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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1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2
关键词:国有企业;董事会;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2002
董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董事会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探索和逐步积累的过程。通过董事会建设试点大家越来越认识到董事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基础。“十一五”以来,上海市国资系统董事会建设在组织形式、制度建设、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实践与探索,董事会建设出现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在国资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
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应根据国资布局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公司发展的任务和目标,配置和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当合理,既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便于组织协调,既要有多元文化背景,又要有一定的专业化背景,具有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1)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最主要的内容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作用的关键。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且占多数,可有效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交叉,实现企业决策组织和执行组织的分离。
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外部董事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董事会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它可能就是无效的。外部董事进入企业后,不在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执行层的管理事务,不在执行层兼职,薪酬也不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挂钩,因而能够为企业董事会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意见,对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科学性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外部董事的进入也完善了企业决策层的知识结构,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如国资委选派的外部董事都是资深专家或国资企业的退任领导,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和阅历,而且在企业管理、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对公司重大事务有较好的判断力和较强的决策能力。
(2)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
上海国资系统率先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成立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11-13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都是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上海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联合上海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开征聘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本次选聘共有117名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通过了专业资格认定,进入上海市市管国企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才库。2009年5月5日至12日,首批聘任的外部董事名单公示,随后18名外部董事即被派往上海电气集团、百联集团、上汽集团以及锦江国际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3)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外部董事到位后,试点企业的董事会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加强了董事会的组织建设,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落实。根据企业情况,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投资、审计与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且专门委员会还设立工作支撑部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做到专业化、独立性、有效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撑保障。每个委员会一般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居多,并且确定了对口支持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部门。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的实践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还包括在试点企业配备专职董事会秘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等。
2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程序化、科学化程度
董事会建设的试点企业普遍重视董事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国资委有关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保证董事会能规范、有效、科学地运行。董事会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授权制度、报告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以及评价制度。
(1)决策制度。
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首当其冲就是要健全董事会的决策制度,确保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与决定权。所有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形成会议决议。要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依照明确的程序来制定各种决策,坚决杜绝凭经验拍脑袋随意决策。要明确规定决策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权力与责任,切实保障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要明确规定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以及决策失误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2)会议制度。
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董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董事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议制度,对会议次数、会议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法定人数、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3)授权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制度。董事会应切实加强制定与管理授权制度,明确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数量、具体范围以及时间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以及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的结果。
