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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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合同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1

??发包方: 山东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承包方(法定责任人由伟壮)

??挂靠方:法定责任人王立诚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山东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法定责任人由伟壮)(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王立诚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司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1_年,即从XX年5月1日起至XX年5月1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__ %

??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

??

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劳字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 第七章?违约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 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

发包方____

??代 表____ (签字盖章)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2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3

甲方单位法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车辆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请求将车辆挂靠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同意乙方请求。为明确有关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挂靠车辆基本情况

乙方挂靠车辆车型为: ,发动机号码为: ,车牌号为: 京ya1629

二、挂靠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乙方车辆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仅是为了便于营运,登记后的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属于乙方。

三、车辆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期限: 至 止。

本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甲方责任

如乙方及其所挂靠的车辆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检测、买卖过户、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应交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承担与挂靠车辆有关的一切税费及违规罚款。

2、承担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一切费用

3、承担因挂靠车辆引起的事故相关责任和事故处理所需费用。

4、承担本合同虽未明确,但与挂靠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规定接受检测;车辆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挂靠车辆运行。

2、乙方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万元,免赔也应投保。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也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或变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终止挂靠。

七、车辆运行

1、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人货混装或从事违法活动。

2、对挂靠车辆驾驶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职务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其他

1、合同履行期满如乙方车辆继续挂靠,经甲方允许后,挂靠合同另行签订。

2、挂靠车辆如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要甲方协助处理或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应当参与处理的,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未尽事宜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后续书面协定执行。

十、合同份数及生效时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4

口头通知是否算劳动合同?

案例:胡某不久前接到一快递公司的电话通知,成为一名快递员。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他因要求补缴被辞退。随后,他提出了补发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以口头通知不属于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特定的条款和格式。这既适用老的用工形式也适用新的用工形式。

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特别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胡某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滴滴司机挂靠,劳动关系咋确定?

案例:张某下岗后买了一辆轿车,挂靠在某滴滴出租车公司名下,并签订了客运出租车挂靠合同,每月定期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前不久张某驾驶此出租车拉客于某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滴滴公司以张某不是本单位职工拒绝给张某申报工伤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说法: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滴滴公司应对张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享受奖励性假期后还能否享受法定年假?

案例:小王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由于业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员工,享受到了为期十五天的旅游。可到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时候,公司宣布他们已经享受了旅游度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假。请问,享受奖励性假期后还能否享受法定年假?

说法: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五种情形,其中并没有把享受单位安排鼓励性度假的职工排除在年休假之外。

单位主张劳动者因此享受了年休假,属于以额外待遇取代法定休假权的主张,其合法性、合理性应当以双方同意为前提。而本案中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的这种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福利旅游度假,不能抵消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

网餐店职工每班12小时算不算加班?

案例:某网餐店对接单员、厨师、送餐员实行两班倒模式,每班工作12个小时。并且规定等单的时间不算加班算值班,每月仍按每日工作8小时开正常工资。为此职工提出异议,要求8小时外的加班工资。请问这一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5

关键词 :营改增;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以来,很多试点企业都从中受益。但物流企业由于税率由原征收3%、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11%、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上调,而企业方开支较大的成本项目,如燃油费、路桥费、人工费等又无法获取较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导致部分物流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频现。针对这一尴尬局面,为了能够让物流企业应对这一由政策引起的暂时性税负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尽可能帮助企业获取节税利益。

