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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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交流材料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1

【Key words】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modern management; significancet; problems;practice

1、问题的提出

2009年国家实施医疗绩效考核,档案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其内容系统性强,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行政处置、健康教育与信息管理、人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根据绩效考核要求进行整理、归档[1]。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原始纸质资料,光盘、课件、数据库等电子文件和各种媒体集成资料等。卫生监督档案现代化管理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和有效凭证,还是卫生监督工作者相互交流、参考、借鉴和学习的重要信息资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此外,通过对档案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与综合评价,将直观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质量和水平,及时发现不足,并加以完善和改进,有利于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然而,目前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领导干部或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档案材料随意摆放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各机构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缺乏,职责分工不明以及检查信息整理过程缓慢,导致档案规范化管理不足;三是专业人员短缺,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不能较好胜任档案管理工作;四是档案管理预算与实际需要相去甚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档案管理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制约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为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以及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必须加强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的现代化管理。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卫生监督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具体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2、卫生监督现代化管理实践

2.1 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

要增强档案管理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促其在工作中养成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并归档保存的自觉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进行档案管理理论学习,并结合实际条件,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如档案收集和归档制度、档案保管与利用制度、档案材料的登记、传递制度和责任追求制度等,并且要完善《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2]。

2.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是保证档案管理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重点。各单位要有1-2名专职、各科室要有1名兼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一是提高档案员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水平,以提高对卫生监督档案的分析、筛选能力;二是加强与档案主管部门联系,通过参加培训、讲座、业务交流、参观等方式,及时掌握档案升级方面的专业知识,得到档案信息化建设最新的业务指导,并加强档案员数字化信息技术培养,将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数字化信息技术相结合,更好地开展卫生监督档案信息化建设[3]。

2.3 建立传统与信息化双轨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传统纸质档案作为第一手原始资料,具有电子文档无法取代的法律效应,应及时整理归档。伴随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各种电子档案是未来工作发展的主要趋势,已日益增多。因此,在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应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鉴定和整理,同步著录和利用,使之相互依存,相互兼容,充分发挥其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1]。

2.4 完善档案收集内容,提升档案质量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的系统性决定了档案收集内容必须完备,收集范畴和过程必须严谨,档案收集工作要依据依法治档的精神,使卫生监督档案收集工作更加完整准确。对各大门类的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在档案局专业人员指导下,按要求全部进行装订、装盒、上架、编号[4]。完善业务档案、实物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和科技档案等六个门类的档案千余卷。还应成立档案鉴定及销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把关卡,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2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安监局、县总工会、县文体广电局领导对本次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高度重视,把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讲一树”,关注民生,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成立了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全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各单位也成立了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挂帅,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二、采取多种形势开展宣传活动

1、开展街头咨询、发宣传单:4月30日,我县安监局、总工会、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在步行街开展街头咨询、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活动,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品和宣传单,向前来咨询的农民工耐心解答各种职业病防治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懂得了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和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2、举办培训班并深入企业宣传:我所还联合安监局、县总工会联合在县富宏纺织责任公司三楼会议室举办了《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本期培训班,共有15家用人单位共95人参训。

培训班详细阐述了职业病的危害、如何预防职业病以及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方面知识。通过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使各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加强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他们落实职业防护措施,搞好职业病防护管理的自觉性。与会人员基本掌握了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的类型,怎样预防及应对处置办法,大家对职业病的认识得到提高。

在宣传周期间我们深入企业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向企业法人和农民工发放宣传品和宣传单,并向他们讲解《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3、督促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周期间各单位结合实际,深入到厂矿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检查督导,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宣传周期间,在工厂大门口、车间门口悬挂宣传横幅,树宣传牌,办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的科普知识的板报及宣传栏,充分发挥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及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宣传工作达到了良好效果。

全县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利用新闻通报5次;广播电视媒体报道10次;公益广告展出10天,每天2分钟;发放各类宣传材料8880份,深入企业宣传155次;现场咨询16次,接受咨询人数5254人,举办培训班2次,接受培训1866人,出动宣传人员52人次,出动宣传车辆16次,悬挂横幅25条,张贴宣传达画30张。

三、组织培训交流座谈

5月7日,县卫生监督所召开了工业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及培训交流座谈会,并以会代训,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防护相关知识,在会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

会上,卫生监督所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安排,还就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搞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等做了重点讲解和要求,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3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4

