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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1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之后,由于免征额的提高和级距增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放年终奖的税负。但在新税法下,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老算法”对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几个新的适用税率临界点和“盲区”。本文对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临界点及“盲区”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节税的建议。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1 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及办法计税:
第一步:确定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终奖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用年终奖减去费用扣除数与工资薪金的差额,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查税率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得到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三步:套用公式依法计算得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例1:张三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18000除以12所得商数1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8000×3%-0=54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当月共计应纳个税:540+30=570(元)。
例2:李四年终奖12000元,当月工资2800元。在新税法下,由于李四当月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12000-(3500- 2800) =11300(元),11300除以12所得商数941.67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得年终奖应纳个税:11300×3%-0=339(元)。
2 年终奖个税税率临界点分析
新税法下,税率临界点对应的年终奖(如表1所示)分别为:3%税率的最大值18000元、10%税率的最大值54000元、20%税率的最大值108000元、25%税率的最大值420000元、30%税率的最大值660000元、35%税率的最大值960000元。在每一临界点之后,年终奖的发放都存在一个新的“盲区”,这些盲区分别为:(18000.06元~19283.33元),(54000.06元~60187.50元),(108000.06元~114600元),(420000.06元~447500元),(660000.06元~706538.46元),(960000.06元~1120000元)。
在税率临界点税负呈反向变化,且年终奖的金额若在“盲区”内,其税后收入总是低于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当年终奖增加到一定值时,其税后收入达到之前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发放年终奖18000元与18000.06元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即多发6分钱却导致应纳税额增加1155.0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尴尬情形,而年终奖增加到19283.33元时,其税后收入刚好等于3%税率临界点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它临界点和“盲区”详见表1)
上述现象是由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这是因为在超额累进税率下,18000元按照3%税率征税,只有多出的6分钱按10%税率征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18000.06元都按10%税率征税。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时间单位是“月”,而年终奖计算的时间单位是“年”。尽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解决了适用税率,但速算扣除数仍是按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
3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的节税建议
通过前文对税率临界点和“盲区”的分析,为避免多发6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情况发生,建议发放年终奖时,尽可能降低其适用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尤其注意在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求得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额或者将部分年终奖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方式,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以达到节税目的。具体来看,在年终奖适用税率等于或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适用税率不提高一个级数,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进行一次性发放,如果年终奖发放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一部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计算纳税,确保年终奖金额不高于临界点的数值。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http:// .
[2]付俊花,税率临界点变化在工资、薪酬筹划中的运用探析[J]财会通讯,2012(5).
[3]邵家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及规划[J].商,Business,2012(13).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2
在高校个人所得税交缴过程中,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缴税金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负可变向地减少支出,可增加教职工的税后收入。通过制定科学且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充分发挥其在学校薪酬管理体系中的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位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健康的发展,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的研究是在个人所得税、工薪税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高校为对象,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找到高校发放工薪与年终奖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筹划方案。
一 高校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发放及计扣个人所得税的个案
1.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发放状况
K大学的工薪每月分两部分计发,即财政拨款部分与学校自筹部分,每月25日前发放财政统发的部分,25日至月底发放由学校承担的奖励性绩效部分。奖励性绩效发放分为两种类型的人员,即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课时量计算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在课程结束后发放,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有可能是1个月的,也可能是多个月的,因此,就是累计数,不只是当月的数字。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基本是一个固定的额度发放。人员类型不同造成了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差异,承担教学的员工每年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出现课程结束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当月收入较高,而未承担教学任务或是尚未发放与教学任务挂钩的奖励性绩效收入较低的情况,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是一个较为均衡的发放数。
K大学近年年终奖的发放按员工在岗时间来确定发放金额,学校全部人员的标准相同,发放金额在1万元以下。
2.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状况
K大学每月发放的财政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合并计算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根据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状况,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例1,学校某学院凌老师1~12月各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每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数-三险一金-扣除费用(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于11月发放,发放金额8000元,11月该教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高于3500元,因此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3%=240元。
表1 凌老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
二 针对高校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筹划
在K大学实际计算交缴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发放时间、金额等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个人税收负担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税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针对K大学实际状况,可采取均衡发放收入、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本文中个人所得税筹划涉及收入为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三险一金)后的收入。
1.均衡发放年度内各月收入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七级累进制税率,当月职工收入越高,就越有可能攀升至更高的纳税层次。因此,在K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的发放由于教师各月承担的课时不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波动大,出现有的月份高、有的月份低的情况,高的月份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的月份应纳税所得未达到交税的额度,如此计算出来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会高于平均发放工资薪酬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保持员工月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可以使职工始终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而不会因为某月收入过高而承担过高的纳税负担。
