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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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范文1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一是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前提,通过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制裁,提高小股东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经济效率标准非严格的帕累托最优,而是更为宽泛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主要原因在于,“帕累托最优”往往只能适用于市场中的自愿交易场合,而在许多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无法在市场上交易的,或者是无法通过市场自愿交易来转换的。

所谓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是一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只要在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必须实际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卡尔多一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个人之间的谈判可以保证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效率。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就可能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无法成为现实的帕累托改善。所以实际上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即总财富最大化标准来思考现实问题。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与应用正是以此效率为标准,诉讼过程中原告前期担保、收集信息、诉讼以及公司自身资源的消耗所产生的花费交易费用小于派生诉讼为公司长期带来的利益,经过合理诉讼后,将惩罚有碍公司利益方的行为,最终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改善,公司相关利益方的境况都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为了充分说明该制度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本文将股东派生诉讼以诉讼有效程度和保护有效程度作为主因素展开分析,以股东使用派生诉讼制度的有效程度为横轴,股东派生诉讼最终起到保护作用的有效程度为纵轴构造直线坐标系,将该制度所达到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强有效、强无效、弱有效、弱无效,分布于直线坐标系的四个象限,如图1所示。

坐标横轴表示派生诉讼合理使用的有效程度,正方向表示合理诉讼的状态,即意味着股东具备提起资格(持股时间与数量满足条件),提起派生诉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从派生诉讼提起前置程序原则、善意公正原则、董事经营判断原则等原则。负方向表示派生诉讼制度被滥用的情形,具体有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1)投机诉讼,原告股东与律师与董事串谋获取个人利益而提起;(2)骚扰性诉讼,股东提讼非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提起;(3)勒索诉讼,违背诉讼制度宗旨,利用此制度谋取非法利益而提讼提起。

纵轴正方向表示有效保护,即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而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受到惩罚并为其不正当行为做出补救的情况。负方向表示无效保护。即派生诉讼未得到应得补救成果或滥诉未得逞的情况。

如图1所示,本文认为处于第一象限的情形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派生诉讼合理实施,诉讼结果得到应得救济,整体福利增进;而相对第二象限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强无效,滥诉却保护得逞,保护了不正当的诉讼请求利益,最终造成资源浪费;第三象限则为弱有效状态,也可定义为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假象,虽然最终结果滥诉未得逞,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滥诉本身浪费了资源,福利并未改进。而第四象限则意味着法律制度对合理诉讼的限制过分严格,导致诉讼符合基本要件,但最终利益未能得到保护,造成弱无效状态,相对强无效状态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处于第一象限是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均达到最优的状态。其他各象限在改进的情况下可最终转化到第一象限。虚箭头代表在诉讼有效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转化;实箭头代表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优化方向。

二、

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奠定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科斯定理”同时也被认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标志着法经济学的形成。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在经济学假设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运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解释。分析解释需满足经济学的两点假设:(1)理人假设,即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资源是稀缺的,相对于个体的需求来说资源是有限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资源。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为此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用是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诺思认为,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分析方法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是否能够替代市场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验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预期目标无效率时,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和目标价值。

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目的就在于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应用是否能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更有利于股东权益之间实现均衡。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衍生诉讼、传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股东提起的诉讼。该诉讼制度首创于英国,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FossV.Harbottle)案和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的FossV.Harbottle规则及其“例外规则”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各国纷纷效仿,日本20世纪40年代末引入,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该诉讼制度,而美国的该诉讼制度最为完善,股东发动派生诉讼追究责任者不单单限于公司董事,更是扩及到公司所有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人。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152条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国内外已多有研究,普遍认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优势股权地位的控股股东,调动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最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经济分析甚少,而用“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或正确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相互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变化。”,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试图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利用程度与由此制度产生的最终保护程度出发,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所能达到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三、股东派生诉讼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的改进

