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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本体论范文1
CHEN Chuan-cai
(Chinese Department,Chinese Peoples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文论的变革发展,凸显了“文学是人学”的视角。文学通过对深藏于人的本性之中的矛盾的过程展示,极大地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增强了人的自觉,为人性的丰富、发展展现了多种可能性;从而确证了“文学是人学”的命题,从最深层的意义来理解,可以认为是文学本体论的命题。因此,当代文学观念的变革、重建,就不能停留于文学主体性和文学价值论的探索,还应当推进到文学本体论的构建上。
【摘 要 题】文论建设
【英文摘要】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iterary ontology protrude the visual angle of literature is human learningThrough the display of the contradiction procedure that deeply hides in mans natural character,literature greatly enriches mans spiritual world,strengthens mans consciousness,displays many possibilities for the richness and development of mans nature,thus proves the subject of literature is human learning.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deepest level,it may be considered that the subject is the literary ontology.Therefore,the reform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literary idea can not only stop the exploration of literary main body nature and literary value theory,they should be promo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iterary ontology.
【关 键 词】文学本体/生命本性/文学价值取向/人生观念/文学的层次品位
Literary ontology/life natural character/direction of literary value/human life idea/the level grade of literature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B83-0/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424(2003)01-0068-08
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在反思既往、探求未来发展中,既感受到20世纪历史巨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又体察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身及人与人之间正面临新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人们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重视科技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准的不断提高,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另一方面,人们也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警惕人自身的物化、工具化、异己化,力求通过高扬人文理想,使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砺相长,促进人超越异化而获得全面发展。从而显现了未来的变革不仅是物的变革,更是人的变革;人要有力地作用于社会变革,就须在变革中不断完善自身。因此,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不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中心问题,也是当代文化(文论)建设的旨归。
当代文学审美实践越来越明晰地显示了文学(文论)的变革、创新,始终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相伴随、相融合的特点,进一步确证了《文学是人学》的命题,从最深层的意义来理解,可以认为是文学本体论的命题,即文学本体和人的生命本体相关联,应把文学放到人的生存发展的根基上,与人的自由解放联系起来加以考察。那种回避人的问题的文论是肤浅的,而缺失文学维度的文论则是片面的。
一
文学与人的生命本性,与人的生存发展究竟具有怎样的联系和意义?或者说人究竟何以需要文学?这也许只有循着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特征去思考探求。
人的生命活动可以说有两个基本指向。一是指向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二是指向自我解放。
首先,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改造或创造对象世界,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无论主体自觉与否,这种生命活动本身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实现和确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的自我确证。”由于人是有意识的,他不仅面对着一个外部客观世界,而且还有一个自身的内部精神世界,因此人就不仅在现实中,而且要求在精神上肯定自身。现实的肯定方式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而精神肯定的方式则比较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文学艺术活动。马克思说:“艺术创造和欣赏都是人类通过艺术品来能动的现实的复现自己,从而在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P125)这里指的就是人在精神上的自我肯定和确证。
人的本质力量特别是精神本质(比如某些复杂的意欲和情感),作为一种潜能,无不时时在追求着实现。尤其是当现实的实现遇到障碍时,便往往转化为假想的亦即精神方式的实现。人类童年时期创造的文学艺术,如壁画和神话,虽不无符咒意味,但主要还是表现某种当时无力实现的幻想,比如,把实际上还不能战胜的野牛杀死,把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征服等等,这实质上是人类要求征服自然的意志愿望在想象中的实现,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肯定。随着人自身物质实践能力的增强,想象也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创造,如飞天、奔月、远渡重洋都已成了今日的现实。这样,能够在现实中得到肯定和实现的东西一般说来就不再需要在想象中寻求实现和肯定了。所以马克思说,任何神话都在想象里并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随着这些自然力的实际上被支配,神话就消失了。
从人类的发展趋向来说,一方面,随着人类物质能力的不断发展,就可以更有效地改造和创造对象世界,使自己的某些愿望需求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使自身的某些本质力量得到现实的肯定和实现。与之相应的另一方面是人的精神世界、精神本质也会随之不断发展和丰富,如果说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方面无限可为,而精神上的某些追求如人类相互间的爱与理解,社会生活的合理,爱情的甜美丰富等,却也许难以完全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和肯定,或者说它们具有永远不可穷尽的内涵。因此人类就不仅永远需要在现实中实现和肯定自己,而且也永远需要在精神上实现和肯定自己。这也许是文学艺术作为人的精神本质自我实现和肯定的一种方式,将和人类共存下去的一个方面的理由和根据。
其次,人的生命活动不仅追求自我肯定和实现,往前推进一步,他还追求自我解放和超越。文学艺术活动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一种方式,也就不仅与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肯定的要求相联系,而且在更深刻的层次上和人的自我解放和超越的追求相联系,从而展开和生成着它多方面的丰富本质。
人的解放包含着互相联系着的两个方面,即自我精神上的解放和人的现实解放。文学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领域的活动,当然首先和人的精神解放相联系并显示自己的意义。人是惟一有精神的存在物,而人的精神往往比肉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在人们的现实生存中,被压迫的地位处境,自由生存权利的被剥夺,还有生活中遭遇到的各种挫折打击,都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烦恼、苦闷、压抑,或者导致精神的麻木,灵魂的扭曲,主体意识的失落等等,使人的精神被严重束缚,甚至成为精神变态的人。这种精神上的压迫状态往往会生发出一种内驱力,寻求自我精神的解脱或解放。这种自我精神的解脱或解放,可以有两种最主要的方式或途径,这就是宗教和文学艺术。宗教给人送来上帝的关怀或天国的幸福,使人的精神得到抚慰,这是一种外力的拯救;文学艺术活动则使人在自己创造的审美想象的世界中得到精神的寄托,这是一种自身的超越和解放。由于这种自觉的超越和解放,就有可能使人的精神本质得到复归,被束缚的精神力量得到释放,使主体意识得以唤醒,而这正是争取人的现实解放的必要前提。
毫无疑问,任何精神解放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都不能代替现实的解放。马克思曾深刻指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只有在现实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不从现实中获得解放,精神上也不可能最终得到解放,因此人的精神解放和现实解放总是相联系的。文学艺术活动虽然直接与人的精神解放相关,但由于人的精神解放毕竟要导向现实解放,因此文学艺术活动也必然要指向现实,与人们争取现实解放的活动相联系。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活动一开始总是从个人出发的,人的解放也往往总是从争取个人的解放开始的。然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个体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处在复杂的现实关系之中的。因此,个体解放虽然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意义,但在根本上又都只能是社会解放,都只有通过改造社会,改造现存关系才有可能实现。而要改造现实社会关系,就不是靠某一个体,而要靠一个社会群体协调努力才能奏效。这样,个体解放就和群体解放,和整个社会的解放联系在一起了。文学艺术活动虽然从它的本性而言是一种个人的活动,但是当个人的生命活动指向争取自身的现实解放从而与群众的社会活动相联系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会超出个人狭隘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的意义,就会指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对现存关系的揭示批判,对社会变革和人的解放的思考等等,这样个人创造的文学就具有了普遍的社会意义,具有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性,对于它的创造者来说就带来了一个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问题。文学艺术活动这种由个体意义向社会意义的衍化,显然不能认为是它的本性的异化,而恰恰是它的本性的一种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和展开,因为它是和人的生命活动的展开,和人的自我解放追求相一致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当然,对于文学艺术的创造者来说,个人精神上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与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之间确实有一个如何统一和契合的问题,而这则与创造者的主体自觉意识相关。
人的生命活动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人的解放也具有无限的内涵。马克思曾经强调,所谓人的解放,是意味着“一切属人的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这就不仅包括人的现实解放,即改造不合理的现实社会关系,使人获得生存自由,甚至也不只限于摆脱精神上的束缚压抑,而且也包含着使人的一切精神感觉、精神特性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发展,比如耳朵成为音乐的耳朵,眼睛成为形式美的眼睛等等,这样,人才真正实现“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文学艺术活动作为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实现,自我解放的一种方式,就不仅对一定历史范畴内人的现实解放和精神解放具有特殊意义,而且在人的一切属人的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无限可为。而这也许是文学艺术活动具有永存的意义和无限发展可能的又一个方面的理由和根据。