例2,例1中凌老师2013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均衡到12个月发放,其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表2所示:
从例1与例2的表中对比可看出,由于均衡了工薪的发放,降低教师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326.04元。
2.确定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
第一,测算确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的确定要根据年收入总量来确定。根据年收入确定年终奖发放方式是分摊到全年各月发放,还是在年度内某月发放。这需要测算以何种方式发放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较低,即选择承担税收较低的发放方式。
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按七级累进税率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低一级的税率3%无速算扣除数,其余六级税率均有速算扣除数,在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分配时,应考虑在分配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后所涉及的税率,使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尽可能地使用较低一级的税率。月发放额使用税率如涉及到速算扣除数,其要扣除12次,即每月均可扣除,而年终奖使用税率涉及到速算扣除数的,仅能扣除1次,因此,如筹划需发年终奖,则年终奖在确定发放额度时考虑所使用税率始终低于每月工资薪金数额,这样有利于降低纳税数额。
第二,测算过程。
第一步,分析收入发放情况。2013年,K大学教职工收入(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在0元到16万元的范围内,包括8000元的年终奖。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使用的税率涉及3%到25%,年终奖发放的是一个小于18000元的固定数额,适用3%的税率。从K大学年终奖的发放额度上来看,合理性就有所欠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税率为3%的年终奖额度最高可以发放到18000元,18000元/12=1500元,适用3%税率,在该年度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增加年终奖的发放额度,部分员工可能会因降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所以,K大学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及每年发放一次的年终奖额度可确定出一个更为合理可行的发放方案,降低教职工负担。
第二步,具体测算,确定各收入范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积金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根据计算公式,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可以得出不同的应纳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同。在全年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基础上,根据公式可得出所适用各级税率的全年收入分层,分层情况详见表3。
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发放不同金额的年终奖,将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适用税率分层的情况详见表4。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收入分开计算税金,因此,年收入总额拆分为工资薪金与年终奖会承担不同的个税。分析表3、4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分层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层表中的收入数,来测算两种收入如何分配才会使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降低,测算分收入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的测算。
当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时,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年度内每月平均发放,不再分配至年终奖发放,按这样的方式分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为0。收入在42000元以下,仍然分配部分额度至年终奖发放,例如按K大学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年终奖将按3%税率计算所得税,产生个人所得税。
例3,某教师年2013年年收入为41000元,全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其每月收入数尚低于费用扣除数3500元,应纳税所得为0,应纳税额为0。假如其收入中33000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每月发入数额为2750元,8000元按年终奖发放,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0,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750=7250元,计算年终奖的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217.5元(7250×3%)。
因此,当职工年收入小于等于42000元时,年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按月平均发放,此时承担的个税较低,收入分配至年终奖发入的数额越大将会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阶段,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测算。
教职工收入在42001元与78000元之间时,可有几种将收入分配至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比例的方案。一是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二是不发放年终奖,将全部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发放,或年终奖数额较低,年终奖使用的税率为3%,导致工资薪金所适用税率提高到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发放超过18000元,税率为3%时的数额,此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工薪适用税率为3%。
例4,某教师2013年年收入为7800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年终奖发放数额应为18000元,工资薪金的发放数额为60000元,此时2013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合计1080元。
按年终奖使用税率3%,工资薪金使用税率10%,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按K大学8000元标准发放年终奖,70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80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240元,70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54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80元。
按年终奖适用税率10%,工薪适用于税率3%,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设年终奖发放数额为20000元,58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8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2480元。
所以,在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时,应使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所分配发放数所适用的税率均为3%,此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三阶段,年收入为78001元至114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5,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09000元,按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发放年终奖18000元,91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为3640元,2013年合计承担个人所得税为41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40000元,6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440元。
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10000元,9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3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7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40元。
所以,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在根据年终奖适用税率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时,尽可能确定的发放数额为该税率所对应的最高收入数,即适用3%税率的年终奖发放数为18000元,此时,工资薪金发入数额适用税率为10%,此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三个方案中最低的。
第四阶段,年收入为114001元至168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6,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65000元,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18000元年终奖,147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3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48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发放57000元年终奖,108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114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65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940元。
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51000元年终奖,11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1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77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2840元。
因此,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之间时,年终奖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时,所确定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数的发放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最低的。
