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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1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2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一些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还比较弱,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还比较高,尤其是 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正面临重大改革的转轨时期,监管体制、监管范围和监管重心应及时调整。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管的路径选择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 要向“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转变 。(1)管法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的监管。要在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努力使监管工作和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第一、严格准入是前提。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把关,不仅要审查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更要注重审查思想品德、经营行为、工作业绩的考核。第二、管住法人代表是关键。要全面推行联社主任与理事长分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第三、加强行为管理是保障。通过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人遵守行为规则,执行共同的行为规范。(2)管风险:第一,突出贷款风险管理。把不良贷款列为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的主要指标,建立不良贷款按季分析和考核制度。督促落实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主任负责制,社要实行重点监控,不断创新清收不良贷款的方法和手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和手段,通过拍卖、“打包”出售、置换等多种形式,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第二,强化资本约束。应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大力吸收各类专业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入股,增强农信社的自我抗风险能力。第三,加强风险评价。当前重点加强对县级联社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其风险指标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价。(3)管内控:即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引起够的重视。通过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将出现多样化,组织形式也将多样化,既有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有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和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这些不同产权制度、不同形式的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不同特点和要求。我们对其要制定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实施分类监管;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各自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4)提高透明度: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谨慎和弹性原则相结合,合法性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提高风险计量水平,这是增强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同时,信息共享,各有侧重,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加强非现场监督的法制性,对监管人员审核、编制、报送监管报告实行问责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严禁自行对外披露农村信用社经营与风险的相关信息。
二.要坚持“三讲一改进”的监管原则(1)处罚要讲求合法性。要划清责任,区分性质,行政处罚一定要重事实,要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条款要正确适当。(2)处罚要讲求合理性。在坚持依法处罚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人的处罚还应讲求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有三种情况是应依法严处重罚的:一是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二是不服从金融监管,违规债券投资和违规拆借的。三是违规经营有个人行为和以权“寻租”的。(3)处罚要讲求效果。在对人的处理上,应逐步由严处重罚,严防死守,转向科学监测、引导督促和利用市场机制、实行市场淘汰上来,这种监管是一种科学的、人本的、行为规范的、目标引导的、相互协作的“聪明”监管;要保留处罚的权威性,不轻易做出处罚决定。(4)要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要拓展广度、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并整合现场检查力量。
三.要搭建“三扶一联动”的服务平台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要支持宣传、新闻等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正面宣传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加大业务创新的政策扶持。重点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经营品牌、抓降方式、盈利模式、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3)争取综合改革的政策扶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呼吁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尽早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风险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4)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相互联动的机制。监督干部要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监管,通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作、联动,促进监管效率提高。
作者单位:河南焦作大学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3
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的不断放宽,银行借贷的单一融资渠道被打破,互联网金融兴起,P2P网络借贷行业更是呈爆发性增长。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是指由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1}P2P网贷平台不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实现了资本的融通,还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在带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网贷之家《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显示,截止2014年6月,我国共有1184家P2P网贷平台,借款人达18.9万人,投资人44.36万人。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为818.37亿元,网贷贷款余额达476.61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20.17%。
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质疑如同阴云笼罩。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P2P网贷行业已成为其中的重灾区。
截止2014年7月,全国跑路和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累计达154家,2013年套牢投资人资金超15亿元,2014年已超6亿元。{2}在浙江,2014年该省排查的87家P2P公司中,有10家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其中侦办数额最大的一个案件涉及投资者1100余名,涉案金额约3亿余元。在深圳,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8家P2P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其中侦办数额最大的一案涉及全国投资者9000多人,涉案金额8亿多元。P2P网贷行业一旦爆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之多、涉及地区之广、涉案金额之大均超过其他经济犯罪,如不及时规制,将危及我国金融稳定与经济秩序。如何规范P2P网贷行业发展,如何控制其非法集资风险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原本涨势喜人的P2P网贷平台,缘何成为非法集资的主体?这与其运营模式密切相关。一般而言,P2P运营模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在纯“线上模式”中,P2P公司提供网络平台,贷款人可通过这一平台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借款人也可通过该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愿意提供贷款的人群。但是,在实践中,采用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通常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支持,最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承诺保障本金;另一类是虽然不承诺保障本金,但是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违约时,承诺以风险准备金给投资人(贷款人)一定程度的还款保证。{3}
在纯“线下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仅具有信息提供和服务的职能,它一方面靠销售人员向出资人提供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由信贷员审核借款人,最后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由双方根据意愿匹配。然而,在实际运行中,P2P网贷平台并不真正置身事外,而是借助创始人(或其他内部成员)出借资金获得债权,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通过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贷款人与借款人不发生直接联系。
(二)P2P网贷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
