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创新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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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论文

知识创新论文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策略

引言

自1997年世界上第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音乐版权证券化出现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被金融界与知识产权界所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也可以让发起人在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提前获取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从而避免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1.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1.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后,融资者仍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这对于融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机制。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样以来,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1.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1.3.1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在于企业。因此,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杠杆作用,使得企业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提高自身实力,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大量的财力用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上。

1.3.2有效破解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特别对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头等大事。目前传统的融资模式是抵押贷款,往往需要大量的抵押资产,而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没有原始积累,缺乏可抵押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开了一个突破口,让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获得资金来源。

1.3.3降低风险,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既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利益,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往往具有高科技性,超前性,但是这样潜在的价值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能否被消费者接受还是一个未知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使风险由发起人分散给众多的的投资人,使得风险降低,从而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1.3.4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国目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非常低,有很多好的技术和专利因为缺乏启动资金而闲置在实验室里,过高的融资门槛挡住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去路。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模式,降低了融资成本,使得这些潜在的价值充分的挖掘出来。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分析

2.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①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②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④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2.2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分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池的构建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类似。资产池,即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发起人提前获得未来折现现金流,投资者依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获得了资产组合在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优化资产池的构建,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实现预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知识产权使用人人数较多且地域分散。这样,即使某个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人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债务,其影响比较有限,而且众多许可使用人同时违约的机率也较低,低风险可以提高资产池的价值。

三、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3.1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际上的发展历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热捧,增长速度相当快。从1978年到2000年,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市场价值”的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

世界上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即是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三百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此后,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象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游戏软件、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品牌、最新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随着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资产类别更为熟悉,发行人不断探索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今后将会出现更多富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类型以及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

3.2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执法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3.2.1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步阶段,由于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有效途径。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政府搭建平台,银行和企业互相配合,充分整合有效资源,建立“政银企”协作机制。

3.2.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要想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最根本的途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构建,但是针对具体细节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盲区,还需要不断完善。

3.2.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建设是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的瓶颈就是人才。人才的匮乏,使得我国目前只能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级产品,缺乏增长的后劲。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培养机制,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充实人才队伍。

3.2.4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理论不够成熟,实践中又没有很成功的先例,所以在初期阶段,很容易引起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相关的流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途径[J].上海金融,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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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激发学生兴趣

兴趣是成功的先导,创造的动力。这就要求在活动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对学生需要有所了解,通过问题情景的巧妙设计、灵活语言的采用、新型教学手段的运用,来给学生营造出一个积极主动的教学气氛。

1.2鼓励学生质疑

学源于思,思起于疑。这就要求教师在学习活动中应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善于发现,敢于质疑,对学生所提出的可笑的、幼稚的、甚至错误的、荒唐的问题,应积极的加以肯定的鼓励。

1.3刺激学生需要

学生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学生都希望自身的创造需求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教师通过活动课问题、新情境的创设,来促进学生强烈学习动机的形成,从而满足学生参与的成就感和创造感。

2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分析

2.1通过情景课题的创设,强化学生兴趣,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近些年来,情景教学已经逐渐应用到素质教育当中,其主要思维便是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政治教师应下意识地通过名人故事、笑话、寓言等来创造积极引人的气氛,生动活动的课堂氛围,来激发学生对于政治的学习兴趣。

2.2现代设备,辅助教学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众多先进的教学设备与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在初中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也应当借助现代设备,发挥其对于政治教学的辅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初中政治课本内容多为文字,缺少图表,因此,很多教师不注重多媒体设备与技术的应用,而是一味的讲授知识。将现代设备运用到教学中,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

2.3运用三步教学法,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

所谓三步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三步进行的教学法,即提出问题、展开讨论及概况分析。运用三步教学法,来实现初中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就需要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着手点。第一,提出问题,政治教师应首先对教学内容加以熟悉,以此为基础来提出相关问题。对学生进行预见相关的提升,学生以提示为依据,通过自主资料的查阅,来提升学生的积极性。第二,展开讨论,活跃思维和开拓思路的养成是通过师生与生生间的相互讨论来实现的。