文学活动既然是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一种实现方式,那么人们的文学观念就在根本上与他们的人生观念相通,或者更确切地说,人们的人生观念往往决定着他们的文学观念。
有史以来的人生观念虽然千差万别,但总的说来大概有两种主要取向,即“兼济”与“独善”,或者叫“兼济人格”和“独善人格”。所谓“兼济人格”,其人生指向是心怀天下,面向社会,改造现实,解放大众,而自身价值的实现就体现在改造社会解放大众的事业上,自身的解放也包含在群体的解放之中。“独善人格”的人生指向则是面向自我,追求自我个性的解放,自我价值的实现,自我人格的完善。在生活实践中,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有的也许偏于强调“兼济”,有的也许偏于追求“独善”,有的也许是两者复杂交织互相转化,形成了人们人生活动的千差万别。
和人生观念的这两种主要取向联系,在文学观念上也同样存在着这样两种指向,即“为社会人生而艺术”和“为艺术而艺术”。前者主要指向参预现实变革和大众解放,后者主要指向追求自我肯定、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从整个文学史和文论史的发展看,可以大致分辨得出这样两种主要倾向和潮流;而从具体作家的创作和理论主张来说,则同样存在种种复杂情况:有的偏于强调为社会人生,干预生活,参与变革;有的偏于追求自我表现;有的则二者兼取,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侧重。正是由于人们在人生观念及其文学观念的指向上存在这些差别,因此带来了文学创作上的种种复杂现象以及文学基本观点上的几乎无尽无休而又难分高下的争论。
总之,关于文学本体论的思考,使人们知道文学活动是和人的生命活动相一致的,一定的文学观念并不是人们随意杜撰和随便选择的,而是和人们的人生观念相关联的。在实践中,根据一定的主体性条件又往往会引出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样,文学观念就实际上一方面联系着文学主体论,另一方面联系着文学价值论。因此,由文学本体论的思考就还要分别推及对文学主体论和文学价值论的进一步认识。
二
文学主体性是和人生观念相联系,和人的实践活动相统一的。因此,考察文学主体性还应当从现实主体性入手。
主体性是人在一切活动中作为主体所具有的特性。人类一切活动的实质是人自身的生命活动,那么,主体性具体说来就是人在自己生命活动(包括现实活动和精神活动)中所具有的自由自觉的特性。所谓自由,指人的活动不听命于任何外部力量,而是根源于主体的自由意志,是自发的;所谓自觉指人对自己的活动及其目的意义有着清醒充分的意识,而不是盲目依从的,这种主体的自觉意识就是主体意识。人在现实中的主体意识指人能够意识到自身在现实中是怎样的和应该是怎样的。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他不仅能够认识外部世界,更重要的还在于具有自我主体意识。从人类史的角度看,人类意识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主体意识的萌发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然而只是到了人们逐渐具有了一些自我主体意识的时候,人的生命活动,包括对自我实现自我解放的追求,才逐渐变得自觉起来。不过从个体方面看,情形又显得复杂得多,就是说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体是否具有自我主体意识或这种意识的程度如何往往是千差万别的,因而也就带来了人们生命活动和人生追求上自觉程度的差别。
转贴于
人的主体意识往往首先表现为个体意识,因为人的存在首先是个体的存在。通常所谓人的发现、人的觉醒也总是从个体意识的觉醒开始的。人的主体意识虽然首先表现为个体意识,但并不仅仅具有孤立的个体意义,因为任何个体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处在复杂的群体关系之中。因此,所谓意识到自我是怎样的和应该是怎样的就包含着意识到自己所处的现实关系是怎样的以及合理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这样,对于一个个体来说他就首先在自己的意识中将自我的存在和他人、群体的存在联系起来,同时也将自我的生存发展要求与群体的生存发展要求统一起来,并进而在实践上使自我个性解放与群体社会解放相协调,只有在这种个体意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凝聚成民族主体性,形成民族解放的浪潮。如果个体意识仅仅只局限在意识到个体的自我人生价值,孤立地追求个体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那就有可能导向“自我中心主义”,并且最终也许会因为孤立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的实际上难以实现而使这种个体意识在悲观中重新归于沉落。当然这里并不否认个体意识和个性解放本身的相对独立意义,比如在封建专制极权统治压抑和否定个体、个性的条件下,个体意识的觉醒和强化,个性解放的追求都是对不符合人性的现实的直接反抗,是人的解放的一种形式,但它终归要汇入民族社会解放的潮流,否则仍将走向自我迷失。
文学主体性是指人在文学活动中作为主体所具有的特性,即主体在文学活动中自由自觉的特性。文学主体性同样和主体的自觉意识相关,即一方面意识到自身是文学活动的主体以及文学活动对于自身的意义;另一方面意识到文学本来是怎样的和应该是怎样的。人们的文学观念实际上就根源于此。
文学主体性其实并没有确定不变的内涵,由于人们的主体意识有着不同的层次意义,文学主体性也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层次品位。
前面说到,人的觉醒总是首先从个体意识的觉醒开始的,基于这种觉醒,个体便走向追求自我肯定、自我实现、自我解放,而这往往是整体意义上人的解放的开端。但是,当人的主体意识还停留在比较狭隘孤立的个体意识层次的时候,这种所谓主体性就实际上有一定的局限。由此推及文学主体性也同样是如此。基于单纯个体意识的文学主体性当然也表现为某种自由自觉的特性,但这种自觉不过是单纯个体意识的自觉,这种文学活动的自由也往往是个人精神上的某种自由,或者说只是在审美境界中获得精神上的解脱和满足,比如“自我表现”论的文学观念及其创作追求就主要是把文学活动当作单纯表现个人生命意志和情感体验的一种方式;文学主体性理论和“自我实现”的文学观念也实际上是把文学活动视作个体人格价值、精神本质的一种自我实现和确证。这种从比较单纯的个体意识出发的“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在个体人格比较高尚的条件下,也许可以表达某种超出个人意义的情感,如对他人以至对人类的爱;而在个体意识比较褊狭的情况下,则往往会限于表现一己私情,有的甚至可能把某些生命本能、感性当作人的生命本质来表现和追求,从而导致人欲横流,这实际上是主体性的沦落。因此,基于单纯个体意识的文学主体性虽然也不失为一种主体性,也表现为某种自由自觉的特性,但它的意义毕竟有限,因而还只是一种较低层次品位的文学主体性。
更高层次品位的文学主体性则是基于充分的个体意识和清醒的时代意识、民族意识的有机统一。如前所说,真正清醒自觉的主体意识应当是在自己的意识中将自我的存在与时代生活环境联系起来,将自我的生存发展要求与民族群体的发展要求统一起来。在这种充分的个体意识和清醒的时代、民族意识有机统一基础上形成的文学主体性,就超越了狭隘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获得了更为丰富博大的内涵。以这种主体性来对待和参与文学活动,那么文学就不仅仅只具有表现自己的意义,甚至也不只具有实现自我的某些精神本质(如想象、意志、爱等等),而且也是争取和实现自身及民族群体现实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因此文学就不只具有个体活动的特性和价值,而且具有社会的特性和意义。即使是对于个体自身来说,与那种单纯追求精神个体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相比,这种包含着整个现实人生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无疑具有更全面深刻的意义,与这种生命活动相联系的文学也必然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我们说,这种超越了狭隘个体意识和精神特性而指向人的全面实现、全面解放、全面发展的文学主体性是一种更高层次品位的主体性。
由于文学主体性事实上具有不同的层次品位,那么文学活动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一种方式,它所追求的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解放也往往有着不同的品位和意义,而且文学上的所谓生命意识、忏悔意识、忧患意识等也可以有不同层次的含义,即它既可以是以自我为思维中心而生发的,也可以是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民族和人类命运的关注思考而形成的,前者可能导向个人的享乐追求,后者可以升华为一种崇高的人类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我们在谈文学主体性的时候,笼统地主张以人为思维中心,强调自我实现,自我解放及种种主体意识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区分文学主体性及种种主体意识的不同层次品位。文学主体性的品位不同,文学活动所能达到的境界也会有很大的不同。由此观照新时期以来的文学,可以说它的每一个进步都与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性的强化相联系,那么它的某些失重和浮泛也同样与文学主体性的层次品位不高相关。
三
如前所说,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生存实践活动之间实际上并不隔绝,而是相互联系,双向流动转化的,那么对于文学活动的价值,也许就不能仅仅从精神需要方面,还应当从人的本体存在,从整个现实人生的发展需求来理解。根据现实人生的不同发展需求,文学活动也许可以说有两重主要的价值取向或价值功能。
首先,从比较消极的方面来说是补偿调适功能。所谓“补偿”是指对人生缺憾(缺乏或失落了某些东西)的某种弥补和偿还。从人的生存发展愿望来说,没有谁不追求人生的充实和生活的圆满,然而现实人生本身却往往难以尽如人意,构成这样或那样的人生缺憾。这些人生缺憾在现实活动中得不到补偿,那么就往往导向在精神上,在文学活动中以审美想象的方式实现补偿。比如有生理缺陷的人缺乏正常人的人生生活,由此往往会生发出强烈的补偿愿望,当他们从事文学活动的时候,便很容易借助于这种方式实现心理补偿。我们看到,主体在哪个方面缺憾最甚,便在这方面表现出特殊的审美追求:失明者偏爱于描绘明丽的景物和缤纷的色彩;失聪者则钟情于节奏和旋律;肢体残缺者更愿意表现人的强健体魄和自由活动等等。而且,由于伤残者一般都有一种深层自卑心理,而在文学中则往往偏于塑造自尊自信意志坚强的人格。这种现象从表层来说是主体精神意志的投射,从深层心理来说则根源于对自卑心理的克服和补偿的愿望。再如,一般人在生活中如果缺乏或失落了什么,在文学中也往往会有相反的表现:一个缺少家庭生活温暖的作家可能描写出一个又一个完善幸福的家庭;在爱情生活上屡遭不幸的作家可能编写出一个个美丽动人的爱情故事;怀才不遇的作家可能不停地表现“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的喜悦等等。俗话说:“画饼充饥”、“望梅止渴”,《聊斋志异》中异史氏曰:“观其容可以疗饥,听其声可以解颐”,都可以说是对人的缺憾补偿心理及其文学审美创造(也包括审美欣赏)的一种朴素说明。此外,关于“调适”,是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遭遇到某些打击、挫折和压迫,使心理失去平衡,这样就需要进行精神上的自我调节,使之适应于现实的生存发展,这时文学活动也就成为一种特殊的调节方式,发挥某种调适功能。比如人在现实中受到打击、被现实力量所否定,便往往在文学活动中寻求自我肯定;由于现实生存环境的不合理,人在精神上感到苦闷、压抑,也往往借助文学活动加以宣泄释放,一吐积郁,以获得某种精神解放;有时由于过度劳累也会带来精神上的紧张疲劳,失去平衡,文学审美活动也可以使人的精神得到放松,恢复平衡,如此等等。总的来说,补偿调适主要在寻求心理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审美的世界是不安灵魂的栖息所;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文学艺术和宗教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其次,从比较积极的方面来说是建构激发的功能。“建构”与补偿相对应,是对更高尚完美人格,更健康完美心理,更富有意义的人生的一种自觉追求和塑造;而“激发”与调适相对应则是对人的主体意识,积极的人生进取精神,变革现实的意志和情感力量的一种主动呼唤与激励。正常人都有向善向美的天性,有美化生活、丰富人生、完善自我,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愿望和要求,虽然这种愿望要求在现实中的实现有种种局限,却可以转化为文学审美活动中的积极追求。它一方面表现为主体从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念出发,对健全、崇高,理想的人格及其一切合乎人性的东西、合理的人生生活进行肯定性的塑造和描写,从普罗米修斯式的崇高人格到浮士德式的进取精神,从简·爱的生命意志到安娜的人性追求,从莺莺、杜丽娘的纯洁钟情到宝、黛的叛逆反抗,从高尔基的雨中海燕到郭沫若的火中凤凰,直到当代文学中乔光朴、陆文婷等人格类型。当然,其中有的作品充分描写了某种人格人性的自由现实,也有的作品展示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的毁灭,这种悲剧性的描写往往包含着对不合理社会关系的深刻批判,在痛惜中更显出对有价值人生的肯定与呼唤,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激发力量。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对异化心态,畸形人格,扭曲了的灵魂及一切违反人性的事物,不合理人生生活的否定性描写和批判。比如古代神话中对众恶神的描写,各民族文学中对种种丑恶人格的刻画:莫里哀笔下的伪君子、悭吝人,果戈理《钦差大臣》、《死魂灵》中的人物,冈察洛夫写到的奥勃洛摩夫,鲁迅笔下的阿Q等。展现人性人格的异化和扭曲,实质上还在于唤起、激发人们对自身的反思,让人警惕自身的异化,超越自身的局限,去建构健全的心理、人格,去追求合理的人生生活。
