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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范文1
1严峻的水资源供需形势
据统计,占全球陆地面积的60%的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资源危机。水资源问题将是制约我国21世纪经济迅速发展的首要资源环境问题。目前我国平水年年缺水量358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缺水300亿立方米,因缺水少生产粮食350?/FONT>400亿公斤;1997年,黄河断流长达700多公里,295天无水入海;全国50%以上河长被污染,其中严重污染占10%。21世纪,我国面临着16亿人口高峰的巨大压力,缺水总量将达1000亿立方米。面对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指出,“得认真研究水的问题……,应该未雨绸缪。”
2农业水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水资源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2.1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导致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共存
现行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是一种非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机制,由于造成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共存尴尬局面。众所周知,我国的农业水资源严重短缺,但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水资源浪费极其惊人。我国主要灌区的渠系利用系数只有0.4?/FONT>0.6,即约有一半的水被浪费。例如,我国北方旱区水资源极其紧张,浪费却相当严重,海河流域渠系利用系数约为0.45,引黄灌区下游输水损失达30-50%,河西走廊一些渠道,水量损失竟高达60-80%。
2.2现行体制和政策难以形成有效的节水机制
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导致管理单位失去节水的积极性,如灌区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经营管理自。灌区处于两难境地,具有“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说法,实际上,作为事业单位,没有人事部门下达的行政编制,财政部门不安排事业经费;同时又要求它实行企业办法管理,它既没有法律地位,又受多种限制,不能象企业那样追求利润。现行的政策不利于节水。目前的灌区收入主要依靠水费,在固定的价格条件下,水费的多寡取决于供水量的多少。一些灌区为了获得较多的收益,甚至鼓励多用水,有些灌区虽然节约了水,但被无偿地调给其它部门,无利可图,严重地影响了节水积极性,不利于节水机制的形成。
2.3灌溉工程老化,严重威胁21世纪粮食安全
据统计,全国现有220个大型灌区老化失修,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全国现有111座大型水库不同程度地存在险情。仅以渠道工程老化为例,在被调查的373座渠首建筑物中,严重老化损坏的占70%,失效的占16%,报废的占10%,完好的仅占4%。造成老化的原因是多样的,如自然老化、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规划设计不合理、资金短缺、管理不善等,其中由于管理不善和人为破坏造成老化损坏的占10.9%。如果不对这些老化的工程和设备进行改造和修缮,供水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威胁,那么可能难以支撑21世纪我国人口对粮食的需求。
2.4过度超采,生态环境恶化
由于对地下水严重超采,导致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问题产生,甚至恶化。如在井罐区出现大面积地下漏斗区,全国出现56个漏斗区,总面积达8.2万平方公里,漏斗的出现,引起地面沉降或裂缝,甚至导致海水入侵。例如,全国已发现地面塌陷700点多处,秦皇岛市已经形成32.4平方公里的海水入侵区;黄河流域由于过量不合理使用,多年来不断断流,已经对相关地区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2.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不低支,举步维艰。
由于水价太低,全国平均水费为运行成本的50%左右,导致经营单位亏损严重,生存处于困境,甚至难以维持生存。
3农业水资源管理机制探讨
为了保证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21世纪16亿人口高峰对粮食的需求,改革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势在必行。农业水资源管理机制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系统过程,作者认为,目前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水资源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市、县(市)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秦都、渭城两区水利部门是两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外区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由城区、渭河南规划区、机场规划区、渭河电厂规划区、西南部水源地保护区、沣河东部水源地保护区、东郊水源地保护区、五陵原规划保护区组成,面积三百平方公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下设“咸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咸阳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裁决,负责全市水行政复议和市级应诉、理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审定有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地区水事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县区市应上缴的水资源费;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取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编制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取水单位用水规划;
(八)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政监察大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属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其具体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制定统一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差、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要讲求环境效益。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应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限量开采。在己经超采和地面发生沉降的地区,不准继续加大开来量,不准再凿深井,并应采取人工回灌等补源措施,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提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资源利用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如影响原用水户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凡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制度实施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非企业管理,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办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单项取水工程,年取地表水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砂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地下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开采地下水,井深在五百米(含五百米)以下、三门组顶板以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开来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在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周边外500米内取水,应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年捡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撤销共取水许可权,收回取水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户的用水量进行限制或调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社会总的用水量增加;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环境地质问题;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工艺发生变化;
(五)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干旱缺水季节,当人民生活用水量严重不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其管辖区域内,临时限制、暂停其它取水;或临时调用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水。
第二十二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农村农、林、牧等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市自来水公司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留成统一管理,各级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下列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一)水资源的监测、调查、研究、评价、规划;
(二)城市公用水源建设;
(三)水资源保护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节约用水技术的宣传、推广及节水工程项目补助;
(五)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六)水资源管理设备、装备购置;