3初中政治创新教学开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上述可知,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并非一件易事,涉及的方面很多,同时在实际的应用中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加强对某些方面的注意,有利于提升创新意识培养的水平。笔者在此对初中政治创新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方面,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政治教师有一定的帮助。

3.1应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在政治教学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方面,就笔者来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问题就是其课堂教学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在新的教育制度下,事实上,教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自身的教学角色,不再是以往一味的孜孜不倦的讲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应该打破以往的传统,从以往的主导作用变为现在的指引作用。所以,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该重点考虑学生的自身各个方面的特点,进而向着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更好、更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3.2评价应公允客观

在教学中,除了要注意针对性和计划性外,还应该注意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公平性。教师应该充分的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对于学习努力、成绩好的同学要不断的给予鼓励,同时也要提出不足和改进的地方;而对于那些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在评价时更应该有所注意,在适当的批评下,还应该给予鼓励,以此来提高这些学生的自信心,从而向着积极向上的方向进行努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研究涉及的方面很多,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几个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在该方面言研究的能力有限,所以,就以上研究来说,还比较浅显,因而仅仅凭借这些研究来促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培养水平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政治教学中该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加强研究和探索。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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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许多科学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小学科学的实验教学模式发生很大的改变,从学生听、看到学生体验,最后发展到现在学生探究、应用的模式。小学科学实验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关注“人性化”,越来越注重“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模式的发展需要不断探索,笔者在实验中不断追求模式的创新,力求带给学生新奇的感觉。在科学实验中,笔者根据教材内容采取“学生主导、学生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让学生对实验结果进行大胆猜测,自行设计实验并求证,通过讨论完成实验方法的总结,并推选代表进行组间指导和评价,让学生间相互评价并补充,最后自行总结实验结果并概述。整个实验过程教师尽量不参与,只在最后进行课程总结,并对知识点和操作点进行概括说明,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和回味。新模式的运用为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特别是让优秀的学生有展示成绩的机会。虽然该模式没有得到系统的论证,但在实际中由于教学模式的改变,给学生以尊重和重视的感觉,教学效果自然好了不少。

二、用创新之心丰富实验教学方法

“常教常新”是对教师的要求,实验教学手法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尤为重要。一些教师的实验教学方法数年来一成不变,给学生学习造成很大影响。在指导实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考虑学生的实际的情况和差异,有些教学方法在某个班有用,放到另外班级就失效了,因此实验指导方法必须要创新,而且要根据学生的学情进行调整。例如:“让学生做小教师”的手法,许多教师都在使用,笔者也非常乐于运用,但不能经常使用,否则失去新鲜感。所以我不断改变教学方法:例如不光“让优秀学生做小教师”,还“让后进生做小教师,优秀学生做督学或校长”等,方式改变或角色转变只有一点点,但凸显的“椰壳效应”就很明显,学生们非常喜欢这样的改变。虽然只是一点的创新,却使得教学方法绽放青春,发挥功效。

三、用创新之心激发学生在实验中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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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送达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最初意义上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它是指法院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这种意义上的送达与诉讼制度的产生是相随相伴的,有着久远的历史,最早的送达活动具有随意性,未形成严格的法定程式;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这一层面上的送达始于近代,是司法走向民主和中立、程序和实体相分离的产物,它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为核心,全面体现法院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关系。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送达行为制度化比较晚,最早对送达制度作出规范的是清末沈家本等人草拟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民事诉讼法》也都用了大量条文对送达制度加以规范。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性诉讼制度,送达活动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有着及为重要的作用,犹如桥梁之与交通是道路通达之保证,其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及当事人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对方,告之其争议事实理由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