一般说来,在文学审美活动中,人在美的事物面前往往有一种心理压力,一种失落感;而在丑的事物面前则有一种恐惧感,这意味着主体在对对象的观照中内含着对自身的发现和反思,由此也生发出自我超越的愿望,从而导向重新塑造自己。因此,积极的文学审美活动就不只在寻求心理的平衡,而在于激发自身向善向美的意志情感力量,追求自我发现,超越、重塑,使人变得高尚完善,从而以更积极的姿态面对和投向现实人生。克莱夫·贝尔曾说,虽然审美情感是置于生活之外和之上的,所以从中可以逃避生活,但当步入审美情感世界的人回到人情事物的世界时,他已经准备好了要勇敢地、甚至是略带一点蔑视的态度面对这个世界;“被艺术品的纯审美意味激动着的男女,总是以一种激动和兴奋的心情走进外部世界,这种心情使得他们对于在他们周围发生的事情更为敏感了。这样一来他们就有可能更为强烈地感受到人生的意义和生活的可能性前景。”[2](P155-156)这种审美活动对于文学创造主体和文学接受主体都有同样的效应。其区别在于,创作活动是主体追求自由发展的生命本性的一种自觉投射和实现,它内含着主体的自我观照,自我呼唤,指向主体人格的自觉建构与激发;而欣赏活动则是主体追求自由发展的生命本性的自觉迎合与投入,它内含着主体的自我发现与反思,从而导向主体人格相对被动的建构与激发。
文学的这两重价值取向或价值功能,虽然在层次品位上有比较消极和比较积极的区分,但应该说都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相联系。我们知道,人生有两个基本向度:生存指向现在,发展指向未来。立足于现实生存,人们面对的现实和自我也许将永远是不完善的,生活往往会有波折,人生难免会有缺憾,心灵也时常可能发生倾斜,因而精神上以文学审美方式实现的补偿调适也许是永远不可缺少的;而着眼于未来发展,自我有无限的可超越性,精神人格也有无限的可塑性,人生更有无限的发展前景,具有生命活力和自强意识的主体也许永远不会满足于生存现状,永远不会放弃对健全人格和完善人生的追求,这种自觉追求在精神方面就往往转化成为文学审美活动的建构与激发,并最终影响人的现实生存与发展。因此,文学的这两种取向都有其存在的根据,也各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从文论史的情况来看,人们在文学价值观念的这两重取向上似乎各有偏取。比如,那些把文学活动和个体的生存意义相联系的人们往往比较偏于着重文学的补偿调适功能,如康德、席勒、尼采、叔本华、弗洛伊德、王国维等;而那些把文学活动和社会变革、人的解放与发展相联系的人们往往比较重视文学的建构激发功能,如俄国民主主义的批评家们和马克思、恩格斯、鲁迅等。从创作方面的情况看,不同的作家也往往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文学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别,带来文学上几乎永无止境的争论。而人们这种文学价值观念或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归根结底又和人们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念、主体性的不同层次品位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过问题也许还有另一个方面,如前所说,文学活动首先是精神领域的活动,是人从精神上自我肯定,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因而它的价值也首先是精神价值。但是,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实践活动应当是相互联系的,主体经过精神、心理上的重新调整和建构,无疑还应当指向适应和改造现实,争取现实的解放和自由生存发展。然而实际上,对于有些人来说,却往往容易把文学审美活动当作逃离现实、退回内心的方式,满足于自己的“审美”解放,陶醉于自,由的审美境界,以至于忘记或放弃了现实的解放与发展,这应当是文学价值论研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今文学(文论)建设中应予重视的重要问题。
收稿日期:2002-09-14
参考文献
实践本体论范文2
【关键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4-0102-02
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注1]经验来源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并渗透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能力培养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体系作为完成法学本科教学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和有效途径,既可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育法学专业思维、提高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最有效方式。建构有利于切实提高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改革法学本科教学的重大推手。
一、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必然
1.法学教育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注2]法科生实践能力具体来说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注3]实践能力教育是对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法学教育过程就是要真正做到实践能力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二者的融合,且更主要体现为一种实践能力教育。因此,建立一个知识与能力并举,从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理应成为法学院系治学育人的重要举措。
2.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一个系统化教学体系的支撑
实践能力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适应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故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他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高级人才。法学实践能力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是从培养目标、手段、步骤、课程等进行设计和规划,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多数法学院系办学的实践证明其是十分有效的。例如,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依照本院的实际采取了校内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司法调研、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六个环节的实践教学课程。课程体系的设置促使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例如,校内实践层面包括法律实务系列讲座、法律前沿理论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校外实践教学层面则是在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程中的司法调研、庭审旁听、毕业实习以及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从多个维度全方位的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主导法科生实践能力的育成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从法律专业思维、表达和探究,以及专业伦理修养培育的多功能系统,它的构建就是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以确保在该体系中使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和提高。
1.实践教学体系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真实训练
通晓法律条文并准确运用于实践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能力。法学教学在本质上是培养学生理解法的真谛,拥有创新的法律意识,掌握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实践教学从最直观的效用来看就是培养学生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纠纷和问题的能力。依照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要素、手段和步骤而设计的实践教学体系能使学生在教学中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等专业训练。同时由于法学学科链接着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法律职业者更多的面临着与政治、经济、道德密切相关的、极其复杂的实际法律问题。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不仅要达到传授法律操作技术和经验之目的,更要培育学生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同时,它还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而且能自如地运用法学特有的理论分析方法去解决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从而逐步提高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能力,及时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应对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法律现象,实现法律人个体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正是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的本旨所在。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就是要能让学生近距离乃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熟悉、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法科生的知识与能力得到结合,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生活,“以法眼看世界”,将理论与现实实际相结合。足见,它不仅是学生了解、适应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的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学生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不仅能加深对书面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并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这种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反馈到理论的过程对学生独立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2.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法科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
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通常合格的法律人至少有三个要件: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是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才可称为法律人才。[注4]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而逐步形成的,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信奉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法科学生来讲,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和个人具有特殊的地位。“正义为本,操守为重”,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和法律人的基本信条。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崇尚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已成为人才培养之急需。实践教学能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让学生身临其境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也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发出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在具体情境中,受法律职业人耳濡目染,从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上真正理解公正无私、刚正不阿和勤劳无怨等作为法律人的品质,真正体会到无私奉献和勤奋敬业精神的内涵,确立刚正不阿、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在权与法、情与法、言与法的关系面前能够做到公正无私、尊重法律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不计得失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严格践行法律。法学实践不仅使法科学生拓宽社会知识面,而且有效地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培育。
