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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论文范文1
房地产企业为提高经济收益,降低运营成本,需要在单个项目资源的基础上,以多项目视角为重点,使多项目管理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并对项目的管理要素、管理组织等相关程序进行协调。多项目管理在建筑企业内部实行的意义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项目视角下房地产预算是一种战略方式
为企业下一步能够更好运营制定一套成功的战略方案,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项目施工进度,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通过多项目视角下的预算管理
能够使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资源协调,解决资源冲突问题,实施资源合理分配与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良好的资源配置保障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多项目视角下的运算
能够使项目预算进一步的协调与平衡;并且企业的整体预算可以根据多项目预算结果进行规划和落实,使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最优组合,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各类风险,还能充分发挥企业优势。(4)多项目预算视角下的预算编制、协调、平衡过程也是一个评估经验风险,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和业务流程。
二、多项目视角下房地产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缺乏战略统筹
房地产预算管理是一套比较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以大量的数据和资料为战略目标,推动预算效果的高效实施,并指引企业长期发展的方向和节奏。但是,从我国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多项目预算的状况和效果来看,房地产企业政策容易多变,存在大量随机应变的权变策略,再加上周期调整,导致房地产企业很难制定出适合其多项目预算管理的发展战略,使多项目视角下的房地产预算管理难以有效进行,造成房地产企业缺乏长、中、短期的战略统筹。
(二)预算管理与技术管理没有紧密结合
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方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技术管理;另一部分是财务管理,这两个部分由两个部门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方式,使两个部门彼此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以至于造成财务人员不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管理人员不了解多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导致多项目预算管理难以顺利进行,使房地产企业难以及时发现多项目预算执行与项目进度之间不匹配的问题,造成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失误。(三)没有与多项目预算配套的企业文化由于房地产多项目预算管理是一个新管理体系,员工和管理人员对多项目预算没有明确的概念,加上传统预算方式的长期影响,使员工们一时间难以接受这个新体系,而大多数企业往往都是“重编制,轻贯彻”,企业在编制阶段时进行全面预算,而预算目标一旦确定,预算的相关事情都由预算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处理,预算考核也只是走走形式,缺少相互间的分析与反馈,总结与创新,使多项目预算管理体系不能深入员工的工作中,以及工作理念中,造成员工对多项目管理没有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以至于企业没有形成与预算配套的企业文化。
三、多项目视角下预算管理的改进对策
(一)做好房地产战略统筹工作
在房地产多项目预算管理中,公司应建立成本管理小组和成本控制小组,使他们分别对项目经理部的预算管理实施考核和监督,以此建立起严谨的管理体系,加强战略统筹。企业在接到项目后的当务之急就是调整其战略思想,让商业运营成为整盘的操作纲要,一切的策略都应围绕商业运作的工作开展,包括开发、工程、设计、招商等工作事项,都应围绕着商业的主题展开推进。房地产应保持中心平衡,并在开展多项目数据预算时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涉及到的相关费用要进行详细准确的核对,保证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此外,要想从根本上做好战略统筹工作,除了做好以上所述的操作层面工作外,还需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预算标准,要充分考虑地质工作的复杂性,适当增加标准的灵活性。再就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尽早下达年度项目预算,使多项目预算管理能从根本上做好战略统筹工作,
(二)加强预算与技术管理的相互配合
房地产企业应从两方面加强预算管理与技术管理的相互配合;一方面是加强预算工作与财务工作的结合,预算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以及做好交接工作,使财务人员了解多项目的预算组成情况及特点,同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多项目成本费用科目,明确各科目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并建立财务科目与多项目预算的统计表,使财务人员入账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应做好多项目预算管理与技术管理的结合;从项目立项开始,预算人员就必须介入,深入了解多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相关情况,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预算,并且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提高项目负责人的预算编制水平,是搞好多项目预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设计审查过程中,预算审查专家要充分听取技术审查专家的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对技术技术与预算管理进行严格检查,使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必要时也可以调整预算。