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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3、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情况;
3、开办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毕业生就业率;
2、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3、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到厅民管办领取或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学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厅民管办报送年检材料;
(三)厅民管办组织审查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四)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我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含报省民政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年检结论在*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八)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二)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