如上分析,得知只有在第一象限克尔多—希克斯效率强有效,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学的理性效率均满足。而其他象限则未达到同时满足,强无效失去公平正义,最终激励滥诉,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弱有效则维护公平正义,前期交易费用未得补偿,经济效率未达到。而弱无效合理的公平正义要求未满足,达到经济效率的范围缩小。所以要达到强有效状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改进经济效率;二是在有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拓展经济效率的范围。总结国内学者对防止滥诉所提措施主要有对原股东资格做出适当限制、诉讼提起前“竭尽内部救济”、对原告诉讼设置合理的担保费用、以及被告责任的约束等,而在保护有效性方面也多从法律制度规范方面提出对策。

为了改进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除了从法律层面完善制度设定外,还应从节约交易费用,激励或惩罚角度采取措施。为此要从派生诉讼提起的原因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状态采取措施,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如监事会、董事会以及公司外部人员或机构采取事前预防提高其做出不当行为的交易成本、做出不当行为后有效惩戒防范类型状态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1]章晓洪,股东派生诉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12—19。91-93

[2]2005年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

[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121—122

[4]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陈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1-36

[5]汪跃平,我国股权司法救济之现状及其完善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5(2):60-63

法律经济学范文2

平行进口是近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商标平行进口则指在国际贸易中, 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使用权人) 许可, 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因或者由于各国贫富不均, 或者权利人出于经营的考虑, 相同的商标商品在不同的国家销售价格不同。由于利益的驱动, 高价位国的进口商从低价位国购得该商标商品, 在本国进行销售。这也正是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的根本原因。然而, 对于商标商品而言, 平行进口却可能与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在商标法理论上, 这种冲突表现为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与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的冲突。

一、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

(一) 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

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 也称为“权利一次用尽”或“首次销售”理论, 指在销售活动中, 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 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 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1]

对于“权利穷竭”,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在国内市场中它是普遍适用的, 分歧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商标权人如果正常行使了出售权, 其权利是否亦告穷竭。针对“商标权利地域穷竭”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 , 商标权在本国的穷竭, 即造成该权利在全世界范围的穷竭, 因为该权利本来就只存在于本国, 权利在本国穷竭即是在国际范围内的穷竭, 从而得出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的结论。[2]

持“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或国际性观点的学者认为, 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二) 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

按照中国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会, 其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君主或地方官员通过特别榜文和敕令等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 这种特权当然只能在授予特权的君主或官员的管辖地域范围内有效。[3]这也就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来由。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 知识产权在各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 知识产权的形式也从原先偶然性的特权演变为法定的民事权利。尽管如此,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保留下来, 并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中人们经常争论的话题之一。

持“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的学者对“商标权利国际穷竭”的观点提出异议, 认为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在权利不存在的地方, 权利穷竭也无从谈起。[4]这些学者反对平行进口, 认为“商标平行进口不侵权”的结论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 因为它把世界看作一个单一的市场, 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法律效力。

(三) 对于两种理论的评述

“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与“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针锋相对, 是支持和反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两大理论武器。逻辑上, 这两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分歧在于, 前者认为, 权利穷竭是指权利不存在, 后者认为权利穷竭是指权利的消失, 前者是一种静态的视角, 着眼于权利的存量, 而后者是一种动态的视角, 着眼于权利的流量。存量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不等于流量, 彼此讨论的不是同一概念, 结论的不同是理所当然的。

笔者认为, 这两种理论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我们不应拘泥于这两种理论,而应用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工具的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分析。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在商标平行进口的讨论中, 有两种基本类型的平行进口最为重要, 如果在理论上解决它们的合法性问题, 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亦可迎刃而解。

(一) 商标平行进口的两种基本类型

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一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专有权, 并通过有控制关系的企业(如子公司或分公司) 分别在两国进行生产、销售。假设甲国的该商品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 则第三人可能在乙国购得该商标商品后, 将该商品进口到甲国, 以此构成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二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权, 而在甲、乙国分别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是互相没有控制关系的厂商, 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以独占许可证的方式授权甲、乙国的不同厂商进行生产和销售。假设由于各种原因, 商标商品在甲国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 那么乙国的该商标商品有可能进口到甲国, 从而冲击甲国厂商在国内的市场。

