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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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法论文

交际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课堂活动交际能力培养策略

语言是人们用以交流思想和情感的工具,学习语言的箭终目的是为了交际,只有通过交际才能学好语言。然而,与学二汉语相比,中国人学习英语的过程往往是十分漫长而又痛翟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少与所学语言的接触,即我们通常所的缺少语言环境,在于因地理位置和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造局的与英语世界的隔离。

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

“多少年来,很多学生经过8年,甚至12年的外语学习,纪果是大多数学生却不能较熟练地阅读原版书籍,尤其是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这说明我国的外语教岸效果不理想,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李岚清,1996年)。因此,如仁最大限度地改善英语学习的语言环境,使每一个学习英语献学生都能在自然、真实的交际过程中学习和掌握英语,这是广大英语教师长期以来孜孜以求、渴望解决的问题。

青少年时期是语言学习的最佳时期,在这个时期,若能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英语学习环境,让其去“触摸”英语,他们就会潜移默化、轻而易举地习得这门语言。所谓“触摸”英语,就是让学生在教师所创设的语言环境中听英语、说英语、看英语或亲自体验英语。

二、理论依据和教学策略

交际语言教学是英语教学有效的方法,也是使学习者能够真正掌握语言并进行交流的途径。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认为,一个人若想获得交际能力,就不只获得关于语言规则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在社交中合适使用语言的能力。交际英语教学的目的就是促使学习者掌握以上所说的交际能力,从而能够在真实情景中运用英语进行交际,达到传递信息、交流感情的目的。交际英语教学的主要特点是:(1)重视学生需要,注重的是语言的恰当运用,使教学目标更加明确;(2)重视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倾向于语言活动的流畅而不是活动的准确性;(3)倡导让学生在真实的语言情境中大量地接触和运用外语,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恰当地使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4)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相互作用,而不只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说教;(5)反映学习者的差异,而不是采取步调一致的教学方法。这与传统的英语教学法不同,交际英语教学不仅重视语法能力的培养而且十分重视其他交际能力的培养。

三、交际活动与教学实践

1.愉快的情感体验,和谐的学习环境

中学生学英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由于缺少课外语言环境,英语课堂教学实际上就是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一种交际活动。学生在与他人的接触中,总是希望得到教师和同学的注意与关爱,因而,和谐的集体最能产生积极的学习效果。教师在进行英语课堂教学时,应在教学艺术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多考虑如何为学生创造尽可能多的交互活动和学习机会,调动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为学生创造学习的机会意味着使他们的认知得到提高,技能得到锻炼,交流得到促进,热情得到激发等等。要达到课堂交际活动的目的,教师就应处理好教学计划和课堂行为的动态关系,使课堂教学真正具有开放性,而不是无目的、无方向的走到哪就算哪。最主要的是要通过教师的课堂行为促进教学计划和学生课堂行为的有效结合,这就要求教师为了上好课,在课前精心设计教学计划与课堂活动。

2.活动真实自然,语言运用形式多样

适合学生实际的、灵活多样的课堂活动方式是促进学生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的有效手段。英语课堂活动组织得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能否理解意义、掌握内容、获得技能、交流信息、提高能力、学会交际。教师在设计每堂课时,应该考虑到其教学过程不是几个教学活动的简单相加,而是课堂中各种因素发生交互活动的一个动态过程。

要搞好交际英语教学,引导学生全身心投入到课堂教学中去,教师就必须精心设计好每一堂课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课堂教学活动

(1)信息差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交际的需求是想通过相互询问了解某事或告诉某人他所不知道的事情。人们在交谈时,如果一方知道某事,而另一方不知道,信息差就产生了,交际的目的就是为了填补这个信息差。如果教师设计的活动内容缺少信息差,就会失去交际的意义。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创造信息差来唤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信息差活动有多种形式:可以用不同的购物单、假期日程安排表、火车时刻表等,也可以用问卷调查、新闻采访或询问其他信息等体现交际活动的形式。