(二)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例如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送达原告引起一审程序,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则可以引起,诉讼进程在送达中往前推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体制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渐成热点,但研讨的重点侧重于证据制度,再审及执行等问题上,而对送达这一基础性诉讼制度则少有涉及,事实上,在我国,送达是法院重要的诉讼活动,法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确定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高效有着重要的意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举办的部分高院调研座谈会上,与会的代表一致认为:送达问题已成为审判提速的“瓶颈”。为此,本文拟就送达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完善措施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讨论的兴趣。

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概况

我国属大陆法国家,送达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大体框架如下:

(一)立法体例,纵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我国采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分编规制。

(二)送达机关和送达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机关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对送达人则未予明确,实践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

(三)送达方式:普通送达共有六种送达方式,涉外送达增加了两种特殊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涉外送达除可以适用上述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以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主要采用《关于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基础。而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

(四)送达证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均应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由送达人收回存卷。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收回在卷。

三、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缺陷分析

(一)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分编规制,割裂了两者的同一性造成体例上的不完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程序单列一编,涉外送达单列一章,这种立法体例是我国的特色,但这种特色难说有其合理性,首先涉外送达不是独立的送达制度,和普通送达遵循同样的原则和要求。分编规制割裂了两者的同一性;其次,造成立法上的重复和浩烦,《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实际上就是直接送达,第六项是邮寄送达的重复,第七项是公告送达的翻版,除了增加法典的篇幅外,似无立法新意。

(二)送达人缺乏规制,法官承担了过多的预备性事务。

前已述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人未予明确,诉讼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这一做法源于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法院严格的调查取证义务,法院有义务调查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和证据,调查需要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由记录人和调查人签名。而对案件事实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案件的承办法官,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加书记员一同送达,同时调查,便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近几年,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入,当事人举证责任得以进一步强化,法院非依申请,不再调查取证。但这种承办法官加书记员共同送达的模式却延续了下来。这种模式是背离程序公正要求的:司法的重要属性是中立性,这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也应该保持中立,法官与当事人适度的距离感,是法官中立应有之义,法官参与送达,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机会,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就有可能影响法官的思维和判断,使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此外,现行审判方式下,法官的核心任务是认定证据、推理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法官过多的执行送达任务,必然分散了法官的精力,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以直接送达为主的送达体制有违诉讼的效益原则

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也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以直接送达为主的送达体制则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些变通措施虽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但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以金安区法院为例,全院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不到100人,2001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000多件,每件案件至少有二次送达活动,每次至少二人,那么平均每天要执行送达任务30多次,有60多人参与送达,法院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整天在路上奔波不停,再加上车辆和燃油,其耗费可见一般。有些法院为节损送达费用,便要求当事人陪同送达,并支付费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其公信度可想而知了。

(四)邮寄送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诉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中,邮寄送达是耗费最低的一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和国家邮政总局职合推出“双回执业务”,但实践中邮寄送达并未得到广泛的采用,一方面“双回执不回执”,速度慢,延误诉讼。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邮寄送达规定的过于原则,是否产生送达效果,无法判定。例如,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邮件,是否属有效送达?送达是自邮件交邮时完成,还是受送达人签收邮件后完成?邮寄送达是否可以留置?送达注重程式性,由于对上述一些基本问题缺乏规范。为避免实践中产生争议,法院一般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近两年。北京和浙江等地法院和邮政部门协手开展司法专邮活动,对邮寄送达规范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值得进一步深入研讨。

(五)见证留置,有损法院的权威和独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有叁个前提,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其三,限在当事人住所使用。事实上,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是对其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及其职能活动的藐视,受送达人的消极不合作行为却让法院承担证明责任,这有损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指挥地位。其外司法行为具有免证性,任何监督司法的行为原则上应是事后的,否则都将影响法院独立行使权力。而以见证为条件,恰恰表现为事前监督。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是经常发生的事,若严格按民诉法的规定,那么送达就无法进行,这是荒唐的。实际上,目前司法实务中留置送达一般都不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而径行由法院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即完成送达。

