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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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论文

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 行政组织;行政管理;领导沟通;沟通障碍;对策

在现代行政组织理论中,领导沟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效的领导沟通往往被形容为行政组织中流动的血液,是行政组织统一指挥与行动、消除隔阂与误会、确保工作效率、实现高效领导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沟通是行政组织运转的必备条件,有效沟通有利于领导目标的实现。

一、领导沟通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

行政组织领导沟通是一种特殊的沟通类型,是指行政领导者在履行行政组织职责的过程中,行政领导者为了有效实现行政组织目标,将某些信息传递给上级和下属,并期望对方做出预期效果的反应过程。

1、领导沟通是组织管理工作的基础

领导活动赖以存在的组织系统是一个由若干部门、层级和内外之间的沟通渠道构成的有机整体。领导沟通是把组织各层次、各部门维系在一起的动脉。离开沟通,领导意图的贯彻、组织功能的发挥以及管理目标的实现是不可能的。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者正是利用有效的沟通,来维持和实现组织的有效领导和运作。正如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明确指出的:“无论是计划的制定、工作的组织、人事的管理、部门间的协调、组织之间的交流,都离不开沟通。

2、领导沟通是正确决策的保证

决策是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行政领导的任何决策都离不开信息,沟通则是收集、传递和使用信息的重要手段。如果领导者没有充分沟通,就不可能得到足够有效的信息,也就不能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提出正确的决策方案。事实证明,许多决策过程的失误都是由于信息依据不充分,沟通不畅造成的。

3、领导沟通是增强组织凝聚力的有效方式

有效的领导沟通能使下属明确组织目标,共享组织愿景;能够使下属获得有效工作的必要信息,满足下属的心理需要,进而增强组织凝聚力;能够充分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助于组织内部团结一致,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奋发力,进而促进领导者领导力的提升;能够促进组织内各个部门与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在组织内创造一种和谐的、积极向上的氛围;可以使组织成员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在组织中的主人翁地位,提高对行政领导者和组织目标的认同感。

二、我国行政组织中领导沟通存在问题及成因

在行政组织中,各级领导都在强调沟通的重要性,但在领导活动中沟通却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行政组织中存在着领导沟通障碍,主要表现为:

1、信息反馈失调

行政信息反馈就是把行政组织活动及行政信息系统输出去的信息的作用结果返送回来,使之对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信息的输出再发生影响和控制作用。目前我国行政组织领导沟通反馈失调的主要表现,一是“报喜不报忧”、“上情不能下传,下情不能及时上达”;二是原始信息经过的中间环节太多,经过层次繁多的加工处理,使公众的意见和呼声不能准确地传输到决策层;三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输出,缺乏横向与双向的反馈交流。

2、信息失真

沟通的信息失真是在传送的过程中信息被歪曲,到达信息接受者手里的是被歪曲了的信息。我国行政组织中领导沟通信息失真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行政信息虚假;二是行政信息滞后;三是行政信息缺失。信息的失真现象在我国行政组织的领导沟通中尤其严重,诸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都是信息失真的典型表现。

3、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领导沟通所依赖的信息在相对应的组织、部门或个体之间呈现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一方占有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优于另一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接受者在沟通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无知”的境地,他们不得不被动地接受现实,也就不可能对事物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进而制约其它环节领导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克服我国行政组织中领导沟通障碍的途径

1、提高领导者沟通艺术

对于现代领导者来说,必须精于和人沟通交流的艺术。首先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换位思考,行政领导者与下属可以相互了解、增强信心,建立信任关系。其次要善于倾听,保罗•赵说:“沟通首先是倾听的艺术”。倾听是领导沟通的一个重要方法,认真倾听,能激发对方的谈话欲,促进更深层次的沟通。其次要给予及时的反馈。反馈可以是语言上的,也可以是非语言上的。三要创造良好的倾听环境。一个良好的环境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倾听的效果。四要提高倾听技巧。如培养倾听的兴趣、了解对方的看法、使用开放性的动作,不要心存偏见等。这些都是有效沟通的重要手段。

2、注重个性魅力

即领导者运用自身的人格魅力,辅以适当的情感、话语、谈话技巧、肢体语言等来达到最佳的沟通效果。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在其自传中,谈到自己的沟通技巧时说:“当我在推动任何可能引起争论的事情时,我总是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从来不使用绝对确定或不容怀疑的字眼,多年来这样的沟通方式使我推动许多棘手的问题一帆风顺”。由此可见,运用良好的个性化沟通可以使许多困难问题迎刃而解。

3、完善领导沟通制度

完善领导沟通制度,是提高行政组织领导沟通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行政组织沟通渠道畅通,沟通过程有效的根本保证。

