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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1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2
一、加强沟通,配合到位
在办案时及时与自侦部门协调沟通,及时掌握自侦部门用警需求,根据需求迅速制定出警计划,制定行动负责人、明确分工、准备警用器械装备。承担出警任务的法警提前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协调沟通,提前一步了解涉案人员身体、情绪等方面的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与涉案对象正面接触后,出警人员积极与办案人员配合,始终把涉案人员至于可随时控制的范围之内,防止涉案对象自杀、自残、逃跑、跳窗、撞墙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当前是社会矛盾多发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办案过程中嫌疑人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也有可能会发生,要求司法警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抓紧抓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放松。认真贯彻“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方针,高度重视学习培训,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教育,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高度警觉。严格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与办案检察官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法违纪,保证公正执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摆好自己的位置,全力做好服务与保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好助手工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为办案工作服务好、保障好。
二、实施安全检查,完全到位
自侦部门承办案件的涉案人员,一般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突然面对办案工作区的环境,普遍存在抵触情绪,所以安全告知与安全检查就显得十分必要,所以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做到万无一失。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适用管理规定》和该院制定的《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区登记表》,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都按照要求,采取仪器检查和徒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登记。凡是需要在检察院询问证人或需要在监管场所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办案区进行,法警负责统一管理,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法警负责维护办案区的秩序,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保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不发生意外。在提讯、押解过程中,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相应的警械具。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具体到法律手续的办理、警械具的使用、警务区监视器的使用等,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提讯安全。在办案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时,必须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不能出现空岗、漏岗,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随时注意涉案人员的变化,发现异常的及时向队长报告,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四是对警务区的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和所有警械具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三、加强看管,控制到位
按照高检院对法警工作“分秒不脱,寸步不离”的要求,应详细制定了办案安全流程规范。涉案人员被带入办案工作区后,立即严格按照看管规定,从安全检查到暂扣随身物品,从贴身看管到监督就餐、如厕,当班执勤法警都始终将看管对象处于视线和行动范围内。在分配警力时始终坚持两名法警看管一名涉案对象的硬性规定,坚持“二看一”“零距离”贴身看管原则。坚持谁看管谁负责地原则,进一步强化承担看管任务法警的责任心,明确看管职责。坚持法警和办案人员无缝链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给看管对象任何可乘之机。坚持四个严谨:严禁为涉案人员提供金属等硬性餐具;严禁给涉案人员饮用热开水;严禁为涉案人员提供带骨(刺)的菜肴;严禁桌面上放置玻璃器皿等硬性物品。坚持五个保证:保证法警随时在岗;保证充足警力储备;保证一台警务车辆处于可用状态;保证办案工作区秩序井然,工作有序;保证发现隐患在第一时间予以排除。在办案过程中与办案检察官、书记员相互协调配合,做到检警分工明确,不以警代检。法警换班时严格交接手续,上岗和离岗法警都要向办案检察人员适时提醒,确保沟通联系正常。同时加强与医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办案绿色通道,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讯问证人时如遇突发疾病及其他意外应及时送诊。为了严格依法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认真组织法警定期学习上级院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和办案安全工作制度,重点学习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有关于办案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结合学习内容,定期开展办案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法警的办案安全防范意识。
四、规范履职,责任到位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改革;权力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继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17个基层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结合渝北区院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定位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问题
笔者同意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将这一办案组织称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法,这种提法给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成类似于法院合议制的办案组织。法院的合议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不同点在于: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是相当灵活的组织,它是根据个案的审判需要而建立的临时的组织,它只对个案负责;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它对这一时期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其次,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个案进行审理,成员之间权力平等;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是在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下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案件处理决定权(根据检察长授权),其它成员(检察官助理)则不具有案件处理决定权。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职能问题
“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构建主任检察官享有一定独立性的有关职权行使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依据检察官法第六条关于检察官职责的四项规定,可以考虑将一些非终局性决定的权力,由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解决主任检察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赞同以上认识,并推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重点就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探索。该院在试点工作中,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并设计了“三局两部一办”的组织构架(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试行检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1名检察官带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设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检察官相对独立负责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责任主体,直接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领导、指挥下工作,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检察官负责。该院规定:检察官对带有诉讼终局性的决定(不捕、不诉)享有建议权,对非终局性的享有决定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014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将部分案件的审查逮捕(批捕、不捕)、审查(、不)实体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又将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这些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关于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完全独立成变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淡化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业务部门只行使行政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负责。