1.法律风险。在“线上交易”模式中,大多数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越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P2P网贷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越过法律边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屡次禁止P2P平台的担保行为,但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在“线下交易”模式中,基于真实债权而衍生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线下模式”的借贷行为并非简单的债权转让,它的运营程序是:P2P平台先与贷款人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再由平台以出售理财产品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借贷双方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出售理财产品的事实进一步证明P2P平台从事的是金融中介业务,其身份应为民间金融机构。然而P2P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资质,显然具有违法性。
从非法集资的定义来看,违法性是其首要特征。因此P2P网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使其坠入非法集资的深渊。
2.产品异化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一些P2P网贷平台的产品出现了异化,主要表现为秒标和天标的大量投放。秒标是指满标后自动还款的借款标。它原本是P2P网贷平台为了给客户提供投资体验而使用的,但一些不良平台在同一时间发出大量秒标,短时间内完成非法集资,然后卷款跑路。2014年3月,“福翔创投”成立不到3天即跑路,其吸引资金的手段即为秒标。{4}
天标是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一般而言,投资人喜欢期限短、收益较高的投资标的,而借款人更青睐期限长、成本较低的借款。根据这种心理,一些P2P网贷平台把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继而进行期限和金额的错配,以提升平台的业务量。但是,拆标会给平台带来一定的还款压力,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P2P网贷平台又会用发放新的天标,使风险如滚雪球般叠加。这种行为已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3.资金池风险。2013年,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提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便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5}P2P资金池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平台以高额收益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再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最后进行资金的匹配。这种先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中间账户监管缺位,资金池一旦形成,平台便获得资金支配权。加之,P2P行业缺乏财务披露机制,致使沉淀资金的转移处于监管之外,平台高利放贷、个人挥霍等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会给投资人带来巨大 损失,甚至造成整个P2P行业的混乱和无序。
4.自融风险
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由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严格,一些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于是利用P2P网贷平台自融。自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采用“线上模式”的平台实际控制人直接或授意关联方直接在平台上自己的借款信息,甚至采用虚构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方式进行自融。二是采用“线下模式”的平台虚构转让的债权,制造“旁氏骗局”。自融完成后,P2P网贷平台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或个人消费及支付高息,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
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法律原因分析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是新鲜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付之阙如,地方立法也未填补这一空白。立法的缺失是该领域集聚非法集资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P2P网贷平台法律性质不明确
我国立法尚未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它究竟是中介服务公司、贷款咨询公司还是金融性质公司,立法没有解答。P2P网贷平台应适用哪种法律、运营应受怎样的规制、如何监管等问题悬而未决。
(二)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立法仍处于空白地带。申请人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即可开展网贷业务。过低的门槛吸引了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争相涌入,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
此外,我国立法对P2P网贷平台高管任职资格缺乏规定。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专业人才操作运营。不少平台成立之初以合法经营为理念,但因缺乏专业人士,运营严重亏损,尔后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集资。
(三)市场运营监管相关立法缺失
首先,我国立法尚未规定P2P发行产品的条件。秒标与天标潜藏着巨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却得以大行其道,这折射出P2P产品发行的监管问题。现行制度下,P2P网贷平台可以不经任何审查程序,自行决定推出何种产品,这为不法分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其次,我国立法尚未规制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实践中,有的平台通过信用附加演变成担保公司,有的平台通过构建资金池演化成没有牌照的“银行”。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有立法规制及相关部门监管。但P2P网贷平台开展相同的业务却无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也无监管机构监督,运营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问题难以被及时遏制,导致更多的投资人落入陷阱。
(四)财务监管相关立法缺失
首先,我国立法尚未规定中间账户的监管问题。中间账户是P2P平台以交易核实和转账结算为目的,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资金账户。理论上,第三方机构可以对中间账户进行操作和监管,但由于“钱少、活多、责任大”,第三方机构一般允许平台和个人开户,但不承诺承担操作和监管责任。中间账户由P2P网贷平台开设,资金实际上由其独立支配,这带来了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
其次,我国立法尚未规定P2P网贷平台的财务披露义务。一方面,大部分平台财务状况远离公众视野,即使有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但报告因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且不会反映贷款人最为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因而贷款人几乎不了解P2P网贷平台的财务状况,在较高利息的引诱下出借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某些运营状况不良的P2P网贷平台利用公众的不知情,仍以虚假宣传手段吸收贷款人出资,最后在资金链断裂后潜逃,严重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
(五)征信体系立法缺失
在企业征信建设领域,《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地方立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没有囊括P2P网贷平台的信息,因而地方的征信系统也将其排除在外。大部分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在案发前依然在高息揽储,而受害人浑然不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P2P网贷平台的征信体系建设不足,受害人无法辨别P2P网贷平台的信息真伪。
在个人征信领域,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不足,既不能直接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也不能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录入征信系统。部分P2P网贷平台成立时以合法经营为原则,然而在选择借款人时,由于对其信用状况不了解,做出的选择具有一定盲目性。加之,很多P2P网贷平台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平台代为偿还,以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一旦借款人违约,单笔标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化为平台的风险,P2P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继而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
四、P2P网贷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的法律控制
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态势使P2P网贷行业饱受争议,大量投资人望而却步。在国外,立法部门对该行业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范,建立了有效的监管制度,控制了非法集资的风险。例如,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英国制定了《消费者借贷法》。鉴于此,我国也应尝试通过法律来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39号),明确要求“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在具体的法制构建上,应包括明确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建立运营监管制度、建立财务监管制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
关于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国外立法各异,美国将其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并拥有与金融机构一样的地位,韩国则把它作为中介机构。在我国,因现阶段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极大,宜将其作为中介,以使该行业规范运营。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强调,应当合理设定P2P行业的业务边界,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据此,制定P2P网贷平台相关法规范时应明确:在“线上模式”中,P2P平台必须将其担保业务分离给无关联的担保机构,平台本身只能从事第三方服务,不得涉及担保等金融性质的业务。在“线下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仅具有信息提供 和服务的职能,通过信息服务获得佣金,平台本身不能参与交易,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二)建立P2P网贷平台准入制度
第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首先,应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性,要求经营者具有高水平的风险抵抗能力。注册资本往往与风险承担能力呈正比,因而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其次,应规定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内容,确保合法注册的P2P网贷平台具有相应的运营能力。