使多项目预算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三)积极创造与多项目预算配合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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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般我们将与人类社会用水有密切联系而且能够不断进行更新的淡水统称为水资源,这其中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水。在这众多水资源中,地下水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而且它更新的周期也是最大的,因而对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的首要任务。通过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地下水资源具备两种特性,一个可再生性,另一个是不可再生性。另一方面,地下水的更新周期一般是一千四百多年,因而对其在参与现代水循环中的补给速度就比较小,而且地下水的大部分储存资源都不能进行到现代水的循环之中,所以这部分水资源就是地下水中的不可再生部分,所以我们在对地下水的利用和开发过程中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在含水系统中,地下水资源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统一水力的联系,而且对于地下水资源本身来讲就具备着系统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整个含水系统中,地下水的任何一部分水资源的加入或是排出,所造成的影响都会涉及到整个含水系统,这也正是地下水资源系统性的体现。
1 当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近二十年内,我国的地下水的平均开采量都是逐年增长的,与此同时,我国百分之九十城市的地下水都遭到了污染,这其中包括有毒物质的污染。地下水资源污染的状况由而向面的进行扩展,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高达近百亿。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对我国的一百一十八个大中型城市进行了地下水的监测,从检测的结果来看,地下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的城市就占据了百分之六十四,而污染较轻的城市占据了百分之三十三,从区域上来看,我国地下水的三氮污染最为严重。在农村中,有近三点六亿的人已经喝不到健康的、符合标准的饮用水了。另外从我国的地质环境公报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三十一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地下水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污染,因而也存在些由于水污染而造成的疾病,由此可见,地下水污染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随着工业化发展的推进,众多环境问题纷纷涌现出来。森林的无休止砍伐,大气污染程度的加剧,使得沙漠化,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逐渐上升为国家的政治问题。其中水污染的严重性引起了人们的恐慌,成为当下社会最热点的话题。
由于工业用水量之大,排污及处理污水的系统的不完善,商家环保意识薄弱,人们用水危机意识的淡薄,导致地下洁净的水资源越来越少。随着地下水水位的不断下降,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受到巨大的威胁。许多生态景观遭到破坏,例如闻名遐迩的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湖面几经干旱,水面大起大落,严重影响到鱼虾的繁殖,破坏了原有的自然景观。驰名中外的济南泉水,山西的晋祠泉等都因水位年年下降,最终导致泉水的枯竭。由于气候干旱,蒸发量过大,周边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青海的湖水水位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青海主要补给的河流出现多次断层,甚至有些小河已经干涸。这一系列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都源于地下水资源供给的不足,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及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
2 我国地下水资源/!/稀缺恶化的原因
我国的建设的起步相对于西方国家较晚,许多专家学者称,国家的工业化发展都是要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如今我国工业的发展正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水资源被大量的开采,工厂的污水处理系统不能被很好的使用,导致工业污水大量排入江河湖海,最终导致水污染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认识存在欠缺,没有把对地表水的保护灌输到对地下水的保护中来,这导致地下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之我国降水量分布不均,很多城市的地下水得不到及时的补给,当地人们对地下水的依赖需求不断增加,导致了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
3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对策与措施
3.1 加快地下水资源组织结构的建设步伐,构建水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心
