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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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1

关键~:有限责任;股权;继承

一、股权继承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

对于股权继承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称之为“出资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份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东资格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尤其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二)股权的性质

对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有几种学说,主要分为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说、独立民事权利说。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也享有所有权。债权说认为,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社员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是股东所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权有两种权能,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具体表现为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而共益权主要表现为管理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和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能。[1]笔者认为,独立民事权利说最为合理。该学说形象地说明了股权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对股权继承持否定态度,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第二种是对股权继承持肯定态度,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按其所继承的股权额成为公司股东,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第三种是对股权继承持折衷态度,认为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而对非财产性的共益权则不能继承。[3]综上,不难看出关于股权可否继承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股权的自身性质,是否可继承性;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基于此,笔者即按该种脉络进行展开,以兹论证股权的可继承性。

(一)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且不具专属性。鉴于前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的身份性并不意味着股权是身份权,因为股东成为股东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形式获取更多的盈余。因此,从最终目的上讲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且具非专属性,符合继承法关于继承标的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继承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是股权继承的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法并未做“除外”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为继承标的,股权本质上是一种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因此,股权符合继承标的的要件要求。因此股权具有可继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未予明确

《公司法》虽然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而取得股权,但是并没有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那么,在这一问题上能否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股权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继承”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各个法律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现实问题、定纷止争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当股东不再具有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其股东资格所对应的股权处于无人享有的状态,如果不赋予继承人相应的权利,不仅可能对继承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冲击,而且可能会对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

(二)继承人的范围过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一个继承人股东可能存在多个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情况下,让所有的继承人都继承股权进入到公司,那么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

(三)股权继承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制度的约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时给予了其他股东在股东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继承与一般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如果允许继承人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继承股权而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疑是否定了股权继承的实质。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继承也应当以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为前提。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其他股东行使其同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股权可以自由继承的前提之一也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继承人的诉讼权与行使问题

有权利必有与之对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当股权受到侵犯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享有诉讼权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即使股权继承人继承了股权,在变更公司登记之前股权继承人享有的也只能法定权利,并未转化为实有权利。因此,在这期间如果被继承股权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的侵害的话,必然存在股权继承人能否提讼的问题。

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建议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股权继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笔者就股权继承提出以下建议:

(一)股权继承的主体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在股权继承这一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股权继承人的范围。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认为将股权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股东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为宜。根据我国学者调查,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3]

(二)股权继承人的权利

关于股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的问题,笔者分两个时间段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时间段从被继承人股东死亡r至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止,在这一阶段不妨效仿在学理上构建准股权制度并在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参照适用。第二时间段从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开始至股权继承问题解决止,在第二时间段内,无非会有两种结果出现,一是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那么他将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赋予的股东权利,自然没有进行讨论的必要;二是股权继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由公司的其他股东全部购买,其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带来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

(三)股权继承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股权继承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准股权制度的设立,当被继承的股权受到侵害时,可赋予股权继承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不仅需要明确实体权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设计,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董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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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力.浅析股东出资瑕疵的几点问题.魅力中国

[6]朱声敏.粟勤生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期刊论文]-改革与开放2009(22)

[7]唐新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11(21)

[8]张娟.罗华论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期刊论文]-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4)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2

合并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部分,在直接的实务处理中抵销分录形式复杂,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错误。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重点从参与合并以及合并后形成的企业主体的角度出发,论述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交易和非权益交易两种情况下的抵销处理原理,认为企业合并从实质上已经突破了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在会计处理上仍然可以基于会计主体假设进行,通过分析企业并购的交易实质,对企业合并中关于会计的主体假设适应性,对合并商誉的实质问题进行探索性的思考。

因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体,因此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对合并主体来讲就是集团内部的资产负债的变化不需做业务处理,实际上就等同于单个的报告主体并没发生业务,这就给我们一种启示,即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就可以将参加合并的单个企业对此所作的业务处理反向冲销来代替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经济实体假设是C,在以A、B为报告主体时,对业务往来双方都会分别进行单独账务处理,期末在基于主体C编制合并报表时就需要做相应的抵销处理,按照上文论述就可以直接将A、B做的会计分录分别反做一遍,原来的借记贷,原来的贷记借,再将双方反做的分录合并后即可,合并分录就是合并的抵销分录。

