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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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范文1

1994年中国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则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

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就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扣除。

由于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不足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只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融资成本难以下降。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首先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商业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这里主要指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

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环环能相扣,环环能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其次是减轻商业银行税负,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机构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

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中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影响分析

从此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到。此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此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商业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前就免营业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曾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对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的问题,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营业税时代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此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此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只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本次试点方案可能不如外界预期而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方案,但从推广的时间节点来看,也属正常。由于从5月1日就要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时间上非常紧迫,如果增值税实施方案较原有营业税方案改动太大,基础设施建设恐难以改造完成。

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的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营改增政策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移动市场;现状营销策略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中国税制结构中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分立并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制安排矛盾日益凸显,实施“营改增”是必然发展趋势。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指出征收营业税收、规范消费税税率机构及范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移动行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已经迫在眉睫。

一、“营改增”政策下移动市场发展现状

“营改增”政策在移动公司的实施,给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带来的机遇主要包括:首先,带来的机遇主要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为移动企业的发展带来政策上的红利,企业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推进信息消费深化融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次,当前移动公司已经进入到流量经营时代,上网流量及智能终端比例不断提升,使流量使用快速增长。最后,4G网的诞生,对移动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移动公司率先启动4G商用,占据了4G行业的客户规模及网络规模,呈现出快速的发展势头,增加了市场发展空间。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移动行业的环境日益复杂,市场具有不确定性。OTT产品发展迅速,微信用户持续增加,制约着传统短信及语音的发展价值。其次,市场竞争形势严峻,信息化业务、个人市场及群体市场给流量的价值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1]。

二、“营改增”政策下移动市场营销应对策略

1、折扣营销

移动公司的折扣营销主要包括充值送话费及办理业务送话费两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移动行业需要充分运用行业特点,来获取更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折扣销售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使用不征税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能够带来良好的客户感知。

2、终端营销

移动公司的终端营销主要是指采用预存话费送终端或买终端送话费的形式实现,实现了终端及话费业务的捆绑。其中存话费送终端可以按“视同销售”计税,将赠送部分作为销项税款,需要确保宣传口径与市场价相一致,减少不必要税负的虚增。购终端送话费需要按照“折扣销售”不计税来实现,需要将宣传口径确认为终端销售收入及折扣。

3、SIM卡营销

移动公司的SIM卡营销主要是指预付费新入网的用户可以免SIM卡费,充分利用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满足了为用户提供SIM卡的要求,移动公司享受了不征收增值税政策,确保现有价格体系的合理性。移动公司在“营改增”后,为了不影响用户的体验效果,将该项营销活动,按视同销售处理,造成税负增加。但争取到新增用户SIM卡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后,增值税数量持续减少[2]。

4、渠道酬金

移动公司的渠道酬金主要是指支付给社会渠道合作商的资金,提高了社会销售渠道的积极性,提升了号码卡的销售数量。需要结合供货方自己的选择及发票类型确认税务筹划,取得合法的及可用于抵扣的发票,降低应纳税额额度,如果没有将酬金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渠道商从移动商受众获取酬金后仍然缴纳营业税,无法节约酬金成本。如果将酬金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渠道商具备开具发票能力,会对移动商的进项税额产生影响。

5、积分计划

积分计划是移动公司为了答谢广大用户而推出的一项客户回馈服务,积分由消费积分及奖励积分共同组成,客户可以用积分兑换自有业务或实物,该部分业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该项业务的开展充分利用了行业特点,将积分兑换业务中的自有业务认定为折扣销售,将实物退换认定为视同销售,实物兑换会产生进项税,产生的税负较低。因此,积分计划营销中推荐实物兑换。

6、广告宣传

广告宣传主要是指宣传品牌所产生的实际广告费,主要包括广告费、广告制作费及广告投放费等。能够达到宣传企业形象的目的,拓宽企业的销售渠道,广告宣传费是“营改增”后,市场线条中增值税进项的重要来源,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在推行广告宣传营销时,需要充分运用增值税的税制要素开展筹划活动,通过与增值税纳税人开展合作的形式,对获得的专票进行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同时开展竞标活动时,通过不含税的价格比价,来提升经济效益[3]。

三、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移动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本文结合移动行业的发展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营改增”后企业的市场营销应对策略,提出了策略符合移动行业发展特征,为移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借鉴,符合移动行业的特点及当前国家的政策要求,促进增值税在移动行业应用的完善性,给移动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多的机遇,满足了“营改增”制度最初制定的初衷。

参考文献

[1]高萍,徐娜.“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7:18-22.