从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建设可以分析,尚需完善的水资源组织结构在联网系统构建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还有所欠缺,往往生态灾难之后水资源流失问题才被发现。从避免水资源灾难性后果方面考虑,关于地下水的开采问题需要积极构建专业的国家地下水资源保护中心,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行管理,合理设置地下水资源动态管理网络,在不间断动态网络监控过程中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从储量及水资源更新速度我们可对水资源的利用量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此基础之上加快地下水资源预警系统及地面预警系统的建设步伐,完善地下水资源的早期预警工作。此外,针对西部水资源严重匮乏地区还应采取严密的水资源监控管理制度,及时预警沿海地区的海水倒灌问题,尽可能阻止地下水资源生态灾难等严重问题的发生。
3.2 做好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筹规划工作,平衡水资源的利用率
地域管辖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等等。
地域管辖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虚假广告 行政管辖 垂直管辖
一、我国现行虚假广告治理中的行政管辖
(一)我国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级别管辖之现状
广告是客户利用一定的媒介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推销商品,介绍服务事项等)的宣传方式。而近年来,有些商品生产者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虚假广告按其传播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本地虚假广告和跨区虚假广告。笔者认为跨区虚假广告是指虚假广告的影响范围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无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是否在同一地区。
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行政级别管辖的法律依据为《广告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的管辖机关为基层工商行政机关,由此可知虚假广告行政执法的重心较低。
(二)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管辖效率优势的缺失
一般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的效率优势十分明显,但是当用这种高效的行政手段治理跨区虚假广告时,却出现了行政效率缺失之状况,行政机关之所以没有发挥其效率之专长,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跨区虚假广告的增多,这种情况与我国基层执法的现状存在着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就使得现行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管辖其应有的效率优势荡然无存。无论是那个基层工商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本辖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虚假广告,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应当为对全国均有管辖权的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但是法律却规定基层行政机关拥有管辖权。这就导致虚假广告的认定权限之归属级别上不合理、地域上不明确。
其次是由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不断的扩大,这在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地方保护之现象十分普遍。地方与地方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这就使得地方行政机关往往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怠于行使职责,使得原本以效率为生命的行政行为变得甚为拖沓,这也是现行行政执法效率优势缺失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我国当今虚假广告如此泛滥之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执法与跨区虚假广告的矛盾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之庇护。
(三)解决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管辖效率缺失之建议
笔者在上述行文中已阐述我国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是跨区虚假广告管辖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级别上的不合理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全国性垂直管理的行政体系恰好可以解决此两原因造成的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之现象。全国性垂直管理行政体系的构建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级别较高的行政管辖主体治理跨区虚假广告
笔者认为在我国需要确定一个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主管全国的虚假广告,提高我国行政执法的重心,以解决基层工商行政机关虽拥有立法上的管辖权,但面对跨区虚假广告却无权实际进行管辖之尴尬。我国可以通过该机关设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广告,解决跨区虚假广告管辖权不明和行政执法级别过低之现状。
2.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在明确较高级别的虚假广告管辖主体的同时,对于该机构应当以垂直管辖的模式进行构建。垂直管辖的制度设计,使其不受地方利益控制,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和效率性,特别适合跨区虚假广告的治理。
二、对美国虚假广告治理之借鉴
当今稳坐第一经济体交椅的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虚假广告的治理也颇有建树。笔者将通过美国虚假广告治理经验的介绍,以论证我国在虚假广告治理中应当建立全国性垂直管辖体系。
(一)美国行政执法的模式
