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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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1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2

关键词 高校政府采购 特点 问题分析 建议

自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近十三年,采购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日益完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更是使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进了坚实的一步。高校作为政府采购一大主体,因其自身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及复杂性,现今仍存在若干问题。本文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对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改进建议。

一、高效政府采购特点

(一)资金来源多样性

《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法中所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就是说财政性资金不仅仅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还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基本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都属于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高校作为科研型的主体机构,其经费来源更广,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其他的方式有横向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一流大学建设经费、省级配套服务经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企业合作、捐赠款等,资金来源呈现多样性。

(二)用户群体分散性

目前许多有条件的高校均成立了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或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高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高校采购中心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高校设备采购事宜。但究其根本,高校采购的直接使用主体仍是万千科研型人才,高校内部组织机构较为复杂,机构设置分为行政机关、二级学院、研究所、实验室、课题组等。在这一组织结构下机关、院系等均有经费使用自,每个部门乃至每个系所教师提出的采购申请比较零散,使得高校项目采购缺乏科学化的计划及统筹安排。

(三)仪器设备专业性

高校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单位,身兼教学与科研双重身份,它不同于社会其他部门和行业,为了满足科研工作先导性和及时效性的需要,所采购的设备多是技术含量高、可靠性高、精密度高的专业仪器设备。以2015年为例,我校货物及服务项目预算总额约5亿,其中专业类仪器设备预算约3亿,达到采购总额的60%以上。另一方面随着学校专业门类设置的不断增多,采购设备品种也越来越多。专业设备需求大、设备技术需求复杂是高校采购一大特点。

二、高校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一)周期长,采购效率低

首先,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及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采购申请、招标公示、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均有相对明确的时间规定,不能随意缩短或改变。虽然条例的实施使得采购效率得以改善,但在高校采购设备时效性强的背景下,其采购周期仍显得较为缓慢。

其次,高校设备采购的具体使用人是学校科研人员及教师,其精力主要放在教学及科研方面。一方面其对政府采购的政策的必要性及采购流程法规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对所购设备前期调研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所提技术参数难以实现可行性及规范性,易产生质疑和投诉,废标频率高,降低了采购效率。

(二)采购计划性差,执行进度紧

前文已经提到高校采购用户群体较为分散,各学院、各系所老师提出采购需求的时间不一,而为了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用户采购需求时不得不尽快加以执行。以较为常用的GC、PCR等检测设备为例,平均每月均需组织至少一次相关设备的采购,从全校角度来看,是缺乏采购计划性的一种表现,也是对采购资源的一种浪费,没有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批量竞争优势。

高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多样,预算下达时间不确定,许多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审批下达留给采购的时间较少,有些预算下达后用户不积极采购,在年底或项目结题时期还面临着经费结余被收回的可能,最终年底突击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采购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缺乏计划性。

(三)高校相关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条例》新规定的实施虽然加强了高校采购需求管理、完善了高校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范了高校验收环节,但因高校采购设备的特殊性及专业性、采购执行的及时性复杂性,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实施过程中仍有待完善。一方面表现在为使高校科研水平保持于国际领先水平,物质支撑上要求仪器设备也具备高精尖水平,国产设备一般较难满足科研要求,需要购买进口设备,这就与政府采购法鼓励购买国产设备的原则相矛盾。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于供应商仅有两家的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高端精密仪器国际生产商仅有两家,即不适用于单一来源,也不适用于招标等其他方式,虽然用户可以降低准入门槛以便其他低端产品参与竞争,可一旦低端产品中标却无法满足科研实际需要,最终就会造成对资源的浪费。

三、高校政府采购改进建议

(一)完善高校采购制度建设

高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在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采购管理办法及程序,填补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法规空白,从制度上保证整个采购过程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进行。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计划性

预算管理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合理预算及预算执行进度,促进预算编制、计划以及执行有效衔接,设立相应责任人监督下达预算的执行进度,按预算要求严格实施采购进程。同时进行统筹规划,密切联合各部门、院系做好采购项目的汇总、整合、归类,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重复采购和突击性的零星采购,发挥集中采购优势。

