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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立法论文范文1
电子商务模式成熟信息产业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以《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促使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迅速从点到面铺开,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这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电子商务得以迅速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相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首先,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制订“企业与政府迈向电子商务的全球行动计划”,这是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环境的主要步骤。其次,我国正在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单证、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业法律环境。另外,在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下,一个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境,信息通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建立公用数据网、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为电子商务提供实现网上认证中心、订货、支付等安全交易的运行环境。
应用领域逐渐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通过政府、社会和各厂商的共同努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并已初见成效,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并开始应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产业B2B为主体,在网上信息、网上贸易洽谈的基础上,网络营销也在兴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已经进入务实发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从2004年信息化市场整体来看,大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稳定,基本按照上一年度的增长速度稳步前进。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在了应用电子商务的前列,目前正在由普及走向深入,在能源、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尤为突出。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中小企业应用需求的扩大,伴随着政府和厂商的大力推动,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进入了新一轮的建设。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应用内容已经包括中小型服务器、小型局域网、Internet、财务管理系统、小型ERP、OA、防病毒软件、软件防火墙等重点;从区域看,华南及东南沿海在2~3年内仍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热点区域;从行业结构看,制造、高科技等行业应用步伐较快。
根据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目前有30%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来做交易,约800万家。可见,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盈利模式日趋丰富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开始,被风险投资家青睐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就在不断演化。从初期的网络接入,到门户、B2C、B2B等,而后从B2C、B2B又分出很多新的模式。
第一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零售模式的区别是用虚拟的店面陈列代替实体商场,消费者节省了去店面购买的时间以及其他成本,企业可以面向全球消费者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商场那样仅能面对“街坊邻居”。
第二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提供活动。这类模式给传统的服务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旅游服务、订票服务、应聘服务、游戏服务、教育服务等。中国的盛大公司、携程公司、51job等公司分别面向消费者提供了游戏服务、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类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仅能面对以前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四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服务提供活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通过网络给企业提供服务。它与传统服务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提供服务。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2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实践和检验的经典英语教学法,在一九一八年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首创。为工商管理学硕士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从诞生之初就是针对工商管理学学人才学习商务英语的目的而设计的。在教学过程之中,教师需要在摸清学生的基本英语能力和英语技巧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适合的实际案例供学生学习使用。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自主分析实际案例、小组讨论交流学习感受的方法进行英语语言能力和经验的掌握,而教师需要在小组讨论的环节之中针对学生的具体问题、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出指导。作为一种开创了英语教学方法革新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使用中有着以下几点要求:
1.要求学生有着一定的英语基础
相比于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进阶版的英语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英语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够在具备基本英语水平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英语翻译技巧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对于英语学习的初学者来说,在不具备基本的阅读、口语、听力和写作的情况下盲目套用案例教学法可谓是其余求成,实践之中常常出现事倍功半、难有寸进的现象。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英语能力有所要求的特点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2.要求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材料
案例教学法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分析的,对真实性的要求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从教学目的上来说,案例教学法是对案例作出分析,并对学生未来所需的局面作出模拟和训练。对于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来说,只有足够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足够的真实感和实践训练,这种真实感是虚构和模拟的案例所不能及的,也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为学生未来发展进行演练的目的。相比实际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来说,虚构的案例常常会在某些方面失之偏颇或有所不足,真实情况比之现象和模拟更为千变万化,也更加出乎人们意料。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使用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可谓是最为基础的要求。既然案例教学法需要为学生未来所需进行模拟和指导,案例教学法之中所用的案例应该具有实用性和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教学所用案例必须是时兴的而不能是过时的。