对于以上两种平行进口的基本形式, “权利普遍穷竭”论和“权利地域穷竭”论将得出相反的结论,即前者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应允许, 而后者则将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就应被禁止。逻辑上, 无论何种观点的持有者都不会认为法律对其中之一的平行进口与另一形式的平行进口的态度应该不同。但是, 笔者将下面用经济学理论论证, 法律对这两种平行进口的态度应当有所不同。

(二) 对第一类型平行进口的分析

市场结构分析是企业行为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础, 处于不同市场结构中的企业, 其行为是不同的。市场结构表明市场竞争或垄断的程度。划分市场结构的标准一般包括该行业中企业数量的多少、进入限制的程度和产品差别。经济学中所说的产品差别不是不同产品的差别, 而是同一种产品的质量、牌号、服务等方面的差别。[5]商标作为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具有认知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功能。[6]从经济学角度, 商标的上述功能亦可认为是要造成某商标商品与其他商品的差别。每种有差别的产品都以自己的某些特色吸引消费者, 从而有特色的产品就在喜爱这一特色的消费者中形成了垄断地位, 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影响自己产品的价格, 获得垄断利润。[7]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是排他性的产品区别权利, 就其实质而言, 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经济学理论证明垄断者凭籍其垄断地位可以获得经济租金(rent) .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 生产者的经济利润为零, 经济租金全为消费者占有, 或者说, 经济租金全部表现为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是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总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消费者剩余的根源在于边际效用递减。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单位, 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 他所支付的是相同的价格, 即该种物品最后一单位的价值, 但是, 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 对于消费者而言, 前面的各单位都要比最后的一单位具有更高的价值, 这样消费者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了效用剩余。[8]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 生产者可以用各种方法, 榨取消费者剩余。价格歧视, 即垄断者对同一物品向某些消费者收取的价格高于另一些消费者, 是榨取消费者剩余的重要手段。价格歧视下消费者不能以同一价格购买所有消费品, 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9]这对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同样适用。

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 经济组织的作用是聚合生产资源以追求共同的目标, 这些资源要在某种层级秩序中受到命令机制的协调。如果仅仅将资源归集在一起, 但财产所有者却保留完全独立的处置权, 不服从任何指令, 则不构成一个组织。[10]在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中, 由于存在资本控制关系, 追求垄断利润的命令机制可以在位于不同国家的机构间进行协调, 因此可以将甲、乙国企业视为同一生产商(同一组织) , 这样, 该经济组织在一批商品向国外出口时已经得到了利润。如果不允许这类平行进口, 等于鼓励生产商在不同国家的消费者之间进行价格歧视, 榨取进口国消费者剩余。因此, 为了保障消费者福利, 法律应当允许该类型平行进口。

(三) 对第二类型平行进口的分析

第二类型平行进口与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不同。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在法律上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个, 但实际上对商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互不关联的独占许可人进行的, 独占许可人在向商标所有权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后, 希望利用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获取利益, 如果他不能阻止来自其他国家的相同商标商品的进口, 他很可能就无利可图, 甚至将亏损。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在这种产权约束下, 将会减少商标的许可证的交易, 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进行与国内市场的繁荣。

反对这种平行进口的另一个理由是“外部性”。“外部性”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 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承担而交易者并没有考虑到。甲国的被许可人可能为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 建立了完善了售后服务体系, 从而建立起该商标在甲国的商誉。如果允许平行进口, 等于允许乙国的被许可人和平行进口商免费利用甲国被许可人付出巨大成本而创造的商誉, 这种“搭便车”行为造成市场失灵。根据经济学理论可知, 在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给就会超过有经济效率时的供给, 从而是没有效率的。相反, 在第一类型平行进口中, 由于位于不同国家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经济组织, 不存在外部性问题, 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因而是具有效率的。

(四) 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的结论是: 第一类型的平行进口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又不具有外部性, 是具有效率的, 法律应当允许; 第二类型平行进口虽然可能增加消费者剩余, 但由于具有外部性而没有效率, 法律不应当允许。其他形式的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这两种基本类型的行相比较而判断其合法性。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相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一类型, 则这些厂商应当视为同一组织, 此时应当允许平行进口。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无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二类型, 则应当禁止平行进口。

