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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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范文1

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上,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征收范围过窄。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

2、税款抵扣不实。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不实。(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且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样。(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3、税收负担失衡。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高于大多数国家的企业。

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二、增值税改革方向与发展趋势

通过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目前增值税作为新税制的主要税种,其作用和优越性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源难以控制,征收范围过窄,抵扣办法不尽合理,法定税率偏高,实际税负不均等等。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严格增值税源管理,加强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税的征收类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税有三种征收类型,而我国现采用生产型征收。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全部扣除,这等于只对消费品价值征税,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3)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2〉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问题是何时在全国推广改革,如何改的问题。从生产型发展到消费形式必然趋势,只是在我国从生产型到消费型需要较长时间的过渡。

2、扩大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只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征收,而与其相关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等行业是通过营业税的方式增收的,范围比较广泛,而税率比较低,属于地方财政管辖范围,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原则,所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在必行。

增值税改革范文2

根据初步的测算结果,对于港口装卸业务来讲,按照11%的税率征收,相当于营业税4.81%的税率,比之前3%的税率大大提高。对于航运企业来讲,按照11%的税率缴税,实际税负为4.92%。对于航运服务业,很多门类可以归入物流辅助,税率由目前5%的营业税改成6%的增值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须分类考虑。对于进项税较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会更多,比如船舶供应和船舶修理。船舶、货运、航运经纪等门类,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很少,如果按照增值税6%来征收,预计其实际税率与目前实行的5%营业税率相当。

对于航运金融和航运保险,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定义和估算增值额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需要明确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即使6%的税率,相对于金融保险的5%的营业税税率来说依然是偏高的,减轻税负的效果有待评估。对于航运研究咨询、海事法律仲裁、船舶检验等机构,由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果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很难说是利好。

在当前的试点时期,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上海本地的相关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服务优势的进一步强化。未来如果增值税的试点税率向全国推广,在全国各地水运业税率普遍上升的情况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政策优势将大大强化,从而加速航运相关产业向这两个区域集聚。

从“海运强国”战略来考虑,增值税试点11%税率,对航运主业和港口主业来讲税负增加不少。在目前税负已经相对较重的情况下增税,将大大影响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预期,为了规避这样的税负,更多的船舶将挂方便旗,几年来花大力气开展的船舶特案免税的初步成效将受到负面影响。

增值税改革范文3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存在问题;改革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及演变

1987年,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出现了重大改革,将过去的指令性划拨无偿使用改为有偿出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如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供给土地价格过低,开发商圈地、占用耕地等情况,房地产市场由于机制不够完善,同时市场行为不规范。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国家的权益,确保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同时增加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之后,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此后的几年中,该政策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也是名存实亡。2002年至2006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井喷现象,高成交量和高成交价助推了炒房之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又被提了上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该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清算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报送资料、核定征收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明确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5月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010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规范核定征收。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设计

1.课税对象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从广义来讲,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的增值额,也包括建筑物的增值额。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是我国土地增税的计税依据,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以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设定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目前世界上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中,意大利同我国一样执行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高税率、低税负”状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但由于政策出台20年来变化不大,改进及明确的地方不多,使其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暴露出不严谨、不周全等诸多缺陷,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效果。

1.征税范围确定不合理(1)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征税范围,仅包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我国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并且近几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进行转让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这些小产权房没走招拍挂程序,土地成本较低,土地的增值额较高,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未把此种交易包含在内,导致该部分税收流失,同时造成开发商之间的税负不公。(2)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中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金额的确认。①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收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②发票未开全或还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房产竣工时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如在清算前已发生退、补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还要经过收取房款、移交房产、开具发票、产权过户等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仅签订合同的房产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存在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款公告中对于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同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由于营改增导致计算增值税时额外扣减了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这个扣减的土地价款不属于进项税额。目前没有任何土地增值税文件(包括地方)来明确这块扣减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来处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减少,还是作为收入的增加?现在的情况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按默认口径操作,使得税法缺少了其严肃性和合规性。