第一,健全信息传递制度。行政组织系统是一个由多层级、多部门构成的复杂系统,为了既能够把领导者的决策、规定、指示和任务,准确地传达给下级每一个部门,又要把下级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反映给相关领导部门,行政组织应该建立多渠道信息传递制度,让公众与政府部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与行政领导者进行交流对话,使公众的意见能够有比较充分和有效的方式公开表达出来。第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行政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行政组织所控制的信息。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和监督行政管理过程,有利于改善领导者与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提高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减少行败。第三,完善信息沟通监督制度。完善领导沟通的信息监督制度要建立沟通的纵横联系。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定的行政沟通体系,但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行政沟通体系内中央、省和基层各部门应建立起纵向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同时也要建立横向联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重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同时,需对行政组织沟通的监督地位在法律上予以认可,方能确保对行政组织沟通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落实,监督行政组织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行政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现状 对策

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和进步,我国行政单位体制改革也随之得到了深化,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当做前提的财政管理机制,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1、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定义

我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财务制度、政策、方针以及法规等,有计划的对资金进行运用、筹集以及分配,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并对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事业任务和计划能够顺利的完成。

2、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现状

2.1、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财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虚设,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会计制度也不健全,并缺失相关的监督制约制度,普遍存在随意调用资金的现象。

2.2、缺失有效的预算执行能力。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资金预算主要是为了科学规范的对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和财务收入进行统筹管理。这就致使财务预算制度一定具有约束性以及强制性,但就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形式而言,预算管理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度,其普遍存在着预算超支以及支出混乱等现象,以此使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社会公信力被大大的降低。

2.3、没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第一,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规范的管理资产资源配置,还缺失合理的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第二,没有合理的资产预算管理配置,投入资金利用效率低,致使资金投入严重的超出预算;第三,资产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第四,没有科学的固定资产核算手段,还具有着严重的资产流失以及资产虚增等现象。

3、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3.1、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如果想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则需要使人力资源具备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可以从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意识着手,这就需要事业单位不断的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工作以及在岗培训工作,以此使其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事业单位可以选取完善奖励机制以及培训机制等方面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创设良好管理氛围,吸引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加入其中,以此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汲取更多的知识和经验。行政单位还需要从完善软件资源以及硬件建设等方面着手,为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职能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在工作中还需要足够的尊重员工,并积极的鼓励员工不断的对工作进行创新,积极的奖励具有贡献的员工,以此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可以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并潜移默化的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更加的完善、科学和先进。

3.2、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想要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可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但是在实际部署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来对管理细则以及管理资源配置进行制定,主要囊括了执行方案、资金管理系统、设计方案以及经费支出监督等财务控制制度。实行以上制度需要涵盖行政单位的所有部分和所有工作环节,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制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严格的对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遵循,并把此当做标准来对工作规章制度进行细化,以此使相关的资金定额以及项目工资被控制在标准之内。第二,还需要不断的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使财务风险可以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中,而财务监督机制需要把量化形式当做标准,杜绝出现形式化,从而让财务监督体制存在着更高的操作性。

3.3、加强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需要在对国家制定的资产管理法规以及法律进行遵循的基础上,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进行制定,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环节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确定,从而为资产管理配置提高合理的资源支持。提高固定资产的盘查规划,并制定年度、周以及季度的审查细则以及资产管理预算。不断的对固定资产制度进行强化,在责任落实到人以及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对所有部门具有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

3.4、构建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需要把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分配当做重点,构建相关的国有资产监控制度,实现财、实一致。还需要构建健全的国有资产审批制度,设置专门的小组对重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在资产得到批准的前提下,保证国有资产具有的完整性得以落实。强调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统一,则可以使专项设备具有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从而使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

4、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具有着独特的历史因素,如果想要对其进行改善,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以此使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使财务管理具有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罗晓文,李彦敏.财务制度与财务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体系及会计制度的关系――基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编写财务制度的实践[J].财会通讯,2006(08).

[2]郭祥林,陈双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A].“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

[3]吴岚.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湖南省卫生经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第二十二次学术年会专辑[C].2008.

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3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4

电子政务发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巨大潜力的释放,应该引起电子政务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

一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机制、组织化和投资机制问题。电子政务的推进需要人、财、物,更需要有一个架构良好、权责分明、上下互动的组织机制来做保障。

二是,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问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或多或少的投资。据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每年的投资额高达数百亿。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等并没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还未建立科学、规范和实用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

三是,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务建设不仅是系统的建设,而且是与系统应用相关的各种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设,特别是公务员应用电子政务的意识、技能和态度等的培养,关系着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着电子政务的成败。

四是,用户培养问题。过去我们对用户的关注比较少,因为主要在“打基础、上项目”阶段。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由建设期在向应用期过渡,我们应该向应用要效益。电子政务的用户不仅包括广大的公众、企业组织,也包含政府公务员,这些群体是电子政务的大“市场”。从供需角度来看,公众(和企业)就是政府大“市场”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公众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发展问题。政府是一个整体,在电子政务建设的初期,电子政务建设在各个部门和地区并未起头并进,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强,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了政府内部显著的数字鸿沟。