第二,规定高管任职资格。担任P2P网贷平台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条件,以提高平台运营的专业化水平,保障其健康发展,减少因运营不善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基于此,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对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做了详细规定,该标准走在全国前列,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参考借鉴。
(三)建立P2P行业运营监管制度
第一,明确P2P网贷平台推介产品的条件。为防范P2P平台产品异化的风险,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开募集资金的条件,可建立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应限制发放秒标,禁止发放天标等高危标的,合理切割运营关联性,防止投资人利用P2P产品非法集资。
第二,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行为。P2P网贷平台必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平台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第三,建立P2P网贷平台日常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应审查其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纸质材料,监控其日常运营资金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并引入外部审计制度。同时,构建考核制度,对于略有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加大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违规经营较严重的,可适时采取责令限期重组等措施,避免其越过非法集资的红线。
(四)建立财务监管制度
首先,应建立P2P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在P2P网贷平台与注册客户的借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规定平台必须将借贷双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给银监会指定的、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存管银行负责P2P网贷平台客户双方资金转账、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防止平台负责人挪用借贷资金,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韩国《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通信销售中介人应履行谨慎经营的义务和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借鉴该规定,我国可在P2P网贷平台相关立法中要求P2P平台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明确说明坏账率、投资者风险、业务流程、各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以增加平台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
(五)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首先,应把P2P网贷平台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担任信用评级主体,平台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信用该机构报送平台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业务信息等。评级机构定期作出评级结论,并向社会公开,避免公众走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其次,应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网贷平台的健康运营与其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密切相关。例如,美国的P2P公司会审查客户的信用记录、个人税号、社会保障号、银行账号等,通过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来降低坏账率水平。{6}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P2P网贷平台可以利用该系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借款需求是否真实,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等,避免因虚假借款造成资金链断裂。
五、结语
当前,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一现象与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密切相关,如法律风险、产品异化风险、资金池风险、自融风险等。P2P网贷平台相关立法缺失是该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通过法律手段控制这种风险。在具体的法制构建上,应包括明确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建立运营监管制度、建立财务监管制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等内容。
注释
{1}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载《征信》,2013年第11期。
{2}以上数据来源:《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来自网贷天地:http://wangdaitiandi.com/news/show/6119,访问时间:2014年8月22日。
{3}参见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4}《P2P平台透视 秒标极似庞氏骗局》,来自团贷网:http://anxin.com/wiki/qiudaiwang_3358.html,访问时间8月23日。
{5}《央行警示非法集资:P2P资金池模式被点名》,来自正北方网:http://northnews.cn/2013/1127/1458762.shtml,访问时间:2014年8月23日。
{6}参见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载《台湾农业探索》,2001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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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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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斌昌,雷雯.P2P民间贷款平台新发展及其监管引导分析[J].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第19期.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4
1.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分设情况及运行特点。
据调查,经过数月的筹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于2008年2月29日挂牌成立,所辖县(市)分支机构也陆续开业。同时,按照规模、业务发展情况不同,将原丹东邮政局所辖99个邮政储蓄网点划分为邮储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网点两部分。其中邮储银行自营网点52个(分为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两种形式)将逐步完善为全功能邮储银行支行,办理全部银行业务。邮政网点47个,在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束范围内,继续办理储蓄、汇兑等基础性金融业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已有11家支行开业,41家支行正在开业的审批中,另外47家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在丹东市邮政局管辖下继续从事邮政储蓄业务。据了解,邮储银行市县分支机构分设后,在职能、业务和运行上呈现如下五个特点。
1.1人员交叉。
根据“人随业务走、人随岗位走、人随网点走”的原则,邮储一类支行全体人员和二类支行行长划归到邮政储蓄银行。
二类支行除行长以外人员和网点工作人员仍留在邮政企业,邮储业务从业人员由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公司两部分人员组成。
1.2业务交叉。
本次改革虽然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均划归邮储银行统一管理,但邮政企业仍然要接受邮储银行委托,由各网点经办储蓄、汇兑、中间业务等基础金融业务。
1.3职责交叉。
根据规定,邮储银行经其邮政集团授权之后,采取“一个机构两个职能”的做法,对外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但在邮政企业内部保留原邮政储汇部门的职能,负责对自营网点和邮政网点的金融业务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
1.4管理交叉。
根据职责分工规定,邮储银行有权对邮政网点统一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而邮政企业则根据自身需要从业务、财务部门抽调部分人员组成金融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邮政网点员工进行管理、培训与考核,并落实邮政金融业务的发展、管理和市场拓展建设等工作。
1.5财务交叉。
分设方案规定,全部邮政金融业务收入列为邮储银行收入,其中邮政企业网点所形成的收入,要以适当形式由邮储银行支付给邮政企业。县(市)级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不设立专职的财务部门(市分行虽设有财务部门但至今仍未开帐),人员工资、网点装修改造等费用开支仍由邮政企业统一管理和支配。
2.管理权责不对称,内控管理风险突出引发六大风险管理隐患。
2.1邮储银行市县级分支机构对邮政网点的业务管理力度小、手段弱。
根据规定,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要对邮政网点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并对邮政网点人员情况、开展业务情况和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但由于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仅拥有一类支行人员和二级支行行长人事管理权,其他业务人员仍由邮政部门负责管理,权、责、利既不对等,也不明确,这种形式上的管理权不具有强制性,不仅不利于机构、人员和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也给监管稽查带来难题,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无法步调一致,最终导致监管稽核意见难以跟进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难以执行到位。在邮储银行分设过程中,丹东市有52个网点划归邮政储蓄银行(其中11个一类支行人员、业务、收入等全部归储蓄银行管理,41个二类支行仅行长和资产业务收入划归邮政储蓄银行)。47个作为银行网点,仍属于邮政局所有,其业务归储蓄银行管理,但是机构、营业人员、收入等归丹东邮政局,造成邮政储蓄银行对网点控制力偏弱问题,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防控。同时,由于是两家单位,检查与管理工作中如何配合、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其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问题,都让邮储银行高管层左右为难,势必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力度。[]
2.2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难以防控。
虽然分设方案规定,邮储银行负责制定邮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人员配备标准、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负责对邮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撤换建议,但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并不设立独立党委,而是归在同级邮政一个党委的领导下,且邮储银行市(县)分支行行长仅是市、县级邮政公司党委的一个成员,这就使邮储银行一定程度上难对邮政企业的管理与人事安排提出反对意见,从而使相关机构人员安排等管理职责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因没有直接的人员任免权,没有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手段,只能建议,同时也得考虑邮政公司领导的意向和面子问题,自然对机构人员和负责监督难以到位。
