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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保险,违约风险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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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区域性巨灾保险巨灾委员会
论文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而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障体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障体系已经势在必行。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同情,提出了建立区域性强制臣灾保险体系的设想。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分析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845.8亿元,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4.9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9%.占国家财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可见,在巨灾损失补偿中,政府拨付财政资金予以救济,不仅数额有限而且占用了本来应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体系难度极大
在巨灾体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学者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参保,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一张保单承保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即“一张保单保全国”。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虽然实现了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但具体实行起来难度极大,原因如下:
(1)保费单向转移有失公平。
我国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面临的风险也很不相同。以洪水为例,四川、湖南、贵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临的洪水风险极大.而陕西、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小,几乎没有发生过洪涝灾害。加之山西、宁夏等内陆省份经济欠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费负担能力较差,倘若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制度。则山西、宁夏等省份只有交纳保费的义务,而从损失概率上讲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回报,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保费单向转移的作法有违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规律,还有可能会引起风险低发区居民的抵触情绪,损害参保积极性.使其难以推广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宁夏省份为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交纳巨灾保费,也将加重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建设。(2)技术难度大。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建立过规范的巨灾保险制度,无论是技术水平、保险意识还是建设经验,各方面条件还很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一张保单保全国”,不但进一步加大了保单的设计难度,而且为宣传和实行该制度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会因困难太大而半途而废。因此,应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区。
(三)保险公司有责任和实力参与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能通过分保等经济手段将各种灾害事故损失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分散,从而具有强大的补偿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观补偿效率,这是其他补偿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保险补偿是一种最具优势的灾害补偿方式,应当在巨灾损失的补偿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国内保险业恢复三十年来,保险实力不断壮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已经达到3.3万亿元,几十年的发展也使保险业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此外,1995年以前我国曾经营过地震等巨灾保险,也有一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区域性强制保险
尽管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还相当淡薄,2007年我国保险密度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险深度仅为2.9%,排名第48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民缺乏风险观念,保险意识落后。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要求巨灾区域所有的财产主(包括居民和企业)广泛投保巨灾保险,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大数定律的作用,否则将可能因为投保不足、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使保险公司退出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应当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
区域性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险公司在国家的支持下与政府一同承担巨灾风险。国家建立统管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组织——巨灾委员会.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风险评估和区划
政府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地震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人两大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四省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如果技术力量允许,还可以细分不同风险等级。
(二)费率厘定和保单设计
作为一种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计划,巨灾保险必须禀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家组织精算机构、灾害研究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巨灾区的风险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财产集中度等情况设计统一的洪水保险单和地震保险单及费率标准。当然,地区间经济发展及风险状况不同,其费率和保险金额设定也应有所差异。对面临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要采取足够高的费率以引导居民和企业远离重灾区。
保单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费用,并设立一定的免赔额和责任限额,投保人享受国家的费率补贴,使费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立法强制实施
我国现有关于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只有《防震减灾法》.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落后,因此要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等相关的巨灾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在洪涝区和地震区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制度,采取各种强制或鼓励措施要求巨灾区内所有家庭和企业都必须参保.如要求贷款银行履行如实告知贷款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不购买巨灾险将无权获得银行贷款;对于参保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等。
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均可提供巨灾保险单,为防止巨灾风险过大从而使保险公司破产,国家应根据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别对其设定承保限额。并对该业务实行免税。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向投保人提供巨灾保险,当承保限额已满或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或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巨灾委员会负责剩余巨灾保险市场的经营,并将其承保业务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市场分出。
(四)巨灾基金
巨灾委员会下设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两个子基金。巨灾保险基金由巨灾保险委员会或者委托信誉度高的专业投资机构代为投资管理,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间有必要进行风险共担.当其中一种巨灾的发生使其对应基金耗竭时,巨灾委员会有权动用另一个巨灾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资金来救助灾民。巨灾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政府拨付的初始准备金:巨灾委员会销售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灾区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巨灾基金的投资收益;巨灾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等。此外.巨灾委员会可以从巨灾保险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灾工程建设的补贴.以提高灾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巨灾补偿顺序
巨灾损失的补偿顺序依次为:灾民自行负担免赔额内损失、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的赔偿、再保险市场、巨灾基金余额。当巨灾损失超过了以上全部赔偿能力时,政府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债券筹集救灾基金,以后逐年偿还,以减轻大批救灾资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三、各参与主体在区域性强制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导地位,需要承担包括:制定法律、设计保单、负责剩余保险市场、管理巨灾基金、费率补贴等多项责任。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巨灾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广泛的宣传使民众能够了解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取得当地居民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加强当地防洪防灾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政府共担风险,扮演承保和销售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提供巨灾保险。收取保费并在巨灾事故发生后及时赔付,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当超过限额或投保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起到销售保单的目的,并按约定向巨灾委员会收取一定手续费。