[2]唐志勇.电信业“营改增”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应对策略浅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4,09:46-48.

营改增政策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影响;对策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务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增值税主要基于第二产业中应用较多的税种,特别是针对一些小微企业而言应用较为广泛;而营业税主要基于第三产业的税务内容;在税务的实际征收过程中,在对营业税进行全额缴纳往往造成小微企业税负过高,常致使出现抵扣中断或重复征税的现象,为此,相关税务部门积极推进营改增税制成为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发展经济的必由之路,然而,新一轮的营改增创新和改革在实际的应用层面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1我国推行营改增的意义

以往我国对于企业中的营业税征收均是按照企业收入全额进行征收,是一种单环的征收方式。而我国实施营改增以后征收的方式就变成了环环相扣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方式有效地缓解了企业在采购材料过程中出现的不抵扣或者重复征收现象。营改增推行的意义还在于有效的实现了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另外,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显著地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特别是相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这种税收制度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并提升了企业在行业中的收入。

2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经济效益和总体运行产生的影响

2.1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

企业利润是企业最直观的经济效益体现,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目标和结果,企业利润的实现要靠企业生产经营总额减去企业运行成本得来,在初期推行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核算会造成一定影响,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行销售收入确定时应不包含增值税而确定,在这样的条件下,营改增就会致使企业总体销售收入降低利润明显减少;第二,营改增对企业销售税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以往营业税缴税方式是按照营业税金或附加形式进行核算。该方式减少了企业利润总量,而基于增值税核算,而增值税不被看做运行成本,为此不会影响企业利润;第三,营改增对企业流转税额也会产生影响,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承担的流转税可以得到相应降低。

2.2营改增对小微企业总体运行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正面积极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价值主要凸显于第二和第三产业格局中的批发或者零售行业中。但营业税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建筑业或者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意外的其他流转税额,因此,把增值部分做为税基和流转税做为税基可以从本质上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可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生产环节的税负以及降低物价从而有效刺激消费。总体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推动了我国调整产业结构降低社会税负的目的。但对于个别行业而言也造成了一定的税负增加,以物流行业为例,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按需则要以11%税率计算增值税数额,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范围有运输油耗、购进设备进项税额,从表面看物流成本有所降低,但物流企业实际需要支付大量的过路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为此,营改增的实施相对于物流企业而言税负会有所增加。

3营改增对小微企业财务税务问题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以后,小微企业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负均得到相应的下降,众多的小微企业从“营改增”实施中受惠。随着小微企业不断完善的信用体制以及带来的信用度提升,小微企业未来随着现代商业政策扶持等,小微企业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通道中。

3.1完善我国流转税的税制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所有税种进行了必要的划分,分税制在近二十年的运行中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税务征收中发挥了积极有效地重要作用,“营改增”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有效的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3.2有效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单一的进行税制简并。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产生的经济影响不同,对于不同企业产生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营业税对营业额进行全额征收就会导致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为此营改增的推进和实施有效的解决了双重征收的问题。

3.3破解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难题

我国现有的税务体制下,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劳务则缴纳营业税,但在特定时候却很难界定课税是货物或者界定是劳务,这样就给征收税务带来了困难。而营改增推广后,对于全部课税都进行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混合征收面临的难题,因此推广和实施营改增对于税收征管具有积极意义。