三、评价考核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应该通过评价保证每前进一步都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而不是走上歧途。实践证明,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检验实践效果的保障。教学评价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中取得的成就和需要努力的方向,使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差距,进而激发教师的教及学生学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评估体系主要围绕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实践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步骤、学生的实践效果、学生实践期间的各类表现、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等整体性情况,尤其是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整体素质进行评估。同时也对实践课程的授课教师、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不足的指标。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主要围绕着如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对实践教学主体、过程、效果的综合考量,对实践教学作出客观、综合的评估;二是按照实践教学总的质量评估标准,对于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具体的指标,通过“理论――实践――理论”的反复过程,不断进行反思性实践。实际上,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都应围绕学生成长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个中心,学生是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主体,通过主观性体验、体会与感悟所得的总结与实践的客观结果及总结正是对实践教学反思性特点的反映,同时,也反映出实践教学参与学生主体性及尊重与发挥主体能力的观念。因此,评价充分体现作为实践主体的能动性,有利于检验和巩固专业知识与理论、促进和强化专业思维、训练法律实践能力,也有利于培养职业伦理修养和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巩固和矫正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原理,强化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释
1 O.W.Holmes.Jr. The Common Law, ed.M.Howe.(Boston:Little Brown, [1881], 1963
2 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实践本体论范文3
〔关键词〕 市场监管法;竞争机制;宏观调控;市场主体;监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3-0070-07
〔作者简介〕邱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20。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雄辩地证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给自足、自我完善的,相反,它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和弊端,需要进行市场监管,只有加强市场监管,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弊端,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 市场监管的内涵
市场监管,要而言之,就是有关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说来,市场监管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第一,市场的含义。关于市场,有丰富的含义,对于与市场监管相关的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市场是由市场主体构成、塑造和决定的,市场主体是其他市场要素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市场,并且,有什么样的市场主体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因此,市场监管必须监管市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监管好了市场主体就监管好了市场,所以,市场监管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关于市场主体的规定和监管,如工商登记、市场准入或市场退出。二是商品或服务。由于在市场上,市场主体表现为商品的携带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谁要想成为市场主体,谁就必须携带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进入市场,在市场上是“见物不见人”,人的价值体现在商品或服务上,市场上的许多问题纠纷都是围绕商品或服务而产生或展开的,如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安全问题、市场竞争问题,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是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场所,商品或服务是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是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没有商品或服务,市场就是买空卖空。所以,要监管市场就必须监管商品或服务。即使是监管市场主体最终也要落实到监管其商品或服务上,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管是监管市场主体的前提、依据和延伸,监管机构只有发现了某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才能进而监管该市场主体。三是市场行为。市场是一系列的交换行为或交换关系,健全的市场就是由正当的市场行为、合理的市场关系及良好的市场秩序构成的,要监管市场就必须监管市场行为和市场关系,如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等。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其竞争机制,竞争关系到市场主体和商品或服务的优胜劣汰,因此特别能激发问题。竞争是市场问题的焦点所在,所以,要监管市场就必须监管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竞争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四是市场有各种分类,其中包括微观市场和宏观市场的分类。市场监管中的市场,或者说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微观市场,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商品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其特点是针对具体的市场主体或个别的市场行为,涉及哪个市场主体或哪种市场行为就对其进行监管,并且所涉及的市场主体或市场行为大都是查证属实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市场行为,并不是普遍化的。至于宏观市场,虽然也要监管,但对宏观市场的监管,因其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必需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所以,一般把它们归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第二,监管的含义。也有许多人把监管叫做规制,相应地,市场监管法也被叫做市场规制法。从词源上考察,规制一词源自英文的regulation,由日本学者翻译为规制,其含义,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解释为:“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1〕实质上就是依据规则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与监管并无本质性的区别。也有许多人认为,规制包括纵向和平向两个方面,而监管只有纵向方面,所以用规制更全面。如用规制的话,在市场规制法中,就可以包括私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执行,因为私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执行是平向的,所以是规制而不是监管。但我认为,监管并不限于纵向的,它同样包括平向的,甚至包括下对上的监管。而且,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来说,虽然有私人执行,并且私人执行有其重要意义,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决定了其执行最终要诉诸“以强权对强权”,要依靠有权威和强制力的国家机关,需要纵向的监管,从这个角度看,监管更能体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性质。就规制与监管两者而言,由于规制这个术语不仅比较生僻费解,而且在大多数人看来,其基本的含义就是监督管理的简称。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或已有的法律名称中,叫的也都是监管而不是规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法》,相应地,其监管机构也分别被称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是一种成年人的学问,要大众化、通俗化,法律用语要约定俗成,要尽量采用通用词汇,所以,与其叫做规制不如叫做监管,与其叫做市场规制法不如叫做市场监管法更好。
第三,监管的主体或监管机构。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本性,他们追求利益极大化,难免违法乱纪,使得市场主体不能完全自治自律,如果市场主体能够自治自律,也就不需要市场监管了,因此,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只能是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这也说明,监管机构要有效地监管市场主体,它们能够代表社会、政府为维护社会公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因此,监管主体要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正性。由于市场主体不会轻易服从监管,监管主体必须享有必要的强制权力和具有相当的正当性、权威性;监管者也会滥用监管或疏于监管,如目前的金融危机,就与格林斯潘主政美联储期间,不但不监管次贷,反而为其评功摆好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对监管者加以监管,只有监管好了监管者,监管者才能监管好被监管者,要杜绝类似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推波助澜的穆迪、标准普尔、惠益那样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要有规范性、制约性。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有副作用的,因此监管主体必须从严设立、谨慎设立、依法设立,监管主体的存在要有法律根据,要具有合法性。所有这些方面都决定了监管主体一般只能是政府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等等。
