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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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1

【关键词】模拟法庭 课程设计 自主性和积极性 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004-03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即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比较偏重对法学理论的传授,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法学专业理论和司法实践存在脱节现象,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专业理论与司法素养能力不对称。“法学硕士、博士不会办案”现象时有出现。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的学科,是培养学生如何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还应该训练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直观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广大法学院系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各高校法学院系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等问题的认识尚未统一,致使该课程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出来。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内涵

自19世纪50年代开始,法律职业被视为一种博学的职业[2],这需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实践教学作出诸多探索和努力。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诉讼角色,以法庭开庭审理为参照来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熟悉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既是范例教学理论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同时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般而言,模拟法庭包括以下环节:

1.模拟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2.模拟书记员宣布起立,模拟法官入场;3.模拟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组成,原被告,案由等);4.模拟原告宣读书; 5.模拟被告宣读答辩意见;6.模拟法官提问,归纳辩论要点;7.模拟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原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被告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方面说,比如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明内容有异议之类的)。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被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原告质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8.模拟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观点,被告反驳。主要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说明。9.模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即宣布判决。

总体上看,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能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模拟当事人双方和模拟法官对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对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现状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课时偏少

法学的学术性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应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为通识理论教育,注重对法学基本理念、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认知;后一阶段为职业教育,注重对法律思维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技巧等的训练。从1999年起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原则,在只设一个法学专业的基础上,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部分又分核心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以法理学等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模块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法学基础理论以及部门法课程,而大量的实践性课程却被排拒在外。课时偏少和课程设置不合理是目前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课程价值定位不够明确

分析众多高校法学院系不重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定位不明确所致。

人们常以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目标就是使学生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熟悉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等等,这种认知不但模糊不清晰,而且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脱节。更有甚者,如果模拟法庭是仅限于程序的告知、法条的普及或法案的宣传,而没有其他的灵性之光,那么它就不具有可持续的生命力[3]。

模拟法庭越来越浓厚的表演性质使得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逐渐失去了可持续的生命力。在模拟法庭过程中,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证人等角色都是由学生担任的,而学生仅仅是在身份上进行模拟表演,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为了提高其在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邀请学校领导和其他学院的学生观看庭审,过于注重表演性,如:尽可能地选择一些通过人为加工的典型案件,预先反复演练,走过场式的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模拟法庭的观赏性,但是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偏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的。另外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特定化,每次模拟法庭只有一小部分的同学能够担任法官、律师等较为重要的角色,边缘角色较多,这样导致参与度不够,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三)专职实践教学师资力量不够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其教学内容和方式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活动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指导教师在整个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整个教学过程离不开指导教师的微观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过程中既涉及到实体法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问题。学生既要学会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深入分析案件,也要学会按照不同性质的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设计。因此,担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兼备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并能够熟练将两者结合起来。既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具有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结合起来的教师,在各地高校中实不多见。大部分的高校由讲授程序法的教师兼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殊不知,长期以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多半成了讲授程序法的课堂,其实践和思辨能力培养功能很难体现。

(四)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制度建设也是一大需要解决的难题,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模拟法庭结束之后,指导教师根据庭审过程对各个角色做一下象征性的分析和评价了事。而关于模拟法庭的案卷归档、设备的保管、场地的使用等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样不仅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缺乏规范管理,同时也不利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持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评价方法和内容亟待创新,诸如《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教师规范》等制度亟待建立。

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的完善

(一)明确课程的目标、设置时间和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不仅限于对书本知识的强化和运用,还应包括认知目标和能力目标两个方面。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检验学生对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能否运用相关法学原理分析案情、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达到巩固所学知识之目的。同时,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

在明确课程目标的前提下,应当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时间设置做科学安排。鉴于模拟法庭需要结实的法学理论做基础和铺垫,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当安排在学生已经掌握了三大诉讼法和主要实体法之后,考虑到法学专业大四的学生忙于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求职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宜安排在大二两个学期以及大三的第一学期。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方式不仅应该多样,而且还要致力于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创新性。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时往往将教师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即教师主导型的教学方式。从案例的选择、角色的分配到模拟庭审程序的把握以及事后的总结评价都是教师统筹,学生只是机械的表演,很难谈得上创新。为了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方式应当由教师主导型向学生自主型转变或者是向教师指导型转变,将模拟法庭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自由发挥,自主演练。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

