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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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1

[关键词]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 理论探究 建议原则

课 题:西北大学交叉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YZC08

问题的提出

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就已经拉开了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讨论的序幕,此后,党和国家多次在正式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也是对此问题的重申。而社会保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制度,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过程中,显得更加重要。而我国经济发展成果日益显现的今天,对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更是日益强烈,因此在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不断增加已经超过国际明显警戒线的背景下,对于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学历角度进行探讨,加深认识并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显得尤为必要。

推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代背景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进,其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已经逐渐从稳定器角色过渡到推进器的作用。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我们看到,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救济保底,社会福利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那么如何使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全面、公平地覆盖到每一位公民,成为我们需要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方面,经济能力已经不能作为我们不重视公共服务的提供或非均等化提供的理由。根据国际经验来看,一国的人均GDP在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发展的阶段,是社会矛盾趋于明显而激烈的时期,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有更多的关注。当然,我们也相信,我国政府是充分认识并重视这一点的,援引外交部发言人关于“我国赠送马其顿校车”一事所作出的回应,我们也应对政府有足够的信心:“我们不因贫穷缺少责任。”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也可以明白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民的基本需求这一必要性。

当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释义

对于基本公共服务,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此我们援引张俊峰、汪文姬[1]等人的观点:公共服务应是面向公民提供的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公共事务,即从公共品理论与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定义的公共服务。我们把公民最迫切需要的关系公民基本生活的、国家可以统一供给的这一类公共服务称之为基本公共服务。

关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对当前研究现状的文献总结,我们了解到,我国学者对此概念的界定虽没有统一的论断,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供者是国家;对象是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全体国民;内容是群体社会成员最基础的、最迫切的、低水平的共同社会需求。存在的分歧是强调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需求是结果的平等满足,还是在过程、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追求结果的平等,但容许有结果上的细微差别。当前主流的观点是倾向于后者。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再探

对于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看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学者的一些著作中,寻觅一二。关于机会公平,自由主义学派对此应当是倍加推崇的。在哈耶克的文章中,其关于机会均等的表述是这样的“可以说,自由主义者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不是所谓的分配公正”,“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为何必须否定这种公正,其原因有二,一是根本就不存在公认的分配公正的普遍性原则,也找不到这样的原则,二是及时能够在这样的原则上取得共识,在一个生产力取决于和人能够自由利用自己知识和能力追求各自目标的社会里,也不能采取这样的原则。”[2]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自由主义学派对于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看法,显然,他们是主张机会公平的,并且反对对分配结果的干预。

而对于结果公平,我想我们可以借鉴丹麦学者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的观点,其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曾经提到,“T.H.马歇尔①认为,社会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概念”[3]安德森所说的“非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相对地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的影响的保证程度。[4]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他在对于公民的保障权益方面,其基础思想是基于社会公民权利的基础来提供不受市场制约的保障。这也为提供结果均等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提供了思想基础。

对于均等化的探析,我想任何学者都不能忽视的一本著作,当属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所著的《正义论》。在这本著作中,罗尔斯的核心观点既是“正义即公平”。他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即“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5]并且他指出两条优先规则:第一,自由权优先;第二,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在这里,我们在了解罗尔斯关于公平的一些论断的同时,也可以察觉,罗尔斯是赞成一定程度上的结果不平等的,但是其有两条先决条件,并且每一项政策,都应有利于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改善。

那么什么时候采取结果均等的原则,什么时候采取机会均等的原则呢?我们不妨通过一个也许不太恰当的例子来进行一番探讨:

现在有一种资源,需要通过角力的方式来决定归属,而竞争的一方是以为身强体壮的拳击手,另一方是从事多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很显然,我们都会认为让一个拳击手和教师角力,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他们拥有同样中肯而公正的规则,也不能改变他们身体素质之间的不平衡这一事实。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拳击手其身体强壮的客观优势,从而限制他在追求这种资源这一事情上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这一需求加以分析,如果其作为个体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一种资源,那么我们是有理由也有必要保障教师在这一资源上的需求,所以,应当是一种结果均等的观念来调节双方的需求,即不应该让它为结果的不确定性负责;如果角力的是一项有它锦上添花,无他未尝不可的资源,个体对它的需求并不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应当要对拳击手身体强壮的优势作以承认,并且致力于一种公正的规则建设,而不应当限制其追求这种需求的权利,即保证主体间的机会均等。