第四,监管的方式。由于市场监管的内容非常广泛、丰富、复杂,因而市场监管的方式也应多种多样、多管齐下,不仅包括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监管,而且还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市场监管。两者错综复杂,实难区分,但还是有所不同。就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监管,其监管内容,除了宏观调控方面的市场监管,如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以外,还有微观领域的监管,如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技术监管、价格监管、标准监管、行为监管,等等。其监管方式包括许可、确认、检查、监督、限制、禁止、取缔、处罚,等等,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监管主要是依法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大,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市场监管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法律依据使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对区别开来。如果不注意这些区分的话,就会把一些行政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体系,导致本来就错综复杂、聚讼已久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加“剪不断、理还乱”。
二、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监管之所以必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第一,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的本性是逐利的、私己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经济人,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极大化。这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2〕这是对市场主体经济人本性入木三分的刻画。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利的极大化,难免做出一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违法乱纪、甚至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正如马克思在描写资本时所说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不久前发生在我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经济人的缺陷和资本的恶性,这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不应粉饰美化,而必须严肃面对、认真应对。为了克服这些东西,就必须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有效的市场监管。
第二,是社会公益的需要。由于市场中的人们,“他所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4〕因此,“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虽然“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尽管“事非出于本意”,但并不“对社会有害”,因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5〕,但这只是亚当・斯密的主观假定,而非普遍的现实。由于在特定条件下,各种利益的总量是确定的、有限的,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此消彼长,你多我少,这就决定了亚当・斯密式的逻辑推论并不完全合乎现实。现实倒是证明,实际情况并非人人如此,并非始终如此,并非必然如此,并非自觉如此。所以凯恩斯指出,“宣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必定会相互一致,这是没有根据的”〔6〕,“断言开明的自利必定会促进公共利益,也不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得出的正确推论。”〔7〕并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定只能置于私人利益之后,是人们追逐私人利益的附带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大河无水小河干”,要追逐私人利益首先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保证,不是前者附带就能促进的,而必须先决地予以着重促进。实践证明,要想让追逐私利的人们促进社会公益,就不能放任自流,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给私人追逐私利规定法律规则、监督私人依法追逐私利、对私人追逐私利进行管制,这样才可能保证私人在追逐私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自由需要监管。亚当・斯密主张贸易自由,认为人们“不须报告任何官厅,不须受任何盘问检查,换言之,得享受毫无限制的自由”。这样一来,“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8〕如果人们能够高度地自觉自律,那确实就无需市场监管了。但自由是一种高品质的东西,并不是人人都能正当地行使,只有高度自觉自律的人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对于那些缺乏自觉自律的人,自由往往会异化。正是因为许多人不能自觉自律地行使自由,所以,监管就成为了必要。并且,世界上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人们享有自由。监管就是如此,监管的根本目的不是取缔自由,而是督促人们更好的享用自由,对于许多人来说,必要的监管不仅不妨碍其自由,而且是其享有自由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监管也许就没有自由。
第四,市场竞争需要监管。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也是市场的优势所在,人们之所以要选择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关键是要利用内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维护了市场竞争才能发展市场经济。但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市场竞争亦然,市场竞争有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由于市场竞争是切身利益之争,是优胜劣汰之争,甚至是生死存亡之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最容易把人的劣根性激发出来,把市场主体的缺点最充分地刺激出来,如冷酷无情、尔虞我诈、贪婪无度、弱肉强食、不当竞争、企图垄断,等等。面对竞争的这些负作用,必须进行监管。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监管,就不会有公平、自由、正当的竞争。其实,哪里有市场竞争,哪里就需要监管,其道理就像哪里有比赛,哪里就需要裁判一样。由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这就决定了市场竞争是市场监管的核心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为了促进和维持公平、自由、正当的市场竞争。
第五,是大众智慧的所能。亚当・斯密认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9〕但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高度谨慎负责、长于精打细算,会做出很好的判断,但当事人也是人,是人就必然具有人所固有的无知无能,就难免会失误犯错,“个人在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实现时,常常是太愚昧、太懦弱,以至于甚至在这方面都难以如愿以偿。”〔10〕加上市场情况的纷繁复杂,处于市场各隅的各市场主体,面对整个市场都只能是坐井观天的“井底之蛙”,其对市场的把握难免是片面的、盲目的,失误是常有的。我们实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把个人神化为是全知全能的,只允许依据个人判断做出个人行动。同时,集体也未必都像亚当・斯密所想象的那样无知无能,相反,“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集思可以广益,大众智慧总比个人智慧要多得多、高得多,同样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集体行动同样能够行之有效。“经济也并未表明,当人们组成一个社会单位来行动时,会总是不如他们各自单独行动那样目光敏锐。”〔11〕虽然在历史和现实中,有许多“政治家”、“立法家”或“君主们”在“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时是“无用的或有害的”,但并非“几乎毫无例外地必然是无用的或有害的”,相反,同样有许多成功的例证。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仅靠单独的个人行动根本无济于事,还必须把大家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才能取得成功。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同时存在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各有所长、各有所用,要取得社会经济发展就必须使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片面地厚此薄彼,否定集体行动是错误的、不可取的。市场监管就是这种集体行动之一,建立在集体智慧基础上的市场监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六,实践证明监管是必需的。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所以会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或者放松了金融监管。如美国1998年通过的《格莱姆-林奇法》和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两部法律都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实行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但分业监管,因而出现了监管不力和监管真空。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召集的作证会上,公开承认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并无奈地说,自己的理念是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应该会在放贷时谨小慎微,因为它们得保护股东的利益,然而眼下的危机证明,这一理念是不对的,这一点让自己“震惊”。欧洲银行行长特里谢呼吁,增加银行在证券等金融衍生品定价方面的透明度,终止自由放任以加强金融监管。我国接连不断的矿难事故、“三鹿奶粉”事件、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发,等等,都充分地证明了市场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也说明了市场监管的极端必要性。其实,市场需要监管,就像汽车需要方向盘和制动器一样,没有监管的市场就像没有方向盘、制动器的汽车一样,是十分危险的。
三、市场监管法的特征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括地说,市场监管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微观性。市场监管法所调整的领域是微观的经济活动,是具体的市场主体,是个别的市场行为,这就决定了市场监管法具有微观性,使市场监管法区别于宏观调控法。如果说宏观调控法是大处着眼的话,那么市场监管法就是小处着手,宏观调控法是“指南针”,是通过宏观调控把宏观经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来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方向,它对整个宏观经济都会发生重大影响,而市场监管法就像是“啄木鸟”、它把“害虫”“啄出”,通过检修市场机制、排除市场障碍来维护市场秩序,所以有人把市场监管法也叫做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监管法清除几个“害群之马”, 对具体的监管对象会有影响,但对宏观经济往往无关宏旨。市场监管法的微观性,也决定了市场监管法的方法不同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要作用于整个宏观经济,必须抓住能够调控宏观经济的经济杠杆,如计划、财政、金融、产业等等,通过这些“四两拨千斤”的经济杠杆才能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由于市场监管法涉及的是微观的经济活动、具体的市场主体、个别的市场行为,不是宏观无限,因而可以直接监管,如直接针对监管对象采用具体的、刚性的、强制性的措施进行监管,如对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的监管;没有多少回旋余地,不必采用什么经济杠杆,一般也没有什么经济杠杆可以采用。