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行业内部的交流更为便捷迅速,各行各业的理论和技术都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时展的大趋势下,使用时间较为久远的材料可能就已经落后与时代,材料之中所涉及的理论和技术可能已经遭到淘汰和取代,无法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借鉴作用。有鉴于此,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材料也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使用时间上距离当前较近的材料进行教学。对教学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的要求给教师的备课提供了很大的压力。在当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之中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必须摒弃传统的、成熟的教材,因而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多采用自己亲自编纂的教学材料进行教学。教师编纂的教材相比传统教材更为灵活和富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时效性方面也有着不少的优势,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但作为教师必须在备课的过程之中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案例、准备教材,特别是在对案例有着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求的情况下,教师必须具备着广博的知识面和紧跟当前时代潮流的阅读量以为案例教学法提供材料基础。教师还必须在课后花费大量休息时间阅读材料、筛选材料、编辑材料并最终编纂成册,需要教师付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相比传统教学法更高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立足于实践和具体案例的特点更为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原因有以下几点:
1.商务英语的实践目的
商务英语作为英语学科之中的重要分支,是针对商务活动之中所需的英语活动进行学习、训练的学科。商务英语从诞生之初就有着服务于商业活动、发挥英语作为世界性语言的交流作用和纽带作用的目的。可以说商务英语对实践的重视在英语学科之中是非常突出的。而作为工商管理学院研究、发展出来的案例教学法从一开始就是出于服务于商务目的,与商务英语的实用色彩和实践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适配性。从这种层面来说,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为商务英语而诞生、发展的也不为过。
2.学生的良好基础
商务英语学科作为英语学科的重要门类和分支,学生普遍有着较为良好的英语能力作为基础。对商务英语学生来说,基本的英语阅读、英语写作、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能力可谓是基本素质,而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要求也绝不是基本的日常会话和日常使用的程度,而需要学生能够在商务活动和国际商业合作之中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商务英语学科的学生良好的英语能力完全吻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对于有志于从事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中对语法、词汇、句式的讲解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学生无法满足于基本的理论和书本知识的掌握。若要在商务英语方面有所突破,学生需要更为实用、更为具体的训练以提升英语学习能力,特别是必须掌握专门性的技能并培养对商业活动的熟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很好地满足商务英语学科设置的要求和学科的教学目标,而这些只有案例教学法才能提供。
3.商务英语翻译的训练要求
英语翻译界传统上有着“信”、“达”、“雅”的三点重要要求,而商务英语翻译对“信”和“达”两者更为重视。相比于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商务英语由于涉及大量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术,在翻译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商业专有名词和行业专有名词,需要翻译者能够迅速、准确地翻译出来,对翻译者自身的专业词汇量有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商务英语涉及到大量商业利益,在翻译的过程中一旦未能准确传达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对准确性的要求远超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商务英语翻译往往并不强调文笔的优美,对“雅”的文学性要求并不高,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只需做到文笔的简洁流畅即可。结合商务英语翻译对“信”、“达”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适应商务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要求。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校期间很难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去接触商业专有名词,而案例教学法之中将会涉及大量的专业文章以供翻译,在练习的过程之中学生可以自然地接触到商业专有名词并得到良好的专业翻译训练。
三、结语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3
摘要:近几年来中外移动商务呈现快速发展势态,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接入用户迅猛增加。B2C移动商务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接受和使用。为此,从消费者接受问题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B2C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模型,研究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影响因素,并从操作层面上提出相关成功因素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移动商务;消费者接受;技术接受模型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2007年7月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07年6月,中国网民的总人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接入网民数达到4430万,占总数的27.3%。移动应用在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几年来,学者们和行内人士开始关注移动商务的研究。在1999至2002年期间,出现了很多关于移动商务如何给商业带来利益的研究观点,目前的研究重点更多的是转向用户,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取决于消费者的接受。因此,本文在消费者接受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其成功因素。
一、消费者接受理论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消费者接受问题所基于的理论有多种,其中包括创新扩散理论(Diffusion
ofInnovationTheory)、理理论(TheoryofReasonedAction)、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等。下面分别对这几种理论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创新扩散理论
Rogers在1995年提出,该理论预测了媒体以及个人交往中如何提供信息以及影响他人的观点和判断,并试图解释影响用户如何以及为何接受某一新信息媒介的因素。其包含五个方面:(1)创新的特性;(2)决策过程;(3)个人的特性;(4)接受创新的结果;(5)沟通渠道。Rogers将整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认知、产生兴趣、评估、尝试、接受,相关研究表明创新的相对优势、复杂性、兼容性等与该创新是否被接受有着重要的联系。
(二)理理论
源于社会心理学,由Fishbein和Ajzen在1975年提出。社会心理学家试图解释态度如何以及为何会影响行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执行此项行为的意图(Intention)决定的,而该意图是关于行为态度(Attitude)和主观规范(SubjectiveNorm)的函数。然而理理论是基于行为受意志力控制时进行假设和解释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计划行为理论
由Ajzen提出,是对理理论的延伸,解决了原模型在处理那些不完全由意志力控制的行为时的缺陷。该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行为态度(Attitude)、主观规范(SubjectiveNorm)和感知的行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来预测行为意图,所有的行为意图加上实际的行为控制构成了影响实际行为的解释变量。计划行为理论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有力支持。
(四)技术接受模型