一般认为,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交易和非权益交易对上述不同的会计主体来讲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就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举例分析。

一、合并主体涉及股权交易的抵销处理

本例中,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1 000 000元,与乙企业所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正好相等,说明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数额均为甲企业所有,通过抵销分录将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总额、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重复计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下面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应的处理。

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①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购业务基于乙会计主体,就是将属于B股东的权益变为属于A的权益,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一是A股东购买乙企业的股票;二是乙企业回购原股东B的股票,相应的业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②

贷: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资本公积——B 50000

盈余公积——B 20000

未分配利润——B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们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录,分录③是乙企业与其原股东的回购业务,不属于我们上文分析的甲、乙企业交易,不在抵销的范围内,①、②的逆分录分别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后,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经济实体重复记的项目后抵销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违背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路径分析从现实交易的实质角度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基于以按照甲企业和乙企业为报告主体,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销分录业务处理是不符合现实中交易实质的,因为上述收购业务的实质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原来的股东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企业乙,此时的交易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的股东而非会计主体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会计主体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为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对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销处理起到解释验证作用。目前的会计准则直接根据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复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能直接反应业务的实质过程,容易出错。

二、合并主体涉及非股权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

例2: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货币资金900,000元对乙企业投资,取得其100%股权。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商品100件,其销售价格为9元/件,生产成本为5元/件,乙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乙企业并未对外销售,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我们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①抵销甲企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②抵销乙企业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存货 400

将上述两个抵销分录合成一个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再次,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销分录。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

贷:营业收入 900

借:营业成本 500

贷:存货 500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乙企业为会计主体,乙企业的处理为:

借:存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为合并主体的抵销分录应该是将上述分录的借记贷,贷记借,即将甲、乙单独的业务处理分录反做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存货 500

贷:营业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存货 9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体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有近四年的时间,具体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为了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必须大力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及特点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中指出:所称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0年6月,我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7000多家,依据上面的这个标准判断,我国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中小型,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治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与我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务所规模较小,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人数较少,业务收入不多及注册资本不高等方面;二是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主要表现在事务所的股权集中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的情况较为常见;三是事务所的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较为简化甚至缺失,主要表现为人才流失状况较为普遍;四是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规范或者没能有效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执业质量相对不高。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成立的时间不长,没有什么内部治理的经验,在内部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决策与监督机制有待于完善

决策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首先表现为股东(合伙人)结构不合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股权相对集中会计毕业论文,常常出现大控股股东“一两股独霸”的情况,进而导致在决策中,未能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确定合理的表决方式,其他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表现为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在规模、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规模较小,不存在独立性,因为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同时又是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再次表现为监事会(监事)机构缺失或者形同虚设,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质量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服务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一般不大,于是质量控制意识缺乏,忽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审计验资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些都导致了小型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状况的混乱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制定有质量控制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却未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是大股东(合伙人)不重视,不能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只是为了应付注协等行业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出具审计报告的“黄金”时期,对审计助理人员缺少必要的监督,根本没有人没有时间来执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复核等质量控制制度。

(三)员工权益未能很好的得到保障

未能很好的保障员工权益首先表现为职业培训不足。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金较少,业务范围小,业务量不多,不能够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在执业过程中又是重使用,轻培训,未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员工后劲不足,进而不能尽快的更新知识适应复杂的审计环境。其次表现在员工的劳保权益保障欠缺。一方面制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等制度未能有效实施,少数大股东(合伙人)凭借其在公司权益中的较高比重而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忽视人力资源的首要作用。另一方面事务所信息沟通与披露不顺畅,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等的具体运作不透明,分配制度不公导致具体干活的人却不能分得应有的份额,使事务所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高素质的业务人才不断流失会计毕业论文,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就无从谈起。