(三)从采购源头抓起,加大采购宣传培训力度

首先,全校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采购用户从根本上认识政府采购的必要性,宣传政府采购的优势,消除用户抵触思想。其次,做好采购流程的培训,尤其是从源头上做好招标参数要求的培训,强调前期调研工作重要性,尽可能多地了解仪器设备的市场行情、服务质量等,确保招标参数合法可行,以保证采购过程顺利进行。

(四)提高采购人员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知水平,增强廉政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提高采购的专业化水平。采购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这就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采购法规知识外,还应懂得财政理论、法律知识、经济贸易等相关学科知识,采购机构应加大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素质,保证采购过程的效率和质量。

四、结语

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完善采购的规则程序,加强预算管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改善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高校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更好地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

(作者单位为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锐.高校采购工作重点额问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6(1):205.

[2] 刘莹.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高校设备采购工作[J].中国轻工教育,2015(6):52-5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3

据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过10个多月,仍未见《条例》踪影。消息人士透露,马上公布《条例》的可能性并不大,业内专家也认为政府采购“两法”冲突等问题的悬而未决是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定义,并将工程采购纳入其中,但随后又在《条例》中表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确定了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曹富国告诉记者:“两部法律围绕了政府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上的地位问题进行展开。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政府采购法完整的政府采购概念,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应不包括工程采购,采购对象是政府用于公共管理和为公共服务所需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等消费性项目,不包括用于投资目的的货物、工程及相关服务的购买。”

在工程采购的争论上,采购方式及程序构造也存在争论。以前,议标也被认为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有的国际组织规定的招标规则也把议标作为招标方式。但议标实际上就是竞争性谈判,不具有招标的性质和特点。据悉,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很大比例都是议标,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严重问题,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否定了议标方式。而《政府采购法》中却肯定了议标方式,其中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有其范围限制,房屋建筑工程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强制招标”范围,是特别法的规定,不能采用议标。

对此,曹富国认为,议标被招投标草案中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源于对议标性质的认识,讨论它本质上是否属于招标方式,但从根本上看,这是对“两法”冲突进行立法折中的结果。这种影响在《政府采购法》上也有重要体现。《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以招标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一揽子采购方式,但是它的适用被限定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当规制已经对法律适用和采购实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缺乏谈判性程序的招标投标法已经在适用复杂招标采购项目上显得捉襟见肘,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上缺乏工程采购方式和程序。

“‘两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矛盾与法律实施的监管权本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但从政府采购立法史或法律关于监管权的分配上,适用范围上的冲突与部门之间监管权的分配紧密相关。一定程度上,范围冲突由监管权冲突造成的。因此,一种协调‘两法’关系的思路是协调部门之间关于监管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统一与和谐。”曹富国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这项条款,曹富国解释说:“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立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包括对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职能。”不过可喜的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授予国务院进行规制的权力。“法律的实施运行还取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一问题也在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之间达成协调性文件中,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 34号)文件表明,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由此可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监管权的分配倾向于维持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现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政府采购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该规范性文件要求适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监管体制。”曹富国还分析:“除了国务院的协调努力外,11部委组成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以及部门规章也在有关监管权方面进行协调。这一协调机制的规章也反映了部委之间就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管权所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即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职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职权。同时,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也排除了对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管权。”

在政府采购“两法”问题上,采用协调监管能否强有力地解决矛盾我们不敢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协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化解“两法”矛盾,曹富国教授感慨地说:“法律实施部门就‘两法’关系所做出的协调努力和达成共识对法律政策的统一和协调运行至关重要。同时,这种协调和共识也是当前我们制定国务院条例和未来进行法律改革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处理‘两法’问题上,至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主张协调监管论。”

相关链接

烟台模式介绍

在十多年的采购实践中,山东省烟台市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独具特色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4

省教育厅:

为更好地推动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相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正逢学校接受省委巡视,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巡视整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内控工作。

国资处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专人落实此项工作。

二、全面对照清理

1、认真学习《通知》及相关文件,把上级的要求吃透弄懂。

2、对照学校于2019年12月印发《某某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按照上级要求逐条逐文对照检查,不走过场,不和稀泥,实事求是。