为突出法学实践性的特点,高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当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而真实的案件主要来源三个渠道。其一是法学院系教师统一收集的司法案卷中的案例,其二是教师参与的真实案例,其三是近期媒体报道过的典型热点案例。这三种案例,无论如何都会缩小对案例的距离感,让学生们体会到即将模拟的案件就发生在自己身边。这样学生的兴趣较高,体现了“在行动中学习”的教学理念。同时对于上述三个渠道收集到的案例,也要注意选择案卷材料比较丰富,证据比较齐全,相对于根据相关案情伪造的“模拟证据”更接近现实,这更能激发学生的实践兴趣。

(三)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指导教师和学生一起确定模拟法庭的参与人员,对学生进行分组,可将参与人员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鉴定人组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由于每次模拟法庭的参与人数有限,因此在角色分配的时候应当注意相邻两次的模拟法庭尽量避免出现重复的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更多的同学得到实训,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分配角色的时候,应当注意每个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构成,比如审判人员在整个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关系到本次模拟法庭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以及是否能够获得显著的实训效果。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庭审规则、诉讼程序、法庭用语以及实体法规范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且具备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在分配好模拟法庭各个角色之后,各小组的成员应当就自己的角色着手准备出庭资料。在这个过程,学生通过搜集、整理资料,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等工作,无形中锻炼了各自的法律实践能力,而其他未参与出庭的学生,通过协助担任角色的学生准备出庭资料,为下次自己亲自担任出庭角色提前做准备。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不应当各自为阵,不仅要向同组的其他同学交流沟通,还应当及时就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指导教师咨询,但为了保证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不应当与其他组的成员讨论案情、协助办案。相对的,指导教师也应当主动的向各小组了解准备情况,但注意在指导时不应涉及具体的处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五)严格开庭审判流程

开庭审判是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为了更好的还原法庭本色和让学生更好的进入到角色中去,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室,配备相应的法庭设施,比如法官服、法槌、原被告席位,这样有利于严肃正式的法庭气氛的形成。对于开庭审判的各个环节,即使是遇到突发性情况,不同小组的成员也应当自主配合完成,指导教师切忌干涉。最为关键的是,开庭审判的程序应当规范,避免机械性的走过场,忽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中心环节。常见的不足是,在很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中法官的判决在开庭前就已经准备完毕,一旦开庭环节出现了预料之外的情况,主审法官就难以及时对判决书作修改,甚至导致闹剧的产生。

(六)重视庭后评价

庭后评价是检验模拟法庭实践效果的重要方法。庭后评价可以采取学生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以及指导教师评价等评价方式系。学生自我评价是指担任法庭角色的人员就自己在整个的模拟法庭阶段的表现做出一个评价,包括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重要环节,学生相互评价,可以由同组的其他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其他组的成员来完成,它相对于学生自我评价可能会客观中立一些,但是由于其他成员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过于关注自己忽视他人的现象,导致其评价片面、不中肯。指导教师评价的前提是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应当是既熟谙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又具有丰富的法庭实践经验,并且关注整个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教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精彩之处,还应当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表现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加强归档和制度建设

模拟法庭结束后,对担任模拟法庭角色的成员手中的资料以及旁听人员撰写的观后总结、甚至是庭审过程中的拍照和录影都应当进行归档成册,以供后续模拟法庭甚至是低年级的学生查阅和参考。归档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必须有能够保障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的制度设计(如《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和比较完善的硬件设施。同时,模拟法庭活动的组织与有效开展,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更要注重每一个环节,从案件的挑选、庭前的准备、角色的分配到庭审过程中的真实演绎,每一步必须扎稳根基,步步为营,最终打造以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为典型的品牌实践环节[4]。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规范和有效开展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在大范围内形成气候的,需要各高校法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渐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本校法学院系实情,又能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参见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阎亚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蔡宗廷,江保国.《模拟法庭教学的文化功能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2

关键词:情景模拟 法律 实践 教学

近些年,我国大力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建设,其目的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人才,基于此种目的,我们更应勇于探索,善于创新,在改革现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把教学工作中的不足逐渐完善。通过笔者的长期观察与研究,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法律专业教学中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表达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等方面均有良好地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情景教学法与高职法律教育

