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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贯彻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党的为民惠民政策,将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列入现代渔业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推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发挥政策性保险在分散渔业风险、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提高海洋与渔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安定和渔业经济稳步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渔业作贡献。
二、渔业保险内容
(一)渔工责任保险
1、保险范围:凡经渔监部门登记的我区沿海所有的海洋机动渔船(包括海洋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辅助渔船)的渔工人员。渔工保险采取无记名以渔船船名号登记投保,每船最低投保人数按渔工所在渔船有效适航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核定的载员人数投保。
2、保险责任:受雇于船东的渔工,在海上航行作业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伤残、死亡,依法应由船东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的渔工人数少于船上实际人数时,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2.2‰,每人保险金额分10万元(每人年保费220元)和15万元(每人年保费330元)二档,由投保人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4、政府扶持政策
政府保费补贴30%,其中:省级承担20%,市级承担10%,船东承担70%的保险费,按选择保险金额额度渔工每人实际交纳的年保费相应为154元(保额10万元)或231元(保额15万元)。
5、赔偿标准
(1)死亡者: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2)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3)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50%赔付。
(4)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50%为限)。
(5)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并未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已赔付的保险金。
(6)渔船渔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扣除免赔额后赔偿医疗费用,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为限。
(7)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400元。
6、投保方式:一年一保,船东应持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等,到人保财险公司在渔村聘任的协保员、镇、村驻点处以及在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投保手续,自由选择保险金额额度,直接享受政府30%的保费补贴。
(二)渔船保险
1、保险标的:凡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准的60马力以上渔船。但渔船上的渔网、货物、燃料、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按以下列明的责任负责赔偿。
(1)全损险: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①洪水、海啸、雷击、风暴潮、台风、暴风;②火灾、爆炸;③碰撞、触碰;④搁浅、触礁;⑤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导致保险渔船的全损或推定全损(即损毁、沉没、无法收回,或者收回船舶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船舶价值,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⑥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2)一切险(仅承保15年以下的钢质渔船):由于全损险列举的六项风险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施救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①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渔船在航行或捕捞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的损失及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以及请求外力救助所支付的有效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3、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的船质、船龄和功率估算其实际价值,在实际价值的50-70%范围内确定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1)全损险:钢(铁)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0.7%,5-10年0.88%,10年以上1.05%;木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05%,5-10年1.17%,10年以上1.29%。
(2)一切险:钢(铁)质渔船,船龄5年以下1.27%,5-10年1.37%,10-15年2.10%。
5、全损险赔偿标准:钢(铁)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6、政府扶持政策:政府保费补贴30%,其中:省级承担20%,市级承担10%;船东承担70%。
三、工作机构与职责
(一)区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区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渔业保险工作的实施,开展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解决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海洋与渔业局。
(二)区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归纳本区各种类型的渔船数量并分门别类进行建档;
(2)协助做好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的宣传发动;指导各乡镇、渔村(公司)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协助在燃油补贴发放和捕捞许可证年审、渔船年检、安全生产监督以及渔业执法检查工作中督促渔船船东进行投保;
(3)组织与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三)区人保财险公司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保险服务网络,制定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的承保、理赔方案;
(2)印制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宣传材料,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渔业保险宣传、发动、承保等工作;
(3)制定报案、查勘、理赔服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及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调整了解事故情况,尽快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组织本乡镇渔业保险工作的落实,协调、指导、督促和组织各渔村的渔船船东进行投保,并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解决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在渔村挑选有威望、工作责任心强的保险协保员,协助人保财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和收取保险费等工作;
(3)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对人保财险公司聘请的协保员进行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组织阶段(月日-月30日)
针对渔业保险特点和渔民需求,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配合保险专业人员开展渔业保险业务培训,以保证保险业务顺利开展。三是广泛进行宣传。以召开座谈会、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保险惠民政策,讲解渔工和渔船保险的保险范围、赔偿标准和投保手续等,普及安全知识、保险常识,将参加保险的好处广为宣传,使保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以增强船东和渔民投保、参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具体实施阶段(月日-11月30日)
各乡镇、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人保财险公司深入基层全面开展渔业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村以及基层协保员的能动作用,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到村、到船、到人,并加强监督考核,实现定员、定职、定责,切实将渔业保险与伏季休渔、渔业许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油补贴发放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实现所有的证件齐全的应保渔船、渔工参保率达到100%。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对工作进度、参保比例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补缺补漏,确保100%完成本辖区的任务,并按省分解的目标和任务开展自查,特别是做好经验总结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并提出对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渔业保险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渔业保险是依托国家政策支持、政府财政补贴,通过参保者互助共济,实现分散风险,增强渔民的灾害抵御能力的目的,对保障渔民生产生活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将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和充实基层渔业保险工作机构,明确具体承担这项工作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同时要根据各阶段开展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理好渔业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民办实事项目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