经过自查,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纲要,严格执行省、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学校于2019年12月印发《某某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虽然在执行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但内控制度建设细节上仍有不足,学校内控制度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周全,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比如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我们已起草了《某某师范学院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某某师范学院政府采购机构选取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计划在4月30日前审定。

三、严格落实制度

1、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战经验,建立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采购队伍。

2、加强制度的检查落实。国资处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在立项论证、市场调研、质疑答复、设备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督促,把学校的制度落在实处,确保政府采购合法有序高效廉洁地进行,使我校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一线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5

我国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制度不完善

“国货”认定缺乏标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国货”的界定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但目前相关法规仍处于起草修改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1月11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货物”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仅通过产品成本组成界定,未涉及技术要求。2010年5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从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强制性要求执行力度不够。由于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在国家经济社会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我国对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进行了相关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要求8类13种信息安全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前必须实行强制性认证。2010年财政部等多个部委联合了《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但据了解,在有些实际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产品获得信息安全强制性认证资格。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管理不完善,二是缺乏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同时也缺少权威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采购要求和采购目录。

国家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采购没有制度支持。

我国《政府采购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对国有企业不适用。而采购大户——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营单位主要为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其采购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法律的约束,无需购买国货和强制认证。这就导致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在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时,主要由企业自行决定,大量采购国外或外资控股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国外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实例

2006年3月,美国国务院经招标确定采购联想集团价值约1300万美元的1.6万多台计算机设备。美中经济安全调查委员会以“使用联想计算机会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灾难性后果”为由,提出强烈反对,并将意见提交至国会。最后美国政府调整了原来的采购计划,在联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签订的安全协定上又多加了限制条件,要求联想在参与美国的政府采购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维护、鉴别有关美国政府定购电脑产品的用户信息,同时还宣布将会修改政府采购流程。联想必须通过美国政府认可的本地第三方公司向美国政府部门提品及售后服务,同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美国安全部门对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

IBM的台式计算机曾一直是日本防卫厅采购目录的“注册厂商”,也曾经是日本防卫厅重要的计算机设备提供者。但在IBM的台式计算机部门被联想收购后,日本防卫厅在2006年4月以防止“中国制造”的台式计算机“渗透”而造成泄密为理由,拒绝接受联想生产的IBM品牌台式计算机,从此联想无缘日本防卫厅电脑采购招标。

政策建议

政府部门加大对国产信息类产品的采购执行力度。要在不违背WTO的前提下进行政策设计,明确“本国货物”的认定标准及量化指标,建立信息安全标准化体系和政府信息类产品采购指南;强制要求各部门在本国货物能够满足应用需求时,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并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因技术原因确需采购非本国货物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该产品也必须通过国家的信息安全检测认证,并以此为对价,要求国外厂商开放涉及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

针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采购设立专门制度规范。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业,如石油、电力、军工和金融等,其信息产品采购行为不能与一般的企业采购等同,应借鉴政府采购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设立专门制度,加强对特殊行业企业采购的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6

政府绿色采购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须具可行性、可操作性。完善绿色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如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或者出台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对绿色采购的主体、范围、责任、执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完善,为推行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为了落实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一些地方性规定已经相继出台,如辽宁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目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完善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同时,建立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应该由国家权威部门联合各机构,发动各行业,充分整合现有的认证资源,通过科学的认可办法,选择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政府绿色采购实践落实

首先,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如公共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实施培训,同时在目前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加大绿色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采购绿色产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促使绿色采购成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不打折扣地实行绿色采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达到政府采购所要求的节能环保要求。

其次,相关专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绿色采购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的“绿色之星”产品综合技术评价,有助于各公共机构充分了解相关采购产品的环保节能的特性和技术指标,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具体的采购依据。

再次,把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到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编制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时候,就需充分考虑绿色采购的范围;并且要及时完善《节能产品清单目录》,有的企业就认为清单更新时间太长,企业研发出的最新节能产品不能及时登上目录,待一年之后清单目录更新时就不算新产品了。

同时,要强化绿色采购的预算编制,从源头上保障绿色采购的落实,在采购过程中,加强各预算单位绿色工作消费意识,加大绿色采购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