Davis(1986,1989)在理理论的基础上,在信息系统领域提出技术接受模型。该模型包括两个重要因素:感知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和感知易用性(PerceivedEaseofUse),它们决定了使用系统的个人意图,同时感知易用性直接影响着感知有用性。该模型得到了很多实际应用的验证和支持,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模型进行延伸:从相关模型中引进因素,增加或者引进其他的关于信念的因素,验证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的前导因素。
二、B2C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模型
近年来,在研究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问题上,学者们大多是在运用前面相关的接受理论基础上提出研究模型的。实际运用中,移动商务在不同的背景下如B2C、B2E、B2B,其用户目标和体验来源是有所差异的。B2C移动商务关心的是消费者的需求和目标,通过让消费者体验到满意以及个人效能的提高而获得消费者的接受。Lin&Wang提出的基于B2C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模型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了比较高的支持。而Cheong&Park、Lee&Jun以及其他学者们的研究表明感知娱乐性也会影响消费者对移动商务的接受。
三、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
消费者接受模型有助于我们理解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感知有用性从企业的商业模式、内容创新性获得,而感知易用性从用户界面设计、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持、互动服务支持获得,感知信任性从企业的信任度获得,感知娱乐性从休闲娱乐支持获得,感知价格水平则主要体现在移动商家的价格策略。“感知自我效能”跟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相关,属于个体的微观层面,并非企业所能控制。本文研究的成功因素是针对企业而言,因而感知自我效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在这些成功因素当中,“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持”涉及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国家的政策,属于宏观层面,而企业处于中观层面,因此不作展开。下面对各个成功因素的含义以及其操作层面的内容进行分析。
(一)商业模式
关于移动商务的商业模式研究,一般都是从其通讯模式、信息服务模式、广告模式、销售模式、移动工作者支持服务模式等进行讨论。I-mode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娱乐、交易、信息和数据库,并在日本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具体操作层面分析如下。
1.客户关系管理,即通过在线服务为客户提供在移动环境下的支持。比较典型的是银行业、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的实时在线交易、信息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忠诚度。
2.移动支付,包括信用卡支付、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多重方式。对用户而言,只需提供手机的PIN码即可完成注册,输入该PIN码登录进而实现移动支付。
3.无线广告业务。广告是消费者获得移动商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商家通过收集完整的用户信息数据库,运用移动技术获取消费者当前的地理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活动。广告的方式包括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基于人口统计信息或区域位置信息进行。I-mode的广告模式包括简单的标题广告、特殊的菜单页、群发式的短信息服务。腾讯公司在近期推出网络广告的精准定向系统。由于移动设备的个性化特征,将“精准广告”运用于移动商务平台将获得更高的价值。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二)内容创新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产品服务不断更新的时代,引发了“眼球经济”竞争潮流,移动设备、移动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又将创造“手指经济”潮流。内容创新,意味着产品或服务的新颖性和丰富性。本文仅举出两个实操例子:提供位置敏感、个性化书签服务。
在B2C移动商务领域,基于位置的服务(LBS)通过精确定位实现了传统电子商务无法实现的应用而被称为杀手锏应用(KillerApplication),具体内容有:目录服务如动态黄页服务、旅游、表演、订餐服务;追踪服务如资产追踪、个人追踪、物品追踪;导航服务如动态交通信息、路线描述;基于位置的广告和促销策略等。另外,提供个性化书签服务,便于消费者在移动环境下将所需的信息归类和汇总。而移动搜索也将成为业内发展的热点。
(三)用户界面设计
J.Buranatrived&P.Vickers指出:界面设计已经成为用户接受移动商务的重要影响因素。移动商务的终端设备诸多为手机、PDA等,这些设备的屏幕比较小,当搜索信息或者进行交易程序时,容易使得消费者失去信心和耐心。高级的用户界面至少要解决三个问题:输入/输入、空间节省技术、界面适宜。AaronMarcus等通过研究和实践发现,在移动用户界面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做到:重视安全性、避免感官上的超负荷、降低复杂性、谨慎使用图片、提供自然的用户控制、允许信息的定制等。
(四)互动服务支持
目前移动商务应用的平台主要有三种:移动信息平台、移动网络接入平台,IVR(互动式语音应答)业务平台。各平台均可以实现互动服务支持,而且新的移动设备拥有越来越多的交互模块。互动服务支持可以促进交流,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整个应用的感知易用性。
(五)信任
网络信任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在移动商务领域,消费者信任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提高移动商家的信任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良好的声誉。许多新的移动产品和服务推向了消费者,如移动搜索、移动博客、无线广告,消费者更偏向于选择声誉良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服务。
2.采取恰当的营销策略以增加消费者对移动服务的熟悉程度。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有奖互动参与、适宜的吸引性促销等等是增加熟悉性的有效手段。随着E-learning的发展,提供适当的移动学习和在线培训也将成为可能。
3.引进第三方认证。在移动商务交易中,引进第三方认证有利于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支付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产生信任感。
(六)娱乐支持
I-mode的统计数据表明,移动娱乐是移动商务所有应用中最成功、利润最丰厚的业务。据“2006国际移动娱乐峰会”透露的信息显示,2005年全球移动娱乐市场销售收入达176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71%,预计至2009年,全球整个市场将超过590亿美元。手机游戏、音乐、视频、手机电视、数字贺卡等个性化移动娱乐的应用将推动无线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七)价格策略
2005年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54%的消费者认为“成本太高”是没有使用移动商务产品服务的原因之一。尽管目前无线网络构建和运营成本还是比较高,在价格策略方面亦当合理化。B2C移动商务的消费群体在整体上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群体,其好奇心和追求时尚的心理比较明显,那么可以凸现“增值服务”的运用。在整个移动商务的价值
链上,要强化定价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不容忽视。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电子商务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出发,根据电子商务主体的特殊性,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的初步设想,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化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网民规模达到4.2亿,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2.9个百分点。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三个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呈现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及主体的特殊性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一、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给予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利用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是取其狭义。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和个人。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