(六)转交送达,设置不够科学

向军人或被监禁人送达,通过其所在部队或监所转交,这本是出于保密和安全的考虑,但是这种设置不够科学,首先转交对转交机关是权利还是义务没有明确,若是权利,转交机关有权拒绝转交,法院则没办法送达;若是义务,义务和责任是相对应的,不予转交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诉讼法没有规定。转交送达这种“二传手”式的制度设计为送达人为的设置了障碍。司法实践中,屡有转交机关借口安全和照顾军人利益而不予转交的事件发生。

四、国外民事送达制度简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不管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美国1997年元月六日出台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促进了各州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日本1996年6月26日通过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吸收了英美法中一些合理的诉讼制度,对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融合贯通进行了有益的偿试。下面仅就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国外的民事送达制度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美国民事送达制度概要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美国,各州根据本州宪法制定各自的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但长期以来,美国绝大多数州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传统的诉讼制度,各州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朝着统一的方面发展,尤其是1997年1月6日修正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有力地推动了各州诉讼制度的统一,该《程序规则》确立的送达制度大致如下:

1.立法体例:采当事人主义(adversary.system)送达原则由当事人完成,法院非因原告请求,或原告以海员或贫穷者诉讼救助身份,不承担送达义务,送达制度不单列章节,涉外和普通送达合并规制。

2.送达人:当事人是当然的送达人,送达可以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当事人进行。法院送达,由法院指定美国联邦法警总长或副总长或法院特别委任的官员进行。送达事务由法院书记官负责管理。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放弃送达传唤令状。

3.送达方式:直接送达(personalservice)当事人或法院指定的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与受送达人或人。

邮寄送达(servicebymail):用挂号或其它保险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自交邮之时为送达完成。

留置送达: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交与其同住的、年龄适当且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即视为送达。对美国司法辖区外的受送达人送达,在不违背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情况下,除采用上述方式送达外,还可以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以及在任何一个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所采用的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送达证明及诉讼文书的提交:送达被放弃,送达人免予提交送达证明。否则应提交送达证明,若送达是联邦法警总长或副总长之外的人完成的,该人还应当就送达提交宣誓陈述书(affidavit),送达证明书和送达状之后所有诉讼文件都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提交可以采用电子手段。

美国的当事人主义送达体制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但送达周期过长,影响了效率,为当事人拖延诉讼提供了锲机。

(二)日本

日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6年6月26日修定通过的,它在遵循大陆法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一些合理的诉讼制度,对东西方诉讼文化进行了完美的融合。尤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日本的民事送达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送达采职权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依职权进行,送达在法典中单列一节,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合并规制。

2.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通常由邮政或执行官进行,法院书记官也可亲自送达。送达事务由书记官管理。

3.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向受送达人交付文书,有人的可以向人送达。

间接送达:对被监禁的人送达,向监狱的长官进行。

相互送达:对受送达人在日本国内住所不明时,可以在与该人相会场所送达。

补充送达:在就职场所之外的应送达场所未会见应受送达的人时,将文书交与有辨别能力的雇员;其它职员或同居人及人,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受送达人或应接受文书交付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将文书留在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由书记官以挂号信方式向规定场所发送,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对住所、居所及其它应受送达场所不明,无法邮寄的情况下,由书记员保管应受送达的文书,并将随时向应受送达的人交付旨意告示于法院的告示牌,即完成送达。

对外国进行送达,由审判长向该国的主管官厅或驻在该国的日本使领馆委托送达,若六个月未有证明该项送达的文书,即可公告送达。

4.送达场所申报和送达报告书

受送达人应向法院申报受送达场所,进行送达的公务员进行送达活动,应制作记载送达事项的文书,并向法院提出。

五、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单就某一个方面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必然会造成此长彼消,产生制度上的不协调,因此,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必须随证据制度,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制度改革相配套。其外,改革不应闭关自守,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英美法中合理的成分。在遵循公正和快捷高效的改革原则下,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

