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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餐饮业;
(二)食堂;
(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四)食品现制现售;
(五)食品储运;
(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
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
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制现售的;
(九)从事非实物方式食品经营的;
(十)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生产、社会盒饭生产、桶饭生产),以及既生产上述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特定种类食品生产者。
第五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第四条规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食品经营场所。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类: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发放对象包括从事下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街头临时设摊的;
2、食品交易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食品经营活动的;
3、屠宰场内从事鲜冻畜肉经营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6、食品经营场所属新建用房,已取得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但尚未取得该场地房地产权证书;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他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依照本办法应当领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保健食品、学生盒饭生产者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属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经营者依照本办法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
食品经营者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从事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应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分局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第八条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九条拟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章和本办法附件一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周围规定距离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
餐饮、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和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场所与上述污染源和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在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实物食品经营方式的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现制现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场所。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根据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委托进行特定种类食品生产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量化等级达到A级(或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达到相当于A级)。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5目中涉及的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的对象外,其余食品经营场所应提供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可为以下形式:
1、房产权利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2、房产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3、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
4、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5、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二)。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址改建,未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十七条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有关该许可事项的理由,应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考虑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提出申请。
食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屠宰场统一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六)属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八)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特定种类食品生产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原料配方(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包括产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应注明计量单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剂品种及用量;
(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各组分的制备、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骤,有消毒工艺的应注明消毒方法、时间、温度);
(三)产品包装形式(无包装的产品除外)。包括内外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包装规格的说明;
(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按规定可以无标签、说明书的产品除外);
(五)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六)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现制现售除外),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可书面说明按有关标准执行;
(七)检验设施(现制现售除外)。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八)委托生产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除本条前二款外,申请以下生产经营范围的,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等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书;
(二)申请食品交易市场、销售活鸡的,应提供市经济主管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申请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和食品专业市场的,应提供区(县)经济主管部门准予设立的材料;
(三)申请餐饮业(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及无油烟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现制现售餐饮食品或者国家、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五)屠宰场、定点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肉品交易场所(交易大厅)等示意图;屠宰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内肉品经营者办理许可申请时,应提供场内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赁协议(分配情况说明)或肉品经营摊位的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受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大卖场、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农产品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其他种类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现场实地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现场实地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作记录;