核保工作及后续的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也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要定期检查标的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则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反之对采取有力防灾措施的财产主提供费率优惠。巨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借助于保险公司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巨灾保险委员会不但扩大了承保面。节省了管理费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风险。
(三)投保人
洪涝区和地震区域的所有居民和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分别投保洪水保险和地震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定期交纳保费。处于高风险区且重复遭受巨灾损失仍拒不投保的,灾后无权享受与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济;巨灾保险费可以作为企业成本列支,在税前扣除,未参保的企业无权向银行申请贷款。
投保人可根据其投保财产价值和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保险金额,有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检查,接受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标的风险状况。巨灾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或巨灾委员会索赔以及有权就防灾费用向巨灾委员会申请资金补贴。
(四)资本市场
巨灾风险证券是保险业在遭受严重的承保损失和资本市场投资损失的双重打击下,迫于生存和竞争的压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自从1992年l2月芝加哥交易所(CBOT)发行第一个巨灾期权后,越来越多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被开发出来。有关资料显示。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发行了价值165亿美元保险联结证券,其中近2/3与巨灾风险有关。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都有很高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受技术、法律、会计、资本市场等条件所限.目前设计出巨灾风险证券并实际运作还不太现实。但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在更广泛范围内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方式,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一个必然发展方向.并将成为我国巨灾体系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因此我们要继续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巨灾数据的收集,及时跟踪国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最新理论.加强与有成功经验国家的技术沟通,为今后巨灾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创造条件。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3
[论文摘 要]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7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凸显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还有利于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据瑞士《Sigma》杂志报道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 1988年起 ,除 1993 年和 1997 年外 ,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 亿美元以上。2001 年 ,仅美国“9 11”事件就导致 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再到 2004 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据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计,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游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亿至 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 1亿多元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 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
(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 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 (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 )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 277134亿元,按照我国 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 》第 条之规定“经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 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 1 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 27亿元 , 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年均 2 000亿元 ,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 同时仅 2003年就有两起自然灾害超过 30亿元, 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如果试图通过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巨灾再保险业务, 则不得不承受价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缩其巨灾再保险业务, 国际再保险市场也同样面临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保险公司商业运作无法承担。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转贴于
(一)加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而绝不仅仅是一个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它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包含了强制保险,也包涵商业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鼓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还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涉及保险市场领域,还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此,国家需要尽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体系结构和内容、各个子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推进的步骤、措施与安排等。通过建设规划能够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
(二)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四)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应当学会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思考和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技术层面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国际减灾十年的活动,就是通过这一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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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 InsuranceDerivatives”[J]. TheWharton School, 2001(6): 264 - 269.
[3]王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5年第7期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4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
(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277134亿元,按照我国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条之规定“经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27亿元,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年均2000亿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同时仅2003年就有两起自然灾害超过30亿元,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如果试图通过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巨灾再保险业务,则不得不承受价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缩其巨灾再保险业务,国际再保险市场也同样面临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保险公司商业运作无法承担。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一)加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而绝不仅仅是一个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它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包含了强制保险,也包涵商业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鼓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还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涉及保险市场领域,还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此,国家需要尽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体系结构和内容、各个子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推进的步骤、措施与安排等。通过建设规划能够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
(二)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四)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应当学会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思考和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技术层面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国际减灾十年的活动,就是通过这一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
[论文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资本市场
[论文摘要]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7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球关注的前沿。虽然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一旦爆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可以促进全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凸显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还有利于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卓志,保险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InsuranceDerivatives”[J].TheWhartonSchool,2001(6):264-269.