二是精简业务机构,减少行政管理环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把原来的13个部门精简为“三局二部一办”模式。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架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机构职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监督,不对具体办案负责,而职务犯罪侦查局则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实行行政领导与检察官合一的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实施监督,政治部、检察事务部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业务机构的办案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笔者建议人员较少(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取消业务机构的设置 。即按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履行检察职责,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由政治部(处)、事务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内部成员办理案件,这种管理关系已成为共识。但多数人认为,主任检察官责任大、压力大,对内部组成人员没有选任权,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点就是对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没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愿意选,是党组硬性安排的。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党组对全院人员也只有管理权,对中层干部、主任检察官有较大的选任权,但对所有检察人员也没有绝对的选任权(都是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要有绝对的选任权是不可能的。笔者建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领导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组成,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双向选择1-2名办案骨干人员,其它人员由党组统一调配,这才是现行体制下能够行使的模式。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主任检察官的素质是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是关健,也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对主任检察官素质问题,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素质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检察官,同时也要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所以,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体现上述要求,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如《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主任检察官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重庆市渝中区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检察员身份,重庆市渝北区院和武隆县院根据检察官队伍实际,规定特别优秀的助理检察员也可选任主任检察官。笔者认为,主任检察官起码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历。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是否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在司法实践中,助理检察员有时并不承担检察官所要承担的全部职责,只是协助检察官承担法律辅工作,不独立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助理检察员不应当列为检察官序列,而应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所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还是将助理检察员纳入了检察官序列。
个人认为,不应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检察员以上人员才能纳入检察官序列,以增强其权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主体明确为主任检察官(这是为了将主任检察官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区别开来,将来还是要回到检察官这个称谓),主任检察官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但不具备独立履行检察权的资格,不应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现有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员)太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含在综合管理、检察技术部门或岗位上工作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占各类人员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不能进入主任检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检察官人数过多的原因是:现在各级院的新近人员,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两年),就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等级问题,也就是解决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了,将建立新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个人建议,今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也没有必要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达到逐步消化现有检察官数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检察官职数后,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晋升为主任检察官。至于这种意见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解决,因为改革本身就应该对现有法律作适当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义了。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问题
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有人认为会阻挡部分年轻人的晋升渠道,影响他们的进取心。其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第一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一定要严格主任检察官资格标准,不能滥竽充数,要宁缺毋滥。同时要实行主任检察官淘汰制,这才能给检察官助理留出晋升空间。
目前,高检院规定的主任检察官员额不超过所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这一比例执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检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单位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资历,变相论资排辈,致使同一个单位内部主任检察官素质差异大;二是不重视资历和经验,致使选拔的个别主任检察官能力不过硬,不能服众;第三,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主任检察官较多,影响办案工作。个人建议:
(一)选任主任检察官要做到宁缺毋滥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是年轻人多,虽然学历都很高,但工作经历较短,业务工作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院为了解决职级问题,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额配足或大量配设主任检察官,致使个别主任检察官与同龄同事相比任职优势并不太明显,担任主任检察官不能服众,这就会影响其它同龄同事的积极性。
(二)解决主任检察官的内部配置问题
主任检察官内部配置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数太多。比如一个60人的中等规模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应该配备20人左右,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是检委会成员,还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设置呢?设想方案:侦监2人,公诉4人,职侦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监所1人。如果这样,除了现有的局长、科长转任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就只能任检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领导体制,建议基层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只设副检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设部门负责人(其只占职数,一般都不办案或少办案),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不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这样,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就更多了,这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经纬
浅议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监督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特别应当处理好对其履职监督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司法腐败多发易发、司法保障与问责机制均不健全的当下。……在厘清主任检察官职权边界的同时,建立责权配套的工作机制,使主任检察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必然之举,渝北区院在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检察官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长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二是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主任检察官案件所办案件,但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适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证据审查标准和执法尺度,定期分析各办案组织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目的。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三是创新案件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制。1、强化办案流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诉、减刑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预警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2、认真执行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点通过三书(意见书、书、判决书)对比审查方式对实体办案进行事后评价。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检查各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任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资料档案,落实办案质量和责任终身制。
(二)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渝北区院根据《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开通“渝北检察”微博、微信、手机报及互联网站手机版,打造“掌上检察”,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庭评议和执法检查,听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每年抽选两名以上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孟建柱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区院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探索:
1、创新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
坚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厅设置人民监督员专属接待窗口,由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监督线索。同时,以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规范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告栏,向来访群众广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启动监督的程序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2、创新人民监督告知制度
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监督告知工作,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人民监督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15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送达家属通知书的同时要告知家属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诉讼环节委托有辩护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辩护委托手续时要告知辩护人人民监督事项。在进行人民监督告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负责告知的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处理。
