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乐观倾向 利益冲突 认知偏差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未来盈余的预测值相对于实际值呈现系统“正偏差”特征(Brown,1993),或者在投资评级时倾向“买入”等正面评级,不或延迟“卖出”等负面评级的行为。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是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传递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降低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而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则会使这些信息出现偏误,误导投资者,进而阻碍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现。因此,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一直受到国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和研究,是近二三十年来国际实证会计乃至金融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该领域的研究对促进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投资者甄别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将从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动因、经济后果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
二、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相关研究
( 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 (1)证券分析师预测存在系统乐观倾向特征。Fried and Givoly(1982)和 Brown,Foster and Noreen(1985)最早证明了证券分析师在预测评级过程中存在乐观倾向。随后多位学者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连续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系统地高估公司未来每股收益(Dowen,1989; Butler and Lang,1991; Lang,1991; Calderon, l993)。随着盈余公告日的临近,证券分析师对盈余变动方向预测得越准确,乐观倾向也逐渐降低(Mstsumoto,1999;Richardson,Teoh and Wysocki,1999)。证券分析师除了在年度和季度等短期盈余预测中存在乐观倾向外,研究者还发现其所做的长期盈利预测同样偏于乐观(Deehow and Sloan,1997; Rajan and Servaes,1997)。长期盈利预测通常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2年—5年的成长性进行预测,是研究者用来检验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我国证券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上也存在乐观行为。吴东辉等(2005)和李文贵(2007)均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偏于乐观。(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盈利公司和亏损公司之间存在差异。研究者发现,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差异,当公司报告亏损时,分析师盈余预测的乐观倾向更显著。Dowen(1996)指出,十二分之十一的持有期间,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会在公司报告亏损时表现出更强烈的乐观倾向;Hwang,Jan and Basu(1996)指出,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乐观倾向激增十倍。Degeorge, Patel and Zeekhauser(1997)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在亏损样本公司中的乐观倾向更强烈。Das(1998)和Brown(2000)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证券分析师对发生损失的公司比没有发生损失的公司更容易产生乐观倾向,而且对前者的盈余预测不如对后者的准确。Clayman and Schwartz(2004)认为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更可能错误理解盈余信号。尤其是当证券分析师预期某公司将会报告盈利,而事实上该公司报告了亏损,这就使得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存在乐观倾向。(3)证券分析师预测的乐观偏差程度的估计。分析师预测乐观偏差的程度如何呢,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估计。Chopra(1998)发现证券分析师平均高估盈余6.1个百分点。Lim(1998)发现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平均值是0.94%。这一数字在小公司则高达2.5%,大公司股票则相对较小是0.53%。Brown(1998)观测到的预测误差均值急剧降低,从1993年的2.6%下降到1997年的0.91%。
( 二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动因 大量实证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后,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动因进行了解释。迄今为止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类认为是分析师外部制度环境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驱动分析师进行乐观预测,一类认为是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1)外部利益冲突驱动乐观预测。独立性是资本市场信息中介执业的灵魂。证券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信息中介,独立性是其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由于以下一些利益冲突,驱使证券分析师违背独立性原则,过度乐观的盈利预测。一是所分析公司管理层对分析师的压力。分析师获取及时信息和公司私有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为此,分析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出于这种考虑,分析师会尽量回避或拖延报告负面消息的时间(McNichols and O’Brien,1997),或者有意识的提供乐观预测(Lim,1998; Das et a.l,1998;Lim,2001)。Lim(2001)从理论上解释了证券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乐观预测的原因。他认为,由于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股票价值相关,公司的股票价值越高,管理者可获得的薪酬越高,乐观的盈余预测能够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所以管理层更喜欢乐观的盈余预测。