注释:

[1][4][6]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2]刘永伟。 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J ] . 知识产权,2001(1) :12 —18。

[3]郑成思。 版权法[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5][7][9]梁小民。 微观经济学[M]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8][美] 保罗·萨缪尔森, 等。 经济学(第十六版) [M] .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99。

[10][德] 柯武刚, 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法律经济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法律移植 法律经济学分析 公共政策 金融法

一、主流法律经济学分析范式

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法律经济学通过对经济规律的观察从事事前研究,将法律制度不仅仅看作是出现事故之后的善后补偿、救济措施,更是一种联系过去、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到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不无是将科斯定理融入于法律的成本计算、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以及微观经济学的个人行为效益最大化与均衡导向,并广泛地运用于非市场法律行为领域,以期望每个法律制度设计都能够在某个单一静态的经济学假设下得出社会资源配置在帕累托最优(thecriterion of Paretosuperiority)下的单一均衡解。

另外,主流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论点和理论基石在于普通法的效率假说。波斯纳认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普通法不仅仅被定义为一种价格机制,而且还是在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资源的效率配置机制,或者说普通法的法官造法机制的不表在于最大化其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从普通法的程序和进化逻辑的角度来说,普通法的演进规律在单一的效率驱使之下显现出的则是一种规则选择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但是,当我们使用主流法经济学范式来对我国本土金融法律移植问题加以分析时,却往往能够发现种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特殊性而导致的水土不服的症状。

二、金融市场本身的泡沫内生与多重均衡性

我们知道,主流法律经济学往往侧重于对静态单一市场或者非市场双方行为进行微观均衡求解,可是金融市场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微观行为往往期望落空的复杂市场,它虽然是最接近完全竞争模型的一种市场模型,但是证券与资本价格是否能真正有效地反映证券资本内在与外在价值也已经越来越受到新经济学理论与经济现实的挑战。

从实质上而言,金融市场交易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换行为。金融市场也就是一种投资者应对不确定外部环境的制度安排。美国著名宏观经济学家布兰查德和沃森在1982年建立的“合理性泡沫模型”证明了泡沫在金融市场总的内生性问题。他们通过假定投资者是不在意风险的中性投资者,根据套利关系加上负反馈机制的稳定均衡解得出结论:如果没有市场容量加以限制,金融泡沫可以达到无穷大。

投机实践家索罗斯在其所著的《金融炼金术》中认为,金融市场并非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说那样灵活而弹性,实质上市场投资者的认知函数与参与函数之间通过市场投资者期望对市场塑造的影响力使得这两种函数成为一对循环函数而发生累积因果效应。也就是说,参与者通过市场讯息做出市场交易判断并行为这一过程本身也会强化市场的动态走向进而进一步反馈给参与者,使的这种价值判断不断强化。在这种所谓的“流行的偏见”的“激励--反馈”机制之下,市场往往陷入一片无序和混乱当中。

金融市场多重均衡的发现是对效率市场理论的巨大冲击,他揭示了金融市场中泡沫的内生性以及“均衡点漂移”的多重自相关均衡(Multiple Bootstrap Equilibaria)特征,这就突破了“市场深化”理念,将金融市场的“双刃剑”性质凸显出来。

而面对这种可能的市场失控,主流法律经济学并不认为这是市场失灵、欺诈或过度投机的结果,金融市场本身并无缺陷,它的充分竞争仍会自动产生人们需要的各种讯息而反映到股票价格中,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公共管制(如证券法中的强制性披露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可是,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讲,如果放任这种市场的不理性行为,金融泡沫一旦破灭,随着金融要素的传导作用,整个全球经济实体或许都不能幸免,所以,在实践当中几乎所有金融市场开放的国家都对证券市场管制加以重视。

