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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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1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经社员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鱼塘(河道,水库,湖面)_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逝,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二、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_________斤(或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上交_________斤(_________元)_________;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_________鱼占_________%,_________鱼占_________%,鱼占_________%.上交时间均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左右(时间不超过前后十天)_________,甲方收到乙方上交的鲜鱼(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_________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_________.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平线不低于_____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4.乙方每年捕捞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5.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6.承包期届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内不到_____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7.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8.乙方抓住偷鱼者,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_________元计算,罚款归乙方。

9.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_________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格折价)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_____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河道,水库,湖面)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小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九、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鉴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给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2

    原告:张立苗,男,45岁,桃园村8组村民。

    被告:淮阴县码头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桃园村委会)。

    1991年12月10日,原告张立苗与码头镇桃园村8组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1992年元月1日起,由张立苗承包8组的鱼塘及其周围柴地、秧田,承包期为15年,张立苗每年上交组里300斤鱼作为承包金。合同由张立苗、8组组长孙永年签字,群众代表数人和桃园村村长吴正保签名,桃园村委会加盖了公章,码头镇法律服务所予以见证。1995年1月,被告桃园村委会以要提高承包指标、完善承包合同为理由,要求原告张立苗终止履行与组里签订的承包合同,张立苗表示不同意。1995年4月16日,桃园村委会以张立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派人从张立苗承包的鱼塘内捕捞了144.4斤鱼,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另一村民周兆发,并强行以村委会名义将此鱼塘发包给周兆发,周兆发随即将刚购买的鱼又放回该鱼塘。原告张立苗于1995年4月18日起诉至淮阴县人民法院,称其与8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桃园村委会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承包鱼塘,判决被告桃园村委会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又放弃了该项请求)。

    被告桃园村委会答辩称:原告张立苗在承包鱼塘期间未按时完成承包指标,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8组的鱼塘收回,由村重新制定承包指标,重新发包。捕捞张立苗放养的鱼,是按镇计生办通知精神执行的,作为其超计划生育的罚款。所以,本村委会的行为没有过错。

    「审判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集体所有的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张立苗与所在的8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桃园村委会非法干预原告张立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5年9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立苗与桃园村8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原告张立苗放弃要求被告桃园村委会赔偿损失,本院照准。

    判决后,桃园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张立苗未完全履行合同,村里为完善承包合同,提高承包金,在张立苗不愿继续承包的情况下,将鱼塘转包给他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张立苗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立苗与本组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手续齐全、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在履行合同中,张立苗并无违约行为,因此,在合同未期满时,上诉人单方终结合同并转包他人,是侵犯张立苗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上诉人上诉无理,原审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1月1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承包合同的效力有不同观点。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目前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不享有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其不具备作为本案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因而该承包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者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具有行政职能的村委会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用简单的隶属关系进行解释。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中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等组织变更为乡(镇)、村、组。由生产队变更而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虽然不再具有行政意义上的职能,但是其对原先由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权。如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答复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时指出“……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一文中指出,“……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所以,村民小组作为该组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上的鱼塘、柴地、果园等财产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因此,本案所涉承包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有些村、乡(镇)或其他组织,往往忽视这一点,把村民小组看作其下属或附属的一个部分,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意或无意的侵犯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妨碍他人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法占有、处分他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山岭、水面等财产;不法侵害承包经营者正在承包经营的不动产之上的财产。本案村委会强行占有并处分原告正在承包的鱼塘,应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村委会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原告承包经营的鱼塘及周边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属桃园村8组所有。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3

一、纠纷的主要类型

土地二轮承包中发生的纠纷,有的与一轮承包中发生纠纷相同,也有的是二轮发包过程中新产生的纠纷,还有的是一轮承包纠纷在二轮承包中的继续。主要的纠纷类型有:

1,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明确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属于经济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履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量属于经济纠纷。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随意提高承包费的纠纷、农户不按规定缴纳承包费的纠纷等等。从司法实践看,农户状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因主要是随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而集体状告农户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费的案件。某县法院今年以来就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农户状告集体的案件。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主要有在承包过程中,抢种他人承包地而发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承包中各种矛盾而发生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的人身损害赔偿、财物损坏赔偿纠纷,土地调整后相邻土地的农户因争水、排水、通行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3,刑事纠纷。因土地承包过程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案,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比如某村民小组组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与一农民意见不一,发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达13年。还有的因打架造成伤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轻伤害案件。

二、纠纷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轮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情况复杂,产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发包过程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体体现在:

1,农村干部的原因。有的乡村干部认识上不全面,认为土地新一轮承包就是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稳定农村生产关系,鼓励农民追加投入,应该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干部对此没有理解。全部重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且有的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比较缺乏,没有认识到签订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随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随意将已经发包的土地又发包给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未经群众大会讨论决定,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还有的干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令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某种作物,引起农民不满。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帐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拒交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其他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较贫瘠,承包费较低,承包户经过多年开发后获得较大收益,引起一些农户嫉妒,要求终止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单独或联合其他农户抢种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进行耕种,矛盾激化时甚至发生打斗。

