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增值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全面转型

增值税及增值税转型的内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不准许抵扣任何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亦即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只准许抵扣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准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应税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只包括各类消费品价值,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调整目的及内容

增值税调整目的: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调整内容如下: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遵循从前,房屋、建筑物等仍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如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设备,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增值税全面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作为流通税的一种,增值税按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收,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导致重复征税。

专家指出,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从行业看,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全行业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要衡量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行业公司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每年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如何估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直接用固定资产年末余额减固定资产年初余额替代固定资产增加值,将大大低估政策的实际影响,对所有上市公司而言,低估幅度约为150%。因此,不妨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来估算。

以单年的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来估算对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累积影响,为现金流和净利润增加的金额均相当于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4.025%。分期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比较均匀,第一年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2.55%,以后各期均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275%。企业在每年都会新增一定的固定资产,因此,分期来看具有叠加效应,这也是增值税转型的真实效果。

对净利润而言,第一年将增加单期新增的固定资产额的2.55%,之后逐年上升,正面影响逐步加大,至第10年为单期新增的固定资产额的14.025%,之后保持恒定。如果以2007年所有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的平均增速为基础,按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和净利润增速不变计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为8.21%;如果按上市公司净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分别为10%或15%测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分别为6.62%和6.08%。

在A股中,现行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都受益。但是,对现在尚未开征增值税的行业比如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等,是否以后取消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这对利润的影响目前还不确定,需要待具体的征收办法出台而定。

从大类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八位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金属、非金属;造纸、印刷;木材、家具纺织、服装、皮毛、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采掘业。

从细分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十位行业是:炼油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造纸业;陶瓷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其他生物制品业;乳制品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棉纺织业;航空航天器。

增值税转型对缴纳增值税的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影响也不同。总的来说,对于需要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增值税减负效应会非常明显。而对于不需要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增值税全面转型的作用及意义

增值税改革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刺激扩大企业投资,也是国家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增强经济实力的手段,也是继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是提振经济的一大长期利好,力度大、影响广、长期存续,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不仅能够通过对经济的提振,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更能够直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利润的提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企业增值税范文2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企业增值税范文3

1.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固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缴纳一次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

1.2 营业税改增值税概况

增值税最早始于法国,于1954年开征,即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我国于1979年正式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上海、襄樊、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中试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制度在近二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家增加了大量的财政税收,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税收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为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供了保障。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全球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产生的营业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外采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都不能在其自身业务中进行抵扣。这就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加了企业负担,尤其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面对新的情况,自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拉开了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的序幕。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推动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负担,对企业的经营架构和财务工作等方面也存在重要影响。

2.1 对企业财务结构影响

第一,对税负方面的影响。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两大群体非常有利。一是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为3%或者是5%,而采用增值税可以使税负降低2%;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第二,对财务审核的影响。营业税制度改为增值税制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财务审核。由于营业税中并没有销项核算,所以营业税核算相比较简单,仅需要企业收入或收支差额和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税金。对于增值税,其计算相比营业税要复杂一些,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举个实例说明,企业收入要按一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成本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式审核,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改变税制,企业必须要对会计审核做出调整。此外,针对目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状况,为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根据不同税种业务来进行不同的核算。

第三,对发票的影响。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的发票,另一种是普通的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这是由于增值税中存在税收抵扣,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其次是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限额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发票限额比较低,一般新认定增值税税额仅有10万元,这对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低的额度,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采用增值税制度,发票的改革和规范使用是各个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2.2 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长时间以来,受到营业税的限制,我国的服务业未能完成转型,导致现代服务业发展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满足经济转型的需要,国家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推动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不仅可以进一步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而且可以降低制造业的税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降低了整体税负。

在这之前,由于增值税税负较低,而营业税较高的影响,很多企业把服务项目纳入到了增值税缴纳范围,而且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符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导致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以后,许多企业的经营构架就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2.3 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也在提升,为了实现给企业减负,企业加强了管理,在上游和下游都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当企业在管理中效果越好,则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下游的企业增加了抵扣额,各个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得到了有效加强。总体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地适应这个税收制度,企业不仅单单只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需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3 营业税改增值税条件下对企业的建议

