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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刑法,刑罚理论,刑罚目的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
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1]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2]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3]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4]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
(一)刑罚报应目的的论证
1、正义
正义是报应论的理论基础。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正义是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它往往成为一种行为或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5]刑罚制度同样也要合乎正义,而报应就是这种刑罚正义的体现。首先,报应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有罪必罚,无罪不罚。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其次,报应还要求将刑罚惩罚的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6]
2、常识
常识是报应论的知识基础。报应作为一种常识,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例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深入人心。[7]因此,只要这种常识仍然在社会通行,报应就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3、伦理
伦理是报应的道义基础。报应作为刑罚目的,体现了刑罚的道义性。刑罚是一种法,它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要求具有合法性,而且要求合乎伦理性。刑罚的报应性,就体现了伦理上的必要性,使刑罚不满足于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而具有内在的道义根据。
(二)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罪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8]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法律报应
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9]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四)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
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作为报应的根据,而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作为报应的基础,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但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是对已然的犯罪的一种报应,对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伦理的与法律的评价,使刑罚兼具伦理上必要性与逻辑上之必要性,从而体现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尊严,因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具有内在同一性。
二、刑罚的预防目的
预防是指对某一事物的预先防范。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同样是一种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存在个别预防论与一般预防论之分。预防观念经历了从威吓到矫正的演进过程。尽管各种预防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预防刑论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即根据未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因此,预防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前瞻性理论。
(一)刑罚预防目的的论证
1、功利
如果说,报应关注的是正义,那么,预防关注的是功利。功利,英文为utility,与价值、效益属于同类范畴,主要是作为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价值标准而使用的。[10]根据功利原理,国家之所以设置刑罚,主要是因为它所蕴含的剥夺能够造成痛苦,使之成为犯罪的阻力,实现遏制犯罪产生的效果。其中,贝卡里亚、费尔巴哈意图通过法律的威吓而预防犯罪;而龙勃罗梭、菲利则意图通过矫正而预防犯罪。无论是威吓还是矫正,都意味着对刑罚功利效果的追求。
2、目的
预防论是一种目的论,可以说目的是预防论的知识基础。预防论认为刑罚不是一种人或者社会对犯罪的本能或机构的反映,而是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即预防犯罪。[11]离开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就是盲目的,缺乏存在的正当性。
3、经验
预防论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它不是对刑罚的一种纯粹的哲学思辨,更是关注刑罚在社会生活中的效果,将其建立在日常社会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12]因此,预防论是一种更为现实的观点,关注刑罚的实际作用。
(二)个别预防
个别预防,又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个别预防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肉体折磨而实现的,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者割其势,等等,使犯罪人丧失犯罪能力,正如中国晋代思想家刘颂所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13]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的勃兴,这种残酷的刑罚受到猛烈抨击。以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论得以产生。矫正论注重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生理与心理的矫治方法,便犯罪人复归社会。
(三)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吓,威吓是借助于刑罚的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种威慑阻吓效应。古代社会刑罚威吓是建立在恐怖之上的,并以人的肉体为祭品,这是一种感性的威吓。以恐怖为特征的刑罚威吓是专制社会的特征。[14]当各种专制社会需要以恐怖来维持的时候,刑罚就成为制造恐怖的工具。以肉体威吓为特征的专制社会刑罚的一般预防理念的建议。其中,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最为著名。费尔巴哈提出了用法律进行威吓这句名言,认为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发犯罪的意念。[15]在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之后,又发展出追求多元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多元遏制论[16]和以忠诚为内容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17]
(四)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
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罚预防的对象上有所不同:个别预防是以已然的犯罪人为作用对象的,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再次犯罪;再一般预防则是以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为作用对象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上的其他成员犯罪。尽管在预防对象上存在差别,但无论是个别预防还是一般预防,其共同目的都在于预防犯罪,由此决定了两者本质上的共同性。不仅如此,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还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例如,刑罚威慑功能中,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是辩证统一的,将两者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如果只考虑个别威慑而不考虑一般威慑,个案的处理效果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样,如果脱离个别威慑,过分强调一般威慑,甚至为追求一般威慑的效果不惜加重对犯罪人的刑罚,这是有悖于公正的。
三、刑罚目的二元论
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18]与预防主义[19]之争,前者主张以报应为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目的,两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报应与预防是否一定势不两立难以相容?对此思考的结果便是一体论的崛起。[20]一体论的基本立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预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21]一体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态:[22]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区分的一体论
该论认为,刑罚具有报应与预防两方面的目的,这是从既存刑罚规范所必然得出的结论。对于自然犯的惩罚,其根据在于它们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刑罚之于此类犯罪,目的主要是表达社会谴责,道义报应是其渊源所在。而法定犯,并未违背社会道德,即便违背道德,道德罪过的程度也相当轻。刑罚之于它们,纯系出于社会功利观念的要求,即仅仅是因为社会试图阻止其发生,才动用刑罚予以处罚。
(二)痛苦与谴责相统一的一体论
该论认为,刑罚既蕴含着痛苦,也潜藏着谴责。[23]刑罚给人以痛苦的属性产生于威吓的需要,其根据是预防犯罪,即以痛苦相威吓,使犯罪保持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而刑罚的谴责性则有着独立于预防犯罪之外的根据,它不是针对犯罪人将来的行为,而是针对其已经实施的犯罪本身,也就是说,无论犯罪是否具有道德罪过,它们至少是错误行为,必须予以谴责,刑罚的谴责性便由此而生。因此,刑罚的痛苦性以功利为根据,其谴责性则以报应为根据。
(三)刑事活动阶段性的一体论