3.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存在问题(1)拆迁补偿费确认依据不明确。由于补偿费用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无法开具发票,相关政策也不够明确,使该费用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作假空间。(2)部分界定不清的成本费用扣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开始,到最近几年才真正开始执行,各级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是少之又少,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急需相关政策来明确。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红线外成本能否扣除问题,全国除江苏明文规定该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销售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房产时,由于商业用房建造成本高于住宅,除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的方法外,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有哪些,如何计算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产企业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发票,该部分成本费用能否追溯扣除或在剩余未售房产中扣除,如何扣除等均未作明确。(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营销成本、管理成本会因企业自身决策、能力而产生差异,按比例扣除无法体现企业真实费用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扣除,①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扣除,而是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两者之和在10%以内计算扣除。这种制度的设计可能是出于方便清算考虑,但实际上是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健全账证,不去索取成本费用发票,往往还造成多扣费用的情况。

4.预征率偏低,导致清算税款滞后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总体呈现东高西低,预征率偏低的现象。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各地自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例,近几年房产增值过快,增值额也越来越大,一般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在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以上。而预征率只有2%、3%。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清算:①已竣工验收项目,已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房产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等到符合清算条件已经过了三年甚至更长,企业预售所取得的款项已用于其他项目,又由于预征税款与清算税款相差较大,导致企业长期大量拖欠税款。

5.核定征收率偏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房地产不同类型来制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现实工作中像我们东部沿海地区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基本是5%。其实核定征收应是带惩罚性的一种清算方式,但实际工作中由于采用查账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高于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照顾,核定征收方式反而成了房地产企业合理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1.调整征税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的其中一项改革措施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既然作为国家层面已把集体土地交易推入市场,那么作为调控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遵循公平原则,将该类交易行为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遵循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相关法律对房产归属确认原则,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产以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为分界点。

2.加紧出台各项政策细则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各个政策条款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分歧,滋生舞弊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归纳各地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应采取按比率扣除的方法,应要求企业必须以事实为准绳,没有比例限制,应取得发票的费用只有取得发票后,才能据实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否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在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前提下,都应据实进行扣除。

增值税改革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划分标准;收入分配

一、选题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是我国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收入所得完全归地方所有,增值税的收入所得按中央与地方75:25的比例分成。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等省市进行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增值税的试点活动,2013年8月1日开始已在全国全面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举措,预计2015年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根据统计,开展试点的上海市2012年1月至10月税收减收225亿元,北京市试点后的前两个月税收减收25亿元。

按照目前的政策,造成主要的问题是:

1.如果保持目前税收收入分成制度不变,地方税收收入将会锐减,地方财政将难以维持。

2.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升,并没有达到减税的初衷目标。

二、文献综述

刘海庆、米月皎认为把现行营业税所有税目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应在取消中央对地方的“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和地方对中央的税收上解基础上,按中央与地方40: 60的比例进行分成。高风、宋良荣以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标准,取2003-2010年数据模拟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情况,提出增值税、营业税分享比例应在46. 74%- 62. 48%之间。

三、研究主体

1.“营改增”对中央政府带来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按征税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而其中,流转税类占了我国税收收入的60%。我国现行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为辅,而这其中,增值税主要针对销售商品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营业税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并未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没有哪个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是可以离开劳务而存在的,当营业税不能抵扣时,就会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中断,使商品和劳务的间接税加重,进而加重企业和人民的负担。故此,营业税的改革,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根据推算,当营业税完全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将达到40%-50%,这样将更加规范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款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配合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2.“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有利的,但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并不这么认为了。根据统计,营业税近十年以来均占据了地方税收收入的30%以上,当营业税完全改征增值税后,减收的税额达到75%。这对于所有地方政府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严重地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和业务的开展。虽然财政部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但这始终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迫切的需要找到保证自身财政收入来源的途径。

3.“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人税务负担额目的,如前文所述,上海与北京在实行“营改增”之后,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收入减少,证明是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的。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营改增”中,有些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还升高了,这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企业:第一类为劳动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劳动成本和人力成本并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第二类为物流业特别是陆路运输业,其主要原因在于运输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是路桥费和车辆加油费,而这些费用都较难获得抵扣。