“营改增”是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一种改革,企业要认真吃透相关政策,通过适应来为自己获得税收盈利,确保企业在改变的过程中获得持续良性发展。

3.1 对纳税工作进行积极筹划

一是要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情况不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看能否注册一个新公司,把自身的部分现有业务转移出去,以争取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二是企业应认真了解营改增后有关纳税申报的流程,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以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合理控制成本,加强成本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四是尽量发现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后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是核心,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针对增值税额抵扣问题应考虑并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五是要合法减轻税负,争取财政扶持。

3.2 逐步调整企业经营架构

试点企业可以适当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取代一部分人工劳动,伴随着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在增加增值税抵扣额的同时,更可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同时混合销售或兼营很多项业务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考虑在营改增后将其一部分辅助业务外包,这样不仅可以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还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改革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较其他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而言,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试点企业应做好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准备,以抓住这个机遇,扩大其市场份额,其别是对于外地市场的开发要早作相关准备。

企业增值税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服务成本;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0-47-2

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者分立并存一直是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由于重复征税,两种流转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下,优化经济结构,完善税制体系,营改增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结束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政策,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只对增值部分缴税,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主要针对我国境内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进行征收。从2011国务院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由上海市开始推进税制改革试点,初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2015年5月,营改增最后三个行业推出至下半年后中国已经全面告别营业税,直至到今年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改革,把金融业,房地产以及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我国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制度,也是我国在税制改革进程中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为企业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至此,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是我国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实现我国税制的新一轮重大改革,全面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促进国内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我国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生重大意义。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尤其是将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也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契机,有助于第三产业的细分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强第三产业的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使我国的税制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外贸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支柱领域,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税负加重;营业税削弱产品出口竞争力等弊端。全面征收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扩大销售市场促进商品流通,有利于生产专业化,稳定而及时的财政收入得以保障,也有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外贸企业一般自身很少参与生产商品和参与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主要是直接购买服务或再销售。在此过程中从事尤物流,商务,报关等工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外贸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支柱领域,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仅涉及外贸企业纳税负担,具体还会影响到外贸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外贸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诸多环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从整个企业总体而言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尤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调整为3%的增值税,原来相对税负较重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受益较大。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走向专业化生产;以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只能将发生额全部进入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部分抵扣,也就是不必直接对营业额征税,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纳税人的负担。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流运输成本,营改增,二是出口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再销售,并在进出口业务中承担一定的物流,报关工作,基本上很少参与商品生产和提供服务,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是影响外贸企业的重要因素,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体现在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两个方面。

①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出口业务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但是营改增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物流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一来运输物流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国际的这一部分运输服务税负没有变化,国内部分税率会有大幅上升,所以营改增后运输企业的税负会明显增加。因此,会导致外贸企业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出口退税政策也包含其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物流运输成本和出口退税政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改征11%的增值税,其中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业务按6%收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因此也会导致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成本大幅提升,进而导致出口业务利润降低。

②外贸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出口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出口退税产生了影响,涉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退税范围,,不在仅仅局限于商品和货物,向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照样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样一来扩大了退税范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也会有所增加,虽然从政策上来说,将研发设计服务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6%的增值税税率,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也会造成增加外贸企业研发设计的采购成本,但最终会以6%的出口退税率得以返还,与以前出口服务不能办理退税相比来说,营改增后出口退税额也会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税负水平有所减少,降低出口成本。

3 结论

本文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为立足点,着重分析了对企业的意义和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对企业而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税负,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两面性,对于外贸企业也有加重税收负担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看,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结束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政策,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只对增值部分缴税,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无论是企业还是外贸企业的进出口,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于一些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企业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具有两面性,但从总体上讲,解决了重复征税,是社会化分工协作不再受税制的影响;完善和延伸了增值税在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加快了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了和完善了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参 考 文 献

[1] 张世辉.浅议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14):234-254.