(2)课堂讨论活动

课堂讨论是语言交际的主要活动形式之一。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具有代表生、扩展生、趣味性和生活生的话题,便于学生能在讨论中充分运用所学知识,锻炼语言交际能力。例如,某同学非常喜爱踢足球,常因踢球影响功课,耽误学习。家长责骂、老师批评。小组同学在讨论时为他出主意,怎样在学好功课时兼顾体育运动。要求语言尽可能使用情态动词。之后,各小组派代表向全班报告讨论结果。

(3)交际生游戏活动

高中英语教学中,游戏活动内容较少,、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和教学要求,设计紧扣所授语言知识的游戏,让学生在娱乐中学习和掌握英语。

(4)角色的扮演

角色扮演是一种模拟真实语言情境的英语课堂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学生扮演某个语言情境中的不同人物角色,并把在那一情境下可能发生的事情用语言和动作表达出来。这种练习实际上是现实生活的模拟,有较大的实用价值。角色扮演能够产生即兴的创造气氛,有助于发挥以前所学得的知识,扩展学生对现实事物和其他事物的表达。它不仅能使学生掌握流利的语言进行课堂交流,而且可以适应不同程度的学生。

3.活动应难度适中,给予学生成功的机会

交际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传统法;交际法;教学模式

专科英语的教学目的是指在有限的教学时内,帮助学生打好语言基础,同时还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语言实际应用能力,并能进行简单的口头和书面交流。教学目的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教学方法的实施。近些年来,我国开始风行实际法教学,而忽视强调语法知识的传统教学法,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认为只有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相互取长补短,才能搞好英语教学。

一、教学现状

近几年,由于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使英语师资紧张,加之现代化教学设备不足和学生英语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给英语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采用单一、固定的教学法是行不通的。为了研究适合专科英语学习的教学法,对32名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多向选择),部分问卷内容如下:

1.你学习英语的近期目标是:a.通过各类英语考试;b.提高口语,听力水平;c.提高阅读水平;d.提高写作水平。

2.你学习英语的远期目标是:a.与外国人交流;b.出国;。.找好工作;d.熟练掌握英语。

3.你认为学好英语的重要因素是:a.个人有强烈的兴趣;b.学习方法得当;。.教师的教学质量;d.能持之以恒。

4.喜欢的教学方法:a.教师讲解为主;b.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加以辅导;c.学生提出问题,教师加以解答;d.师生共同讨论。

5.口头表达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a.词语贫乏;b.害怕拼错;c.平时缺乏训练;d.不够流利。

调查发现,在第一题中有68%的学生选择a,说明大部分学生目前仍有较大的考试压力;在第二题中有89%的学生选择了d,看来学生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了英语学习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性;在第三题中有85%的学生认为“学好英语的重要因素”是兴趣和恒心;在第四题中,b选项占65%,而a选项只占21%,可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进行引导和辅助的教学模式已得到学生的认可;在第五题中,有70%的学生选择c项,它提醒教师应尽量为学生创造使用语言的机会。从此次问卷可知,学生已经普遍意识到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重要性,并努力尝试各种学习方法,希望通过学习英语,扩大知识面,增加交流与沟通的机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如何帮助学生改进英语学习,提高语言技能,还要从教学方法上人手。

二、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法有助于巩固英语基础知识,但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语言技能的形成,容易出现“哑巴”英语。因此,近些年我国的外语教学风行培养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交际法教学,逐渐忽略传统的语法翻译教学法。事实上,专科院校学生的英语基础不够扎实,如果不顾实际地一味追求交际法教学,学生则很难准确理解并进行表达,所谓的交际活动也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英语教学法在《实用英语》教材中的应用。根据教材编制,把专科英语课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础阶段,侧重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语言知识和日常交际能力。学生刚人校时英语基础较差,主要采用传统教学法来巩固基础知识。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步过渡到交际法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方法进行优化组合,如“语法翻译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交际法”等方法的综合应用,而不是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