(七)水资源智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在计划用水量内按规定逐月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及滞纳金。
超计划取水者,其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共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井责令其停止取水。企业或个人超计划取水,增纳的水资源费从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推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各方必须服从。
第二十七条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严禁向河流、渠道、水库、水塘内倾倒弃土、石、废渣、尾矿、垃圾等妨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
在河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对己造成水污染和破坏的,要采取治理或保护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第三十条对水资源有污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凡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设施和按有关规定建立的保护区、旅游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和破坏。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地质、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水污染源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和发明的;
(四)为维护本办法而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本政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查封取水设施、撤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条件或擅自改变用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限量开采决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侵犯他人取水权或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的;
(七)以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时,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认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管理范文3
水资源要得到合理的配置。首先,管理水资源的水平一定要提高,由此一来,才可让水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的缓解。其次,水资源的配置目标要明确,进行水的合理科学配置,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方面等各方面都需要水,水资源配置需要考虑到很多方向,在水资源进行配置管理时候,应该进行综分析,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要透明化和明确,水资源配置要统筹利害关系,可持续发展要得到确保。水资源在社会各个方向的实际需求为目的,来制定详细的配置方案,节约水资源和生活用水这两个方面都要考虑进去,从而避免水资源浪费。住户,企业,环境保护等因素方面的都需要在水资源配置当中考虑到。水资源的配置需要考虑各个方向的利润,这同时给配置问题带来了难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水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1)以广大民众的需求为目的和以人为本来进行水资源配置,同时确保水资源质量得到保证。人们生活用水得到一定的保证。(2)根据各个企业用水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水资源配置,同时让经济发展得到满足。(3)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和可用水资源量,让水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把管理制度提高。供水紧张的问题得到缓解,以现有的水资源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求。
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
2.1设定环境效益目标
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是保证水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的重要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时应减少浪费并满足社会各方的需求,因此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要重视。水资源的管理力度要加强,首先污水排放的工作要有相对应的标准,同时污水排放量要控制,检测污水指标的工作要严格,以免不达标的污水影响人民生活健康。
2.2设定社会效益目标
水资源的配置要结合社会各方面的实际需求,各个单位用水量要科学统筹的进行分配,当地的实际用水量和缺水量要做好预算,从而根据情况采取优化措施。水资源要减少不必要的分配,水资源的利用率要得到相应的提高,社会各界的用水需求要得到协调,从而让社会效益得到提高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3设置经济效益目标
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水资源,人们生活离不开水,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用水效率的控制。在保证社会发展用水的同时,要减少水资源浪费,降低用水成本,让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保障,实现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4水资源配置目标设定依据
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要结合社会各个方面,不能只对一方面进行开发和研究,这样会导致水资源配置不合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会得到提高,继而使社会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结合各个方向来保证供水充足,把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做好,让水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得到实现。
2.5水资源管理责任
水资源的管理制度要合理,水资源的责任制度要明确,在水资源中存在的问题要有相应的措施,岗位职责要得到加强。水资源的管理要不断的进行优化,提高水资源的有效的管理水平,确保建设水资源的管理体系和水资源配置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社会各界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水资源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持泉城特色,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水利(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充分利用地表水和空中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改善水环境。
第七条市、县(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全市的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和工业用水、灌溉、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发展。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综合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评价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泉水的保护、管理,逐步实现对泉水的先观赏后利用。
第十条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增加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修建拦蓄水堤坝及其设施,充分利用降雨等地表水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地下回灌,补充涵养地下水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拦蓄水堤坝及其设施。
第十一条兴建地表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二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二万立方米(含二万立方米)以上四万立方米以下和在市区内兴建日取地表水二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含四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有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井和其它经批准的单位自备水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计划地限期予以封闭;其它原有擅自开凿的水井,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十日内予以自行封闭。
在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开凿新水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市)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编制本地年度取水计划。
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直接从河流、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外,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时限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不得复制、涂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校后方可启用,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售水。确需转售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有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统计档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
