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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1
1.1护理措施对照组患者采取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采用综合性护理,包括生活、心理、安全、用药护理及物理疗法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1.1.1生活护理(1)饮食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适合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高热量、低脂、低糖、清淡易消化饮食,并发高血压患者更应注重低盐饮食,忌咸菜、腌制食品等。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老年患者可能会出现拒绝饮食,无法自主进食等情况,需要护理人员精心护理,协助患者进食或完全喂食。要留心观察老年精神病患者饮食行为,督促患者饮食均衡,避免挑食等不良习惯。注意有无因牙齿问题而导致进食困难的患者,及时给予对症治疗。(2)睡眠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多出现睡眠障碍,难以入睡或早醒。由于神经系统紊乱,部分患者夜间异常兴奋,也有部分患者异常抑郁或焦虑,均可导致失眠。对夜间兴奋、吵闹扰民的患者加以劝阻,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失眠严重的可遵医嘱给予药物帮助睡觉,以保证患者拥有足够的睡眠。(3)行为方面:老年精神病患者由于神经系统障碍,可出现更衣、如厕、上下楼梯等行为缺如,护理人员应勤助老年患者更换衣服、勤擦洗,保持身体干净,促进皮肤代谢。如厕障碍者需要随身照顾,以免大小便污染衣服,避免随地大小便的现象。老年患者视力减弱,应时刻关注其走路,尤其在上下楼梯,需要随时搀扶。尤其注意高血压严重患者,避免意外摔倒的发生。
1.1.2心理护理老年精神病并发高血压患者与其他老年患者一样,甚至由于他们自身精神病的困扰,存在更多的心理问题。家庭、社会、疾病等压力使得老年患者更易产生焦虑或抑郁,丧偶等相关重大事件无一不刺激着情绪的变化,这对于病情进展是一种恶性因素。护理人员应充分关注老年患者的言情举表,及时加以开导、关心以及鼓励,可调动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开展大型座谈会,彼此打开心扉进行交流,从而缓解老年患者的孤独感;解释治疗的有效性,帮助患者树立信心,消除绝望。做到不嘲笑、不责骂患者,宽容对待每位老年患者,争取获得其信任。对于躁动难制服的患者,必要时采取行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使其在心理上获取一定的抚慰。
1.1.3物理疗法当患者的思想、情感或意志行为受到某种外界因素影响,利用物理方法(如电波、超声波或某种更先进的仪器)对老年精神病并发高血压患者进行治疗。对于急性期精神病患者可以选择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以期快速控制症状。
1.1.4安全护理老年精神病患者因精神问题使其反应能力减弱、记忆力衰退、视力下降,行走时容易发生摔倒、碰撞等意外。另外,老年患者的骨头脆弱易折,发生意外后容易骨折,尤其并发高血压的患者,多伴存心、脑血管疾病,一旦外界刺激,血管易破裂,抢救不及时将严重影响生命安全。护理人员应做防跌倒、防坠床等醒目标识,老年患者的鞋底应防滑,裤脚不宜过长,病房地砖应防滑或加防滑垫,病房及走廊应减少设施物品,保持路道通畅。卫生间应设置救护铃。同时,告知家属也应注意患者的出入安全。对于老年精神病患者要时刻关注情绪变化,尤其是思维受幻觉、妄想支配且内容不暴露的患者,应严防意外的发生。对有自伤、自杀、伤人倾向的患者应重点监护,同时关注有严重抑郁情绪的患者。
1.1.5用药护理老年精神病患者应遵医嘱给予抗精神药物;另外,并发高血压患者,应结合降压药物治疗,护理人员须严格遵医嘱发药,并保证患者无漏服、误服、延服药物等现象的发生。由于老年患者记忆力减退,神志不很清晰,须监督服药,确保用药准确,以便医生更好地掌握病情,准确增减药物剂量。同时,向患者及家属宣教遵医服药对病情的重要性,引起大家的重视,利于更好的治疗。
1.2观察指标
1.2.1焦虑自评量表(SAS)主要反映的是有焦虑倾向者的主观感受,分为4级:1级表示没有或很少时间有,2级表示有时有,3级表示大部分时间有,4级表示绝大部分或全部时间有;判断标准:50分为分界值,50~59分为轻度焦虑,60~69分为中度焦虑,70分及其以上为重度焦虑。
1.2.2事故发生率与血压平均值记录发生跌倒、坠床等意外的患者例数,计算其占总例数的百分比;监测患者血压,记录治疗期间患者平均收缩压以及舒张压。
1.2.3满意率采取本院自制的满意度问卷调查分析,主要从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责任心、专业素质、患者焦虑改善度及舒适度等方面来评价,总分为100分,60分为分界值,小于60分为“差”,60~70分为“中”,70~80分为“良”,大于或等于80分为“优”,满意率计算为评“优”和“良”总例数与患者总例数的比值。
1.3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α=0.05为检验水准,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SAS检测结果比较进行综合护理后,观察组患者的SAS检测结果显示,轻度焦虑41例、中度焦虑8例、重度焦虑1例;对照组患者中,轻度焦虑17例、中度焦虑23例、重度焦虑10例;观察组中、重度焦虑患者均明显少于对照组,而轻度焦虑患者明显多于对照组,两组相比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事故发生率和血压均值比较观察组10例患者发生事故,发生率为20.0%;收缩压均值为(142.0±10.2)mmHg,舒张压均值为(89.0±6.3)mmHg。对照组42例患者发生事故,发生率为84.0%;收缩压均值为(150.0±12.4)mmHg,舒张压均值为(91.0±7.6)mmHg。观察组患者事故发生率和收缩压均值均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观察组患者舒张压均值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满意率调查比较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评“优”“良”“中”“差”分别有36、10、3、1例,满意率为92.00%;对照组患者评“优”“良”“中”“差”分别有19、10、15、6例,满意率为58.00%;观察组患者满意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比较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2
**月24-29日,我和**、**三位护师参加了XX省护理学会举办的《神经精神科护理新趋势学习班》。
学习班的内容主要有讲义授课和论文交流分两大部分,讲义共有10个课目,如精神病护理学进展;睡眠中危急状况的识别与护理;精神(心理)护理文书相关问题;护士身心健康的维护;护理科研中的科研——选题技巧等内容。
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简述如下:
一、精神病护理学进展。国际精神病与精神卫生护理联盟关于约束、隔离精神病患者的原则。
1、ispn认为患者有权保持尊严、获得关爱、高质量的护理。注册护士应提倡和保护患者的权利;任何精神卫生机构应将患者权利以通俗懂的语言置于显着的地位。
2、应有合格专业护士,实行24小时责任制护理。ispn认为约束与隔离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效、无法保证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3、所有患者在病程中应接受全面评估,包括生物学因素、环境因素及行为方面、评估发育水平,既往精神创伤史,共患疾病,基础行为水平。
4、提倡依靠环境,设施尽可能保证安全及减少约束。
5、护士应接受行为评估,各年龄段用药,安全监控等专业培训,应接受对攻击行为评估和干预的培训,如症状的识别,语言干预技巧,选择最小约束的思考策略。
6、需完善制度及机构对工作人员涉及攻击的反应。
7、医生或资深执业护士应在约束后1小时内对患者进行面谈评估,24小时内对患者必须更改指令,同时应进行面谈评估。约束时间应标明:成人<4h,9-17岁青少年<2h,<9岁儿童<1h,到时需行行为评估。
