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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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调查报告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1

在老师的组织下我进行了调查,学校附近有一条河,听老人们说,这条河在二三十年前,河水清澈见底,河里有小鱼,小蝌蚪,小青蛙;小河两岸杨柳青青,花草茂盛,蝶飞蜂舞,过路的人们走累了在树下休息,老人们在树下乘凉聊天.

这条河附近的住户,生活很美满,每天呼吸着新鲜空气,喝着纯净的河水,每当有兴致的时候,还会去游泳玩水,那日子,真是让人羡慕啊!

可是现在......

现在,那条河臭气熏天,满河乌黑的脏水,人们过桥时都捏着鼻子走,尽量避开那条河走,两岸的树也被砍伐,花草也无影无踪了,傍边的住户每天吃尽苦头,闻着臭气,空气也不新鲜了.

河里到处都是垃圾,污水,杂草,尤其是夏天,苍蝇蚊子满天飞,那里都是白色垃圾,特别恶心.那时因为什么呢?都是因为人们不保护环境造成的!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2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情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长久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许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门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问题,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并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倡导使用替代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人都认为限塑令的执行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00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政策加大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如果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都能接受。因为环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限塑令”的执行势必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促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提高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导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也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

4.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3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4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5

1企业自身

通过对企业自身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为企业运作提供丰富的情报。在一个企业中技术中心(研究院)、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采购、设备部、计划部等部门掌握着企业研究开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生产运营、人财务、产供销等信息。以从企业内部建立的信息网络中获取这些信息。企业允许每位员工把自己搜集到的情报上传到企业竞争情报系统。2企业竞争对手的情况竞争对手是竞争用户最为关注的对象,竞争对手相关信息数量庞大,内容繁杂,这其中包括需要确定谁是自己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背景和基本信息、产品/服务、财务、技术、营销、人员、组织结构、生产运营等方面的信息。

2.1公司名录

确定谁是自己的竞争对手,了解对手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最基本的需求是获得公司名录信息。工商、税务、黄页、竞争对手网站、企业名录出版物和数据库是最常用的名录信息源。如托马斯美国制造商名录、康帕斯全球企业名录、盈科黄页服务等。竞争对手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成立时间、性质、法人代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雇员人数、企业规模、机构设置、进出口权等。这些信息一般可通过企业注册表获得。

2.2经营状况

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包括地理位置、设备办公条件、工作或生产是否活跃、员工的知识水平、领导者的风格、主要“客户”情况、所处竞争环境、对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生产的秩序效率、原材料采购地域及支付方式、主要原料供应商名称及联络方式、主要产品及品牌、产品销售地域、销售方法及收款方式、开户银行、经营场所、人员情况等。竞争对手的这些经营状况可以通过实地参观考察、访问等多种途径获取。

2.3产品/服务

有关产品/服务的竞争情报需求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对产品/服务种类、特征、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项目情报四种类型[2]。种类情报主要通过查阅公司名录、产品名录、公司主页、产品样本和手册;检索数据库;询问经销商;参加展览会;联系相关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得。特征情报主要通过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员工;开展反求工程;查阅产品样本和手册;订阅剪报;检索数据库和询问经销商等途径获得。新产品开报主要通过订阅专业报刊杂志、产业研究报告;参加行业会议和展览会;走访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以及直接联系竞争对手等途径。产品项目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协会出版、产品样本和手册;检索数据库;询问经销商和直接联系对手等途径获得。

2.4财务和资信

如竞争对手为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是极为有用的竞争情报信息源,几乎包括了所用作为商业秘密的工业普查资料上的企业财务信息。其财务信息可通过查阅其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告;订阅各类机构和证劵分析师的分析报告;联系竞争对手的前雇员和退休员工获得。非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订阅综合性商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检索资信数据库;联系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委托信用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等途径获得。

2.5市场营销

有关竞争对手市场营销方面的情报需求,占据着竞争情报需求的优势地位。如能有效获取,将是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竞争对手的市场营销情报包括对手的营销组织、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市场占有率、销售价格、广告预算、广告效果、售后服务、客户忠诚度等诸多种类。

(1)营销组织情报:通过订阅产业研究报告、报刊和专业杂志、产品样本和手册;互联网搜索;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经销商和竞争对手等途径获得。

