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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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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 赔付金额 起赔标准 免赔率
一、引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收成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活。近年来重灾频发,灾情凸显出了我国农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发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来,国家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中之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讨已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则致力于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制度并不能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额的保费让那些种地为生、收入微薄的农户只能望“保”兴叹。其次,较低的起赔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弥补灾后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为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再次,覆盖面的狭窄常常使得现有的险种与农户真实的需求相错位。最后,农业保险灾后定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理赔程序更加打击了农户参保的信心。
在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较早采用的是经验费率法(APH),而后逐渐被单产分布法所取代。在单产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参数模型法、半参数模型法、非参数模型法和分层贝叶斯模型法。
虽然两个领域都已涌现大量的优秀成果,但是这两方的研究始终是孤立的。为了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结合,本文先从理论上探究了保费与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的函数关系。再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索合理的参数设置方法。最后以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产的实际资料,使用参数模型法进行保费厘定,从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给农户造成的保费负担等方面分析现行的保险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为实践提供借鉴。
二、区域产量保险费率厘定的原理
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保费和赔偿额取决于该区域的产量。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不管单个农户的产量如何变化,只要区域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该区域所有投保农户就会获得赔偿——前提是减产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区域产量保险,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也只限于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
在实践中,只有当承保作物的减产率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参保人进行赔付,且赔偿的金额依据保单中约定的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免赔率以及实际的减产率、减产面积来确定。由此可见,在单产保险中,风险损失是通过农作物单产相对于正常产量的降低值来反映的,单产保险的费率必须通过农作物单产损失的分布来计算。
(一)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
设Y为预期产量,x为实际产量,则损失率(loss rate,即减产率)可表示为:
定义起赔参数α:当损失率大于起赔参数,即时,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进行赔偿。设β为免赔率,f(x)为单产分布密度函数,EL为期望损失,p为保险费率,则假定农户购买了起赔参数为α,免赔率为β的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承保面积为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为A,单位面积的保费为P,则其需要缴纳的保费为:如果在某一保单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该区域的农作物减产率达到 α以上,则保险公司将对该区域所有投保的农户进行保险赔付。
(二)保费厘定的关键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响保费P的因素为单产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和5个变量:预期产量Y,起赔参数α,免赔率β,承保面积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A。
其中,承保面积S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所决定,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乘数,而对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过程没有影响,所以下文只研究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
此外,在实践中,预期产量Y通常为该年度单产预测值的期望,没有可变性,即在具体的产量数据下,Y为一个确定的常数。因此,在本文的理论推导中,也将其视作一个常数。
由此可见,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合理厘定不仅依赖于单产分布的正确选择,还依赖于保险条款中三个重要参数(赔付金额A、起赔参数α和免赔率β)的合理设定。
可以直观地看出:赔付额(payment)是赔付金额(A)的线性增函数。A越大,农民受到的补偿就越多,农业保险发挥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单位面积纯保费(P)也是A的增函数,A越大,保费就越高。太大的A会带来农民无法负担的高额保费。因此,A的设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最好能分为几个档次,让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进行自主选择。反映出单位面积纯保费(P)是起赔参数(α)的减函数,α理应越大越好。然而,赔付额(payment)也是α的减函数,α越大,保障的范围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同样的,赔付额和单位面积纯保费都是免赔率(β)的减函数,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三、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的来源
从1949-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获得山东省历年棉花生产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两个指标:(1)棉花总产量;(2)棉花总种植面积。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亩产量,即单产数据。本文将对单产数据进行去趋势处理,而后估计出2011年的预测值。
(二)产量数据的去趋势处理
用SPSS绘制产量序列的折线图,发现该序列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如图3-1。因此,产量序列可分解为:其中,y为作物实际单产值,为单产趋势值,为随机波动值。
图3-1 产量趋势图
去除时间趋势有多种方法,本文选用回归模型中的二次函数去除时间趋势。用SPSS对产量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且保留残差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得到的回归方程为:回归方程表示的是单产趋势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残差项即为随机波动值,两者之和才是产量的真实值。将 t取63时,带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趋势预测值,将(3.3)式的结果加上随机波动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单产预测值。
(三)单产分布的拟合
数据已通过正态性检验,利用最大似然估计得到正态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研究
从2008年起,山东省对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户自付20%的保费,剩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此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产品库,可以查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以及全国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对比。
表3-2 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比较
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单位面积赔付金额A
(元/亩) 600 参照棉花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妨假设为600
起赔参数α 20% 30%
免赔率β 0 10%
加入免赔率的实际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元/亩) 600 540
获赔概率Pr 0.0474 0.0110
单位面积纯保费P(元/亩) 7.6307 2.1758
农户自付比例 20% 100%
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元/亩) 1.5261 2.1758
就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而言,非政策性保险没有给出明确的取值,其规范程度还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险虽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灵活性较差,农民无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
就起赔参数α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很好的凸显了其“政策性”,因为其获赔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险,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险种。
就免赔率β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在单位面积赔付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免赔率的存在使得农民能拿到手的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发生了变化:政策性保险的赔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险,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