一、转变企业经营模式

1.由挂靠经营向“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模式转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现在很多陆路运输物流企业普遍存在采取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从业,即一个公司下面有很多用于经营运输的车辆,但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公司,而是一些车主(挂靠人)将自己的车挂靠在公司(被挂靠人)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而车主只用向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此种经营模式,车的实际拥有者是个人,个人买的车,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用等均由车主个人负责,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那么这些费用就无法或无需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凭证。那么对公司而言,这些项目的开支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公司成本,无法纳入公司正规财务核算,就不体现有购进,自然就谈不上进项税抵扣了,成本与收入无法配比。加之与原交营业税率改征增值税率,税率上调,在原成本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税负明显上升。在“营改增”下,如果企业转变经营模式,不再使用挂靠车辆,而是先购置车辆,再将车辆以车价抵偿方式承包出去,或者采取公司回购挂靠车主车辆方式,实现车辆投资和车辆的产权“公司化”,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这样一来,车辆的购置不仅可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还能从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维修、燃油等费用中得到进项抵扣(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施公车公营,税负自然就下降了。

案例分析1:甲公司为交通货运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后,该公司接到某生产企业的订单,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此项服务获得800 万元收入,其中发生油费支出300 万元,发生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等支出70 万元,以上收入及支出均为不含税价,并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获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万元。

A 方案:甲公司维持原收取“管理费”挂靠经营模式进行运营,油费、修理费、货运客运站服务费等均由挂靠人负担,不纳入被挂靠人财务核算,那么这部分(300+70)×17%=62.9(万元)的支出则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800×11%-8=8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

合计计税=80+8=88(万元)

B 方案:甲公司转变经营模式,实行“公车公营”自营税负经营模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11%-(300+70)×17%-8=17.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1×(7%+3%)=1.71(万元)

合计计税=17.1+1.71=18.81(万元)

上述案例对比可见,“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方式比挂靠经营模式要节税69.19 万元(88-18.81),节税效果显而易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转变维持已久的经营模式可能会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转变存在着诸多困难,进而不愿意实施新经营模式。物流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作为被挂靠公司无论是对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还是运输发生的成本均不进行财务核算,只挂靠不管理,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有悖于国家税务总局“票、货、款”一致原则,有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鉴于以上分析,挂靠经营的公司应尽快转变经营模式,使管理体制完善,纳税主体明确,也有利于进行涉税风险管控。

2.由“大而全、小而全”向服务外包模式转变。仓储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一般仓储服务较装卸搬运服务收入多,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在“营改增”前,仓储服务征收5%的营业税,装卸搬运服务征收3%的营业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仓储及装卸搬运这两项服务均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6%的增值税率。“营改增”后,对仓储物流企业税负的最大影响并非是税率的变化,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新形式下,建议部分“大而全、小而全”企业改变经营模式,将一些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生产企业,或是转为服务外包,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这样有利于降低税负,使得主业更聚集、辅业更专业。

案例分析2:乙公司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仓储业,包括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2013 年12 月获得180万元(含税)总收入,其中仓储服务收入140 万元,搬运装卸服务收入40 万元,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

A方案:没有进行主辅分离,维持原一般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额=180÷(1+6%)×6%-5=5.1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9×(7%+3%)=0.52(万元)

合计计税=5.19+0.52=5.71(万元)

B 方案:转变经营模式,将搬运装卸服务外包,对于外包的这40 万元体现为乙公司向外包方购进的服务,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180÷(1+6%)×6%-40÷(1+6%)×6%-5=2.9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3×(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93+0.29=3.22(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方案可节税2.49 万元。实际操作中,如果仓储物流企业发展专业化分工,将提供装卸搬运劳务部分转为外包,这样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二、转变企业服务方式

对于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物流企业,比如提供大型集装箱出租,或是在淡季的时候将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外租赁等,会产生较高档次增值税率。财税[2013]37 号文件附件1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率,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鉴于该项规定,物流企业可考虑通过变更服务合同的方式,将租赁合同变更为装卸作业合同,即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附带提供设备,这样可以以装卸服务适用较低的6%的增值税率计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收益。

案例分析3:2013 年8 月1 日,广州甲物流公司将两台闲置的大型装卸设备出租给深圳B 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规定,针对此项租赁服务,甲物流公司共计收取乙运输企业租金17 万元(不含税),并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率。乙运输公司除需支付这17 万元的租金以外,还必须额外聘请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使用期间的两人工资共为3 万元。(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7×17%=2.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9×(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89+0.29=3.18(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17-3.18=13.82(万元)