1、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同点
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均在于追求营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经验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与一般商事交易行为一样,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通过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实现。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营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而已。并且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的商主体常常合二为一,电子商务也可以成为一般商主体的销售方式。所以说电子商务主体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2、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
从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之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根据《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因此,如果是以网络销售为主业或者是副业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则就是违法。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大量的电子商务主体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仅仅同过网站的实名认证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前者利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交易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目的。传统的有形市场开店,门面租金加装修费,还有首批进货资金,加上店员费用,少说也需要几万元的启动资金。而网上开店所需的启动资金却少得多,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甚至只有几张漂亮的图片,加上煽情的介绍就可开店营业。与一般的商主体相比,电子商务主体经营成本大大降低了。
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经营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在传统的有形市场进行交易,要受到距离,营业时间,气候等多方面约束,而电子商务主体开展商事活动却可以不受这些问题的困扰。 转贴于
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主体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而后者是交易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除了可以增加双方的信任之外,还省去了支付宝之类的中间转帐支付及运输的环节,交易简便,节省时间。
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由于电子商务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不利于行政主体进行监管。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监管部门有必要、有能力运用高超、有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战胜规避者,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力度。
三、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分析以上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区别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新的法律设计,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经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基于以上电子商务的特点,我们在立法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1、中立自由原则
电子商务是建构在电脑和网络上的,对高科技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交易形式千变万化,它使用的技术正在不断进步,更新。这样,立法机构就无法判断什么是现在最好的技术,更谈不上对未来的预测。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相关技术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协调统一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因此现代电子商务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如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书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网络和现代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客观统一性,电子商务立法的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性,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
3、法律介入循序渐进,加强鼓励、引导原则
电子商务无论在我国还是发达国家,都是刚刚形成和起步,其所提供可资研究的个案还不多。电子商务随着其相应技术的发展和具体的贸易形态的千变万化,使得人们无法预料今后电子商务活动中具体某一个环节应当符合的规范。因此法律介入应当循序渐进,加以鼓励,引导,促进。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机构不必而且也不能马上就把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律轨道,应道给它以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管得过严过死,就会抑制电子商务的活力,阻碍其发展。当然立法机构至少也要就电子商务行为规定最低标准或有效性的基本条件。
电子商务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同时,如何实施和运用电子商务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及时制定我国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不仅会对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起到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会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商务立法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安全问题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显性的问题,还包括管理、法律和标准等方面的隐性问题。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建立一个安全电子商务环境,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的多种技术综合集成与不同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形成的各种习俗不断冲突,不断协调和不断统一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保障电子商务各个主体的切身利益。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以人为本,从各主体的角度思考,综合协调了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它为实现电子商务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平台和安全屏障。
一、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保障策略
安全技术保障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中的基本策略,目前相关的信息安全技术与专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比较普遍和成熟。电子商务中常用到的安全技术有以下几种:
1.密码技术。密码技术包括加密技术和解密技术。加密是将信息经过加密密钥及加密函数转换,变成无意义的密文。而解密则是将密文经过解密函数、解密密钥处理还原成原文。密码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的基础。
2.身份验证技术。电子商务主体向系统证明自己身份,并由系统查核该主体的过程,是确认真实有效身份的重要环节,这个过程叫作身份验证。常用的验证技术有报文鉴别、身份鉴别和电子签名。
3.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是指对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中各种资源访问时的权限确认,防止非法访问。它包括有关的策略、模型、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现方法。
