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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烟花爆竹;爆炸物;危险物品;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每年由于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爆炸、火灾以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就把烟花爆竹所含的黑火药和烟火药进行折算,按照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1000克或者3000克,够的上定罪标准的就按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处罚。如要按解释处理就必须将烟花爆竹纳入解释规定的爆炸物。公安部明确规定应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的范围。是否应将非法储邮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也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看法还不一致。
一、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指的爆炸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曾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一)肯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认为爆炸物包括军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军用爆炸物指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民用爆炸物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畴,因而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行业管理。公安部2001年7月4日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同时该批复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这样,连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如引信(因爆竹引信可能含有黑火药或者烟火药)也纳入爆炸物范畴。
(二)否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军用的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不包含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烟花爆竹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娱乐品,以其发出声响、喷发烟花等给人们以感官的体验与享受,一般不具有较大的破坏威力。从法理、法条和经验上判断,把烟花爆竹作为爆炸物定性处罚明显过重,是崇拜“刑罚万能”的表现,直接违背了少用、慎用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有些地方法院认为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危害不能与枪支弹药相提并论,对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从而适用爆炸物的严格法律责任,不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和立法原意。如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明确规定:“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所指的爆炸物,对烟花爆竹中含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成分的,也不应折算爆炸物数量予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烟花爆竹列入爆炸物的范围。第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虽然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范围,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违反这个规定也只是行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规定与我们刑法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管理的方式不一样,管理的对象不一样,处罚的责任也不一样。第三、对这种行为不依照刑法第125条来处罚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也不等于不给其任何处罚。而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罚,比如说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一些刑法上没有规定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样理解和解释更利于把握立法和司法精神。
二、烟花爆竹案的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那将如何追究行为人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法律责任呢?为避免和减少“或枉或纵”,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司法实践,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情节严重但未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项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当然这种非法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之处在于烟花爆竹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虽然该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潜在的、间接的,但这种威胁即使在合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可能发生危险就改变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加大对行为人的处罚。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凡已由《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处理。也就是说,凡已由《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随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管理条例的相后颁布,烟花爆竹已不再属于民用爆炸物的范畴,也就不属于《刑法》第125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特别法)的犯罪对象。现为非法经营罪(普通法)的犯罪对象,应按非法经营罪量刑处罚。
(三)行为人有相应的许可手续,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虽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品”,而危险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按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而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按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
(四)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因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若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
(五)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中,利用烟花爆竹的“爆炸性”特点以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爆炸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特征,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
(六)行为人获取烟花爆竹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来制造爆炸物、爆炸装置,行为人的行为应按《刑法》第125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定罪量刑,此时刑法评价的对象是所制造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仅是获取爆炸物原料的工具。
三、结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强2021年教育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节假日期间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教育局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教育局王巍清副局长担任组长,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秦红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措施要求,指导平安志愿者积极参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门口大屏幕,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主题教育;引导本单位党团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遵守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过告家长书、钉钉平台等载体宣传并督促学生家庭遵守《条例》。使宣传工作实现多层次、全覆盖,让全体师生、家长知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并遵守实行。
2、“平安马甲”行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平安志愿者服务,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本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守护、巡查、劝阻工作。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9、110。
3、重点巡守时段
(外环线以内)
(1)2021年2月11日(除夕)19时至次日凌晨1时,次日6时至8时;
(2)2021年2月15日(年初四)19时至次日凌晨1时,次日6时至8时;
(3)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19时至次日凌晨1时。
(外环线以外)
(1)2021年2月11日(除夕)20时至次日凌晨1时;
(2)2021年2月15日(年初四)20时至次日凌晨1时;
(3)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20时至次日24时。
上述时间段内,局层面由局主要领导值守,各基层单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值守,确保学校安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保证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区教育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加强检查。区教育局将在春节期间成立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凡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
本文作者:李向党 文秘站原创投稿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
为加强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在双节(元旦、春节)来临之际,防止烟花爆竹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11月3日,在商务大酒店多功能厅(会议厅),__县安监局副局长__*同志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教育培训。县公安局、供销联社、日杂公司等单位领导也分别在培训会上就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
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__县日杂公司对零售网点的产品要统一配送,要有专用运输车辆,严禁搭客运、货运车辆。严禁非危险品运输车辆送货。根据实际,要科学地确定烟花爆竹需求总量,统筹规划、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县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要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批发和进入市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从事批发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从事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零售网点供货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配送车辆、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十一月份,全县将开展一次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相关部门(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部门、县供销社部门、县城管部门、县文物、教肓、卫生、电力、工信局等单位都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构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强大氛围。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此次培训,县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日杂公司分别结合烟花爆竹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 ,对从业人员讲授了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就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燃放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就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及面积、安全距离、消防设施的配备以及储存的数量方面等进行了重点的培训。通过培训,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如何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经营、如何发现安全隐患和避免违规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对于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的《条例》和《办法》为依据,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节前后一段时间,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和非法燃放活动,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市人民平安、祥和、愉快地欢度新*佳节。
(二)从4月份开始,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合理调整网点布局,严格规范经营秩序,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走向正常化、合法化轨道。
三、调整机构
鉴于人动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变动,现调整樟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四、工作安排
烟花爆竹市场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张贴通告。*节前由市*局、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联合《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2、媒体宣传。在市电视台连续一周播放《通告》。
3、利用宣传车在市区及重点乡镇(临江、观上等)进行宣传。
4、召开经营户座谈会,抓好人员培训。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组织市区内的经营户学习《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
1、摸底排查。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抽调人员在*节前后一段时间对市区的经营户和乡镇重点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摸清库存及安全经营、储存条件。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安全经营协议,允许继续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要予以吊销。摸底排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重点整治。重点整治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节前后,以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和非法燃放活动为主,由*、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零售网点超过15箱(件)、证照不全、消防设施不配套存有安全隐患的,严格按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坚决取缔;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假冒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对违法将烟花爆竹储存于居民区、村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区域,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20*年3月至20*年12月,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合理调整网点布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主。三是20*年元月至20*年2月以巩固、复查前一阶段的成果为主,防止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在*节期间死灰复燃。
(三)健全完善阶段
在集中整治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整治的成果向全市各乡镇延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使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达到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归口经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负责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案件,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负责查处经营的违法者和非法的经营者,消除经营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经营管理和监督力度,打击流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市电视台要加强舆论导向的宣传,对非法的经营者和经营的违法行为曝光;供销社要履行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能,实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归口经营的管理工作,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5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我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镇办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打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要抽调*、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村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等问题,发现一处,依法查处、取缔一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一标准,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经营标识制度。
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资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凡是在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安全经营标识。
四、合理布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工作
各镇办要积极贯彻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精神,加强对市场流通秩序的治理整顿,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布设、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场出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6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