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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1
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快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确保综合示范建设工作取得成效。依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函〔202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阶段性验收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了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强化支出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参照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财政和县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验收依据及标准
1、《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函〔2021〕1号),财政部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2、卫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项目执行单位的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
4、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验收时间
2021年6月18日—6月21日(可根据实际验收需要适当延长)。
四、验收对象
项目承办企业。
五、验收内容
(一)阶段性验收内容
一标段:
1、农产品标准化建设项目
积极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唐庄、安都乡等特色农业主要产区为中心开展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为卫辉市鑫福林卫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配置:烘干机1台、门牌标识1个、围挡广告牌1个;为悦农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配置:桃子分拣机1台、门牌标识1个、围挡广告牌1个;为河南省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备:烘干箱1台、金银花鲜花筛分机2台、封口机1台、金银花输送机1台,金银花不锈钢工作台2台。
2、乡镇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在唐庄镇、安都乡等林果、蔬菜、中药材、禽蛋重要农产品连片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基于特色产品需求的预冷、冷藏等基础设施,配置3-5个区域性农产品分拣、包装、仓储、配送中心,适度建立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立我市重要农产品产地和销地跨区域衔接机制,减少农产品流通成本。分别在唐庄镇、后河镇、狮豹头乡,依托卫辉市优质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企业,建设乡镇级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分别为卫辉市徳晟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配备:电动液压叉车1台、桃子分拣机1台;为卫辉市唐庄镇唐韵果树种植农场配备:电动液压叉车1台、桃子分拣机1台;为卫辉市秋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备:冷、冻库各1间,真空包装机2台、电动液压叉车1台;为卫辉市承金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配备:电动液压叉车1台、粉芡加工设备1套、粉皮加工设备1套、仿手工粉条加工设备1台、冷库1间。
3、农产品品牌化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提升“苍峪山”公共品牌效应,提高农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宣传,定制9号快递箱50000个;鲜桃包装箱20000个。
4、农村产品营销服务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扩大本地农特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利用展销形式,扩大我市品牌农产品宣传,在狮豹头乡塔岗村建设卫辉市农产品O2O体验馆1个;对电商大厦农产品展厅进行升级装修;购置展销用帐篷100顶;购置音响1套,话筒1套;打造汲城二村和张武店村两个直播间,并配置直播设备2套;建设了秋惠农产品直播间并采购直播设备1套;建设了5个邮政直播间,并配置了5套设备。
5、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本地农特产品上网、二维条形码扫描等方式追溯,提供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分别为秋惠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悦农果树种植合作社购置溯源监控2套;印制溯源二维码12000枚。
6、市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为打造集电商快递、物流集散于一体的综合物流园区,加快卫辉物流产业发展,集仓储,运输,配送和信息服务等多功能一体,实现集约高效经营,优化卫辉物流资源,配置卫辉市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套。
7、乡村物流服务站点建设项目
合作建设200个物流服务村点,配备站点物流标识200块,物流制度牌200套,安装门头标识18套,配备管理制度牌18套,配备背景墙18个,货架17组,电子秤14台。开发新建物流服务点100个,配备站点标识100块,物流制度牌100套,配置门头标识46个,配置管理制度牌46套,配置背景墙46个,配置重型货架146组,配置高拍仪30台,配置电子秤46台,配置电脑35套,配置电视35台,桌椅35套,配置轻货架51组,台账36本。早期开发的物流服务站点,因运营需要需升级已配置的53台电脑内存,加装一个128G固态硬盘。
新建乡镇物流服务站10个,配置门头标识10个,配置管理制度牌10套,配置背景墙10个,配置货架30组,配置电子秤10台,配置13个乡镇物流服务站LED显示屏13台,配置周转快递包260套,配置快递小票打印机13台,配置物流铜牌13块,配置物流制度牌13套。
二标段:
1、农村电子商务规划和宣传建设项目
为发挥电商示范带动效应和产业引领作用,提供农村基层群众的网销网购意识,形成电商发展全民参与的氛围。 采取升级服务中心宣传氛围等形式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宣传。同新乡市电视台开展合作,宣传卫辉电商带头人,每期节目播出18次,播出节目20期;同卫辉市邮政局开展合作,定制EMS信封1万份;
采购宣传马甲、帽子、T恤各400件。
2、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利用我市技工学校、党校的教育资源和教育场地,以“校企会”合作方式,重点为我市基层干部、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员、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提供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在特色产业集聚的乡镇,利用闲置厂房、基地等空闲基础设施资源,重点面向农民开展电子商务科普工作,实施电商扶贫专项培训行动,提升电商创业就业氛围。在卫辉市职业中专建设一个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基地,在孙杏村镇张武店村、孙杏村镇汲城二村、城郊乡毛楼村豆腐产业园各建设一个电商技能培训基地。
3、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建设项目
针对卫辉市各乡镇、村开展宣讲基础性电商知识普及采购培训设备、设施和物料,分别采购工作记录仪10台、1T移动硬盘10台、彩色打印机1台、单反照相机1台、云台1台等配套物资;采购手提袋(含笔、本)1500套;采购声卡50套、补光灯30套、桌面支架20套;采购学员荣誉证书500个、优秀学员奖杯50个。
(二)一票否决项
1、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2、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4、弄虚作假。
六、验收方法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函〔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次项目验收由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的验收小组,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七、验收要求
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重点查看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八、验收结果
验收完成后需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办单位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市政府委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为推动地方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专项行动由中央、省(区、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市,下同)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各省和试点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包括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和项目预算。各省要将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同时上报。
当年新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申报。
第九条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县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行动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布局情况,也可以由省统筹组织若干个县围绕一个区域支柱产业的不同环节和内容进行申报。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见附2),各县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论证后进行批复。
第十条项目预算的申请和批复