4.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用一组网络设备来加强一个网络与外界之间的访问控制。防火墙整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分组过滤、应用、电路网关。
二、企业电子商务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策略
企业电子商务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是用文字的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保证企业取得电子商务成功的基础,是企业电子商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准则。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等。
1.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从人员的选拔,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安全运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2.保密制度电子商务系统涉及企业的市场、生产、财务、供应链等多方面的机密,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很好地划分信息安全级别,并确定安全防范重点,提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3.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制度就是要求企业建立网络交易的日志机制,来记录网络交易的全过程。而审计制度是对系统日志的经常检查、审核,及时发现对系统有安全隐患的记录,监控各种安全事故,维护和管理系统日志。
4.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制度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包括硬件的日常维护和软件的日常维护,硬件维护主要是对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客户机以及通信线路进行定期规范地巡查、检修;软件维护主要是规范地对支撑软件的定期清理和整理、监测、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对应用软件的升级等。
5.数据备份制度数据备份主要是利用多种介质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存储,定期为重要信息备份、系统设备备份,并定期更新,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立法策略
电子商务安全得到法律保障,首先必须完善电子商务安全相关的法律。如何构建一个有针对性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可以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范围和立法途径上分析。
1.立法目的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要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消除现有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理的商业行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以统一调整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立法范围电子商务安全方面需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市场准入制度、合同有效认证办法、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防范办法,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电子商务调整的对象是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3.立法途径电子商务法律仍然是调整社会关系,所以应当继承传统立法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观。具体的立法途径主要是两种:第一是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于传统法律没有规定的,即由电子商务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应尽快制定法律规范;第二是修改或重新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传统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电子商务新型社会关系有冲突甚至存在缺欠的,可以修改或重新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
四、政府监督管理策略
电子商务本质是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市场的正常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有政府宏观上的监督与管理,以协调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宏观监督与管理电子商务运行中的安全保障体系。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安全保护规范主要有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计算机案件强行报告制度,计算机病毒及其有害数据的专管制度与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安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过程,有利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网络广告和网络服务业管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广告监管的难度,虚假广告、广告充斥着网络空间,网络广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网络广告管理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网络广告组织的管理,必须对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进行管制,第二,规范网络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第三,需要有具体的广告审查管制、评估与监测部门。
国家针对网络服务业和网络用户管理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提出了详细具体的限制条件。但是,网络飞速发展,面对网络中的新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入全面地研究。
3.认证机构管理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专门从事颁发认证证书的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和信息认定,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认证机构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设立的条件、撤消或者颁发许可证等营业资格而进行审批监督;同时,还要针对其资产和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免发生财务危机,对其信息披露与保密情况、安全系统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监督检查。
4.加强社会信用道德建设,构建和谐安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其中有很大部分是由电子商务用户或从业人员的信用道德问题引发的,在我国尤其严重,甚至大家感叹电子商务在我国“水土不服”。对于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必然存在不少漏洞,这需要广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有良好的电子商务道德意识。除了从法律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自身的道德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和企业自律,充分利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消费者舆论监督和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安全不仅涉及到电子商务公司、企业、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更加广泛地涉及经济、政治、国防、文化等诸多方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确保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地发展。电子商务安全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只有解决了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网络用户的认可和参与,电子商务自身也才能得到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宁,吴志刚.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化现状[J].中国标准化,2007(4)
[2]胡艳春.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的安全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