1 以人为本的素质培养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保证

在日常性卫生监督管理中, 规范有序的执法行为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此, 从素质培养入手, 我们重点抓住 4个关键点:

1.1 抓综合业务素质

我们致力于建设学习型单位,把学习职业道德理论、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的重要内容。 年初做出学习计划, 列入继续教育学分, 并组织考试,成绩纳入年终总结评先,形成学习压力和学习风气,极大地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在抓好岗位自学的基础上,抓好监督员的学历提高教育,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在学习形式上不拘一格, 通过开展诸如专题讲座、 学术研讨、 文书点评、现场观摩和微机作业等教育方式,使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显著提升,每年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 余篇,人均基本达到了1 篇, 并连续 3 年获得泰州市科技进步奖。

1.2 抓岗位创新

创新是民族的灵魂, 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1]。我们在卫生监督岗位创新中, 突出抓工作理念创新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在两项体制改革到位初期, 我们对卫生监督员提出要当好“五员(即监督员、 协调员、 服务员、 指导员和宣传员)”的思想意识, 提出正确处理好内外事务的“关系”(即要求全体监督员协调 、 处理好与市卫生局的关系 , 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系, 与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关系, 与执法相关人的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开展市区工作与指导全市的关系,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关系),以营造轻松、愉快、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 研究总结并在全省首家推出“餐饮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并摸索出日常餐饮卫生监管新模式。围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新机制,在国内同行业中率先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有机地融合统一[2]。

1.3 抓执法监督能力的提高

我们把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提高作为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实践中总结出9 种能力 (即许可审批能力 、现场监管能力、现场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案件查处能力、 文书制作能力、 服务协调能力、 科研创新能力和说写及信息处置能力), 创造性地开展了 “6 个一 (熟读一本书 、 携带一范本、 规范一序列、 一月一点评、 一月一考核和一年一竞赛)”活动。 行之有效的活动载体, 极大地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水平及执法文书的制作能力。 2008 年以来, 在省卫生厅组织的年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评比中, 我市均获得优异成绩[3]。

1.4 抓卫生监督文化建设

卫生监督机构的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催化剂, 也是一种软实力的提升 。 我们十分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 始终以奋发向上的昂扬斗志, 奏响单位文化建设的主旋律。 “团结、 紧张、 严肃、 活泼”成为卫生监督工作者的行为准则。 我们认真把握工作节奏和阶段性工作特点 , 有计划 、有目的为职工安排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定期组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卫生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制度是执行路线的保证, 为了使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 我们特别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抓好以下3 个方面工作:

2.1 制定比较完备的卫生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两项体系改革以来,我们先后研究制定了90 余项卫生监督制度规范和岗位职责。从卫生执法行为、卫生行风、执法守纪、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服务态度、言行举止和学习培训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和系统要求。用制度和岗位职责来规范卫生监督员, 并作为每一位卫生监督员的行为准则。

2.2 构建规范合理的执法体制

在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统一设置了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执法稽查和纪检监察等相对独立的科室,形成分工协作、 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既保证了多个执法环节的行为规范,又防止了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出现的行风问题。为了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公开透明,我们从2009 年开始全面推行“两上网”审批制度, 连续两年被市政府授予卫生法制工作先进部门称号。

2.3 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每年根据工作重点与各市区政府、卫生局签定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了保证目标的有效落实,坚持全市卫生监督所长季度例会制, 汇报交流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1 次督查, 确保年度目标高效、 高质的完成。

3 科学严谨的监管模式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转变卫生监管模式是新形势下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为此,我们实现了“两化”,即卫生行政许可定量程序化和卫生监督结果定质公示化。

3.1 卫生行政许可定量程序化

在市卫生局“强化卫生许可质量 、 简化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要求下 , 我们严把许可准入关 , 制定了高效 、 简洁 、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流程。 在许可的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办结的时限与责任, 并创新理念、 强化服务, 现场审查从过去的等人上门、 口说目测的被动粗放型变为主动服务 、 现场测量 、科学设计并实施量化评分的主动定量型。 每年的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抽查合格率均达到100%。

3.2 卫生监督结果定质公示化

我们将一年一次评分静态的量化分级管理和一年多次评分、 动态的公示制度有机结合, 将检查指标和频次定量固定, 将综合评价和处理结果定性公开。 除了把量化检查表留存外, 将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示, 让公众了解卫生监督状况, 让监督相关人知晓存在的问题, 使其主动整改。 实现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从理论到实践, 从后台到前台, 从专业机构到全社会, 从闭门到开放的“阳光政务”转变。 通过 3 年多的餐饮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的实施, 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反响和广泛关注。 《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省内多家媒体在醒目位置作了大篇幅的报道, 在国际互联网上以此为主题词, 可搜索到的相关信息达5 万多条。

