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风险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执法风险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执法风险论文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超级秘书网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2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3

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都曾不止一次地经历过贷款回收的风险问题,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形成大量的呆帐.死帐.成为医药公司和市场的一块心病。长期以来严重制约医药公司及市场的发展。我认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格局

中国医药企业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医药经营企业数量空前发展.批发厂商众多,而各自又有自己的特殊的营销关系和网络,这就造成客观上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贷物管理上的风险性,明知道客户信誉不佳,但为占领终端市场,不得以与之发生业务往来。从发一批结一批,逐步发展到发二批结一批。经营风险随着积压货物的增多而日趋加剧,直到不可掌握,其后果可想而知。

2三角债

我国医院系统由于底子薄,家产少,在竞争中为增加自己的实力,纷纷大兴土木,购买先进设备.改善医疗环境,提高技术水平,加上医院等级认证等各方面原因。大量拖欠医药公司的货款,占用了医药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客观使得医药供货企业贷款难以收回。

3GSP认证。药市整顿

二者的实施强制性淘汰了一大批实力不济的医药经销企业,众多药品批发企业的破产,关闭使得企业呆帐彻底变为死帐。永远无法收回。

4销售人员

由于许多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个别销售人员私吞货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采用收现款不入账,伙同极少数医药公司人员共同做假帐,私自调货等手段,此现象在药业行业非常普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随着各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加强,和中国医药市场管理的规范,货物风险问题将得到一定的改善,但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不加强货物的管理工作,由于大量药品批发公司的破产.兼并和重组,在利益的巨大驱动下,如产生内外部人互相勾结共同侵吞货款的情况.企业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因此,在中国目前医药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尽快建立一套有效的货物控制体系,将货物风险降到最低.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中国目前大多数中小型医药企业的现状和医药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4.1组织结构支持:在销售部门内部设置直属销售经理管辖的专门负责市场日常事物处理和监控的部门。主要联通:市场信息收集和整理;市场管理:货物,票据.回款,借支的日常事务。负责人应该有足够的权力根据公司政策和市场数据决定是否发货或追踪货物流出的最终去向。

4.2信息支持:以各独立核算的市场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可即时监控的信息支持系统。发货.发票,借支等销售数据最迟必须在次日进入信息体系.并可随时.方便的查询和生成各类汇总数据.以免信息的失真和失效。发货数据的录入至少必须具有:市场,品种,业务单位,发货时间.发货数量,发货批号,发货方式,单位等项目,以保证在核查货物时能够轻松,快捷查出货物的流向。

4.3货物发运审核制度:依照GMP的管理规范,要求市场提供所有具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填写业务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根据其历史纪录.划分信用等级.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核定最高信用量。公司负责货物控制的管理人员依照其与最高信用量的比例,采取准予发货.限制发货和拒绝发货三种手段.以控制货物的发出。同时对于市场应予以严格控制,每次调货都必须有公司局面同意书,方能办理否则做私自调货进行严厉处理。调货结束后,必须及时凭有效调货单,进行调帐,而不能仅凭市场人员的陈述。

4.4合同管理:中国历来是一个重关系,轻合约的国度,这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吃亏的事情,往往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气管必要的合约,导致损失难以挽回。作为药品经营中的弱势群体,医药生产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中建议采用自己公司的统一格式。在合同中必须强调禁止销售人员的现金收款和私自调货,同时对于合同签订地点.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办法等也应予以充分重视。建议规范管理。所有货物的发出都必须有合同签订。

4.5货物流向:将提供有效货物流向表作为销售人员考核和借支的重要条件,以确定公司货物的最终去向,最大限度的避免冲货、私自调货和市场人员离职后市场无法交接的情况产生。

4.6货物核查制度:首先对现有的业务关系和网点进行一次拉网式的货物和账目核查,以确定企业现今所处的真实情况,以确定如何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账目核对中比较困难的在于货物的调出和调入问题,应该抓紧时间,在市场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弄清楚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初期账目核对之后,需要建立定期与业务单位进行核对货物和账目的制度,主要由财务人员和负责货物控制人员出面,市场人员协助参与,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寄和直接核对等方式进行对帐,以核对公司和业务单位账目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帐时间可选择一年一次,对于信誉度比较差的或根据需要可半年一次甚至随时对帐。

4.7灵活高效的应收账款核查体系:有的业务单位根据发货金额和回款金额以及货物报废价值等方面,决定应付账款;而有的业务单位根据每次发货和回款的品种数量决定应付货物品种和数量,由于价格的频繁变动的品种的众多,两种账目在账目中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企业需要根据各类业务单位不同的货物处理方式,具备数量余额核对和金额余额核对两种必要的手段.以方便业务单位进行对帐。

4.8办事处货物:对于办事处货物应该予以严格监控,一方面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另一方面办事处货物失控在整个货物风险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控制好了办事处的货物。货物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半。办事处的货物控制的关键在于控制发运数量和及时追踪流向,货物发出后在短时间内必须提供有效流向,否则将拒绝发货。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货业的反垄断问题日益迫切,但期货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必须落实到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下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构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两者的协调及配合。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施行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强化,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工作,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分类不够细化、管理幅度过大、缺乏奖优惩劣机制等问题。本文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执行的实证分析,就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和手段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税务总局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主线的考核机制

执法风险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致力于审计准则的建设工作,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审计准则,这对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审计准则建设的情况,以及审计风险准则问题。

过去十多年来,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致力于审计准则的建设工作,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审计准则,这对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审计准则作为衡量与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权威标准,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一、中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自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以规范行业管理和提高执业质量为目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审计准则建设以及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审计准则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必备指南,成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成为理论研究、教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还是有关部门执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罪错的依据。

尽管审计准则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业面临的风险有日益增大趋势。管理层财务舞弊事件频繁爆发,如科龙事件等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和审计有效性的信心。

2.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现行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容易产生审计失败。

3.经济发展要求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界。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以制定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创新审计准则体系

1.关于审计准则的建设情况。根据行业面临风险的特点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新进展,我们对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审计风险的项目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的审计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鉴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基础上,以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完善审计准则。

2.创新审计准则体系。从目前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特殊的鉴证业务,如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不能完全包容注册会计师各类业务使用的执业准则,需要对此进行改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新准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执业准则体系应当涵盖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国际趋同努力的重点所在。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在对外宣传时,我们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3.改进执业准则名称。由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特性冠以适当的名称。

4.完善执业准则编号。目前执业准则是按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是零乱的,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循序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拟按照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

三、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的问题

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和更深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

2.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得不经过风险评估,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

3.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只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4.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中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它的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霞:管理舞弊导向.审计研究,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