[3]王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5年第7期
灾害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模式;融资模式;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1-0064-06
一、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与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
(一)海洋渔业保险运营模式界定
海洋渔业风险及灾害保险(以下简称海洋渔业保险),主要针对渔业生产处置不当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渔业损失保险。实践证明,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尚处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拓展带动相互作用的阶段,海洋渔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应着重探索实施由政府政策支持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模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构建主体多元、组织架构合理和运转高效可行的运作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模式。杨文生等(2012)认为,通过这种架构的设计,可以为本地渔民创造可以负担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服务以及高效率的流程,增加保险覆盖和渗透率,构建一个持续、高效的保障机制,促进海洋渔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海洋渔业保险运营模式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界定保险的具体范围。针对海洋渔业发展和风险灾害保险这一特殊研究主题,海洋渔业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包括针对由养殖不当所导致的严重损失,由自然灾害比如赤潮、风暴潮、海冰等带来的灾害风险。政府和相关主体在明确海洋渔业的保险承保范围和具体的保险险种时,应将以上风险纳入考虑,并将其设计到参与诉求和保险保单上的常规内容(如赔偿限额和共同保险等),再依这些内容制定出具体明确要求,以明确相应的权责。
2. 强化海洋渔业保险机构建设。根据我国渔业灾害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相关机构不够健全的现状,建议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省级渔业互保协会两大机构为核心,加快构建科学合理、作用互补、运转高效的海洋渔业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设计明确的销售指标、定损依据、理赔流程等具体的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的管理组织框架,对海洋渔业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界定。
3. 构建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众所周知,保险体系的构建和顺利运行必须依赖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要构建合理高效的海洋渔业保险体系,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规章和法规,对海洋渔业保险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渔业保险法律体系。
4. 理赔程序和范围。设计的海洋渔业保险运营融资模式,须明确界定海洋渔业保险涉及的理赔程序和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海洋渔业保险投保渠道,各种险别的投保限额,具体风险责任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政府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幅度等。
(二)海洋渔业保险融资模式设计的原则
依据海洋渔业保险自身发展现状和当前保险市场环境,海洋渔业保险融资模式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政策性原则。在海洋渔业保险发展初期阶段,应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功能。主管机构在运营和融资模式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细化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作用和政策引导的预期效果,厘清政府和其他商业机构在其中担负的职能,制定出事前融资计划和事后相应损失归责分担的细则,着重体现政策引导的作用。
2. 可负担性原则。在运营模式以及融资模式规划制定过程中,须对不同地区分别调查摸底,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力、保险诉求和相应负担能力,尽力实现和保障渔民利益最大化,以尽快扩大海洋渔业保险的市场覆盖面。
3. 效率性原则。在运营模式以及融资模式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以满足渔民在灾后各个阶段中经济诉求为核心,简化流程。保险机构须遵守诚信、快速理赔、应赔尽赔,以高效诚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二、运营与融资模式设计
(一)海洋渔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分配
1. 政府的参与模式。从日本、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海洋渔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初级阶段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发挥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采取措施的类型(强制还是自愿);二是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简单分为政府和私营)。