该论认为,刑罚根据应视刑事活动的阶段性而定。[24]刑事活动分为立法、审判与行刑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刑罚的目的也表现为三个方面。刑罚之在立法上的确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受惩罚以及应受多重的惩罚,主要取决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即是说,只有社会希望遏制其发生的行为才应受刑罚惩罚。在审判阶段,刑罚的裁量则以报应为根据,即只有对犯罪的人才能适用刑罚,对具体犯罪人所处的刑罚的分量应该说与其犯罪的严重性发程度相适应。至于行刑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是个别预防。对犯罪人是否实行执行已判处的刑罚,实际执行刑罚的方式,以及实际执行的刑罚的分量,均应以个别预防为根据,即应与教育改善犯罪人的需要相适应。[25]一体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超越了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之争,试图将报应与预防兼容在刑罚目的之中。[26]我认为,一体论的思想是可取的,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刑罚目的二元论的命题。
首先,报应与预防是否截然对立,即两者是否存在统一的基础?我认为,报应与预防虽然在蕴含上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之处。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正当性,反对为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而违反刑罚正义性。但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的情况下,可以兼容预防的思想。[27]同样,预防主义强调刑罚的功利性,反对为追求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不顾刑罚功利性。这种刑罚的报应目的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兼容报应的思想。[28]可以说,没有脱离预防思想的绝对报应,也没有脱离报应思想的绝对预防。从更深层次上说,报应与预防的关系是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报应体现了刑罚的正义性,正义要求某一事物的存在要有其内在的正当根据。表面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建立在罪有应得的基础上。报应是决定着刑罚正当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机能的体现。预防体现了刑罚的功利性,功利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失其正当性。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以预防犯罪为根据。因此,预防是决定着刑罚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护机能的反映。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29]
其次,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还存在一个如何统一的问题,即是以报应为主还是以预防为主?一般认为,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的体系中并非并列的关系,报应是对刑罚的前提性的限制,而预防是对刑罚的价值性的追求。前者可以表述为“因为”,后者可以表述为“为了”。[30]我认为,“因为”与“为了”都是人的行为的内在根据。在刑罚中,因为一个人犯罪才惩罚它,表明刑罚的这种报应是正当的;为了本人和其他人不再犯罪而加以惩罚,表明刑罚的这种预防是合理的。当然,就报应与预防两者而言,我认为应当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义的。超出报应限度的预防尽管具有功利性但缺乏正义性。[31]
最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并且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指的是在刑罚总体上以报应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附属目的,从而保持刑罚的公正性与功利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在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报应与预防没有轻重之分。我认为,在刑事活动中,应当同时兼顾报应和预防这两个目的,但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两者又有所侧重:(1)刑罚创制阶段,实际上是刑事立法的过程。在这一阶段,立法者考虑的是需要用多重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因此,一般预防的目的显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对一般预防的追求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并且,在对不同犯罪规定轻重有别的刑罚的时候,又应当兼顾刑罚的报应目的,使两者统一起来。(2)刑罚裁量阶段,司法者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因而是以报应为主。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兼顾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使两者得以统一。(3)刑罚执行阶段,主要是指行刑过程。在这一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情节,采取有效的改造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因此,个别预防成为行刑活动的主要目的。但这一目的实现同样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例如减刑与假释都受到原判刑期的限制,以免过分追求个别预防效果而有损于报应与一般预防。
「注释
[1](注:英国学者指出:在英文中,报应一词为Retribution,指对所受的损害回复、回报或补偿。有时它被视为惩罚的目的之一,如满足由受害者自然产生的报复或报仇的本能要求,但相当大的社会范围内也可以适用,可以被看作是由社会强制进行的有节制的报复。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772页。)
[2]例如,康德的道义报应与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之间就存在这种差异。道义报应是以道德义务论证报应的正当性,并由此引申出等量报应的观点;而法律报应是以法律义务论证报应的正当性,并由此引申出等价报应。关于上述两种报应论的比较,参见拙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3页。
[4]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5]美国学者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6]英国学者哈特将刑罚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出:在刑罚的概念与所有权的概念之间有着值得考虑的相似之处。就所有权而言,我们应该把所有权的定义问题、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种应该维护的好制度与个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变得有资格获得财产以及应该允许他们获得多少财产的问题区分开来。我们可以将此称之为定义问题,总的正当目的问题以及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又可细分为资格问题与分量问题。为此,哈特区分了总的正当目的的报应与分配中的报应。分配中的报应的正义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责任(可以惩罚谁?);(2)分量(应受何种惩罚?)。参见[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以下。
[7]荀况指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者也。”这里的不知其所由来,说明这种报应观念已经演化为人所共知的常识。)常识是一种社会的通识或者共识,它虽然不是一种理性思维的结果,但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是这种常识,为报应论提供了社会支持。(注:德国学者指出:在这里,直觉—形式主义理论又一次得到了常识的支持。常识也许会这样地来回答为什么要惩罚罪犯这个问题:哦,这当然是正当的,而且是因为他应当受到惩罚,这难道有什么奇怪的吗?康德和黑格尔也这样说道:“这没有什么奇怪的;惩罚是绝对命令的要求;惩罚是邪恶的逻辑的必然结果!”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4页。
[8]道义报应论为康德所主张,康德虽然承认道德与法的区别,但又肯定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具有同一性,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德国学者文德尔班对康德的思想曾经作过以下评论:自由是康德全部实践哲学的中心概念,他又把自由当作他的法学基础。法律的任务就是制定一些条例,用这些条例让一个人的意志按照自由的普遍规律同另外一个的意志结合起来,并通过强制执行这些条例以保证人格自由。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我们观察到在这个思想结构中,康德的道德学原则是怎样在各处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国家刑法之建立并不基于要维护国家的权力,而是基于伦理的报应的必然。参见[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765页。
[9]法律报应注重从犯罪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根据。黑格尔指出: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认为刑罚即被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10]英国学者边沁指出: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向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是那个人的幸福。参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2页。这里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对功利的经典性说明。边沁认为,功利是社会统治的基础,同样也是法律的基础。
[11]预防论也可以称为目的论。1882年,德国学者李斯特在马尔布赫大学所作题为“刑法的目的思想”的就职演说中提出了目的刑主义。李斯特从目的刑主义出发,阐述了刑罚从盲目的、本能的、冲动的行为,到合目的性的进化过程。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07页。
[12]德国学者指出:令人鼓舞的是刑法学正在开始抛弃思辨哲学的纯粹形式主义观念,并正在转向目的论观点。我觉得黑格尔对悟性的即因果性观点的轻蔑态度在这个领域中的影响尤其恶劣。它导致对惩罚的效果问题的完全忽视。目的论理论一方面搞清人们注意犯罪的原因,另一方面又让人们注意惩罚的效果;人们可以指望这种理论将在对付犯罪方面表现得更为成功。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526页。