4,情况变化因素。在第一轮承包中,有的合同签订时承包费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村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费,要么让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承包,由此产生纠纷。有一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签订合同时约定每亩承包费10元,随着物价的变动,明显偏低,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解,适当提高了承包费,双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体统一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后,地力增强,村组要求提高承包费;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镇建设、道路建设影响到承包地时,承包合同双方经常对土地调整、补偿意见不一;还有的农户因人口变动,为增地减地而发生纠纷。这些客观情况,都会导致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

5,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各执一词。有的合同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擅自取土、烧窑的罚款5000-10000元”,不仅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农户连合同的内容是什么都看不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条款对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随意涂改、重签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两年内就重签了三次。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只要对这些纠纷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又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深入广泛地宣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全精神以及《农业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使土地延长承包期的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不断增强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宣传长期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坚定农民长期实行、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4

1、村集体财产指村集体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场地、店面、林地、林木,水库鱼塘,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价值较高的其它财产及办公用品。

2、村委处置村集体财产中不动产及资源性财产,必须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并经审批。其它资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报蹲点领导审批并经村委集体研究。未经审批村委不得擅自处置任何资产。

3、对村委的土地、场地、林地、水库、鱼塘等资源性财产不得拍卖,只能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形式处置,并按法律要求签订相关合同,签订期限较长的租赁、承包合同,原则上每五年协商一次价格,价格参照同期镇同类项目均价。对林地进行租赁承包,必须在经营期限内确保经济效益增长1.5-2倍;开发水库鱼塘的,5年内维持原承包价格,5年后再另行协商承包价格。

4、对土地、场地、店面等可能规划重新建设的,合同原则上采用一年一签。其他视实际情况而定。

5、对村集体所拥有的林木、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进行处置,可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但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并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组织实施。

6、严格控制村集体林木采伐。因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重点工程项目、新农村建设导致资金缺口无法解决,需砍伐林木的,必须在项目和建设完成后,根据实际资金缺口申报审批,严禁以项目为借口套取采伐审批,用于村委行政开支和其他开支。

7、如遇国家、政府建设需征用村集体资产,村委必须无条件服从。

8、所有合同签订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严禁将土地临时使用权以长期形式签订。

9、对村集体财产的处置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严禁暗箱操作,发现未经请示擅自处置、低价变卖、利用职权从中渔利等行为,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行政领导责任,严重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0、村委干部参与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未经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的,一律按论处。

11、村主要领导要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任期内村集体资产增长情况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5

一、强化宣传,在统一思想上形成共识

二、合理规划,在科学发展上奠定基础

在编制规划中,既体现产业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又考虑到实际建设能力;既有可行性,又有前瞻性;既有利于群众生产,又有利于群众生活。规划工作在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征求意见会、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制定了《**乡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方案》及十项相关《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依据本乡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产业分布特征和农业农村基础,规划以集镇为中心,以s216和冯达路沿线各村为龙头,以油茶、板栗、茶叶、食用菌为支撑,以旅游开发为抓手,连接县内“一园四景”,着力抓好吃、购、游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三年至五年的努力,最终形成“一点三线带一面”的格局。《实施方案》为科学发展提供了依据,明确了方向;《实施细则》为强力推进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三、健全组织,在推动建设上提供保障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其他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乡机关全体干部和部分乡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组、指导组、保障组、协调组和督导组,明确了相关职责和工作制度。组建了专门办公室,抽调4名专职人员,配备两台电脑,安装一部电话,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经费、有版面。与此同时,还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农业、村建、国土三个单位10名专业人员组成土地流转中心、山林流转交易大厅,实现了制度上墙,人员到岗,责任到人,经费有保障,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切实做到创建工作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干。建立了领导干部当“村长”和单位包村责任制,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及协调。

鱼塘承包合同范文6

用信息化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实践,在黑龙江、广东、海南、上海、北京、江苏、宁夏、安徽等垦区都有所收获。在这里,仅以广东农垦为例,分析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实效。2009年,“全国农垦土地信息化管理现场会”在湛江召开,湛江农垦局展示了利用GIS软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广东农垦持续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进程。截至2011年底,湛江垦区运用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累计增加土地承包面积约1万hm2,年净增土地承包费上亿元。同时,将土地管理工作与农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挂钩,极大推动了基层干部管好土地的积极性。阳江、茂名等垦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积极开展土地清理,摸清家底,土地管理信息化工作落到了实处。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有效遏制了“关系地”、“人情地”、“水分地”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现象。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土地清理活动,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实现了多赢的良好局面:垦区经济效益大幅增长;农场增加了土地发包面积,日子好过了;农场班子经济效益考核与土地绩效考核奖励大幅提高;职工土地承包费降低,生活环境美化。土地承包真正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干部、群众生产热情高涨。广东农垦的积极探索,为农垦如何管好、用好土地,科学精准地提高土地效益,提供了一条值得借鉴的好路子。

