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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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论文

房产税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房产税论文范文2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zd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zd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

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 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房产税论文范文3

1.分散收入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按次征收,根据每次清算时的增值率来确定税率,增值率越高,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采用的税率就越高。增值率共有四个临界线,20%是第一个临界线,房地产企业所建设的普通住宅在出售时,如果增值率在20%以内,那么就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二个临界线是50%,超过20%但未超过50%的增值部分适用30%的税率。第三个临界线是100%,超过50%但未超过100%的增值部分适用40%的税率。最后一个临界线是20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增值部分按照50%的税率进行征收,而超过200%的增值部分则按照60%的税率进行征收。由此可见,合理分解房地产销售收入,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金额降低,是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的一个有效方法。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涉及的工序和业务众多。对于一些能够独立核算的工序和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其性质及适用的税收政策加以分解或加以组合。首先,能够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应当完全剥离开来。为此,企业需要认真研读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收入项目的审核标准,进而结合企业自身的收入来源找出剥离对象,以降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其次,各个分散的工序和业务往往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通常都存在一个合理降低税收支出的最佳组合方式。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所有收入支出项目进行分解,然后系统性地计算各种组合方式的实际税收支出,从而找出能够合理降低税负的方法。

2.合理定价筹划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直接与房屋的售价相关,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定价策略是对土地增值税支出金额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对其税收进行筹划,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而不仅仅是减少其税收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时,不能仅考虑税收支出,而应该从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出发,进行全面的筹划。在为其待出售房屋进行定价时,将税收考虑在内,以特定的经营发展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合理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方式。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就可以据此来计算有效的定价区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共有五个,分别是0,30%,40%,50%和60%,对应着20%,50%,100%和200%的房地产增值率。企业首先根据增值率的四个临界点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计算出相应的最高定价系数,然后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计算出最低定价系数,从而确定有效的定价区间。最后,企业只需要根据扣除项目金额即成本来选择不同的定价区间,再参考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同行业类似房屋的销售价格确定最终的房屋出售价格。

二、从扣除项目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1.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关筹划

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两项最大的成本,同时也是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金额较大的两项。因而,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对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此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企业经营计划层面入手,具体体现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和选择上,这也是一种事前筹划的思想。在计划开发项目的前期,房地产企业就应当具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在比较各个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虽然此时各种信息都还不充分,内外部环境也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还是需要在事前做一份大致的预算。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两大主要成本,往往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和以往的开发经验做出一个初略的估计。在做初步预算时,只要将土地增值税考虑其中,不仅关注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本身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那么就能够对项目的盈利性做出更加准确的预测,使企业的选择更加合理。

2.利息支出相关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开发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是将其利息支出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出的金额。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的该利息支出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且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第二种是利息支出连带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并分摊相应的利息支出,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具有一定选择性的,特别是当企业能够按照不同的房产项目对其利息支出进行恰当的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企业可以在两种扣除方式之间进行自由的选择。经过初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利息支出如果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大,那么采用第一种据实扣除的方式将更有利,而当利息支出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小时,则采用第二种一并扣除的方式会更好。

3.代收费用相关筹划

房产税论文范文4

随着渔业自然资源的逐渐衰退,水产养殖业也已经发展成为对“粮食紧缺”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产业。但是,水产养殖模式所依靠的是施肥或投饵,以能够获取更多的鱼产品,往往会导致实际养殖量远远在其生态容量允许之外,同时,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残饵、鱼体排泄物以及肥料等等,也就会在水体中逐渐发生消耗溶氧,从而导致水体发生污染,同时,携带大量致病菌,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威胁。另外,水产养殖污水排放,流入河流之中,还会导致多种毒素的产生,从而对土壤、空气及水体产生更大的污染。其不但给水产养殖也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影响,同时也给渔民、企业、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会造成环境污染,从而影响消费者的生存安全,因此,水产养殖业污染管理非常必要,甚至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大事情,必须作为水产养殖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2水产养殖污染的最佳管理模式