[13]参见:《晋书·刑法志》。
[14]孟德斯鸠精辟地将恐怖视为专制政体的原则。因为在专制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托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权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但是在专制政体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消灭的时候,而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的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所以人民不再有保护者了。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页。
[15]关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参见拙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16]多元遏制论不再把刑罚威吓当作一般预防的唯一手段,而是追求多元的一般预防作用。例如挪威学者安德聂斯指出: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有三:恫吓,加强道德禁忌(道德作用),鼓励习惯性的守法行为。参见[挪]约翰尼斯·安德聂斯:《刑罚与预防犯罪》,钟大能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17]积极的一般预防是相对于消极的一般预防而言的。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刑罚清楚地并且高度地使刑罚后果所归属的行为承受了一种可能性,一种必须普遍地把这种行为作为不值一提的行动选择来学习的可能性。这种选择的无价值性是如此理所当然,以致于它要作为不可经历的选择而被排除掉。这不是威吓意义上的一般预防,而是学会对法律的忠诚意义上的一般预防。在雅科布斯看来,这种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消极的一般预防是存在区别的: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这里,刑罚-与在消极的一般预防那里不同-不是指向被认为是必须能威吓的作为潜在的未来的犯罪人的生产源的群体,刑罚更多地要以忠诚于法的市民为对象。参见[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18]报应主义亦称绝对理论(Dieabsolutentheorien),是以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意义与目的的理论。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58页。
[19]预防主义亦称相对理论(Dierelativetheorien),是以预防思想的基础的刑罚意义与目的的理论。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63页。
[20]一体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如学者哈特所指出:围绕刑罚制度的困惑与日俱增。对这一制度的任何在道德上讲得通的说明,都必然表现为诸种性质各异且部分冲突的原理的一种折衷。参见[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我国学者指出,当代西方学者在刑罚根据问题上基本持折衷态度,试图从对诸处刑罚根据论的扬弃、中和与整合中找到一种对刑罚的根据趋于完整的解释。由此形成了取代传统诸说而成为西方刑罚根据论之主流的所谓刑罚一体化理论。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57页
[21]一体论亦称综合理论(DieVereinigungstheorien),认为刑罚之意义与目的陶在于公正地报应犯罪之外,尚在于威吓社会大众,以及教化犯罪人。惟因报应、威吓与教化等刑罚目的,在本质上存在对立矛盾之处,故必须调和此等对立现象,将各种不同刑罚目的间之矛盾,减至最低限度,而能并存互助生效。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台北1998年增订6版,第696页。
[22]我国学者指出:一体论以融报应与预防为一炉为特色,但是,不同的一体论者在为什么要与怎样将两者相结合问题上所持主张各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一体论模式,包括:费尔巴哈模式、麦耶模式、奎顿模式、哈特模式、帕克模式、6哈格模式、曼可拉模式、赫希模式、帕多瓦尼模式。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23]我国学者将赫希的这种一体论称为该当(DesertDeservedness)论。赫希指出:刑罚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适用严厉的处理与施加谴责。施加谴责意味着国家代表其公民的利益表达对此类行为的否定。刑罚的谴责性构成适用严厉的处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证明刑罚的正当性的因素。参见邱兴隆:“刑罚报应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274页。
[24]日本学者将这一种一体论称为分配说。所谓分配说,就是与立法、审判上的适用和行刑三个阶段相适应分成报应、法的确认和教育三个概念,参见[日]福田平、大zhǒng@①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页。
[25]刑事活动阶段性的一体论可以说是一种通论。例如意大利学者认为,报应论,特殊预防论和一般预防论的共同缺陷在于忽略了刑罚是一种变化的事物,不是僵死不变的东西,在法律实践的三个阶段(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中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刑罚在法定刑阶段主要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刑罚在司法阶段,其标准应该是报应和特殊预防。刑罚在执行阶段应着重发挥特殊预防功能。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以下。
[26]日本学者提出了刑罚的复合性的命题,指出:刑罚作为今日的文明国家所维持的文化制度,其内容、性质决不是过去的作为学派之争的对象所议论的那种简单的东西,不是报应刑主义或者教育刑主义这种一方面的认识所以穷尽的,现实的刑罚中,有报应的要素也有教育的要素,有赎罪的要素也有社会防卫的要素,有一般预防的要素也有特别预防的要素,这种种要素已经浑然一体,鉴于刑罚的复合性质,只要这种运用作为整体能够发挥刑罚的机能,它就是适当的运用。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
[27]康德是一个最大限度的报应主义者,但在报应的前提下,康德并不反对功利追求。康德指出:他们(指犯罪人—引者注)必须首先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28]贝卡里亚是一个典型的预防主义者,明确提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但又强调刑罚的正义性,以致于美国学者戴维指出:贝卡里亚始终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治于一炉,而且他一般更强调前者。参见[美]戴维:“切萨雷·贝卡里亚是功利主义者还是报应主义者”,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5期。我国学者黄风也指出在贝卡里亚的刑罚思想中存在着相对讨论与绝对论这一难以协调的矛盾。参见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我认为,贝卡里亚在整体上是一个预防主义者,但这种预防思想同时受报应观念的限制。
[29]关于公正与功利的统一,可以参考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对于公正与秩序之间关系的论述。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有,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这一论断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当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标,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几乎每从事一定的行动他们就发现其目的相左时,这种质疑便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当这二主为共同的主要目标奋斗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相互合作,而只在相对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扬镳时,对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务就显然不会排斥对另一位的服务。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护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socialorder)。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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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山旅游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1.旅游产品类型单一。乐山旅游资源丰富,但旅游产品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占有份额一直较低,尤其是海外客源市场份额低。主要体现在:旅游产品类型单一、产品市场吸引力不强。乐山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大世界遗产景区共同构成国际旅游区,但旅游产品主要以游览观光为主,内容单一,缺乏多样性产品,特别是缺乏能留得住游客的旅游产品。
2.旅游客源市场开拓不够。全市尚未完全形成统一的整体宣传营销机制,客源市场定位粗放,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力度不够,旅游客源结构改变不明显。在来乐山旅游的游客中,四川省内游客依然占据来乐国内游客的大市场,重庆仍是乐山市省外国内游客的第一客源地,消费能力较强的远距离游客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的游客量增幅不大。
3.休闲旅游资源开发不够。在观光型旅游占主导地位强势之下,受国内旅游发展状况及长期以观光型旅游为主的影响,乐山有大量非常适合休闲旅游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一是重游览项目建设,轻休闲设施配套,对休闲旅游项目及休闲度假配套设施和服务重视不够。二是重观光型旅游,轻休闲体验游。当前,乐山市休闲旅游产品设计没有突出休闲旅游的特点,休闲旅游产品开发多停留在“农家乐”水平,不能满足休闲旅游不同的细分市场和同一市场的不同需求。三是重景观项目打造,轻文化内涵挖掘。乐山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深厚,但长期以观光型旅游为主的旅游方式,客观上迟滞了乐山名山、名佛、名城、名人等特色文化的挖掘,与旅游发展的有效结合不够。
二、乐山旅游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200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是要实现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要在“好”字上下功夫,实现“好”与“快”的有机统一。