在美国,行政执法的方式与我国大相径庭。简单以行政处罚来说,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达成和解,则相对人直接接受处罚;如若双方达不成和解,则行政机关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认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所以,美国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还涉及司法机关。对于这一模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在我国还是难以实现的。
(二)美国虚假广告治理中的行政管辖机关
在美国,虚假广告的最主要管辖机关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但不是唯一的管辖机关),其管辖权源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权威最高、势力最大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当于我国的部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对任何行政机关或上级机构负责,它的工作直接受国会监督,是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通常也称为独立管制机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虚假广告的管辖,由最主要、最权威、最综合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该机构通过司法模式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广告。所以我国也应当构建一个级别较高的全国性的行政机关主管全国的虚假广告,以解决跨区虚假广告管辖权不明的现状,和由于管辖级别的不合理,导致基层行政机关在立法上有管辖权但在执法中却管不了的现状。
(三)美国虚假广告治理中的司法管辖机关
美国虚假广告的管辖法院是联邦法院。在美国共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和由50个州法院组成的州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但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并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二者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平行的,一边是联邦法院,另一边是州法院,最后到联邦最高法院。
笔者认为无论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还是美国联邦法院均保持了高度的独立性和高效性,这种优势的产生源于垂直管辖的制度设计。所以,在虚假广告这类社会影响力大,受害者分布广的案件的治理中,两机构的垂直管辖制度无疑成为了最有利的保障。我国在确立虚假广告管辖的主体和级别的同时,也应当借鉴美国联邦法院的垂直管辖体制。
三、虚假广告治理中行政管辖制度的改进
(一)明确我国虚假广告的管辖主体和级别
由《广告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知,我国虚假广告的管辖权属于基层工商行政部门,但这种基层执法的状况无力解决跨区虚假广告的治理。
(二)构建虚假广告管辖主体的全国垂直管辖体系
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管辖模式,笔者认为全国虚假广告的管辖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应以垂直管理的模式进行构建,由中央直接控制,独立于地方政府行使管辖权。
1.垂直管理机构的性质
我国自建国起便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如海关、铁路、航运等,近十年来中央政府更是加大了垂直管理力度,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地方已经或计划采用垂直管理”。垂直管理一般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对其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又称部门垂直管理、中央垂直管理。垂直管理是当代各国中央政府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可分为实体性和督办性两种模式。与督办性垂直管理相比实体性垂直管理拥有更强的独立性,与地方利益关系不大,故应当建立实体性的国家工商行政垂直管理体系以解决虚假广告治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
2.垂直管理机构的管辖对象
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系统不是对所有虚假广告均行使管辖权,仅是管辖那些其影响辐射不同地区乃至全国的跨区虚假广告。跨区的虚假广告由于三方责任主往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且此类虚假广告的影响范围广,受害者众多,社会危害性大,仅凭一地基层工商行政部门根本无能为力,基层机关虽有权管辖却无权跨区管辖。故跨区虚假广告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管辖。
3.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
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立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按照行政区域设立,也可以跨区设立;可以设立一级,也可以设立多级。关于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本文所指的管理机构设置仅限于中国大陆),笔者有以下构想:
第一,垂直管理机构的区域划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已非常成熟,有一套完整的行政体系,为了节省行政资源,直接运用现行的行政区划作为垂直管理机构的区域划分也未尝不可。
第二,垂直管理机构的层级设置,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众多省份的辖区广大,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设置省县两级为宜,基层派出机构设立在县级地方政府所在地,中层派出机构设立在省会城市。由于直辖市辖区相对较小亦可设置一层派出机构机构。
第三,关于垂直管理机构的地域管辖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虚假广告者所在地来确定。根据新闻传播学的理论,媒体(广告者)是“把关人”,即在向受传者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有权控制信息的流量和流向,影响受众对信息的理解,决定让哪些信息通过以及如何通过的个人和机构。根据“把关人”理论,广告者是决定信息是否传递给受众的最后一道阀门,控制了这一阀门就控制了传递给受众的信息。
