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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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2

[关键词]长春市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制度优化;个转企

[中图分类号]F22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1-0100-02

1现行政策背景及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生存现状

2011年1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除了原有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新环境下,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限。同时,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经营,并且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而不受原来上限为8人的限制。

基于国家宏观政策,长春市也不断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铺平道路。2011年,长春市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万元,并且按照免征额计算税额,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说是较大的税收减让。在2013年,长春市地税局进一步优化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幅度和覆盖面,积极落实“一提一减一免”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凡是月营业收入低于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一切地方税收项目全部免征。同时2013年吉林省工商局全面取消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档案查询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等业务收费,全面实施“工商业务零收费”。[1]

有了国家以及地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作保障,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按理说应该得到有效改善。然而,现实情况是,虽然长春市个体工商户数量处于不断上升发展阶段,但大部分个体户都是艰难度日,经营收入勉强维持家庭开支,仍旧是处于自我雇佣,自谋生路阶段,抗风险能力极低。相比之下,同为东北省会城市的沈阳个体工商户2012年就突破了22万,个转企总数达到5万余户。然而长春市个体户的生存经营状况堪忧,鲜有个体户稳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企业的例子。为什么长春市个体户的发展长期停留在基数较小、实力较弱的局面,达不到理想效果?为了深入研究原因,我们进行了实地的调查、访谈。

2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分析本次调查在长春市南关区、朝阳区和二道区,共随机选取了64家个体工商户作为样本,其中南关区26家,朝阳区21家,二道区17家,被访对象涉及服装店、理发店、修理店等各行各业的商户类型。

总的来看,目前长春市个体工商户数量依然在持续增长,但各种大型商场百货大楼的兴建也挤占了个体户的存在发展空间。同时由于自身知识水平、技术、信用、资金等方面处于弱势,价值飞涨的房价、物价、看病费用等,使得个体户呈现出了极弱的抗风险能力,难以追求自身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小,店铺面积也不大,一般是经营者自己经营,部分店铺如服装店、理发店会有个别雇员,所以创立资金所需不多,约914%的个体工商户开张资金基本都用个人或家庭储蓄以及朋友亲戚的借款来满足,极少有人会选择向银行贷款。因为所需资金也不多,加之向银行贷款繁杂的手续令众多人望而却步。

从开办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来看,超过60%的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如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部门工作效率不高,通常需要一个月之久才能得到营业执照。各种隐性规则引发了经营者的强烈不满,尤其是来自外地或农村的经营者。由于缺乏社会关系与背景,他们往往成为这种人为的、模糊的障碍的受害者。面对不公平的待遇与竞争,这部分人也只有无能为力。所以政府办公高效公平是他们最大的政策诉求。

通过对几个个体户的深度访谈发现,个体户基本没有扩大规模的打算,贷款困难、缺乏资金支持是主要原因。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小,缺乏不动产抵押,又难以找到担保单位,再加之贷款额度较小,银行放贷成本相对较高,所以难以取得银行信贷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流动性极高,他们基本上缺乏闲置资金来扩大规模、谋求发展,所以目前只希望持续稳定经营,保证收入来源。

个体工商户目前还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政策知识匮乏。大部分的经营者对于自己为何要缴纳税费不明其缘由,对于各项相关优惠政策也缺乏了解。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与个体户缺乏双向沟通。政府没有把具体的规定条例解释给个体户,政策宣传普及工作未做到位使管理更加阳光化;而个体户自身也没有主动咨询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的规定。沟通缺位导致很多个体户产生了对政府工作的不满,也使得自身没有把握好优惠政策条件加速发展。

3促进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减轻经营负担

个体工商户本身属于小本微利型经营实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政府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倾斜,在重视私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为个体户提供更多的政策保护,破除政策歧视,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房价、物价飞涨,个体户经营成本也越来越高。为此,政府应从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入手,取消不合理的税费政策。目前长春市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低于两万元的,可以免征一切地方性税收项目。这从很大程度上来说,确实可以减轻个体户税收负担。但这也会在一定意义上抑制个体户的经营能力地充分发挥,为逃避税收而有所保留的经营。有的个体户则通过不开、少开发票的形式来逃税,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对此,建议对个体工商户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其他税费。[2]这在减少税收征管成本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促进社会和谐。另外,仅收取个人所得税也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与工薪阶层的政策上的平等,达到鼓励创业的作用,推动吉林省“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

32扩宽个体户融资渠道,鼓励民间投资

目前融资困难是国内许多地区的个体工商户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尽管《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但由于个体户在规模、信用、抗风险性等方面处于劣势,金融机构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把个体户排除在其贷款服务范围之外。[3]个体户的贷款融资还需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的扶助。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个体户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可以携手合作,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商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利用联保、道德信贷等多种形式,搭建银行与个体户的合作平台。