(一)情景模拟教学法的涵义

什么是情景模拟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通过假设模拟一种事物“真实”的发展过程,使学生通过在虚拟情景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加深教学内容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和其它教学方法相比,情景模拟教学法具有较高的娱乐性,很容易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比如在一个模拟的法庭审判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律师、审判长、辩护人等角色扮演,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加教学趣味性,加深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二)情景模拟教学法与高职院校教学目标一致

由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因此,需要的法律人才也有不同层次。高职院校的法律培养目标在于培养一些能够从事针对性及实践性较强工作的特殊人才。根据这一教学理念,情景模拟教学法具有教学方式灵活,趣味性强,知识理解透彻,注重实践等优势,从而实现了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方向和目标一致。

二、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在高职法律专业教学中,如果要想通过情景模拟教学法充分发挥作用,据必须对教学内容和课堂设计制定出合理计划。

(一)观摩庭审

对于刑法学课程来说,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模拟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先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亲身感受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认真观摩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法庭辩论,了解法庭辩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辩论的方法技巧以及审判庭如何主持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从而使学生感受法庭审理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另外,为了使学生进一步熟悉庭审过程,学习法庭辩论的方法技巧,教师也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的条件,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的录像资料,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为情景模拟教学的开展做好准备。

(二)选择案例

刑法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的问题。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及以及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往往会涉及被告人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及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由于该教学方法强调情景的逼真、角色的互动和过程的可操作性,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中应突出情景模式教学的仿真性,这是情景模拟教学法是否能实现其教学目的的关键所在。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设计一些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有一定争议性、探讨性的案例,让学生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分析解决,形成辩论的焦点,增加对抗性。

(三)情景模拟

刑法学的情景模拟教学主要是模拟法庭辩论阶段,为了取得情景模拟教学的良好效果,该阶段的场地最好选择在模拟法庭实训场地举行。没有模拟法庭实训场所的,也可以在普通教室进行,但应按照审判庭的格局布置好审判席、公诉席和辩护席、书记员席和旁听席。模拟庭审开始,由学生担任的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入席,其余同学在旁听席旁听。由于只是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庭审可以从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始,作为法庭辩论准备阶段,先简化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书。完毕后,审判长发问:辩护人对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部分有无异议?辩护人回答:没有异议。接着由审判长宣布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一方宣读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然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应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展开辩论。

在整个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老师可以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引导,使法庭辩论围绕着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展开,将论辩进行得更为深入。同时在辩论中控辩双方各自应进行团队合作,协同履行相应的诉讼职能,这样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学生在此过程中锻炼了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和论辩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是法科学生所不可缺少的职业能力。在庭审结束,旁听的学生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向控辩的任何一方提问,由他们进行解答。旁听的学生也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使相关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

(四)分析总结

情景模拟教学活动结束后,教师应对整个案例讲评。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及定罪量刑的情节及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然后指出控辩双方在模拟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从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犯罪构成理论的运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法律论辩的方法、语言表达及团队合作的情况等方面进行点评,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结语

在本文中,情景模拟教学法利用的资源多为校内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能力,却无法代替社会实践的作用,建议高职院校多和司法部门建立学生实习专门合作机制,使校内和校外的实践功能相结合,促进学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完善,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实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尹子民等.情景模拟教学法的初探 [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第II卷 3):91.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范文3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分地注重法学知识的讲述和法律规范的注释,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差,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同时,学生走入社会后也感觉在学校学的东西无用,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严重脱节。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渗透于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验和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同时又有利于训练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提高和锻炼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实践性课程开展和实施的好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法学教育界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很多法学院系进行教学改革,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方法或者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河北农业大学也不另外。在河北农业大学新修订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案中明确强调:本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是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和工作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胜任司法、法律服务和各种社会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式具体包括:课堂训练、实验室训练、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综合实训、教学实习、专题讨论、法院旁听、专家报告、毕业实习、法律社会调查等方式。目前,已经采用的实践教学方式有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习环节采用模拟法庭、法院旁听、专题讨论、专家报告、毕业实习等方式。同时,修订了新的教学计划,2009级的法学教学实习环节在第7学期增加了法律社会调查。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在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案例教学发挥的作用有限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围绕案例进行分析,其基本要素包括案例和分析两部分。该教学方法依赖于研究上诉法院意见,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视为一种能在其中引导出法律原则的经过归纳推理的经验性资料,通过一系列判例分析和师生之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案例教学法把抽象的法律思维与具体的法律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改变了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但是,在采用案例教学时,教师过分强调案例的陈述,分析案例的部分较弱,甚至不分析案例,不能通过案例带动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只是成为了课堂教学的辅助工具,从而导致学生只是在乎案例是否动听,而忽视案例教学的真正意义。