(三)制作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四)在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分别填写《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上海市餐饮单位现场审查表》、《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现场审查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查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许可审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卫生许可事项,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提出申请中止行政许可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中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中止期满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在中止期满前书面申请恢复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恢复审查,并在该许可事项期限内(不包括中止期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区(县)分局对于以下食品经营者许可申请的审查,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一)特大型饭店;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除外)和肉类批发市场;
(四)大卖场;
(五)采用新业态、新工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应由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应当通知相关区(县)分局进行会审。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颁发许可证之前未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三十七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同意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给新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请,不得延续。
第三十九条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卫生培训证明;
(五)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需要改变的,或原生产场所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申请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材料;
(五)申请变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材料应进行书面审查,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一)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二)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卫生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重点对原许可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核准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第四十五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设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只设正本。(各类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五)
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或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做到亮证营业。
第四十九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地址、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上载明的名称;
(二)地址按生产经营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经营方式和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六的规定填写;
(四)卫生许可证编号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填写;
(五)发证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写:
1、新发证和延续的,填写实际颁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并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许可证颁发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食品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原准予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实施许可时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应依法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食品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因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区(县)分局违反本办法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第五十四条卫生许可证被注销的,被注销单位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上缴卫生许可证原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已注销许可证收缴情况的登记(包括因各种原因无法收缴的)。
第五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公告注销情况,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经领证人签名认可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包括医疗、幼托等机构的营养室。
(二)食品现制现售:指食品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但不包括餐饮业。
(三)食品生产:指除现制现售、餐饮以外的食品制作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特定种类食品的生产和分装)。
(四)盒饭: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或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学生盒饭是指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盒饭。
(五)桶饭: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点进行现场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储运:指单纯进行储存、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场: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从事食品现货交易的生产经营方式,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以及食品专业市场等。
(八)大卖场:指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销售单位。
(九)定点肉品批发市场:指经市经委定点的可直接采购批发外埠鲜冻畜肉产品的批发市场。
(十)肉品采购销售:指在本市屠宰场和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从事鲜冻畜肉产品采购、销售的经营行为。屠宰场内肉品采购销售指采购生猪并由屠宰场代宰后销售的肉品经营行为,定点肉品批发市场内肉品采购销售指直接采购外埠鲜冻畜肉后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肉品经营行为。
(十一)非实物方式:指经营场所内无实物经营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实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条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作。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范文2
1肉制品生产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基本流程
质检总局在2003年制定并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至今为止已经有大约30类食品纳入市场准入准度管辖范围,制度要求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肉制品生产与销售。肉制品生产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基本流程如下:首先,准备各项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与复印件、肉制品加工场所平面图、所有功能区平面图与设备布置图、肉制品生产清单、关于肉制品安全自查、生产过程与人员健康证明等的记录表格等,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其次,质检部门按照肉制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依法、依流程展开对各项资料的仔细审查,并到生产现场对比资料一一核查与抽样检查;最后,在各项检查结果确保无误的情况下,由质检总局向肉制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2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主要是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食品质量安全质量准入核查通则》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政策法规,依据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肉类品种,有针对性地对其加以现场核查。但是,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肉制品生产企业会因各个方面的影响而出现较多的问题,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对应的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数点:
2.1质量管理职责不明与整改措施