六是,外包、it产业与信息化带动问题。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市场的运维外包规模达到59.24亿元,同比增长22.3%。在中国,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催生了中国it运维外包服务市场的崛起和发展。电子政务采用外包的方式,寻求策略性外包,寻求成本与人才的优势,使政府本身可以专注于核心工作,提高工作的附加值和成长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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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相继步入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给西方各国带来了政府机构臃肿膨胀、官僚主义现象严重、管理成本无限增长、行政效率越发低下等诸多问题,导致了严重的政府财政危机和政府信任赤字。"80年代以来,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掀起了政府再造的浪潮。新形势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作为行政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十七大进—步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要求我们构造出适应、能驱动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回顾

行政管理体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结合,参考一些学者的定义,本文这样定义: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其政务所建立的组织结构体系、权责体系、运行机制、法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进行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绩:1.机构改革取得良好成效,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2.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3.政务公开的推行,使行政管理活动逐步走向公开化、法制化;4.行政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批过多、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这些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和深化势在必行。

二、行政体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1.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是最基本的手段,市场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又必须通过政府宏观调控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当前存在主要问题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直接从事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使得企业和个人依附于政府,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创新动力,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建立。

2.政事不分。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能划分模糊,政府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来控制事业单位,包揽本应由事业单位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职能;事业单位承担了本属于政府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职能。政事组织不分,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之间没有清楚的组织界限,事业单按照干部管理模式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事业单位组织依照行政机关的方式运行。政事产权不分,政府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高度依赖政府财政。

3.政社关系不畅。一是乡镇基层政府与村民组织的关系不融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不能做到"还权于民”让村民自主解决自身的问题,由引导、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抑制农民的积极性。二是城镇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是很顺。基层政府对于发展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作用不是很重视,政策扶持也不到位,习惯于政府直接从事社会服务或公益性事务。最后是财政预算普遍缺乏公共社会服务预算以及激励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对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服务团体,许多地方政府未能给予必要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二)行政权力配置不科学

首先,党政不分的现象依然突出。在行政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党委的领导意图很可能包办或代替政府行为。其次,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分权不明,职责不清。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在管理区域上是重叠的,随着事情本身重要性的不同,许多属于下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情被上级篡夺。再次,内部层次结构叠床架屋。"多头管理、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状况依然存在[2],"造成协调成本加大。最后,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自主权’"这一矛盾如果处置不当,可能会引发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利益的冲突,要么是中央的宏观调控失效,要么就会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会影响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国家财政压力大

据统计,我国财政供养比例50年代为600:1,70年代为155:1,而现在却为40:1。2000年,全国财政供养人口4290万,按该年度党政机关10043元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年的人头费就达4300多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13380亿元的32%。在这样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的相当一部分被用来供养人员,形成了"吃饭财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能用极小一部分财政来发展公共事业,造成公用基础设备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效果。

三、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对策思路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首先要对政府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它应该以强化和扩大政府公共服务为核心,并把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这是因为:一,民众对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向公共服务方向转变。二,政府担任公共服务的角色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财政支出应逐步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方向倾斜;扩大就业应该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实现公共治理的公众参与,稳妥地培育非政府公共组织,等等。这些都要求必须实现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职能转变的基本途径是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建设有限政府。"将它们原来承担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职能剥离出来,使这些职能回归社会和社区。〃职能转变后的政府主要从事宏观调控,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轨迹。因此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朝着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方向发展。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须要,建立刚性约束法律制度,实现机构编制法制化。1982年12月10日颁布的《国务院组织法》虽然有效,但内容过于简单。现行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所遵循的三定方案(1998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但措施显得过于具有原则性,不易操作,编制立法必须尽快进行。没有刚性的法规作为机构改革坚强有力的后盾,机构改革的成果就难以巩固。二,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在政府财政的给付制度方面,对各级政府、部门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严格按照编制规定进行财政拨付。三,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防止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就已经执行,最后不得不予以追认的现象出现。

(三)行政权力结构的调整

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之-就是行政权力关系的重新调整。合理界定党委与政府之间的分工,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不是行政领导,要把政府的权力还给政府。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上,要在坚持中央宏观调控权力、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着重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和合作之间,明确职能,界定责任。

(四)人事制度的改革

中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6

民营经济行政障碍管理论文

【摘要】民营经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其面临的行政障碍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行政障碍;发展保障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民营经济也已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行政障碍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碍问题