B 方案: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合同规定由广州甲物流公司为深圳乙运输企业提供设备装卸服务,并提供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两人工资共计3万元。另向B运输企业收取装卸服务费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0×6%=1.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合计计税=1.2+0.12=1.32(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20-3-1.32=15.68(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 方案可节税1.86 万元,净收入增加1.86万元。此案例中,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在客户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两种合同深圳乙运输企业均需支出20 万元),由出租方物流公司安排操作技术工作,一方面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为客户节约额外聘请工人的时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三、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最大的资本性支出莫过于固定资产投资,载货、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装卸用大型机器设备等,这些都是单项价值较高的资产。“营改增”后,企业现有的存量固定资产已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可考虑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也明确指出: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交易双方都能从政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4:2013 年12 月,广西物流甲公司经财务测算,拟将一台大型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该项设备情况如下:账面原值120 万元,预计可使用6 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现已提折旧20 万元。

A 方案:不对现有的大型装卸设备做任何处理,按原购进用途正常使用。由于该公司在购进该项设备时,该地区尚未执行“营改增”政策,购进的设备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使现在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也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B方案:对该项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公允价值1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公司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从2014 年1 月1 日将设备租回,租期5 年,每年末支付租金24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甲公司针对出售该项资产的业务,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文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甲公司2014 至2018 年,租回该项设备,获得乙租赁公司每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每年均可抵扣进项税额=24×17%=4.08(万元)

乙公司假设无其他收入,按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24×17%-24×3%=3.36(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B 方案中,甲公司从该项业务中每年可获得4.08 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减少纳税支出;乙公司也获得了3.36万元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如果通过有资质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能够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融资,同时还能解决现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的目的。“营改增”政策的出台预计也会促进物流企业提高融资租赁的比重。

四、适当调整营运价格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面对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税率大幅攀升,而实际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较少产生的。可考虑适当调升价格,将税负部分转嫁到下游企业来提高本企业的净收入。如果下游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因为购买高价格的产品会产生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实际采购成本降低,可实现购销双方的“共赢”。

案例分析5:上海物流甲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南京商贸乙公司主要从事对外商品贸易,两公司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都是一般纳税人。2013 年9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0 万元(含税)的运输服务合同。按照原有缴纳营业税测算,上海物流甲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00×3%=3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获取100-3-0.3=96.7 万元的净收入。但现在必须按照“营改增”实行,缴纳11%的增值税。(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物流甲公司与商贸乙公司按原计划签订100万元的运输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00÷(1+11%)×11%=9.9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91×(7%+3%)=0.99(万元)

合计计税=9.91+0.99=10.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00-10.9=89.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7.6 万元(10.9-3.3),净收入减少7.6 万元(96.7-89.1)。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9.91 万元。

B 方案:物流甲公司经测算适当调升价格,通过与乙公司协商,将合同交易金额提高到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10÷(1+11%)×11%=10.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9×(7%+3%)=1.09(万元)

合计计税=10.9+1.09=11.9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10-11.99=98.0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8.69 万元(11.99-3.3),但净收入却增加了1.31 万元(98.01-96.7)。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9 万元,实际采购成本由“营改增”前的100万元,下降为现在的99.1万元(110-10.9),节约采购成本0.9万元(100-99.1)。

通过以上案例比较,在B 方案中,无论是销售服务的上海物流甲公司还是购买服务的南京商贸乙公司都从价格调升中获得了实惠。

综上所述,物流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强和规范经营。认真研读政策文件,熟知相关法规,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降低经营成本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本报编者.物流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N]现代物流报,2013-08-02(C02)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式经营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2