就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而言,在相同的赔付金额下,非政策性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险极大地加重了农户的保费负担。
综上所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险,而其带给农户的保费负担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险。因此,未来所有农业保险的模式都应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险靠拢,并且可以继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单中还可设置免赔率不同的若干保险等级,将选择权交到农户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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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体系 改革
一、农村金融的概念
农村金融要想发展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受农村金融发展的反作用限制,所以农村金融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性地位。我国对货币流通、信用活动与资金运动这三种密不可分行为,用农村金融活动来统称。它是农村经济发展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一个金融部门,为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活动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村经济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宏观体现,而农村金融则属于微观行为,他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
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现的重要组成,是金融体系在农村的运行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又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他们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理论上它包含内容多样的金融组织形式和服务品种,如银行信贷、保险、证、结算、信托投资理财等。
在我国农村经济基本是由县域的城镇工商业和乡村经济组成,城镇工商业主要是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展开,乡村经济基本是从事农林牧副渔第一产业生产。由此可见,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地域上市指县以下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是金融活动农村金融体系泛指,在县及县以下由若干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或活动组成的为农村经济发展融通资金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自七十年代末,我国就致力于农村金融体制进行革新,也略有成效,但在很多方面还显现出有待改进。
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缺陷
(1)整个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目前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致使许多依政策性建成的信用社、商业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能发挥其应有效应,加上一些担保租赁、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农村还未设立分支机构,加剧了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点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表现尤为突出。
(2)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农村信用社不能全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对政策性金融重任难以担当;邮政储蓄资金另作它用,减少了对农业的支持;农村金融里商业性金融的主宰地位面临挑战。
(3)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拒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农业有5亿亩农作物受到灾害,占全部农作物播种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这些灾害带来的严重后果却只能靠传统的方式进行弥补,即农业风险保障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广的农业保险,仅这两种救济渠道解决农村保险业需要面对的问题,显然是力所不能及。
(4)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农村民间的融资活动和金融组织,在政策压制和地方性自发抵制的情形下仍然屡禁不绝,且有越演越烈之势。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为禁止和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各地方政府出台不少制度措施,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农村里虽有减弱趋势,但至今还是在不少地方存在。
2. 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缺陷
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制度有待完善;供给不足明显存在,有形成局部寡头垄断现象出现;资金优化配置受到影响,由未形成统一的资金供求市场价格机制造成;适应不了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金融产品供给短缺。
3.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监管的方法单一;严密的分业监管;监管的涉及面狭窄。
四、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存问题的探讨,作为政府主宰产物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使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建设及农村金融业本身的壮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束缚。所以建立一个全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为框架,让农村金融活动中占主体地位的金融部门发挥出应有职能,这一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特性的金融新体系构建势在必行。
1. 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
(1)处理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增长和农村金融发展时相互关系的良好处理,是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经济发展中产生了金融,经济制约金融,金融支持了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发展一样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
(2)从实际出发,按市场需求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发达区域,仍以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的小农经济为主,零散农户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应予以自办金融权,逐步构建与小农经济的合作金融,降低资本从农业流出,为分散的农户和农业发展服务。经济落后区域,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性金融条款协助,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建设基础设施,丰富产业结构,合作金融为农户供应融资需要,使农业不再是当地经济的主要支柱。
2. 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1)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职能。扩展农业银行业务,改善农业发展银行单一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局面。现在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很好发挥其功能,是由于业务面狭窄造成,远未实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2)发挥商业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时,国家可在最低限额或比例上做出相关规定,或建议商业银行存款增长到一定比例时,多出部分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农业建设。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分流大量农村资金的现状,不妨借鉴国外的方法,例如在某一地方获得的存款,要有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贷款使用在该地方的经济发展上,规定了各行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比例。
五、结论
论文通过对现在农村金融体系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探讨农村金融相关理论概念和实践操作基础上,结合前人有关研究资料,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出以上浅见。
参考文献
[1]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7(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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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甘肃省;农业保险
一、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贫、脱贫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从建体系、抓重点、求创新、强基础四个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提出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农保险种、有效提升覆盖面,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增加财政补贴种类,探索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甘肃省作为脱贫攻坚难度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但仍然要把巩固脱贫成果、防范返贫恶化作为重点工作。因此,加强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研究,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覆盖情况