这个例子是想告诉我们,是否应当致力于对结果确定性进行保障,或是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环境来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均等的获取资源的机会,应当取决于这种资源所满足的需求的性质。我们可以划分为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享受需求三个从低到高的类型,从而对其提供的原则、方式等加以界定。

建议原则

基于以上的探究和分析,我们对于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总结如下看法,希望能对我们合理、有效地展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有所裨益。

1.从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可做起。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最重要的一点理论依据,即是基于全体国民的社会公民权利。正是基于对这种权利的认可,才要求我们对其提供均等化的保障。在对社会公民权利认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公共物品理论以及需求层次论等,再进行细致的划分和有目标的保障,当然,这些便涉及到了某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在此暂不作过多讨论。

2.普遍发展,有所侧重。公共制度是在公平—效率的权衡抉择中取得正向相加结果的必要(通常也是令人向往的)途径。[6]安德森在其著作中提出的这句话应当引起我们对公平和效率的权衡。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两条优先原则的词汇排列规则,我们认为,在推进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普遍发展,有所侧重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当以为追求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间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而有意地限制先进地区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发展,促进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服务发展,削高填低,这显然没有做到公平与效率间的正向相加结果,而且“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我们在推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普遍发展,有所侧重的策略,在发展中逐步缩小差距。

3.从改善最少受惠者状况做起。根据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原则,我们认为,在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当从改善最少受惠者的状态做起。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木桶法则”。从发展不足的方面着手,向发展落后的群体倾斜,做到各群体、各地域间的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从绝对值、相对值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现状是一种农村落后城市,西部落后东部的状况。所以,我们认为,应当首先从提高西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做起,促进全体国民间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注释:

①托马斯·H.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1893—1982),英国社会学家,主要研究职业、阶级、公民权利等问题要著作有:《公民的权利、义务与社会阶级》(1950)、《社会政策》等.

参考文献:

[1]张俊峰,汪文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03):192—193.

[2][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冯克利译.哈耶克文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305—306.

[3][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著.郑秉文译.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22.

[4][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著.郑秉文译.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3.

[5][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6.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 经济增长 理论

收入水平及收入分配是影响消费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功能的弱化是制约消费需求增长和需求结构升级的主要瓶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功能,对于改变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结构、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进而提升消费需求增长率和优化消费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应对金融危机、消除消费梗阻、支撑我国新一轮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

有效消费需求的增加主要取决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强化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基础上,改善广大居民的未来收支预期、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是未来引导合理消费和实现消费升级的关键。

中国30年的转型历程与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财政政策尤其是财政支出政策在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财政支出在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而社会保障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外研究现状

早期关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影响的讨论,主要源于新古典增长理论的结论。即一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取决于一国储蓄水平的高低,因此讨论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还是提高一国储蓄率是研究两者关系的关键。由于社会保障的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差异,这对人们储蓄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最终结论是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降低了国民储蓄率妨碍了经济增长。而基金制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促进经济增长。以弗里德曼(1957)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少个人退休后的后顾之忧,也会显著减少人们在就业时期的储蓄需求。Barro(1974)认为人们储蓄目的不仅是保障退休生活,还想为子女留下遗产以提高其福利水平(遗产动机)。其结论是社会保障制度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和储蓄行为,对私人储蓄和社会财富积累的作用是中性的。Lainter(1987)在Barro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如果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大于父母给予子女的财产时,社会保障制度更有利于私人储蓄和物质资本的积累。

20世纪80年代的新增长理论认为物质人力资本积累是经济增长的源泉。经济学家们从人力资本积累的角度分析在社会保障的引入下,个人预算约束是如何影响人们对人力资本水平的选择,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在探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对人力资本积累影响时经济学家大都偏向现收现付模式,即人力资本的积累有着很强的正外部性,现收现付制可以达到社会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手段。老年人获得的养老金是由年轻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作为支持的,即现收现付

制下的养老金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教育投资的回报。这种联系鼓励了父母对子女的人力资本的投资,而基金制缺乏鼓励人们积累人力资本的激励无法达到这种效果。以Sala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将人力资本与生产能力直接挂钩,讨论社会保障如何通过对当期的人力资本水平发挥作用。Becker、Muphy(1988)认为教育和养老金福利是存在于两代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即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投资―――教育、食物、时间等,同时下一代人在现收现付制度中为上一代人养老供款。kennitz、wigger(2000)认为个人增加教育投资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水平,也会提高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水平。