旅游业转型升级给乐山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政策机遇和空间机遇,乐山建设西部次级交通枢纽也给乐山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区位机遇。乐山如何抓住这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城市建设和旅游业发展中突出历史文化特色、山水生态特色、休闲度假特色,实现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乐山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乐山城市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乐山旅游发展的必然选择。
1.突出“山水佛”的结合,发挥乐山的旅游优势。从国内外的旅游资源看,单纯以某一资源作为乐山旅游定位的基础,都不可能有绝对的优势,唯有山、水、佛三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乐山旅游的最佳优势。乐山素有“天下山水之观在蜀,蜀之胜曰嘉州”的美誉。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绕城而过,而地处三江汇流的乐山大佛,有“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之美誉,并与乐山城隔江相望。古有“上朝峨眉、下朝凌云”之说。1996年12月,峨嵋山—乐山大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山水佛”的结合,这是乐山旅游业发展的绝对优势。首先,朝拜乐山大佛,祈福峨眉金顶,是感恩祈福旅行的首选之地。乐山大佛、峨眉山要深度挖掘浓郁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内涵,将历史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努力实现佛教文化、道教文化及川西南民俗文化的相融共生。同时,要利用汉传佛教寺院—大佛禅院这个龙头,进一步挖掘佛学禅文化,使灿烂的佛教文化与峨眉山山城自然景观高度融合。其次,要充分利用乐山山水相临、景城一体及贯穿城市的各类水系和田园等优势自然条件,以城市周边青山为屏障,城市“绿心”为中心,以河流、道路为生态轴线,建成开放型、放射状的生态走廊。第三,以城市规划建设和水利综合开发建设为主,重点抓好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以及峨眉河、虎溪河的建设治理,建设滨河休闲绿地;整合水景资源,打造沿河两岸交相辉映的城市夜景。要充分利用岷江航电梯级开发的契机,通过提升并控制水位高度,形成乐山广阔平缓的三江水面,在三江水域开展水上游览活动。配置夜航设施,引导夜间消费,营造“桨声灯影里的夜嘉州”、“凌云乌尤暮鼓晨钟禅乐”“、三江河畔晓风残月”等意境,凸显宁静优雅的夜生活氛围[3],真正感受乐山乐水、乐在其中之妙。
2.突出生态环境基础,体现乐山的生态景观。
乐山除拥有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外,还有一处面积约10.2平方公里,被誉为“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城市“绿心”。这些以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的城市景观是乐山重要的生态资源,这是乐山旅游的突出优势。乐山要在合理保护、有序开发城市“绿心”的基础上,依托岷江、大渡河和青衣江,以营造人与自然、市民与农民、城市与农村和谐发展大环境为方向,推进中心城区周边自然生态保护和绿化景观建设,打造田园生态风光带、都市农业示范带和生态涵养林带。同时,以峨眉河为纽带,在主城区西部,按照城乡统筹规划理念,完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东连乐山大佛、西接峨眉山的生态廊道、休闲绿道,整治村落风貌,构建独具特色的“田园生态风光带”;沿乐井路方向,在主城区东部,按照现代城市要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的思路,建设城乡互动、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都市农业示范带”;以深丘山林为基础,在主城区北部,市中区与夹江县、岷江与青衣江之间,建设为大城市提供充足氧源的“生态涵养带”。完善城市景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3.突出文化底蕴与民俗文化,丰富乐山的旅游资源。历史文化涵养着一座城市的风骨和灵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乐山,三千年城市历史积淀深厚,古民居、古城墙、古遗址、古建筑为代表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众多,成为深具个性和吸引力的“乐山符号”。同时,独具特色的名人文化、小凉山彝族文化、峨眉武术文化、三江文化、茶文化、乌木文化、造纸文化、盐文化等形成了多彩富集的文旅宝库,构成了乐山文化底蕴中最具差异性资源和最显著优势。
乐山势要依托深厚的“名山、名佛、名人、名城”资源和丰富的民族民俗文化资源,打造历史文化产业和民族民俗文化产业发展基地。首先,推出一批国际生态文化旅游区、国际文化旅游园、文化旅游街区、佛文化园等文化旅游项目集聚区建设。其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对夹江手工造纸、年画、沐川草龙等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传承,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第三,依托罗城古镇、嘉阳小火车、峨眉武术和民间文化艺术等开发特色休闲旅游产品。第四,加快“嘉定坊”、“嘉州长卷”建设,营造“景城一体”的文旅产业典范,极力彰显乐山码头文化、佛文化、青衣文化、名人文化的聚合魅力。第五,定期举办乐山旅游大佛节,依托乐山大佛和佛教圣地峨眉山,将观光游览、佛事、文化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集中展示乐山的佛文化、古文物、名山名景点和地方民风民俗的精华。第六,强化乐山演艺产业与旅游业的结合,运用现代高新技术,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打造旅游文化商演品牌,建设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和购物中心,提升“娱”、“购”两个薄弱环节发展,增强乐山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和魅力。
4.整合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提升乐山的市场竞争力。
乐山除拥有世界知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峨眉山、乐山大佛以外,还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马边大风顶、国家地质公园大渡河峡谷、国家森林公园峨边黑竹沟、沙湾美女峰等山地资源,以及乐山大佛景区三江汇流、五通小西湖、平羌三峡、大渡河金口大峡谷等水域资源,都是自然造化、钟灵毓秀的难得精品。在特色文化和资源方面,嘉州古城、城市绿心、峨眉武术、民间艺术、民族文化、乡村旅游等都颇具魅力、深受欢迎;特别是被誉为“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活化石”、“原生态的工业革命景观”、被列入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工业遗产名录的“嘉阳小火车•芭石铁路”,更是吸引了大量海内观光、休闲游客。但乐山旅游资源和产品整合度不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乐山的旅游产品进行适度整合,开发旅游新产品。要保持乐山市为旅游依托的中心城市地位,以乐山—峨眉山为双核心旅游区,周边郊县包括沙湾、五通、夹江、犍为、井研等区县的部分景区为内辐射环,把较远的马边、峨边、金口河及沐川等区县的景区作为外辐射环,形成乐山大旅游圈。即发挥“乐峨国际休闲度假旅游区”作为休闲度假旅游区、世界遗产旅游供给基地、区域性旅游集散中心的综合,使乐山既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又成为游客转往周边景区的集散地,带动周边区县旅游业蓬勃发展;打造夹江—沙湾—峨边—金口河自然人文生态风情线和井研—五通桥—犍为—沐川—马边民俗文化特种体验旅游线[4]。乐山—峨眉山核心区以其旅游产品的垄断性满足国内外游客,占领国内和国际旅游市场的份额,辐射环为城市的民俗风情旅游环,以满足川内及本地居民节日休闲旅游。
5.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完善旅游配套服务体系。
讨论法论文范文3
一、轮候查封的主体除了法院可以实施以外,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实施?
关于轮候查封的相关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早作出相关规定的,在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从《查扣冻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推出,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或是其他动产物权进行查封时,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相关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物作出处理后,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一般而言,《查扣冻规定》明确了轮候查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司法处置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诉法对侦查阶段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查封不动产的权利。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扣的范围是动产的赃款赃物,没有查封不动产的权利,综上所述,轮候查封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
二、轮候查封的轮候者的查封生效时间是什么?
轮候查封的轮候者的查封生效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前一顺序已经生效的查封已经超过查封期间没有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前一顺序查封的失效时间就是下一顺序轮候查封者查封的生效时间,查封效力的期间就是查封裁定中所确定的查封期间;第二,第一顺序的查封者完成对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之后,余下的财产权益转由下一顺序的轮候查封者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轮候者的查封生效时间就是第一顺序的查封者的司法处置者转移司法处置权的时间。
三、轮候查封的第一顺序查封人进行司法处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时候是否要求其他轮候查封者解封?
法院审判、执行权存在唯一性和独立性,“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查封”,它只有一种“预期”效力,轮候查封实质上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第一顺序查封者在进行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其他轮候查封者的同意,由于其他轮候查封者的查封效力并没有实际产生,被处置的财产在过户时也不需要其他轮候查封人的解封为先决条件。
四、轮候查封与物权抵押权同时并存时如何行规范行使权力?由那一个权力机关行使司法处置权?