所以,乐观预测或许是分析师迎合管理层的无奈选择,为了增加与公司管理层接触的机会,获得管理层掌握的公司私有信息,分析师只好提供乐观的盈余预测。Mest(2003)对比检验了分析师盈余预测和销售预测的乐观倾向程度,研究结论也支持了Lim(2001)的观点。二是证券公司对分析师的压力。证券分析师供职的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损害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首先,在投行业务方面,为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证券公司可能会要求分析师不要发表对公司客户不利的研究报告。Demetriades and Hussain(1996)和Dechow, Hutton and Sloan(1997)的研究都证实了证券公司与所分析公司的投行业务关系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相关性。他们发现,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显著乐观于非承销商分析师。Lin and McNichols(1998)发现,附属分析师(affiliated analysts)比非附属分析师(unaffiliated analysts)的评论更乐观。Groysberg, Healy and Chapman(2008)认为,薪酬结构的差异可能是承销商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原因。我国学者原红旗和黄情茹(2007)、张博(2011)的研究也发现,相比非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国内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更乐观。其次,在经纪业务方面,分析师面临着压力。由于分析师的“买入”评级能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卖出”评级不能(Aitken,Muthuswam and Wong,2001; Irvine,2004;Jackson,2005),因此,为获得更多的佣金,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多提供“买入”建议,而少提供甚至不提供“卖出”建议(Cowen et al,2006;Jacob et al,2008)。最后,分析师也受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压力。为了促使所在证券公司所持有股票的价格保持稳定或上涨,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向公众提供乐观的投资建议(Dugar and Nathan,1995;Michaely,1999)。三是机构客户对分析师的压力。机构投资者通过两种方式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一方面,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主要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果大量持有证券公司承销的某个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因此施加压力给证券分析师,以降低股票的购买量或减少在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量威胁分析师发表对该公司的不利报告或者要求其发表对该公司有利的报告。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分析师的排名有直接影响。比如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杂志每年都会评选出当年度的明星分析师排名。明星分析师的排名产生于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投票,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态度决定了分析师的排名,而分析师排名又是分析师薪酬的关键因素。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再次受到冲击,为获得较好的排名,证券分析师不得不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偏好,做出带有乐观倾向的预测。四是分析师自身利益的压力。分析师自身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分析师可能会乐观预测以推荐自身拥有的股票;另一方面某些大资金或大机构会雇佣分析师出具乐观研究报告以推荐其手中的股票(Cowen, Groysberg and Healy,2003)。(2)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有些学者试图用行为学中的认知偏差来解释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认为证券分析师是如实报告他们作出的预测的,只是由于认知过程中存在偏差,才使得这种预测带有乐观偏见。Debondt and Thaler(1990)认为是分析师对好消息过度反应导致乐观预测。Abarbanell and Bernard(1992)则认为是分析师对坏消息反应不足导致乐观预测。Wong and Raymond Seetoh(2004)则利用Tversky和Kabneman(1979)的期望理论来解释证券分析师情感因素在盈余预测过程中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面对公司正盈余增长和负盈余增长时的行为不对称。当公司盈余呈现正增长时,分析师的盈余预测是准确的,但是当公司盈余呈现负增长时,则存在乐观偏差。
( 三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 大多数研究认为,乐观倾向行为有悖于证券分析师的独立立场,是证券分析师分析和预测无效性的表现,会误导市场对证券的定价,从而阻碍市场有效性的实现。(1)分析师乐观倾向影响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研究者认为,当市场处于上升趋势时,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会提高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加剧投资者的“狂热”情绪,形成股市泡沫(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Miller(2002)的研究就指出,证券分析师乐观预测是造成美国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的原因之一。相关研究也发现,投资者并不能充分识别并纠正分析师预测中的乐观倾向,从而被乐观倾向所误导(Michaely and Wmoack,1999)。此外,投资者在识别分析师研究报告上有差别,Boni and Womaek(2002、2003)研究探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都能作出正确反映,发现机构投资者会有意识的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在定价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和修正,而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验而无法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进行修正,而直接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Malmendier and Shanthikumar(2004)的实证研究也证明,相比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更容易被分析师的研究报告所误导。