8、资深注册护士是最佳再评估人,可以观察记录患者的日常行为试行解除约束后评估。
9、约束时不得遮挡患者面部,不得单独约束或隔离儿童,被约束的患者至少每2小时应活动其身体,必须提供给饮水,解便及测量生命体征。
10、有内外科疾病的患者应尽可能用其他手段代替约束以策安全,约束后1小时内必须告知医师或执业护士。
11、约束或隔离的决定应即刻通知家属,应予书面通知,不应以约束为理由阻止家属访视。患者及家属合作制定治疗护理计划,治疗护理计划是否正规、是否适合患者特点应受到监控。
12、使用约束或隔离时护士应接受患者的询问及给予清楚明白的解释。益处:促进对症状的认识、促进解决问题、提高冲突解决技巧,可减少约束对患者的负性心理体验。
13、精神卫生机构应收集约束,隔离的效果资料,以帮助改进有关指南,需要在循证基础上研究约束,隔离的有效性。
14、应警觉掩盖之下的“零容忍”规则,这将造成很多副作用及意外。
二、睡眠中危急状况的识别与护理
怎样看病人睡觉?
护理要点:
1、对所有病人的身体状况、病情、主要用药都要有一定了解,对睡眠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预感性。
2、重视对睡眠的观察:“窗口”,有无主观性失眠、有无打鼾及鼾声特点、有无表情和动作异常等;
3、与医生做好沟通,及时反应病情变化、“清醒”地执行医嘱;
4、重点病人的护理:睡姿、防护、观察生命体征和引流搐等;
2、做好解释、安慰和心里支持工作;
3、重视自身的睡眠;勿误导患者。
三、护理文书相关问题中的病情记录常见缺陷
欠准确:如;护理记录为“发现患者呼吸困难,要求吸烟,在大厅行走。”医生记录:“患者自诉呼吸困难,要求护士给烟抽就好,未见呼吸急速,缺氧表现”;
欠具体:如护理记录为“已认真检测心率、心律”,但没有具体的心率值和心跳节律的记录。
用词不当:如“未见抽搐行为”。“情绪不协调”。
抄袭检查结果没有护理意义:有时还抄错,例如:心电图报告非特意性st—t异常,护士写成“特意性st—t异常”。
语句组织欠妥,造成错误意思:“仍有饮酒欲望,按医嘱予凯西来利血生,沙肝醇等药治疗”。
欠全面:记录中有防压疮护理,但没有写皮肤情况。
病情观察无连惯性:例如;一些药物不良反映、腹痛、咽痛等情况,无跟踪记录。
护理措施不彻实际:例如“四肢肌张力高,已瞩病者放松”。患者便秘写:“瞩多饮水”,建议改为“督促病人多喝开水,或瞩陪护予多喂开水”。
自暴滥用约束:例如:“病者主诉没有不适,已告知医生,未见三防行为,按医嘱予2条短带保护性约束”。保护性约束没有医嘱,解除约束后,未停医嘱。保护性约束病人无跟踪记录。
语句欠条理,表达不清楚:例如“三脂偏高,戒糖饮食”。
特殊病情没有交班:例如:病人空腹血糖2.2mmol/l,没有交班。
记录用方言:如:“烂饭”。
在疾病高峰期,护理措施为向病人讲解相关精神病知识,不适宜。
护理记录过期、留空行、字体太小、字体不能辨认、签名字迹不清。
四、护士身心健康的维护
(一)提高管理者的支持
是影响个人工作满意度和心里健康最有效的方式。
1、维护护士人才身心健康的基本对策;
(1)制定特殊岗位的人才政策;
(2)推行一线留人的优先对策;
(3)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
(4)维护身心健康的咨询机构;
(5)提供调控护士人才职业心态的良好环境氛围。
2、注重护士心理、社会、伦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1)注意提高在职护士,尤其是基层医院的社区保健护士与人沟通的技巧,加强护士心理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掌握自我心里调适技巧。
(2)在发生各种冲突时,找有类似经历的同事,关心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倾诉,使自己的苦恼得到宣泄、疏导而减轻精神压力。
(二)护士心理健康自我维护的措施
1、培养乐观的阔达的人生态度;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心理品质;
3、调节好自己的情绪;
4、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5、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6、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
论文交流部分,有两篇交流论文使我有深刻的体会,
1、带教精神科新护士的体会:
由XX市第三人民医院临床担任护士带教工作的护士所写。我也有担任护士带教工作,所以对于这篇论文特感兴趣,通过论文交流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精神病的发病率也随之增大,因此,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精神科护理队伍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带好每一名新护士是重要的起点,只有基础打好了,才会有高素质的人才出现。要把带教工作做得更好,就要不断学习,只有不断提升自我,才能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才能满足新护士的各种学习需求。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强制医疗 鉴定程序 事后监督 权利救济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分析
我国《刑法》对于强制医疗问题所作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长期以来,这一规定缺少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设置了作为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从刑事科学的价值研究方法上来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价值:
(一)社会防卫价值
社会防卫理论由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所提出,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基础上,主张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并不是无序、零散的个人的简单相加,在地位上优先于个人而存在。刑事社会学派从这一理论出发,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提倡从社会环境中认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以维护公共秩序、公民安宁。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已达到犯罪程度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由此可见,这一制度有利于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构建一道屏障,从而有力地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二)人权保障价值
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人权保障理论,主张对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人及其权利赋予优先权。人权保障理论主要为实现个人权利的保障,主张人权先于任何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生活而存在,个人优先于社会。人权具有天赋性、普遍性和个体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重点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保障。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对被强制医疗者权利的保障。虽然强制医疗会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但它的目的在于运用社会公共资源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从而使其远离疾病的困扰并重新回归正常社会。
(三)预防与矫正价值