根据以上的测算,可以将收入分段处理,不同额度收入采用不同的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方案,从而达到降低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方案的收入数、适用税率、分配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等内容详见表5。具体操作就是根据年收入判断出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适用的方案,按方案中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得出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范围,在不超过年收入总数的情况下,按上一步得出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进行分配发放。
第三,分配方案具体运用。
例7,例1中凌老师2013年年收入为83572.28元,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方案,在表5中查找到,83572.28元介于78000元至114000元之间,因此,适用3%年终奖税率,适用10%工资薪金税率,年终奖额度根据附表中范围确定为18000元,工资薪金65572.28元。计算2014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5572.28-3500×12)×10%-105×12=1097.23元,合计1637.23元。张老师在实际中缴纳的税款为2663.28元。通过税务筹划,凌老师可节省个人所得税1026.05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 地勘事业单位; 年薪制; 个人所得税; 筹划
目前,地勘事业单位都采用了项目承包的管理方式,而项目负责人大多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计薪,即每月按总薪酬的一定百分比发放基本月薪,年终根据项目完成和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发放考核兑现奖,年终的考核兑现奖(下称年终奖)与基本月薪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月薪和年终奖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灵活处理,即将薪酬以月薪的形式发放或者按照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而不同的分配形式又造成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地勘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月薪、年终奖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如何在不同的分配形式下使得个人所得税最少。
2011年6月30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正完成,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所得税纳税起点升至3 500元,同时还重新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税率。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通知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一、模型设计
(三)最优税率组合
(四)模型的运用
二、结论
根据以上的计算和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个人所得税S的大小取决于X的系数(B1-B2),即当(B1-B2)为正时,X取值越小,则S越小,反之则越大。但当月薪和年终奖所采用的税率一样,即(B1-B2)等于零时,月薪和年终奖的分配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任意调整。只要根据确定的年薪水平选择最优的税率,对比B1和B2的大小,通过月薪或年终奖的调整,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通过最优税率表可以看到,最优组合时,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始终不高于月薪适用的税率,说明一定数额的收入在确定的年薪水平下,均摊到月方法的纳税水平始终优于年终奖发放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蒋三梅.刍议年薪制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审计月刊,2006(7):48.
[2] 聂庆明.议年薪制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69-71.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4
年底双薪到底如何缴个税?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笔者专程邀请税务、劳动、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人士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个月的薪水须全额缴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
显然,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地区目前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10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000元。
年终奖须特别计算
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年终奖混为一谈,虽然这在员工的认识上都可视其为年终的奖励,将其划上等号,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年终奖是指在平时不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只在年终发放的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确定税率:
(1)年终奖数额÷当年工作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
工资薪金总额
(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
(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1000元)×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
由于不同收入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那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高达45%。
因此,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赚多少最划算的问题上,有些人士到劳动和税务部门咨询,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有否道理?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为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
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中层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纳税数额都很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守法缴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尽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金额即“起征点”将不断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压力将越来越重。于是,对于纳税人自身,个人所得税的策划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展开。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对于月薪与奖金发放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找出应规避的区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对于年终奖为6000元的情况,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虽然年终奖增加了,但最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下降了。这是因为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我们称之为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无效区间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无效区间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发放奖金时,要尽量避免无效区间奖金的发放,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利用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如果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计算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纳税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有义务熟悉税收筹划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宁: 浅析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J]. 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4)
[2]王永艳: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2)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6
关于年终奖的缴税问题,细心的人或许会发现有时会出现收入相近,但税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况。比如,甲拿年终奖25000元,按缴税公式一,25000÷12=2083,处于3级税率,应缴税25000×15%-125=3625元,甲最终到手的奖金是21375元,乙年终奖是24000元,24000÷12=2000,处于2级税率,应缴税24000×10%-25=2375元,乙最终到手奖金21625元。这样就有了比较奇怪的结果,甲虽比乙多拿了1000元奖金,但扣税之后到手的实际奖金反而少了250元。逢这种情形,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可行的办法是,先领取24000元,剩下的1000元可在下一年度合适的时机补上。事实上,财务人员经计算发现,以下几个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等,这种情况都应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此外,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一部分工薪族来说,如果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拖到3月1日以后,有可能会节税。以月薪1600元的丙为例,若以16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一,丙应缴税6300×10%-25=605元,丙实际到手奖金为5695元。若以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按照缴税公式二,丙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300-4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应缴税为6300×5%-0=315元,如此实际到手奖金则为5985元,比个税调整前税后多拿290元。当然并非所有月薪低于新起征点2000元的人都有这种收获,须其差额可令该纳税人的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档才行。比如月薪1900元的人就无法通过拖后领取年终奖而占到什么便宜。总之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细算一笔账。
缴税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目前以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见附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