同时,因人员数量的限制,很多邮储网点的从业人员是从邮政汇兑、报刊发行等传统邮政业务中分流出来的,没有接受过金融业务知识的系统学习,也从未经过全面的金融业务培训,对金融法规和金融业务不熟悉,不但在执行金融法规上缺乏连续性,而且还要按邮政企业的需要统一调配和使用,银行对网点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掌控难度大,极易加大金融业务案件的风险隐患。
2.3管事不管人,操作风险难防控。
由于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只有行长一人的人事关系划归邮储银行,其他人员和网点的人员均为邮政公司员工或劳务人员,管事不管人,管理体制颇显不顺。
况且邮政公司内部目前已经成立金融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邮政网点和人员的管理工作。这样,不但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行长对其员工的管理不顺手,邮储银行对网点的业务管理也显不顺顺畅。两个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对邮政储蓄员工和网点来说相当于有两个婆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都管与都不管。同时,两个单位都有对邮政网点的管理权,虽说有一定的职责不同,但邮储银行不是直管单位,无论是管理力度,还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效果都没有邮政公司的金融管理部强,且二者在经营理念、风险防范上会发生磨擦和冲突,既影响管理效果,也导致机构风险管控职责无法真正落实,员工操作风险难以防控。如邮政储蓄银行分设后,现金管理归储蓄银行负责,然而,金库的产权却属于邮政局,安全保卫、现金押运人员仍然属于邮政局的职工,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均由邮政局控制,在工作中造成了现金管理与安全保卫的脱节,银行对安全保卫、现金押运人员的控制力减弱,工作的主动权减小,对银行现金安全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调查还发现,有些邮政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已经划分到邮储银行任职四个多月,不再担任邮政局方面的相关职务,但其个人印章等并没有收回或进行必要的清理,仍在邮政企业使用。不出现案件则没有什么,但若出现违规或案件,相关责任由谁来承担就不好区分。
2.4财务收支不独立,邮储银行“分家不管家”。
目前,对于刚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来说,为了开展对公业务,大部分营业网点需要设施改造,同时还需开展银行业务宣传等工作,费用开支较大,但由于财务管理工作尚未独立,仍捆在原邮政局一同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被动不主动,“成家不管家”,极大限制了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成立四个月来,虽然已经开立了财务账户,但没有任何货币资金来源,职工开支、网点装修改造等日常费用支出仍由丹东邮政局负责核批,财务支出需经同级邮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支付。这种财务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邮政储蓄银行初期发展需要,增加了基层邮储银行改造陈旧落后网点的难度,成为邮储银行成立后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之一。
2.5混岗作业问题突出,三级授权达不到管理要求。
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调查发现,目前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和邮政网点由于人员短缺因素的限制,混岗作业问题突出。如在一些基层的邮政网点,从业人员只有3-4人,支局长即是邮政业务负责人,也是邮储业务负责人,即要管理邮政业务,又要对邮储负责,因此很难达到银行业务三级授权的管理要求。且因业务量少,人员不足,部分基层网点根本无法对邮政和邮储业务人员进行合理划分,只能混岗作业,使授权管理制度很难达到规定要求。
2.6部分基层网点设施不配套,难以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规定,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市县级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要继续依托原有的机构网点开展经营工作,不允许擅自购买房屋或进行工程建设。但在邮政业务向金融业务转型过程中,业务发展对网点设施的要求标准却在不断提高,因此很多旧的营业网点设施只能开办邮政储蓄业务,不能适应即将开展的对公业务,更不能满足邮政储蓄银行的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目前,这一现状尚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如丹东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接管的11家支行和正在审批开业的41家支行中,有的支行营业面积只有几十平方米,员工只有3-4人,且相关安全保障和配套设施也十分落后和陈旧,因此很难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和转型的工作需要。
3.做好邮储银行风险管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如何有效防范邮储银行这个新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是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邮储银行分设后仍存在职责定位不清、风险管控措施不实等许多现实问题急待加以解决,因此建议从体制改革、人员培养、内控建设等方面入手,落实必要的管控措施,推进邮储银行改革工作,努力把邮储银行建设成功能齐全、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3.1明确责任,合理分工,推动邮储银行改革工作平稳发展。
邮储银行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事关经济金融和稳健运行和平稳发展。首先,要在保持邮储银行和邮储业务机构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和管理责任,完善业务关系,理顺管理体制,真正实现邮政与银行人、财、物分家到位,责权划分到位,机构和业务管理到位。如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机构、人员、资金的风险管控职责和范围,稳步推进邮政储蓄专业分帐核算工作;恰当分配财权,让邮政储蓄银行能够及时根据需要尽快做好网点改造、固定资产的购建、业务宣传等工作。其次,尽快制定和出台邮储业务机构的监管制度,明确邮储银行对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并通过建立联系人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交流联系机制,构筑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组建改革工作中的信息动态,反映组建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矛盾,落实解决措施,确保邮储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第三,要搞好邮政部门和储蓄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推动邮储业务良性发展。如要明确金库管理、现金押运、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收益等细则,协商解决现金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坚持谁的机构谁负责的原则,仍然由邮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邮政网点,储蓄银行要与邮政部门签订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做到责任清楚,查处追究到位等。
3.2通过各种形式大量招纳和充实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银行发展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的开发和使用。邮储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分设后,面临着员工业务技能和金融知识匮乏,能力相对低下等现实情况,因此着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各基层银行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建设是迫在眉捷的。首先,要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养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人才,改善金融员工的知识结构组成。如建立固定的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新知识,选拔重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其次,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聘应届优秀大学生等方式增加专业人才,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招聘其它专业银行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者。这部分人员有丰富的工作阅历,能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工作角色,可为邮储银行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聘用金融机构精简下来的优秀人员。这部分人员基层经验丰富,年龄约四五十岁左右,可以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带动和培养邮储银行员工尽快熟悉和掌握银行业务技能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邮储银行员工的综合素质,及时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3.3着力强化稽核监督工作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
当我们强调要将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控制时,风险预警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议在邮储银行组建初期,首先要致力于稽核监督机构建设和稽查队伍建设,并以电子稽查系统为依托,以常规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以突击检查为辅助,加大业务检查、稽核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在常规检查中,要注重点面结合,检查内容和频次不得少于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在专项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制度建设和落实、资金管理业务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入的检查,并进行跟踪,促进整改;在突击检查中,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稽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检查和思想教育改变从业人员思想麻痹、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其次,要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制,培养从业员工良好的操守。银行业机构操作风险和违规案件,都是由机构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是不良行为造成的。因此,邮储银行在成立之初,一定要赋予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从组织上保证风险监管与控制的畅通与高效性。