贝卡里亚的威慑论与菲利的矫正论都是预防犯罪的学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威慑论为一般预防,即把惩罚作为对犯罪和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威慑;而矫正论为个别预防,即把刑罚作为矫正犯罪的措施。刑事强制医疗主要体现了个别预防价值,它针对实施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运用强制医疗的手段予以矫正。
二、现行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成因
继刑事诉讼法从整体上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之后,2012年底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从管辖权、期间、具体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但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现有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仍有待完善:
(一)从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体来看
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这一权利牢牢掌控在法官手中,鉴定人扮演着辅助法官审理案件的角色。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控审分离、控辩对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垄断鉴定权将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马克思在谈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曾提出两者的分化只是表面的、相对的,而在实质上是统一的,权力来自于权利,以维护权利为使命。因此,我们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追求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使得精神病鉴定既可由法官提出,又可由当事人申请提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亦规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借鉴上述制度,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控辩双方。
(二)从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来看
刑事诉讼法将对象限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犯罪类型限于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从防卫社会的有效性角度考虑,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狭隘。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是:(1)实施了违法行为;(2)不具备或减轻负担刑事责任能力;(3)将来有严重违法的社会危险性。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应当将我国强制医疗对象、所实施犯罪类型进行扩大。
(三)事后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从医学精神病学的角度来看,精神病的治愈率很低,只能在药物控制下终生维持。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治疗对于精神病的作用已越来越显示其效力,但是通过强制医疗还是难以在短期内完全地治愈精神病,因此加强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监督非常重要。除了可令精神病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之外,还应当发挥近几年兴起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功能。
(四)费用负担机制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费用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担,如果没有监护人则由法院指定亲属负担,只有在前两者都不存在的情形下才由政府负担。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自愿”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往往不够积极。在精神病治愈难、疗期长的特殊背景下,治疗费用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部分经济状况欠佳的家庭将显得捉襟见肘。如果仅由精神病人的家属支付,可能导致大量精神病人无法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经过救治却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从强制医疗的刑事科学价值考虑,作为受益者的社会应当负担部分费用,以利于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对被强制医疗者的救济力度不足
其一,被强制医疗者及其近亲属如果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或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途径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申请复议的时限、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救济途径仍有待拓宽;其二,在因不当救治造成精神病人的人身伤害时,该如何追责?在医疗过程中,由谁来对医疗效果进行评估?这都是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的问题。
三、我国强制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路径
(一)应当借鉴当事人主义的优势,将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主体范围拓宽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的先决条件,只有经鉴定后符合发生精神病(即无责任能力)和具有人身危险性两个条件,才能启动强制医疗。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为单向性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均可提起精神病鉴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能力。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看来,应当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转为对抗型,将主体范围拓展到检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