(2)营销策略情报:包括销售制度、广告宣传、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和网络营销案等系一系列方法。主要通过监测并分析销售活动;阅产品样本和手册;互联网搜索;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经销商和竞争对手;委托行业或市场调查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营销渠道情报:包括销售渠道的形成、销售渠道的实力及国际销售策略。主要通过竞争对手的产品展览会、发放的宣传材料、广告的投放情况、连锁店或者分销商等获得。

(4)市场占有率情报:通过查阅行业协会出版物、产业研究报告、多外公开的档案、政府出版物;委托行业或商业调查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5)销售价格情报:通过访谈一线销售人员、竞争对手、经销商、客户;访问主管价格的政府部门的网站;订阅行业协会出版物;检索数据库和电子商务网站;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6)广告预算情报:通过订阅报刊和专业杂志、竞争对手的财务报告;访谈竞争对手、广告商、媒体广告部员工;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7)广告效果情报:通过访谈客户、经销商和一线销售人员;订阅报刊和专业杂志、产业研究报告;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8)售后服务情报:通过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客户、经销商、竞争对手等途径获得。

(9)客户忠诚度情报:通过访谈经销商、客户;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2.6公司人员

竞争对手的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状况对于了解对手公司的管理风格,人才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竞争对手管理人员的信息主要通过阅读公开出版社或公司网站上的传记资料;观看对管理人员的访谈;聆听管理人员的讲话;访谈竞争对手和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等途径获得。竞争对手的人力资源状况可通过阅读企业招聘企业,信用调查报告、与竞争对手有关的庭审记录;访谈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等途径获得。

2.7组织结构

了解竞争对手的组织结构,可以判断出各个业务部门在对手公司中的地位、某一决策问题的决策点和关键决策者。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可能预示着公司的战略调整。竞争对手的组织结构信息主要通过订阅公司网站上的组织结构图、企业名录和资信类数据库;访谈竞争对手的员工和资深业内人士等途径获得。

2.8生产运营

竞争对手的生产运营情报:包括对手的生产、产能以及工程和研发状况,涉及公司内部的核心经营数据、直接竞争对手处获取有一定难度,但可以通过与公司的生产运营活动相联系的第三方接洽获得一部分信息。

(1)生产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协会出版物、产业研究报告。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供应商、设计施工单位;查阅规划委、建委、质监局、法院、卫生防疫站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的档案文件并从中推断;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2)产能情报:主要通过订阅行业研究报告、行业协会出版物。访谈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供应商、运输部门、客户;查阅环保局、消防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的档案文件并从中推断;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工程和研报:主要通过查阅专业期刊、会议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检索科技类数据库;访谈行业协会、科技主管机构、技术专家和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员工等途径获得。

3竞争环境

从社会环境获取竞争情报是指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对手之外搜集相关情报,获取的情报主要有行业情报、市场情报、消费者情报、客户信息情报、宏观环境情报。

(1)行业情报:行业情报内容包括行业类别、行业基本信息、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技术水平、行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主要通过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或市场调查报告、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等途径获得。

(2)市场情报:市场情报内容广泛,类型多样,可分为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商业网点分布、市场发展前景等几类。可通过查阅统计年鉴等工具书、调查问卷、模型分析、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亲自调查获取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

(3)消费者情报:消费者情报是企业正确制定产品开发策略和市场销售策略的基本前提,其内容包括消费需求、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品牌知名度和消费满意度等。可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回访、专业的媒体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等途径获取。

(4)客户信息情报:客户信息情报是企业的利润来源,也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根源。其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组织信息、客户经营效益、客户信用评价等。主要通过实地访问等途径获取。

(5)宏观环境情报:所有行业都会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企业能做的是监测这些宏观环境因素的变化和根据这些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和战略定位。企业的宏观经营环境包括政治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①政治环境信息。政治环境的变化包括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发生重大国际事件、政府变革、权利转移以及一些具体的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变化。政治环境信息主要可通过阅读时政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订阅网络新闻、加入论坛、博客等、听广播、看电视、检索新闻和法律法规数据库、通过驻外使馆、新闻记者等进行搜集;与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等途径获得;②经济环境信息。经济环境的变化包括经济周期的影响、世界贸易方式的变化、汇率和商品价格变化、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对供应商和特定用户群的影响等。经济环境信息主要通过阅读财经类报刊和专业杂志、政府出版物、访问国内外的财经类网站、浏览知名经济学家的博客、搜索财经类数据库、与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亲自调查获得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③社会环境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的变化包括社会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交通环境、通信变化、人口构成、人们的品味、习惯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等。社会环境信息主要通过阅读报刊和专业杂志、检索人口统计数据库、亲自调查获取一手信息、委托专业调查咨询机构代为搜集等途径获得;④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环境上的变化包括技术变革对产品、工艺、分销渠道的影响等。技术环境信息主要可通过检索技术类出版物,如期刊、会议论文、专利、技术标准、技术报告等、检索科技类数据库、订购行业协会出版物、咨询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等途径获得。