要确立最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价值准则,按照“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的要求,完善各专业内控管理办法和规则,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要明确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鼓励的;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接受、不能容忍的,是机构所禁止的,促使银行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全员主动合规,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第三,要严格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从事后检查向过程监督延伸,努力从制度和操作源头遏制案件的发生。要按照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的要求,加强对柜员、基层支局、网点等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员工行为评价,严密监控排查出的高风险人员,严厉打击各类职业犯罪;抓好支行专职检查员、分行专业管理部门、监督中心以及稽核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重点稽核,规范员工行为,努力把每一项业务过程、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每一名员工的经营行为都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之下,将各种违规行为和案件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要建立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轮岗、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客户经理和基层负责人日常操作程序。建立科学的干部考评机制,通过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负责人在业务发展和管理行为上的偏差,让“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离任、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基层营业网点内部风险控制效果和营业网点负责人内部控制尽职能力,促进营业网点规范内部控制和依法合规经营,及时消除内部监守自盗、重大违规和外部欺诈隐患。超级秘书网
3.4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操作环节,建设流程银行。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37―03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激励约束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同业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成熟和规范的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并开始注重对盈利能力、资产风险状况、业务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指标体系不合理、指标分解不够细化、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的运用也不科学等。因此,当前需要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进行再造,本文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中除高管层以外的其他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再造,主要从岗位分析与评价、组织构架再造、管理会计应用、技术支撑以及绩效指标的制定与分解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绩效考核体系再造的重要前提
(一)进行岗位分析与评价
国外商业银行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建立了覆盖每一位员工的工作目标体系,通过岗位说明书的编制和岗位任职资格的确定,提出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同时明确相应岗位的主要业绩量化指标、工作职责与权利义务,并且力求使指标可以量化,以便于考核,减少主观的成分。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岗位分析与评价,没有明确某一个岗位在分行的地位与价值,以及岗位应当配备何等素质的人员进行工作。通过进行细致的岗位分析与评价,衡量每个岗位对企业价值增值的贡献度,并按照价值最大化原则,建立一套岗位等级体系是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管理的当务之急。
岗位分析,又称工作分析、职位分析。它是普遍而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最基础性工作,是对其企业各个岗位的设置目的、性质、任务、职责、权利、隶属关系、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以及承担职务所需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岗位规范和工作说明书等文件的过程。岗位分析的具体操作步骤主要包括:第一,设计调查方案,规定调查的范围、对象和方法。第二,根据调查方案,对各岗位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第三,对岗位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初步整理出岗位说明书,这是岗位分析的关键环节。第四,对岗位分析的初步结果进行反馈与修正,最后形成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也称工作说明书或职务说明书,它是对岗位分析工作所作的书面记录。其核心内容是岗位职责描述和任职资格要求两部分。岗位职责描述部分解决的是本岗位人员必须做哪些事情;任职资格要求部分解决的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岗位评价,也叫职位评估、职位评价。这是岗位工资设计过程中保证内在公平的关键一步。它以岗位任务在整个工作中的相对重要程度的评估结果为标准,以某具体岗位在正常情况下对职工要求进行的系统分析和对照为依据,而不考虑个人的工作能力或在工作中的表现。它是对岗位价值的判断,是对企业所设岗位的难易程度、责任大小等相对价值的多少进行评价。目前通用的岗位评价方法主要有六种:岗位排序法、岗位分类法、因素比较法、因素计点法、海氏评价法、美世国际职位评估法。以因素计点法为例介绍岗位评价,首先,在进行岗位分析和编写岗位说明书的基础上,对岗位进行分类,如我们可将商业银行的岗位划分为以下岗位类别:决策类、管理类、专业类、支持类、营销类和操作类。其次,选择一些固定词或者词组来代表一定的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指标及评价指标体系,并且确认一组评价指标体系相对应的权重。再次,确定每个岗位类别的评价分数,对结果进行排序,得到岗位的相对价值顺序,并根据各个岗位的得分划分岗位等级。
(二)组织构架的再造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科学的组织构架设置是维系银行高效运转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推进的切入点。矩阵式的组织构架既是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构架再造的方向,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科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管理水平和经营环境下,应该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矩阵式组织构架的构建:
首先,逐步推行战略事业部制。战略事业部制是矩阵式组织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先在总行内部分类设置一些如公司业务、资金业务、零售业务等事业部。一些银行也已经开始了积极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再对分支机构相应部门实施垂直化管理,切实推进机构扁平化和运营集中化。当前的纵向层级可以逐步简化为事业部总经理――分行分管总经理――支行经理――客户经理,在此基础上实施网点的撤并,从而优化机构布局。
其次,对部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有选择的开展流程化改革试点。在一些事业部制实施相对成熟的银行,根据业务的相关性程度可以调整内设的部门职责,进行前、中、后台的分设和衔接,有选择的开展流程化改革试点。前台――市场拓展系统,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发掘培养优质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涵盖公司和个人客户经理管理、理财、结算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系统,主要职责是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涵盖信贷、资产、授权授信、审计稽核和法律等业务。后台――支持保障系统,重点为前台和以及全行经营管理提供保障支持,涵盖行政、人力资源、科技、研发和财务等业务。在此基础上,建立业务协作的科学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在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强化业务间的协作关系。
再次,为全面构建矩阵式组织构架创造条件。一方面,鉴于矩阵式结构管理对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有较高的要求,因此银行应实现科技信息系统集中,建立良好的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和管理信息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科学的内部转移价格,使各业务部门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做到公平、合理,有效的防范矩阵式管理可能带来的管理责任不清的现象。此外,要营造科技兴行、效益兴行的先进经营理念,摈弃传统的存款立行的观念,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思想。在条件成熟后,商业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矩阵式组织构架的统一建立。
(三)技术保障的完善
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和考核的进行离不开一个全面的信息报告系统,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相关性强、高度集中并易于理解的信息,并且毫无遗漏地、及时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要通过适应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开发方式,建立一个全面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成立管理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各类信息,打破信息资源管理上的分
割与局部垄断状态,实现全行信息集中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向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价值管理方面的预测决策和控制考核等信息资料。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一方面反映各部门、各业务活动和各客户的成本、收益情况:另一方面要根据各部门、各业务活动和各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与计划情况进行比较,计划与实际情况出现差异时,对部门、产品和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从而实现对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和员工业绩的实时监测和评价。
二、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制定与合理分解
(一)设计关键绩效指标的一般流程
第一,确定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的,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经营重点。确定战略目标是关键绩效指标体系设计的灵魂,关键绩效指标的设计是围绕如何保证战略规划的实现而展开的。
第二,运用相关工具分析和确定关键绩效领域。关键绩效领域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必须完成的重点。为了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使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更好的结合在一起,我们引入平衡计分卡工具,通过业务价值树,结合战略目标确定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的关键绩效领域,对战略方案和计划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银行的整体价值体系。