第二阶段为业务英语阶段。它是对第一阶段学习的提高,培养学生对科技、经贸、管理等方面的阅读和翻译能力,加强学生在涉外业务活动中的交际能力。训练方式以对话样例和套用练习为主,采用敢说一说得出~说得流利~说得准确一说得得体的步骤,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不同的教学阶段,不同水平层次的教学对象决定着不同的教学方法。实践证明,英语教学没有灵丹妙药,根本不存在能适用于各种教学环境的固定的教学方法。将传统教学法和以交际法为代表的新教学法结合起来,才能搞好英语教学。

三、教学模式

在教学实践中经过不断研究,结合教育心理学,改进专科英语课堂教学模式,以《实用英语》第一册第十单元“广告”(Advertising)一课为例。

1.预习检查:通过听写或提问的方式,检查学生背诵单词的情况。

2.课文导人:设置一些问题,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文内容上。例如:

(1)Whatorledoesadvertisingplayinourlife,

(2)Whathaveyouboughtanythingadvetrised,

(3)Whatbusinessdoyouthinkadvertisingis,

然后教师介绍相关背景知识—广告的历史,功能及分类;最后介绍一些英文广告词,比如:

(1)ThingsgobetterwithCoca一Cola.

(2)Whenitrains,itpours.-MortonSalt.

(3)Wonderwheertheyelowwent.-Pepsode.

请学生给出相应的中文广告词。这些活动可以很快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

3.阅读训练:让学生快速阅读课文并划分文章段落,用英语概括段落大意,然后由老师总结。

4.课文讲解:在词汇方面,主要对efective,ex-pand,erspond等重点词语进行讲解。在语法结构方面,重点复习虚拟语气和特殊的反意疑问句。在内容讲解上,抓住

“anintorductiontoad”和“thehistoryofad”两条主线,再分别进行细分:

(1)a.Advetrisingispatrofourdailylives;

b.Advetrisingisabigbusiness;

c.Thepurposeanddeifnition.

(2)a.Advetrisingisveryold;

b.Thedevelopmentofadvertising.

5.角色扮演:将学生分为4-6人的小组,组员分别扮演客户和广告公司的职员。先由客户描述产品,然后公司职员为产品做出宣传计划并设计广告词。请1-3组进行表演。帮助学生加深对课文内容的理解,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

6.小组讨论:将全班按每组5-8人分组。根据中国在“世界广告大赛”上选送的几十部广告作品竟无一获奖的现象,讨论他们的看法。

7.双向提问:教师关于课文内容和语言点提出问题,要求学生总结中心思想或复述课文。然后由学生对教学中的不明之处向教师自由提问。

8.布置作业:布置口头和书面作业。

交际法论文范文3

这里的“项目”,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教学工作中,其实质却是学习任务,而且不是单纯的学习任务,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3],是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而在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承载的却是一系列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这一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说“经济法律项目”。而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学项目基本上就来源于这些“经济法律项目”,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3]。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在本质上包涵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工作任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二个层面是学习任务,“教学项目”中的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开展不是为了产生某种实质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成果,而是为了最终实现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如培养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等;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学项目中,不是为了让学生单纯的学会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岗位技能。总之,经济法课程中的“项目”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学习任务,这个任务承载了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核心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4小结

交际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区别化教学

一、“项目教学法”的特点

1.在教学内容上,不再用以前的以“知识点”为线索的方式,而是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及信息时代的需求,改用以“项目”为线索,以“子项目”为模块,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使其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特别是强调所学知识要与时代同步。

2.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探索,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根据“项目”的需求来学习,变被动地接受知识为主动地寻求知识,改变学生传统的学习观,由“学会”到“会学”。

3.在能力培养上,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会积极地去思考、探索。每个人的思路、想法不尽相同,老师可引导他们进行讨论和交流,并适当地给予点评和鼓励,使他们相互取长补短,既调动和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了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所以,“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加以引导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打破了传统教学中注重学习的循序渐进和积累的老套路,不再按照教学内容从易到难的顺序,而是以完成一个“项目”作为驱动来进行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又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

二、项目教学法的教学设计

基于建构主义的项目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改变了传统的三个中心,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际经验为中心。