(4)报告制度。
为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履职,上海国资系统建立了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以及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方面。
(5)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设立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对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辅助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对董事会重大控制内容进行专业化划分,并通过有效利用公司外部专家资源及内部部门管理人员的经验参与沟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可能使其成员意见一致,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亦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评价制度。
现代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主体,必然面临对董事、董事会科学有效的评价,此乃公司治理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董事、董事会评价与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样,一直是公司治理评价的核心内容。随着国企董事会改革的逐渐普及,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评价与考核日益重要。董事会评价是以董事会整体的运行状况为评价对象,其目的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形成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声誉制约,规范董事会和职业董事市场建设,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决策机制的完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治理绩效。
国有企业在开展董事会评价工作时应坚持以发展的观点,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董事会评价体系。上海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通过每年进行系统评价,分析和查找董事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为建设规范有效的董事会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3 加强规范运作,提升董事会能力
为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切实加强董事会的能力建设:提高董事会战略研究和战略预判的能力;提高董事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提供公司经营情况,使董事具有履职所需要的各种信息,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
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是董事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董事有效履行岗位职能、拓展自身职业生涯的前提。董事应加强学习相关知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努力提高履职能力。董事专业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知识、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各企业董事会要把董事会自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纳入董事会工作计划,要把董事的学习培训纳入董事会考核的内容。
此外,试行“专职董事”制度,也可从另一方面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国资委可多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地选配董事,可通过市场招聘,也可从现有国企领导成员中挑选,还可选择部分长期担任国企高管岗位具有丰富经验,但因年龄原因已不在企业任职的人员担任“专职董事”。“专职董事”的组织关系、薪酬关系转入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由董监事中心负责对专职董事的管理并发放薪酬,并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专职董事”选拔、培养、评价、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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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谦.论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完善[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7).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3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4
然而,处于新兴+转轨历史发展阶段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也有自身“成长的烦恼”。2014年春夏之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董事会》杂志协办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研讨会在南京举行,围绕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中的经验、困扰、分歧和完善办法,更好地发挥这一公司治理重要主体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内的与会者,充分讨论,为后续将推出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建言献策。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有公司指出,独董的履职重点是作为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通过自身经营、专业知识与专长对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侧重于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发挥事中监督的作用。监事不参加经营决策,更超脱地对董事的战略决策、经理层的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突出监督而非决策。所以,应该加强内审与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支持力度,或者采用恰当方式,使监事与独董能够在制度实现统一。目前从实际的管理线条看,一些公司采取了一条线、双向管理的方式实现监督的目的。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5
第一,内部审计的准确定位是前提。新版的IPPF明确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与过去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PPF)相比,内部审计定义有两大改进。一是由保证、咨询活动改为确认、咨询活动,这样定义更准确,因为内部审计活动无法保证什么,它只能是确认组织运营和管理活动的结果,这反映了内部审计理念上的变化。二是新增了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内容,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服务宗旨和目的,内部审计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一种手段。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既可以是事后的检查诊断,也可以是事前的保健防疫,还可以是事中的参谋顾问,这是由最高管理层的意志和组织治理的需要决定的。