第三,设计关键绩效指标。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因素很多,但关键绩效指标只衡量对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的部分。根据已确定的关键绩效领域,初步定义关键业绩指标,并制定整个关键业绩指标制作流程,及统计人员的职责,设计各相关关键指标报表格式。
第四,各项关键绩效指标的设置必须符合SMART原则。设计关键绩效指标之后,需要从新回顾银行的战略计划,对照SMART原则检验绩效指标的有效性。之后,将指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并不断沟通反馈,保证指标分解后的有效性、可控性和指标的可测性。
第五,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实施中要注意,一是分配权重要体现不同指标的重要程度,反映管理上经营上的侧重点,以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二是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一年一定。
(二)企业级绩效计划的具体制定
首先,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结合以EVA为核心的战略管理工具,运用价植树分析法建立银行企业级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的价值体系,并以此价值体系与战略规划、战略目标对照,分析并确定关键绩效领域。
其次,在确定关键绩效领域的基础上,找出与之相对应的关键绩效指标,并根据重要程度分配指标权重。一般来讲,四个维度可以设计如下关键绩效指标:
财务维度可以选择:经济增加值、经济资本回报率、不良贷款降低率、收入成本率等指标。
客户维度可以选择:市场占有率、新增对公存款账户数、新增个人VIP客户数、客户满意度、百万元以上对公客户流失数等。
内部流程维度可以选择:单笔业务办理时间、各种营销渠道的交易比例、服务差错率、客户经理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次数、百笔业务稽核差错率等。
学习与成长维度可以选择:员工满意度、员工接受培训时间、员工收入水平增长率等。
各维度的权重,根据不同银行、不同发展战略、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再次,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标准。关键绩效指标计分标准为百分制,对不同的关键绩效指标,要根据其指标值明确相应的等级标准,等级统一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对应相应分值区间。在此基础上进行关键绩效指标分值计算。关键绩效指标加权总分=∑关键绩效指标得分。指标权重。
(三)绩效指标的分解
企业级关键绩效指标确定之后,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绩效指标进行进一步的分解。以层级式组织构架为主的银行,进行层级式的指标分解;以事业部制组织构架为主的,以指标的纵向分解为主,横向分解为辅。下一级关键绩效领域的确立,是紧紧围绕上一级关键绩效指标如何落实这一主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环环相扣,因果相连的,金字塔式的整个银行指标体系。
具体来说,第一,调整理顺业务流程,明确各支行(层级式)或部门(事业部制)的工作职责,制定部门职责说明书。对照银行战略和内部规章制度重新梳理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是澄清部门职责中不合理以及界定不清楚的领域,从而减少协调、沟通和决策过程中的不必要的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第二,进行本级或本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的具体设计。在确定本级或本部门经营职责的基础上,围绕企业级或上一级关键绩效指标,运用价值树分析法,确立本级或本部门的关键绩效领域,进而,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建立起如何落实企业级或上一级关键绩效指标的本级或本部门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分解的难点在于支持保障部门指标的分解。支持保障部门不直接与市场和客户接触,而是服务一线分支机构和经营部门,同时兼有系统管理的职能。如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由于不直接创造利润,这类部门实施绩效考核需要调整思路,从为内部客户服务的角度出发,逐项梳理工作流程,运用价值树分析,找出各部门的增值作业与非增值作业,对于增值作业,采取行动尽可能提高运作效率,对于非增值作业则减少或消除。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可以树立“内部客户至上”的观念,将分支机构和前台经营部门作为内部客户,把支持保障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梳理和分类,找出与经营前台相关,且能够创造价值的职能作为增值作业,从中选取关键绩效指标。
(四)岗位绩效考核目标的制定
岗位绩效考核目标的制定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其目的就是使机构或部门的绩效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的员工上,因此岗位的绩效目标必须因岗而设,涵盖全行不同机构、不同部门的所有岗位,从而使全行的绩效考核建立在具体可行的基础上。
岗位绩效考核目标制定的前提是机构、部门的目标要和全行的整体绩效目标之间形成明确、量化的分解关系以及建立权责明确的岗位关系,评定岗位等级,确定岗位评价系数,为岗位绩效考核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基础。
以分支机构的岗位KPI为例,从岗位性质看支行的岗位一般包括管理岗位、经办岗位。为督促管理岗位人员完成机构的绩效指标,管理岗位的KPI可以与机构的KPl考核结合在一起,可以包括: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类指标,指标权重与计算办法与对支行的考核一致。支行经办岗位按工作的内容划分,一般包括技术性岗位和操作性岗位两个类别。从事技术性业务的员工主要是支行的客户经理,负责支行的客户关系管理、市场拓展等工作。从事操作性业务的员工主要包括柜员、综合柜员等主要从事支行柜面服务工作的员工。下面以技术性业务岗位的KPI设计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在岗位KPI指标的设定上,技术性业务岗位指标体系可以包括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的指标。财务指标在设计上必须与该机构的绩效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将经济增加值指标分解为便于计量的日均存款新增额、日均存款余额、日均贷款新增额、日均贷款余额、中间业务收入等。客户指标,可以包括新增对公存款账户数、新增个人VIP客户数等。内部流程指标,可以包括客户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客户经理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次数等。学习与成长方面的指标可以包括客户经理接受培训的时间等。
由于基层行技术性岗位主要是面对市场和客户,因此在四类指标中,应突出银行价值最大化和客户导向这两个核心指导思想,加大财务指标和客户指标的权重。在实际指标设计中,还可以根据客户群的消费偏好进一步细分,确定不同的营销重点和KPI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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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一、引言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很多机构,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与日俱增;伴随着“请进来”的同时,中国商业银行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接轨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积极研究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当前中国银行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及意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研究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国际上关于银行或者银行业务的界定,有“罗列法”和“定性法”两种方式。“罗列法”是指,对银行业务中所有包含的业务进行罗列;“定性法”是指,根据少数几个一般化的特点来定义其隐含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定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对商业银行定义的一种做法,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采用的就是“定性法”。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定义,本文所指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到一些事前无法预知的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使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了背离,导致其蒙受经济损失或失去了获取收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全面风险管理(ERM)最权威的定义源自于美国COSO委员会(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人委员会)《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以将风险控制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合理地确定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比传统风险管理更加注重风险范围的全面性、人员的全面性、流程的全覆盖以及方法的全面性。
(三)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由于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特别是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我国关于银行风险的研究也不断加深。从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面对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及银行风险问题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研究要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将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研究放入全球整个金融环境下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成为必然趋势;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根据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巴塞尔协议框架,对于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与探讨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国内学者近10余年的研究将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推向了深入。研究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是中国商业银行实施并推进全球战略化的必须;而且有助于提高应对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开放挑战性的能力;并且更有利于更好的遵从和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三、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严峻、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象未能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拥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信贷集中度较高,中长期贷款比重的增加趋势比较明显,信贷资金的使用及投资方向比较集中,行业重叠性较高。