(2)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影响所分析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压力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影响,但同时,由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公司管理层也会受到证券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为达到预期业绩,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采取危害公司健康经营的战略和投资行为(Fuller and Jensen,2001)。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也认为,为“迎合”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公司管理层可能会改变原有稳健的经营战略,而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甚至通过财务造假以达到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此外,当整个市场处于泡沫中时,分析师乐观预测还可能“冲昏”公司管理层的头脑,使其不能客观的评价本公司的经营状况(Schultz and Zirman,2001)。
( 四 )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 主要有以下观点:(1)构建分析师声誉机制。声誉对重复博弈举足轻重,因而可抑制利益冲突。研究表明,有良好声誉的分析师不愿陷入纯粹向投资银行提供帮助而扭曲其建议和预测(Jackson,2005;Fang and Yasuda,2006a;Clarke et al.,2007)。金融机构对声誉的关注亦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利益冲突(Ljungqvist et al.,2007)。(2)构建科学的分析师薪酬机制。金融机构普遍实施的薪资与业绩捆绑的薪酬计划会驱使公司经理通过分析师建议及其他形式的期望管理抬高股价(Bolliger & Kast,2006)。而薪酬制度的合理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利益冲突(Hong et al.,2000)。(3)加强证券监管。为降低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都制定了降低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SOA法案制定了处理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条款,并要求SE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细则。但最近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的结果不理想,研究结果表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数量确实少了,但预测的信息含量也降低了(Jonathan et al.,2011;Ohad et al.,2009)。
三、结论与展望
上述文献表明,对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研究,仍需要在如下方面深入。(1)对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动因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探索的问题。首先,国外学者对分析师乐观倾向动因的研究相互独立,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解释框架。其次,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而乐观的预测报告,那么管理层为什么会偏好乐观的预测报告呢?对此国外实证研究文献没有给出详细的理论解释。对于认知偏差造成的分析师乐观倾向,研究者明显忽略对这种动因造成分析师乐观倾向程度的衡量。最后,对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而言,国内学者零星的研究尽管已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但是无论从研究方法的严谨性还是从样本的时间跨度来看, 其支持力度均有限。而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短,因此,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分析师都不如西方资本市场成熟,分析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是否不一样,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造成分析师的乐观倾向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会丰富和发展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嵌入中国制度背景的研究,将为理解新兴资本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乐观行为提供新的经验证据。(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首先,前述的文献已表明,分析师与投资者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因此,如何判断和计量证券分析师乐观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其次,尽管我国学者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是现实中我国证券分析师丧失职业道德,卖身为“庄托”,充当“黑嘴”角色,乐观、“超乐观”甚至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违规事件却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复杂程度可能远远超出西方资本市场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这无疑也为国内学者提供了研究机会。(3)如何约束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目前仍然是个难题。西方实务界出台了一些法规以降低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但理论界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投资者保护意识差,资本市场缺乏分析师声誉回报机制,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远未建立以来,如何建立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研究”(项目编号:71172198)资助
参考文献:
[1]原红旗、黄倩如:《承销商分析师与非承销商分析师预测评级比较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7年第3期。
[2]于静、陈工孟、孙彬:《最佳证券分析师能战胜市场吗?》,《财经科学》2008年第5期。
[3]张雪兰、何德旭:《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影响投资者利益吗?》,《金融研究》2008年第7期。
[4]公言磊:《财务分析师盈余预测乐观倾向成因研究综述》,《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2期。
[5]金雪军、蔡健琦:《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8期。