企业增值税范文5

关键词: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核算

对于茶叶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类型的复杂多样,导致相关的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核算问题也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想要完善对茶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核算工作,就要对茶叶企业的经营类型进行详细了解,进而知晓相应的纳税施行标准,方便对企业纳税进行科学核算。企业也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茶叶增值税的缴纳异同点进行分析,进而找到最佳的经营模式,合理交税,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良好经济收益。下面,笔者将对不同类型茶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方式进行相关分析。

1茶叶初制加工企业

茶叶初制加工企业分为自产茶叶初制加工、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以及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混合加工三类,针对不同的茶叶初制加工类型,国家设置了不同的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标准。对于自产茶叶,国家实行免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初制加工茶叶,又遵循不同的增值税缴纳条例,下面,笔者将进行细致说明。

1.1自产茶叶初制加工

对于使用自产茶叶进行茶叶初制加工的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自身进行茶叶种植的投资,拥有自家茶园,在进行茶叶初制加工时使用的是自家茶园生产的茶叶,这类茶叶初制加工类型依据增值税征收条例标准来分,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因此,其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规定。所以,自产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不需要缴纳茶叶增值税。

1.2外购茶叶初制加工

对于进行外购茶叶初制加工的企业来说,其自身没有为其提供加工产品的自家茶园,因此,需要向外购买茶叶产品作为初制加工的原料,在购买茶叶的过程中形成了买卖流通行为,因此,也就具备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但是,针对不同层级的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缴纳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当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茶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较为简单,一般将产品不含税的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六作为最终的增值税,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总额(不含税)*6%。其次,当外购茶叶初制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茶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则较为复杂。首先,需要将茶叶的销项税与进项税计算出来,然后再将销项税与进项税间的差额计算出来,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即为最终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在计算销项税时,一般将毛茶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初级农产品税率的百分之十三相乘,最终的结果即为茶叶的销项税。而茶叶的进项税则要对毛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辅助原料、加工动力、外包装以及产品的物流运输费用进行计算,其中,收购的毛茶以收购发票的价格为准,将发票显示总价的百分之十三作为进项税,物流运输费的百分之七作为进项税,辅助原料、加工动力以及外包装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发票上的抵扣额作为进项税,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计入进项税的计算,最后将进项税进行相加,再与销项税进行差额计算,最后的差额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毛茶销售额*13%初级农产品税率)-进项税额(13%毛茶进价+7%运输费+其他进项税)。

1.3自产与外购茶叶均有的初制加工

对于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均有涉猎的初制加工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生产的茶叶无法满足初制加工需要,便需通过外购的方式填补茶叶生产空缺,因此,其茶叶初制加工所使用的茶叶既包括自身茶园生产所得,也包含外购所得,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就应该针对不同的茶叶来源进行增值税率的计算。对于自产茶叶进行的初制加工业务,属于免受增值税的范畴,而对于外购茶叶进行的初制加工业务,则要依据上述外购茶叶的增值税计算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标准与上述无异。所以,这类企业在初制加工的过程中,应对不同来源的茶叶进行类别的分类处理,如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自产茶叶与外购茶叶的茶叶销售额进行区分,在计算增值税时,则全部按照外购茶叶的标准进行增值税的计算,也就是按照“从高适用”法则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2茶叶精制加工企业

茶叶精加工企业相对于茶叶初制加工企业来说,更加具备工业性质,因此,这种企业被归类于工业企业的范畴中,其茶叶产品应被视为工业类产品,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但是,其中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及做商贸流通纳税人的分别,在计算增值税时也有所差异。

2.1小规模纳税人

当茶叶精致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销售总额(不含税)乘以征收率的百分之六,公式如下:小规模茶叶精加工企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产品销售总额(不含税)*6%征收税。

2.2一般纳税人

对于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的计算则按照工业类产品的增值税计算法则来实行,但是其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较为繁琐。在进行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进项税时,一般计算的是耗费茶所产生的进项税。精致加工企业的茶叶原料的来源相比较初制加工企业来说途径较为复杂,精制加工企业在获取茶叶原料时,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计算分析:1、若茶叶原料在选购时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额便为发票上的抵扣税额;2、茶叶原料未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具备销售农产品的发票的,需要通过公式原料进项税=毛茶金额*13%扣除率来计算茶叶原料的进项税;3、若企业只具备企业自行开发的茶叶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增值税的进项税的计算应该以发票显示的收购价格与扣除率的13%相乘;4、对于不具备茶叶原料发票的原料,不对原料的进项税进行计算。