地域方面主要集中在沿海的一带的经济发达区,行业方面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构造的基础设施行业。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已经进入了爆发周期。随着中国经济整体下行的趋势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漏期的叠加,中国GDP不断走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周期规律更加凸显,中国银行业经营和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概率进一步加大,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逐步加剧。三是,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期限的错配情况严重。存贷款期限作为反映银行业现金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关注此项指标的实际情况及中长期存款占定期存款的实际比例将是了解商业银行风险的有效方式。依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定期存款的比例逐年走高,存款活期化与贷款长期化的矛盾更加凸显,充分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运营潜在风险的形势更加严峻。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商业银行是禁止投资股票与期货等金融领域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汇率和利率的风险。但随着我国利率及汇率管理制度的逐渐废除,市场化的制度逐步形成,商业银行的自限正在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2016年1月16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正式开业,加速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地位,也更加强化了汇率及利率风险的影响。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人民币升值通道开始打开,但是汇率变动的风险也逐渐凸显,特别明显的是自2015年8月下旬至2016年1月上旬近5个月的时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6.15元涨到了6.57元,如此短时间内的大幅波动充分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汇率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情况的普遍性,即用客户存款支持商业贷款,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已经成为金融常态,致使利率波动造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个市场风险。
(三)操作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内相关定义,我们将因人员、系统、流程以及外部事件所引发的风险均归纳为操作风险,可以说操作风险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的各个环节,具有典型的普遍性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及非盈利性的特征。随着中国当前经济下行及银行业经营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重大案件有增无减。2016年01月22日爆出的北京农行票据窝案,38亿无法兑付,即是典型的操作风险引发的案件。此次案件的后续进展必然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巨大的震动。近年来中国经济的低迷且“波澜壮阔”,如:2015年股市的大起大落、“国家队”救市过程中的“监守自盗”,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颇为深远。自2012年人民银行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到2015年多次降准降息,促进了中国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企业通过直接融资使得银行的优质客户不断被分流,银行间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银行机构之间规避监管、违规操作的外部驱动力不断增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也不断加大。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由于资金流动不足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两种流动性风险。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储户的日常取款需要;另一种是由于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短时间内无法按照预期调配投放在其他项目的资金,导致暂时的流动性困难和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由于资不抵债而被破产清算。典型的流动性风险的案例就是2008年国际经融危机,其爆发根本原因就是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集中体现。就中国当前的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在资产方面,短期贷款比例明显低于中长期的贷款比例,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的严重错配的情况将是引发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主要隐患。这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引入《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新监管指标的原因所在,旨在通过对银行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及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进行监管,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一是,类似于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理财产品类等“影子银行”的不断蔓延逐渐侵蚀了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不断冲击了着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形成了极大的危害。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违约事件的频发,也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雪上加霜,特别是上海、四川、云南等地区的情况尤为突出,银行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开始逐渐下滑。三是,国家兜底的风险制度因素以及银行退出机制缺乏的因素极大程度上掩盖了银行体系的风险,加之我国居民较高的储蓄偏好使银行存款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因此使银行业在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转,导致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一直处于潜伏状态。如上所述的三种风险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所面临的典型风险。
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理念问题
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理念现状来说,主要存在如下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全员风险管理意识未能有效形成,没有贯穿到每一位员工,存在“上紧下松”、“上热下冷”的情况,认为风险管理和控制是风险控制部门责任的理念比较普遍。二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建立,“重业务、轻管理”的情况比较普遍。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关系未能有效均衡,防范风险和业务发展及效益提升容易形成对立,有些机构甚至存在为了做大规模提升业绩,不择手段规避监管搞不规范经营的情况。三是,缺乏差别化应对风险的管理理念。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不同地区、业务、风险之间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从而导致业务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还易引发新的风险。四是,风险控制教育不足,执行不严谨。特别是对于系统内“熟人”之间缺乏必要的约束,容易打人情牌、关系牌,警示教育有所缺失,制度执行出现了变通走样。
(二)资本问题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2003年底,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约为-3%,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积累,2011年年底全国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才首次全部达标,近年来仍然在不断提升,截至2014年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18%。虽然从静态数据来看已经达标,但是达标的实质却是前些年资产剥离与长期高利差环境下的共同影响,并不具备可持续性,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经济发展对信贷投入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资本补充的压力不容忽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增长率为25%,中国2015年经济增长速度为7.1%,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压力也将成为必然,同时由此所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也将逐渐加大。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银行业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新增贷款将近10万亿元,由此不仅带来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同时贷款增速明显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增长,潜在的不良资产侵蚀了银行的资本;为了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了银行盈利水平的下降,削弱了银行资本积累的能力。目前,银行通过增发和发债等外部融资渠道来补充资本的道路愈加困难,只能通过发行普通股或扩大利润留存的内部方式来积累,因此必然导致了银行业融资成本的增大,资本补充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三)制度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流程有所欠缺。特别是风险管理战略及管理评价两个环节比较薄弱,甚至有些银行根本没有明确的风险管理战略,对于风险管理制度运行效果也未建立系统的评价和反馈体系,因此不能形成系统的连续性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度流程的缺失导致了风险无法从源头实现控制。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机制系统化较国际大型知名商业银行有很大差距。常见问题如:风险识别标准体系相对缺乏;风险控制体系内人员分工及责任不明确;风险识别范围存在盲区;风险识别对应的责任不够明确等等。三是,信息与沟通制度不完善。主要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之后,没有建立适宜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风险敞口无法准确掌握;内部信息流转使用外网传输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风险控制体现的较为粗放,不够严谨;风险管理更多拘泥于主导,风险计量的主观性较大,风险管理体系与实际效果的匹配度有待提高。