(二)模拟法庭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美国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将其译为“模拟法庭”[2]。模拟法庭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过程的庭审环节进行仿真式的模拟,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来实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3]。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能够亲身体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情境,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高实务能力。模拟法庭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学专业教学的肯定。河北农业大学引进模拟法庭也有一段时间了,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只是注重表演、忽视总结等问题,致使学生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值得反思。模拟法庭一般在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举行,结合正在讲授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为期一周的教学实习。在这一周中,学生要进行角色的训练、表演的训练、文书制作、证据的准备、案卷的查阅、卷宗的整理等很多内容的学习。由于时间仓促,为了节约时间,很多学生直接从网上寻找法院已经审结的案子,照着法院的审理程序走一下形式,只是“照剧本走”,认真的同学背背“剧本”,不认真的同学照着“剧本”念,只是重视了表演过程,并不能真正学到知识。这样,当学生发现实际的模拟法庭只是一个表演时,到大三上学期就几乎没有学习热情了。同时,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有限,只有部分同学参与其中,也很难调动所有同学的参与热情。模拟法庭结束后要进行一个总结。模拟法庭总结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展开讨论,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由于时间的原因,学生只是自己写一个书面总结就草草了事,很多同学抱着应付老师的态度并没有认真对待,使得这个环节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学术报告少

通过学术报告,了解学术研究动态和实务现状,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像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每年都会邀请不同院校的专家、学者给在校的广大师生作报告。报告涉及法学的各个领域,给广大的学子一个交流的机会和平台,了解法学的研究动态。这样,可以调动学子的研究热情和学习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专业、地域、资金等的限制,河北农业大学法学系只能在教学实习周为学生举行2场学术报告,报告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方面。聘请的报告人多是兄弟院校的教师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一般会了解学生的需求,作报告时有所倾向和针对性,但是报告内容一般为诉讼法的修订,学生的关注度不高。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报告内容实务性很强,但是对学生的需求不是很明了,针对性不强,学生的积极性也不高,造成系里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为学生准备学术报告,学生反而不愿意参与的尴尬局面。总之,学术报告太少,学术报告涉及的内容单一,导致学生的兴趣不高,积极性差,交流面窄,影响学生进一步了解学术动态和接触实务现状。

(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毕业实习设置在大学四年级的下学期,这是每个学校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为就业所困扰,忙于参加各种考试,奔波于各个求职会场,考试、找工作成为了四年级学生的中心,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实习。学校一般要求四年级的学生在第2学期必须实习,实习单位自己联系。四年级学生有的往往拿着学校开出的证明文件在实习单位报到后就走了,很多只是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一个单位的公章就草草了事,并未真正进行毕业实习训练、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毕业实习就成为了一个过场。学生并没有真正经过职业训练,走上工作岗位后其实际的动手能力当然可想而知了。

(五)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河北农业大学每年在教学实习周时都会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这是学校设置法学专业以来的一个实践环节。但是,现在这个环节越来越难,原因如下:一是,学校的教学时间与法院的庭审时间不同步;二是,很多时候基层法院的案件开庭时一般都没有特别大的庭供学生旁听;三是,现在很多刑事案件为了安全起见会在看守所开庭,进入看守所要证件审核,而且地方很小,不可能让那么多学生去旁听。同时,教师在联系旁听事宜时一般是凭借私人关系,这样一次两次还可以,时间长了,就很难操作了,带学生去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式之完善