(二)应扩大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现有的强制医疗对象范围较为狭窄,有待拓宽。其一,既然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之后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那么为什么在实施其他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后,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呢?其二,现有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了这两类暴力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精神病人在实施未达到这种严重程度的其他犯罪后,是否会在未被强制医疗的情况下变本加厉,从而在之后的犯罪中达到这种严重程度呢?根据“风险社会”理论,现代社会的风险的严重程度往往超出了预警监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既然如此,我们就更应当防患于未然,在实际侵害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时,将法益保护起点向前延伸。具体的制度完善构想是:一方面将侵害对象拓展为所有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将侵害主体扩大到部分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在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后,可以追究其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应加强对强制医疗结束后的精神病人的监督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虽构思合理,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各行其道、问题重重。由基层组织运作的社区矫正机构存在财政支持不到位、人员缺乏、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执行现有规定的刑罚时已经有些力不从心,应如何承担起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的任务呢?笔者认为应当从扩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规模入手。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成立若干下设组织,各组织由精神病人的家属和青年志愿者组成,负责单独对某一具体被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广泛寻求政府财政和公益资金的支持。如此一来,既可减轻社区矫正机构的负担,又可保证对精神病人的有效监督。
(四)应对强制医疗费用进行合理分担
强制医疗作为刑法个别预防功能的体现,单单由患者家属负担费用不尽合理,应当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在现代社会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精神病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强制医疗的潜在对象数目因此大为增加,如果由政府负担过多费用,不仅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可能出现故意让精神病家属接受强制医疗,从而将治疗费用恶意分担给公共财政、将看护责任转嫁给社会的行为。因此,一方面公共财政应当根据患者家庭的不同经济条件酌情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在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时,应当首先对其家庭背景进行调查。在发现家庭状况确有困难时,应核实其家属是否有引诱、唆使或放任其从事不法行为的故意,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家属继续严加看管和医疗。
(五)应以多样化的途径建立对强制医疗者的救济
一方面,除了在现有制度中规定申请复议的次数外,还应当引入上诉作为司法救济程序,并注重保障辩护权。另一方面,在因不当医疗造成精神病人的权利损害时,应当由医院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我国并未设立专门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医院,现有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负有医治病人的责任,而不应视为其受到法院委托而归责于司法机关。同时,在患者家属负担全部费用的现状下,医院可能会出于利益考量而在医疗效果评估上故意拖延,因此有必要由被强制医疗人和精神病院之外的第三方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诊断状况进行评估,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组成评估小组进行。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4
迈克尔・路特(Michael Rutter,1933-)是英国著名的发展变态心理学家,被称为“儿童精神病学之父”。1933年出生于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城,1936年随父母回到英国,1940至1944年被父母寄养在美国。1944年后在英国接受了正规的学校教育。
路特1955年毕业于伯明翰大学医学院。在获得神经病学、儿科和心脏病学的硕士学位后,1958年在伦敦莫兹利医院(Maudsley Hospital)接受了精神病学的训练,1961年获得资格认证,然后去纽约爱因斯坦医学院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1962年回国后,他加入了医学研究委员会的社会精神病研究所,1965年应聘到伦敦大学精神病研究所,1966年在伦敦被指定为精神病学会的高级讲师。1973年,他成为儿童精神病学教授、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系系主任。
1984年,路特创立了医学研究委员会(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儿童精神病学分会,于1984年至1987年担任该会的荣誉主席;1994年,他又创立了精神病学会下的社会、遗传和发展精神病学研究中心(Social,Genetic and Developmental Psychiatry Research Centre),在1994年至1998年间担任该中心的名誉主席。他在1987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院士,1992年被授予爵士爵位,是欧洲科学院(Academia Europaea)和医学科学研究院(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的创始人之一。他还拥有莱顿大学、伯明翰大学、爱丁堡大学、芝加哥大学、明尼苏达大学、沃里克大学等院校的名誉博士学位。现在,他担任伦敦皇家学院精神病学院发展精神病学教授和伦敦莫兹利医院的精神病顾问。
迄今为止,路特出版了38本专著,并发表了400多篇论文。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母爱剥夺再评估》(Maternal Deprivation Reassessed,1972),被New Society评价为“儿童保育领域的经典”。路特被公认,为儿童精神病学在医学和生物心理学领域打下了坚实基础,并做出了卓越贡献。1995年他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在20世纪最著名的100名心理学家中,他排名第68位。
一、对母爱缺失与剥夺的研究
路特的研究思路主要是诠释自然和教养之间的关系,研究论题围绕母爱剥夺对儿童心理社会发展的影响展开。这个论题涉及依恋关系的缺失与剥夺、依恋关系的丧失等。
依恋关系的缺失与剥夺。母爱剥夺的相关研究,是路特研究的重要领域,形成了他关于儿童成长的心理环境的重要研究范式和观点。路特认为,儿童依恋理论的提出者鲍尔比对母爱剥夺的概念过于简单化。鲍尔比认为,母爱剥夺是指儿童与一个依恋的人分离,失去了依恋对象且没有发展出对他人的依恋。路特认为,这些依恋的性质,每种都有不同的效应。为此他在缺失(privation)和剥夺(deprivation)之间作了区分。如果儿童根本未能形成依恋关系,这是依恋的缺失;而剥夺是指依恋关系的失去或受损害,即曾经拥有过以后的失去。依恋的缺失有两种原因,一是儿童有许多不同的养育者,二是家庭不和阻碍了儿童和成人建立依恋关系。路特发现一个有趣的结果,对于儿童精神问题的风险因素而言,父母离婚和父母去世显然具有相同的效应,然而,事实是父母离婚对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父母去世。他认为,儿童期依恋关系的缺失可能导致了最初的粘滞、依赖行为,寻求注意和不加选择地建立友谊等行为。然后,随着儿童逐渐成长,表现出无法遵守规则,建立持久的人际关系或者有负罪感。路特还发现了行为的证据,情感障碍,以及语言、智力和体格发育的紊乱。出现上述问题,并非如鲍尔比所声称是缺失与母亲的依恋关系所致,而是由于缺少依恋关系通常所能提供的智力刺激和社会经验所致。