4 文明有序的执法风貌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体现

卫生监督机构一举一动、 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的形象, 责任重大, 影响重大。 为此, 我们始终把规范、 文明和有序的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4.1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

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一查就走、再查就罚和一罚了之”的监管手段,切实做到监督与服务同行,执法与指导并重。在许可审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之、行政处罚和回访征询等每一个环节做到执法到哪里、说理到哪里和服务到哪里。坚持以理服人,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和说通情理。 在说理执法的整个过程中, 要注重案件证据材料和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做到 4 个在先, 即亮明身份在先、 文明用语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和权利告知在先。从态度、语言、方法和行为上做到热情、准确、可靠和得当,使违法者心悦诚服。 近几年来, 我市查处的数百件案件, 通过说理式执法均顺利履行,未发生1 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5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食品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后,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把食品安全和营养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当前,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日臻完善,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大多数食品企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规章、标准的规定,采取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食品卫生总体状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最重要因素;二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四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五是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食品进行犯罪或恐怖活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六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和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食品安全决议》,制定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列为公共卫生的优先领域,并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最大程度地减少食源性疾病对公众健康的威胁。许多国家据此采取行动,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

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加关注,食品安全与食品贸易的关系更为密切,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为深入贯彻《食品卫生法》,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在总结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本行动计划,用于指导今后5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行动目标

总目标: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到2008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上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2)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与信息系统。

(3)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

(4)建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5)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体系。

三、行动策略

(一)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企业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只有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目的

(1)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2)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与技术依据。

(3)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提供行为准则。

2、内容

(1)起草《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责任,分清“食物链”全过程各阶段的监管职责,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

(2)依据《食品卫生法》,结合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和规范进行系统修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食品安全规章、规范,完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3)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采用“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与方法,系统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卫生标准。科学、及时制定新的卫生标准和基础卫生标准。

(4)按照WTO的有关协定和相关国际标准,适时审查和修订有关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标准,使食品卫生规章和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前提下,不断满足食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3、指标

(1)*-*年完成以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工作:

─《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食品卫生抽检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2)*—*年制定或修订以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完成现行(316项)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修订和工作;

─制定乳制品、饮料、肉类制品等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标准》;

─制定主要(19种)化学污染物在各类农产品(食品)中的限量标准,主要(132种)农药品种在农产品(食品)的残留限量标准,各种(*余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标准等基础标准;

─起草并《食品中常见污染物、致病菌快速检验方法》。

(3)2006-2008年完成以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制定或修改:

─起草并《中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建立指南》与《食品卫生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制定或修改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和微生物检验方法;

─开始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和标准项目。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

食品污染物数据是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有效地收集有关食品污染信息,有利于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危险性评估,创建食品污染预警系统。在保护国内消费者健康与利益的同时,提高我国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地位。

1、目的

(1)确定国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

(2)鉴定常见污染物的污染来源与污染原因。

(3)提供监测数据,为食品生产者和政府进行污染控制和法规制定提供指导,验证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的实效性。

(4)为“食物链”各阶段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以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防止国外不安全食品进入我国市场。

2、内容

(1)开展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监测与评价。依照WHO推荐的监测目标,通过对指示性食品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了解污染水平,建立食品污染状况数据库和数据分析系统,进行危险性评价。重点开展监测的化学污染物包括:有害重金属、农药和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如多氯联苯和二恶英)以及食品加工过程形成的有害物质(如氯丙醇、丙烯酰胺、亚硝胺、多核芳烃等)。

(2)开展食品中生物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在全国建立致病菌及真菌毒素的监测网络,对重点食品实施主要食源性致病菌和真菌毒素污染状况的主动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和正在发生的食品中生物性污染问题,进行危险性评价,用于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引导食品生产和消费。

(3)开展总膳食研究。通过对中国居民的总膳食研究,获得我国主要和特定污染物的实际膳食摄入量,通过与安全摄入量比较评价我国居民膳食安全水平,为国家制(修)定食品卫生标准提供重要依据。

(4)进行化学和生物污染物的连续和主动监测。开展污染源的追踪调查,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和相应微机软件,系统分析全国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和动态变化,从而提出食品污染物危险性管理的重点及防治措施。建立食品污染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