社会环境调查报告范文6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校于XX年年7月就向学生宣传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我校有1134人,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积极开展节能活动

暑假之前,我校就给学生布置了一项作业,设计一份“我为节能能源献一策”的方案,并在家中进行节能,空调调到26度,水循环使用,请家长对孩子节约能源的行为进行评价。开学后,我们将学生设计的方案收回来,进行评比。开展“节能小标兵”和“节能标兵班”的评比,每周对各班用电用水和分类垃圾情况进行评比。

我校作为垃圾分类试点学校,开始了垃圾分类活动。我们制订了详细的活动计划,5月初进行垃圾分类有关知识的宣传,各班自备回收垃圾的纸箱,进行垃圾分类,学校定期进行垃圾回收。6月份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竞赛,召开垃圾分类班会,出垃圾分类板报。7月份进行垃圾分类征文和绘画的比赛。11月份参加“减少垃圾,从我做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征文比赛,有1人获得一等奖,3人获得二等奖,5人获得三等奖,20人获得优秀奖。摄影比赛有:有1人获得一等奖,3人获得二等奖,5人获得三等奖,20人获得优秀奖。

2.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

为积极响应、配合、支持和参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学校以“创模”为主线开展了各种绿色环境教育,以创模宣传板报、创模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营造“创模”氛围。

我校组织学生参加了“我为创建环保模范城献策”征文比赛,“我的美丽校园”明星片创作设计比赛和环保局举办的环保小作品制作大赛;参观“创建环保模范城”的展览,让学生写观后感,为“创建环保模范城”献一策;我校还积极参加首个“无胶袋日”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环保中心的‘节能减排明星”活动,带学生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参观、访问,听公司领导介绍公司在节能减排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就,撰写“节能减排明星”的新闻报道稿等。

这些活动是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立足于校内,走出校门,积极开展和参与丰富的环境教育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和增强了学生的环保意识,以实际行动大力支持和宣传了我市创模活动。

四、以新课改为契机,将环境教育融入到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中,成效显著

我校把环境教育与新课程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在课程设置、校本课程的开发上做文章,把开展绿色学校工作融入教学。

我校强调教授基础型课程的教师在各学科中均应注意渗透环境教育,有渗透环境教育的计划、教案及有关资料的积累;教授探究型课程的教师要开设有关保护环境的主题研究项目,组织一定规模的环境类兴趣小组;教授拓展型课程的教师要承担有关环境教育的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组织学生开展综合性社会环境考察等实践活动。各类课程的教师定期开展有关环境教育的教研活动。

1.结合综合实践课程开展环境教育,形成学校环境教育的特色

学校成立了综合实践课题组,组长由教科研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科学老师和语文老师担任,其他担任综合实践课的老师也参加课题活动。我校定期组织课题组老师学习、上研究课,学生研究成果展示、交流收获体会。课题组根据学校是 “国家绿色学校”这一特色开发系列环境教育专题,设立探究性学习、专题性学习,学校各年级每学期都有一个研究专题。

本学年,三年级开展“保护地球”、“我认识的花草树木”主题研究,四年级开展“肉菜市场”主题研究,五年级开展“关注汾江河”、“校园用水调查”主题研究,六年级开展“保护环境,爱我校园”主题研究。

综合实践课题组开发了“绿色消费从我做起”的校本课程,各年级分别开设了专项研究。三年级研究“植物与消费”、“动物与消费”,四年级研究“水与用水”、“消费中的白色污染”,五年级研究“垃圾与消费”、“一次性筷子与森林保护”,六年级研究“生活中的污染”、“共建我们的绿色家园”等专题。