[6]Ali A., Klein A., Rosenfeld J. Analysts’ Use of Information about Permanent and Transitory Earnings Components in Forecasting Annual EPS.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2.
[7]Avarbanell J.S., Bernard V.L., Tests of Analysts’ Overreaction/Underreaction to Earnings Information as an Explanation for Anomalous Stock Price Behavior. The journal of finance, , 1992.
[8]Boni,Leslie,and Kent L.Womack, What do Investors Want and Need?,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and Dartmouth College. 2001.
[9]Boni, L., Analyzing the Analysts After the Global Settlement.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and the Nomura Institute of Capital Markets Research. 2006.
[10]Clarke, J., Khorana, A., Patel, A., Rau, P.R.,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 Differences in Analyst Behavior at Investment Banks, Brokerages and Independent Research Firms. Working paper. Prudue University. 2005.
[11]Chopra,Vijay Kumar. Why So Much Error in Analysts’ Earnings Forecasts of Corporate Earnings. 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1998.
[12]Dechow, P., Hutton, A., and Sloan, R., The Relation Between Affiliated Analysts’ Long-term Earnings Forecasts and the Overpricing of Equity Offerings.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 1998.
[13]Dugar, A., Nathan, S., The Effects of Investment Banking Relationships on Financial Analysts’ Earning Forecasts and Investment Recommendations.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1995.
[14]Dowen R. J.,Analyst Reaction to Negative Earning for Large Well-Known Firms. The 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 1996.
[15]Fernadez F.A.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ecurities Analysts,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search Report. ,2001.
[16]Fried, Givoly. Financial Analysts’ Forecasts of Earnings: A Better Surrogate for Market Expectations .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82.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2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独立性;盈余预测
一、引言
在资本市场上证券分析师也称为财务分析师,是专业的分析人员,一般受雇于金融投资机构,比普通投资者更善于搜集信息和进行专业分析。他们搜集某家公司的各类信息,不管是通过公共渠道还是个人渠道,然后运用专业的知识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然后给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
分析师收集上市公司信息,基于对其所处行业的了解,加以自主研究分析,作出盈余预测并给出投资评级,集中反映了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和股价走势的看法。不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向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分析师已经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存在。学术界针对分析师预测展开的研究涵盖了分析师数量、预测准确预测分歧预测的系统乐观或悲观偏误、预测误差的分布以及预测误差的决定因素等多个角度,这充分说明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的重要性。
二、文献回顾
Goss(1993)对高管薪酬进行了研究。研究先假设实行长期绩效计划以及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的公司不大可能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则他们的财务报表更易预测,因此预测的分歧更小。结果证明此种类型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分歧较小,但对盈利长期增长率的分歧较大。
宋乐、张然(2010)从影响分析师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高管背景研究了这一因素对证券分析师做出盈余预测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高管与分析师有关系时,相比没有关系的分析师相比,有关系的分析师的盈余预测的准确度明显较低,盈余预测偏乐观程度就越高。这说明了这些分析师违背了独立性,做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研究结果还发现,分析师盈余预测的精确度还与上市公司的规模呈显著负相关关系。非国有上市公司盈余预测的差异大于国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分歧对就越小,与上市公司高管有关系的分析师更倾向于高估小公司的发展前景,也容易高估盈利能力不稳定的公司。
三、样本选择与变量描述
四、多元回归分析
对控制变量的分析结果如下述所:跟踪分析师人数(FOLLOWING)的系数显著为正,这个结果和预想的不太一样,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可能是一家上市公司跟踪分析师的多寡并不能反映该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高低,反而有可能部分分析师得不到更有效的信息,就模仿其他分析师做预测,导致盈余预测偏乐观程度增大;(下转第71页)(上接第67页)企业规模(SIZE)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上市公司规模越大,信息披露的质量就越高,信息透明化程度就越高,分析师做出的盈余预测就越实际,这与Eames和Glover(2003)的研究结果一致;盈余水平的波动性(STDROE)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对于盈余水平不稳定的公司,其预测难度较大,分析师更易乐观预测;盈余水平(ROE)的系数显著为负,盈余水平越高,分析师预测的偏乐观程度就越低,这一结果印证了Eames和Glover(2003)的发现。