4.垂直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地域管辖论文范文5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管辖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定义,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民事合法权益,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讼,同时也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担当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开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理所当然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具体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属于第二种观点的,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和合法环保组织提讼。
二、适用案件范围
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事项。第二,排除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排除下列情况: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各项费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预市场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进行干预所实现的利益等。”可见法理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相当宽泛,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列举的只有两项,而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就给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来看,仍然几乎全部是环境污染案件,这并不表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哪些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
三、管辖法院
从各地法院现有的内部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只有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管辖。这一现实情况是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因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顾及其特殊性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其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一致。第二,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和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已有的案例显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层层上报并只能在获得最高院和相应司法部门的默许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这些因素都不能作为提升法院管辖级别所应当考虑的内容。第三,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实践上的丰富和立法上的完善,进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是一个增长的趋势,因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主体上的宽泛并不代表着民事公益诉讼就一定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针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
参考文献:
地域管辖论文范文6
关键词:赤峰;方言;综述
中图分类号:H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200-02
赤峰方言作为北京官话区朝峰片方言的一个站点,既与东北官话、冀鲁官话、北京官话等其他区域的语言特征有相近相似之处,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这些凭着听觉就能感受到的差异,构成了赤峰汉语方言的鲜明特点,就像红山玉、巴林石一样成为独特的地域性文化标志。本文将就有关赤峰汉语方言研究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试图将这些研究成果,甚至争议质疑呈现给读者,以便我们对有关赤峰方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更深刻的了解,从而推进赤峰汉语方言研究。
一、国内权威机构及专家的研究成果
从地理位置上看,赤峰市(原昭乌达盟)地处燕山南麓、大兴安岭南段与内蒙古高原、辽河平原的交接部位。西北与锡林郭勒盟、东与哲里木盟为邻,东南与辽宁省朝阳市、西南与河北省承德地区接壤,处于东北官话区与北京官话区的过渡地带。从历史上看,赤峰的汉语方言随着不同时代移民的增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清朝末年,山东、河北等地并以山东为主的内地汉族移民大量涌入,与本土性方言汇合而形成一种新的存在形式,赤峰汉语方言实际上就是鲁、冀、晋、豫、京以及东北多种方言经过长期渗透、逐渐融合而成的。从语言构成的三要素具体分析,词汇、语法方面差异不大,而在语音方面,方言中韵母的发音明显带有山东汉语方言痕迹,声调、语调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东北方言影响,从而形成了有别于东北官话和北京官话的比较接近普通话的汉语方言。从地理位置上看,赤峰地处东北,加之行政区划分的变化(先归热河省、辽宁省,后归内蒙古),所以1987年以前,基本将赤峰汉语方言归入北方官话区中的东北次方言区或华北次方言区。