Casey B. Mulligan(2003)认为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关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要纳入财政预算,国外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PeterA.Diamond,Peter R.Orszag(2004)认为政府预算的财务不应该被社会保障收支扭曲,社会保障收支应该放在联合预算管理中。但是Martin S.Feldstein(2005)认为收入分配并不是社会保险的特定目的,并且提倡不要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政府的联合预算中。

二、国内研究现状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3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无不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在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政府都“功不可没”,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推动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结果。因此,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对社会保障的日常运行和制度的建设完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但在政府系统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处于模糊状态,确已影响到社会保障的运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鉴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目前政府内部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清晰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与社会保障具备动态性、时代性、适应性特征一样,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划分也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但如何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难点。毫无疑问,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界定和政府内部责任划分都是不同的,但都是基于具体政府组织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国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尽可能适应时代的选择结果。因此,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系统、不同项目中政府责任是不同的,在不同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必然相应变化,但有效划分政府责任的方法却是不变的,每一时期的政府责任划分结果应该是科学的划分方法与具体国情和时代相结合的产物,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找到科学的责任划分方法,找到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

一、责任划分应首先准确认识政府的本质特征和整体把握政府的内部关系

对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在其内部进行划分是必要的,但其根本原因是什么?这是政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不仅要“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其一,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异。政府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万能的神灵之手,它是由各个机构组成,而各个机构是由各层官员组成的。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而这些行为目标并不是自然而然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划等号。比如政府官员追求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以此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其二,政府机构也有效率问题。政府经济功能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政府机构必须是有效率的,其投入与产出是经济的、有收益的。然而,现实中所表现出来的却不一定尽如人意。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政府往往用简单的“包揽一切”的办法,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来维持,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生产率低下。尽管为社会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牺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会福利换来的,结果可能是社会总福利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通过对“政府”更进一步的认识,会发现在社会保障中如果没有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担负的责任加以明确划分,政府总是会尽可能地少承担一些责任,从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既定目标、预期效果的实现;而且,也只有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的合理划分,才能提高政府效率,尽可能降低社会保障的运行成本。

在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时,还应从宏观上准确把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国家既然设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然是高效、全面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需要,意味着政府的职责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配合才能圆满完成。当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地位不同、管理范围不同、职责不同,也就决定他们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相互配合协作的同时还应遵循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准则。但领导并非是“范领导化”,并非指中央政府可以将本该自己履行的责任交由地方政府履行,而是有限度的“指挥命令”和无限的“业务咨询”相结合。

二、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地方财政独立于中央财政。从1994年开始,我国建立划分事权、财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既然财政实行分税制,对社会保障的供款责任也理应由中央、地方双方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共同分担。虽然,中央财政自1998年以来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在大幅度增长,但并非是一种固定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而地方政府的投入较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1998-2001年,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中,90%以上均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足10%;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中,政策规定的三三制实践上成为三七制;在救灾方面,中央财政负担超过救灾经费的70%,地方政府支出的救灾经费不足30%。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明确、不均衡,致使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地方政府没有承担或没有完全承担,这种责任不明确、财政来源不固定的现象必将影响社会保障这一正式制度安排的稳定、健康、有序和持续的运行。如2001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性支出完成982亿元,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预算一共是860亿元人民币,比1997年以来增加了806亿人民币,增长了15倍,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是6.3%,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随意性”很强,有条件的可能多投入,负担重的地方可能无须投入,甚至还需要中央进行补贴。毫无疑问,这种不协调的责任分担比例,还会严重影响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中央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虽越来越大,但与越来越大的社会保障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很低,与保障全面、社会福利水平高的欧洲国家相比更是差距甚远。“各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张左己,2000)。因此,仅依靠中央财政是难以满足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而且在分税制的财政体系下,这种现象也是不正常的,地方政府必须且应该承担对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责任。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条件下,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两者在社会保障中的财政责任,不失为一种科学、合理的划分方法。

三、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种类

政府除了应承担财政责任外,还应承担多方面的责任,如推动立法的责任、制度设计的责任等,这些责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旨在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高质量的履行政府的各项职能工作。因此,划分各自应担责任时,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按照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双方的主要责任种类,以便减少社会保障成本,提高社会保障效率,以真正实现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而且,这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科学管理、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基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人员组成、素质层次、信息获取渠道、强项和弱项都不同等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中央责任种类是不可能完全雷同的。在人力、财力等诸多资源方面,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有优势,因此,中央政府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优势、信息优势、统筹能力优势等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如立法推动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而社会保障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来负担。