(一)立法体例上的完善。将涉外程序中的送达制度并入总则部分,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在同一章节中加以规制,以保持体系上的完整和协调。实际上整个涉外程序编都无存在的必要,都可以和相关程序和制度合并。

(二)对送达机关和送达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在坚持职权主义送达模式前提下,科以当事人适当的送达义务。法院可以基于职权,指令一方当事人径行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提交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不予签收的,由法院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这不仅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缓解法院“人少事多”的现状,也增加了当事人间自行和解的机会。此外应确立送达事务由书记员管理体制,送达任务由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参与送达人的法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以确保客观公正。

(三)对邮寄送达进一步加以规范,确立以邮寄送达为主以直接送达为辅的送达机制。近年来,随着邮政系统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入,邮政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大幅提高,以邮寄送达作为主要送达形式成为可能。邮寄送达应采用特快专递形式(EMS),书记员在交付邮件时应在邮件封面注明寄送材料名称;明确司法邮件签收人的范围,可以与直接送达的签收人范围相同,即个人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负责收件的人,当事人签收邮件为送达完成。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四)对留置送达的条件适度放宽: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无须请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送达场所不应只限于住所,任何见到受送达人的场合均可留置。

(五)将转交送达改为间接送达:对军人和被监禁人从保密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适用直接送达是必要的。但这种“二传手式”的转交机制,不利于送达活动的顺利进行,参考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间接送达制度,由送达人直接向军人或被监禁人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送达,由政工部门直接签收而完成送达,然后再由政工部门转交当事人。这样既便于法院送达,也便于政工部门掌握信息,提前做好思想工作。

(六)确立电子送达在送达制度中的应有地位。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电子、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其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用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材料已成为现实和可能。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文书的送达第二条七项规定“根据有关诉讼指引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用电子手段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诉讼活动科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也应尽早将电子送达方式纳入法律轨道。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

参考书目:

①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92年版。

②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③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知识创新论文范文5

1、自主创业意识教育不到位,缺乏教育创新手段和方法

学校近几年的就业教育,在内容上局限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一般介绍。教育方式落后,内容缺乏丰富性、深刻性和时代性。在择业观念的教育引导上,限于说教式、强调现实性,却忽略价值取向、理论和时代感,在就业选择能力培养、突出自主创业意识教育等方面缺乏与时俱进的教育创新手段,难以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要求。

2、就业创业教育内容单调,缺乏全面、系统性教育指导和个性化指导与咨询

目前的就业创业教育,重点落在由教材进行课堂灌输,理论与市场实际结合不到位,同时就业与创业理论不全面,缺乏系统性、程序性。在活动方式上局限在“毕业生就业动员会”、“就业交流会、报告会、招聘会”等形式,缺少生动活泼、符合学生特征又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意义的活动,缺少就业创业技术技巧的学习指导,缺少针对学生个性进行有的放矢的咨询和指导。

3、重视就业教育指导的普及,忽略创业教育引导和实践

从近几年的就业教育实践看,学校比较重视就业方面的教育指导,重视普及性,然而忽略自主创业教育的引导、创业意识的教育和创业实践的扶持。因此毕业学生的创业观念保守,真正尝试创业实践的学生很少。就业依旧依赖性强,等、挑、靠的思想依然严重。

4、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就业创业经验的高素质专职教师数量不足

目前,在学校就业创业教育中,真正意义上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就业创业经验的高素质专职教师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当下教育形势的需要。因此,对于就业创业教育的师资必须加强培养培训,加大培训的力度和进度,尽快适应就业创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职校就业创业教育的途径和策略