(四)合伙文化尚未形成

企业文化是被企业成员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行为准则等群体意识的总称。合伙文化是保障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在目前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尚未形成合伙文化氛围。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的行为准则;没有形成为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共同奋斗的价值取向;没有形成独特的事务所品牌形象,不能统一员工价值观念,未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三、提升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的对策

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为指导,结合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针对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完善决策与监督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首先应优化中小型事务所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着事务所控制权的分布,是事务所能否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和运作机制。从结构上,一方面借鉴上市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而优化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从运作机制上,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并严格执行。再次应强化监事的作用。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切实履行监督职权。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以有效弥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论文提纲怎么写。

(二)加强质量控制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为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坚持“诚信为本,遵循准则”的执业理念,建立建全董事会审议决策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回避制度、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业务报告签发制度、职业风险基金制度等一系列的质量控制制度。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首先,要求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以身作责,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其次,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教育,提高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水平。再次,应严格按照业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执行各项业务,严格执行各项审计程序,特别是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完善相关的工作底稿,认真执行分级复核制度。

(三)保障员工权益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的人合性质的组织,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素质较高,从事的是高智力劳动,专业技术、管理活动等要素对事务所收益的贡献比资本要素的贡献更大且更重要,所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分配制度应当是在按劳(业绩)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公司法中按资分配的原则,将两者结合考虑会计毕业论文,以按劳(业绩)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助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并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在选拔用人方面应当在重使用的同时重视培养,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深造的机会;再次,事务所在满足员工物质需要的同时,考虑员工的精神需要,通过职务晋升等渠道,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培养事务所合伙文化

《指南》要求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在事务所内部治理过程中,内部治理制度有时是刚性的,由于执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事务所内部情况的多样性,在设计与执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时,事务所合伙文化可以起到柔性的补充作用,确保内部治理的有效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激励要从价值观念的角度来激发事务所从业人员对事业成就的自豪感,使其从社会尊重和认可方面获得驱动力,从而使事务所的每个职员都明显地感受到希望所在,形成特有的凝聚力。在具体的文化培养过程中,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够尊重和包容他人、注重激励和培养人才、增强沟通与协调等方面的文化内涵。

参考文献:

[1]何丽芳.浅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J].长三角,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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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慧敏,游春林.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探讨[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9,(23)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4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持股比例 现金股利

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股权分置改革通过改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结构的不均衡问题提高对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更有效的证券市场,从而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从股市中的各利益群体的角度,股权分置改革是一次围绕利益重新分配展开的博弈,而这种博弈从直接或间接的方面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因此,下文将着重从投资者结构及其对现金股利偏好的角度阐述股权分置对现金股利发放的影响。

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其对现金股利偏好分析

暂将对“股利之谜”的各种传统解释抛开,例如:信息内涵效应、喜欢现期收入、消除不确定性、成本以及追随者效应等,根据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不同类别中国证券投资者对现金股利偏好的解释:

(一)非流通股股东

一方面,由于非流通股不上市流通,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对非流通股股东影响很小,因此流通股股东利润来源主要为对高股利支付的追求。另一方面,非流通股无法自由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自身日常营运需要庞大现金流,其日常劳动现金流流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使得非流通股股东也倾向于获得高股利。

(二)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由于股权分置,流通股比例较小,流通股股东很难享受到股东的表决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基本权利,只能通过“用脚投票”来行使其权利。

中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价格发现机制并不十分有效,因此机构投资者通过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宏观经济发展利益的方式并非主流,更多时候以博取短期股价波动差价为投资目的。同时2:1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比例以及巨大的成本悬殊使得同等股利政策下,流通股股东收益率远低于非流通股股东收益率,也使其不热衷于现金股利。而中小散户同样热衷于股价的变动,换手率高,对公司股利变动反应冷淡。因此,流通股股东不倾向于股现金利发放。