(四)技术问题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技术与方法方面与国外管理先进的商业银行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信用风险方面,我国商业银行采用贷款本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来度量信用风险,主要影响因素有贷款对象、方式、期限及形态,这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的内部评价法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打分法”过于简单且主观性较强,对贷款组合分散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仅分析了贷款违约的概率(PD),但对违约损失率(LGD)却未进行考虑。二是,市场风险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运用市场风险敞口模型运用时间不长,有些暂时不能精确计算出该行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总扣头寸;引入Kendor+、Panaroma等标准化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的风险价值模型(VaR)值,未能完全整合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三是,操作风险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确立较晚,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内部计量方法存在明显差距,未能将外部数据进行有效地情景分析,未能将内控质量和业务经营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仍需不断完善与改进。
(五)环境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方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过高,多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了监督过度的情况;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管理者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比较淡漠,风险管理不能落到实处。二是,组织结构不科学。在总分行制形式下,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风控管理机构,管理层次较多,不能够有效反应市场信号,且风控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实施中容易受到干扰,风险信息不能够得到有效、及时、全面、完整的披露。三是,激励约束机制需要加强。首先是要建立董事会成员问责机制,避免决策失误的损失;其实,对于高管层要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机制,建立适宜的高管层的绩效评价体系,将高管层的薪酬与银行的短期及中期经营业绩进行关联,充分调动高管层的责任心与积极性。四是,风险管控人才匮乏。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专业化、高层次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人才比较缺乏,在中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接轨中风险管理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高素质的专业化的风险管控人才缺乏已经成为当前一种普遍的现象。
五、改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对策
(一)构建体系
首先是建立涵盖风险识别、评估、决策、处置、全程监控与及时报告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适宜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方可确定实际效果,体系的完善起目的就是要更加全面的将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其次,要健全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将责任明确到人。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结构主体的制衡机制,明确董事会应该承担的责任,避免决策失误导致银行遭受损失;还应该强化监事会人员的组成,发挥监事会人员的职责,健全风险管控相关的组织架构。再次,规范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激励与监督机制。必须要建立健全合理的长效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立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层的薪酬与风险挂钩,充分调动高管层的工作积极性,将企业战略的制定及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有序实施。最后,要将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员工。要将风险管控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确保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将全员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充实到每一位基层人员,构建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体系,并将风险管理能力作为选聘、晋升银行从业人员考核的一项必要指标。
(二)规范制度
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适宜的风险管理流程机制。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战略,并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其次,要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识别,依据国家金融政策及金融市场现状确定风险的实际情况;再次,通过风险评估系统来确定风险管理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妥善解决;最后,通过风险管理评价和反馈系统不断改进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二是,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考评制度。必须要建立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的激励机制,保证考评体系的全面性、稳定性、可比性。首先,对于基本评价指标建议采用KP(I关键绩效指标)评价法;其次,对于等级行评价指标从价值创造和质量风险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再次,对于业务线条评价指标,要引入主要业务评价,以此衡量业务线条的业绩;最后,对于客户经理评价指标,要突出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将客户经理的目标统一到银行的整体目标上来。三是,引进优秀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要积极引入IRB(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市场内部风险模型等多种高级计量方法。四是,建立数据库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要注重积累原相关基础数据,通过合理的数据模型进行分析,指导实际应用;通过加快管理信息系统,保证风险评级管理工具的数据需要。
(三)加强监管
加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外部监管,必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内控监管制度,实现自律。首先,要提升商业银行审计部门的系统地位,实现其监督职能的独立与超脱。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控指标体系,从敏感性分析与应力检验等两个方面着手,强化审计部门的职能。再次,要将银行内部资本的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参照巴塞尔新协议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指标,实现系统自检自律。二是,建立监管协调制度,创造条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首先,要统一标准,分清职能,防止监管套利。其次,要共同建设金融信息披露系统,强化信息共享的作用。再次,要建立定期磋商机制,达成谅解备忘录。三是,强化监管能力提升,提升水平。首先,监管机构要转变监管理念,注重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控制、化险的能力,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商业银行在正常的经营轨道上运行。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专业能力、道德素质、任职资格等多方面系统性的评价认定监管人员的资格,并不断加强岗位职能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保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再次,面对我国加入WTO的现状,要加强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交流、合作与学习,提升水平,加强对跨进业务的监管。
(四)改善环境
改善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约束环境,必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内对于风险管理的认知。董事会要必须将风险管理作为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管理,提升整个银行系统对于风险控制的认知程度。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要认真执行银行发展的战略,切实将风控人员在系统内部地位摆到重要的位置,并适度提高人员的收入水平,保持专业风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层人员要保持“风险控制、人人有责”的工作理念。二是,商业银行本身必须要做好风险披露的相关工作。首先,对于资本信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表内信息的披露必须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建立、健全适宜的资产质量评估体系,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其次,对于表外信息,要建立统一的衡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并不断完善合理的披露方法,以附注或者附表的形式就重要的表外信息进行披露。再次,对于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信息,要及时、全面的披露,维护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保持客户的忠诚度。三是,通过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约束来促进银行披露水平的提高。首先,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来促进商业银行主动自愿披露,促进银行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其次,要加大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跟踪及评估,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后,要围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来界定“专有信息”的范围,并对范围作出明确的解释。
六、结束语
面对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只有建立起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助于提升风险应对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对的主要问题,从构建体系、规范制度、加强监管、改善环境等四个方面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切实建设好适宜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体系。
作者:吕晨 单位: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陈德胜,文根第,刘伟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