2.1构建水产养殖环境评价机制

必须进一步构建水产养殖污染预警机制,以对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的质量、稳定性、数量及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虑,以能够从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生态资源承载力基础上出发,对水产养殖和自然资源的平衡关系进行构建,在水产养殖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中将水资源消耗及环境损失等各项资源纳入其中,依照模糊评判理论,同时借助于调查问卷方式,对和水产养殖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符合的评价体系进行构建。在进行水产养殖业发展之前,必须要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作为前提,不断的对和水产养殖环境具有一定关系的环境承载力及养殖容量等实施多方面评价。依照当地不同水资源、土地、湖泊、水域、水库及地下水资源等各种资源现状,对其养殖规模及养殖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同时还要对其相应的等级进行划分。最终还要依照当地的生态环境等级及最低容量原理,对其水域承载力和养殖容量确定出一个最佳方案,以此促进水产养殖和当地生态环境的融合可持续发展。

2.2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规范性

很多水产养殖协会、国际发展组织、NGOs以及政府的相关渔业管理机构等等,均对水产养殖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制定。这些规范要求对于水产养殖的生产管理以及操作行为等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是这些规范要求的制定,大部分都是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所制定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进行制定的,其全部都要依靠渔农的自我遵守完成,并不具有法律效应,这样也就导致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人们往往不会依照这些规范进行,从而导致大量水产养殖污染的发生,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对水产养殖的生产规范性进行提高。简而言之生产规范性也就是对其相关操作进行规范,其中主要包括的就是BMPs,其能够对水环境质量实施有效的改善,当然也并不是说BMPs能够在所有水产养殖场所适用。另外,想要对水产养殖进行有效的规范,还需要广大生产者看和政府通力合作,以能够对实施BMPs的正是法规文件形成,确保水产养殖污染管理的有法可依。

2.3加强水产养殖水体管理

水产养殖废水处理是其污染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水产养殖水体之中含有大量的营养物质,其能够导致收纳水体富营养化,那么其能够通过以下措施对其营养负荷进行降低:在进行浮游藻类丰度进行维持的时候,只使用必须肥料;在进行放养量和投饵率选择的时候,一定要适当,以防超出池塘的消化能力;对水体交换尽量不增加,或者是最大化的减少;近可能的进行重复用水,或者是将其外排水体进行暂存;对池塘中各层水体进行适当的混合,以提高下层水体水质;选择使用优质饵料,以对水质稳定性进行保障;对鼓风设备进行使用,以能够避免对极端低浓度DO情况的发生等等。

3结语

房产税论文范文5

1.1水产养殖密度偏高导致的自身污染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条件改善,社会生活中对于水产品的需求量在逐年不断增长。许多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为了片面提高产量、追求效益,盲目地进行高密度投产放养。这样超出合理范围的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导致了饲料量、药量和换水量的大量增加,也造成了水产类残饵、排泄物、病死水产尸体的增加,从而使水域负担加大,提高了日换水量,污染了水质环境。

1.2水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导致的水环境污染由于部分水产养殖地区不懂得合理规划当地水源与养殖品种、密度分布,导致放养密度或品种生态特点远远超过当地水环境承受能力,从而导致一些大型水库、湖泊的水环境恶化、水质超标。

1.3无视本地环境条件,盲目引进高经济价值水产品种,导致引进品种与当地水土环境不适宜近两年,由于河豚等水产物种市场价格较高,部分地区水产养殖者无论有无条件都盲目引进,在当地建工厂式养鱼池,过度开采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循环被破坏,影响了当地环境和生态平衡。

1.4部分地区养殖人员缺乏基本养殖知识部分地区养殖技术落后,不懂养殖模式,养殖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欠缺水产养殖所必须的知识,不能合理控制养殖水域生态系统,在养殖过程中仍然使用抗菌素或消毒剂,导致水产生物感染;且养殖区域进水与排水不分开,导致交叉感染。

1.5水产苗种使用缺陷我国农业部于2005年颁布了《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有部分养殖人员在养殖过程中贪图表面价格或不懂得专业知识,使用了违规的近亲繁殖苗种、健康检验不合格苗种和带病毒苗种。这样的不合格苗种普遍先天体质弱,环境适应能力差,容易受病害侵袭,死亡率较高。有些甚至先天性就携带有病毒病菌,容易引起群发性鱼病。一旦爆发鱼病,就会超量使用鱼药,引起了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失衡,导致水环境污染。