5小微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和建议

营改增在实施的过程中仍需要充分的结合企业发展和行业特色进行,在有效扩大税收抵扣范围的同时,小微企业要积极对行业进行重新评估以切实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以及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范畴。在实施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构沟通,营造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对企业主要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基于增值税的视角确保好企业各项纳税凭证能够妥善保管。小微企业在应对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要充分估算营改增近期以及长远对企业利润将产生的经济以及发展产生的长远影响,并依此,适当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实时对企业营销策略进行调整。由于“营改增”的实施意在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稳增长必须以调结构为基础,“营改增”正是为了调结构创造条件,有利于原本规模较小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帮助小微企业有效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产业链中的多个行业。在实践中,“营改增”试点方案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补充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服务行业的属性。 “营改增”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体而言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负,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 “营改增”应当走出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或其他补贴的旧思路。即使找到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或行业特点判断企业税负变化的办法,也必然会遇到税收征管工作量难题。为此,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行业间税负转嫁等等,都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负。此外,还要研究扩大进项抵扣范围,灵活选择按比例征收率纳税。另一方面,“营改增”还需要采取规范的做法来解决相关增值税收入的归属问题。应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划分税收,形成相对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2013,(5):78-84.DOI:10.3969/j.issn.1000-176X.2013.05.012.

[2]彭清清,泮静怡.我国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3,34(4):69-76,96.DOI:10.3969/j.issn.1006-1894.2013.04.007.

[3]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145-150.DOI:10.3969/j.issn.1001-148X.2013.01.025.

营改增政策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策略

在当前营改增这个大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未来持续发展显得颇为重要。

一、营改增的原因

(一)营业税的征收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营业额每过一个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营业税,而且营业税在企业税收中还不能抵扣,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商品与服务的价格。 营业税征收的范围多是第三产业和服务业, 这必然加重了服务业企业的负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求对营业税进行改革。

(二)营业税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中性”特征,即公平性,也就是在征税过程中不对征税客体施加“区别对待”。 这种公平性客观上促进了企业做大做强,虽然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比较广泛,但是仍有很多行业的商品与服务没有实施增值税, 这就必然导致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大大折扣。 增值税在实务中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制,只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务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势必打乱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双效影响

(一)降低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 税率过高问题。 降低税负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税率上增值税由17%和 13%两个基本税率,针对营改增企业增设 11%和 6%两档低税率,这明显对于企业来说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营业税多是按营业额的5%税率征收,而营改增企业若是被确定为小企业纳税人,只需要按纳税额的 3%缴纳增值税,中间 2%的税差对企业来说就是节约的费用;最后,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企业只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同时购买试点行业企业产品的企业由于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负担也会同时降低。 从营改增试点企业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负都降低了,据统计营改增后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行业税负平均水平稍有降低,而营改增后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则大幅度下降。

(二)增加税负

看问题时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 往往也会伴随着不利的一面,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例外。 营改增对于企业最大的好处就是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但是有些营改增企业往往在抵扣上出问题,导致进项抵扣失败。 企业的突然改变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也会不适应,所以在开始阶段税负不会明显下降。 营改增企业的经常客户很多是缴纳营业税或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获取也是个问题,某一时期进项税额的减少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很多企业资产结构的不同,也会影响进行税额的抵扣。 最后不同行业由于面临的税收具体环境不同,也会导致税负的影响不同,据统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税负会稍微上升。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后,由缴纳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产业链上下企业的价值分配关系。 对于上游企业,如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的提高进货价格。 对于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方企业在进行售货时,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因为我方企业现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下游企业获得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势必降低其成本。 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应该调整定价体系来应对这一变化。