1989年,路特领导了英国和罗马尼亚被收养者研究小组,跟踪研究了许多十几岁时被送到西方家庭中收养的孤儿,对于影响儿童发展的早期剥夺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包括依恋及新关系的发展,得到了乐观的结果。尤其在实验方法上他采用了更科学的方法,他将大量的时间投身于与儿童的接触,采用自然实验的方式发现可以得出因果推论的方法。作为一个临床工作者对儿童的了解,与对细节或例外结果的关注,路特在弥补鲍尔比提出的依恋关系基础之上,往前更迈进了一大步。
依恋关系的丧失――应对、心理弹性、遗传因素和保护因素。路特着力考察了当面临依恋关系丧失时,儿童的心理行为反应以及相应的机制。
第一,儿童需要考虑应对。即要么有身体上的应对,要么有心理上的应对。路特认为,儿童的应对行为包括问题解决和情绪调整两种,这两种方法中有许多属于偏差行为或不良适应行为。
第二,儿童需要避免压力和逆境,或者用某种方式减少压力所带来的影响。路特认为,在挑战与压力面前,儿童必须学会应对,一种方法是通过暴露,使儿童处于真实的危险中,只不过这种危险控制在儿童可以处理和应对的范围内。这方面的思想和研究使心理弹性成为到目前为止产出颇丰的一个研究领域。
第三,涉及到遗传因素。已有研究发现,遗传因素在环境对人影响的易感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寻找涉及到压力应对时的遗传路径,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增加保护性。
除以上所提到的三种面对压力时可能的机制,路特也是较早关注到部分不利处境儿童发展依然较好的研究者。他特别关注儿童成长中的保护性因素,即那些使儿童免于受到伤害、减低伤害或者修通所受伤害的因素。包括儿童面对应激的性质、儿童生活境况改变、儿童自身的因素、家庭内因素以及诸如学校、家庭外因素五个方面。这些保护性因素的提出,对于早期剥夺儿童后期的治疗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尤其对研究处境不利儿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路特同时也强调,为了了解与加强心理弹性与保护机制,人们必须考虑到家庭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种族情境的互动,以及个人与家庭因而出现的衰败或兴盛。
二、孤独症的研究和思想
路特医学和神经病学的特殊背景,使他关注到了其他研究者可能较少关注的社会行为遗传因素,并且尝试对其机制进行研究,这一点尤其反映在他对孤独症儿童的研究中。
孤独症的发病机理:遗传因素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人们普遍认为,孤独症是一种情感性的而非躯体,原因是不良的父母抚养方式和其他心理因素导致了该疾病的发生。1977年路特等的研究使人们开始认识到孤独症遗传因素的重要性。该研究对象是21对英国双生子,其中10对是异卵双生子(基因相似性与普通兄弟姐妹一样),并用严格诊断标准每对双生子至少有一个是孤独症。结果发现,没有一对异卵双生子是同时发病的,也就是说,异卵双生同时发病机率是0。这可能也是人们对孤独症的遗传因素未给予重视的原因。这篇论文公开发表后,路特开始质疑自己的观点,5%的概率是相当低,但是真正的核心不应该关注很低的绝对概率,而是相对于当时普通人群万分之四的发病率非常高的相对概率,显然,遗传因素非常重要。关于这一点,路特从研究中找到了支持证据,即1977年研究中的11对是同卵双生(基因100%相似),他们中有4对,即36%被同时诊断为孤独症。尽管该双生子研究的样本很小,但是两类双生子发病概率统计学上是具有显著意义的。另外,他的研究设计非常精细,因此,该实验对孤独症领域的研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另外,基于路特与其同事的研究工作以及后来的验证性研究,孤独症从作为一个环境影响的心理问题逐渐被理解为重要的遗传性精神疾病之一,其结果大大促进了20世纪80年代的分子遗传学研究,而孤独症则是研究者们首先关注的几个重点领域之一。
孤独症的诊断。路特1977年的双生子研究是另一个重要发现,涉及到孤独症的诊断,他提出了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ASD)的概念,其征状是社交及沟通上的广泛性异常、异常局限性的兴趣、高度重复性的行为。事实上,路特及其同事对参加实验的42名儿童进行了细致的评估,包括社会、情绪、认知以及语言功能。最令人振奋的发现是,遗传因素对孤独症谱系障碍的影响效应比对孤独症的影响效应更大:同卵双生子的相似性竟高达82%,异卵双生子的相似性仅有10%。
因此,路特与其同事认为,孤独症是与遗传因素相关联的广泛性认知障碍。这些发现也在后续的追踪研究中得到证实,即孤独症谱系的广泛性诊断,以及同卵双生子82%、异卵双生10%的症状相似性。路特及其同事的研究工作表明:孤独症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是从出生到童年早期的发育障碍所致更为合情合理,孤独症是一种躯体性的、与父母抚育方式无更多关联的发育障碍。由于路特等的研究工作,到20 世纪70~80年代,人们基本上摒弃了孤独症所谓“父母抚养方式不当”的病因假说。无论是孤独症生物学病因探讨,还是临床实体的识别与描述;无论是相关症状群的分型,还是研究与其他精神障碍的联系,均提示了对孤独症研究的一个全新时代即将到来,即明确了孤独症与精神分裂症的区别。
三、遗传和环境的交互作用
路特在2006年出版的《基因和行为:自然-教养的交互说明》(Genes and Behavior:Nature - Nurture Interplay Explained)一书中,系统阐述了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观点。他主要阐释了基因是怎样影响行为的,以及在理解各种行为特点和精神障碍的因果路径中的重要性。他对行为遗传学、精神病遗传学以及环境对风险的调节效应研究等许多领域,进行了清晰而又通俗易懂的描述,尤其是对基本假设、方法的优点和不足之处的细致考虑,以及对研究结果的谨慎解释。同时,路特也指出了纯粹遗传解释的局限,其核心是基因和环境永远不可能完全分开。路特认为,几乎没有例外,人的特点和障碍、体格和精神都是基因和环境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一方面,这意味着对所有的行为而言,遗传因素尽管可能不一定是占支配地位的,却是普遍的。这一点不仅对于障碍,而且对于普通人的心理特性,包括气质和认知特点,甚至犯罪或离婚这样的行为也同样适用。另一方面,许多遗传影响效应的例子也通过与环境的各种交互而发挥作用。因此,一些遗传行为会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于环境的风险因素之下,即所谓的遗传-环境相关。例如,父母有遗传因素的行为,可能破坏家庭功能,反过来,它又把孩子置于形成行为的风险环境中。换言之,父母的基因通过环境的影响机制来增加孩子发展所面临的风险。
路特认为,这种遗传-环境的交互作用非常普遍,人们必须在研究中予以考虑。基因不是决定性的,他们不会以任何直接的方式,导致诸如孤独症和精神分裂症等或者精神障碍的产生。基因作用于行为的效应是间接的,很大程度上通过环境的调节而产生。基因和环境相互接触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所谓的遗传-环境的交互作用,这说明了基因为什么影响一个人对环境风险的易感性。因此,遗传学者和心理学研究者,不仅仅是说着相同的语言,还要共同工作。路特因其丰富的跨学科研究背景,以及强有力的分析方法历史性地承担起了这项工作。
三、小结与展望
路特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跨度非常广阔,包含了早期的流行病学研究、学校效能调查、社会心理学的风险调节测验、访谈技术的研究,以及后期的定量研究和分子遗传学,涉及到DNA研究、神经影像学、家庭及学校的影响、基因、阅读障碍、生物和社会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压力等方面。他的临床心理学研究的重心包含了孤独症、神经精神障碍、抑郁、行为、阅读困难、剥夺综合症,以及多动症等。这种跨学科研究思路和研究实践,为后续相关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并给心理健康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大大拓展了心理健康研究的内容和范畴。