四、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

虽然列举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种类,但在细化具体社会保障项目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原则,而“低投入、高收益”也恰恰是政府组织一直追求的。因为不同社会保障体系和项目中,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如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仅指财政支持上的责任,还有组织、实施上的责任;而在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体系中,政府不需要承担多少财政供款方面的责任,而较多的是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的管理或监督责任。在依照以上原则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担的主要责任种类的基础上,还要遵循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各自负责的具体系统内的具体项目。比如,社会保险项目较统一,统筹层次也很高,中央政府重点放在推动立法、制定各种规章上,地方政府重在日常管理和实施方面;社会福利地区性强,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也有很强的地区特点,因此,应该地方负责,中央政府可以少尽或不尽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应该与实际情况相适应。自然灾害的不可预见性、巨大的破坏性,造成社会被救助群体的不确定性,以及贫困的严重性都决定了社会救助必须由中央统筹安排、地方政府配合实施等。可以说,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考虑政府责任的划分,是提高社会保障效率的必然要求。如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事务、促进再就业等工作中,失业登记、保险金发放等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培训、就业指导工作如果全权由地方负责,会造成地区间培训水平的良莠不齐、不仅影响培训效果,而且影响劳动力在不同地区间的流动,因此,也是一种人力、财力的浪费。培训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手段,是一种高智力成本的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相对统一的培训内容、教材、培养培训教师,在中央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真正达到培训效果。

五、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动态性”的根本特征也就决定了政府责任的动态性,进而也意味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的动态性,这是保持社会保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框架设计、资金筹集模式、项目和水平都是不同的,变化的原则就是社会保障与具体国情的“完美结合”、与所处时代的“动态适应”。同样,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划分也将在各种“粗调”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各样的“微调”。其调整原则应该是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符合效益原则。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动态性,说明社会保障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政府而言,也就产生了“新”责任,尽管政府部门之间对各项职能事务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但如果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不作调整,不加以明确划分,就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致使责任“盲区”出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因此,保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的动态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时代适应性的必然要求。

六、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会层出不穷,也就意味着社会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践滞后性”是任何一种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都无法避免的“特征”。社会保障的动态性,加之制度往往落后于实践,社会保障事务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盲区”。当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规范、解决新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各部门不应相互推诿、无味地拖延,应本着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维护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沟通和交流、商讨,共同致力于新问题的解决。

七、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

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清楚后,应该为之选择合适的“载体”,其应具有足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真正、完全的履行各自的责任。鉴于政府责任划分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以及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加之规范的对象是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约束,如果采用法规、规章将难以规范和约束,因为它们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过去社会保障改革实践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数量之多和规范效果之差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并不必然意味着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单独关于责任划分的法律,可以融入到规范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和相对综合的法律中,在实现形式上可以灵活。

上述原则仅是提供了一些思路,说明责任划分应基于一定的标准,不能是主观的、随意的、想象的结果,更不是相互推拖的产物,科学的责任划分应是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后,最合理、最经济的选择。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仍在选择之中,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模糊化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有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才能使本身职能、作用有限的政府尽可能大地发挥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实践效果、实现社会保障的预期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4

Abstract: Is following our country social structure reforming, emerges enters a city to work the farmer massively, however these peasant laborers lack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security, has struggled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crevice strives for the survival to strive for th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peasant laborer social security flaw reason - - constitutive social exclusion, the political stratification plane social exclusion, the functionality social exclusion, the self-dwarfing from social exclusion's theory angle of view and so on. And proposed the Local authority in constructs in the peasant laborer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to undertak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关键词:社会排斥城市圈农民工社会保障

Key word: Social exclusionUrban circlePeasant laborer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悦,女,生于1985.4,籍贯广西,学士学位,中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人力资源。邮编430074。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概念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

过去关于贫困的研究一直以一种垂直的分析视角来分析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排斥,如今托瑞纳提出了水平分析视角,认为社会排斥不再是富人对穷人的剥削,而是人们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主流、中心社会的边缘。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多个中心,因此亦存在多个不同的边缘。生活在这些不同边缘的社会成员即是被社会排斥。[1]

(二)社会排斥的类型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指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2)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1)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导致贫困。(2)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它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3)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衡量其它人群或民族,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2]