3、指标

(1)污染物监测点建设:在现有污染物监测网的基础上,*年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40-50个监测点;*年在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50-60个监测点;2006年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60-80个监测点;2007年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140-150个监测点;2008年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180-200个监测点。

(2)实验室能力建设

─*-*年,化学污染物监测国家级中心实验室通过WHO的核心监测项目分析质量保证(AQA)考核,12个省级实验室要达到WHO的全球环境污染监测规划/食品部分(GEMS/Food)规定的核心监测项目名单要求,并通过国家中心实验室的AQA考核。其中,5-8个实验室选择性开展15种常用兽药残留(克仑特罗、抗生素等)或氯丙醇监测。

在生物污染物监测方面,国家级中心实验室通过WHO的室间质量控制考核(EQAS)。

─2006-2007年,化学污染物监测有20个省级实验室达到GEMS/Food规定的核心监测项目名单要求,12个省级实验室达到GEMS/Food规定的中级监测名单要求;其中,10个实验室选择性开展氯丙醇或兽药残留或60种以上农药残留的监测。2-3个监测点实验室能选择性开展鱼、蛋、奶中二恶英和多氯联苯监测或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监测。5个实验室有能力通过WHO的AQA考核。

生物污染物监测方面,有12-20个监测点实验室通过国家中心实验室的EQAS考核。

─2008年,化学污染物监测有30个省级实验室达到GEMS/Food规定的核心监测项目名单要求,20个省级实验室达到GEMS/Food规定的中级监测名单要求,10个省级实验室达到GEMS/Food规定的全面监测名单(包括多氯联苯或二恶英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监测)要求,6个实验室通过WHO的AQA考核。10-12个实验室选择性开展兽药残留、农药残留、氯丙醇、多核芳烃或丙烯酰胺监测。20个监测点能够监测100种以上农药残留。

(3)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

─*-*年,开展有害重金属、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监测,获取5万个污染物监测数据;

生物污染物监测方面,监测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乳与乳制品和水产品中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弯曲菌、大肠杆菌O157:H7,玉米、花生及其制品中的黄曲霉毒素,玉米中的伏马菌素。

─2006-2007年,获取10万个污染物监测数据,初步绘制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污染状况趋势图;

生物污染物监测方面,增加副溶血性弧菌,苹果与山楂制品中的展青霉素。

─2008年,获取15万个污染物监测数据,绘制出我国食品中主要化学污染物污染状况趋势图。

生物污染物监测方面,增加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谷物中的呕吐毒素和棕曲霉毒素A。

(4)每2-3年一次,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中国总膳食研究,监测指标能够满足GEMS/Food规定的全面监测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预警和控制体系

建立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与监测系统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重要基础。通过完善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与溯源体系,借助于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在全国建立起一个能够对食源性疾病暴发提前预警的系统,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前消除由于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所造成的危害,以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提高我国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

1、目的

(1)确定我国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种类,通过分析污染水平与食源性疾病的关系,评估特定食品污染物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

(2)提高食源性疾病的快速诊断、溯源及处理能力。

(3)加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公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为政府和消费者提供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控制的科学依据。

(4)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预警系统,预测和预报食源性疾病发生和发展趋势,制定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针对性措施。

(5)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源性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信息交流,预防和防止国外新的食源性病原菌进入我国。

(6)推广建立社区食品安全宣传点,加强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2、内容

(1)建立并完善我国的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在我国现有食物中毒报告和法定急性肠道传染病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运用现代化电子网络手段,实现快速、高效、准确的资料上报和数据分析。

(2)建立我国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监控单位,下设市、县监测点,对重要的生物性、化学性食源性疾病的暴发与流行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3)提高对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病原的溯源能力。利用DNA指纹图谱分型(PFGE)等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建立我国的食源性致病菌溯源与信息网络。

(4)开展食品中病原危害的危险性评估。对某些高危、特定食品,实施生物性危害(如禽肉中的沙门氏菌)、化学性危害(三氯丙醇、伏马菌素等)的危险性评估,提出保护我国人群健康与安全的食品中病原菌适量水平(ALOP),或化学性危害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

(5)建立食源性疾病的网络数据库。建立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警模型,对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的暴发与流行提出准确的预报;建立我国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系统,针对预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特征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以指导控制工作。