1.项目教学法需遵守的原则。(1)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2)项目的选取是学习的关键。(3)创设学习的资源和协作学习的环境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4)要以学生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学习效果。

2.项目教学法教学的具体步骤。根据项目教学的教法思路和教学设计原则,本人认为项目教学法教学的具体步骤有如下六步:(1)情景设置:创设学生当前所学习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基本相接近的情景环境,也就是说,把学生引入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情景。(2)操作示范:选择合适的项目,并示范完成项目的过程。(3)独立探索:让学生独立思考,消化示范项目的解决要点,为解决练习项目打下基础。(4)确定项目:小组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具体的项目。(5)协作学习:开展小组交流、讨论,组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6)学习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直接由完成工程项目的情况来衡量,包括教师评价、学习小组评价和自我评价三部分。

三、“项目教学法”的实施

1.“项目”设计要有层次性。从教学内容上来看,老师要精心设计好每一个“项目”。因为“项目教学法”是要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同时,掌握知识。“项目”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因此“项目”的设计至关重要。

在设计“项目”时,要注意学生的特点与知识接受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学生的现有基础、认知能力和兴趣等。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始终从学生的角度考虑,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来设计每一个模块,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来设计不同层次的练习,也就是说“项目”要有层次性。在设计“项目”时,就要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来设计不同层次的练习“项目”,设计出不同的“子项目”,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使学生能顺利完成“项目”。2.“项目”设计要有情境性。从教学方法上来看,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用“项目”来引导学生自学。在学生学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的功能,设置特定的情境,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如果有了这样一个良好的教学情境,那么学生在这种愉悦的环境中便会自觉自愿地学习,主动地完成学习“项目”。

3.“项目”设计要有链接性。从知识联系的角度看,课程内容是相互联系的,教师要帮助学生理清其中的逻辑联系。为利于学生做到前后知识的联系,在设计“项目”时,应适当添加一些与该“项目”有关的、以前已完成的“子项目”,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及时复习已学过知识。

4.“项目”设计要有参与性。从能力培养的角度看,教师要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以此来提高学生上课时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例如:教学“图文混排”,这一节对学生来说是比较难学的。对于这一节的“项目”,就需要教师在讲解演示时,一定要发挥学生和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性,才能够突破难点,掌握基本设计的方法。在讲课时,我选取了该班Word小报制作竞赛团体总分第一名的例子,把奖状制作出来,学生看到自己班取得的成绩十分高兴,这样就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项目”让学生积极参与进来后,学生就比较容易掌握难点,上课也不易走神,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超级秘书网

四、“项目教学法”的反思

从教师方面而言: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以学生为主体,兼顾学生的兴趣,创设良好的情境,使学生积极参与知识的探索过程,主动地完成“项目”,从中掌握操作的方法和技能,并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具有随计算机知识的更新而进行自我更新的能力,才能时时处处与信息时代同步。

从学生方面而言:首先,让学生的学习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习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主体意识明显增强,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自我探究能力也在为断提高;其次,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可以自由讨论、相互帮助,增强了团队的合作意识,增进了学生的友谊。

“项目教学法”给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带来了可喜的变化,也带来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项目教学法”还有待于我们每一位教学工作者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吴言.项目教学法.

交际法论文范文5

  

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科学文化迅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而翻译新的科技资料、参加国际会议、与各国交流文化艺术以及从事外事、外贸、旅游工作等都需要大量懂得英语的企业管理人员,新世纪对人材提出了新的要求,学习和掌握一门外语是21世纪公民必须具备的素质,搞好外语教学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必备条件,传统的英语教学侧重于语法的讲解和知识点的传授,忽视了学生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的培养。随着英语教学改革的深入,中学英语教学将从偏重单句理解和偏重语法知识的传授转到注重交际能力的培养上来,使学生得到充分的听、说、读写的训练。 

《新课程标准》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宗旨,新教材把情感教育作为教学目标之一,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体现在强调对学生的理解和尊重,强调培养学生高尚的品质、健全的人格、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对英语产生了强烈的学习愿望。 

