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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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1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主权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2

淋病是主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通性接触传播,其次是非性接触传染。非性接触传染是指接触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调查显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检出有导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从业人员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带菌者。

淋病是主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其次是非性接触传染。非性接触传染是指接触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的用具,如衣裤、被褥、寝具、毛巾、浴盆、马桶圈、手等间接传染。调查显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检出有导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从业人员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带菌者。

从医院回来,男孩的父母直接向卫生监督所举报,引起了监督所的高度重视,立即派卫生监督员前往处理。卫生监督员马上赶到该浴室,向浴室经营者出示了“中国卫生监督证”。经营者接过证件看了看,往地上一扔,说随便你们怎么样,浴室今天关门,不予接待。卫生监督员马上指出,我们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权对公共浴室进行卫生检查,如果你们不予配合,就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经营者听后,不得不软了下来,连连声称配合卫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应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就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员对该浴室进行了全面的卫生检查。检查发现,浴室卫生管理混乱,卫生设施简陋,问题十分突出:第一,没有设立“禁浴标志”;第二,浴室使用公用毛巾;第三,该浴室是1998年新建的,但没多久就被经营者擅自改造成池浴;第四,拖鞋、浴盆、毛巾未经清洗消毒。对卫生监督员指出的卫生问题,浴室经营者开始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会传播疾病。但卫生监督员严肃地指出,正是浴室的卫生管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因而存在严重的传播传染病的隐患,浴室很有可能已经被致病菌污染,我们将依法予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当场对公用浴巾,脸巾、拖鞋、浴盆进行了采样。几天后,检验结果出来了,在所采集的20件样品中,竟有12件样品被检出有淋球菌!

国家《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规定:公共浴室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种传染病(疥疮、化脓皮肤病、广泛性皮肤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即“禁浴标志”‘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国家卫生标准还规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脸(脚)盆、拖鞋不得检出致病菌,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等。

国家《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规定:公共浴室应设有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病(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即“禁浴标志”;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国家卫生标准还规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脸(脚)盆、拖鞋不得检出致病菌,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3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  无锡市

    无锡市位于长江三角洲,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休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广泛,休闲沐浴场所越来越多。为了解我区目前休闲浴场的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卫生对策,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我中心于2003年11月~2004年11月对辖区内38家休闲浴场的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监测,现将监督监测情况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以全区38家具一定规模的休闲浴场作为监督监测对象。

1.2  监督监测内容  (1)场所一般卫生状况:包括浴场通风设施、公用物品用具消毒设施、消毒方法、洗浴护肤用品、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2)场所环境状况:包括微小气候监测(温度、湿度、风速),物理因素监测(照度),空气质量监测(CO、CO2)等。(3)公用物品、用具卫生状况:包括茶杯、浴巾、毛巾、浴衣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拖鞋、修脚工具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项目。

1.3  监测方法  (1)温度用WS508A电子时钟温湿度表,CO用CO-500一氧化碳分析仪,CO2用TY-9800A二氧化碳测定仪,照度用ZDS-10型自动换档数字式照度计进行监测。(2)公用物品、用具用涂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A进行操作。

1.4  卫生评价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2  监测结果

2.1  休闲浴场一般情况  本次监测休闲浴场共38家,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面积均>200m2。休息室床位在20个以下的有9家,20~99个床位的有26家,>100个床位以上的有3家。所有浴场均有排风设施或中央送风系统,38家浴场均有专用拖鞋、茶杯洗消设施,5家有全套公用物品干洗、清洗、消毒、烘干等设施。其他33家送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现场抽查从业人员212名,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有率为95.7%(203/212),38家浴场均有卫生管理制度。洗浴护肤用品均按要求索取检验合格证。男浴室均有浴池及淋浴龙头,女浴室全部采用淋浴,淋浴龙头数和床位数比例相符,男女厕所均为蹲坑式。

2.2  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见表1。

表1  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略)

2.3  公用物品、用具检测结果  见表2。

表2  公用物品、用具检测结果 (略)

3  讨论与分析

本次对38家休闲浴场内环境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明,经营者绝大多数对卫生状况比较重视,总体卫生状况较好,卫生设施较完善,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从表2检测结果分析,虽绝大多数休闲浴场配有清洗消毒设备或送洗消毒,但是,公用物品、用具、微生物指标的合格率较低主要是部分单位消毒措施不落实,不按清洗消毒方法操作,消毒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茶杯、拖鞋、修脚用具的消毒不到位,虽硬件设施到位,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薄弱,不重视消毒工作,导致公用物品、用具检测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消费者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十分重视,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提高卫生意识,从而加大了卫生设施的投入,重视日常卫生的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5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6

摘 要 本文记录了一宗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涉嫌从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监督 美容场所 无证行医

一、案件起因

2015年12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某美容公共场所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市民听信了公交车上的广告,在该公共场所接受了祛痘治疗,但是最后非但没有祛成痘,还造成了皮肤损伤。举报市民向卫生监督所提供了在该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收费收据以及公交车上广告的照片。

二、现场检查

接报后,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可见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在场所内一个抽屉里找到了三菱针,在一房间内发现了消毒器械用的高压锅,未见注射输液的针具、注射药品、医疗废物等,也未见处方笺。在前台执法人员发现了其经营的客户记录本,记录本显示该美容场所第一次开门营业的时间为两个月前。

三、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对该公共场所胡××进行了询问,胡××表示场所属于美容公共场所,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人即自己,目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现场发现的三菱针是用来给患者进行祛痘用的,高压锅等物品是用于给金属器械消毒用的,该场所有给顾客进行祛痘治疗,但是从来没有进行过注射输液,卖药等行为。

为了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卫生监督员联系了举报的市民,市民表示愿意配合。次日,市民来到了卫生监督所,陈述了在该美容公共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经过,表示是该美容店主动要求给其进行祛痘治疗,事后收取了她300元的治疗费用,举报市民出示了相关单据。

四、事实认定

案件调查至此证据已经收集齐全,经过合议,认定该场所的可能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二是涉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予以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为两个月,此外未发现其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和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相关证据。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二,我们通过现场发现的物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美容店对店内客户开展了使用三菱针祛痘的行为,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其将三菱针技术定义为美容中医科项目中的针灸美容技术,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取得的证据表明该场所擅自执业时间为两个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对于收取举的三百元祛痘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的三菱针则认定为行医器具。

五、处罚建议

经过讨论并报区卫计局局长审批,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罚款一千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并处罚款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