近年来,甘肃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稳步上升,覆盖率逐年增加。保费收入从2013年的5.73亿增长到2020年的19.13亿;保费赔付额从2013年的3.07亿增加到2020年的15.72亿;赔付率从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险密度从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险深度从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近三年甘肃省累计签单保费44.5亿元,共赔付28.3亿元,其中直接受益农户301.5万户次,有力支持了农户的稳定增收和特色产业的良好发展。但据甘肃省2020年农户参保户数计划表显示,全省申报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户,[1]仅占全年农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户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肃省农业保险的普及率还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因农业的弱质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技术要求等特点,被界定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国对其发展也都采用“市场+政府”“自愿+强制”的双向引导。我国自2004年试行“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化农业保险”,2007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国范围推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亦采取“市场+政府”的经营模式,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国寿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黄河财险等12家保险公司都担负着甘肃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并且“每县经办机构原则上2家,不超过3家”,经办期限3年,通过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确定服务地区,进而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推进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助力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在中央保费补贴支持下,2007年开始逐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试点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试办奶牛保险,2010年试办玉米制种保险,2012年在天水、庆阳、平凉等地开办森林保险等;同时,也开发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马铃薯、中药材等甘肃农业特色险种。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多达105个,覆盖羊、牛、薯、药、果、蔬六大主导产业[3]。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时空差异的资源禀赋结构导致甘肃省乡村发展的差异化分布,也使农业保险发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问题与特性问题。
(一)甘肃省经济水平落后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充足的保险保障资金,该资金一部分来自保费收入,一部分来自投资收入。目前,为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通常由政府财政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地方经济水平好坏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甘肃省而言,近年来,经济总量逐年上升,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较大,长期以来经济体量位居全国末端梯队。2020年,全省GDP实现9016.7亿元,实际增速3.9%,总量仅高于海南、宁夏、青海、四省区;全省人均GDP约3.41万元,不及全国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与此对应,全省财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74.5亿元,仅为广东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实体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投入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不够充足,严重制约了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落后意味着农民收入低,限制了农业保险购买积极性。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7.4%,但仅占全国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国各省排名最低位次。这种农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过于浓厚,对农业保险认知不充分,致使农村居民主动投保意识弱,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给力度有待增强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旨在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业经济发展,但农业产业固有的低收益、高风险、高赔付率使农业保险盈利性较差,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逐利目标矛盾。为此,国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0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后续对应的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财政部的《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还允许经营政府给予保费补贴农业险种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按补贴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甘肃省贯彻执行,即使这样,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成本和低保费收入下的优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应,甘肃省还是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保赔付率更高一些。这些明显抑制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发展建设的积极性,整个市场政府主导力量明显,市场自发调节力度弱。与此同时,省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导致承保农作物的方位、面积等数据不准确,农业指标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进行。各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特色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覆盖了包含主粮作物、藏系养殖、森林在内的主要农产品,以及包含果树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蔬菜种植等在内的特色种养殖产品,但大多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缺少市场竞争。同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和特色经济林果类产品种植规模的增加,逐步开展了针对苹果、玉米的“保险+期货”试点,增开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广杏、茶树、湖羊、绒山羊、黑山羊等11类品种的天气、价格指数保险;以及红花椒、核桃、油橄榄、藜麦、金银花、设施蔬菜、中药材等9类产品的收入保险。这些创新型险种总计20余种,仅占全部农业保险品种的18%,并且很多尚处于试点环节,未大规模推行,创新力度明显不足,理赔标准和理赔方式上的较大差异也影响了相关产品的信服度与普及率。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规模种养殖大户越来越多的对理赔提出高要求,传统的成本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化解风险的需求。与现有物价匹配的产值保险、收入保险成为主要需求,但现有产品表面创新多、质变节点少,尚未涉及到深层改革,这些都从供给层面影响着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为依托,要想获得甘肃省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重点解决财政补贴、需求提升和供给增强三大问题。
(一)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增强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有效增长是带动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动力,而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又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一方面,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甘肃省的特殊地理位置优势,顺应国家双循环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契机,积极推动省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优化财政资源统筹,增加对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的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并逐步提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利用效率。作为经济欠发达省区,甘肃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2010-2019年,全省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均值仅为0.463%,而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均值却达到1.658%,全省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从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财政部数据也显示,2013-2018年,中央对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不包含税收返还)从0.16万亿增加到0.2万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甘肃省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农业保险在甘肃省试点以来,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分别约占40%、25%、15%,2007-2019年,累计政府保费补贴61.23亿元,占保费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级、市县级各自累计补贴额为25.66亿元、21.69亿元、13.89亿元,[5]中央补贴是主要构成。