三、金融法律移植在我国面对的本土化问题

盛行于西方金融市场规制上的“普通法效率”假说听起来似乎非常合理,可是在这种理论的假设的背后是被抽象掉了的一个国家的政治与历史条件。在适用到我国的特殊本土情况时,也将面对传统体制所遗留下的计划性惯性思维,以及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关系本位”下各种利益集团内部的动态博弈而显得逐渐异化的公共选择导向。

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虽然迅速可是也存在市场信息不完整不对称、竞争不完全,甚至因为起初金融市场培育过程中的某些近乎急功近利的政府抉择而使得这种市场不完全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当市场不完全时,竞争的均衡结果往往不能再适用传统的帕累托效率最优单一均衡解,而往往得出的是存在多重均衡的“不确定结果”(inderminacy)的“次优结果”(Suboptimality)。“次优结果”表明市场失灵比帕累托定律所能允许的要普遍的多;而“不确定结果”则表明,自然存在多场均衡就很难说明哪一种均衡最有效率。

我国金融法制的现状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而法律制度确立大多原则而笼统,伴随着金融市场本身的不成熟,金融市场培育与金融法制变革究竟应当何去何从已经走到一个三岔口上,金融法制转型是目前急需解决一个问题。

四、利益团体博弈下的公共选择

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教授认为,所谓“制度”,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就是持续的进行被大家彼此认同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的博弈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并非是外生性的要素,他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模式内生的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如果这种博弈均衡一旦形成,通过修改法律制度去强制性的改变各类主体行为的做法并不能达到什么良好的效果。换句话说也就是在这种均衡模型下的强制法律移植并不会对法制状况起到多大的改善作用。

因此,最重要的法律移植准备工作应该是要看清在民间行为模式没有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存在的自我约束性最优均衡是否已经形成。因为这种行为均衡一旦和法律制度之间发生背离,想要通过改变法律制度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其结果将会是“强扭的瓜不甜”。

这就是说,法律改革在面临路径依赖之类问题时,减少利益集团政治的阻力,节省政治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策略是给民间规则和秩序的形成以特定的空间,改革者可以因势利导,自下而上地提升民间规则,对中国目前转型期条件下的法律变革来说,放松规制,创造竞争环境,或许比大规模地对政府所持有的金融系统所有权的私有化更加稳妥。

五、反思与总结

从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过程与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及其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国家主义”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这一初始条件是金融制度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中央政府赋予中国的金融系统以许多政治功能。例如,利用证券市场来转移国有银行风险、减轻财政压力、为国有企业筹资、充实资本金并未过期解困,在承担了种种政治任务之后,证券市场的市场功能也耗散殆尽。进一步形成了国有企业本为的股票市场以及直接受中央财政货币政策而大幅震荡波动的政策市等等的路径依赖。

确实,政府管制是应对市场失灵与法律滞后的灵活而有效的方法,但是这种政策制度选择的背后掩藏的巨大的风险便是:一旦政府失灵,并在金融市场形成一种政策性泡沫时,例如,政府给予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大量的优势地位以期待短期内迅速地发展证券市场,同时又对证券市场施加许多政治任务压力,而在传统的“关系主义”与市场信息传播低效信息不均衡的两者催化之下,权力寻租与操纵市场暗暗滋生,一旦政策性泡沫覆灭,带给证券市场的,也同样是毁灭性的打击。

法律经济学范文4

第一,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指出:许可使用的人或者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置于合法流通过后,原来的许可使用人所有的排他权也会用尽。第一点,权利耗尽的原则对知识产权非常适用,会随着适用对象的迥异有所不同。另外适用的对象也非常有限:排他性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和著作权等等,但是对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反不正当的竞争却不适合。权利耗尽的原则目的是明确的,主要是为了使物尽其用的目的成为现实,在知识产品进入到流通的领域之后,对产品的物权的所有人,可以有权对该物品进行再适用以及可以对该物品进行销售。权利耗尽原则一旦被适用,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独占性的排他权就会被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第二点,知识产权耗尽的原则,指的主要是积极的利用权的耗尽。权利人如果从事对应的利用的行为之后,则对于知识产品的拥有者来说,他可以对该物品进一步利用,在这个范围之内,被授权的人以及真正的权利拥有者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对该标的物进行了放弃,而且对该标的物上面的一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进行了放弃。