二、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派发分析

正是中国的证券市场不成熟性、独特的股权结构以及由之造成的投资者对股利偏好结构使得上市公司在与世界证券市场保持发放股利公司比例低的共同趋势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偏离,大股东(非流通股占2/3)对现金股利支付的倾向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博弈使得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后的现金股利支付有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本文选取30家于2006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且2006年~2008年连续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对其数据进行处理,得到如下结果。其中,股权集中度1指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Z指数指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第2大股东持股比例。该指数越大,股东力量的差异越大。

数据来源:锐思数据

由表一,在样本公司中,税前派息的平均值及最大值增加量十分显著,2008年平均值相对于2006年提高了23.39%。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的时机和上文对我国投资者偏好分析,可以认为这种现象是由于大股东利用股改前期进行高现金股利派发的政策,向其输送现金,充分利用最后的机会满足自身对现金股利的偏好。一方面由于股权完全流通与实施改革之间的时滞造成大股东控制地位在时间上进一步延长。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资产一般质量较优,不会轻易抛售变现,且一旦大规模抛售变现,非流通股股东所遭受的损失较大。因此通过现金股利输送利益的方式得以持续。

从第1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从2006年至2007年平均值有所改变,然而2007年至2008年变动不大。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效仍不够显著,上市公司的持股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大股东的持股量仍保持着绝对或相对的控制地位。

从Z指数来看,平均值在2006年至2007年有较大幅度的下滑,而在2008年又有轻微上浮,而最大值的降低十分显著,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在改变股东力量差异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

三、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改善股权结构,促进资本市场有效的资源配置,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然而股权结构改变也促使大股东乘末班车实现其对现金股利的偏好,造成现金股利派发逐渐增加,由于改革中出于稳定市场因素对非流通股禁售的时间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与其预期目标的达成仍有一定的时滞,使现金股利发放趋势延长。然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扩展,资本市场上股权结构将更趋向于成熟市场,预期从长期来看现金股利发放会逐渐减少,而股票回购形式将会成为主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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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家桥,干霞丽.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J].经济师,2006,7:91-92。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5

关键词:理论;股权分置改革;股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问题

问题是研究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管理者(人)为股东 (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最早将理论引入到股利政策研究的是罗泽夫(1982)。他认为股利政策能够减少公司的成本。一方面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管理者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导致公司价值损失;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迫使公司经理进入资本市场为项目融资,而资本市场的事前监督能够解决原有股东监督的无效性。因此,股利政策能够从有效监督和风险调整角度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

伊斯特布鲁克(1984)认为,单个的股东监督造成的“不经济”使其对管理者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如果监督是由相关的债权人对企业进行,股东的财富就会增加。因此,股利政策可以作为减少成本的工具,在资本结构中提高负债比例,增加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股东的监督支出,增加股东的价值;同时,企业支付较高的股利,还迫使企业不断走向资本市场进行筹资,管理层的经营业绩是新投资者购买新股的依据之一。因此,股利政策促使管理者改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价值。

詹森(1986)提出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作为人,为了谋求私利进行一些侵害股东利益的决策。比如,公司内部资金过多导致管理层过度投资问题。股利的支付能有效地降低成本:一方面股利支付减少了管理者的过度投资;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可以使得公司留存收益的供给资金的可能性变小,为了公司发展需要进行外部融资,这就意味着公司将接受更多的监督和检查。

二、股改前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点分析

(一)股利支付率不高,不分配的公司逐年增多。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将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所有者性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 “暂不”上市流通,形成股权分置。股权分置造成非流通股股权不能流通但有公司财务决策权,这就使得非流通股东有强烈的隐藏利润动机,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股利支付的水平总体较低。

“异常高派现”是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除了极少数民营公司之外,这些公司的大股东有绝对控股地位,借助“公司首次筹资上市―高比例派现―取得再融资资格―再融资―继续高比例派现政策”这样一种特殊的融资循环机制,通过现金股利套取上市公司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股利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种: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而且现金股利亦不是股利分配的主要方式,公司送股、转增股本和配股比例大,公司股本扩张迅速。理论上,转增股本和配股不属于股利分配范畴,但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宣布往往伴随着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扩张行为,成为股权分置的中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股利分配形式。