五、结论及启示
本文对中国的证券分析师所面临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他们的信息质量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作者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以及分析师所面临的多种利益关系为背景——维护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投行部门的关系。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并展开实证检验,得到如下结论:首先,分析师在“卖出”或“减持”等不利股票评级的同时并没有偏乐观的盈余预测来修补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其次,业绩较好声誉较高的证券分析师(比如《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也绝非保持其独立性,尽管他们为了稳定其市场声誉在盈余预测时比一般分析师中立,但是他们为了维护与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的关系,比普通分析师更正面的股票评级。
参考文献
[1]Brown,L,2001.How Important is Past Analyst Forecast Accuracy?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57:44-49.
[2]Eames,M,S.Glover.,2003.Earnings Predictability and the Direction of Analysts’Earnings Forecast Errors.The Accounting Review 78(3):707-724.
[3]白晓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对分析师预测的多重影响研究[J].金融研究,2009(4):92-112.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合规问题;风险
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概述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二、合规风险点
(一)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注册的要求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2、兼职问题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2010]203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3、变更、离职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4、公司投资顾问制度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5、培训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二)投资顾问的执业活动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2、提示义务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0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合规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主席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四)参加公众媒体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机制
1、客户回访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2、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 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三、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刑事责任
《刑法》(主席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4
作为第一家上市的中国民营旅行社,众信旅游广受关注。伴随而来的是,众信旅游的估值压力也显现出来,其市盈率已经远高于同类上市公司。不过,有券商分析师依然给出了更高的估值。国泰君安研究报告更是给出了每股77.7元的估值,这比六个一字涨停后的59.57元还要高出30%。
众信旅游有关人士表示,关于公司股价连续涨停的原因并不清楚,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因三个交易日连续上涨20%进行了停牌。事实上,自2014年1月23日上市以来,之后仅六个交易日,众信旅游已经两次停牌。
东莞证券分析师曾彤浩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出境旅游业务做得比较好等各种因素,其市盈率会略高于同类型上市公司。不过其会奖旅游的客户集中于医药公司,众信旅游的发展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股价六度涨停
2月11日,众信旅游再度涨停,以59.57元收盘,不得不再次停牌。
事实上,股价受到热捧,这从当初投资者询价热情就可见一斑。众信旅游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为23.15元/股,所对应的市盈率为22.05倍。不过投资者的报价曾远高于此,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的中位数为42.02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44.05元/股。
资料显示,众信旅游所在行业为商务服务业,截至2014年1月10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32倍。而在主要的同类企业,中国国旅基于2012年的业绩的静态市盈率为29.95倍,中青旅则为23.73倍。
众信旅游的市盈率低于行业,与主要同类企业中国国旅和中青旅接近。
券商对其估值创新高
而在众信旅游连续涨停之后,其市盈率也已经“高不可攀”。同样,以2012年的业绩计算的静态市盈率已经达到56.73倍。远远超过中国国旅、中青旅等上市旅行社的市盈率。
不过,众信旅游预先公布的2013年业绩,似乎是强心剂。各家券商对众信旅游的估值预测也再次推高。
众信旅游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公司的营业总收入为30.05亿元,同比增长39.78%;净利润为8746.88万元,同比增长41.53%。
在2013年每股收益1.48元的基础上,东北证券分析师梁莉认为,2014年的每股收益可达到1.89元,以20~22倍的市盈率计算,其合理定价区间为37.80~41.58元。
银河证券认为众信旅游合理的估值倍数在25~30倍,因此,按照2013年的业绩对应,其合理股价在37.5~45元之间,而按照2014年的业绩,则合理股价在46.25~55元。
2月10日,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显示,众信旅游未来12个月的目标价高达77.7元,对应于2015年每股收益为2.59元。
在2013年业绩公布中,众信旅游表示,公司出境游业务及商务会奖业务发展较快,主要毛利率及产品价格保持稳定,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公司盈利质量高,现金创造能力强,经营状况良好。