1.6违规超量使用消毒剂造成的污染部分水产养殖地区大量过量使用消毒剂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结果导致严重污染了水质,破坏对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也影响了水产产品质量。

2关于预防和控制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影响的策略与建议措施

2.1建立执行水产养殖规范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派遣专家对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全面规划与评估,确定水产养殖区域分布、养殖规模、养殖方式与品种、苗种规范等。不允许盲目进行水产养殖。水产养殖者必须申报规模与取得养殖许可证,才能进行水产养殖工作。

2.2制定水产养殖用水排放标准目前,部分养殖单位已经向着规模化、工厂化的生产模式发展,其养殖经营已经越来越具有工业化特点。因此,在针对这类水产养殖单位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可以参照对工厂排放污水的管制办法,要求养殖单位对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对超标排放者进行处罚。

2.3规范健全水产养殖的行业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业的监管与纠正力度。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相关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但尚需要解决具体执法中的细节问题。此外,还需规范水产养殖行业的污水排放制度与排放标准。

2.4加强水产养殖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培训我国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总体文化程度偏低,也缺乏正规行业培训,结果导致不仅养殖技术落后欠缺,而且环境与法律意识淡薄。各地政府部门可以考虑联合专业培训学校开办相关的培训班,定期到农村养殖户中组织培训讲课,教授养殖技术、环境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带给他们。

2.5改进饵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饲料生产要注意营养元素要科学配比,养殖人员应学会根据不同品种、水产的不同生长周期、不同水域环境等差异采取不同的饲料配比方法,并注意合理投放饲料,及时清理残余饲料,以增强水产体质、提高水产抗病免疫能力,从而减少饲料对污染,避免药物过量使用,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房产税论文范文6

当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在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不利于房地产资源合理分配,同样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一)税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征税范围过于狭窄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并未将广大农村地区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过于狭窄。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不断的提高,农民私人房产日渐增多,城乡差距正在不断的缩小。但是,按照现行规定的征税范围,企业有可能因城市与农村的地域区分而面对着截然不同的税收待遇。这种情况不仅容易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不利于城乡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2.免税范围较大目前两税免税范围过大,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同样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以及院落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居住行为长期基本处于无税负状态,多数房产投资者购置了大量的商品房坐等升值,而不会有额外的成本支出,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不公平。3.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照1.2%税率缴纳房产税。由于房产的账面原值为建造价值,当房地产完工后,其建造价值为永恒的固定数额。因此,考虑到房产后期的升值因素,房产的账面原值无法随着房产市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房产税亦无法随着房产市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使得房产税计税依据缺乏弹性[3],影响了税收收入的自然增长。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方面,其从量计征方法既没有考虑物价水平的上涨,也未曾考虑所占用耕地的质量好坏,使得纳税人占用好地与劣地的缴纳的税额没有差别;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属于自然资源,供给固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土地价值必然逐步提高。现行土地使用税不能随着土地的市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计税依据同样缺乏弹性,不但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增长,而且也不能充分发挥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4.重复征税严重现行税收制度按照土地和房产分设独立税种,对于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再对于房屋征收房产税,对土地从量计税,对房产从价或从租计税,对房产价值中所含地价既按照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征收了土地税,又按照价值征收了房产税。即土地价值在承担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入土地价值,成为房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再一次征收房产税。因此,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存在着重复计税。

(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1.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私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现有的一系列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的缺乏。房产税税源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地税部门难以及时取得房产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不到位,容易出现征管漏洞,纳税人偷税、逃税现象严重,严重削弱了税收征管的力度。2.房产评估体系不完善现行房产税的征收,需要对相关房地产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我国目前房地产评估业起步晚,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成熟。我国现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人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房地产估价的需要,房地产评估制度还不健全,使得房地产的价值评估工作相当困难,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难度。3.评税纠纷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房地产税收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经常会就房地产评估价格发生争执,当前我国缺少一套解决此类纠纷争议的机制,相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出有关方案,保证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评价

(一)试点改革方案概述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对居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上海市试点的征税对象为本市居民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为0.6%和0.4%两档,暂时先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税。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征税对象包括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计税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价格,税率分为0.5%、1.0%和1.2%三档。