最早关注赤峰汉语方言的是已故著名语言学家、音韵学家张清常教授,他利用上世纪50年代在内蒙古大学工作的机会,通过方言使用情况的调查,对全区25个典型调查点调查所得的材料进行整理,撰写并发表了《汉语方音与普通话语音对应规律》(《内蒙古大学学报》1959年第1期)、《汉语方音概略》(《内蒙古大学学报》1963年第2期)等论文,论文阐明赤峰汉语方音的特点,并明确提出“只有八里罕调值特殊”。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方言》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贺巍先生是当代颇有影响的方言学家,他先在《东北官话的分区(稿)》(1986年)中把赤峰的宁城、敖汉、林西、翁牛特等地一起归到东北官话哈阜片长锦小片,之后不久又将宁城、克旗等地列入北京官话区朝峰片,这种变化证明赤峰方言具有东北官话和北京官话的过渡性方言特点。
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李荣教授的主持下,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合作编纂出版了《中国语言地图集》。《中国语言地图集》将汉语方言分为10大方言区,其中将赤峰方言归为北方官话大区中的北京官话区里的朝峰片(朝阳市和赤峰市首位相加)。尽管受条件所限,对于朝峰片的区域范围划分不够全面,但这是国家权威部门首次明确将赤峰汉语方言单独划片,即北京官话区朝峰片。赤峰汉语方言的特殊表现曾经引起过有关专家的注意,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熊正辉、张振兴在论文《汉语方言的分区》中的《新版地图集对汉语方言区的主要调整》里的“东北官话图”和“北京官话图”说明中补充扩大了朝峰片区域。
北京科普研究所的张志敏在论文“北京官话”中不但从语音的构成中的声母、韵母、声调诸方面提及朝峰片的特征,还逐一列出将朝峰片中的少数民族地区、被漏掉的地区、被错误划入的地区,并明确指出《方言地图集》中的纰漏,认为朝峰片应该由23个县市构成,主要在内蒙古和辽宁,而赤峰市的的所有旗县均在其中。
二、地方高校、业余爱好者的研究成果
在赤峰地区,较早对赤峰汉语方言进行调查研究的是赤峰教育学院李敬尧教授。1979年李老师根据长期在语文教学研究和在中小学教师推广普通话中的探索和积累,编写了《昭盟语音辨正》(印刷本),首次对赤峰汉语方言语音从声、韵、调诸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尽管现在看来不够完整细致,但是在当时对于学校教师学习普通话、各旗县地方志中关于语言部分的撰写发挥了很大作用。
赤峰汉语方言研究的集大成者是赤峰学院文学院的张万有教授,张老师毕生从事高等学校中文专业的现代汉语教学,在汉语修辞、规范汉字、辞书编纂、方言研究等方面成果丰硕,影响广泛。仅就赤峰汉语方言研究而言,可称得上是一位开拓者和领路人。他长期坚持方言调查,注重方言事实的归纳和总结。多次参加全国或国际汉语方言学术会议,是汉语方言学会的会员。先后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了近22万字的20多篇论文,涉及到赤峰汉语方言语音、词汇、语法的诸方面。还有一些文章涉及到方言区划分、方言岛的发现等。归纳起来如下:
首次厘清了赤峰汉语方言的概况(见《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1年1期《赤峰汉语方言概述》、《赤峰汉语方言的特点》等文章)。首次归纳出赤峰汉语方言的完整系统。语音方面如《赤峰汉语方言音系说略》(《昭盟师专学报》1999年4期)等论文;语汇方面成果较多,《赤峰汉语方言词汇说略》被收入《内蒙古语言学会第二次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赤峰汉语方言词汇》共76500字,按意义分成天文、地理等30多类,分10篇发表于国内有关高校学报。首次揭示了赤峰汉语方言的语法特点(见《昭盟师专学报》1999年3期《赤峰汉语方言语法特点初探》。其《赤峰汉语方言词缀简论》在首届官话方言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文集。《方言动词“整”简说》一文,收到了学界的关注。
他通过深入调查和全面深入得比较,首次提出了“八里罕方言岛”,并撰写论文《八里罕方言岛音系略说》,纠正了以往有关专家结论的偏误,被收入《内蒙古语言学会语言学论文集》,获内蒙古教育系统2001年语文学科论文评比一等奖,《八里罕方言岛的声调》还被提交全国汉语方言学术会议进行交流。
1998年随着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展开,全市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在教育系统率先进行。为了配合各级各类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提高培训的效果和测试的等级,国家级测试员、赤峰学院初等教育学院王素珍、顾会田教授根据多年的现代汉语教学经验和在推广普通话实践中掌握的大量语料,编写了辅助教材《赤峰汉语方言辨正》,对赤峰汉语方言语音声、韵、调的表现、成因等诸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成为普通话考级的辨正材料。
王素珍教授在《关于北京官话朝峰片的分区》(《赤峰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中,对1987年的《中国地图集》中朝峰片所划分的区域提出质疑,同时根据对赤峰市所辖各旗县及周边毗邻地区的语言调查分析,提出了补充和调整意见,对朝峰片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内容大致包括:(1)将原地图集中划归少数民族语言地区的赤峰市管辖的三个旗县归入朝峰片。(2)将原地图集归东北官话区的五个赤峰市管辖的行政旗县归回朝峰片。(3)个别方言片点的增减调整。(4)再次提出确认八里罕方言岛的建议。建议调整的结果:将朝峰片由原《中国语言地图集》的9个旗县市扩大为18个,其中辽宁省5个(朝阳市、朝阳县、建平、凌源、喀喇沁左翼),12个(包括赤峰市全部旗县区和通辽市的开鲁县和奈曼旗),河北省一个(平泉县);同时将原朝峰片的辽宁省建昌划入东北官话哈阜片长锦小片。这些调整与后来张志敏先生和即将修订出版的《中国语言地图集》中关于朝峰片区域划分调整的意见基本一致。
赤峰学院顾惠田教授2010年出版的著作《赤峰汉语方言概说》,在多方面考察、长期积累、广泛涉猎的基础上,详细地描述了赤峰地区汉语方言的面貌及在语音、语汇、语法诸要素中的表现,不仅对赤峰地区的语言教学和推普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对朝峰片方言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
《敖汉方言例释》(2012年)的作者张红民是地方方言民间业余研究者,他利用多年担任敖汉旗基层行政领导、长期工作在农村牧区的便利,抢救性地搜集敖汉地区民间口头语言中的方言土语,并整理出版。《敖汉方言例释》使地域性的文化遗产得以记载传承,为赤峰汉语方言的研究提供了语料素材,成为记载赤峰汉语方言区域性词汇的首部语料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