第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基础。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免受任何干扰其履职能力的情况影响。要达到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独立程度,首席审计执行官需要无限制地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接触。IPPF中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首席审计执行官分别反映了组织治理中三权分立,董事会是决策层,高级管理层是执行层,首席审计执行官居于监督层。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计划由董事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目前,国内许多股份制银行成立了监事会,设立了总审计师或总稽核,采取内审或稽核部门人员上收划片管理的办法,来确保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只有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内审人员的客观与胜任是关键。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师应信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四项原则。从内审实践来看,审计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内审人员的客观性能否保证,内审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客观性要求首席审计执行官在分配任务时,应当避免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和偏见。胜任则要求内审人员具备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技术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某些领域的业务专长及沟通交流技巧,持续的后续职业教育给内审人员增加知识、提高技能和能力提供了可能。
第四,内部审计活动系统与规范是保证。内部审计必须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估并协助组织改善组织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业务前制定业务计划和工作方案,审计过程中记录相关信息以支持结论和业务结果,以及贯穿于审计活动始终的业务督导,准确、客观、富有建设性的审计报告,适当的后续程序等。通过业务督导、同业互查、意见反馈等质量保证和改进程序促进审计程序的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二、央行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问题。内审职责的履行是央行内部自律的体现,旨在推动各级分支机构依法高效地履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内审既为所在行行长和审计对象服务,又为总行服务。因此,针对影响内审独立性、客观性的管理体制问题,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内审工作对总行负责,内审人员实行派驻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考核和晋升由上级行负责;总行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制定中长期的内审规划,明确内审目标、内容、频率和内审人员配备比例,指导各级内审开展工作。另一种是内审工作对本行党委负责,各级行配备副行级的总审计师或总稽核,专司审计之职;设立内审专项经费,用于内审项目、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奖励,确保内审资源配备适当;上级行组织同业互查,对内审项目质量进行督导,同时,将各级行执行内审规划情况纳入年度考评,推动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思想认识问题。首先,各级行领导要改变内审工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所查之处风险全无的观念,内审工作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领导层要充分信任内审人员,放心让内审人员履职,注意倾听内审人员的意见。其次,要提高对内审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在改善组织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内审人员熟悉制度、业务覆盖面广的优势,让内审人员查找制度、管理、操作上的漏洞,揭示问题,当好保健防疫者。再次,内审人员要端正态度,摒弃杂念,不计个人得失,本着为央行大局着想,为党委分忧的思想,主动利用自身的工作积累,为改善辖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出谋献策,为各单位、职能部门提高履职能力、改进服务质量出力。
三是制度配套问题。结合内审工作转型的需要,对内审制度和操作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删除繁文缛节,规范内审公文,结合IPPF的要求调整内审的职责权限,改进内审工作方式和程序,做到既要保证审计规范,又不能舍本逐末,作茧自缚。对已较成熟的合规性审计的审计方案进行统一规范,按照方案的要求制作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审人员按照规范化的工作底稿开展现场审计,避免因经验不足或主观臆断导致的遗漏,也方便审计组长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内审人员也省去了字斟句酌的时间,有更多精力进行现场查证。同时,将给人事部门的审计结论制成格式化文本,内审人员有针对地填写评语,既简洁又方便人事部门归档。此外,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将全年项目审计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向党委作专题汇报,加大内审项目的通报或公告力度,发挥内审的警示作用。
四是审计范嗣问题。为避免业务交叉、职能重叠,要合理划分纪检监察与内审职责范围,明确各级内审机构权限;党务、人事由纪检监察进行监督,行务、政务由内审进行监督。针对央行会计集中、许多权限未下放、省会中支以下的资产负债表信息量不大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应由省会以上中支(含)负责。涉及组织决策、财务预算、基建项目、信息系统的审计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对同级监督的范围进行界定,各级内审部门根据本行党委的授意开展项目审计和提供咨询服务。此外,应赋予内审部门相应的处罚权、处理权,以及在重大问题上的发言权,以确立内审的威信,促进内审成果的转化利用,为内审转型奠定基础。
五是内审人才问题。各级行要严把内审人员“入口关”,将有内审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内审队伍。同时,加强内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重点培养,鼓励内审人员参加CIA的考试,采取以查代训、项目评审的方式,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技能;通过知识竞赛、理论研讨的方法推动内审队伍综合素质提高。为给内审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学习指南,要对总行的内审依据电子手册及时更新,由省会中支汇编各省的内审依据电子手册,搜集各领域的审计最佳实务和央行内审案例编制成册,将优秀内审项目制成电子手册,供内审人员学习和参考。为确保审计的客观、公正,要规范内审项目拟选人员客观性和胜任能力的评价。
三、央行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深化合规审计,围绕各级行的风险开展好确认工作。央行是金融部门,确保安全是各级行的基础目
标。因此,根据IPPF风险管理工作标准:“内部审计活动必须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并对其改善作出贡献”的要求,内审人员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以总行的内审规划为指引,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各级行的内审计划,以确定与组织目标相一致的内审工作重点。继续深化履职、离任、专项等合规性审计,在审计中突出风险管理要求,从而确认各级行和职能部门风险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制度的遵循性,在此基础上,对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给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管理的意见。
(二)更新内审理念,围绕央行治理开展内控评估和审计。根据IPPF控制工作标准:“内审部门必须评估控制的效果和效率,并促进控制持续改进,从而协助组织维持有效的控制”的要求,内审部门要推动内控自我评估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全员参与评估的积极性,搜集更真实、更有用的内控信息,据此分析辖区的内控缺陷,评估内控风险,有针对性地安排内部控制审计。继续探索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完善审计方案,规范审计程序。内部控制审计既要突出风险防范又要便于内审人员操作,采用低碳环保的网上调查问卷方式,对控制环境、信息沟通等软控制进行统一了解和评价。加大对内控制度的审核和符合性测试,根据符合性测试的情况决定抽取的审计样本量,对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对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对资产的安全,对法律、法规及合同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帮助组织改善治理。然后,依据控制适当性、有效性与否决定今后的审计频率。