第二,对于反对平行进口理论的支柱的地域性的原则来说,它的含义有其独立的一面,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与其它国家的法律不产生依赖关系。知识产权人依据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并且一一对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才获得了其权利,显然这样的权利也是相互独立的。从这个角度讲,权利的国际用尽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我们的世界还不是“大同世界”。权利国际用尽的理论,是平行进口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既然这个理论依据不存在,那么平行进口作为一个违法的行为是没有疑问的。

第三,平行进口的特征。从商品的经销方面来看,对于一个已经在进口国家存在的具备独家销售权的经销商,然而在市场上面出现了对同一商品有两个以上的经销商对其同时进行进口经销,而且每个经销商所经销的商品是由相同的海外出口商供应或制造。从商品的情况来看,平行进口商品是正宗。不是假货或者冒牌的货,是经过合法制造的并且是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从价格方面上来看,在进口的国家,对于同一个商标的商品来说经营是由独家经销商或者商标权人来实现的,这个价格是比较高的。而此时最好占领市场的是经进口转售的商品,原因在于价格低。对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来说其存在的知识产权是受保护的,一般是商标权,之所以会涉及到版权或者专利权,是由于商品上面带有注册的商标。

第四,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的普遍态度。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上是经过长期的讨论并且有争议的存在于法律界的问题,现在的大部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约也很难对此作出定性的结论。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基于商标的不同理论,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上的分歧是很大的。部分的国家坚持商标权的地域原则,然而对平行进口持反对的态度,部分国家坚持商标耗尽的原则,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是肯定的,然而不管怎么样,会有极少数的国家会绝对允许或者绝对组织商标平行进口。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的耗尽原则与商标权的地域原则在对待平行进口的问题上,其本质上是国际耗尽论和国内耗尽论之间的争辩。假如对平行进口持同意态度,那么表明承认商标权的国际耗尽论或区域的耗尽论;如果不同意平行进口,则表明对商标的耗尽论或者区域的耗尽论持否认的态度。

法律经济学范文5

[论文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成本;社会财富极大;理性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以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早在19世纪末、20 世纪初,学界就已经开始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但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是20 世纪法学界发展最快、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为基础,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以效率和收益为核心来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熊秉元先生的诸多著作中都流露出浓郁的生活气息,汇集涵盖了诸多令人感兴趣的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并用大量的生活事例来解释它们的运用原理,可以堪称为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指南。在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中,法律人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对其潜藏在背后的本质,却不知其所以然。在文章中,熊秉元先生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以达到去繁就简,避虚就实的目的,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充分展示了经济分析法的魅力与效率。笔者在反复品读和咀嚼之后,将分析方法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理性与自利

经济学的分析架构里,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就是人,而经济学对人的简化描述就是理性与自利,趋利避害,闻利而至。人不是天使,其行为均是在理性与自利的推动下做出的取舍。平日里态度祥和的玩具店老板会为了在一次交易中保住难得的高额利润进而失态;原始社会里,一人犯错,亲属族人往往要负连带责任,是因为在社会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成本,有限的资源将优先考虑维护社会的秩序。这些看似纷繁复杂,难以理解的行为背后,无不是立足于理性与自利,人是具有思维分辨能力的,会追求自认的福祉,但并不是表示不会犯错与后悔,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做出行为的那一刻是不理性和不自利的。

二、成本与效益

在笔者看来,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方法堪称是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中的帝王法则,能对许多的社会问题一以贯之,达到避虚就实的目的。制定法律规范的动因,便是将事情规则化,规范化本身就反映了成本的概念,这样当纠纷产生时,能及时依照统一程序,解决纠纷,降低社会上人们交往的成本。鉴于降低成本是人行为的驱动力,出于成本的考虑,只有当社会资源越来越丰富的时候,我们才有充沛的条件追求程序正义,而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期,我们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实体权益,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程序正义成为奢侈品,好的事物的出现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再者,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为财产,所侵犯的法益只是财产权,所得利益有限,如果罪犯所须面对的风险惩罚是针对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则为此付出的成本太过于高昂,这也正解释了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八》要废除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将财富转化为其他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个体正义的有度追求,是为了平衡总体的正义;对正义的有度追求,是为了获取平等、自由、自尊等其他重要法律的价值,这都是为了发挥社会资源的最大功效,这是笔者对“追求正义,不能无视代价”这句话的理解。