四、结论

1.针对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目前所存在的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是在于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进行进项税款抵扣。笔者认为,未来应该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设立特定的进项抵扣规定,如此一来,就能够大大提高税款的进项抵扣额,切实减低纳税人的负担。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问题。原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工业性的为50万元;商业性的为80万元。而目前“营改增”的企业,统一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这个标准远远高于原来增值税的标准,导致了很多企业“营改增”后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因此并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就背离了“营改增”的初衷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当降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保证增值税的抵扣环节顺畅。

3.针对税收收入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继续沿用原来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成比例是绝对不可行的,如果不调整这个分成比例,单单依靠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就会丧失很多的自,业务开展就会缺乏改革创新的力度。因此,调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是最有效最简便保证地方财力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杜丽娟.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酝酿调整.中国经营报,2013年1月14日

增值税改革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标准化外部环境

我国从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它在消除重复征税等众多方面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税制与征管等环节,也逐渐暴露出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运行质量和效果,实现我国增值税的标准化,需在改革上做文章,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增值税的标准化

自法国首推增值税体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推行了半个多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纷纷仿效进行税制改革,采用增值税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同时,增值税本身也日趋完善,形成了一套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化体系,就其内容来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将计税依据价值构成中所包括的因定资产部分一次排除,就国民经济总体而言,由于其总值与全部消费品一致,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全部价值的进项税额。

2.实行较宽的征税范围。它对本国境内所有流通的商品和所提供的劳务征收。对于对外贸易活动(商品出口和同类转口、国际货物运输和海运、空运贸易活动等)一般免缴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特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

(2)其流通或主体操作的;

(3)是由独立主题操作的,即纳税人必须独立地进行符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交易。

3.采用适当税率。目前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税率大体上在8%~20%之间。

(1)标准税率20.6%。主要适用于不适用其他各档税率的所有交易活动。

(2)5.5%的低税率。该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大多数的食品、农产品、某些种类的牲畜饮料非社会保障性的医疗药品、书籍和某引起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住宿服务、企业食堂的餐饮服务业、客运及某些娱乐业)。

(3)2.1%的特殊税率。主要适用于公开出版物和社会保障性的医疗药品。

二、实现增值税标准化应具备的外部环境

从我国增值税的现状来看,不仅增值税税制本身距离标准化的要求还很远,在各方面的配套改革上,在实现标准化应具备的外部环境上,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要创造完备的纳税环境,需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1.加强国家法规建设,减少税收计划的指令性,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因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指令性税收计划与税源之间的矛盾已比较突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减少税收指令性色彩,把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与依法治税的情况相结合;全国应按照各省、市等级在各个经济区域内进行设置国税机构的选择,减少地方政府及国税机关内部人为干涉;自觉维护现行增值税制的统一,切实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性,强化税务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定期展开税务执法检查,真正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促进国内同一市场的形成,为我国增值税标准化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结算功能和结算体系,实行信用卡结算,解决好不发达的银行结算体系同规范税制之间的矛盾。从国外实行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来看,大都具有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与之相配套,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在银行内部都有详细的记录,使纳税人难以作假。而我国银行结算体系不完善,结算手段落后,虽然我国颁布有《现金暂行条例》及银行结算的有关规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多头开户,体外结算的现象。因此,要想在我国进行增值税标准化的改革,则同时要进行银行系统结算体系的改革,制定相关法律,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要严格控制市场上的现金流量,使经济交易行为的业务全部纳入到银行结算体系范围中来。

3.加快金税工程的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稽核管理的管理力度。根据现行增值税税制的运行原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诸多环节当中,稽核对于保证增值税税制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盲点来看,最主要的薄弱环节是在控税能力上,而我国的国税机关之间交叉稽核的质量和效率都比较低,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征管力度,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建立健全新的征管体系,已成为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应引入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控制管理,即应加强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