讨论法论文范文4
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现有的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还可以维持,还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要改进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事务方面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一、发展环境面临两重性
从总体上说,“十二五”时期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面临的制约条件也在增加。
第一,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时期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时期,巨大的需求潜力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通常被认为是缺点,但这一特性可以使庞大的需求潜力分阶段释放,从而使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更长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又是一个优点。但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制约着需求潜力的发挥。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特别是投资的高速增长,新的结构性矛盾也在积累,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取得进展,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条件继续改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这次危机中中国出口在总量下降的同时份额上升,对中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直接检验。另一方面,中国总体上仍然处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的中低端。“十一五”期间中国服务业的比重基本没有提高,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水平等都有待提升。
第三,中国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仍会继续保持并得到质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中国高素质劳动者群体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新的以“较低成本、较高受教育程度和素质”为特征的人力资源新优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劳动力等各类要素成本都在上升。中国发展所依赖的低成本竞争优势虽然还可以保持一段时间,但逐步减弱的趋势已经出现。另外,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显现,导致“人口红利”逐步减少。
第四,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较大,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环境状况出现局部改善,但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对发展的制约总体上没有缓解,有些方面还在加剧。与此同时,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呈现增多趋势,提高应对和处置危机能力,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面临新的挑战。
第五,“十一五”期间,社会发展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诸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社会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区域差距趋于缩小。但社会发展滞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和基本保障水平差距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
第六,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形成了既独具特色和优势、又符合市场经济通行原则的经济体制,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再次显示了中国独特的体制优势。“中国模式”也成为一个时期来的热门话题。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发展方式存在的诸多矛盾,都与这些深层体制问题相关。
二、发展模式要适应阶段要求
从这个角度说,“十二五”期间要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内需与外需之间、储蓄与消费之间的结构不平衡,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二是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要素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减弱的压力日益增大。三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在传统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有所加剧的同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又成为我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挑战。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协调。
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可归结于一个主要矛盾,即现行经济发展方式与新阶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我们认为,应当把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作为十二五期间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
发展方式或“增长模式”的转变已经讲了许多年,之所以没有取得全面的、实质性的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发展阶段有关,也就是说,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现有的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还可以维持,还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过去可以维持的一些因素已不具有可持续性。例如, 危机后由于美国等储蓄消费结构的改变,中国的出口市场将面临结构性改变;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很可能使一些行业原有的基于低成本竞争的商业模式无利可图。
二是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了30年,估计这样的增长势头还可以延续十年左右。当然,这方面的估计有较大差别。但增长的中低速度时代总是要到来的。中国现有的增长模式是“速度效益型”的,低于7%,相当大量的企业是要亏损的。
三是一些年来的投资高速增长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之所以有风险,说到底还是一个发展方式的问题。只有重视并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才可能控制已有的风险,并防止形成新的问题,才可能使中国经济在以后的发展中减弱或避免大的金融动荡的冲击。因此,“十二五”时期很可能是一种重要的转折期。如果发展方式的转变没有实质性推进,将会面临突出的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
三、推动政策调整实施四大战略
我们认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第一,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城镇数量、城镇人口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到20xx年,我国城镇化率由17.9%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0.93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07亿。即便如此,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仍落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持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使大多数农民不再是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少数继续从事农业的人群走上产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扩大内需的最具潜力的领域。
推进这项战略需要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支持。首先要促进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长,为此需要放宽准入限制,特别是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竞争,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正确处理产业结构升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职业培训等。同时,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要积极而稳妥地调整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比如,有些地方探讨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有关政策应逐步完善。
第二,以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战略。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显偏低。20xx年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4.4%,社保与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10.9%,此两项合计占比为15.3%,比人均gdp3000-6000美元阶段国家平均31.4%的水平,低了整整16.1个百分点。
假设政府支出结构从20xx年起,能逐步向同等发展阶段国家平均水平调整接近,到2015年医疗卫生、社保与就业两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上升到28%(平均每年上升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保持教育的持续投入,并不断提高均等化水平。经初步模拟测算,到2015年,我国居民消费率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居民消费占gdp比重有望超过40%。20xx到2015年6年中,各年平均可带动居民消费增加约1.3万亿。
以国有企业的收益和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我国有一个初步研究,如果把部分国企红利和部分增长收益以社保预算基金的方式集中起来,每年可以筹措4500亿元到7000亿元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社保基金提供重要支持,由此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新形势下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承担的特殊职能、所起的积极作用。
要改进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事务方面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
第三,提升中高端产业竞争力为重点的产业转型升级战略。
近年来各种要素价格快速上涨,企业低成本竞争优势的空间逐步缩小。据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我国制造业平均工资上涨了约70%,平均每年增长13.7%。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同时,土地价格也不断攀升。可以预见,未来要素成本上升和原有市场空间缩小的压力仍将会持续。保持我国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稳定和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必须在保持和延续原有中低端竞争力的同时,逐步培育和形成产业的中高端竞争力。
四、国际经验表明,处在产业中高端的竞争力,才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有潜力出现这类产业的领域,包括体现国家战略要求,由国家直接大量投入支撑的产业,如航空航天产业,大飞机计划的实施;具有显著市场和生产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如钢铁、有色、化工、汽车等产业;以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为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研发设计能力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电信设备制造行业;以劳动密集和产业配套优势为基础,同时具有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等优势的产业,主要是轻工、纺织服装、部分电子机械等产业;由于技术重大突破,形成新的技术平台和发展机遇的产业,如平板电视对电视行业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机遇,汽车、电子通讯、互联网等领域也酝酿着这样的机遇;从全球范围看处在技术前沿的新产业,如新能源、环保、物联网等。当然,哪些产业有长期竞争力,将取决于市场竞争。
第四,以促进节能减排增效和生态环境保护、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重点的绿色发展战略。