三、供需法则

供给和需求这两股力量是一只无形的手,决定着价格。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量会下降,供需互动的频率会变低,这样彼此就处于高下不同的地位,价格往往会变得隐晦不明的,而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会上升,供需互动的频率变高,商品价格变得透明,利润相对不高。奢侈商店里摆放的商品,价格不菲,需求很小,一般较难脱手,由于供需互动的频率很低,导致价格的不透明,使得奢侈商品的利润很高,在此诱因的影响下,奢侈品牌注重自身的价值定位与消费人群,彰显出理性与自利。

在市场经济里,自愿性的交易使双方互利,但如果供需任何一方只注重逐利,而忘记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则会影响市场结构,进而影响供需双方的权益。同样,法律是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必对此过于干涉,遵循供需法则,一方面能使市场机制发挥自身的功效,另一方面能使法律发挥有效调控,评价和教育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四、逆向归纳法

逆向归纳法是经济学上根据起始的条件,先计算体系最终的理想状况,然后再一步步地逆推回来,找出每一个环节上该有的作为,描绘出所对应的轨迹。为克服严格法制的机械性,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即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是法学中解决实际问题,利用逆向归纳思维的典型。

好的制度是理性自利的人为降低行为成本、共同解决问题而创制出来的,其对个人而言颇为重要,对国家社会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过程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即便在探索路上付出点成本也是值得的。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繁荣还是萧条,正是看社会是否具备一套良好的制度,国家如若在制度上存在缺位和失效,社会必会为此付出的高昂的成本。

五、社会财富极大

能以价格表示的财富有利于辨认、交换和处理,可以很方便地发挥功能,轻易将财富转换为其他价值,当社会财富越充沛,才能更好地追求其他的价值。财富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追求福祉和快乐的工具和基础,因此决策者在决断时,应当以“社会财富极大”作为裁断的原则。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期,我们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基本权益,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

物质世界的处于因果链条之中,环环相扣,洞悉其中的奥义,是为了在看似无绪的表像下,更好地阐释蕴含的道理,寻找规律,以达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合理存在的事物加以改进,对不合理的实物予以摈弃,使社会处于合理,有序的运作之中,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财富。

法律经济学范文6

关键词:假冒伪劣;农村市场;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20-02

一、关于云南省农村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调查数据分析

课题组在云南省各地州发放了1000份《关于云南省农民消费者权益的问卷调查》,有效回收703份问卷,在被调查对象中受教育程度文盲的为11.81%,小学文化的为24.32%,初中及中等职业教育的为37.84%,高中为13.8%,专科以上为12.09%。家庭年收入低于1万元的家庭达到53.34%,在最近一年家庭最大的消费支出项目中,选择子女教育的有37.84%,当农民家庭中有孩子接受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时,在高中高职阶段孩子的教育支出占了整个家庭收入的19.2%,在大专或本科阶段孩子的教育支出占了整个家庭收入的32.43%。当问及最近一年家庭收入中用于治病的费用时,调查显示治疗费用占到家庭收入10―50%的家庭占37.27%。在问卷中,关于食品消费的专项调查中,有13.11的农民选择在村里的小卖部购买,62.11%的农民选择在乡镇集市或县城的临时地摊、小铺子购买,23.79的农民选择在县城的超市或商场购买。购买影响因素中选择价格因素的农民有66.43%。在关于购买商品时是否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址、保质期等信息,有31.72%的农民表示从不关注这些信息,48.51的农民表示所购食品遇到发霉变质的情况,50.64的农民表示所购食品遇到染色的情况,52.35的农民表示所购食品遇到超过保质期的情况。当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时,52.2%的农民选择价格不贵,自认倒霉。采购电器的影响因素中,选择价格因素的农民有38.41%,质量因素的有41.48%。关于服装鞋帽的专项消费调查中,22.19%的农民选择在乡镇集市采购,所购商品出现掉颜色的21.91%、脱线41.82%、面料易坏62.16%、断底50.07% 、脱胶31.44% 、有怪味74.68%。当所购电器出现质量问题时,77.95%的农民选择找卖家,讨说法,3.41%的农民选择向找工商局投诉,5.41%的农民选择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9.39%的农民选择自认倒霉。