(三)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在股权分置的制度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为了自身利益随时调整包括股利分配在内的财务决策,造成股利政策的随意性。

(四)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特殊的体制决定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的特点,有些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中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区别对待,比如股利支付形式和金额都有所不同。

以上的分析表明,问题在我国表现为股权分置导致的流通股股东与掌握公司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之争,这种特殊的利益之争使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践与理论同西方国家相比,形成了股利的所谓“中国之谜”,这样的股利政策使持有流通股股份的广大中小股东处于被非流通股股东忽视、甚至掠夺的不公正地位。

三、股改后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点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2003年底,证监会尚福林、屠光绍在公开谈话中,首次认可了中国股市与西方股市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承认中国股市存在特殊的 “股权分置”问题。非流通股股东性质使股票价格的波动对非流通股股东影响很小,而流通股东则主要靠资本利得作为利润来源。这样,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股利上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追求目标,使我国产生了一些特殊的股利分派现象。基于此,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使命是把上市公司建成所有股东的利益共同体,使各类股东在制度层面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股利政策的规范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

(二)股改后的股利政策特点

1、采用现金股利分配形式的公司比重有较大提高。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各股东对股利的偏好是一致的。实现全流通目标预期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把二级市场的股价纳入到需要考虑的范围中来,现金股利成为最简单、最快捷传达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号。

2、整体派现水平提高。股改后,每股股利的增幅与每股盈余的增幅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整体派现水平在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到了加强。

3、股利分配行为比较规范,股利支付中“异常高派现”行为减少。股改后,大股东通过高派现来进行利益侵占的动机减少了。一方面随着非流通股可以逐步解禁进入二级市场实现全流通,非流通股东可以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溢价收入;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非流通股股东也把提升公司股价视为己任。

(三)后股改时代的政策建议。要使股改对股利政策产生利好影响,需要各方面辅助政策的实施来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1、股权分置改革后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应着力解决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波动大、缺乏连续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强、不稳定、盈利质量不高造成的。

2、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股权分置改革实现的是股权性质的改变,但短时间内仍然改变不了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所以应建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有效制衡,减少内部人控制,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在公司内部权力过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

3、建立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逐步实现稳步流通的监督机制。在一定期间内实现非流通股逐步流通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方案中做出的重要承诺,为了保证这一承诺的实现,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形成实现承诺的一种强制力,促使第一大股东能顺利实现全流通,让市场来最终监督第一大股东行为,也为各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减少股东间的成本。

4、强化上市公司债权人监督机制。以银行为例,可以利用银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优势,形成对上市公司较强的监控能力,加快确认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的法律许可,这不失为一项较好的政策选择。一方面银行不仅是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而且是公司资金的长期供应者,这意味着银行处于一种“准股东”的地位。虽然银行的长期债权和短期连续债权与股东的投入资本具有名义上的债权与股权之分,但是它们与股本有很强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与西方国家相比,制度规则与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还十分有限。所以,当银行的债权利益面临威胁和损害时,债权约束往往不能对该威胁和损害进行有效地防范。开放银行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可以形成债权与股权的约束合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应展宇.股权分裂、激励问题与股利政策――中国股利之谜及其成因分析.管理世界,2004.7.

[2]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兼论全流通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的若干新变化.财贸经济,2006.2.

[3]吕长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9.12.