33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阳光化”、规范化

相关部门应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真正为民办事。在个体户注册登记等手续的办理上应提供最大限度的便捷,精简行政程序,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个体经济的活跃发展,而且能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基层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另外,各部门之间政府应着力提供高效服务,部门之间加强协作联动,最大限度减少环节、减免费用。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政策知识匮乏的特点,工商部门可以通过网上交流、指导、咨询等方式,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服务。在收取法律规定的费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把具体的要求、缴费原因等解释清楚,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促进个体经营者的双向沟通、相互理解,从而使得政策有效执行。

34引导新型经营理念,推动“个转企”进程

目前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多为生计店,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条件,个体户也少有扩大规模,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意识。而从政府层面上来看,地方政府对于“个转企”的支持力度也不够,缺乏相关政策与规范。“个转企”可以说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之举,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其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不仅是个体业主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地方经济增容扩张、转型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4]考虑到个体户转型提升可能存在的难题,如个体户税负顾虑、相关服务支持不完善等,相关部门在出台保障政策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扶持工作,如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对“个转企”主体进行专项纳税辅导,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个体户转为企业后,应给予一定时限的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最后,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疏导个体工商户的情绪,从观念转变上引导个体工商户,使其意识到转为私企的优势,而不应该强制转企升级。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个转企”工作实施较好的温州、杭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目前“个转企”也在辽宁省如火如荼地开展并有所成效,它的经验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当然,鼓励民间投资并不是一省、市之力所能解决的,需要国家出台更多的政策和具体的实施方法,关键还要各个职能部门互相配合,从而达到促进民营经济优质发展目的。

参考文献:

[1]长春晚报市地税局落实“一提一减一免”政策[N]长春晚报,2013-02-17.

[2]黄朝晓基于个体工商户利益视角的税制改革[J]特区经济,2009(9).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3

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项政策将给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政府为小微企业减负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再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小微企业的税负在逐步“瘦身”。此外,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同样惠及小微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4

一、个体建帐标准规定过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01号文件规定: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30000元以上的;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凡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复式账,同时还对应设置简易账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建账户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账簿,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核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但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并不多。这一局面也与总局所希望的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账征收的初衷相背。

二、个体工商户有建帐能力的太少

与个体工商户的建帐能力相关有经济、知识两个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者主要有:一是城镇下岗职工,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三是早年“下海”成功的经商者。而前两种占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者的比例95%以上。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下,他们大多是为生活所迫,在既无从商经验又无经商资本的情况下,主要是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他们的经营所得在支付了高额的房租和相关费用后,也仅可以解决个人的温饱、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开支,无法负担聘请会计的费用。而自己的所掌握知识又做不了账。

三、达到建帐标准、有建帐能力的个体户愿建账的少

在达到建帐标准的、有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中,他们愿意建账的少,愿意建真账的更少,主要原因有:1、有部分个体工商户认为建账缴税,如果是建真账,就意味着在税收这方面是一点便宜也占不到,与当今个体户普遍缴税不足相比,他们感觉是吃亏了;如果是假账,虽当时可以少缴税,但日后被税务机关查出,除全额补缴税款外,还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是得不偿失,不如缴定额税。2、根据总局规定,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账初期,作为过渡措施,对建账户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法(简称为双轨制)。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时,就是查账征收所缴的税额不得少于定期定额征收所缴的税额。这不仅挫伤了个体户建账的积极性,也将导致税务机关只重视税收收入,轻视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或是只重视建账面,忽视对建账质量的管理。使个体户觉得建了账也没用,反正税务机关不信,还不如不建账。3、基层税务对应建账未建账的个体户,普遍存在处罚不严,有些甚至是默认不建账,采取定额征收。

针对目前个体建账工作的现状,为促进个体建账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个体建账质量,规范个体建账行为,解决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议降低个体建账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个体建账户的面很窄,户数少,不足正常纳税户的5%,没有代表性。如果总局能够适当降低标准,使应建账户面达到正常纳税户的30%以上,并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提高依法建账纳税意识,这样就会在个体纳税户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广大个体纳税户都知道建账是发展趋势,是大势所趋。

二、转变观念,努力帮助解决建账能力问题

针对目前个体工商户有建帐能力的少这一现状,税务机关应转变观念,采取多种服务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首先帮助知识方面的问题。如举办各类个体建账培训班等,帮助提高个体户自行建帐能力。其次解决经济方面的问题。如积极帮助联系带账中介机构,或帮助牵头组织聘用由一个会计带多家账的带帐会计,以较低的支出来建好账。

1、采取切实措施,严管重罚,确保建账数量和质量。

一是要取消“双轨制”。不论是建复式账,还是建简易账,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是严格执行暂缓建账的审批。对符合建账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暂缓建账和定额征收。

三是加强对应建账已建账户的检查。通过日常管理性检查,对未按规定建账、建假账、建账不规范等问题,分类及时给处理、处罚。对建账户要给予多方面的扶持,对未按规定建账的纳税人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实行从高定率征收,以促进纳税人自觉选择建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5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手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其作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指向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咨询费等:对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2、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其作用