(一)政府管理职能不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缺乏协调和配合,管理混乱、失调、低效,政府对企业的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从目前的现状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多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民营企业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不足,在资金融通、解决场地、水电路提供、市场开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税费征收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条件方面缺乏支持,在企业经营项目选择、产业方向发展、消费分配、依法经营等方面缺乏引导,在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缺乏事前监督,事后处罚也大多严于国有企业,部门制约、部门限制现象严重,政府所应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即规划、领导、组织、引导、协调、督促、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政策环境不公平的

各地区长期存在“重公轻私”、“重大轻小”现象,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占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这其中既有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也有存在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由于性质或规模大小不同所带来的不公平政策环境。其中,较为突出的政策缺陷有:税费政策上针对性差、随意性强、标准高;贷款(金融)政策上始终游离于融资计划之外,获取成本也要高于国有企业;用地用房政策上尚未将其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实行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产业指导、技术指导政策上存在明显欠缺,政策的导向与调整作用不甚明显;在法律保护政策上也较为缺乏,与现实也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3.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针对性差,不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民营经济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这些立法为民营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民营企业立法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行诸多法规大多法律效力较低且不系统,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规定不平衡,有些法律、法规现实操作性差,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地方性法律、法规也较匮乏。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行政障碍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行政软件上的原因(行政观念、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等行政因素)

1.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不一,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认识滞后,导致行动迟缓。目前,仍有一部分行政部门、行政人员用过去的一些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来看待民营经济,成为束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各级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已有所感知,但思想解放还不到位,认识还不够深刻,还缺乏从战略高度对于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这种长期的错误思想影响,使不少部门和人员对民营经济有偏见,这也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发展意识,更缺乏相应的公平待遇意识。

2.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导致其行为普遍商业化,即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迟滞,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各类行政主管机关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导致行政行为市场化、商业化,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封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制造信息传输失真,使决策实施变形。例如:一些部门或地区统计上弄虚作假,会计中的两账并存,情况汇报中的扩张或化小,建议中某些追求私利的导向,使行政运行过程发生或明或暗的紊乱;还有的部门对法律法规、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不仅不做积极的宣传,贯彻执行,反而拦截封锁,拖延抵制,为自己违法乱纪提供方便。

3.现行政府机构冗员,行政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现阶段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人员过多、素质较低现象仍较突出,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的冲击,催生了一些行政人员较强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行政人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依托,就易于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为以权谋利提供了动力。因此,这些缺乏规范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的行政人员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为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任意妄为,使办事结果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二)行政硬件上的原因(体制性因素)

1.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机构改革严重滞后。应该承认,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是行政行为障碍现象放任和蔓延的深层原因,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双轨运行状态中行使应由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力,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管理界限不清晰,市场机制不完备,法制建设不完善,为行政行为障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加上民营经济在某些方面还需要政府服务的支持,更为诱发行政行为障碍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条件和繁衍土壤。

2.行政权利结构不合理,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据调查显示: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办事环节繁多,相互推脱,办事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从这些反映可以看出,现阶段行政权力结构还不尽合理,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多头负责的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沟通不良、协调不够,有些应由政府管理的社会领域,却无人管理,出现“管理真空地带”,有些社会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争着管,出现多头管理,重点管理,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互相拆台。

3.政府行为规范不健全,行政责任机制不完善、不配套,加之监督不力,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的制约力。政府缺陷的诸多表现显然都同行政人员的非规范运作相关,由于受行政职能不确定、立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等因素的制约,完整的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行为规范很不健全。而且,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行政职能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改革的不深入和不配套,使行政责任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责任机制很不完善,同时,现阶段对政府的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力的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及相关行政人员的制约力。

三、消除行政障碍、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战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要彻底摆脱旧观念的束缚,摒弃掉旧的思维定式和办事方式,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专门的行业管理之中,要做到同其它企业一样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真推行目标管理。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数量、规模、产值等指标作具体量化,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压力、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发展局面,二是定期考核,严格目标督查管理,并把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加压驱动,鞭策促进,整体推进。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完善政府职能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其发展的政府环境

首先,要逐步完善相关机构建设,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政策、法律、管理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统筹安排本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其次,要合理配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人员及相应的责、权、利,坚决克服人浮于事及人员力量不足的两极化现象,同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程序,并加强监督力度,有力促进秉公执政,保证执政的公正有效性。第三,应尽快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视其发展的不合理政策,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消除,尽快做到平等对待及落实到位,加大政策的促动作用。第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来。

(三)健全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环境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完善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区应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订、完善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规,把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互适应和彼此配套,政府行政立法要避免空洞无力,要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制裁强制措施,相应监督主体也要制订法规明确行为,确保给予有效的监督制约。再次,要尽快制定强有力的统一的收费政策,坚决制止“四乱”,对屡禁不止的“四乱”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企业也要敢于举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玉仁.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前景[J].当代经济论坛,2007,(1).

[2]李连进,王强.政府行为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N].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3).

[3]李守身,黄永强.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及扶持建议[J].体制改革,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