2020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9.13亿元,按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中央补贴3.49亿元,省级补贴5.04亿元,分别占保费收入的18.24%和26.3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在甘肃省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资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补贴,因此,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贴,还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避免寻租、资金缺位错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经济价值高的果蔬类农产品,农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和省政府保险任务计划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险覆盖率较低,亟需财政补贴的持续增加。乡村振兴需要继续推进“一县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农业保险则因产品特色多处于创新试点环节,并由县级财政主要补贴,而省内高贫困率意味着多数县级政府地方财政有限,无法承担高额保费补贴,保障规模有限;农民的低收入也制约了自缴保费比例不能太高,这就导致“全而弱”的恶性循环。从长远发展来看,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需中央财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农民需求
提升农民需求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中确定的中央补贴品种,除育肥猪实行“成本+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承担20%的保费以外,其他实行成本保险,农户承担保费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担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农户仅分摊5%;商品林分摊比例最高,需分摊30%;马铃薯、能繁母猪农户分摊20%,玉米、棉花、冬小麦为15%,青稞、藏系羊、奶牛为10%。苹果、中药材、肉牛、肉羊、蔬菜、鸡等省级补贴品种则区分农户贫困程度,贫困户承担10%,非贫困户承担20%。与此同时,作为成本保险,相关补贴品种的保额根据开办时的物化成本确定,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费率从2%到6%不等。据统计,2007年,全省农户自筹保费546万元,占总保费收入13%;2019年,自筹保费33380万元,占比20%;2007-2019年间,农户累计自筹保费12.02亿元,仅占保费收入的16.3%[6]。传统补贴品种保额与现行物价增长速度的脱节,使农户享受低费率同时,又认为成本投入和保险赔付之间有差距,尤其是设施投入大的高经济价值农产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农户投保意愿。这就需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在产业脱贫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产业振兴,提升农户手工技能,增加稳定的从业工资收入和财产净收入,从而可持续地提高农户可支配收入,在现有消费基础上满足农业保险费用开支的增长,从根源上缓解甘肃省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现状。此外,还需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改善农户传统“认栽”观念。在偏远农村地区,保险普及力度并不乐观,一些农户只知道社保,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政策环境下,乡村干部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深入村社,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普及宣讲会,为农户们讲解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理赔案例,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农户意识到“以小换大”的风险防范重要性,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顺利开展,增强参保积极主动性。同时,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间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视频方式,找当地已参加农业保险并获益的农户做代言,多做产品介绍和优惠政策宣传,从而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
(三)提高保险公司供给积极性
1.继续推行并落实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并吸引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更多的农业保险服务,积极协助甘肃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2.引入更完善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主体的农业保险市场。截至目前,甘肃省尚未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服务,农业保险由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只占各经营主体业务的小部分,这就使服务专业性欠缺,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及条款制定上专业性不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也劣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在提升经济发展、确保并增加地方补贴的基础上,吸引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来甘肃拓展业务,增加市场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3.规范保险经营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和精准度。《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结合自身财政情况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基层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开拓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范围。因此,一是甘肃省政府要进一步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推动“以奖代补”政策的试点;二是现有从事农业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农险业务的重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增加对乡村振兴中“一村一品”的高经济价值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明确理赔范围,做到精、准、细。在现有成本保险为主,试点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权)”等产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据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普及。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及时赔付,增强保险信誉度,提升农户投保热情。四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农业保险的产品宣传、开发创新,完善省内“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的电子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
[2]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OL/ED].
[3]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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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范文6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论文百事通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建国以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中国的农业保险,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创建于18世纪初的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规模,通过对其分析研究,得出其有益的启示有:(1)政府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直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如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政府给农业保险大量的资助,一般补贴都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50%-60%;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2)组织的多元性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一般由多种形式构成。如西欧国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有:当地小型互助组织、大型互助合作组织、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等;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农业互助组合,二是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三是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3)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重视立法工作,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为保险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织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适时组
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财力上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一般业务外,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新晨
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对种养殖业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