心理学告诉我们所谓兴趣是指一个人积极探究某种事物和爱好某种活动的倾向。兴趣表现为一个人渴望深入认识某种事物并力求参与该种活动的心理倾向。兴趣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在生活、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爱因斯坦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也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些都说明兴趣在推动人出色地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重视学生的兴趣培养,让学生怀着极大的兴趣参加知识的获取过程,通过形式多样的语言操作方式来发挥学生的智力和潜力,发展他们的创新能力。 

众所周知,学生感兴趣的东西,学起来也就轻松、无负担。因此,教师应设计一些幽默、能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以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还要注重学生回答问题的成就感,及时给予鼓励或表扬,这样就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从而激活学生的思维,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充分利用学校的英语墙报、黑板报,开阔学生的视野,结合各类学生的特点进行听力、口语、阅读等方面的训练,通过开展单词拼写比赛、课文复述比赛、自编短剧表演赛、课文朗读比赛等活动来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外语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探索创造精神,促进其心智机能的发展,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组织、交际的实践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那么,怎样才能激发初中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呢? 

一、迁移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 

“双差生”学英语是让很多老师头痛的事。学好英语需要持之以恒的毅力,而“双差生”缺乏的往往就是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如果只是从正面向他们大谈学好英语的种种好处,恐怕收效甚微。如能把这些学生在其它方面的兴趣,迁移到学英语中来,则可事半功倍。可见,巧妙地迁移学生的兴趣,正如“四两拨千斤”。对培养学生学英语的兴趣大有裨益。很多“双差生”对电脑比较感兴趣,而电脑里的英语单词有很多不认识。笔者告诉他们:学好电脑将来也能找一份好工作,而学好电脑的前提是学好英语。英语学不好,电脑里常用的单词都不认识,想学好电脑是天方夜谈。因此,“双差生”上课也比以前认真多了。 

二、用各种有趣口诀帮助记忆,提高学生学英语的热情。 

英语语法规则,词的用法区别,发音规则等,常让学生迷惑。有鉴于此,教师可编些口诀来帮助学生记忆,降低学习难度,使学英语的热情升温。对初一学生讲“be”的用法,记口诀:I用am, you用are; Is跟着他,她,它。要问复数用什么?其后全部都用are.又如,Double O的长短音,编“三字经”如下:煮毛木,看了书,脚送[u],立后屋。除之外,读长u:。 

前面7个单词是:cook, wool, word, look, good, book, foot;接着是2个动词过去式:took(take),stood(stand)并带出另两个过去式mistook, understood;然后是一些“后屋”,classroom, bedroom, meeting room等等。教师只要常收纳,多积累,勤总结,有趣口诀就会源源不断,教学也定会趣味横生。 

三、创设情境,Group task等手段激励学生说英语,体会成就感。 

情境的创设努力再现了现实生活,实践证明学生乐于在情境中学习、交流。在上JEFCBook1BLesson74我在讲台上开了一个food shop,有bread, coffee, tea, orange juice, apple juice, coke, Sprite, water, milk, cake, hamburger, apple等事物或卡片。这个场景,刺激了学生的感官,符合了他们的心理,学生跃跃欲试想上来露一手,当售货员的文明礼貌,扮演顾客的精心挑选喜爱的食品。这样的英语交流真实有意义。 

Group task是我使用的最多的一种教学形式,因为它符合中学生好表现的心理,而且能给每个学生练习的机会。同时,Group task鼓励学生互相合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在做Group task时能获得独立运用语言的机会,此时他们有强烈的学习动机和参与意思,他们能积极、认真地投入到活动中,使内在的语言潜力得以挖掘与发展。每当学生进行Group task时,我穿梭于他们之间,回答学生的提问,不时给学生以鼓励和帮助,促使Group task得以顺利进行。主要以表演对话;编写类似的对话或讨论问题为主。为了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信息,在Group task的基础上,我还邀请一些小组上讲台来表演,并给予恰当的评价,学生在表演的同时使用了英语,一种自豪感,成就感便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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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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