(二)选择好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缴纳增值税时有着不同的权利。 营改增改革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额在500 万 以下的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 万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有明显的税负降低作用, 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中尽量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以上,企业可以把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出去建立新的公司, 使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纳税额低于 500 万。 一般纳税人在财务制度、财务披露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这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营改增这项灵活的规定给了企业以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家在试点的同时为了照顾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例如,政策规定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来对营业税免税的企业,营改增后可以享有即征即退的优惠。 营改增政策对一些行业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此不同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 在试点区和非试点区税收协调上,营改增改革政策也寄予了优惠,试点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非试点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进行抵扣;企业若在非试点区有分支机构的, 其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前进行抵扣。 营改增改革正在分阶段、分步骤的在全国展开,很多制度与政策还未完善,对于企业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企业要利用好优惠政策, 最大化的减少纳税或者把税收进行递延获得税收的时间价值,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总之, 企业在应对营改增税收筹划中, 应当深刻学习有关政策,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也要非常了解本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在对筹划空间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营改增政策范文5

劳务派遣企业:缴税方法可选择

近日,某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人员张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差额征税是否有变化。

税务人员告诉张会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提醒张会计,“营改增”相关规定给予了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方法计算销售额,差额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部分生活服务支出:不得进项抵扣

江北高新区的一家公司,为了方便住在市区的职工上下班,从客运公司租了一辆大客车长期接送职工上下班。“营改增”后,对于向客运公司支付租车费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产生的增值税税款能否做进项抵扣,公司财务小李有些拿不准,于是习惯性地拨通了地税局的咨询电话。

接到小李的电话后,税务人员核实了小李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营改增”的衔接政策,详细解答了小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由此可见小李公司的租车开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该条款,小李公司支付租车费用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此外,需要特别引起“营改增”企业财务人员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这些行业都属于生活服务业的范畴,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联系并不紧密,多属于一些福利性、消费性的支出,所以这些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都是不可以抵扣的。

旅游行业:差额优惠范围扩大

会计张先生是一家旅游公司的税务主管。旅游公司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公司为旅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只就其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是否仍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张先生带着疑问来到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向张先生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旅游公司可以继续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税负;利润

0 引言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的两大税种,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此两种税一直是并行征收的。营业税是按照企业营业收入,并且在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额征税,前后环节所收的税款不可以相互抵减,流转环节越多,就造成越多的重复征税次数。增值税的特点是可以实现“道道抵扣”,就只在增值额上征税,可以把前道环节所收的增值税抵减,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收的问题出现。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仓储装卸、包装业配送业等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型服务产业。如今,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企业的发展将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助推作用。

1 “营改增”解读

1.1 “营改增”主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主要包括:第一,“营改增”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水、陆、空、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物流辅助、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生产业进行试点开展;第二,在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基础上,新增11%(交通运输业适用)和6%(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两档低税率[1];第三,试点期间,试点的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变更,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适当调整;试点原归属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进行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依旧归所属地区;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生,一般纳税人在试点中向试点行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按规定用来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1.2 “营改增”思想原则

指导思想: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现有经济结构,调整并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行业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基本原则:1)分步实施、统筹设计。正确认识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当前实际需要,推行全面改革,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2]。3)多面协调、平稳过渡。要妥善处理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之间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之间协调,健全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试点改革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2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重要意义

2.1 消除了双重增税

如今,物流外包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一大亮点,营业税的实施是多环节和全额下进行,即每次交易都须按其营业额交易所得税,但这样的纳税方式的结果是,交易越多,征税越多。物流企业抵扣不了外购燃料和固定资产增值税,就造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增收,这对很多物流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压力。为了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企业用一种小而全、或大而全(即生产服务内部化,就是增设运输部门,提品的运输)的生产经营模式,这样的经营模式不理与物流企业的服务外包和专业分工。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纳税人就能有利地避免重复性纳税,进而减轻企业在税收上的负担,这有利于物流企业控制服务价格,同时也有利于物流业进行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物流企业持续而稳足地发展,同时又能够推动物流和生产、商贸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

2.2 降低了物流企业纳税上的难度

现在,“营改增”试点推广到全国。而在过去,我国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同时并存的,这种使得一部分交易难以进行界定,不但容易加大企业在纳税上的风险,还容易给税务收征管机关带来比较大的工作难度。