(6)将食源性疾病预防作为卫生宣传的重要内容,在社区中设立食品安全宣传点。

3、指标

(1)*年制(修)订我国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2006年完善并全面实施国家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

(2)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建设:*年建立10个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点;2006-2008年扩大到全国15-20个省、市级监测点。

(3)*年强化国家级食源性疾病病原确证与溯源实验室。2006-2008年建立3-5个具有食源性疾病溯源能力的省级实验室,初步形成中国的食源性疾病溯源、监测与控制网络。

(4)*年开展危险性评估技术培训;*年完成我国禽肉和鸡蛋中沙门氏菌的危险性评估;2006-2008年根据我国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资料的科学性分析,完成我国1-2项高危食品中生物或化学性危害的危险性评估。

(5)2007年起,在对我国主要或常见的食源性疾病进行连续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监测(化学和生物性污染)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其他数据库资源信息,对我国食源性疾病的暴发与流行趋势进行准确的分析和预警。

(6)*年开始,定期向社会和基层单位预警信息,科学指导食品生产和消费。

(7)2006年起,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均建立一个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预防宣传培训点。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及企业自身管理

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加强食品企业诚信管理,全面实施食品卫生规范(GHP)或者良好生产规范(GMP),积极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及自身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1、目的

(1)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提高其责任意识,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2)激励食品企业增加投入,不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生产条件。

(3)食品企业自觉实施有效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4)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强消费者对食品供应的安全感。

2、内容

(1)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加强食品企业的诚信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对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并具有良好信誉和确保食品安全的企业予以鼓励和表彰。

(2)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制定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企业自身及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市场监督抽检,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

(3)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有取得资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责任制度。

(4)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3、指标

(1)2003年开始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2)*年开始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公告制度。

(3)*年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4)*年制定并实施不合格食品收回管理规范及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规范。

(5)*年在乳制品、饮料、罐头食品、低温肉制品、水产品加工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食品卫生规范(或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6)2006年所有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食品储藏运输企业实施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食品卫生规范要求。乳制品、果蔬汁饮料、碳酸饮料、含乳饮料、罐头食品、低温肉制品、水产品加工企业、学生集中供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

2006年在酱油、食醋、面粉加工、食用植物油、肉品屠宰、熟肉制品、酒类、糖果、蜜饯、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卫生部制定的国家食品卫生规范(或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7)2007年酱油、食醋、植物油、熟肉制品等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医院营养配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验能力建设

提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检验的基本装备、加快危险性分析方法的应用,提高卫生监测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网络,加强卫生监督、检验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检验人员素质。

1、目的

(1)提高现场食品卫生监督的装备水准。

(2)提升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队伍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3)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

(4)提高食品卫生监测和检验能力。

2、内容

(1)更新现场监督执法技术手段。加快研制和装备卫生监督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不断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交通、通信和执法取证的条件,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督的执法能力。

(2)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监测信息、诚信信息、不良记录信息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加强信息交换,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督水平。

(3)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对国家、省、地、县不同能级的实验室进行设备更新,强化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4)改进食品安全监督模式。

实施食品卫生量化监管制度,引进危险性管理的理念,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监督模式,提高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效益。

建立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将其纳入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国卫生执法网络中予以通告,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充分调动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5)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快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和培养,规范卫生监督人员工作考核,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

(6)提高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随时预防和应急处理重大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恐怖事件。

3、指标

(1)*年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达到食品安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的装备要求;2006年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设备装备要求。

(2)*年在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建立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年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网络。

(3)*年建立省际不良记录企业通告网络。

(4)*年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业务知识轮训一次;*年对地市级食品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2006年完成县级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轮训。

(5)2007年前具备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实验室。

四、保障措施

(一)将食品安全列为卫生事业优先发展的领域

卫生部要依法行使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制定全国食品卫生监管人员、经费、装备的标准,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优先地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安全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加强领导,重点扶持。

(二)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的领导,严格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改革思路、原则和步骤实施,改革到位,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部门协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四)充分发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

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举报投诉接受系统,设立全国统一的监督电话,营造一个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新秩序。充分发挥新闻机构的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大食品卫生法规的透明度,把食品安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五)将保证食品安全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应当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重要的内容和目标,继续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六)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

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卫生监督交流材料范文6

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信息管理,概括来讲就是承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单位对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密度监测、防治作业等工作时所产生的工作信息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药物、生物特征、站车本底资料等基础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