2.3其他

除上述两种纳税标准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况,适应于专门的增值税计算法则,那就是企业外购所得的茶叶并不进行精制加工,而是直接作为商品进行商贸流通,再对这类货物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则要按照商品属性进行增值税计算标准选择。当购得的茶叶为精制茶,那么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便按照增值税的17%计算销项税;若购得的茶叶为原茶,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便按照农产品税率的13%计算销项税。另外,企业在进行商贸流通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不同的经营类型,便于今后对不同属性的商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企业的相关核算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分类核算处理,那么在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时,则会按照“从高适用”的原则征收增值税,也就是按照百分之十七的原则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因此,企业应该对自身严格要求,遵循纳税法律,避免为企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我国的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由于茶叶的种植规模较大,因此其具备充足的茶叶原料,所以,我国的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一般选择茶叶初制加工与精加工一条龙生产的生产方式,其中,也有部分茶叶生产农林场从事初制加工生产,也因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增值税收取标准。

3.1茶叶初制加工企业

茶叶生产农林场的茶叶初制加工企业,由于其茶叶原料属于自产,因此,其适用于上文所述的茶叶初制加工类别中的自产茶叶初制加工类别,所以,这类初制加工企业中,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不需要缴纳茶叶增值税。

3.2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

茶叶生产农林场中进行茶叶一条龙生产的企业,由于其精制加工生产出的茶叶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的范畴,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增值税的收取,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纳税标准之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针对其收取的增值税,在计算时,按照公式: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6%征收率来计算。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在进行进项税的计算时,由于其茶叶原料为自产,属于自产农产品,因而其耗用的茶叶原料不被计入进项税的计算范畴。其销项税则按照17%工业产品的税率乘以销售额(不含税)来进行计算。

4结束语

茶叶企业增值税纳税的核算工作涉及的核算环节较为复杂,不仅需要了解企业经营的具体类型,还要对企业茶叶生产所需原料的来源进行了解,然后依据茶叶原料的不同来源确定出应该秉承的进项税的计算法则。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纳税规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茶叶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核算工作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与科学性,需要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相关纳税部门也应该依法进行纳税核算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征税法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许有明.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计算的会计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6,04:30-31.

[2]冷祖爱,周自军.加强茶叶产业税收管理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5(12):44-46.

[3]马燕.浅析茶叶经济与增值税计算的关系[J].福建茶叶,2016(2):73-74.

[4]王俊东.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茶叶行业企业的影响分析[J].茶世界,2008(12):30-31.

[5]庄嘉昌.福建茶叶出口竞争力分析[J].海峡科学,2010(2):27-30.

[6]福建省茶叶竞争力调研课题组.福建省茶叶竞争力分析及发展对策[J].福建茶叶,2003(1):2-5.

企业增值税范文6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税收筹划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适用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后逐步推广至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2008年7月1日起,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其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而且造成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要充分考虑税负的轻重。通过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可以判断不同增值率情况下两种纳税人身份税负的大小。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由4%和6%下调至3%。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其中增值率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差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当企业增值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除了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人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其次,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直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程序上比较麻烦,因而一般纳税人会拥有更多顾客。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转型中受益最大的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体来说,装备、设备制造业等将首先收益。因为此次改革将刺激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从而带动设备供应商的发展。同时,电力、钢铁、石化、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大,也将受益匪浅。相对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受益不大。另外,转型改革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企业在创建初期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缩减了特定行业的税收筹划空间。自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免税废旧物资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废旧物资发票将失去抵扣税款的功能。国家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其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1)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分别核算还是不分别核算,新规定缩小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在一般情况下,缴纳营业税的税负会低于增值税。

(2)关于混合销售,旧的税法的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核技术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略有区别,企业仍可以通过控制本年度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之间的比例,减轻企业税负。

上一篇增值税抵扣

下一篇肿瘤影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