肉制品质量管理职责通常包括五个核查项目,从管理职责、质量目标、组织领导三个层面探析并核查肉制品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责任与考核评价等。(1)问题。为满足国家质量监管要求,虽然很多肉制品生产企业已经制定并完善了质量管理制度与系列文件,但因缺乏科学的指导,使得很多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乏善可陈,难以实现对各项肉制品加工流程的规范作用,且可操作性较低,未细致记录整个质量管理过程。(2)整改措施。根据以上所阐述的问题,从以下数点着手:其一,要求肉制品加工企业能够将质量管理置于企业发展的核心位置,针对不同的肉制品,分析其质量安全易发问题,制定对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个性化管理。比如,针对生香肠类、生培根类、中国火腿类、中国腊肠类、风干肉类、腊肉类、咸肉类等腌腊肉制品,明确其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酸败、产品氧化、污染、添加剂超量,明确主要控制环节:原辅料质量、温度控制、添加剂、产品包装等;针对肉干类、肉松类、油炸肉类、肉冻类、肉糕类、白煮肉类等酱卤肉制品,明确其问题主要在于微生物污染、添加剂超量等,其主要控制环节依旧是原辅料质量、温度控制、添加剂、产品包装。通过该种方式明确各项肉制品的质量控制要点,制定对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对肉制品质量的专项管理。其二,要求系统性地分析肉制品生产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先进性、全面性,预测其质量管理效果,对比同类型、同规模肉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效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企业后续的质量管理效果加以监督管理,以此来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其三,要求推进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根据肉制品的整体生产流程来落实各项质量管理责任,比如,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其流程主要包括: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在明确整个生产流程与各个流程任务量的同时,科学分配各个生产车间的人员,让对应的人员能够负责对应的岗位,摒除以往一岗多职或者一职多岗的生产方式。如此,不但可实现整体生产流程的系统化管理,还可在相应流程出现问题时,直接按照质量管理制度锁定对应的负责人,明确质量问题,制定对应的解决措施,从而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1]。
2.2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生产场所核查主要针对的是其生产厂区、排水系统、库房、加工间等硬件设施,判断其是否满足《审查细则》和《审查通则》要求。(1)问题。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六点:其一,肉制品企业厂房设计与布局缺乏合理性,各个工序间存在迂回防范,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其二,厂区各个位置整洁度不够,存在胡乱摆放、堆积杂物的问题,且在生产车间布满油污;其三,生产车间湿度、温度、空气洁净度满足不了肉产品加工需求,部分小型肉产品加工企业会选择以电风扇来替代空调,导致生产车间内非洁净的空气不断流动,导致肉质产品被污染;其四,生产厂区防虫、防鼠、防蝇等设备不足;其五,照明设施缺乏保护装置;其六,各种原辅料、成品在仓库内胡乱堆放,或者与消毒、洗涤用品混放,容易造成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2)整改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改生产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一,合理布局生产厂房,重新改造。①针对腌腊肉制品,要求设置独立的原料冷库与辅料库,并具有原料解冻车间、选料车间、配料车间、包装车间等,各个车间按照生产流程进行布置,避免出现交叉感染,若是生香肠类企业,还需建设成型车间,若是腊肠类企业,还需配备成型车间、晾晒车间与烘烤车间;②针对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烧烤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除了配备以上的车间外,还需将热加工车间布置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并在热加工车间布置熟料出口、生料入口,让生产人员直接通向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③针对发酵肉制品,除了以上车间外,还需配备发酵车间,并将发酵车间当作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设置熟料出口、生料入口,让生产人员直接通向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其二,在厂区内设置覆盖各个生产区域的给排水系统,以此来更好地处理各种生产废水与污水,严禁厂区内设置坑式厕所、垃圾堆、臭水沟等影响生产卫生的场所。其三,各个生产厂房墙壁、地面要求使用无毒、可冲洗、防水防潮的材料,地面各个位置平整,不存在大面积积水,在排水口位置设置网罩,用来防鼠;定期清扫生产现场各个区域,包括天花板、门窗、墙壁、地面,使其不会堆积污染物。其四,在各个加工区域布置防蝇虫设备设施,引入利于清洗消毒的废弃物存放设施,避免害虫滋生,并定期安排保洁人员使用消毒工具对其加以清洗。其五,在车间人员入口处设置更衣室、消毒池、消毒设施;在车间外侧布置厕所,选择水冲式厕所,配备排臭装置、手清洗消毒设施,出入口位置装上屏障,避免厕所正对车间出入口,排污通道严禁与车间给排水管道共用一条通道;按照各种肉产品加工的要求,设定好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加装空气清新装置,提升室内空气流动速度的同时,避免污染气体涌入[2]。
2.3生产资源提供问题与整改措施
生产资源提供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技术标准、人员配置与专业水平、文件管理等能否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1)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其一,肉产品生产设备精度、性能难以满足各项肉产品的生产所需,比如,部分肉产品企业为节省开支,在引入相应检验设备时会以次充好,从而难以真实、全面地检测出肉产品的真正质量;其二,生产设备未定期清理,其中存在滞留物,导致设备发生轻度霉变;其三,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生产知识、质量管理知识与技能掌握程度不足,他们未能按照国家与行业标准来展开肉产品系统性的生产与检测,难以保障肉产品质量;其四,提供的肉产品相关标准不全,比如,部分肉产品企业难以及时提供包装物标准、产品检验标准等。(2)整改措施。其一,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引入各项专业生产设备,对应各项肉产品的生产流程,引入对应的选料设备、修整设备、配料设备、包装设备等,不同的肉产品种类还应补足相应的生产设备。比如,腊肠类需配备灌装设备、晾晒设备、烘烤设备等,火腿类则需配备发酵设备与晾晒设备等,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满足其生产质量标准。其二,引入温度控制设备,装入智能化温控系统,使其满足各个工序的加工要求;直接用于肉产品加工的设备应选择无毒无害、不生锈、耐腐蚀、不易滋生微生物病菌、易清洗消毒的类型;装备与肉产品生产能力匹配的包装设备、装填设备与运输工具等。其三,对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把握以下要点:1)进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培训。针对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所处的岗位以及负责的工作内容,制定培训内容。比如,针对生产人员,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各项设备的正确使用、无菌操作、生产注意事项等,以此来降低培训压力,使生产人员快速掌握当前阶段切实所需的知识与关键性技能。2)注重长效培训。因肉产品生产行业发展迅速,各项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理念、生产设备等在不断地更新,要保障生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在各个阶段皆能保额完成其岗位任务,有必要推行长效培训机制。每月分批次安排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可引入其他肉产品的安全管理案例来进行实践学习,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避免其因专业知识或者技能不到位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3)注重考核评价。定期对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展开考核评价,评价内容主要集中在其培训结果、日常操作失误率、对生产流程优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等,并构建对应的激励机制,以此来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履行好岗位责任[3]。
3结语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范文3
一、目标运行情况
我局2009年全年目标为137万元,截止五月底,我局实现业务收入681336元,完成全年目标比例49.73%,比去年同期增长21.57%。我局严格按照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另外,我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彻底杜绝“吃喝拿卡要”等现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未出现一起重大问题,在2009年第一季度县直及驻襄各单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综合考评中,我局以总分83.9的成绩名列第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企业的好评。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确保两个安全。我局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契机,2009年初,对我县的食品企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访,并全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我局执法人员深入食品企业配料间、生产现场及原料库,严格检查企业进货记录台账及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完成了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帮助、督促有潜力的食品企业进行条件改造,为其进行各项咨询服务,完善各项制度,搜集资料向市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组织到期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工作。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复查验收,严格杜绝特种设备“带病作业”。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城区主要街道、小区悬挂横幅,专门设立了特种设备咨询服务台、投诉举报台,并将新的法律法规印发成册,分发到十三矿、首山一矿等大型企业,对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前通知,并及时联系市局进行检验。
