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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电设备;检测;工作质量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120-01
引言
机电设备质量检测的目的是判断机电设备、制作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为做好机电设备的质量控制、评定机电设备质量等级提供依据,所以机电设备检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下面笔者对机电设备检测工作质量进行了探讨。望得到各位同仁的指导。
一、机电设备的概述
设备通常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机械、装置和设施等物质资料的总称,机电设备则是应用了机械、电子技术的设备,而通常所说的机械设备又是机电设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机电设备种类繁多,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机电设备按用途可分为三大类,即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和民生类机电设备。产业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生产企业的设备,例如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还有其他行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如纺织机械、矿山机械等都属于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信息采集、传输和存储处理的电子机械产品。例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都属于信息类机电设备。民生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人民生活领域的电子机械产品。例如,各种家用电器、家用加工机械、汽车电子化产品、健身运动机械等都属于民生类机电设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机电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从交通工具到各种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机电产品。先进的机电设备不仅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完成人力无法完成的工作,而且作为国家工业基础之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国防实力的提高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还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二、机电设备质量检测方式
1、全部检测。由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对设备制造和安装每一道工序都进行检测,检验其质举是否符合要求。
2、跟踪检测。监理单位或质从检测单位对重要的项目进行全过程检测,如主机泵安装,对安装的征一道工序都进行检测。
3、关健工序抽检。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单位对关健的工序进行抽检,比如电气设务试验,可以抽取几个设备对其中几个试验项目进行检测。
三、加强机电设备检测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1、施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
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是检测工作进行的前提和依据,任何偏离标准的检测行为都存有潜在的职业风险。因此,当我们新开展一项检测检验工作的时候,首先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次确认标准是否先行有效,再者判断该检测方法能否满足客户需求,最后要对应标准条款要求,从实验室场地、人员素质、环境设施、检测设备等各方面入手,全面评估本实验室的资源能否满足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经研究认为,只有当上述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新检测项目的工作质量才会从源头处得到保障。
对于在用的检测检验标准,实验室要按照年度计划,通过互联网权威网站、专业技术机构等定期(比如半年一次)进行标准查新工作,当发现有过期标准存在时,立即停止现有的检测工作,重新履行标准变更的相关手续。
2、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检测设备的管理
任何机电设备的检测检验活动都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检测设备来完成的。安全检测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应当及时解决检测活动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对被检对象状态迅速作出客观、综合、准确的判断。为此实验室要经常性地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检验标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宣贯培训。技术人员只有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签发操作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检测检验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员对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也有很大好处。
如果检测设备出现问题,那它对于整个检测工作质量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因此,一台检测设备从填报购置计划开始,就要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实验室首先要收集供应商信息,并对其进
评价工作。此外,所选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必须满足标准要求,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验证和检定校准。操作仪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在作业现场,设备使用前后要核查测试环境及设备功能状态是否满足工作质量要求。为防止仪器混淆,每一台设备都应有唯一性标识和档案,其中记载了其检定校准、使用存放、维修保养等信息。当然修复后的设备只有在通过校准或测试表明能正常工作后,方能投入使用。
3、紧抓检测工作的各项流程
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现在检测过程各个环节,实验室必须实现工作程序标准化,保持步调一致。从与客户协商签署委托合同(协议)、并向检测部门下发任务传递卡开始,整个工作流程就进入了标准化管理。在检测标准未规定优先采用那种检测方法时,应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测试方法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对特定的被检设备,实验室内任何一组人员的检测方法要保持高度统一。
4、提高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
检测检验结果质量控制是有计划的活动,实验室应制定出有确定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方法的年度计划。监控数据的记录方式要便于发现其变化趋势,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必须做到以下方面:
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三家以上实验室的比对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当检测检验结果离群时,启动纠正措施程序,进行纠正措施验证;使用相同的或不同的方法对同一台机电设备进行重复安全检测检验,比较检测结果,该方法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检验对象,也适用于留样再测对象;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检验,分析留样前后的结果数据;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如果一个物品不同特性检测结果的关联性表现出脱离相关理论基础,对检测结果就应怀疑。最后,实验室将记录并计算整理的结果数据,与事前确定的质量控制界限进行比对、分析。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迅速进行分析,并防止出现报告错误的结果。
5、认真做好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
在整个机电设备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流程中,原始记录是为现场工作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以便达到复现整个检测过程的目的,因此只有通过特定岗位人员的设计、审核、批准、备案后的记录格式才可以使用。在检测活动中,只可应用规定格式的表格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在活动进行的当时完成,不得默记、追记或补记。原始记录应有检验、记录、审核人员的签名,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存档后的记录要有相应的保护和保密措施,以防损坏或丢失。