1.1理顺机制,提升土地维权成效

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处处长祝启明每到一个农场,首先要求农场打开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着软件中的航片和图表说事。地图上一块块历史被占地清清楚楚显示在大屏幕上;总面积、总宗数等汇总数据,每块被占地的明细数据也都与地图对应显示。祝启明说:“农垦最大的资源是土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国有农场规模化的土地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们农场场长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看好、守好土地这一核心资源。”针对近年不断发生的土地被侵占情况,广东垦区不断完善和理顺土地保护和管理机制。2009年起,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责任被纳入了总局对各农垦局领导班子的年度责任考核内容,湛江、阳江等农垦局纷纷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保护目标责任制,把保护耕地、加快确权发证进度、维权和回收被占土地等具体指标列入对农场领导班子、生产队干部的考核内容,每年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合同,大大规范了农场土地的权属管理。各局制定了对农场考核指标的底线:当年被占地当年清理,当年不能出现新增被占地;守不住土地要受罚,收回历史被占地有奖。几年来,广东农垦回收了一批历史被占土地,土地被侵占发案率持续下降,有效保持了农场土地权属稳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清理、更正土地发包面积近1.13万hm2,年净增加土地承包收益上亿元,有效堵塞了土地管理漏洞。

1.2土地内清,依托科技进步获益

广东省平岗农场于1954年围海建成,拥有0.27hm2多土地(水面面积),是广东农垦规模最大的水产养殖基地。2008年,阳江农垦局在平岗农场开展土地内清试点工作,淘汰了以往手工量算鱼塘、水域承包面积的落后方法,利用土地管理信息化软件的GIS面积自动量算功能,结合GPS设备现场复核,平岗农场清理出约33.3hm2“水分地”。随着相关地块的承包合同于2011年左右逐步到期,按照信息化管理面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水分地”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按照土地承包费每666.7m2600元/年的平均价格计算,土地信息化管理手段每年为平岗农场增收近500万元。阳江农垦局国土科的干事小杨说:“我们现在的土地承包面积测量都是在办公室里,通过点击鼠标操作完成。个别面积有异议的地块才跑去现场测绘。信息化手段量算土地面积高效、精准,更大幅减少了我们土地测量外业的工作量。”阳江农垦局副局长莫益环介绍,在多次参观、学习湛江农垦局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成功经验后,阳江农垦局在平岗农场展开了试点,摸索适合当地情况的土地内清工作方案。针对一些大包户的抵触情绪,局里干部分头下农场做工作,向群众解释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的土地面积量算精准特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逐步做通承包户的思想工作,平稳地完成了“水分地”的回收工作。2012年,在理顺了土地内清相关工作的头绪后,阳江农垦局建立了局领导挂帅,国土、生产、财务、企管、纪检等5部门的工作组,在下属6个农场全面铺开依托信息化的土地内清工作。通过集中举办土地信息化管理培训班,在每个农场开动员会,阳江农垦局统一了各级干部思想,消除了个别农场场长“清土地等于清自己”的抵触思想。莫局长信心十足地说:“内清工作预计今年11月底完成,到时候,欢迎大家来阳江农垦局检查我们的成果!”

1.3深化改革,实现土地管理共赢

土地面积测量的大小,是一个简单数字,但牵扯了多方利益。传统测量土地面积的工作,需要走现场,拉皮尺、手工计算。一个农场上万个地块,要想全部测量一遍,土地管理部门就别干其它工作了。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土地承包的准确面积基本是沿用历史形成的数据,难以监管,给基层管地的干部制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关系地”、“人情地”、“水分地”应运而生,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土地承包不公,群众意见大。土地管理信息化,使承包土地面积高效、精准量算成为可能。但单纯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湛江农垦局副局长宫玉林找准了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切入点———依托信息化,通过系统、有效的强力手段遏制土地流失。宫局长介绍工作经验时总结了3个要点:一是工作出发点要讲效益,不讲人情;二是工作要动真格的,要有问责制度,不行换人;三是要深挖信息化潜力,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整个信息化推进过程,职工没有上访,真正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承包,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湛江农垦局建立了科学的奖惩机制,将基层干部的灰色收入变为合理的阳光收入。2011年,湛江农垦局向下属农场发放效益考核奖金600万元,土地管理考核奖金200万元。通过土地清理工作,5年来,湛江农垦累计清理、更正超承包合同面积近1万hm2,年净增土地承包费上亿元,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大型农场的承包面积。

2土地管理信息化工作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