同时,众信旅游对今年一季度业绩进行了预测,称2014年一季度出境游市场良好,预计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呈增长态势。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一般下半年好于上半年,预计公司201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13年同期均增长15%~30%。
业绩增长风险依然存在
不过,在市盈率高企的情况下,其业绩增长的风险依然不能排除。
从行业看,旅行社企业入行门槛低,竞争激烈,毛利率比较低。众信旅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以可对比的2009年为例,众信旅游的出境游零售毛利率为9.98%,出境游批发毛利率为6.53%,出境游综合毛利率为7.04%。而中青旅该业务的毛利率为12.00%,中国国旅业达到8.95%。众信旅游的出境游业务的毛利率低于同行。
2010年到2011年众信旅游的毛利率持续下降。2012年公司的毛利率为9.93%,上升0.86个百分点。不过2013年上半年,毛利率为9.46%,下降了0.47个百分点。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5
十年前的中国证券分析江湖草莽丛生。直到2000年公募基金问世,国泰君安、
申银万国、华夏证券等券商所属的研究所从对内服务向对外部机构投资者服务
转型之后,证券分析师才开始与股评家、营业部咨询师分道扬镳,
与国际投行正式接轨,中国证券研究由此逐步走向正统与规范。
证券研究市场化的十年,同样是中国资本市场20年历程中的一段精彩篇章。
中国证券分析师规模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升,薪酬不断攀高,成为中国“最贵的”研究队伍。但在其价值与话语权增长的同时,也面临收入增长受限、内外部利益平衡、竞争之下研究创新不足、独立性有待提高等挑战。
尽管有重重阻滞,在高速成长的中国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带动下,
中国券商研究业的未来十年仍值得期待。作为中国经济研究第三极的中国分析师
方阵,不仅希望将话语权进一步延伸到国内宏观政策决策领域,
还在谋求加大对海外资金流向的引导力度,他们的努力,
将使“中国研究”与“中国资本”一样崛起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不容忽视的力量。
感谢支持本专题调研的所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部)、QFII、
银行、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部、信托公司以及各证券研究机构
本届评选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师担任独立审计机构
2010年,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第20年,也是中国证券研究走向市场化的第10年。中国券商研究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于1992年创建算起,中国券商研究至今已有18年的历史。但是,这些研究部门在诞生之初,一直定位于对内支持券商的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其开始转型对外服务,则要以2000年开始为真正意义的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提供研究服务为标志。以此计算,为买方提供专业投资研究服务的中国券商研究到2010年正好走过十年。
十年来,中国券商研究因机构投资者的壮大而崛起。他们在商业研究的大旗下,深度解析中国的宏观经济、行业与上市公司、股市投资策略、债券、基金、衍生品、金融产品设计等领域,已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有别于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的中国经济研究新势力,并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影响力和话语权日增。
同时,他们通过服务于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财务公司、QFII等广泛的机构投资者,探索出了自己的商业模式,成为券商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之一;并作为与“股评家”相区别的、专业的研究力量,引导资本市场走向理性投资、价值投资。
转型卖方服务:成就中国经济研究第三极
多年后的今天,李迅雷仍然对上世纪90年代那些到营业部做咨询的周末记忆犹新:“那时候,分析师虽然已经在做公司研究了,但都是为自家券商的客户在服务,面对的是散户;周末到营业部去做咨询,其实就是在做股评,因为散户问的都是‘有哪几匹黑马’、‘下周什么股票会涨’之类的问题。”
曾经执掌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达十余年之久的李迅雷,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他是中国券商研究机构由对内服务向对外服务转型的见证者与推动者之一。“2000年,有了公募基金的需求,分析师的咨询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基金经理不会再问分析师那些散户喜欢讨论的问题了,而是共同探讨哪个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哪家上市公司会成为行业龙头,券商分析师的专业优势和特长得以体现。”
正是在这一年,李迅雷发表了堪称券商研究转型宣言的文章―《让客户改变我们的研究模式》。自此,他所在的君安证券研究所与之前已经独立的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华夏证券研究所一道,开始了研究转型之路,从对内服务转型对外服务,从非营利转型营利,从服务于券商内部转型为相对独立的研究团队。
十年来,在大中型券商研究机构率先转型的示范下,中小型券商也纷纷转向对外服务。回顾“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首推的2003年,上榜的券商研究机构仅10家,很多中小券商甚至没有研究部的建制。2004年,《新财富》首次对25家券商研究机构负责人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其中没有机构定位“全面对外服务”,“内外兼顾,侧重外部”的机构也仅3家。而到了2009年,全部参加“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40多家研究机构,都已经不同程度开展了对外服务。尤其是近两年,陆续有东海证券、江海证券、民族证券、上海证券、东吴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华林证券和南京证券等后晋券商研究所转型对外服务,加入“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并争相引进大牌分析师。而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106家券商中有88家设立了研究部门,占83.02%,其2009年研究报告超过10万份。
在对外服务的过程中,券商研究机构探索出了通过研究服务分享佣金收入的卖方研究商业模式。商业化运作的券商研究的崛起,也彻底改变了中国经济研究的生态,在政策与学术研究力量之外,构建了中国经济研究的第三极。并且,较之政府与学术机构,作为券商研究买方的机构投资者更广泛、对研究的价值转化更直接,证券研究机构由此获得了更为充裕的资金支持,可以汇聚更优秀的研究人员,覆盖更广泛的研究领域,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更加深入、细致地解读中国经济。据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估算:“中国券商分析师有1000-2000人,平均每年有10-20亿元的投入,没有任何一个智库或大学能够有这么大的投入。”
券商研究部门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研究的市场化,有力支撑了分析师队伍的扩容和薪酬水平的快速提升。