2、确保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市局召开行政事业人员津贴发放工作会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两次党组扩大会议,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六部委关于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随后又召开了全体职工会,宣贯了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津补贴发放政策宣贯后,事业人员对这次津补贴发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触情绪,一度曾经消极怠工。局党组根据这一情况,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分管口事业人员情况,分别做好思想工作,并认真解释省政府津补贴发放相关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绝大部分职工都能够理解这次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并积极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认真开展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2009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素质提升年活动”、“企业服务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多项活动,我局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实施。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较大的提高,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业务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积极开展品牌兴县工作。品牌兴县,任重而道远,。2008年我局的品牌兴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9年,我局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积极动员企业争名创优,提升××县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许昌恒昇水泥有限公司、××县瑞达面粉厂、××县香乐饼业有限公司、××县面粉厂等6家企业已经积极准备申报河南省优质产品。另外,我局还组织××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县面粉厂、供电局、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许昌市举办的qc小组活动,其中××县供电局在此次活动中取得qc成果一等奖的好成绩,得到市局领导的好评。
5、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为了使质监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股室,并出台了《新闻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级报刊发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务信息发表10篇,在市局网站发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3.15”活动、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中,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质监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欢迎,提升了质监形象。
6、压缩开支,节能减排。根据市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车辆管理、来客招待和办公用品购置领用等相关制度。规定各股室每月车辆用油消减15%;租车费用消减15%;来客招待必须报局长审批,杜绝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同时改造了用电设施,更换全局所有的日光灯为18瓦的节能灯,并杜绝了长明灯、白昼灯;改制无塔供水设备,把以前使用的7.5千瓦电机改为5千瓦,每天可以节约用于抽水的电费20元左右;空调严格按照制度使用,使用单机单表核算,每个科室每月电费控制在50元以内,超支部分由股室自行负担;压缩办公用品费用,笔、墨、纸的领取需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现了发料人和用料人双向签字制度,大数额的办公用品的领取需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截止目前,我局的一般性行政支出同比降低15.92%,交通费同比降低4.67%,招待费同比上升34%。
三、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1、2009年,我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努力选准市场最需要的切入点,不遗余力上项目,拓宽检验检测范围。2008年新上的b超、温湿场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水表、电表等项目即将投入正常使用。针对心脑电图、x光机等项目,该局正在加快项目考核认证,尽快购置设备,力争下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我局积极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购置相关设施和办公器材,并招聘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有效地填补了××县检验检测方面的空缺,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加大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经达到验收条件,力争早日通过验收。二是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我局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建立以技术标准、管
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目前,我县的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已被省局批准为试点园区。
3、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目前“××”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书》已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另外,我县的“××”地理标志申报材料已经许昌市质监局批准申报至河南省质监局。
4、加强内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对照全年工作目标,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股、室、队,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督办,每季度对各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全局通报,并组织半年初评和年终考评,根据考评得分情况进行精神与物质奖励。同时,经局党组讨论,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五个方面的二十四项规定,并重申了双百分制度,明确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项,使奖惩分明,有效地调动了大家遵纪
守法的自觉性和争当先进的积极性,制度的严格追究落实为我局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公文传递及落实情况
2009年,我局响应市局号召,实行“无纸化办公”,对市局通过邮箱发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时查收、回复,并在第一时间交局长批阅,交负责人办理落实。对市局要求上报的材料、信息,安排专职人员积极上报,从未出现过一起漏报、迟报的现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的企业举步维艰,导致我局的执法难度加大,依法组织收入困难。
2、对于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虽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业人员仍心存疑虑,把一些消极因素带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方面的专业人员,为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些障碍。
4、行政执法方法单一,缺乏对企业的深入了解、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在执法技巧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频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
2、继续开展两个安全大检查,重点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检查,确保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
3、继续开展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成品油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4、开展x光、心脑电图等检定项目的设备购置和认证工作,使以上设备早日投入使用。
5、迎接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验收工作,加快煤焦化循环经济园区的创建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