一、挂靠式经营构成要件

1.承包工程是以承包人名义承接的。

2.承包工程是以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的,这是挂靠区别于转包的特征。

3.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既无劳动关系又无资产关系,这是挂靠区别于内部承包、集团承包的特征。

二、挂靠式经营的形式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被挂靠企业为其提供方便,收取一定管理费;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

4.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和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并按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

三、挂靠式经营的法律后果

1.挂靠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无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挂靠人可以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但是,承包人不愿的,挂靠人可以单独提讼,不必将承包人列为共同原告。

2.承包人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还要承担巨额罚款等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挂靠式经营的性质界定

1.挂靠式经营是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处于建筑施工承包利益关系所发生的民事活动。

2.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后,挂靠者并不是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法人,对业主来说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是被挂靠者。

3.在通常情况下,挂靠式经营是由于挂靠者不具有最低限度的经营主体资格才发生的。因而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民事关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订立的所谓“挂靠协议”或“分包协议”等,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4.挂靠者挂靠的目的在于通过被挂靠者取得在经营主体资格上的合法身份,实现其控制工程款的使用、建筑材料采购和雇佣劳动力等重要经营事项。而被挂靠者一般只负责与业主订立合同,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以及一些业务涉工作。这就决定了挂靠者必须依赖被挂靠者才能完成建筑施工工程承包活动。

五、挂靠式经营引发的问题分析

在建筑施工市场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由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行业推行项目法施工管理试点等原因,挂靠式经营在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种表现为民事关系的挂靠式经营,偏离了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可避免的成为引发经济或民事纠纷的因素,其后果是严重的。

由于挂靠式经营的寄生性,因此不可避免的引发出一系列严重问题:

1.对挂靠者来说,其资质等级标准名不副实。1989年6月国家建设部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此同时,还就20个不同类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并予以。其中对一、二、三、四级企业及集体施工企业、农村个体建工队的资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级别可承揽的工程和取费类别。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法律法规,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的管理秩序。但挂靠式经营使得一些个人或个体建工队轻而易举地得到了资质等级很高的国营施工企业的牌子和相应等级类别的取费标准,从而严重的扰乱了建筑施工市场的管理秩序。

2.挂靠者不设账建账,不依法纳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但挂靠者一般无健全的会计机构,因此,不可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核算,除了由被挂靠者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其余款项均装入挂靠者个人腰包,应由挂靠者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被全部偷漏,而接受税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却是被挂靠者。由于挂靠者得不到有效地检查监督,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对被挂靠者来说,丧失了市场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的条件。从我区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这一现实。为了推行项目法施工管理和分流安置工人及退休人员,这些建筑施工企业相继成立了一些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中的一部分,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采取向挂靠者收取工程量1%-2%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丧失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和增强企业技术装备、发展后劲而给予符合从业资格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

4.挂靠式经营还使被挂靠者在以下三方面承担重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1)是在招标投标承揽工程上以牺牲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利益为代价。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一项工程,首先是根据工程的结构分为不同类别,核算出该项工程的取费标准;其次是根据类别和取费标准及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书进行投标;凡是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进行投标。而挂靠者往往打着被挂靠者的牌子参与投标活动,在投标活动中挂靠者都很会顺应招标方的意愿任意压标,充分利用人情拉关系,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在投标活动中中标。招标方还声称这个工程是某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而一同参与投标活动的正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因遵章守法而没能中标。这一现状的存在,既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又助长了歪风邪气。

(2)是在工程质量上,以损害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形象、声誉为代价。挂靠者在承揽到工程后,仅聘请几名工程技术人员,招收一些有技术的工人和民工,购置或租借一些必须的设备就算正式施工了。这些挂靠者不是考虑工程的长远质量,而是以承揽工程能赚到钱为目的。有些工程墙体无棱无角、出现裂缝,用手一摸墙面沙子直往下掉,不知情者认为这是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所为。在此,人们不能不问,被挂靠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为何置损害其自身形象和声誉不顾而贪图小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