第二,强制性。强制性是监管的固有之义,监管就是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监管对象使其符合或服从既定规则的要求。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必须要有监管机构,该机构超越于市场主体之上,拥有监管市场的权力,享有监管市场的权威,对违法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罚等等。如果没有强制性,市场监管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市场监管法所调整的市场监管关系是一种具有隶属服从性质的社会关系,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市场监管法的强制性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干预,是对市场自发秩序的规制。市场监管是对市场自发秩序的规制、纠正,是对市场秩序的第二次调整、自觉调整。要想使市场秩序令人满意就必须进行市场监管,市场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市场秩序沿着既定的轨道、合乎既定的规则向前发展。市场监管法的强制性,从其用语也可以看得出来,在市场监管法律中,经常明确使用或者间接使用“必须”、“不得”等字词来表示其强制性。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9条就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48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等等。监管是强制性的,不是软约束。
第三,标准化。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促使或者保证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如安全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等。其实,市场监管法所规定的主要就是一系列的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查处,迫使其合乎标准。市场秩序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标准之上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市场标准就没有市场秩序。我国《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第3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在许多市场监管法律当中。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章就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此外,标准也是市场监管的依据,所谓的市场监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监管,市场监管的目的就是促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或产品服务达到既定的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市场监管就会“无法可依”,就可能滥加监管。
第四,针对性。市场情况纷繁复杂,市场主体为数众多,市场行为千姿百态,而监管机构无论数量、人力、物力、措施都极其有限,因此,监管机构不可能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监管,市场监管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有问题就针对哪里进行监管,不四面出击,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最需要监管的地方。由于监管本身不仅有成本,包括道德成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等等,而且有缺陷,过度的市场监管会增加企业负担,造成市场壁垒,干扰市场机制,窒息市场生机,助长,引发社会腐败,所以,市场监管必须谨慎适度、严格限制。市场监管应充分信任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本身也是一种监管机制,如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督促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自觉地表现最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最好的市场监管机制。所以,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监管市场竞争,使市场竞争公平自由、开放有序地进行,市场监管就要针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监管好了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监管好了市场。只有在市场自身“失灵”、不能自我监管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诉诸市场之外的市场监管。这就决定了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市场竞争的拾遗补缺,要着重针对市场竞争的不足或不及进行监管。市场监管说到底就是针对那些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管法的针对性,才使其具有灵活性。如有问题就监管,没有问题就不监管,哪里有问题就监管哪里,哪里没有问题就不监管哪里,所以,市场监管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在实践中,市场监管呈现出加强监管与放松监管不断更替的反复现象。
第五,直接性。这也是市场监管法不同于宏观调控法的地方。宏观调控法不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而是作用于整个宏观经济,通过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运行逐渐发生影响,进而间接地影响微观经济,而且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还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宏观经济运行的大起大落。如果市场监管法也要如此按部就班、循序渐进,那么就会贻误时机。对于市场监管法来说,除了市场定价部分的物价不能直接监管以外,其他许多行为都可以甚至必须进行直接监管。市场监管法直接针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和违法的市场行为,对于查证属实的,必须立即禁止、取缔。由于其中有些产品或服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或危险性,有些甚至人命关天,不及时遏制,后果就不堪设想。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违法事件的发生或影响的扩大,必须直截了当,令行禁止,不能迂回曲折。如对违法广告,必须立即叫停,对于有毒食品,必须立即封存、排查、销毁,对于已食用者,必须立即进行治疗;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等等。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1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这些都说明,直接性是充分体现市场监管法的一大特征。
四、市场监管法的构成
市场监管法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它由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一些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机构成。具体如下:
1.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所在,这决定了竞争法在市场监管法中的核心地位。市场监管法要以竞争法为核心,其他市场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都要围绕竞争法而展开,并服务服从于竞争法。因为只有促进维护了公平自由正当的市场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人们才能竞技较能,以最大的努力去改进产品的质量,如果没有竞争,通过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手段也能销售产品,人们就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改进产品质量了。同样,只有促进维护了公平自由正当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竞争,那么消费者的敌人――不正当竞争、垄断就会盛行和林立。因此可以说,没有了竞争法,市场监管法就没有了核心和灵魂。
2.产品质量法。产(商)品是市场的核心要素之一,市场主要就是由产品构成的。产品是市场买卖的对象、中介,无论是卖方对利润的追逐,还是买方对消费的满足,都要通过产品去实现。其他市场要素也与产品有关,都要聚焦、体现在产品上,如市场纠纷,大都是因为产品质量而发生的。所以,要监管市场就要监管产品质量。本来,在市场竞争体制下,优胜劣汰的铁律,会迫使人们努力地去改进产品质量,因为对于卖方来说,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卖出去,收回成本、获取利润;对于买方来说,也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让自己满意,所以按理说,市场主体都有改进产品质量的压力和动力。但人非圣贤,总有一些人不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偏偏搞歪门邪道,如投机取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草率了事,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人们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此,必须依法进行监管,该法就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是考量竞争的监管是否达到目的重要依据,对竞争的监管,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没有确保和提高,对竞争的监管就没有落到实处;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只有确保和提高了产品质量,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广告法。广告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广而告之,由于大众传媒的高度发达,信息传播的无所不及,决定了广告已经成为了不仅是影响公众,而且是影响社会的一种重要力量,广告在影响市场、塑造市场、扩展市场,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广告,就有什么样的市场,要监管市场就必须监管广告。特别是对于一些虚假广告、有色广告,因其对公众、社会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和损害,必须依法监管。广告法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广告,保证广告真实、文明、合法。由于广告所散布的信息,自然包括着产品质量的信息,这是监管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管产品质量就是要监管实际的产品质量是否与广告所宣称的产品质量一模一样;广告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监管广告,通过对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所的信息真实,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样就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是一种生物性存在,必须通过消费才能生存发展,从这个角度看,人人都是消费者。人类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服务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消费。在市场体制下,真正的市场在消费者那里,市场是由消费者决定和构成的,谁拥有了消费者谁就拥有了市场,谁没有消费者谁就没有市场,而只有那些能够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经营者才能拥有市场,所以,市场就成为了消费者说了算的市场,这就是消费者的地位。但由于卖方市场、信息不对称、势力不均衡、垄断等原因,颠倒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削弱了消费者的地位,消费者成为了弱势群体。所以,要保障消费者的地位,就必须依法监管市场,监管市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经营者、市场、商品服务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该法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消费者服务,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所有市场监管法的最终目的,如对市场竞争的监管是为了使市场竞争成为经营者、商品服务争夺消费者的竞争;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是为了使产品质量让消费者满意;对广告的监管,是为了使广告能为消费者选择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当然,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开放的,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日〕金泽良雄. 经济法概论〔M〕. 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45.