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相关控告申诉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内向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通报。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要及时审查汇总,并报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在听取通报后,提出启动人民监督程序意见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孟建柱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渝北区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执法办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开环节,严格落实好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严格依法向举报、侦查、逮捕、、申诉等各个环节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申诉人,以及律师、人告知权利义务。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要求,将执法办案中的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当事人,如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超期羁押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
2、规范完善案件流程公开查询机制
依托“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等信息,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性要求,适时将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3、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
根据上级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的部署,对符合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条件的案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4、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孟建柱说:“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上开设检察文书公开平台,探索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主动公开;对实名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书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五)探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工作链接机制
1、进一步完善案件回访机制
除了对本院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外,还对其它重大、复杂案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关人员、抽查案卷等对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及执行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走访联系
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对督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3、探索执法办案评价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收集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执法办案评价公开推进执法规范,深化执法为民。分别在一些场所等地设置检察意见箱,在官方网站建立意见收集专栏,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时收集汇总、调查核实意见。在执法办案重点关键环节分别设计并发放《意见表》,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人、来访人、第三方社会人士等在每次的讯(询)问、接待、听证结束后,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作风提出意见,作出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参考文献]
[1]金鑫.《论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管理》[J].《人民检察》,2014(9):21.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4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日显重要,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办案安全,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能。现就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谈点初浅的见解。
一、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警素质
要以教育培训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保证,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按照“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以“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为宗旨,高起点、高标准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达到编队管理规范化,集中履职延伸化,服务办案一体化的格局,打造出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生机勃勃的司法警察队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二懂、三会”即: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格斗、会电脑操作。全面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配备警械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物资条件,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法警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这就要求这支队伍组织严密、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司法警察队伍,更好的为检察工作服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审押分离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等,都需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是要规范出警程序。各业务部门用警前,必须填写《用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送警务部门备案,警务部门根据要求签发《派警令》,法警依据《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二是加强办案监督。监督传唤、送达文书、参与搜查、采取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监督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和告知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法违规行为,法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检察官提出纠正意见,经提出和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法警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使安全隐患得于及时消除。三是加强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办案工作区是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械的专用区域,自侦部门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必须填写《办案区使用通知单》,并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提出用警看管申请,提交办案安全预案。将看管对象带入办案区后,法警立即实施封闭警戒,开启监控设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严格定岗看管。在此环节中,法警要于检察官紧密协作,对看管对象实现动态控制,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上厕所、休息等,都要有两名法警在场,并安排一名法警随时替换;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随时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情绪和健康状况,若有异常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三、牢固树立办案安全防范意识,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至提起公诉,既是一个具有程序性的完整系统,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复杂过程,因而牢固树立办案安全防范意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沟通,了解用警意图。在接警之初即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协调,在了解出警要求后,迅速制定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出警前,要了解涉案人员身体、情绪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看管过程中看管对象的情况变化;注重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仔细检查监控、录音等设备,发现设备的异常及时处理;看管中,强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杜绝因连续作战而产生的麻痹大意,把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二是实施安检措施,把好准入关。例行安全告知和进行安全检查非常必要,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蜘丝马迹,做到万无一失。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安检和登记。安全检查要按照细致原则,从细节入手,对被带入办案区的涉案人员,采取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女性涉案人员安检,一定要有女司法警察或女检察工作人员进行。例行安检时,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的程序进行操作,防止漏检、少检和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格进入办案区登记制度和安全检查。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被讯(询)问人健康登记表》、《被讯(询)问人危禁物品登记表》,涉案人员被带入办案区时,要求值班法警做好两个登记、两个检查,即:对进入办案区的办案人员进行核对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被带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询问和登记;两个检查:对涉案人员随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要求其主动将随身物品交给办案人员,并告之其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询(讯)问期间的权力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若干规定;对询(讯)问室的监控设备进行再检查,必须让监控对象一刻也不离视线,以防止其自残、自伤、自杀、脱逃等问题的发生。四是在看管涉案人员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中,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涉案人员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的念头。涉案人员被带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必须做到“分秒不脱,寸步不离”的要求,严格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实际情况,合理警力配备;严格按照看管、拘留等执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服务民生 群众利益 管理创新