检测报告是安全检测工作最终的产品,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实验室报告应按客户及检测标准的要求,及时、客观报告检测结果要求的全部信息,其格式应能简洁、明了、正确、全面地表述检测检验内容和结果,防止产生误解和误用。检测报告编制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对检测报告的规范性、信息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核验,并最终由授权签字人批准。已的检测检验报告,凡是出现实质性修改,都应采用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方式,不能以电子、口头的方式通知委托单位。
结语
总之,我们只要施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检测设备的管理,紧抓检测工作的各项流程,提高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并认真做好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才能保证机电设备检测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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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通过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逐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及其无公害生产基地的证和认定工作,加强标识管理,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自年以来,全区开展了以蔬菜、茶叶农药残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累计抽检样品1780个,检测合格率为100%。全区未发生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
(二)全社会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正逐步形成。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者的观念便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生产者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生产行为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区委、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人大实施监督,政协密切关注。一个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正在形成。
(三)农产品认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推进。为实施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区政府的鼓励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度,培育了一批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截止目前,全区通过中国绿色品发展中心认证的农产品已达到18个(其中,有机食品4个,绿色食品5个,无公害农产品9个),先后扶持建立了3万亩蔬菜、1万亩茶叶、4万亩中药材、10万亩干果、2万头生猪等无公害种养殖生产基地。其中木鱼有机茶、宋洛生猪养殖基地已通过产地认定。通过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有所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所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缺位,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过程中部门监管界限不明确,各环节的衔接措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难于实行全程监管,缺乏明确的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和法律依据等。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滞后。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农业部和农业厅虽然制定了部分农业标准化生产标准,我区也制定了部分农业生产技术规范,但在生产中难于推广应用,没有落到实处。全区农产品按标准或规范组织生产的还不到10%。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区虽然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农业主管部门也成立了监督管理办公室,但乡镇还没有相应的机构也没有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缺乏系统、连贯、整体性,造成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同时,我区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对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养殖场、超市的农产品难以做到心中有数,无法开展农产品安全自检。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迫在眉睫。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投入严重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全区农业发展新趋势,那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加大对质量安全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今年农业部门积极争取,在林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从财政收入中虽然解决了5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但只是杯水车薪,在监测上没有安排专项经费,没有检测手段,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和力度很难到位。
三、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要的问题是要落实责任,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能立足于政府大包大揽。农产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食品,生产经营又十分分散,完全靠政府包揽质量安全管理是难以做到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因此,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一方面能依法落实包括农民、个体经营户、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例如,针对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能围绕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等关键环节,通过自我约束有效加强基地和市场组织管理,着力解决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分散而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保障的问题。
2、建立农产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一是依托农村基层组织,鼓励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二是依托基层组织建立协会,将基层组织的监管职责与农民自我管理有机结合。基地农民相邻而居,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日常交流频繁畅通,拥有共同的风俗习惯,只要加强日常宣传引导,很容易形成主导性的、共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观念意识,这种意识一旦形成,群众即会互相监督。在条件成熟的地域再加以协会框架下实行小组质量联保的办法,即一户出问题,要连累小组其它成员,这样会大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群众内部监督控制。
(二)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机制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包括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产品流通管理及农产品加工、消费管理等在内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生产环节基地准出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管理是保障我区农产品安全最有效措施。