第二十一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补助等。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资源主要补给区及其保护范围。在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污染、阻隔、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地下水资源补给区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二)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乱伐树木;
(三)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市建设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水量、水质、水位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地表水、地下水定期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查明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施工需大量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疏干排水前制定疏干排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毁坏拦蓄堤坝及其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地表水取水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凿新水井、未按规定封闭水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取水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装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转售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取水计划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提供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复制、涂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水资源管理范文5
【关键词】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改进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意义,因此我们国家在水政水资源上进行了巨大的改革,并且进行了科学的管理,依法治水而且需要合理的用水,在一定时期内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能够根据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水平,为我国工农业建设和人们的生活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障。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水资源,水资源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没有水资源人类的一切文明将毁于一旦。可是从目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现状来看,水资源受到了巨大的污染。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我们国家是比较干旱和缺水,虽然我们国家的水资源总量能够在国际上取得较高的名次,可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的人口基数,平均到每个人就显得非常少了。另外一方面我们国家水资源的分步不平衡,南方和沿海地区的水资源特别丰富,而北方与内陆地区水资源就比较稀缺,尤其是山区贫困地区,人均可使用的淡水资源更少,基本上只能维持日常生活,而要进行工农业生产就十分困难。
在某些地方一直以来很多领导都是重建设轻管理,在建设的时候能够制定科学的制度进行施工,但是完工之后的管理工作却做得不到位,特别是责任不明确,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并且许多民众和企业不懂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会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就让水资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日常用水变得越发困难,水价也出现波动,此外水资源的浪费也是特别的严重,城市居民用水不注意节约,造成了巨大的淡水资源的浪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前我们国家的水资源现状不容乐观,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能够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做好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改进探讨
新时期进行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改进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好水资源,另一方面能够让水资源得到科学优化的配置,能够科学高效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能够采用最为合理与科学的措施来保护水资源。最后需要明确的就是在做水政水资源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来依法治水,进行水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用。
1.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思路
必须要以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为当前我们国家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依照国家水政水资源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去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要根据各个地方的真实情况将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利用当成是当前发展的总目标,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科学依法治水,把可持续发展观念坚持到底,让水资源能够不断进行优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效的应用,另外也要注意对水资源实施合理的节约和科学的保护,最大程度的进行科学、合理、高效以及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管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的学习工作,能够在整体中进行不断的创新增强对水政水资源的行政执法力度,在拓宽工作思路的同时提升水政水资源管理的质量。
2.抓好水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需要依据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对我们的环境以及水资源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经过科学的保护现有水资源开发新的水资源,在应用水资源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高效、节约以及要注意循环应用,在对水资源实施积极科学的保护与治理,一定要推行在保护的同时进行开发,在使用的同时进行节约,让我国的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可以进行最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
3.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对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有相应的建设设施,要将水力资源的建设项目作为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地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
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要积极的理顺区域和流域的关系,了解区域的实际情况,强化水量总量的控制与定额管理的方法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机制,使管理的水平和服务的水平得到提高,这样不仅可以使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效地进行,还可以根据各区域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具体管理的方案。
4.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水
首先,要严格取水的许可,规范用水的行为。要对取水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加强对取水的监督,要加大力度有效地控制浪费水资源和胡乱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内的惩罚。
其次,就是对违法用水事件进行严格的查处,维护水事秩序。要对违法用水的行为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坚持依法办案,以此来制止涉水违法事件的多次发生。
最后,就是要严格水资源的收费标准,实现水资源的以收促管。在宣传保护水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纳费用的同时,提高用水住户的缴费意识,收费采取“以大代小,以难带易”地方法,使水费得到及时地上缴,使水利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使其它的管理工作有了资金的保障。
5.鼓励多元化供水的方发尝试
要调整水资源的用水结构,这样才能更好的规划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使城乡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在宏观条件下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鼓励多元化用水,尽量使用雨水、凌汛水作为地区在干旱季节水资源的补给源,尽量保护地区所有的湿地和生态环境,使水资源能够得到好的保持。促进工业供水,使水资源的市场健康,协调、稳定、可持续的发展,使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
6.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把节约用水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宣传核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地学习其他先进地区的宣传和治水经验,做好治水的基础工作,改革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使其得到新的发展办法,要转换管理的观念,推广节水的各种设施,创造一个节水的环境,与此同时,建立一整套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标准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用水节约型的社会。