1.1铁路站车病媒生物信息分类依据铁路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所及站车单位职责不同,防治信息分为日常防治管理信息和突发应急处置信息,其中防治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日常监测信息及开展防治工作信息,而突发应急处置信息就是站车单位对病媒生物侵害事件的报告及处理信息。日常监测信息系铁路卫生监督所对铁路站车单位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所填写的《车站(客技站)鼠、蟑密度监测记录表》、《旅客列车鼠、蟑密度监测记录表》及监测信息月报表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防治工作信息系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对铁路站车单位病媒生物本底情况进行监测及开展消杀灭工作后防治效果监测情况的记录;突发应急处置信息就是对病媒生物侵害、旅客投诉或滋扰旅客事件的记录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1.2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现状目前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资料主要来源于手工填写的纸质表格,并将上述工作记录表按照时间期限进行整理归档。工作记录表内容包括防治单位基本信息,监测方式及监测结果,工作人员作业时间、采取的有关防治方法、防治效果等栏目。

2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现状分析

2.1不利于开展统计分析目前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资料管理停留在对纸质检查资料按不同时间节点装订整理阶段,若想对资料开展连续、动态分析及检索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想查阅某一单位连续若干年的防治信息,了解其历年病媒生物防治信息基本情况、本底资料等内容,只能停留在翻查年度资料基础上,无法实现连续、动态分析,对该单位如何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有一定局限性。

2.2不利于开展溯源工作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具有场所特殊性的特点,旅客列车依据车辆类型、检修情况、车底运转情况、运行线路不同往往受病媒生物侵害不同,而列车车底需要开展不定期检修工作,因此往往病媒生物通过列车车底换挂完成“搬家”,易对新换挂车底造成侵害。由于书面资料整理无法实现动态检索及处理,因此对存在病媒生物侵害车辆的来源难以做到溯源,只能针对事件发生进行应急处理,处于治标不治本的现状。

2.3不利于突发事件处理铁路站车单位出现病媒生物激增情况,骚扰旅客事件和旅客投诉事件后,与铁路卫生监督所、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沟通、反馈停留在班组-车队-乘务科-客运段-卫生防疫部门层层上报阶段,存在信息滞后、防控措施迟缓等现象,往往容易造成病媒生物孳生激增情况,对事件的后续处理造成被动。

2.4不利于信息沟通铁路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所长期工作配合中,病媒生物防治信息交流始终处于书面传递阶段,不利于对病媒生物监测、防治信息的及时掌握,同时卫生监督所负责站车鼠虫等病媒生物防治监管工作,因此书面信息的传递方式不便于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站车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理效果的回复。

3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信息化管理的对策

3.1科学设计,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在现有监管模式下,病媒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要科学分析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各参与部门技术现状,涵盖各种车型、运行状态及车站基础情况。目前各铁路局均有局域办公网,局内各单位间均已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局域办公网可以完成公文处理,材料上报,同时通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用户权限不同完成相关内容的填报、检索、处理、查阅以及回复工作。利用现有平台建立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合理设定子系统,开发相应模块功能,开放各责任单位窗口,实现各种管理系统与子模块之间的有序衔接,提供监管单位与责任单位、车辆维护机构、客运服务等相关部门端口连接的功能,将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和资源共享水平,规范防治行为,增强信息互动交流,减少中间环节,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支持。在不具备创建信息管理系统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通讯网络运营的优势,使用“微网”,就如客运部门往往在段部、车队、班组同事间使用微信成立“群”,通过“微网”相关信息,将有效提高信息传播效率。

3.2落实责任,畅通突发事件报告通道铁路站车单位具有环境特殊性,病媒生物的习性特点往往孳生在隐蔽场所,出现旅客投诉、病媒生物侵害或骚扰事件时,往往有些病媒生物孳生数量会远远超出控制标准,如果延误上报时间可能造成病媒生物生长周期延长、数量激增,给原有的防治工作带来困境。因此在突发事件处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把握时效性,在第一时间利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直报窗口及时上报,避免瞒报、漏报,提高处置效率,以免贻误时机,处于被动状态。

3.3客观考评,完善数据分析管理方法铁路站车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处理是否及时、措施是否科学、效果是否明显,是衡量病媒生物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防治机构应该全面了解站车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分布、消长情况、习性特点和抗药性变化,才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技术人员应注重对站车单位病媒生物防治日常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病媒生物防治质量评估体系,对防治体系、技术方法、药械使用、防治效果、监测结果、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建立数据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数据支持,适时调整防治措施,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