路特提出的儿童面对依恋关系丧失时可能的应对机制,以及保护性因素的提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对儿童发展和学校教育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他给面对不利处境的儿童工作者带来了力量和希望。因为儿童所经历的这些苦难,或许可以看成儿童生长所经历的磨难,而不只是悲惨的不幸与无力的怜惜,这种信念可能同样会传递给处境不利儿童,从而提升其自身的心理弹性。同时,也为早期剥夺儿童的后期治疗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尤其对研究处境不利儿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儿童青少年社会问题尤其重要,大量的留守儿童显然处在一个相对不完整的家庭中,父母不在身边,养育者的变更把留守儿童置于处境不利地位,而在客观现实无法改变的条件下,考察和研究其成长中的保护因素并应用于实际,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发展更现实和可行。此外,路特对孤独症的研究,不但扭转了人们对孤独症的看法,尤其是对孤独症儿童父母的看法,而且使孤独症儿童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减轻了养育的心理压力,从而使他们在对自己的养育能力方面减少挫折感,恢复养育孩子的信心。
路特关于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理论观点,在理解个体差异的来源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与此同时也推动了行为遗传学研究方法的发展。
一是研究范式呈现多样化。一方面加强了收养研究的力度,使收养研究与双生子研究在行为遗传学中拥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使这两类研究成为确定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重要研究范式。
二是由于统计技术的发展与完善,研究方法开始由双生子研究、收养研究拓展到更为复杂的谱系研究,谱系研究可以为遗传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提供更为完备的信息。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未来或许可以关注两个方面的发展问题:一是在发展过程中,遗传与环境的作用是否会发生变化。比如,就认知能力来说,随着个体发育发展,遗传的作用不断加强;共同的家庭环境对童年期的个体是非常重要的,但到青春期以后它的影响可能逐渐变小。一是在个体发展的过程中,遗传与环境的作用在每个年龄阶段是如何持续与变迁的。例如,研究已发现在认知发展方面,从童年期到成人期的,存在令人吃惊的发展连续性。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不仅对发展心理学,而且对儿童精神病学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无论如何,撇开路特对儿童工作的热忱和天才的思想,单凭他对待科学研究善于质疑的态度,不盲从权威的科学精神,其“儿童精神病学之父”称号,实属名至实归,名符其实。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立法模式 限制责任能力
遍览各国刑法,均规定有精神障碍影响责任的情况,而关于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有的依据生理作用,也有依据心理作用,这一点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单纯依据一种作用以决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免有失偏颇,所以多数国家立法条文中的表述,趋向于兼筹并顾。关于责任能力的概念规定,有三种不同立法方式,它的标准也相互不同。对此,大陆法系各国之间立法方式以及标准区别的说明与见解国内仅有赵秉志教授与黄京平教授著述有所涉及,重新对国内相关外文献特别考究后拙笔如下。
一、生理学立法模式
生理学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法条中标明生理上的特征,如行为人具备此项生理上的特殊症状,即为精神障碍,至于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否是由于此项生理上的原因所致,则可置而不论。此种立法条文,以1810年的法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第四十条,最值得注意。此外,瑞士初期的刑法草案也采此种方法,但几经演变,其现行刑法对于责任能力之规定,已经改采后述之混合方法,集中说明了此种立法方式在晚近逐渐没落的事实。
此种生理学的立法模式,是以行为人是否具备生理上的精神障碍为其判断标准,但是依现代精神医学研究,发现精神障碍对人的某一方面行为发生严重影响,而于另一方面行为则没有什么妨碍的情况,例如:有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人,是往往没有放火或者杀人的倾向的,如果仅仅因为他具备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并认为放火以及杀人也为精神障碍的行为而减免刑事责任,就非常不恰当了。因此,刑法上责任能力并非一个抽象观念,它应就特定时间里的特定行为的关系决定。也就是说,在确定了人的精神对于行为有无影响后,才能确定当事人有无责任能力。所以此种立法方式,已经不为多数刑事立法所采纳。
二、心理学立法模式
心理学的立法模式是在法条中明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应为如何,作为判断当事人有无精神障碍的基准。此种立法方式与生物学的立法方式不同的是,不以行为人的某种精神病状为原因,而以由此病状所出现的心理上的结果,为认定有无责任能力的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如果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或者常态的意思决定的,刑事责任自然会受到影响。反之,行为并非因为精神障碍,则其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这里可以1869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刑法第一政府案第46条规定为例,“行为时行为人失却自由决定其意志的,其行为不为重罪或轻罪。”
此种立法模式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判断为基准,所以比较契合实际,但是心理学上的探究,本来就是十分困难的,如果还以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就会更加困难。例如:行为人自己陷于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因此而被减免责任,这样未免太过纵容这种现象,所以本说也不采纳。
三、混合之立法模式
兼采生物学及心理学的立法模式,称为混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样态,是先确定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行为人行为时由此原因所生影响责任能力的心理状态。此种立法方式,一方面顾及行为人的生理上的原因,另一方面及于生理上原因影响所及的心理活动,因而兼顾了行为时的认识与决定的双重因素。根据这一观点,被认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但处于意识障碍或精神活动的障碍状态(依生物学的方法主张)更须因此而无法为自由意思的决定(依心理学的方法主张)。而多数国家刑法及其立法新法案都采行了这一种混合的立法方式。