十年来,国内券商逐步汇聚了庞大而精锐的分析师队伍。我们很难获知早期中国从事卖方研究的分析师队伍的规模。若以1999年中国第一次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有9100人报考、合格率为44%计算,则有4000人获得相关资格,但是,其中大部分为股评家或在券商营业部从事咨询,真正的分析师仅在少数。可以作为参照的是,在2004年举办的、首次开始征集候选人的第二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共有450多人报名,他们几乎涵盖了市场上所有对外服务的券商分析师。而到2009年的第七届评选中,则有来自42家券商的1100多位分析师报名参评,参评者人数较2004年增长了144%。同时,申银万国、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等大中型券商的研究机构规模相继超过百人。
回忆自己当年从医药行业的专业人士转行到招商证券做研究员的日子,深圳普邦恒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文涛十分感慨:“当年,一批先驱者摸石头过河,边做边学,对研究充满热情。国内研究队伍虽然起点低,但进步神速,短短十年已是人手充足,研究的覆盖面和报告的更新速度呈几何数字提高。当初30-50人算大研究所,一人负责一个行业,如今大研究所有几百人,一个团队跟踪一个行业;以前上市公司公告后,券商可能要3-4天后才出报告,现在则会即时,报告时效性的重要已成业界共识。”
2004年,国信证券成为首家参照“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榜单为分析师定价的机构,他们根据这一榜单,以年薪30-50万元公开招募首席分析师,并陆续吸引到郑东、肖利娟、胡鸿轲、赵雪桂等10余位当时在业内排名数一数二的优秀分析师加盟。时至今日,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年薪数百万者已比比皆是。券商研究机构也因此成为顶尖人才的吸纳器,不仅海归学子、国内名校的优秀毕业生将担任分析师作为职业首选,中金公司等国内券商的研究部门也不断吸引华尔街分析师、实业界精英的加盟。
券商研究群体扩大的同时,服务水平也不断提升,服务内容不断丰富,从最初效仿海外投行分析师的公司调研、建立模型、撰写研究报告,发展到今天的组织路演、投资报告会、电话会议、上市公司联合调研、专项课题委托等灵活多样的卖方服务形式。
服务水平提升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销售交易部的出现与壮大。转型对外服务的研究机构纷纷建立起销售交易部,招募销售交易人员,向机构投资者销售研究报告,开展后续服务工作。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总经理陈晓升认为:“销售人员相当于客户的策略分析师,他们从各领域的研究员那里获取对每一个客户有帮助的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在市场上的充分传播。”从“新财富最佳销售服务经理”评选可见,2005年首次评选时,被机构投资者提名的销售服务经理仅76人,2010年的第八届评选中,被提名人数已经增长到520多人,是四年前的近7倍。
十年价值发现:
从成本中心到定价中心、话语权中心
2003年初夏,当孙怀宇接到一通陌生的电话时,心里直犯嘀咕:“谁会为在券商内部不受重视的研究员评奖呢?”获得当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医药/生物制品行业第一名的孙怀宇,2007年因中投证券决意打造研究品牌,出任中投证券研究所所长。
券商研究的工作是发现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券商研究自身的价值也被挖掘出来,今天,研究实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券商争夺市场份额的核心要素之一,证券研究也已成为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不可或缺的环节。
观点,吸引机构客户交易,获取交易佣金,是券商研究的最根本目的。伴随机构投资者的壮大,研究机构也从券商的成本中心跃居利润中心。在2003年首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时,77位公募基金经理管理的资产规模为682亿元;到2010年第八届评选,1527位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银行、QFII、券商资产管理、信托公司等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规模近4万亿元。在机构投资者的人数增长19倍、管理的资产规模增长近59倍的背景下,券商的基金佣金分仓也水涨船高。据Wind资讯统计,2009年证券公司的基金分仓佣金为63.6亿元,较2003年的2.7亿元增长了近24倍。另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9年分仓佣金靠前的十大券商收入总计32.8亿元,占比为51.6%,而这十大券商也是当年度“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的前十名,“研究创造价值”得到了真金白银的印证。
尽管基金的分仓佣金收入是券商销售能力和研究能力的综合体现,但近年基金年报披露的信息反映出,基金在做分仓交易时,越来越看重券商的研究能力,一般都是根据券商的研究服务水平进行综合打分,再由评分结果决定分仓的比例。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特别是上规模公司,甚至会具体到其中的哪些比例由研究所的哪位分析师贡献。
研究为券商的价值不仅仅表现在佣金收入上,更表现在对经纪、投行等业务的智力支持上。2009年以来,券商佣金价格战带来的佣金费率下降趋势,反映出券商经纪业务的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未来,经纪业务比拼增值服务的方向已越来越清晰和紧迫,而增值服务的基础就是研究。同样,券商在投行业务上的定价能力,同样建基于研究。
2009年7月,A股市场重启IPO,同年10月,创业板起航。进入2010年以来,一级市场业务更是风生水起,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节奏愈发频密。Wind资讯统计表明,2010年前10个月,66家券商共获得686个主承销项目,同比增长50%,总承销金额达到1.16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5%,券商共赚得133.2亿元的主承销费用,相当于2009年同期的4倍。在证券发行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下,若要从这一大蛋糕中分羹,券商的定价能力和证券配售能力至关重要,而市场化定价服务和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都离不开研究的支持。与此同时,《新财富》对拟上市公司高管的调查也显示,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研究实力较强的券商担任承销商。可以预见,研究在券商内部服务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
海外投行的发展史表明,拥有一支具有强大市场号召力的分析师团队,可以有效提升券商的品牌知名度、话语权和定价权。从“金砖四国”到“金钻11国”,振臂一呼便有全球资金响应的高盛,准确预测次债危机的梅雷迪思・惠特尼,对美国甚至全球股市的影响堪比格林斯潘的艾比・科恩,让我们深刻领略到了海外大行明星分析师研究的影响力(详见附文)。十年的市场化转型中,中国也不断涌现出富于影响力的券商研究机构和明星分析师。
2001年9月,时任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兼研究部主管的许小年报告《终场拉开序幕―调整中的A股市场》, 在大盘2200点之时提出“股市要跌到千点才合理”。“千点论”立即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人们首次见识到了券商研究的影响力。2004年,进入证券研究行业仅1年左右的高善文摘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宏观经济方向第一名,其“资产重估理论”自成体系,对宏观经济运行轨迹给出了独立又具可操作性的分析,受到机构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此后,其四次蝉联宏观经济冠军宝座,更成为最新出炉的第八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宏观经济第一名,堪称中国投行宏观经济学家第一人,有他出席的论坛总是座无虚席。