(一)凸显模拟法庭的地位

目前,从模拟法庭的设置来看,模拟法庭只是辅助程序法教学的一种手段。学校应该改变现有的这种模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课程设置上,加设模拟法庭课。学校可以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来设置。一般来说放在大学三年级开设,因为在三年级时学生们基本上已经将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完。有了一个理论平台,就可以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把模拟法庭作为必修课程设置后,还需要有制度的配合。法学系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计划,编写模拟法庭教案,试着编制模拟法庭的教材。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的结课方式上可以灵活一些,把整个学分分配到模拟法庭的各个具体环节。模拟法庭一般可以分为角色训练阶段、案卷评阅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案卷装订阶段、终结阶段。这样,每个阶段都对学生实行打分,最后给出学生的总评成绩作为期末成绩。在师生比的设置上不得大于1∶30,采取小课堂授课。第三,引入竞争机制。教师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如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所有法学学生组成团队参加,以公告的方式吸引全校师生关注和参加旁听,由旁听者和法学系的老师组成评委团给每个团队打分,作为学生这门课期末成绩的一个参考值。这样就促使学生认真对待,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锻炼他们的法庭实践能力。第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目前,法学系教师中理论水平高、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并不多。很多老师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研究,缺乏实务经验,这样去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是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既丰富了教师队伍,也增加了学生了解实务的机会。

(二)增设案例演习课

法学系现有的课程体系中没有案例演习的课程。这个课程应设置在大学三年级,因为学习这门课程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在这个课堂上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要。教师要认真筛选案例,并且这些案例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和理论模糊性,最好是选择现实生活中已经审理的案件,引导学生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一个学生选择一个案例,在开学第一周就将案例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自己组织发言稿。在授课方式上,采用辩论式教学,一个学生在讲台上发言,其他学生和教师作为听众,随时对发言者提出问题进行辩论。这种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于教师和学生之间要进行很多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这样师生比就不得大于1∶30,因而就只能进行小班授课。所以,在案例演习课题上就要进行一定的倾斜,在制度上保障小班授课,否则,这项措施将无法进行。

(三)改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近代法学教育中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4]。在各部门法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要通过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师在引进案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做到对案例的精选。在挑选案例时,一定要挑选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好是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和深度的案例。其次,在陈述案例的时候要做到精简。再次,注重案例的分析。引进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教师一定要把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透彻,尽可能往理论深处做文章,打开学生的视野,加强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从教师讲授案例转向学生自己研究并讨论案例。最后,通过案例教学授学生以“渔”,而不是授学生以“鱼”,也就是要把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法传授给学生。

(四)增设校外教学基地

河北农业大学也建立了一些校外教学基地,但是这些教学基地要么地方较远,要么和法学理论知识结合不是非常紧凑。建议以学校为单位和保定市甚至河北省的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订校外教学基地合同,聘请他们的负责人为学校的客座教授。这样就可以在暑假的时候由教师带领学生去各校外教学基地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务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教师自己联系旁听事宜的难度,增加学生参与旁听的机会。

(五)保障法律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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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课的特点是,在法学教育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课,往往涉及一些抽象的概念、理论制度,容易使初学者一头雾水,茫然不知,造成学习的困难,从而产生厌学的心理障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初学者的心理疏导,将抽象的字眼以朴实、贴近生活的案例来进一步阐述、解释。在讲授知识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它以某个主题为切入点,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方式常常混合、交替使用,对于法学学理制度的介绍能更加系统化,使初学者构建起完整的知识结构。法学理论课的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讲授法最忌讳反对知识的泛泛讲授,教师在备课期间应整理法理学知识点,列出讲授的重点、难点知识和基本范畴。将重点难点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而对于一般自学既可以理解的内容交给学生课堂或者课下自修,这样也更加符合大学学习的规律。如,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而法制史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将历史故事、社会形态、社会背景融入课堂的介绍,让学生能够体会到古代法和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其次,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如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满堂灌”、“照本宣科”的不利后果,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无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社会热点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在讲授中适当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教学活动。最后,教师讲授时的声音要清晰,抑扬顿挫,富有情感,切忌语气平淡。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留给学生做笔记的时间。若语速过快,学生缺少思考的时间,不利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过慢,则容易分散注意力,将影响教学效果。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辩论教学法训练的是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迅捷的应变能力,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有些院校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辩论实训课程,以训练法律辩论的思维模式,从我校教学过程中考察,法律论辩课程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很多学生都愿意积极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大为增加。辩论教学法可以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也可以仅在学生之间进行,但前提是要求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提前1~2堂课之前就布置辩题,否则学生准备不足,使辩论无法进行,导致此方法失去教学意义。但在法理学课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时,也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辩题准确。选择辩题时要和所学的知识紧密结合,可以是综合性的跨学科的辩题,辩题应具备可辩论性,不能是非此即彼的辩题,最好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学生在准备辩题时既能掌握实然法,即现有的法律规范,又能从应然法的角度去思考未来法律的走向。其次,教师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旁观者,在学生准备辩题的期间应引导学生向预计的方向准备,同时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另外,在辩论阶段,教师应掌握好辩论的节奏和氛围,围绕法学知识进行辩论,对于学生过于偏激的思维要及时予以矫正,从而建立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最后,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总结、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指出优势和不足。