1、建立基地准出管理机制。基地准出就是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为管理主体,全面执行系列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从基地流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要深入开展培训和宣传。要求农民或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生产标准的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执行生产规程;二是切实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在经济作物基地,要实行基地用药定点经营制度,统一组织农药供应,严把投入品来源关,并根据技物结合方针,推行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和用药处方制度,加强农户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是建立生产记录。按照作物品种和生产批次,详细记录产品播种、收获、加工过程及化肥、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情况,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督;四是开展产地检测。对上市销售的产品在上市前要认真进行产地检测,检测合格的要出具检测报告并随货同行,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行建立或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基地,可由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委托公益性检测机构,根据生产记录和相关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检,并向被抽查农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单。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出基地,并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相关农户进行教育处理;五是进行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包装标识,详细注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质量检测等方面情况,抓好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门槛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工作,是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市场准入就是以农产品经营市场为管理主体,严格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控制,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凡进入我区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随附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一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二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四是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抽检,实行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是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道防线。
(三)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接合作机制
农产品生产流通,面大、量多、链条长、流转快,如果各环节独自为战,不仅社会成本巨大,而且工作难以为继。因此,需要对接合作,降低成本,规范管理。
1、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对接合作机制。即龙头企业+生产+农户合作机制,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生产加工营销企业;生产可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或其它中介组织进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龙头企业与生产签订产供销合同,明确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生产管理者要采取更加严格检测、管理措施和更加严厉的违约惩处措施,有效减少投机行为和消除侥幸心理,确保达标生产。
2、探索建立上游与下游市场之间的对接合作机制。上游市场对入场交易产品,要严格查验有无合格产地质量证明,合格的要开具检测合格证明,并详细载明批次、数量、质量情况,便于下游市场查验。同时上游市场要利用网站、函件、通报等形式,及时将市场管理和农产品检测等方面情况信息向外公布;下游市场要对上游来的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查验,并及时查询上游市场管理情况和相关产品质量信息,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流入本市场产品的管理。对查验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上游市场反馈,便于源头上完善。同时,要及时通报移交给当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探索建立基地自产自销农户与本地市场产销对接机制。自产自销农户与本地市场产销的对接,可由市场管理者将自产自销农户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种植品种、面积数量等方面信息登记后,农户、市场、基层组织或协会三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议,当地市场建立监管档案,明确责任和管理办法,并向农户发放农户自产自销证。农户凭当地组织或协会产品销售单在自产自销区销售产品。市场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对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除立即停止销售外,应及时会同基层组织或协会查明原因并追究农户违约责任。通过赔偿损失、上交违约金、限期改正、取消免检资格、限禁上市出售农产品等一系列措施,确保自产自销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经营者自律是基础,政府引导支持、监督管理是保障。
网站安全检测报告范文3
原告美容中心诉称,2005年5月,该中心和依尔国际签订合同,成为依尔国际的加盟店,同时向依尔国际购进5万元授权产品,合同约定依尔国际应提供这些产品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合同签订后,美容中心支付了货款,广州依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将产品发给了美容中心。
美容中心收到产品当日即发现这些产品有的外包装破损严重,有的甚至就没有外包装,而且有的产品竞已过保质期。美容中心还发现,大量产品存在没有卫生部门的安全检测报告和“合格”标记,、祛斑、防晒等系列化妆品无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质量问题。美容中心认为依尔国际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上述事实,虚假宣传,使其上当受骗签订了合同,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依尔国际则辩称,在发给美容中心的货品中,有5万元货品是按照零售价的四折出售,另外还有5万元的货品是赠送品,这些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祛斑、防晒等化妆品均属非卖品,一直作为赠送品,是为了让客户了解产品的使用,不需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依尔国际只同意解除加盟连锁店合同,但不同意退还货款。
一中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产品应有“合格”标记,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产品上注明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依尔国际、祛斑、防晒产品没有批准文号,因此属于不得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无论该化妆品是用于出售还是赠送,其使用方式并无不同,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凡是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由于依尔国际在签订合同时未将相关情况向美容中心作出如实说明,其行为存在欺诈性质,因此该加盟合同可以撤销,同时双方应将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
据此,法院终审判令撤销《依尔加盟连锁店合同》,依尔国际返还进货款5万元,美容中心退还5万元化妆品及赠品。
本文选自《中国法院网》作者常 鸣
据总结,欺诈的主要特点:
首先是虚假实力的介绍,以此诱惑加盟商。一些特许商的宣传册与网站制作精美,其中充溢着“小投入、大回报”、“超低的投入,巨大的利润回报”、“‘钱’途无忧”之类的诱惑内容,将其自身进行美化包装,如:是某外国公司的中国机构或香港大陆分公司;属于某行业协会的会员;归国某博士任技术顾问等等。这些虚假介绍名头响亮,且难以证实,正好拿来伪装自己。