(二)试点改革方案的成效从完善税制角度看,意义重大。这次改革试点,将个人住房纳入了征收范围,是房地产税收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补缺[4],为下一步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看,效果不显著[5]。首先,两市的房产税改革实际上仅是对个人非营业用房恢复征税,只是将部分居住房屋纳入征税范围,改革力度较小。其次,两市税收规模小,对税收体系影响较小。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居民住房中的增量房,较少包括存量房,又包括多项减免税措施,实际征税范围狭小。从税收职能角度分析,成效并不明显[5]。第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很小。2011年重庆市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为1亿元,仅占同期税收收入的0.1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0.03%,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限。试点地区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增量房和高端房,只针对少量的存量房,多数存量房被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影响了收入调节作用的实现。

(三)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试点地区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试点地区的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4]。一是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上海市没有把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而重庆市仅对存量中独栋别墅和高档住宅征收房产税。二是税率偏低。上海市执行的税率为0.6%和0.4%两档,重庆市实际执行的税率大多是最低档0.5%,都低于其他国家的一般标准。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两市计税依据均不是评估价值,而是采用了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四是税收优惠过宽。两市均规定了多项减免税措施,例如上海市规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

三、积极推进房地产保有环节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国际上关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分类房地产税,其特点是对房产和地产分别征税;另一种是综合房地产税,就是对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按照统一的税基和税率征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第一,对房产和地产课税的实质不同[6]。对土地的课税实质为收取租金,其税制的设置应当遵从地租原理。而对房产课征的房产税属于真正的税收,应该按照税收的原理实行同一的征税办法。第二,房屋和土地的价格变化趋势不同[6]。土地属于自然资源,供给固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价必然逐步提高;而房屋属于劳动产品,具有特定的使用年限,随着折旧的增加而逐渐减值;最后,对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税基和税率的确定有难度,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兼顾中央、地方以及纳税人的利益平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近期我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税应当采取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一)房产税改革建议1.逐渐对居民非经营住房恢复征税随着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成为个人与家庭重要的财产,购买住宅也成为一些高收入群体投资的重要手段。高收入阶层购买的住房价格高、地段好、服务设施齐全,同时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多收益多纳税的公平原则,高收入家庭应该缴付更高的房产税[7]。对非经营性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引导民众进行合理住房消费,不但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促进税收公平实现,而且可以为地方政府开拓新型税源,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的推出不可一蹴而就,宜采取渐进的改革路径,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后,将房产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将征收对象由城市居民住房等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8]。2.对增量房和存量房同时征收房产税从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把存量房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以下优势[9]。第一,实现税收公平的目标。第二,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第三,将存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利于增加二手房市场的供给,加大房产税对商品房市场价格的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对于个人住房应不予以区分存量房屋与增量房屋都征收房产税,对于仅拥有的唯一住房,应以特定数额的人均面积进行优惠限定,超过面积的部分应予计税。一视同仁地对于个人拥有的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征税。3.允许地方选择税率水平房产税改革后应统一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并应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差异,规定全国统一的房产税税率变动幅度。并授予地方政府一定权限,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在上下限内自行选择并确定税率水平。4.实行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即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无论是经营用房产还是非经营用房产,无论是企业房产还是个人房产,房产税的计算依据应统一为房产评估价值。房产评估价值应由政府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运用科学的方法评估确定,并根据市场及其他外界因素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5.减免税管理我国房产税的开征,应当明确界定税收优惠范围,在确保普通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设置适度的免税扣除,例如对居住用房地产设定人均免税面积,可以规定家庭唯一的一套不超过人均免税面积,自用住宅免税,对超过人均免税面积或拥有的第二套以上的住宅征税,并逐渐提高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建议1.对居民非经营住房用地恢复征税配合房产税的改革,在对于居民非经营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后,借鉴房产税对于城市居民非经营性住房征税的经验,对于城市居民非经营性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税。2.统一为比例税率但允许选择税率水平在适用税率方面,改革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统一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建议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率变动上下限,允许各地确定适用税率水平,以适应较长时期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并使各地有较大的选择空间。3.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值在计税基础方面,借鉴房产税的改革经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修改为以土地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制度基础。在计税方法方面,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从量计征方法修改为从价计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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