(三)设疑开拓法

费尔巴哈有句名言,新知识“是从怀疑中产生,与怀疑一道形成的”。疑是争之因,是思之始,学之端。疑是深入探究知识的起点,有疑才能产生认知冲突,造成强烈的求知欲望,才能有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此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设疑法要求教师应在适当的时机、以合理的逻辑关系来设置能展开思考的问题,尽量避免自问自答,设计好问题后,应留有适当的时间思考,并允许学生查找手头的资料,如法律条文、法学书籍等。当然,对于学生实在无从回答的问题,教师也不应立即公布答案,应先予以引导,从法律关系入手,或从请求权入手等,教会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甚至将思考的时间延长到下次课。因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此法在教学中不易过于频繁的使用。

二、实体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一)发散思维训练法

用讨论法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思维的流畅性是指产生大量意念的能力,即反应迅速而众多,思维畅通少阻,灵敏迅速,能在短时间表达较多的概念。只要不离开问题,发散量越大越好,这是发散思维的指标。叶圣陶曾指出,阅读方法“最要紧的还是多比较、多归纳”。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善于总结、归纳、比较能在较短的时间掌握更加准确的法律知识,知识的学习切记死记硬背,知识点之间应融会贯通,如民法的物权与债权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刑法中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差异性等,通过图表、列图等方式将知识点形象化、具体化,便于知识的掌握,做到知识掌握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尤其是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课程,几乎全是案例分析。案例法是依照法律工作中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的方法。这主要是因为案例法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因而受到世界各地教育部门的普遍欢迎。表面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但并非如此,教师更应当教会学生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判例来掌握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法的本旨,这样才能更深刻地体会立法的目的,找到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实体法教学中,案例法最为常用,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案例要精准。案例要与所授课程内容吻合;尽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真实判例,这种判例往往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从中也会考察出法律的变化方向,很多都是社会的热点或法律难点。切记随意编写案例,既丧失真实性,又很难具有代表性。其次,案例教学法不是传统的举例说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再次,案例选择上,不能过多,一两个即可。同样,教师应掌握辩论的节奏和方向,避免学生出现过于偏激的言论,做到教书、育人两不误。当然,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律指引下,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论,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不能丧失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判断力。

三、在程序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必须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处所,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一)双师制教学法

“双师制”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学校要配置本校的教师进行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尽量聘请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生的实践指导教师。法学知识的掌握、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实践操作能力、逻辑思维的训练,仅仅靠课堂的三尺讲台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以将法官、检查官“请进”校园,定期开展社会热点案例的介绍、实践操作技能的讲座,同时要把学生“送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通过旁听真实案件审理、到各个部门实习,使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对知识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增强实践操作能力,避免“学”与“用”的脱节。

(二)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很多院校也都开展了多媒体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被高校学生和教师普遍接受,但由于设施条件有限,还无法做到普及化。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教师在制作课件时要掌握多种手段,不能仅仅将授课大纲写在课件中,应该将授课需要的案例,甚至是一段与教学有关的新闻、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做入课件中,对于重点、难点知识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表示,课件制作要统一化,标准化。当然多媒体教学是教学手段,教师和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课件完全替代教师的作用。其次,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三)模拟法庭实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