加强创业教育教学,积极开展多形式的创业教学模式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现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的有机整合。在传统就业指导教育课程基础上突出创业,通过实践,笔者认为要把“创业社会常识”、“创业指导”、“创业心理和技能”、“市场经济基础知识”、“经营管理”、“法律和税收”等与创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加进去。应以“创业”教育为中心,包括创业的意义、创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创业的心理障碍及克服、创业的方法和途径、创办小型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步骤等。

三、结束语

知识创新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区域创新网络;学习型区域;委托一关系;知识转移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并呈现出区域化特征。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是指在某一地理经济区域内,在政府主导下,区域内创新主体如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网络,通过该网络进行交互式学习,形成一个基于学习的区域创新体系,通过区域学习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有效的区域创新网络。因此,学习型区域本质是一种基于学习的区域创新网络。

一、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的动态结构

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的创新主体要素为区域内强势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区域内地方政府。网络内各个行为主体通过互相学习、沟通建立简单的关系,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加、知识流动的加速,在加强区域互动和国际交流的背景下,以及强化区域创新的软硬环境对区域主要行为主体的支撑作用的前提下,形成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为目标,在一定地域之内具有开放边界、要素完备、配置高效、区域化的动态网络结构。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的动态结构如图1所示。

在具体的网络体系中,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作用机理。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是区域科学研究体系,是知识的生产网络;企业是区域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知识的应用网络;中介服务机构在区域创新过程中担任区域创新资源的催化剂功能,是知识的传播网络;政府机构是区域创新的宏观调控者。在区域创新过程中,各行为主体并非孤立,他们处于同一个网络平台上,是网络平台的一个节点,通过互动、集体学习而形成一个复杂创新的网络。网络内各个主体之间通过长期正式与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在交互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增强区域创新能力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学习型区域内部各创新主体之间,通过各种关系网络构成了基于一种学习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主体问知识转移的委托—关系

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中的知识转移能力是衡量区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要素之一。知识转移是指知识客体从一个知识主体向另一个知识主体的移动。所转移的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可编码、易于表达和传送的知识而隐性知识是不可编码、难以表达和传递的知识。显性知识占知识总体的20%左右,是知识冰山之一角,而隐性知识才是知识的主体内容。知识转移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螺旋式上升活动在这种循环往复的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资本的总量得以扩张知识资本的功能得以提高,企业核心能力得以形成和壮大。在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知识转移:第一层知识转移是指区域创新主体企业之间互动学习流程,它包括了企业和企业中个体之间的交互学习和相互作用模式。第二层次的知识转移是通过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区域内企业提供技术知识和信息支持的知识流动。第三层次的知识转移是指学习型区域的网络向区域内核心网络知识流人的过程,在这里地方政府起着纽带的作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区域创新网络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的协调活动以及特定企业活动。这三个层次的知识转移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了基于学习的区域创新网络。

在知识转移的过程中区域内主体要素间存在着委托—关系。知识转出方拥有私人信息(隐性知识或显性知识),在知识转移活动中消耗一定的成本(知识转出方的精力、时间和转化费用以及知识共享所带来的垄断效用损失),需要知识转入方给予一定程度的利益补偿。知识转入方不拥有私人信息,在知识转移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知识转移价值),在软性约束条件下需要对知识转入方给予一定程度的利益补偿以确保知识转移。在知识转移过程中或是知识转移之前,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必须设计一种契约(或制度)来激励和约束知识转出者,使其选择对知识转入者最有利的行动。知识转移的过程是一个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即博弈过程,最终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即达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

三、构建知识转移博弈模型

在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内,知识转移在多个创新主体间发生,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设博弈在企业与科研机构两个创新主体问进行。在分析过程中把参与主体视为理性经济人即假定人都是利己的,而且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实现自身预期利益的最大化。在知识转移博弈模型中,科研机构和企业分别有四种选择策略:诚信合作与诚信不合作,不诚信合作与不诚信不合作,如表1所示。