市场管理费是对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城乡集市交易的个体工商户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在城乡集贸市场以外固定或流动经营而不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收取市场管理费。临时进人集贸市场的收取少量的“摊位费”。“摊位费”是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临时性贸易的经营者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根据规定,对临时进入集贸市场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外,市场管理部门还可凭其营业执照再收取少量“摊位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市场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用的维护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等。其目的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保证城市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存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我国现行的财政非税收入的一部分,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收入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1、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国家收费政策不配套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之个体户,用之个体户;集贸市场管理费取之市场、用之市场。多年来市场管理由工商部门承担,管理费亦由工商部门独家收取。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实行管建脱钩,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将市场日常管理划归商贸、城建、市容等部门管理,致使收费主体多元化。

2、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省以下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部分市场管理经费无着落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省国库,这样收取的“两费”根本无法再用于市场。“两费”收入上缴省财政后,其使用范只限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导致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个体工商户服务费用没有了来源。

3、收费主体多元化加重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建脱钩后,不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租赁费由谁管市场谁收取。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也不再减半计收,无形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负担。而且工商部门还另行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对此个体工商户反应强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但2001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时实际并没有降低,在一些地方反而提高了,致使市场管理收费混乱,个体工商户意见较大。

4、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办法也不尽科学

因为营业额中含有各种复杂因素,如同一市场营业地段、商品种类的不同,占有摊位形式不同(分买断经营、租赁经营、零散经营),营业收入相差很大。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不愿如实申报营业额,多数个体户没有建立会计账项,只能概算。二是工商部门认为营业额无法核实,定额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5、有碍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缴纳管理费,唯有个体工商户要缴纳,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和公正。一方面,国家相继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都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条款规定,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另一方面。针对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仍在收取管理费,不仅增加了这个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还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的趋势,为两极分化推波助澜。特别是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很不合理,农民到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不管获利与否,都得交管理费,这种不公平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这主要归因于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创业艰难。

6、征收效率低、成本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恪守征收之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理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及时、积极按规定缴纳工商管理费,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征缴双方之间利益冲突,在征收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另外,对于抗拒、拖延、欠费的个人。法律缺乏制裁的有效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提高了行政征收成本。

三、停收“两费”的重要意义

停收“两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得力措施,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扶持弱势群体,减轻负担,促进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策环境,即有没有乱收费和有没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然后才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情况。

首先,“两费”负担沉重。据调查估算,目前全国工商部门每年从农产品批发市场收取的管理费高达六七十亿元。具体到每个市场,每年交纳的管理费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这些不合理收费,不仅加重了市场的额外负担,严重削弱了市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直接大幅度减少了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抬高了产品的流通费用。

其次,停征“两费”,能进一步消除其他形形的搭车收费载体,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定位还限于‘补充’的认识阶段。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停征“两费”,将进一步为个私经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有效实施。

2、转变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厘清工商管理关系

停征“两费”为工商部门职能转变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有助于工商部门由过去的以收代管转向监管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更好、有效、系统和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服务职能。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过去虽说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由于收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仍与工商部门办公经费挂钩,所以收费就成为了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执法监管上,从而转变过去以收代管的模式。当前,如何高效、务实地转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6

如何让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活下来、活得久、活得好,不仅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

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加大普惠性财税、金融、工商、场地、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优惠政策,从而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

1月30日,北京自今年7月1日起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消息成为网络热点。看到这一消息的大学生创业者张岩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以前财力有限,我没有给公司的小伙伴们上工伤保险,现在终于可以为他们补齐五险啦!

张岩的心声,从侧面反映出不少新设企业所面临的困境:财力有限,税负偏重。为此,专家表示,应更多出台普惠性税收政策,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为新设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公平、宽松的环境。

近年来,得益于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我国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45%的被访个体工商户和被访私营企业,从事当前经营的活动时间在3年及以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陈光金表示,这也就意味着,45%的在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然处于创业期。

如何让这些企业活下来、活得久、活得好,不仅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田丰表示,通过优化税收和社会保险政策,适当降低个体私营经济的税费负担,能够显著提高新生企业竞争力,激发市场更多活力。

调查表明,当前的税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招工规模。目前,私营企业平均的税负率(各项税收和社保费占增加值的比重)约为11.0%,出现招工不足企业的平均税负率为12.9%,未出现招工缺口的企业平均税负率为10.5%;个体工商户平均的税负率约为3%,出现招工不足个体工商户的平均税负率约为5%,而未出现招工缺口的平均税负率只有2.9%。

为补齐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的短板,政府层面已出台了大量政策。仅2019年,我国支持双创共减免税3000亿元以上,其中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但有专家表示,这一总额虽然不小,但分配到每家企业头上却不多。

事实上,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过社会保险、培训费补贴或者税收、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等优惠。

田丰建议,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加大普惠性财税、金融、工商、场地、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优惠政策,从而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