(一)项目预算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预算支出表(见附3),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报送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说明等。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各省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省里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试点县。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地、县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批准的试点县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试点县要充分发挥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将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省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仍然用于试点效果突出的县继续实施专项行动,也可以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户、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和引导农民和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品种。
第十九条省及省以下各级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试点县,科技部、财政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将调减对所在省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安排的用于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3
关键词:黄河;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编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241-01
一、概况
水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使工程管理的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更加突出;调整和规范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关系,确立了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得到了落实。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保障措施
1.搞好工程普查。为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编制准确、完整、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工程管理标准,对辖区内工程情况进行拉网式普查,详细掌握工程现状资料,了解工程各部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维修养护方法。
2.提高方案编制质量。方案编制人员要不断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工程造价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热情,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对待方案编制。
3.正确运用《定额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的主要依据,要认真领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实质,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合理套用定额。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在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资金额度内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水管单位年度普查的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维修养护工程量,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
四、编制内容
东明黄河河务局下辖堤防、控导两类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专项维修养护两部分。
充分考虑本单位所辖工程的运行状况,区分工程类别、堤防工程,应从防浪林边界开始,针对临河护堤地、堤脚线、堤坡、堤肩、堤顶、排水沟、行道林、上堤辅道、背河堤坡、淤背区、适生林、淤区背坡、背河护堤地、防护草皮、备防土石料及标志牌等现状,详细分析各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堤段确定维修养护项目。
对堤防工程整修、堤顶道路与上堤辅道维修、河道整治工程整修安排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为水管单位全年维修养护经费的20%~25%。
五、实施方案的审查与审批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的经历、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往往存在遗漏或不切合实际的地方,实施方案审查时,主管单位、水管单位、养护企业领导和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到会,同时,邀请部分治黄老专家、技术骨干参加。严格按照《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当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和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高标准、严要求,为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
六、建议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4
一、目标任务
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资金筹措
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28处,覆盖服务人口2.9万人,资金筹措方式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8万元,市级财政配套13万元,区级财政配套按市民生办、市水利局资金测算数额足额配套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编制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
五、工程管理
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发改委及时做好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区水利局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区财政局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卫健委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3、严格项目管理。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5
一、目标任务
(一)基本目标
到年底,按照先导区要求全面完成、河环境综合治理任务。
(二)具体任务
1、河道清污。完成34公里、河流域60.8公里,总共94.8公里河道垃圾清理工作。
2、流域两厢畜禽养殖退出。、河流域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关闭退出。其中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应退出栏舍面积为64211平方米;河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应退出栏舍面积为38098平方米,总计102309平方米。
3、生活污水处理。以四格化粪池、小湿地等形式完成、河流域两厢200米范围内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其中有建设任务1057户,有建设任务909户,总计1966户。
4、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完成、河流域沿线湖南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项目范围
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为含浦、两镇21个村,其中镇为等13个村(社区);含浦镇为等8个村(社区)。
三、工程投资
环境治理四大主体工程总投资约1060万元,其中按流域划分为流域约580万元,河流域约480万元;按工程内容划分为河道垃圾清理约190万元,流域两厢畜禽养殖户退出约515万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约355万元(工程量和投资明细详见表1、2)。根据《先导区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拨”资金支持办法》(先管发[]27号)补助标准,先导区将提供“以奖代拨”补助约800万元,余下260万元资金缺口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含浦、两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联系各镇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主抓项目实施,明确责任到人。
(二)宣传发动。印发《关于市区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通告》,明确整治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项目实施。在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两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河道垃圾清理由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进行全面清污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全年河道清洁;畜禽养殖退出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责任书,村组与养殖签订合同,确保在年底关闭退出;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区环保局统一设计,镇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月30日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四)总结验收。年12月初由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验收后报先导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结算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实施统筹调度,含浦、两镇要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村、社区要由书记主任亲自抓,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范文6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