讨论法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讨论法论文范文6
从理论和实践来说,开展对外贸易可以通过实现规模生产和参与竞争提升技术水平来实现多个方面的利益。
在没有对外贸易的情况下,生产规模取决于国内市场需求规模,而在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生产规模取决于世界市场的需求。为世界市场生产,一则可以突破国内市场的规模限制,发展以世界市场需求为基础的生产。这样,不仅可以发展大产品大市场,也可以发展小产品大市场,这对于那些国内市场狭小的小国来说特别重要。在此情况下,只要生产的条件具备,产品具有竞争力,就可以实现小国大产业。同时,规模生产可以降低成本,从而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二则可以突破国内市场需求的限制,发展面向国际市场但国内没有需求(或需求甚少)的产业。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如果国内没有需求,则不可能生产,或者需求有限,产生资源的剩余。而在面向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则可以完全不受国内市场需求的限制,仅为国外市场生产,或者把剩余的部分作为出口。这对于那些新产品来说特别重要,可以一开始就面向国外市场,对于拥有丰足资源的国家来说,则提供了资源的利用空间(出口)。同时,生产的条件也可以突破国内经济条件的限制,通过引进外资进行生产。通过引进外资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利用本国的要素资源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低成本劳动力),发展加工制造业或高起点产业。
这样,通过发展规模产业,可以实现整体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度增长,对于一些小国来说,这开辟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国际贸易交换是一个开放的竞争空间。一种产品进行交换首先要有需求,但是,在存在多方交易参与的情况下,需求的实现就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即只有那些符合需求条件的最优产品(价格、质量)才可能被接受。如果没有竞争,生产者就不会改进产品,因为在市场保护的情况下,需求也被压制在一种静态的空间。而在竞争条件下,产品改进的动力不仅来自供给竞争者,而且也来自不断变化的需求压力。
竞争的过程就是提升的过程,因此,对于出口者来说,必须不断对产品进行革新(包括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进性能或品位),以使其具有竞争优势。这样,国际贸易就变成了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竞争成为产品(产业)不断提升的推进器。
技术提升不仅会推动出口产业的升级,也会带动其他产业的升级。其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部门对国内其他部门的竞争压力,迫使其不断跟进;二是出口部门的技术向其他部门的扩散。因此,参与出口的产业往往成为国内经济的领先部门,带动整个经济的技术提升。技术进步是经济效益增长的源泉,因此,对外贸易的发展对于拉动整个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
出口的增长可以成为拉动整个经济增长的引擎。由于出口面向国际市场,出口部门的增长可以摆脱国内市场的制约,因此,出口部门能以比国内部门快得多的增长速度发展,这样,出口部门就可以成为整个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部门。出口之所以能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因为出口部门的增长会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出口越是增加,则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会越快。鉴于此,出口对整个经济的增长具有乘数效应。同时,出口部门往往会创造较高的收入,从而可以提高国内的购买力水平,增加国内的需求,增强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①。
成功的例证
鉴于对外贸易对经济的发展能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各国都把发展对外贸易作为一项经济发展战略也就不难理解了。二战之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其增长速度大大快于整个经济增长的速度。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世界贸易的增长量是世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量的三倍多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积极推动对外贸易的政策,国际贸易规则推动了各国市场开放。
从各国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特点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进口替代政策;二是出口导向(或称出口带动)政策。尽管两者都是把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但是,前者是重视进口功能,而后者是重视出口功能。
进口替代政策主要是通过进口设备,发展国内所需的相关产业,最终以国内生产替代进口。实行进口替代的国家大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通过高关税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试图通过进口生产设备及技术,发展独立的产业。尽管局部进口替代可能会是有益的(比如部分重要战略产业),但是,作为一种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却难以成功。因为,在没有开放竞争的情况下,进口替代容易产生进口依赖,往往出现“等距离”,甚至“拉距离”跟进。由于不能通过竞争实现技术的提升,靠进口设备发展起来的产业会很快变得落后和老化。同时,持续的进口必然增加外债负担,在没有出口换汇支撑进口的情况下,也容易发生债务危机。比如,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拉美的巴西、阿根廷等都曾在20世纪60~70年代实行进口替代战略,最后或者因为发生债务危机而使整个经济陷入停滞,或者没有实现产业提升的目标。
出口导向政策的核心是以出口为先导,带动整个经济发展。出口导向政策对出口产业的发展给予特别重视,给予重点扶持并提供优惠。在对外贸易的安排上,往往是进口为了出口,这与进口替代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由于出口部门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不断革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鉴于此,出口部门在一国经济中往往是发展最快、产业技术水平和效益最好的部门。出口导向使出口产业保持动态提升的发展态势,从而保持了出口部门的活力。同时,出口部门的发展会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整个经济的发展积累外汇,弥补了资金技术的缺口,因此,出口部门的发展成为拉动整个经济增长的引擎。由此,实行出口导向战略的国家往往取得经济起飞的成功。亚洲的日本、“四小龙”、中国等都先后实行了这种经济发展战略③。
当然,出口导向所体现的是一种政策取向和发展结构,并不是以出口部门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为标志。一般来说,在较小规模的经济中,出口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大,比如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对外贸易额大于整个国民生产总值,而大国经济中,尽管贸易总量很大,但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不一定很高,比如在日本,尽管绝对出口量很大,但出口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较低。
在实践中,日本等国在政府的支持下,有选择的发展高起点出口产业(从资本密集到技术密集),在较短的时间内确立了出口的高端竞争优势,因此,出口部门成为整个经济中的技术领导者。日本在20世纪70~80年代的电器产品、汽车,90年代的电子、电讯产品等,都成为对美欧具有很强竞争力的部门。这些产业的发展不仅大大扩展了日本经济的发展空间,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收益,而且也有力地带动了整个经济的技术水平提升,使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四小龙”是实行出口导向政策,迅速实现经济起飞的又一成功案例。“四小龙”都是缺乏自然资源、内部市场狭小的经济体,都实行鲜明的出口导向发展战略,以出口部门的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韩国实行的是保护型的出口导向战略,即在大力发展出口产业的同时,对国内的市场加以保护。为了保证出口产业的领先性,甚至限制国内的消费。在政府的扶持下,韩国的出口产业迅速由劳动密集型(20世纪60~70年代)向资本密集型(80~90年代)与技术密集型(21世纪初)转移。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则实行开放型的出口导向战略,即在大力发展出口产业的同时,开放内部市场竞争。由于实行双向开放,出口产业与面向内部市场的产业完全在开放竞争的条件下发展,实现了产业的迅速升级。不过,这些经济体的内部市场规模较小,出口产业在整个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大,因此,几乎所有的大企业都是面向出口的。出口企业在竞争中形成产业优势,利用国际市场做大,成为整个经济的支柱产业。中国台湾是最典型的例子。出口产业从简单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迅速转向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电脑配件产业,发展起供应世界市场的庞大出口链。以供应世界市场为目标的生产,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台湾的许多电脑产品,如显示器、集成电路板等,甚至占到世界市场70%~80%的份额。
“四小龙”利用出口导向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济腾飞的案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范例:一国(或经济体)在存在资源与市场限制的条件下,可以利用世界资源和世界市场实现发展的跃升④。
在大国经济发展中,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所取得的成功,也是与采取出口导向战略密切相关的。我国经济的两个发展制约,即资金和技术,就是通过发展出口导向型产业逐步破解的。我国可以利用的最大资源是丰富的劳动力供给。通过设立沿海经济特区创造局部优化环境,实行“两头在外”和大力吸引外来资金(最初主要是中国香港的资金)的出口导向政策,迅速发展起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产业。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已占据了很大的世界市场份额。同时,通过引进外资,一些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也迅速增长,到21世纪初,一些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也开始增加。迅速发展的出口,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引擎,出口的收入为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出口型企业也充分利用成长起来的国内市场,发展起了综合型经营,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的企业。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由于出口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核心,这就利用了我国最具优势的资源,通过大量使用劳动力,既增加了就业,又实现了收入的扩散,从而为整个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印度是利用局部出口导向发展优势产业的另一个典型。面对世界软件业的崛起,印度利用本国的优势资源(技术型劳动力和英语),把发展软件业作为突破口。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印度发展出口导向型软件产业,利用外包市场,迅速发展起具有优势的软件产品,形成以软件产品为核心的连带产业群。软件出口成为印度最具竞争力、收益最高的产业。
从各国(或经济体)的成功案例来看,顺时实现产品的革新与升级是至关重要的。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一方面要不断创造新的需求市场,即不断开发新产品,因为同类产品的需求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要应对后来者的进入竞争,而且往往是低价竞争。因此,出口导向产业的发展面对着压力很大的发展环境。同时,出口导向产业的发展极大地受制于外部经济环境,因此,外部环境(价格、经济下降、对出口的限制等)的波动或危机,往往会引起整个经济体的剧烈波动(乘数的负效应)甚至是危机。比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有贸易条件恶化的因素。以出口电子产品为支柱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在遭遇电子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之后,都出现了贸易赤字剧升的局面,这是导致公司债务形势恶化的一个重要诱因。尤其是在当今出口竞争激烈、产品技术升级迅速和更替速度加快的形势下,出口的风险加大,出口部门波动对经济的影响增强。
我国的外向发展战略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概括而言,改革就是抛弃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开放就是利用外部资源和世界市场发展自己。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在短短的20多年里,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经济的奇迹是如何发生的?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的影响,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经济体制僵化,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如何走出困境,创造经济增长的动力?