〔2〕〔4〕〔英〕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王亚南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14,34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M〕. 人民出版社,1972.829.
实践本体论范文4
体育是小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它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教学中,由于受到师资、思想观念等影响,当前小学体育教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影响课堂活动的开展和教学效果提升。本真课堂概念的提出,为小学体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思路,将来在教学中需要高度重视。
二、体育本真课堂的概念
体育本真课堂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它要求在教学中正确处理教师、学生、教材的关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并完善相应的评价方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体育教学中,从而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巧,以提高自身的素质,为他们以后的学习和锻炼奠定基础。它的出发点是改变体育教学不合理的方式方法,让课堂回归自然,回归生活,以提高小学体育课堂教学效果。
三、小学体育本真课堂的构建意义
1.是对体育课堂教学的反思 尽管在体育教学中一些老师在新课标的指引下,转变教学观念,注重组织相应的课堂活动,但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活动往往重形式,轻实质,师生之间的对话过于频繁,评价语言过于空洞,体育活动中的合作过于形式化。这样的课堂教学缺乏教育的本真,体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取得的效果不佳,学生对体育知识、体育技能的学习也失去了原味。此外,素质教育,新课标对小学体育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教学实践的反思,越来越多的教学工作者深刻地认识到,出于形式化的教学活动不利于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和教学效果,所以,今后在教学中必须改变这种观念,让体育课堂回归生活,回归现实,进而提高小学体育课堂教学效果。
2.有利于促进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小学体育课程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同时也能够为学习其它学科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小学阶段是学生成长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如果不重视体育锻炼,往往会导致学生体质下降。因此,必须改变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构建本真的课堂教学,让教学回归生活,回归生命,以协调学生身体机能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使小学生更好地学习和健康成长。
3.有利于提高小学体育教学质量 小学体育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掌握基本运动技巧,以调节学生的身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制约了教学工作的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今后在小学体育教学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构建本真体育课堂教学,以更好完成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四、小学体育本真课堂的构建策略
1.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在小学体育课堂教学中,为了构建本真课堂,任课老师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体育课堂上,教师应该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让学生主动学习和模仿。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让学生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中学习体育技能,更好地进行课堂训练。
2.采取相应的策略,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 为了构建本真体育课堂,在小学体育教学当中,要注重学生的个体与集体的协调发展,教学中,师生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建立信任感,根据学生爱好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让学生热爱小学体育课堂,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来,而不是被强迫参与到教学中,这样难以达到本真课堂教学的目的。此外,教师要注重活跃课堂氛围,注重培养学生学习小学体育的兴趣,让学生掌握体育技能,并学会运用体育技能,让每个学生在课堂上有充分的表现和发展空间,促进小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3.合理组织小学体育课堂活动,构建本真课堂 如果课堂组织不合理,势必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也难以回归本真。因此,任课教师要创新课堂组织形式,采用丰富多样的组织形式进行教学。例如,在教学中引入游戏,利用游戏当中的某个技术动作为基础,将游戏和小学体育动作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既体会学习的乐趣,又掌握相关的体育技能。例如,在学习跳绳运动的时候,可以组织学生边做游戏边进行跳绳运动,在游戏过程中,向学生讲解动作要领和动作要求,以达到有效教学的目的。又如,在50m快跑训练中,可以通过多种练习手段,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新课导入部分,可以以观察体育明星照的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在热身部分,可以通过贴报纸的小游戏来体验跑的乐趣,提高跑的技能,在巩固和提高阶段,还可以通过夺红旗的比赛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小组合作能力。
4.完善小学体育教学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要转变单一的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学生最终的成绩由期末成绩、课堂表现、课堂出勤组成,注重对学生体育活动参与情况,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评价,将教师评价、学生自我评价、其他同学的评价结合起来,提高小学体育教学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课堂教学回归本真。
五、结束语
实践本体论范文5
关键词:管理类 本科 加强 人才培养 实践型教学
时代在进步,经济发展的需求也在向更高层次进步,加强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大趋势,更是对教育发展水平的考验。高校应构建什么样的实践型教学体系,培养什么样的创业人才,是目前高校管理类本科教育问题的新课题。
一、加强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的与意义
任何一个领域,人才都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想要不断提高,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高校教育负有不可推辞的责任,高校培养的人才数量与质量,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实践型能力、进步能力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直接表现。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是目前的重要课题,有针对性的培养创业、实践型型人才,能够保障与促进经济增速,是目前高校的重要目标。
二、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
要想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可持续性,就要完善人才培养的实践型教学体系。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高技能实践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高校发展的重要体现,更多的是经济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客观需求,社会竞争强烈呼唤一些富有实践型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只有培养出实干型的人才,才具有核心竞争力,他们可以为各个领域提供发展的灵感与源泉。
三、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架构
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素质、有技术的人才为重点培养目标。在理论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同时提高实践水平,加强实验与实践,将课内知识与课外实验相结合,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创新性,鼓励学生接触社会,将理论与技术相结合,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好准备。
四、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
(一)重视社会实践
想要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就要构建一个管理类的实践平台,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帮助本科学生们开展以管理为核心的一些自主实践活动。管理类本科在开展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发展校企联合的教学模式,即联手当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这种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实战的重要练习场所,根据本科设置情况及自身情况,为他们制定培养计划。通过人才培养实践活动,管理类本科学生可以在人才培养中看到社会需求在管理类中的不足,重视自己的本科发展方向,加强自己的本科知识水平,为服务社会做好准备。
(二)重视课程设计
开展人才培养是管理类本科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人才培养的实践方式,能够锻炼学生们艰苦拼搏、勇于实践的重要精神,强化本科学生们的实践意识,同时开发与提高学生们的专业能力与精神品质,改变学生不成熟的就业观与择业观,极大激发学生的管理类专业兴趣点,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勇于实践的复合型管理类本科人才。