7.提高管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能力,提高管理的认识,把管理的思路理顺清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的掌握国家的水政政策,认清我国目前水资源的情势,以及新的任务,开展富有创造性和开拓性的工作。立足于实际工作,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和锻炼,不断的开阔工作的视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能力。使管理队伍人员的素质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结语
对于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进行改革,使我国的水政水资源得到更好的使用。要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中注入新的活力、新的思想、新的力量和新的内涵,同时还要对管理人员提出新的要求,使他们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地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水资源的管理机制,开展新的工作举措,为不断的开展水政水资源的创新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1]卢玉莲,孙腊梅,杨晓红.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改进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4(09)
水资源管理范文6
关键词: 跨流域 调水 水库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P343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的水力资源开发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主要河流上可建水利工程的坝址开发程度已经接近饱和。在未来的水资源管理中将更多的从工程水利转向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和有效配置,以水库为依托,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流域之间的水资源有效调配,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将水库管理问题从当前主要的单库或梯级水库的管理推广到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库管理。这类水库管理问题的核心问题是水资源的调配管理,不仅仅和工程、技术有关,还和其他社会、经济因素有关。这也决定了跨地区水库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库管理问题可集中到这些水库之间的水资源调配问题。
一、跨流域水库水资源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管理权限问题
跨一级流域的水库之间的水资源调配通常都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应的调水工程,如引额济乌西延干渠工程就是“500”水库为起点,途经若干区域的相关水利工程,需要多个流域管理机构、多个行政区划之间的密切合作才能够协调完成。这就涉及到水资源的管理权限归属。按照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水资源的管理是采取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划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的管理细则原则上都是以流域划分单元来进行管理权限的认证,但对于跨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权限却没有明确的管理权限认证方法。由此导致了这类跨流域的水资源调配问题处于当前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不明确,由此导致了诸多的相关问题。
2.调水权限和调水资质问题
从理论上讲,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是保障跨流域水库水资源调度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在某个明确了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划内,取水许可证的获取是以行政审批的形式来完成的,流域机构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也是类似的形式。但一旦涉及到跨流域的层面,就会遇到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具有调度权限的机构通常为非营利性的水资源调度机构,而受益者范围则比较广泛,甚至于直接受益对象还并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水资源调配后的经济核算困难。综合上述问题可见,在直接受益对象和经济核算方式不易明确的情况下,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对象都可能存在争议,因此跨流域的水库水资源调配要有效实施自然就面对大量的现实阻力。
3.跨流域水资源调配的规划与经济补偿问题
经济问题是跨流域水资源调配的重要影响因素,就目前的表现来看,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中受益群体(或长期的取水用户)数量在水库的跨流域水源调配中如何合理确定是首要问题,由于普遍缺乏供水方(水库)和用户之间的协定,因此供水方和潜在用户之间都缺乏保障,加之水库的可调水量还受到天然径流波动的影响,更加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了经济核算时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水库在进行跨流域水资源调配时的可行性和经济补偿问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二、对策探讨
1.制定跨流域水资源调配的管理细则
在当前的跨流域水资源调配的管理体系中,尽管已经明确了原则上是按照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划管理,但对于跨流域的水资源调配,尤其是大型跨流域调水却实际上是主要由中央直接决策,流域和地方管理部门的参与程度较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理清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以水库为依托的跨流域调水问题,必须在法律上确立具有详尽权利和义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仅仅依靠中央直接决策和包办。尤其是要理清跨流域调水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问题,构建出上级调度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水库作为跨流域调水的主要源头,其利益归属方主要是地方部门,而跨流域调水的上级调度部门又是实际的调水组织者,因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当前跨流域调水中的关键问题。二是调水工程的管理问题。当前跨流域调水在经济上的主要问题是在规划阶段,表现为对工程规模估计不足,受水区水资源利用状况计算粗糙,导致了这类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经济合理性问题长期存在。因此在制定跨流域调水的规划时就应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在规划阶段应充分听取地方部门的调查意见,尤其是应对受水区的水资源取费标准问题做足够的研究,必须在可承受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应当签订必要的受用水的书面协议,用以保障调水工程基本的经济收益,同时避免出现调水工程完成后受水地区无力承担水费的问题。三是取、用水的管理细则问题。按照调水工程规模来划分,可大致划分出两类基本的取水管理体制。第一类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调水工程,其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应由直接负责的部门组织审查。第二类则是由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最高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所涉及地方行政区划内相关事务的处理。此时按照是否跨越省级行政区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小类。当调水不涉及跨省级行政区、且该调水工程对附近省区的影响较小,则应由省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若涉及到临近省份,则应由流域和相关省份的水利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调水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2.用水管理问题
用水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更多体现在技术层面,其本质是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中能够既需要处理水库自身的调度要求和外调水量之间的关系,又需要对外调水量在各用水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存在水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是采用优化理论,将水库的供水、发电、航运等进行多目标调度,可采用的多目标群决策方法来实现。在制定调水计划时引入群决策机制,在各受水地区之间将调水量初始分配,拟定出满足基本需求的若干个可行方案,并对各方案进行目标偏好的优属度评判,从而构建起基于多目标模糊优选的群决策模型,针对方案决策中决策者对目标偏好的冲突,提出了基于满意度的多目标协商决策模型,以贴近度作为方案优劣的评断。这种多目标群决策方法由于可以充分各用水单位之间的利益权衡和水量分配时的技术性最优,实践表明是一种较优的水库水资源用水分配方法。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见,意义水库为依托的跨流域水资源调配问题从宏观层面的管理体制到微观层面的经济核算,都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既需要解决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中的冲突,又需要解决经济核算时的理论和技术问题,合理配置、调整和平衡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的水环境资源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强, 杨永德, 李英.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问题分析及建议[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7,5(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