二、城市圈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其关注,然而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大体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只有30%左右,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是只在5%左右。针对武汉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农民工中,单位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4%,城市本地职工在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却高达88%。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我国相对封闭的二元城乡社保体系却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转移的障碍。从社会排斥理论出发,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造就了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传统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明显倾向于城镇居民,国家对农民是没有保障的,农民的保障源自土地。这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

我国的户籍制度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工具,对持非农户口的城镇人口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户口持有人只能自我保障。户籍身份的差异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体制待遇上的差别巨大,并迫使农民工付出高成本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户籍制就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被排斥的根源。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工的数量激增,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形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二)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当社会政策层拒绝向某类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其不能完全参与社会活动时,社会排斥便产生了,也就是所谓的“集体排他”,属于政治层面的排斥。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群体。政府短视从制度层面上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准入排斥。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如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其他政治目的(社会治安与政治安全),出台一系列制度、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和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表现出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比如北京市曾实行的“五证齐全”制度,要求外来人口必须同时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经商许可证方能正常就业,这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排斥。就业制度的排斥除了迫使农民工从事底层的、边缘的职业之外,还加大了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一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监管和追查,农民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游戏规则的违规者而被驱除,这属于隐性的社会排斥。[4]

(三)功能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与社会保障状况息息直接相关。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的排斥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技能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性社会排斥。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社会福利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因为一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是高技术的人才,而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社交面狭窄,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中的低素质劳动力一直供过于求,因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不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直接影响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累。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需要靠政府来改革一系列相关的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衔接制度和政策,同时政府必须提供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政策只解决了户口的归属问题而忽略了与户口相联系的福利保障,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制度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特权。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户籍登记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福利功能,使其只作为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参考数据。

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应当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连的制度也要进行配套改革。[4]

(二)转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是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歧视的平等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人员应转变对进城农民工的强制管理意识,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城市治安管理中的危险因素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污点,这必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平等就业环境的营造者,必须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为农民工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的规划决策要把农民工放在城市主人公的地位上来考虑,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统筹兼顾;清理和修改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建立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5]

(三)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边缘群体就业的服务者,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自身素质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和培训的服务机构,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他们的自信心,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努力促使他们积极的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在服务主体和形式上,政府可以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总之,应当形成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包括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网络。[6]

(四)建立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其他社会力量来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考虑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协会,使之成为代表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表达进城务工人员心声的组织,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作为社会支持系统引导者,必须调动各种非政府部门力量来协助政府满足农民工对就业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舆论上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

注释:

[1]彭华民.社会排斥概念解析.[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03年第二辑上

[2] 代利凤.社会排斥理论综述[J]当代经理人.2006.(4)

[3] 刘畅.制度排斥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社会福利.2003.(7)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5

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话对于城乡当中相关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成为了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保障基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人力资源有着更多的需要,如今我国的经济正在不断地变革,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地优化和完善,因此就需要以统计工作作为基础,将其中所存在的相关数据进行参考。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以及相关人力资源的实际发展来看,进程是非常缓慢的,还需要经过时间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对于社会保障以及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环节,保证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果,因此如何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完善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最为关注的话题。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现状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一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不合理

任何工程的建设以及任何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体制的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以及人力资源工作更是如此,想要完善工作体系就需要对相关重点的标准进行规范,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来看对于分配工作并不完善,对于一些保障体系的分配是相对比较混乱的,同时没有相关的依据,这样对于后期所形成的指标体系是否科学持有怀疑态度,整个保障过程也无法进一步优化。当前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相关指标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和健全,对于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各方面的工作都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保障,在建立相关制度和体系过程当中,我国从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结合,对于指标的制定并不是非常的理解,因而也无法符合我国指标系统当中的相关情况,这对于我国对体系的同一性来说非常不利。

12?π姓?记录缺乏重视

在对于我国相关工作的进行过程当中行政工作占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工作当中日常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是否准确关系着后期是否能够对之前的内容进行查询。当前从我国的相关部门记录情况来说,从意识上并没有加以重视,很多行政机关在开会或者是相关行动过程当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记录,虽然有的部门将行政记录工作加以重视,但是并不能做到每天进行记录的安排,很多情况下都是为了将这项工作进行应付进行记录工作,记录过程也并不详细,内容也并不全面。

13统计指标信息缺失,未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

在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对于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从各个方面去进行健全和完善,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相应的指标进行设置,这主要是因为从当前的相关机构中并没有实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情况,只是将这些内容放在自己的业务工作当中,因此在社会保险报表中常常会出现财政以及人社这两种方式,同时统计工作当中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也并不明确,信息的处理过程也并不统一。