其次则是特许商自己制造品牌,即以自己的名义正式注册某一商标,以低廉的价格找人代为加工商品,多数为质次价低的商品,再把这些商品冠以其注册的商标,对外宣传为知名品牌。
第三,是特许商本身并不经营加盟的品牌,即根本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特许资格的规定。没有自己经营的店面,自己不经营加盟的产品和技术,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将其包装为前景光明的行业,以获取投资者的青昧。
网站安全检测报告范文4
一、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分段监管存在弊端
1 职能不清,相互推诿。在我分段监管的体制下,每个监管机构的分工看似都很明确,但现实中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实际上并不明确。像在屠宰场监管瘦肉精问题,商务部门认为应由农业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则认为应由检疫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
2 各管一段,存在监管盲区。分段监管表面上看是层层设卡,重重监管,实质上很难做到监管链条的元缝衔接,导致存在监管盲区。
(二)地域化监管存在弊端
目前,我特别强调食品安全地域化管理的重要性,这容易产生下列问题:
1 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都是地方财政供给,因而很可能更多关注本地区利益,往往不顾及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 导致权力与责任错位。现在,一个地方销售的食品很多是来自外地,甚至是外,在此种情形下,把监管责任全部推给地方政府是不现实的。如瘦肉精问题,按照我目前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哪里产出的猪肉,就由哪里检测,并负责出具检测报告;销售地区却没有检测瘦肉精的规定,这就使监管出现了漏洞,给瘦肉精猪肉流入市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食品安全检测制度不完善
从检测技术来看,我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对于一些毒害物质(特别是新的毒害物质)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
检测费用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还不够,执法机构往往得从办公经费中挤出钱来支付检验费用,这就造成执法机关申请检验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影响执法效果。
(四)执法行为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我的食品安全执法活动缺乏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我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缺陷
(一)检察机关行使执法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务院公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接受检察监督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监督的方式,也没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执法机关不配合时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监督很难发挥作用。
(二)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手段有限
目前,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手段有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查办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到监督的目的:二是大量的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司法机关时,检察机关发现之后,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性约束力,食品安全执法机关若不采纳,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三)检察机关缺乏食品安全执法信息
一方面,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并不及时、充分向外界公开。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和接受控告、举报等途径了解到案件。后者仅是个别情况,若前者不通报查处情况,检察机关就根本无从知晓,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谈不上“要求移送”。
另一方面,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材料,也往往较少,只提供其认为可以提供的材料,检察机关看不到材料的全部,等到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的备案材料时,往往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很多案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此时的监督显得相当无力,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有力打击。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细化检察机关的权力
对食品安全执法机关的监督除可以利用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建议权外,还要享有下列权力:一是知情权和查阅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时,将有关文书和调查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同时检察机关有权查阅食品安全执法机关的立案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数据:二是建议行政处罚权。检察机关发现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有权向其主管机关予以通报,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三是纠正权。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机关通过消极处理案件等办法阻碍案件顺利移交的应予纠正:四是移送案件建议权。如果发现食品安全案件确有移送必要而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可提出移案建议。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应当执行。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定性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三)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
一是加强对于执法机关的立案监督,因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先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理,然后再移交公安机关。二是应加强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由于大多数案件的侦查终结权控制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撤案随意性很大。
(四)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第一,对执法机关移送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第二,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只作程序审查,即可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三,对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制作或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重新收集的,应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参与联合调查的涉罪案件,按照高检院、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应视为刑事司法机关提取,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五)明确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将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在立法上明确移送标准,将刑事追诉标准和刑事立案标准细化。对于标准不明、难以定性的案件,执法机关必须移送处理,特别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及时邀请检察院、公安机关参与案件讨论与调查。要严格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移送案件的时间限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