鉴于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时间,有效的办法是划出一个地区,实行特殊政策,“进行体制外循环”,这就是深圳经济特区诞生的战略性布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诞生于1979年7月,一年后扩大到汕头、厦门;1984年开放扩大到所有沿海地区,建立了14个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1985年,建立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沿海开放带扩大到华北、东北,一大批沿海县市被列入开放经济区,同年,海南被列为经济特区;1990年,又一重大举措出台——开发上海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特区的政策⑤。
经济特区的初期发展都基本实行“三头在外”(资金、技术、市场)的发展道路,利用“三来一补”加工出口,“滚雪球”似的扩大发展。这个方略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借助了中国香港的投资和出口渠道。在短短几年内,由于内地拥有低成本竞争优势,中国香港的大多数加工制造业转移到内地。在广东的一些县市,如中山、顺德、东莞形成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加工中心。随后,由于中国台湾投资的进入,加工产品由服装鞋帽扩大到电气电子产品。引入的加工出口投资为内地迅速发展起了一大批使用“先进设备”、“实行现代管理”、面向国际市场的“现代化”企业群,同时也培养了工人队伍和管理人才。利用这个基础,我国出口加工业迅速扩大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出口加工业不仅规模得到很大的发展,而且实现了“产业升级”,从简单的“三来一补”,发展到引进加工和制造,从轻工产品(纺织服装、箱包、鞋袜)扩大到电气、电子、电讯产品,既包括成品,也包括零部件。
同时,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环境的改善,外资不仅投入到沿海经济特区,也开始进入其他地区: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潜力,丰富的低成本劳动力供给,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才,以及优惠的吸引外资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投资我国,其中既包括“四小龙”的优势加工业,也包括美日欧的综合跨国公司。到2005年,我国吸引的外资投资总量接近7000亿美元,形成了巨大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国内的企业逐步成长起来,尤其是非国有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生产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到21世纪初,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加工出口基地,出口企业也已融入全球采购供货体系。到2005年,我国的出口已跃升到全球第三位,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6%⑥。
通过分析我国经济的增长趋势和结构,可以发现:其一,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心,而在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中,出口的增长非常迅速,在全国的出口中占的比重最大。这表明,沿海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出口经济的发展。
其二,在全国的经济增长中,出口的增长速度一直大大快于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出口在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这表明,出口的增长是拉动整个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其三,外资在我国的出口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突出地体现为外资企业出口在我国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目前,外资出口所占比例已达60%以上。外资企业出口的产品结构由前期的简单劳动密集型,逐步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这是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说“四小龙”提供了一种在缺资源、缺市场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源、外部市场实现经济成功起飞的范例,那么,我国所提供的则是另一种经验:在我国有资源但缺少利用资源的体制,有市场潜力但没有启动起来的情况下,通过“给政策”在局部范围创造、利用条件,通过加工出口实现“外循环”,在发展过程中推进技术、管理的扩散和国内市场的培育,实现经济由局部发展到整体发展。在这种发展中,外部资源和外部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启动与支撑作用。
面临的新挑战
我国实行外向发展战略,依靠不断扩大出口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这个战略是成功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以大力引进外资和推动出口为核心的外向发展战略也遇到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是世界上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但也是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出口增长受到了来自国外的巨大阻力。我国为什么遭受如此多的反倾销?概括起来无非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进行贸易歧视,利用反倾销对我国日益扩大的出口趋势进行遏制,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二是我国自身的原因,主要是出口产品在一个市场过分集中,或者我国出口企业间恶性竞争,过度压低价格。
尽管世界市场越来越开放,但是,世界市场的贸易远不是自由的。除了传统的关税保护外,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仍然大行其道。我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的后来居上者,在一些产品领域拥有特殊的竞争优势。我国的竞争优势建立在几个优势要素基础之上:供给丰足、低成本和优质的劳动力,大量的外资进入,以及动态开放的经济体制与政府的强势管理与支持。这几个要素加在一起,是许多国家不可比拟的。我国的出口发展快,竞争力强,优质廉价的商品不仅对发达国家形成竞争,而且也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巨大的压力。我国的竞争性产品既有劳动密集型的,也有资本密集型的,以及技术密集型的(目前主要是中等技术)。对发达国家,我国冲击的主要是其具有社会含义的“保留产业”(夕阳产业),对发展中国家,我国冲击的主要是其具有发展意义的“竞争性产业”(新兴产业)。按照经济竞争分工理论原理,各国应该只生产那些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品,而放弃那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但是,从国家的角度,出于经济—政治—社会综合发展的考虑,必须“不惜代价”保护一些特殊行业。为阻止我国商品扩大在当地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的产品进行限制,比如,设置技术壁垒(安全标准、卫生检疫等)、实行数量限制(限额、配额)、反倾销等。比如,1995年世贸组织(WTO)成立以来,我国遭受了700多件反倾销,全球每7件反倾销就有1件涉及我国,每年涉及的反倾销金额高达400~5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近一半遭到反倾销或调查。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是美国和欧盟,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比如,在2005年上半年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例中,发展中国家就占到60%以上⑦。看来,如果我国的出口继续保持目前的势头,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商品设置障碍,进行限制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剧。
当然,我国商品受到反倾销也有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出口商品类别过度集中,升级换代进程慢,同类商品数量持续增长,并且在一个市场上份额过于集中。比如,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占世界出口的13.9%,服装占26.5%。按现在的趋势,随着2005年纺织品服装协定落实,对纺织服装配额的取消,这个比例还会增加,因为我国积累了巨大的生产能力⑧。我国的部分商品在一些国家的进口中占到很大的比例,有的甚至在90%以上。这往往成为对我国商品进行限制的理由。同时,我国由于国内存在地域发展差别,生产的国内结构调整空间大,在沿海地区生产成本上升后,企业把生产通常先向中部继而向西部转移,这样对于国外市场来说,我国的产品结构调整期太长,导致一种产品在单一市场的份额持续扩大,更多的同类商品挤进一个市场,从而造成出口的过度膨胀。
第二,我国出口走的是加工制造模式,大进大出,加工后再出口。在我国的对外贸易结构中,变化最大的是加工贸易进出口。比如,1993年,我国的出口中加工贸易占48%,到2004年升至55%;1993年,用于加工出口的进口占总进口的35%,到2004年升至46%。从市场结构来看,贸易争端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进出口的结构错位。以2004年的数据分析,我国用于加工出口的进口36%来自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日本,而加工后出口到这几个市场的比例仅占24%。这就是说,从东亚这几个市场进口的加工产品经过加工后出口到了别的市场,主要是美国,其次是欧盟。2004年,我国从美国的加工品进口仅占我国进口的3%,而出口到美国的加工品比例为13%,从欧盟进口的加工品占4%,而出口的加工品占7%。比较东亚与美欧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东亚地区的加工品进出口差额(12个百分点)在美欧市场得到了弥补(进出口差1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我国的加工产品在东亚是逆差,在美欧是顺差⑨。我国的出口市场矛盾有着鲜明的区域产业结构转移背景。也就是说,原来美欧与东亚“四小龙”以及日本在出口上的矛盾,转移到了我国(日本虽然与美欧也是顺差,但结构不同)。