想要做好人才培养,就要建立管理类本科的基础教育指导课程,开设全面的的核心指导公共课程,学生们在社会实践中发展自己的不足之后,可以在本科专业课学习上提高管理知识与水平,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在课程设计中,要增强课程的可选择性与弹性设计,尽量增加管理类选修课,提高选修课所占比重,多元化满足学生们的实践需求,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除此以外,还要完善管理类本科教育教材体系,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管理专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完整、系统地设计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改革中加以体现。
(三)重视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保障
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划分为三部分,即硬件制度、软件体系与评价机制。
硬件方面,根据发展需求,应完善学生的奖惩与激励措施,以促进管理类学生加强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制定人才培养制度,使人才培养从单纯的教育向咨询转换,从垂直管理向精细化方向方展。增加培养学生实践教学体系的经费投入,将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投入资金用于教学实践,为学生实践提供建设保障。
软件方面,结合市场对管理类本科的需求与社会发展开展实践型研究。更好的培养管理类高素质人才,鼓励与组织学生参与调研,让他们尽早参与管理类本科的研究训练,了解与掌握调研方法,在探索中获得有价值的调研成果。
(四)重视校园文化教育
校园文化教育无论何时都要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首先要懂得尊重学生在人格自由及个性发展,这样才能够让学生在接受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过程里面,学会知识、懂得为人与处事的道理,学会成长发展与实践创造;强化学生的实践教学素质同时强调基本品德养成同样重要;突出学生的实践性与积极性;贴近学生们关心的社会热点与社会实际问题,开阔学生视野;同时重视学生心理卫生,重视健康教育,关注本科学生心理与自尊、自强、自律、自爱等品格养成,增强本科学生接受考验的承受能力,形成具有多样化、开放性的校园文化指导工作教育内容。
管理类本科要努力建设一种能体现时代特征与学校文化的校园氛围,突出文化素质的教育,完善文化、活动设施,同时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科技、学术、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专题教育活动;也可以开展对学生有帮助的实践演讲活动,请一些创业者分享成功的个案;不断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要注意校园文化与管理类本科间的有机结合,创造与培养动手能力,重视专家指导,关心社会,将人才培养融入管理类本科文化建设大潮之中。
五、结语
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从理论知识到实践型能力,从实践型思维到实践能动性的综合教育与培养。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型的相互结合,将学生的培养更多地以实际为出发点,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为经济发展贡献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实践本体论范文6
关键词:财务预算;物流成本;财务预算体系
财务预算反映了企业预算期间预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企业现金收支等各项价值指标的集中体现,包括现金预算、预计现金流量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预算将采购人员的采购计划与企业生产需求整合起来,明确物流成本预算,对物流成本财务控制及基础物流管理都有极强的必要性,做好物流成本预算,不仅能够为企业员工及经理制定运输计划提供基础,还能为财务人员预测销售预算及企业现金需求提供基础资料。对于活跃在物流上的企业――制造业来说,要实现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优化内部管理模式,就必须强化物流成本财务预算体系的建设。
一、基本概念
制造企业物流成本预算为物流管理服务,能够对企业物流成本进行事先结算及分配,按照预算方案对物流成本进行控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因此,我们必须对成本问题进行考量。
(一)物流成本预算内容
1.物流分类成本预算:预算期间内,企业物流成本发生状况,含种类、数据。
2.物流位置成本预算:一定预算时期内,哪些位置变化增加了企业物流成本。
3.物流承担者成本预算:预算期间内物流成本对象明细。
(二)物流成本预算基本流程
物流成本预算是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与反馈物流之间线性发展的,它们之间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供应物流需要把原材料运输到工厂,工厂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型产品,产品需运输到成品仓库储存,当销售部与顾客一拍即合时,成品这时又要运输到相应的地方。不过偶尔会出现顾客退换货品的时候,这时就又有一批物流费用需要考虑其中。图示如下:
供应物流(原材料到工厂)生产物流(工厂成型到成品仓库)销售物流(成品仓库到顾客)反馈物流(退货、废弃)
(三)物流成本预算方法
首先离不开物流作业的分析和确定。首先,假定企业物流业务全部外包,在确认物流费用的状况下,物流业务基本作业流程大致会按这样的情况开展:以一个购物作业为中心,周边会有客户付款,款经会计,然后发票给予供应商,供应商凭购货单拿到原材料,之后验货作业开始;原料验货报告的呈上,通过就会到收货作业,此时还要有发货报告;再到存货作业,存积仓库等步骤。我们就必需确定各作业所耗费成本,按照成本发生类型,将成本分配至作业库,然后分配至具体对象。一个企业的运作最关键的是资金,资金在这些作业中就显得比较集中于预算中,预算做好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
二、制造企业物流成本财务预算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够完善,缺乏长远眼光
一个系统的运作离不开制度,我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简言之,规矩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制度,制度是我们行事的一把度量尺。这个制度当中会消耗资源较大往往是制度上有着疏漏。如我们凭借着常识与直觉去做一些事情,往往缺乏严谨的数字分析,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存在明显不足。首先,不少制造企业对于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并没有全面的认识,在进行财务工作时不进行科学规划,且缺乏主动性及积极性,无法贴合当前制造企业的发展需求,降低了财务机制效能。其次,预算上的编制不合理,分配预算用职沿袭原有的,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再次,预算编制缺乏长远眼光,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是考虑到当前的短期目标,很少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这就使得许多的企业虽有长期发展的目标,却因为资金链的原因而调整企业的战略部署。脚步跟不上战略,战略在许多时候就只如口号,口号再响,却也无计可施。
(二)数据统计不精确
预算编制中,不少企业并不对预算编制进行量化分析及科学论证,细致程度明显不足,预算效用过于狭窄,通常只充当分配机制,实际上对资金的控制与合理利用也不能落实到所需之处,往往资金不能优化配置,有的地方资金冗厚,有的地方资金却往往“入不敷出”,导致预算编制往往偏离财务计划的轨道。长期以来,预算通常由财务部门独立来完成,预算编制人员往往对实际情况缺乏认识,难以准确调整到实际所需。这就又导致许多执行上的问题。
(三)执行控制不严格,监管机制漏洞百出
企业预算的执行和监管一直是管理的薄弱环节,大部分企业的机制都不够完善,物流预算经费下达到部门时,没有好的体制来管理,就会出现一些经费补空的事情,某个部门经费不够,就会拿物流作业来补空,甚至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的挪用现象。预算资金具体花费何处又难以说清,追加现象也很严重。只是一味追加,而恶性循环下去,这些现象就更严重,更不可收拾。企业预算控制力度不够,执行控制约束不足,预算资金的流向及使用往往得不到切实的管控,预算管控真空出现,预算盲目性较强。
三、影响制造企业物流成本预算体系建设的因素
(一)企业因素
企业因素包括企业作业方式、经营性质及规模特点等,首先,企业如何作业直接影响了物流成本的发生方式,一个企业的作业步骤简单,作业之间距离很近就可以减少考虑因素。企业经营的范围不同竞争力也就不同,但是一些历史原则需要考虑,不能犯一些历史性原则上的错误。管理阶层与执行者都缺乏太多必要条件。
(二)大环境
这个大环境既包括我们的政治形势,也包括我们的经济效用。政治上的一些政策,是企业的敏感神经,企业体系的建设不能脱离政治环境。
四、怎样完善制造企业物流成本财务预算体系建设
(一)要设立企业物流成本财务预算体系控制目标
操作中,企业可通过数据收集,获取企业实际物流成本发生额,将实际发生额与预算额做对比,分析各项数据,从而得出差异原因,针对问题找到解决路径。如:
1.督促管理层对企业发展方向进行明确规划,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结构,认识问题,预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2.提高决策科学性。如,若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无效物流存在,就会提高物流的重视,避免预算落空,以降低预算作业量的方式降低无效作业出现的可能性,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3.确定标准,提升内部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
4.提升企业内部交流效率,强化沟通协调能力
(二)合理制定制造企业物流正常标准成本,是制定物流成本预算的需要
为了确认生产标准成本消耗,就必须制定数量及价格方面的标准,以实现产品成本定额。
1.数量标准的制定。数量标准的制定要结合研究与生产操作人员的建议,不脱离实际并与历史经验相结合,避免一些过度的,无效的物流费用产生。
2.价格标准的制定。价格标准的制定不能单靠某一部门完成,需要采购、生产、会计等部门的合作。争取各方面落实到实处;以便将实际业绩和标准进行比较。这样就以制定最合理的价格来提高成交率。
(三)重视网络与信息
网络与信息化提高了物流信息沟通效率,能够极大降低企业信息传递误差。实现网络与信息化,不仅可以为货主提供通关,还能够为国际物流提供服务,通过这样的物流信息系统,企业可以将自身产品及品牌推向国际,实现货主与货主、货主与客户之前的高效沟通,提升企业间信任程度。基于物流信息系统,合作水平得到提升,报关企业可以准确地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信息,这就提高了报关企业与货主之间维持稳定关系的可能性。
五、结语
在制造企业物流成本财务预算体系建设中,企业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树立“本土化”思想,完善自己的体系建设,真正提高企业管理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全琳琛.物流管理工作细化执行与模版北京[M].北京:人民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 5-27.
[2]张国庆.企业物流成本管理[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