职工协调处理的程序,快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使投诉尽快得到处理。如:*年5月9日,孟某到我局办投诉,称其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做工,由于农忙需辞工回家,在结算工资以后,用人单位却不支付工资,多次讨要未果。我局办当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楚,责令企业支付工资。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该企业负责人答应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了监察人员分地域负责制度,以监控企业拖欠工资为重点,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分地域负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对经常出现拖欠工资的老大难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防止其反复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及时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建立检查机制,开展“雷霆行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雷霆行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各项活动中,我们共检查企业4721户,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520户,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为2.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37.5万元。我局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评为*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五)建立预防机制,查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行为

一是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作,请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将在建工地情况知会我们,及时建立建筑企业在建工地档案,方便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二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欠薪连带偿还责任”,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三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实施降低资质和取消投标权利等处罚。四是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清理活动,自*年以来,建筑领域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处理情况较完善,出现一宗处理一宗。

(六)建立应急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我们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摸索快速平息、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的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年7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电话投诉,称某手袋皮具厂经营者逃匿,拖欠林某等119名员工一个月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监察人员赴该厂调查。经查,该厂以香港某实业公司名义租赁惠州某有限公司的厂房开业经营手袋加工。经营者林某将最后一批货发出港并留下一封信给业主表示不继续经营后逃匿,并且拖欠全厂员工6月1日至7月7日的工资6.8万余元。我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协调出租方垫付了临时生活费5.7万余元,使员工得以及时疏散,避免更大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针对因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极易引发员工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的长效机制,全市共抓捕欠薪逃匿者两人,追回欠薪金额186万元,对一些恶意欠薪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杨某在我市惠城区经营三家公司,因经营混乱于*年3月份潜逃,拖欠工人工资116万元,涉及工人600余人。我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制订了周密的计划,公安机关最终将杨某从云南抓获,并将工人工资全部解决。

(八)完善工资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4

2005年xx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坚持以“执法为民”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原创: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年度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查处了一大批个体私营业主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追讨农民工工资累计达49万余元,涉及4个私营企业,农民工428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群众对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二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有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严重;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来,不用即退,随意性大,私招滥雇现象严重;四是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薄弱,至今没有与其他业务机构和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五是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不疼不痒,没有力度,导致企业边查边犯,造成执法难,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针对企业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普法计划,落实普法机构、人员,针对不同的现象开展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餐饮、美容美发、矿山、选厂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监察。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建设部门合办,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约束劳资双方守法、遵法的劳动行为;四是对投诉举报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了主办监察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调查,严肃办案程序,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案件,责令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是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专访,与职工交谈,询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作到底数清、情况明;七是制定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扎实推进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式创新,充分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努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促进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

二、总体目标

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争取到*年底,我区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通过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力市场秩序良好,劳动者就业稳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社会和谐。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划分网格。各镇(开发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行网格化层级管理,以各镇(开发区)实际管辖地域确定为10个一级网格,由所在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管理;各镇(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区域面积、用人单位分布、职工人数等情况,按照每个网格内用人单位不少于200家的要求,将辖区内行政村(社区)进行片区划分确定若干二级网格,并报区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落实责任人员。按照每个一级网格配备2名以上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每个二级网格确定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责任人及1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标准,各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为一级网格调查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网格调查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实施等事项;各二级网格责任人员为网格调查员,主要承担本网格用人单位的调查采集任务。

(三)建立局域网系统。通过信息化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率和精确度。结合实际开发管理系统,将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处理有机结合,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举报投诉管理、劳动工资监控、劳动争议办案、监察人员管理、用人单位检查、行政处罚电子文档、综合查询、综合系统维护、统计表等功能。规范劳动监察流程,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的全过程信息网络流转,劳动监察文书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的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明确办案时限和进度,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避免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一些错误,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有效监督。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镇(开发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队伍,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劳动保障监察全覆盖体制。

四、工作职责

区政府设立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负责*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局为一级执法主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使执法权;各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基层经办机构。逐步建立“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络”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

(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负责划分一级网格,配置网格内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人员;负责指导镇(开发区)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建立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工作。负责划分二级网格,配置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负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档案;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劳动违法案件。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及时总结”的原则,分四个阶段完成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一)准备阶段(*年8月15日前)。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出台《*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启动阶段(*年8-9月份)。做好各网格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配备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监管职责、工作程序、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综合素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推进阶段(*年9-10月份)。全面开展网格化信息采集调查工作,认真开展信息调查采集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减少错漏,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四)总结阶段(*年11月份)。开展验收评比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本上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适应监察执法对象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整个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组织,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配合,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区人力资源局要牵头抓总,全面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区发改经贸局负责提供辖区全部用人单位的基础数据;*工商分局负责提供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情况;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区域内社团组织注册情况;统计、司法、建设、质监、公安、地税、、工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范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保障各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暂行征缴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劳动保障局决定,从3月10日开始,对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现就劳动保障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09年3月10日至5月31日(逢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办理)。

二、办理地点

*县劳动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地址:。

三、年审对象

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有招用工勤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始中省属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都必须参加年审。6月1日前仍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内仍不申报的,视为未获通过年审,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要求提交的材料

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手册》1份;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1份;

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1份;

4、《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5、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

6、申报年审时上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韶关市劳动用工申报备案登记表》;

8、《韶关市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9、《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11、《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副本;

12、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1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1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15、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②《所属分支机构登记表》

③每个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

16、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同时携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17、职业介绍机构同时携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18、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等电子表格,用人单位可从韶关市劳动保障服务网(*)“表格下载”栏“*劳动年审相关文件”中进行下载,也可带U盘到年审办理点帮助下载。

五、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年度年审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自查;

2、填写《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等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并盖章;

3、携带年审所要求提交的全部资料,到年审办理点申请年审;

4、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