(三)拓展审计方法,围绕系统运营的安全实施增值服务。加大信息系统的审计力度,对总行各司局及各级行开发的信息系统要求预留审计接口,内审部门与职能部门实行业务系统的关键信息共享,为内审提取数据,捕捉风险,开展风险导向审计提供信息来源。内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新开发的业务系统进行风险评估,为系统改进提供建议,从源头上控制系统风险。同时,针对业务量大、风险环节多的基础业务开发相应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建立风险模型,内审人员依据审计软件筛选的信息有针对地开展风险导向审计,从而让审计关口前移,使内审工作实时化、常态化、规范化、非现场化,减轻内审人员劳动强度,也为央行更高效地服务于社会提供保障。
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6
记者在北京市采访了解到,作为全国6个试点地区之一,北京市逐步探索形成了以“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为核心的“三效一创”绩效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有效促进了政府部门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实现了公众对政府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为政府部门开出“体检报告”
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大仓介绍,2009年7月,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北京市政府印发实施《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在市级政府部门建立“三效一创”政府绩效管理体系。2011年,北京市被确定为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地区。
据了解,北京市“三效一创”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百分制+问责制”,设8大考评指标。其中,履职效率占35分,设定职责任务和领导考评两个指标,是对各部门“三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旨在引领各部门进一步自觉履职,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管理效能占20分,设定依法行政和能力建设两个指标,是对部门依法行政、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及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管理,旨在引导各部门强化依法行政和效能意识,不断提升队伍的服务力、统筹力、执行力和发展力。
服务效果占40分,设定服务中央、服务基层、公众评价3个指标,是对部门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管理,旨在引导各部门强化服务意识,尤其注重服务基层,强调公众评价,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创新创优占5分,是对各部门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的管理,旨在倡导各部门强化创新意识、激励争先创优,进一步解放思想、追求卓越,各项工作努力走在全国前列。
此外,这一体系还设置了行政问责倒扣分项目,对市政府各部门勤政廉政、安全生产、绩效审计、预算支出等方面进行刚性约束,各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旨在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责任意识,提高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效一创’好比给政府部门开出了一个全面的‘体检报告’。”北京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续栋说,实行“三效一创”就是要改变过去年终集中“评先评优”的绩效考核体制,实行从绩效任务制定到整改措施落实的全过程监管。
引入第三方评价 突出全过程管理
为突出绩效管理的实效,北京市政府绩效办在年终考评时,组织各专项考评部门分别围绕主要职责任务等8个指标撰写评价意见,为61个被考评部门形成了30余万字的反馈报告。其中,职责任务、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服务基层等指标主要由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区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打分,而占20分的公众评价则由市政府绩效办通过招投标确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作出。
据2011年中标负责公众评价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介绍,为确保调查结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零点公司经过专项研究后,将调查对象分为普通居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两类,并在上下半年各进行了两次调查,通过入户走访3500位普通居民、对2.3万名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召开16场专项座谈会等形式,最终得出被考评部门的公众评价分数。
记者在对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绩效管理反馈报告中看到,公众的综合评价为85.7分,并提出了28条意见和建议,比如“帮扶中小企业力度不够”“网站信息内容太少,对企业定期走访偏少”“项目审批周期长,审批环节多”等。
续栋说,以前的政府考评多是直接由上级部门负责,现在则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突出了群众的评价,并且是由第三方机构负责,保证了公平公正。在考评结果运用上,绩效管理反馈报告都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公布,促使各部门进一步提高绩效。
随着绩效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北京市政府自身建设也不断改善,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据统计,2010年共对107项地方性法规和255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2011年共对221项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审结行政复议案件2705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2009年至2011年,全市下放审批权限126项,市发改委90%的投资项目、市规划委85%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区县。
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持续提升,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调查,2009年公众对北京市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为78.3%,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上升到79.6%、80.5%。
统一完善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有待建立
吴大仓表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对于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意义重大。目前各地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家没有统一、刚性要求,存在着科学性、稳定性、长效性有所欠缺和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应尽快研究制定政府绩效管理的政策、法规,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北京市科委办公室主任刘东波、海淀区政府督查室(绩效办)主任张红林等干部表示,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涉及领域广、统筹部门多,需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但就目前而言,各地各部门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设置不尽相同,大多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今后,应加快研究设计上下统一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和编制设置,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