在模型中R表示科研机构预期收益,是个外生变量,科研机构知道而企业不知道;a表示双方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损失;n表示多次博弈次数,在交易主体多次的博弈过程中,每一次不诚信的合作都会加大心理预期的数值,即an是递增的;c表示双方知识转移时的成本支出,如果企业和学校都不互相信任,双方都采取自私行为,则认为没有任何合作,知识转移也就不会产生,此时双方的支付都为0;T表示双方诚信合作时的收益。

设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博弈策略分别为x、Y,则:

假定企业以q表示不合作的概率,则合作的概率为1-q给定q值,科研机构选择诚信合作和非诚信合作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实际上,式(5)左边表示科研机构诚信合作时的预期收益,右边表示非诚信合作时的预期收益。因此,在纳什均衡中企业所采取的混合策略Y,必须使得科研机构在诚信合作或非诚信合作之间的选择由于预期收益相等而表现出无所谓态度。解式

这表明,如果企业实际合作概率q<q‘,则说明科研机构选择非诚信合作的收益大于诚信合作的预期收益,此时科研机构的最优策略是选择非诚信合作;如果q>q’,选择诚信合作。假定科研机构分别以P和1-p表示诚信纳税和非诚信合作的概率。给定P值,企业选择合作和不合作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实际上,式(8)左边表示企业选择合作的预期收益,右边表示不合作的预期收益。因此,在纳什均衡中科研机构所采取的混合策略x,必须使得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的选择由于预期收益相等而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解式(8)得:

这表明,对于给定的p值,如果科研机构诚信合作的比例p<P,则说明企业选择不合作预期收益大于合作的预期收益,此时科研机构的最优策略是选择不合作;如果p>p.,选择合作为最优策略。从以上模型我们知道,当科研机构选择诚信合作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选择合作;选择非诚信合作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选择不合作。企业选择合作时,科研机构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诚信合作;企业选择不合作时,学校的最优策略是选择不合作,即不存在使双方预期收益都最大的均衡点。在这一博弈模型中,科研机构与企业双方都想猜透对方的策略,而每一方又不可能让对方猜透自己的战略,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两个不同的纯策略都有正的概率来形成均衡中的混合策略,均衡时这两个策略一定给他带来了相同的报酬,构成了所谓的混合纳什均衡。

由式(2)、(6)、(7)得出企业的预期收益是:

代入式(9)即求得在纳什均衡时的企业的预期收益:

四、博弈的结论和建议

学习型区域创新网络中知识转移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参与主体的动态策略选择过程,各参与主体基于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贡献各自的知识资源而协作创新,根据前面的分析,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网络知识转移的创新:

1.增加信任,提高经济互补性的合作次数

在网络内,企业合作行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合作各方之间的经济互补性,而充分条件是合作各方能够通过有效磋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并达成有约束力的利益分配协议,约束彼此的行为。满足这些条件的知识转移行为,一定会给各方带来大于不合作时能获得的利益。任何破坏合作的行为都会导致其收益下降,只有真诚的合作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企业合作的概率可以得出知识转移主体间合作次数越大知识转移的主体就越能够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从而形成一种默契,减少了策略的不确定性,进而逐步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2.合作双方降低知识转移的成本,提高合作效应

科研机构诚信合作的比例P与知识转移的成本有关,由可知,当知识转移成本越高,诚信合作的比率越低。通过降低知识转移成本,提高合作效应系数,科研机构诚信合作的可能性越高。知识转移成本降低有以下途径:一是改进合作方式,二是改善合作的结构,三是重视合作过程中的沟通,四是加强合作过程的管理。

3.公平的利益分配,提高知识转移主体的预期效益在合作中,虽然各方都想通过有效磋商使自己的获益尽可能得多,表现在合作中的突,但至少存在一种使各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它要求双方参与合作,并且在合作中获益较多的一方应给获益较少的一方一定量的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