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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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1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长江涛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副组长,县府办、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教育、卫生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龙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整改,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县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整顿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安全与保险互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工作步骤

**年,我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时段(2—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3月底,县内较突出隐患,必须按期整治完成。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安全监控。

2﹒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冬春季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交通运输、煤矿、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实施严管重罚。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

第二时段(5—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排查治理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隐患,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2﹒迎接北京“奥运会”召开,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行业领域的排查治理。煤矿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第三时段(10—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和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力度。

2﹒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教训,健全企业、部门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同时,要全面落实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组,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隐患排查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监控,对整改不到位和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直到予以关闭取缔。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开展交通、消防、危化、煤矿等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两年时间进行规划,分批开展,逐步实施到位。第一批信息平台建设行动的主要对象是生产性企业、商贸服务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时间从5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巩固提高三个阶段开展。其它企业、场所、地段(点)按照省、市、县部署逐步开展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个有效载体,成立专门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编印指导手册和申报表,并要抽调专人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录入。同时,要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永嘉县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和排查信息的输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有序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下旬—7月底)

1、抓好企业归属地的确认。企业归属地的确认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的前提。各村(社区)、安监站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村(居)和工业区为单位,抓好企业归属地确认工作,确保不出现遗漏。在企业归属地确认工作中,发现企业单位已关闭或不存在的,要予以注销。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归属地确认工作,各村(社区)、安监站要在5月25日前完成。

2、抓好企业安全信息的排查录入。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分工,认真把关,力求准确,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排查工作。企业要对照《永嘉县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申报表》各项内容,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大排查,进行自查自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办公室要及时对排查出来的信息资料进行录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的排查核实工作;村(社区)和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的生产性企业排查核实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8月底前)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客观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取得实效。要及时更新数据库,企业每季开展一次自查自报,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核实更新,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控,扎实推进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同时,为迎接省、市、县检查组的检查,镇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对排查核实不深入、进度缓慢或弄虚作假的单位,镇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一些不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和实行零隐患排查上报的企业,镇安监站将开展行政执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事关安全监管事业发展大局的基础性工程,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为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行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由镇长徐孟鹤担任组长,由副书记林光、副镇长王林海担任副组长,镇各派出所、镇工商分局、镇安监站、镇文化站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安全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部分专业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信息平台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平台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要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专人负责,专人录入,确保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区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设系统实际,及时、有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年全区安全生产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我区建设系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为辖区内各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公共人防设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园、供(排)水等。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进一步检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二)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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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执行情况;

1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印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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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相关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排查治理与基础建设相结合。要大力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化、经常化、制度化。

3、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再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四、工作分工

按照各单位不同情况的条件下,在区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一)局属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做好本单位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录入并报送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具体分工如下:

1、公共人防设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责任单位:区人防办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供(排)水

责任单位:局建设处、区市政设施养护中心

3、公园、绿地

责任单位:区绿化养护中心、月湖景区管理所、*广场管理所

4、保洁、车队安全

责任单位:区环卫服务中心

(二)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落实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措施资金投入及安全技术费用提取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情况。对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中易发生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各相关单位需将每季度检查和整改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前上报。

五、工作阶段

按照国务院、省市区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

1、区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2、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排查治理阶段(*年全年)

1、各单位依照本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工作统计表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局排查治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定,做

好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报送,督促协调开展工作,在重要时段分别组织对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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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至12月中旬)

1、局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2、出台相关隐患排查治理配套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组织,迅速做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扩能技改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牵头负责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县经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铁路、电力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县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公路、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海事、运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县水利农机局:牵头负责农机、水利、地电、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六)县质监局: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经委、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

(七)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民爆物品、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县规划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公园、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九)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各类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县外事侨务旅游局:牵头负责星级饭店、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院及卫生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易受暴雨、洪水、冰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相关单位配合。

(十三)其他县级部门负责所管理工作范围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各乡镇按以上要求确定本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搞好本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时段报送工作总结。

四、重点时段

(一)第一时段(*年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对*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把节假日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二)第二时段(*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非煤矿山等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在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边坡垮塌、防爆破伤害,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防翻沉。

(三)第三时段(*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广泛发动职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完整、准确、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逾期未报送的,将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扣分。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统一受理全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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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县安监局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在各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排整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行业部门专业监管,跟踪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监督检查;政府挂牌督办,追究问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行动安排

(一)大排查阶段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全覆盖。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信息实行“日更新”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分类造册登记,及时向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二)大整治阶段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逐一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落实好安全措施并督促继续整改,对整改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于7月5日下午18:00前上报县安委办。

(三)攻坚阶段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落实整改验收,复核验收合格后报送县安委办予以销号。县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报备等内容和程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应急处置等能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

(二)重点行业领域工作任务

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方面

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清理县乡道路积雪。全面排查乡级道路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是否完整、山区道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强化客运汽车站、城市公交、出租车安全检查。

运管局:全面排查客运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线路牌及副卡等是否齐全有效;车辆是否配备三角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货运企业车辆是否持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建立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的技术档案;车辆是否存在私自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和人员上路运营,统筹做好春运安全工作,强化车站安全措施。

公路管理局:加强S303、S228、Z917、Z904、S327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对国、省道路积雪清理的监督,执行公路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公路抢险救灾工作。

交警大队:严查超速、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路段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恶劣天气下道路通行安全管理、疏导管控和应急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2.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公安消防大队:深入排查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严格整治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疏散通道堵塞等隐患。对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

文广局:全面排查各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经营场所应急通道、应急指示标识设置情况。

经信委:加强对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大宗批发市场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

安监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环节安全检查。

公安局:严格落实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实名登记和流向信息管理制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运输危化品行为,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运管局: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经营条件、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环保局: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安全检查。

农业局:全面排查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安全措施及农药销售经营、使用情况。

经信委:加强危险化学品物流寄递环节安全检查。

4.煤矿安全管理方面

煤炭局:强化现场管理和隐患整改,严格检查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加强煤炭开采危险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严厉打击煤矿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对不按设计要求、乱采滥挖、越界越层开采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建筑施工、城市市政安全管理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场所安全隐患,防范留守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加强城市燃气、热力、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的积雪清理。

6.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面

安监局: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开采现场安全隐患,防范留守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7.民爆安全管理方面

公安局: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环节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车运输数量、武装守护押运措施等落实情况。

经信委:全面排查民爆公司和爆破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冬夏两季限量储存等情况。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等各项安防措施,各涉爆企业在发放、领取民爆物品环节,落实登记制度,保证发放、领用、清退登记等情况。

8.餐饮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机关、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经营摊点等餐饮场所燃气、燃料的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餐饮场所液化气、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检查。加大对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液化气钢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在火锅店使用5公斤以下小液化气、石油气钢瓶。

工商局:配合做好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检查。

10.花岗岩矿区安全管理方面

闽奇石材产业园管委会:检查花岗岩矿区留守人员冬季取暖、生活设施等方面,严防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本辖区内道路交通、生产企业、冬季燃煤取暖和防火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及时清理道路积雪,积极应对极寒、大雾、降雪等恶劣天气,防范道路交通、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烟花爆竹等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生产总体平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忧患意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牢抓实,确保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落实安全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奇安生〔2015〕7号)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既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十三冬”、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平稳。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各类安全生产人员的法制观念,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文6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