上学期我们开展了“绿色消费从我做起”系列活动,三、四年级开展保护动植物的活动,五、六年级开展减少污染,节约能源,爱护我们共有的家园活动,学生通过调查访问、上网查找资料,制作手抄报,制作课件,写建议书,写作文等加深对保护环境意义的认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XX学年下学期,综合实践活动课题组老师围绕“环境教育”的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各年级都选择了环保主题开展活动。有的开展“校园绿化设计”;有的开展“校园里的浪费现象”调查;有的开展“白色污染”调查。老师们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去调查、访问,围绕“校园绿化设计”这一实践活动,我们对有草木和没草木的地方做了对比实验,发现有草木的地方温度至少比没有草木的地方温度低4—5度,有草木的地方,灰尘很快就被草木吸收,从而认识绿化的意义。学生们根据观察积极地提出建议,写出调查报告,制作手抄报,向学校提出加强环境管理的建议。围绕“校园里的浪费现象”这一主题,组织学生对全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观察发现学校的浪费现象,结果发现校园里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主要是有的同学一回学校就将课室的灯打开;有的学生洗饭盒将水龙头开得很大,不停地让水冲洗饭盒;倒剩饭菜,有的学生看到不喜欢的饭菜,马上就倒了或吃了一点就倒了。于是,实践课题组的同学写出倡议书向全校同学发出节约能源的倡议,还制作了手抄报,撰写了调查报告。综合实践课上老师们还指导学生从网上搜索、查阅了大量资料,下载有关资料;与学生一道制作以环保为主题的电脑小报,课件,撰写了调查报告。六(1)班和六(5)班撰写的“校园绿化设计”和五(1)班撰写“校园里的浪费现象”的调查报告参加区首届科技大赛,分别获二等奖和三等奖。

通过环境专题的研究,同学们懂得水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人类不注意保护环境,使可再生资源不能再生,而且还将给人类造成一系列的灾难。白色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给人们带来许多的疾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了解到动植物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垃圾分类的意义,水资源的珍贵,只要人们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许多污染是可以避免的。通过专题学习、调查研究,学生们耳闻目睹了生活中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了,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也提高了。

2.多学科渗透环境教育

科学老师充分利用课堂这一主阵地,从植物到动物、从水质到空气污染、从日月星辰到气候变化、从节水节电到资源分布……将课内知识向课外延伸,如《材料的再利用》《选择健康食品》《健康需要新鲜空气》《利用太阳能》《动物和植物》《控制物体发出的声音》《气温的变化》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师生交流、生生交流来体验环保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

语文老师在教学中将有关教学内容与环保知识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如学习《只有一个地球》、《鸟的天堂》《桂林山水》《大瀑布的葬礼》《这片土地是神圣的》《青山不老》《老人和海鸥》这些课文,教师都能将环保教育,节能减排教育渗入其中,学习课文后让学生写写读后感、建议书、广告词,谈谈读文的感受,说说应该怎样保护环境,怎样节能减排。教师们在教学中经常将教学内容与有关环保知识、节能减排知识有机整合起来,不断提高学生们的环保和节能减排的意识,使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的保护环境。在指导学生写《校园一角》这类作文时,有意识地带领学生参观学校绿化带,使学生感受到校园的美丽离不开这些红花绿草,更离不开同学们对绿色的呵护,进一步提高学生们的环保意识。

计算机老师在课堂上指导学生从网上搜索、下载有关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资料,与学生一起制作以环保和节能减排为主题的电脑小报,充分发挥了搜集信息、运用信息的学科特色。

美术、音乐、体育等学科教师都能充分利用教材本身的教育资源,发挥我校体艺教育特色,通过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共同探讨,力求恰到好处地渗透环境和节能减排教育。美术教师组织学生制作环保和垃圾分类的手抄报,将环境教育和节能减排教育渗透到剪纸艺术中。

五、创设环境教育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绿色环保活动

1.开展文明校风建设活动,让绿色理念潜移默化的渗入学生心中

(1)开展各项评比活动,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我校开展文明班、文明办公室、五星学生、卫生红旗班、节能标兵班等评比活动,在评比条件中体现节能减排、环境教育的要求,使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成为师生的自觉行动。

我校注重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绿化、美化校园的教育,要求学生从身边的细微事做起,使学生养成爱护绿化,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捡起地面的纸片,摘下花木的枯枝、黄叶,不践踏草坪,养成节约用水、用电,人离关灯的习惯等。

我校各班坚持的“每天两小扫,每周大扫除”环境卫生制度,使学生养成了爱卫生、讲卫生、保持卫生、珍惜环境的良好卫生习惯;我校定期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弯腰行动”等,使师生们养成了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较高的环保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文明班级、文明标兵班和节能小标兵、节能标兵班的评比,激发了学生自觉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培养了学生的劳动观念、净化了学生美好心灵。热爱绿色、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