以上数据表明当前农村家庭收入总体偏低,其中用于教育和医疗的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偏高,农村家庭用于其他生活消费的支出十分有限,这进一步说明当前云南省农村家庭对未来的预期支出增加,直接降低了农民的即期消费支出。在购买商品时价格是农民消费者的主要考虑因素,但是对于家电这样的工业产品,农民仍然更为注重质量因素,价格仍然是影响农民消费选择的主要因素。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农民往往选择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乡镇集市或路边摊采购,流动摊点决定了消费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这是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农民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品的基本信息没有特别关注,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往往选择消极处理方式,特别是在诸如食品这样的小额消费中自认倒霉是一种普遍心态。自认倒霉的消极心态使得不良商贩更为无视法律,制假售假猖獗。而面对家电这样的大件消费时,农民遇到质量问题时更多的选择是找卖家、讨说法,在维权方式受阻时,许多农民选择自认倒霉,这表明农民在消费维权途径上方式单一,救济渠道狭窄,他们对于消费者协会调解、诉讼等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而行政监管在农村市场的缺失使得农民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剧。

二、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农村市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较之于城市居民,较低的收入导致农民的消费经验有限,在购买商品时价格因素往往是决定性因素,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面前农民缺乏选择判断能力,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缺失使得制假售假的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个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外部性的出现就是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市场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私人(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偏离的现象。假冒伪劣产品是制假售假者降低私人生产销售成本,增加社会成本的行为,是一种负的外部性影响。市场失灵的出现呼唤政府监管的强化,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市场,由于点多面广,人员分散,市场化进程缓慢,市场主体尚未培育起来,在很多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农村政府对农村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难以实现,假冒伪劣产品长期持续的存在于农村市场,农民消费环境难以得到优化。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解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主要理论,该理论认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消费中,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对于农民消费者而言,他们对例如生产日期、厂址等基本的商品信息都缺乏了解的内在驱动力,更不用说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标准、商品成分、生产流程等内部信息进行了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民由于受到基本教育水平、消费教育的限制,对商品的了解仅仅限于直观可视的商品外观、重量、品相等方面的了解,在关涉食品安全的色素、添加剂、保存方式、生产环境等方面基本上了解的积极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民在辨识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在价廉因素的选择导向之下,农民往往遭遇假冒伪劣产品,即使使用之后辨识出是假冒伪劣产品,受维权成本、维权途径的影响,大多数农民选择“自认倒霉”。制假售假者既缺乏来自于农民的监督,也缺乏来自于政府的监督,因此在农村市场有着发展壮大的生存土壤。

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会出现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往往是凭借直觉和购买经验来选择商品,价格决定因素对其求廉动机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他们对于外观大致相同的商品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知道其内在质量,优质产品由于生产成本较高,在市场上售价较高,对于农民而言,在无法辨别质量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低价商品,这样就产生了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局面,形成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农民与经营者相比谈判能力较弱,这就容易使得经营者偷工减料、减少工艺,使用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来替代正品,这时道德风险就产生了,最终严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造成市场低效率。

农村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既有社会原因,又有制度原因,当我们用经济学的目光来审视的时候,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农村市场的根本原因。

作者单位:马瑜 玉溪师范学院成教学院

李海霞 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杨少英 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马瑜(1971- ),男,云南江川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教学;李海霞(1978- ),女,云南罗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杨少英(1975- ),女,云南江川人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及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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