举个例子,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存在着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大量企业的财务人员难以对单一型的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进行正确地区分。当物流企业有混合型销售行为,同时又具有经营行为时,财务人员想要正确地区分以上两者,可以说是难上加难。这是因为不一样的税种,其税率也不一样。假如企业无法做到正确纳税,就会让企业税负变得悬殊,这样就会产生极大的纳税风险[3]。在“营改增”出台之后,这一情况就再也不复存在了。

2.3 大大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

在“营改增”进行试点进行之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生存上的压力大大减小,具体表现在:首先物流企业以往包括修理与设备费、外购燃料费用等能够增够产生增值税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中小物流企业还可以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避免了重复纳税,加上其适用税率也从原来的5%调低到3%,中小物流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让物流企业生存的税收压力得以减轻。

2.4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利润是判定物流企业盈利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影响利润的因素是多的,有营业成本、营业税和附加金等。在“营改增”之后,各项因素对于物流企业利润都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和营业税有所不同的是,增值税可以说是一种价外税,并不需要从收入之中直接予以扣除,增值税对于企业利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附加税费对于所得税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外购固足资产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外购的固足资产当年,其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能够一次性地全额予以抵扣,这样不但能够减少物流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能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类附加税费所具有的应纳税额,这样就会对企业利润带来积极地影响;三是营业成本,在营改增之后,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以及外购劳务等得到的进项税额允许加以抵扣,这将在一足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自身的营业成本,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利润[4]。

3 物流企业税务新思路

3.1 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成本是一项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支出,原先的营业税转变为改革后的增值税,税制的改革自然会对对企业税务成本核算产生影响。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使得企业的税务成本发生变化,因此,物流企业应需要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并按照即将全国范围使用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规划出专业合理的筹划方案,从而(下转第386页)(上接第377页)达到控制各项税务的成本之目的。

中小型物流企业,可以在“营改增”运行后,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利润情况,在当地税收办法下选择低税率的经营方式,大大节约成本,增大利润。

3.2 进行发票管理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便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的认识较为欠缺,这使得物流行业的发票管理较为困难与混乱。物流企业需要全面把握新税改对物流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手段对各种增值发票加强管理,充分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理解,及时组织企业相关人员掌握、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对营业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个清楚的分辨,对两类发票开具后各自带来的结果有清晰的认识,对企业发票种类合理规划,对税负抵扣情况综合考虑,做好经营提前策划和安排。同时,物流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在保证不降低客户的利益前提下,为了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可与客户方面协商发票事宜,选择对双方企业都有利的方案,这样的办法不仅为了方便以后与客户更进一步的顺利合作,加强服务质量,增强企业信誉,也是为企业与客户双方创造更多效益,从而形成共赢局面。

4 结语

以上海税改试点为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的情况。据有关资料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年均试点行业的企业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是1.3%,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是1.88%。但自从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行业的相关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在参与上海试点的21家物流企业里,67%的试点企业所缴纳该月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都有明显增加,平均增加税负达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甚至增加100万元。列举较有几个代表性的物流公司,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1月份该公司实际税负比原营业税的税负上升约3.3个百分点,增幅高达1倍;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之前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是1.63%,改革后增值税上升到了4.71%,上升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在2010年1月份实际负担率同比往年时候增加215%。

新的税改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使得企业税负下降不多。对于税务改革部门而言,税制改革是为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试点的情况表明,新税制的蓝图还很难实现,为了完成促进的目标,能否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即将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建议可以对进项税抵扣范围适当扩大,使企业的受惠范围扩大。

面对这一重大的税制变革,物流企业一足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深入分析税改变革对于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更好地运用有利因素,实现有效降低税负之目的。短期内“营改增”可能会导致税负上升,但是长期来看整体税负还是平衡的,随着试点地区在试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有关部门也将不断探索和改进,对“营改增”政策会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2]李富颖.探讨营改增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会计师,2012(11).

[3]梁嘉琳,张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速,扩围至10省市[N].经济参考报,2012-7-26.

[4]刘鑫琪,王积田.物流企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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