[4]李常青.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及其成因.中国工业经济,1999.9.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6

关键词:融资偏好 ;资本结构 ;融资成本;内部人控制

一、引言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于1958年在论文《资本成本,公司金融和投资理论》中提出了MM定理,随后Myers和Majluf (1984)在其名篇《企业知道投资人所不知道信息时的融资和投资决策》一文中,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提出优序融资假说,Titman and Wessels(1988)也验证了Myers and Majluf的这一结论,关于资本结构理论的实证检验相继问世,使得资本结构理论更加的完善。Myers和Majluf(1984)的优序融资理论指出企业偏好于内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会首先发行最安全的证券,也就是说,先债务后权益。虽然国外的现状基本都遵循着传统的优序融资理论,不管是统计分析中还是案列研究中,基本都符合传统的融资顺序。然而我国众多研究学者却发现中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与西方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融资行为。黄少安和张岗(2001)认为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林凡(2007)、陆正飞,高强(2003)发现中国上市公司更偏向于外源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基于这一差异,本文着重分析形成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特点的成因以及这种现象带来的融资负效应,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治理对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成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成本低且风险小

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的方式时,最先考虑的就是融资的成本。由于我国很多企业都处在成长发展期,可能无法承受债务融资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所以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会优先选择股权融资,尽管可能债务融资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但是相比不能偿债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选择了更为保险的一种方式方法。相对应的,股权融资虽然也有自己的风险,比如会导致母公司的控制权下降等等,但是不必每年都分红的弹性规则还是被众多上市公司青睐。但是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上司公司股权融资的成本实则是比债务融资成本高的,相关学者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量:

1.上市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少。在我国,不分配股利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分配股利也是以股票股利居多,现金股利很少,因此,股利支出并不会对我国上市公司形成太大的成本。

2.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形成“一枝独秀”的股权结构,所以传统上认为的股权融资控制权削弱成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几乎为0。

3.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偏高。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普遍高于股票自身的实际价值,股票的市盈率(P/E)维持在高水平,因此公司通过股票融资能获得更多的可用资金,进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们再来讨论债务融资,一方面债务人对债务的融资有诸多使用用途的限制,使融资方在公司诸多发展方面都会显得蹑手蹑脚,银行对于贷款的很多限制性条款,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一旦融资方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比如周期性的经济不景气等原因,银行出于利己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债权保全,企业将会面临破产的风险。而股权融资使得公司拥有一笔永不到期的自由支配的资金,股权融资的这种“软约束”特征实际上也降低了资金成本。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股票种类过多,有内资股和外资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A股、B股、H股和N股等;第二,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股权基本上由前三大股东控制,控制权达到40%以上,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故而融资决策显然由大股东操纵。由于股票发行造成的高溢价会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所以被大股东所偏好,而债务融资造成的经营性约束会给他们的经营带来压力,这也导致了大股东对债务融资的厌恶态度。

(三)内部人控制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管理层实际上控制着公司,而股东的权力受到削弱甚至被架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由于所有者缺位和链过长,国有股难以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的股市波动性比较大且通常不符合情理,实质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投资,股权融资的投资方大多也是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提出建议,而只是选择用脚投票,即一旦被投资企业不符合自身的利益考量,就会选择抛出股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决策很多时候是由管理层一手决定的,企业的决策丧失了所有权人的监督,管理层的目标难免会与公司利益相悖,即会出现人问题。由此会导致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减少,损害管理层的在职消费利益等,而且债务融资会加强债权人对管理层的监督,一旦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利息并最终导致破产时,管理层的利益将会消失殆尽,所以管理层在本质上是厌恶债务融资的。相比之下,股权融资则赋予管理层更多自由支配现金的权利。

(四)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不发达

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融资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股票市场门槛低且进出自由化程度高,政府监管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也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决策者可以通过内部消息赚取超额收益。与此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债券的发行相当严格,审批程序复杂,加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尚未完善,政府对商业银行利率的干预性强,商业银行对长期借贷十分谨慎,公司为了筹集长期资金,就不得不求助于股权融资了。

参考文献:

[1] Myers,Stewart C., and Nicholas S. Majluf.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

[2] Titman,S.,and R.Wessels. The Determinants of Capital Structure Choice[J].Journal of Finance,1988(43).

[3] Modigliani,F.Miller,M.H.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J].Ame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

[4] Wruck K H.Equity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firm value:evidence from private equity financing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5).

[5]林凡.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

[6]陆正飞,高强.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研究―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