1.回应群众利益诉求的应然之选——能动监督,积极履职
检察机关与民生工作密不可分,在打击危害民生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确保对民生的保障深入人心。
1.1严厉打击直接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保障民安
第一,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社会非法控制的组织的初级形态。
第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实践中,侵犯这类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
第三,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犯罪。实践中,侵犯这类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
第四,影响生产安全的犯罪。实践中,常见犯罪类型主要是发生在煤矿和矿山开采、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以及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等渎职犯罪。
1.2依法打击危害民生政策实施和惠民资金安全的犯罪,维护民利
第一,查办发生在城乡养老、低保、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二,查办退耕还林、种养补贴、高山移民等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加大对涉及惠农资金使用、发放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力度。
第三,查办医疗卫生、教育领域职务犯罪以及诈骗新农合、职业培训和农机家电下乡补贴等资金的刑事犯罪。
第四,查办一线征地人员以及协助征地的村组干部在拆迁补偿中,通过虚增房屋面积、数量、规格等方式套取资金、收受贿赂等犯罪。
第五,查处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注重防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私分和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问题。
1.3拓宽渠道办理涉及弱势群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保障民权
第一,支持弱势群体维权。立法尚未对检察机关在支持工作中的任务和具体操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支持时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第二,探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不明确的案件,可以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对生活困难涉诉人员进行司法救助。实践中,刑事司法救助实际上是扶贫、扶弱、扶残,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要求。
2.增强保障民生实效的必由之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2.1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2.2针对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查处
开展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特点、规律、趋势的研究,组织检察机关针对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查处,有效带动查办危害民生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2.3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促进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依法打击一批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案件,发挥惩治危害民生案件的合力。
2.4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合力
检察机关要与司法机关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群众申诉求助,促进一批涉及群众权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治本之举——延伸职能,促进防控
3.1以检察建议促建制堵漏
由于立法和制度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多个领域监督缺位。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认真查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预防犯罪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及时堵漏补缺。
3.2以预防调查促行业治理
在加大力度查办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注重对惠民资金投入较多的行业领域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预测预警,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预防调查报告,推动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防范危害民生案件的发生。
3.3以警示教育促廉洁自律
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是检察机关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夯实廉洁从政思想基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检察机关组建以资深检察官、办案骨干为主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运用已查办的典型案件,深入民生相关部门举办预防宣讲,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3.4以“法律六进”促全民普法
要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根据不同的受众特点,结合办案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活动,确保法律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法律六进”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注重拓展检察工作社会化领域,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促进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
3.5以乡镇检察室促执法为民
设立乡镇检察室、联络站,是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举措,也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现实需要。
3.6以微罪不诉社会帮教促社会管理
检察官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预警;司法警察;训练
当前社会政治形势总体稳定和谐,但也存在许多不安定因素,各类重大纠纷隐患依然多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在人民检察院中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维稳职责,特别是应对处置紧急突况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切实完善应对紧急突况的预警机制
(一)紧急情况的界定。本文所说的紧急情况是指: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及执行搜查、涉诉等办案环节中容易出现的犯罪嫌疑逃跑、自杀、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扰乱接访秩序,围攻、殴打办案干警等突况;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检察工作开展、危及检察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条件,紧急情况原则上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本文所指为一般紧急情况的预警和处置,即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制订完善的应对预案。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紧急情况、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情况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紧急情况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紧急情况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研究制订紧急情况应对预案。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方式、后勤保障、纪律惩戒、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建立强有力的应对队伍。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应对紧急情况中的作用,应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编队管理,并不断完善定期接访执勤制、假日值班制、队长带班制、值班法警巡查制,保证及时发现情况,准确预警,及时出警。重大活动,法警队要安排专人进行执勤;在节假日,法警队除安排专人在单位值班外,还要确保所有队员通讯畅通,24小时待命;此外,要求法警队带班队长熟悉紧急情况预案,对紧急情况能够实施有效处置。
(四)加强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向科技要警力。从有利于检察工作出发,尽可能对法警装备配置齐全,减少法警在紧急情况处于危险的可能,以进一步提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对紧急突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二)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积极应对。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遇有、重大紧急情况,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强化技能训练提升法警队员应对紧急情况的综合能力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我们要重视抓源头,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要重视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对司法警察队伍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塑造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培养法警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把法警塑造成执法公正的人;二是培养法警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把法警塑造成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强化体能训练。紧急情况中不法分子最先攻击的目标是司法警察,产生的后果轻则使法警受伤,重则危及执法人员生命安全。而保持强健的体魄不仅是法警应具有的基本素质,也是一名警察从警的先决条件,因为强健的体魄会给犯罪分子以心理威慑力,增加警察击败犯罪分子的机会。提高身体素质就要加强体能训练,这是警察的必修课。
(三)强化实战训练。加强对法警快速反应能力的培养和对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法警出警主要是维持提押、看管和维持群体上访事件等现场秩序,往往执勤现场人员较多,素质参差不齐,情况较为复杂,某些别有用心者为达目的利用社会存在的矛盾,制造事端煽动不明群众起哄围攻执法人员,首当其冲的便是维持秩序的法警和办案的检察官。此时法警既要保护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保护自身安全,这种能力要靠在平时警务训练中养成。
(四)强化安全意识训练。一是要预先收集相关情报。每次参与执行任务时,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有关案件情况,以提高安全系数。二是增强危险意识,充分认识工作存在的危险成分,对危险有较强的反应能力。三是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如企图接近你,眼睛直勾勾地盯着警察或警察的武器,有不怕死的言行等。四是永远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做警察工作不允许有半点疏忽大意,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高度警觉意味着生存,意味着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