除了容易成为舆论焦点的宏观分析师之外,2003年至今的“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已经遴选出近500位分布在各个研究领域的优秀行业分析师,他们用自己的真知灼见,发现价值并影响着数万亿资金流向。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历经20年的超常规发展,正成为全球资本关注的焦点。截至2010年11月底,深沪上市公司已达2112家,总市值31.4万亿元,居全球第三位。“一个全球排名第三的证券市场,对应的分析师数量至少应该在全球排前五名”,李迅雷的观点,无疑指出了中国券商研究机构的方向。高速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有数量与水平相匹配的研究力量去发现价值,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增强整个市场乃至中国经济运行的有效性。
成长阻滞反思:
券商研究最坏的时代正在到来?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6
中国资本市场在过去十年发生了沧桑巨变。上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上的狂热与喧嚣在世纪之交戛然而止。不知有多少名震一时的股评家和覆雨翻云的操盘手风流云散,难觅踪迹,其中不乏亿万资产灰飞烟灭、身陷囹圄者。随之而来的是从2001年到2005年的波动型熊市。在这一时期,股指每一次的小幅反弹,几乎都继之以更大幅度的下挫。在这种市场中,零散的投资者难有作为,陷入绝望。
但也正是在这种氛围中,以公募基金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跨洋西来,快速崛起,并逐渐成为最近十年资本市场上的时代主角。在股指长期不振的环境中,机构投资者能够集聚和培养专业的投资研究团队,在精选个股方面积累起无形资本,从而越做越强。美国公募基金的大发展就是发生在类似的环境中。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理念在这一时期也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大多服膺这一理念,身体力行,并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在机构投资者规模快速扩张、市场地位逐渐登顶的过程中,服务于公募基金和保险公司的卖方分析师行业也应运而生,并且甫一落地,顺风便长,短短十年间便已经走过了创始期和快速扩张期,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影响广泛而深刻的行业。机构投资者的崛起为卖方分析师提供了逐鹿天下的时代背景和施展纵横之术的舞台。
那么,卖方分析师到底是做什么的?一般公众对这一角色存在着很多误解。对于公众来说,上世纪90年代的股评家和现在的分析师似乎是同一伙人,毕竟这些人每天都在媒体上口若悬河地剖析大势、预测股价。但事实上股评家与分析师之间并无师承关系,这两派人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认同,甚至互相也看不起对方。站在分析师的角度看,股评家属于算命先生,分析师属于谋士;股评家看重短线预测,以技术分析为依据;分析师立足于中长线判断,以基本面分析为指南。
投资是极为复杂精细的系统性工程,卖方分析师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而只能专注于投资实践的特定阶段。投资过程在原理上包括两个步骤:一个是弄清楚基本面,例如经济走向、行业政策、公司前景,并体现为盈利及其趋势的动态等诸多指标的预测;二是弄清楚公司股票是否存在低估,当前是否存在恰当的、促使股价修正的催化剂。
2003年我初入行业的时候,基本的感受是:当时在买卖方机构之间似乎存在一个基本的默契,即卖方分析师负责第一个步骤;买方投资人负责第二个步骤。所以,当时我们常讨论一个卖方分析师职业的重大问题,即分析师到底是在“研究公司”,还是在“研究股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卖方分析师是负责研究公司的;研究股票的工作交给买方投资人来做。
基于这样的看法,当时甚至要求分析师在电脑上删除行情系统,不理会股价的涨跌,埋头研究公司和行业的情况,并提出三个判断分析师研究报告质量的标准,即“数据是否扎实可靠、逻辑是否缜密细致、看法和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回头来看,由于宏观经济周期性的原因,以及基金行业方浮海而来,2003年以“五朵金花”为代表,价值投资的理念大获成功,盛极一时。以此为契机,专注于分析基本面的卖方研究业务也奇葩初绽、早莺鸣树。许多人同意,当时的卖方分析师总体上确实撰写了不少有创见、有深度、有启发的研究报告。
在这一阶段,伴随着买方市场的扩大和整体交易量的增长,初生的卖方研究业务盈利颇为可观,吸引了各家券商奋勇杀入。券商于此开土拓疆之际,各显神通、颇为热闹:有以高耸的业务收入为基础,依靠雄厚内力,行人才之吸星大法,延揽好手,苛以严责、许以重利,数年之间,崛起于江湖者,风格与日月神教颇为类似;有用功于人力培训、积累数据体系、创制分析范式、自力更生、稳扎稳打、立足于江湖者,隐然有少林之风;其余嵩山武当、峨眉崆峒,以至于波斯明教,似皆仿佛有之。
拓疆就需要管理,管理离不开考核。卖方分析师工作的核心在于创见,价值评估尤为困难。当此之际,《新财富》杂志开始推出买方机构的投票排名机制,其初始设计颇为合理,遂为券商所用。
总的来看,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对中国卖方研究产生过非常强的刺激作用,使得各家机构奋勇争先,以拥有最佳分析师的数量多少而竞相标榜,延揽客户。在这一过程中, 媒体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增加了卖方分析师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提升了分析师的谈判能力,降低了单个券商对分析师的议价和控制能力,促使卖方分析师薪资水平加速上升,分析师日益成为一个光彩照人的行业,吸引了媒体聚焦和公众关注。
但伴随着市场风气的转变和竞争白热化,卖方研究的质量有下降趋势,也出现了各种无序竞争手段。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的影响能否在新的十年中得以维持,甚至更上一层楼,最终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排名,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和成熟的“选民”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取决于规则的完善和评选过程的透明、公开,也取决于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发展。
卖方分析师这一行业同样需要不断的演化,以应对日趋激烈的生存竞争。卖方研究业务目前群雄纷起、列国并争,未来的行业格局或有轮廓,但不少公司的管理仍然粗放,竞争局面似乎尚不稳定。那么,行业未来生态应该如何演化呢?我个人的看法是,卖方研究业务必须立足盈利自养,绝不能持续亏损,否则势必如白头宫女、人老珠黄,色衰爱弛。而今新兴券商继续涌入、卖方分析师薪酬水平不断提高,行业获利空间受到持续挤压;逢此乱局,行业需要未雨绸缪,所谓“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否则行业的无序扩张、产能严重过剩之后,市场稍有一两年的调整,很可能就会带来整个行业的洗牌。据说台湾证券分析师工资在上一轮泡沫破裂之后数十年未有上涨,日本资产泡沫破裂之后证券分析师纷纷下岗,生计无着,不得不改行到地铁中充当“推手”―此前推的是股票,今日推的是地铁乘客。在整个行业快速扩张的时代中,提出类似的担忧似乎是故作“盛世危言”。但愿中国的资本市场和研究业务能够顺时应变,在新的十年中再度焕发生机,形成与资本市场规模相匹配的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