2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

21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根据其概念进行划分,可以从其广义以及狭义两种方式来进行考虑,社会福利从广义上来讲主要是将社会政府对于人民大众所提供的生活环境进行反映,其中包括对于精神以及物质两种环境,同时对于政府所给予人民的各种补贴和服务以及相关设施的建立的情况都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一种社会福利;从狭义上来看对于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工作来看更多的是偏向于对于一些残疾人或者是孤寡老人等一些弱势群体来实现一些服务和提供一些帮助,保障他们能够拥有最基本的生活能力。从我国很早时期开始对于这项工作就有了大概的体现,但是从统计工作的发展历程上来看,根据时间不断发展,将统计工作当中的养老保险也逐渐归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而福利经过时间的发展被保险替换掉,同时对于社会保障中支出的这部分统计也包含在了其中。

22社会优抚统计

对于社会优抚的对象来说主要是从我国的一些军队工作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讲,对其工作人员以及家属作为优抚的对象,对这些人员进行优待以及一些后期的安置工作,一般对于残疾军人以及劣势的提供一些社会抚恤金,同时社会也会对这些人员采取一些救助手段,将企业工作进行更好的安置,因此在社会优抚中也应该建立一种特殊的保障制度,实现军民一心的效果,保证社会稳定运行和发展。

2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处于核心位置,它对于我国全体的劳动人员形成最基本的保障,对生活进行补偿,国家通过相关的立法进行保障,对劳动人员因为年龄增加或者是因为其情况发生失业或者是工伤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让他们能够保持其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在社会保险当中呈现出了一些独特性的特点,其中社会保险主要分为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也就是如今工作当中所说的五险。

3完善理论体系的构建

31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是深化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目前整个形势来看已经进入了关键发展时期,其中各项工作已经在稳步的发展过程当中,虽然其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对于社会当中各方利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优化,但是通过近年来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已经有了发展。针对我国现行的一些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可以在城乡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一些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等,这些管理方式和相关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检验各项工作是否准确。

32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统计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在体系建立过程当中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需要对指标权重进行更多的关注。在进行权重的设置过程当中,对于各种体现指标的建立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在制定指标权重的过程当中应该根据数据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呈现出来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调整,不能一味地根据国际上的指标权重进行重复,这样不符合我国基本的国情。

33加快经济建设,强化政府职能

社会保障理论范文6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由来已久,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缺乏现代化的管理,内部的的组织制度、人员素质等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这些都是新时期个人档案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监管组织待完善,人员素质待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业务量大、任务重的工作特点,直接导致了内部监管组织的漏洞。此外,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也是管理工作中的严重问题,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往往会出现正式职工编制不足,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工作人员尚未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难以保证个人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进而造成一些错误和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稳步发展。(二)信息化建设滞后,办公效率较低下现如今,网络早已渗透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大大提高了现代办公的效率跟质量,然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的运用尚未完全普及和完善,管理的系统信息无法共享,难以及时核实个人的相关信息,导致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问题难以预防和查处,例如重复领取、漏报、瞒报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加上缺乏信息化处理,办公效率低下,大量工作积压,导致许多信息的不大及时处理,大大阻碍了个人档案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发展策略

为促进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适应时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需要正式个人档案管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细致分析,从中把握问题的实质并采取相应的发展策略,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社会保障的质量,让个人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一)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个人档案管理要求工作人员有着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拥有高度的责任感、职业道德以及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加强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增强自身责任感荣誉感,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人员还要掌握并熟练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努力使自己具备信息知识和网络文化知识,通过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的档案管理团队。

(二)加强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内部管理制度,如登记、统计、考核、评估、奖励制度等,明确具体的责任制度,责任到人,科学设置业务科室和职责岗位,坚持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严格高效、统一规范的业务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全方位监督管理,定期对个人档案管理进行审查,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切实增强档案管理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学习,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工作与时俱进,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个人档案真正服务于民。

(三)建立现代化档案管理模式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建立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模式。树立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意识,加深对先进档案管理知识和方法的学习,掌握先进的个人档案管理技能,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注重对网络、对计算机的使用,使个人档案管理数据化、信息化,发挥信息化优势,方便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传统复杂繁琐、费时费力的工作状态,既避免了人员分配不准的现象,有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档案管理带来的影响。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