采行混合之立法模式的,例如德国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之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以致不能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此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同法第21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致其识别行为之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依第49条第一项减轻其刑。”即为先确定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此原因所生的影响责任能力的心态。关于生理的原因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项目在下文会有提到。另瑞士刑法第10条、第11条、奥地利197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第1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思钝或严重的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的严重精神障碍,以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为行为的,其行为无责任。”及日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第16条:“因精神障碍而致无辨别行为的是非能力或无能力依其辨别而为行动的行为,不予处罚。”、“因精神障碍而致前项规定的能力显著低下者,减轻其刑。”都采用了此种立法模式。
由于混合方式兼具两种观点的长处,而去其所短,立论明确而且便于适用,所以晚近各国立法都采用了此种方法。但是这些国家采取的形式仍然有所不同,德国刑法是将生理上原因列举规定,并将精神障碍致能力减低的行为,规定为应当减低处罚的事由(参照德国刑法20条及21条)。日本昭和四十九年(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则将生理上原因概括规定为“因精神障碍”,并将精神障碍致能力减低的行为规定为必须减低处罚的情由(参照日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
四、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所采观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因为精神障碍而得出刑事责任能力差异的情况,在1979年的《刑法典》规定与1997年的《刑法典》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基本上符合了大陆法系国家在此观点上的主流发展,1979年的《刑法典》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精神病人在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上,我国当时采取了一种混合的标准,也就是兼采用了生理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立法模式,但是1979年的刑法并未对学界虽存在争议但主流认为存在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8条第1、2和3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次《刑法典》在依然维持兼采生理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于精神障碍程度的三种分类于区别对待。而此种分类在学界仍有争论,且与立法标准之确定有莫大牵连,故在下文“精神障碍判定等级”部分继续予以分析。
五、精神障碍判定等级中的限制责任能力
通常认为,一定的精神状态,是足以影响责任的评价的,而责任能力丧失的人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则是责任能力的中间等级,是介于完全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之间。但是有关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能否存在,学界一直有正反两说。
肯定有限制责任能力规定的理由,有如下两点:(1)在总结过往精神病的治疗过程中,已证明了正常与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之间,常有边际情形。为了使此种边际情形合理化,顾及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是有必要的。(2)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引导了心理学及精神医学的深入研究,由于重大犯罪的不断出现,精神鉴定更促进了行为及行为人人格之心理的以及法律的评价,废除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将使法官更少注意精神医学及心理学的内涵,精神医学者将更少考虑犯罪生理学的事实。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存在的必要,乃是因为其对于认识能力或意思能力受严重影响之情形,许以较轻的刑度,盖非如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在完全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的处理中非此即彼,则对其相当不公。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范文6
作为一名精神、心理科医生,我在国内工作多年,同时又在美国多所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系工作多年,我深深感觉到中美在心理学和精神学上存在差异。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科技、健康教育的头号强国,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情况如何?美国人是如何看待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下面从几个方面做一简单比较。
很气恼VS很高兴
一位著名的美国心理治疗专家到中国来访问,与中国的心理医生们交谈,他说了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一对青年男女初次约会,女青年准时到达约会地点,而男青年迟迟没有露面。正在女孩焦虑等待中,男孩姗姗来到。女孩很气恼,问男孩;“你看,都几点了?你干什么去了?”男孩不好意思地回答。“十分抱歉,我迟到了,因为我刚去看心理医生。原订看半小时的,未曾想被一个心理问题所困绕,直到心理医生给予了详细指导才解决问题,所以迟到了。”
这位美国心理治疗专家问中国的同行们,“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中国,那位女孩会怎么想这位男孩?她会做什么?”大家议论纷纷,认为女孩会毫不犹豫地说“神经病!”然后扭头而去。
中国的心理医生们好奇地反问美国同行同样的问题,“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美国会怎样?”美国心理治疗专家说:“女孩会很高兴。”“为什么呀?”望着中国同行们惊讶的目光,这位美国专家慢悠悠地说:“女孩会很高兴,主要有两点,一是女孩会认为这个男孩的个人素质不错,重视心理健康,二是这个男孩收入不错,因为在美国看心理医生收费很高”。
近几年,众多的心理诊所和心理门诊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出现。看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的现象逐步增多,然而看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仍被视为“见不得人”的“丑”事,人们总是竭力掩盖,害怕被别人知道而带上“精神病”的标签而受到歧视。尤其是很多人虽然被心理和精神疾患所困绕,内心痛苦不堪,但又不愿被别人知道,甚至不愿对自己的家人述说,只能默默忍受痛苦。对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很多人不得不中断学业或停止工作。