4.改变各地区之间不统一的计税依据。虽然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征收方法,并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各地区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计税方式以及征收管理的力度及方法上相差甚远。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全国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征收管理,最终必然造成全国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上的地区差异性,不仅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标准化自身的改革,也会因此而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利润造成巨大的损失。

5.减少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为增值税分享方式的变革创造条件。因为增值税采用生产地征税的方式,使得纳税地区与负税地区分离,而我国商品和劳务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相对得中西部地区则占据了大量的居住人口,这必然造成了在东部地区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在中西部地区的消费者则承担税收负担,因此,平衡地区间的发展,则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增值税的税收收入。

增值税改革范文6

一、增值税的标准化

自法国首推增值税体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推行了半个多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纷纷仿效进行税制改革,采用增值税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同时,增值税本身也日趋完善,形成了一套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化体系,就其内容来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将计税依据价值构成中所包括的因定资产部分一次排除,就国民经济总体而言,由于其总值与全部消费品一致,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全部价值的进项税额。

2.实行较宽的征税范围。它对本国境内所有流通的商品和所提供的劳务征收。对于对外贸易活动(商品出口和同类转口、国际货物运输和海运、空运贸易活动等)一般免缴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特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

(2)其流通或主体操作的;

(3)是由独立主题操作的,即纳税人必须独立地进行符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交易。

3.采用适当税率。目前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税率大体上在8%~20%之间。

(1)标准税率20.6%。主要适用于不适用其他各档税率的所有交易活动。

(2)5.5%的低税率。该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大多数的食品、农产品、某些种类的牲畜饮料非社会保障性的医疗药品、书籍和某引起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住宿服务、企业食堂的餐饮服务业、客运及某些娱乐业)。

(3)2.1%的特殊税率。主要适用于公开出版物和社会保障性的医疗药品。

二、实现增值税标准化应具备的外部环境

从我国增值税的现状来看,不仅增值税税制本身距离标准化的要求还很远,在各方面的配套改革上,在实现标准化应具备的外部环境上,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要创造完备的纳税环境,需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1.加强国家法规建设,减少税收计划的指令性,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因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指令性税收计划与税源之间的矛盾已比较突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减少税收指令性色彩,把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与依法治税的情况相结合;全国应按照各省、市等级在各个经济区域内进行设置国税机构的选择,减少地方政府及国税机关内部人为干涉;自觉维护现行增值税制的统一,切实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性,强化税务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定期展开税务执法检查,真正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促进国内同一市场的形成,为我国增值税标准化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结算功能和结算体系,实行信用卡结算,解决好不发达的银行结算体系同规范税制之间的矛盾。从国外实行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来看,大都具有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与之相配套,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在银行内部都有详细的记录,使纳税人难以作假。而我国银行结算体系不完善,结算手段落后,虽然我国颁布有《现金暂行条例》及银行结算的有关规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多头开户,体外结算的现象。因此,要想在我国进行增值税标准化的改革,则同时要进行银行系统结算体系的改革,制定相关法律,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要严格控制市场上的现金流量,使经济交易行为的业务全部纳入到银行结算体系范围中来。

3.加快金税工程的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稽核管理的管理力度。根据现行增值税税制的运行原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诸多环节当中,稽核对于保证增值税税制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盲点来看,最主要的薄弱环节是在控税能力上,而我国的国税机关之间交叉稽核的质量和效率都比较低,深化征管改革,加大征管力度,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建立健全新的征管体系,已成为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应引入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控制管理,即应加强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

4.改变各地区之间不统一的计税依据。虽然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征收方法,并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各地区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计税方式以及征收管理的力度及方法上相差甚远。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全国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征收管理,最终必然造成全国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上的地区差异性,不仅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标准化自身的改革,也会因此而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利润造成巨大的损失。

5.减少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为增值税分享方式的变革创造条件。因为增值税采用生产地征税的方式,使得纳税地区与负税地区分离,而我国商品和劳务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相对得中西部地区则占据了大量的居住人口,这必然造成了在东部地区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在中西部地区的消费者则承担税收负担,因此,平衡地区间的发展,则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增值税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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