我国的对外贸易建立在“加工出口中心”这样的结构上,导致了两个突出结果:一是出口严重依赖进口,二是加工的利润很低。比如,我国60%的出口要依赖进口支撑,这样进口成本的变动对于我国的出口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工利润往往只有4%~5%。我国出口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巨大的能源与原材料需求,以往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很低,这有利于进口保持低成本;但目前能源与原材料价格已经暴涨,预计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将处于上升阶段,这给我国坚持加工制造为主的出口带来巨大的压力,出口商面临着利润大幅度降低的局面。
同时,尽管扩大出口对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资源消耗型生产的增长——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资源—产出利用系数较低的因素——会带来其他许多问题。其中主要包括:资源进口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加大,资源消耗型生产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出现了出口扩大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我国面临三个选择:其一,大幅度降低出口赢利,这样许多企业将面临破产停业;其二,环境生态恶化,导致发展成本增大;其三,转变生产结构和市场战略。显然,前两个选择是不可取的。
第三,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口增长加速,除个别年份外,出口的增长都大大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这使得出口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不断提高。1990年,我国外贸出口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6%,而到2001年升到23%,到2004年进一步升至36%,估计2005年已超过40%⑩。这一趋势表明,国内内需提高缓慢,生产的增长主要靠增加出口。如果从部门来分析,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增长对出口的依赖尤为严重。
经济过分依赖出口使经济变得脆弱,外部市场环境变动必然对国内经济产生巨大的压力。如果出口受限,增长率降低,则整个经济的增长就会以更大的幅度放慢(乘数效应)。同时,如前所述,因环境变化(原材料及能源价格上涨),出口收益降低,也必然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益,从而形成高产出低效益,加剧我国的数量型增长弊端。
上述情况表明,尽管出口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仍然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仍然是我国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基础,但是,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
发展战略的调整
针对目前的问题,有必要调整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增加内需拉动力,降低出口/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增长拉动的依赖。这里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总体依赖程度,主要是指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二是部门依赖程度,主要是指一个部门的出口/产出的比率。这里所说的降低比率,首先是指总体比例的降低,目前这一比例过高,而且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要首先实现保持目前的比率不变,也就是说,经济增长的增量主要来自内需增加。从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情况来看,实现这一点要做很大的努力。此后,通过进一步调整,把出口/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降到25%以下。至于部门的出口依赖,要区别对待,有些部门会高些,有些部门可以大大降低。比如日本,是出口大国、贸易顺差大国,可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高,但一些部门,如电子、电气、汽车出口的比例较高,出口增长是部门增长的重要或主要动力。比如我国的纺织品行业,许多类产品的出口/产出的比率也已很高,外部主要市场占有率已经很高,进一步出口扩张面临困难,因此出口战略主要是稳定主要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这要通过转换产品结构,实现品牌与质量的提升来实现。
由于我国拥有市场、劳动力和技术的独特优势,其作为地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的世界加工制造中心的地位还会保持下去。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出口贸易是保持我国对外贸易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也是继续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保持出口竞争力、增加国内就业机会的一项重要政策。但必须注重质量升级而不是进一步靠数量型扩张。数量型扩张既降低收益,也消耗资源。我国现行的出口结构中,资源消耗型产品比重太大,劳动密集型并不等同于资源消耗型,应当发展劳动精细型产品,减少粗放型产品。像服装产品,既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又是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时也是知识密集型产品。我国目前出口的纺织品比例过大,服装比例较小。同时,在出口市场的分布上,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必须限制一般制成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避免对当地生产造成毁灭性的竞争,应扩大投资,在当地进行生产,这样既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又可以扩大当地市场。其实,这样的生产还可以带动劳动力输出,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尽管现在我国已经是全球第三出口大国,成为第二出口大国也指日可待,但是,在我国的出口中,外资占的比例太大,加工贸易占的比例太大,附加值太少。这种大规模低附加值的出口是导致我国与其他国家不断发生贸易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必须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增加出口产品中的本国价值创造比例,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尤其是机械、电子、电气、通讯产品的出口。目前,尽管我国出口中制造业产品以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很高,但附加值低。要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这种情况有较显著的改变。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加大对外投资的力度。“走出去战略”的意义在于:除扩展资源供给需要外,主要是为了扩展外部市场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区域合作优势,尤其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我国所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0多个国家,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要使企业充分了解这些市场,利用直接出口和对外投资,扩大对这些市场的进入。目前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包括投资和服务领域,要透过投资增加出口,尤其是增加服务业的投资和出口。
注释:
①SeePaulM.Romer,"IncreasingReturnsandLong-runGrow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86;RobertE.Lucas,"OntheMechanicsofEconomicDevelopment",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s,July1991.
②余永定、李向阳:《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③关于对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的理论性评述,参见多米尼克·萨尔瓦托:《国际经济学》,中译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④安忠荣:《现代东亚经济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⑤作为这个战略的继续,2006年又开辟天津滨海经济区,旨在拉动华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⑥中国商务部网站。
⑦《人民日报》2005年10月10日。
⑧KazutomoAbe,"GeneralandCross-sectoralEconomicEffectsofCJKFTA",astudyreportforinternationalsymposium,Beijing,Sep.2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