在美国,看心理医生是很平常的事,就像去综合医院看其他科医生一样,甚至成为一种时尚。就像上面的例子,美国人认为能去看心理医生的人都是高素质、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没有人认为看心理医生是“丑”事、甚至是耻辱的事。
1VS15
笔者所在的耶鲁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系拥有250名左右的faculty (指的是具有博士学位的精神病学家、教授和研究员),几乎与我们国家整个精神医学领域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相当。而在美国精神医学界。耶鲁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系排名第四。排名第一的哈佛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系所拥有高学位的高端人才更多。据统计。美国精神医学界有4万多名具有医学博士学位(M.D.)的精神科医生,还有数目相当的拥有博士学位(Ph.D.)的科研人员,而我国整个精神科领域大约有1万五千名精神科医生,其中很多人还是中专和大专学历。另外专职从事精神医学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据统计,美国有3亿人口,而中国有13亿人口,所以美国精神科医生的比例大约是我国的15倍左右,因此我国精神医学界还需要很多的精神科医生,笔者相信在未来的10至20年,随着我们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程度进一步提高。对精神和心理健康的进一步关注,将有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从事精神医学。
还有,在美国,精神医学是医学院中的重要科目,以笔者所在的精神医学系为例,耶鲁大学医学院在美国大学医学院中排名一直在前104,而精神医学系在医学院中是仅次子内科的第二大系,可想而知它在医学院中的重要地位。相反,在我国知名大学医学院和医科大学中,大部分几乎没有专门的精神医学系,只是在一些省级的医学院校中有精神医学系,这可能是我国缺少受过专门训练的精神科医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可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如首都医科大学刚刚成立了精神医学系,相信以后的若干年内,将有更多的大学成立精神医学系。
另外,在美国精神科医生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都排在医生中的前列,据说精神科医生的收入仅次于脑外科、心血管内科和肿瘤外科医生,排在第四位。
长期住院VS社区医院
精神疾病是一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疾病,很多病人病情反复发作。需要终生服药治疗。实际上,在药物治疗精神疾病方面中美双方差异不大。因为随着我们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上著名的制药公司基本上都在我国开拓市场或拥有分公司,很多在我们国家设有制药基地,因此国际上有的抗精神病药,在我国都能得到,虽然价格上有些过高。但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对待精神病的观念上,在我国长期以来,精神病人一直受到歧视,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精神病人被称为“疯子”就是典型的表现,尤其是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疯子”就应该被关进“疯人院”,接收长期住院治疗。事实上情况确实如此,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回龙观医院为例,医院里有许多长期住院治疗的病人,很多患者住院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有的甚至从医院成立起就住在医院里了。长久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就是精神病医院住院病人越来越多,床位逐步增加。目前仅在北京回龙观医院,就有住院病人近1400人。
而在美国,在几十年前,美国也拥有大型的精神病院,病人长期住院治疗。但近年来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数和床位数逐步减少,很多精神病院仅仅有几十张床位,甚至仅有十几或二十几个住院病人,而大量的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在社区医院中接收治疗,以利于他们的精神康复。在美国,精神病人患病后。首先是到社区医院中接收通科医生的治疗。通科医生接受过精神科的专门培训,能够处理和治疗常见的精神疾病,只有治疗效果不好或者是那些病情严重、具有强烈的冲动和暴力倾向的病人,才被送到精神病院。而且病人住院的时间很短,只有几个月或几周,在急性期病情缓解后,病人就被送回家,继续在社区接受治疗。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美国医学界,精神病人不再被看作是“疯子”,而是需要接受治疗的“人”,可以参与正常的生活和社会活动。
顺便提一下,美国对于吸毒和药物成瘾者的观念也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在美国吸毒和药物成瘾是很大的社会问题,人数众多,美国政府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对付这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精神科是担负药物成瘾治疗和研究的主要机构。在美国。吸毒和药物成瘾不再被认为是个人品德和道德问题,而是一种病、一种与脑功能异常有关而需要治疗的疾病,而且在治疗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吸毒和药物成瘾被认为是同其他精神疾病类似的一种长期、慢性疾病,病人需要长期治疗,而且治疗也不再以让病人戒除药瘾为治疗目的和目标,因此没有强制的治疗手段。美国医学界认为,很多药物依赖病人即使通过戒毒治疗。在短期内戒除毒瘾,但从长远来看,复吸率几乎达到100%,而且戒毒治疗对药物依赖病人是个非常痛苦甚至残忍的过程。一个新的观念是,吸毒和药物成
瘾是无法戒除的终生疾病,病人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所以治疗观念是,可以用一些成瘾性较小、副反应较轻的药品来替代那些常用的,如目前逐步流行的美沙酮替代海洛因就是在这种观念下产生的治疗方法。一个逐步达成的共识是,如果病人每天服用一次那些毒瘾小、副作用低、药性持续时间长的药品来替代那些常用的。在此基础上病人能坚持工作、学习和生活,那么就是很好的治疗方法了。
几百万元VS上千万美元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述,在美国拥有人数众多的精神科医生,同时还拥有同样人数的、从事精神科研究的专门科研人员。在美国医学界,精神疾病的研究是医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政府每年投入巨大的科研基金用于各种精神疾病的研究。比如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NIH)是美国的主要科研机构。类似我们国家的中国医学科学院。美国国立研究院下共有三十余个研究所,其中与精神疾病有关的研究所就占了5所,比如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NIMH),国立药物依赖研究所(NIDA),国立酒成瘾和依赖研究所(NIAAA)等,而在我们国家,尚无国家级的精神疾病的专门研究机构,而且我们国家对精神疾病研究的科研投入尚不足。不过,最近2~3年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对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科研投入,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如973和863项目中,开始资助专门研究精神疾病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