第一,自愿还是强制性?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来看,保险应坚持以自愿为主的原则,并且完全自愿的保险方式具有较低的事前执行成本,但主要问题在于实施效果无法保证,并可能伴随更高的事后成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强制性保险可能降低事后成本,但事前的管理和监控成本会提高,并且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可能被认为违反市场效率原则,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抵触而形成交易摩擦成本。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风险转移,自愿方案常常严重依赖于初始政府投入或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所获得的预先融资,实施难度较大。而强制方案允许资本积累,因此只要时间足够长,就可以积累起适当的盈余准备,可能更加有利于海洋渔业保险的运营和融资。但是,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实际上担当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职责,可能由于规模过小而不能满足多样化要求,并且为少数参与者设计和运营的方案难以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成本。为此,面临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沿海省份可以联合建立一个区域风险池,提高风险分散化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规模经济。
第二,政府与私营部门责任。在私人部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共部门需要担负更多的职能,这种状况将会一直持续到私营部门发展起来。在私人部门风险承载力已经发育完全的基础上,因海洋渔业保险的高风险属性, 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可能不愿提供风险保护。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通过限制承保者费用的收取,或者限制他们的保险标的额取消和撤销的权限;通过政府风险损失融资方案,来恢复和增加风险承保能力提供者的安全感以弥补融资期权的损失。但是,政府需要就未来可能的损失提前做好资本积累,这将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解决方案是,可以基于可接受指标形成一个临时或永久的贸易顺差再保险,以消除或跨期融资方式来减少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私营保险机制缺乏活力的现象,总体政策也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2. 政府参与的动态演化。发展海洋渔业保险,基本出发点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资措施,有效地促进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海洋渔业保险,基本出发点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资措施,有效地促进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照“海洋渔业保险立法―建立灾害基金―财政补贴”的主线,通过“渔民强制参保―基金灾后补偿―扩大保险市场―财政保费补贴―渔民自愿参保”以及“保险机构被动参与―基金灾后超赔―政府企业良性互动―财政业务补贴―保险机构主动参与”的双螺旋形式,实现山东省海洋渔业保险运营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见图1)。
[强制保险][政府
主导][企业被动][保险立法][政企互动][企业主动][财政补贴][灾害基金][保险市场][自愿保险][政府支持] [图1:双螺旋结构演进路径]
随着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发展,政府应该更多与企业开展良性互动合作,同时开展保险宣传和保险教育,以此来提高渔民的保险意识。在海洋渔业保险的成熟阶段,可以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保险业务的高效率。在此阶段,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如衍生品,将逐渐成为灾后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 海洋渔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1. 运营框架。我国海洋渔业保险经营模式应为纳入政府支持体系的、集成的、多层次的保险模式。结合渔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互保险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趋势,应当形成由渔业互保险协会引导的海洋渔业保险系统框架(见图2)。
第一个运营层次为原保险。由沿海县市级的渔业互保协会办事处直接向渔民提供海洋渔业保险,对于较为成熟的险种,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借助商业保险网络降低运营成本,扩展服务范围。同时向农业部渔业局、省/市/县政府申请政策性运营成本补贴和保费补贴。
第二个运营层次为再保险。可以通过两个平行渠道实现:第一个是省级渔业互保协会可以向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申请,并基于巨灾风险基金获得超额损失补偿。第二个是从事海洋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商业再保险公司请求再保险,再保险市场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监管层次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一方面,为了简化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的监管层次,并提高监管的专业化,可以在各地市海洋与渔业厅设立保监机构,该保监机构由保监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与省海洋渔业厅联合办公,对渔业互保协会进行业务监管,在具体的海洋渔业保险业务方面,则由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监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参与海洋渔业保险的规范性,由保监会派出机构对海洋渔业保险的商业和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2. 运营模式的具体内涵界定。我国海洋渔业的灾害风险主要包括风暴潮、赤潮、海冰等,因而海洋渔业灾害保障体系应涵盖风暴潮、赤潮、海冰等主要巨灾风险。综合风险保险不仅能够同时实现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不同险种间的分散,而且将有效提高保单持有人的保障程度,改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渗透率。对于按风险因素、地区及客户划分得到的多种海洋渔业灾害风险,可以先通过独立分析获得风险效应,然后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到组合风险效应,通过适当调整组合中每个合约及其对回报与风险的贡献,确保灾害风险产生最低要求的预期回报率。这个过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图3。
第二,保障的具体范围。海洋渔业保险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根据现实的发展状况,涵盖水产养殖业以及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目前,生产经营是保险优先发展的范畴。对于海洋捕鱼业务,建议借鉴日本经验,将渔船和渔业生产者入保作为捕捞生产的硬性门槛,进一步扩大保险需求的规模,设置政府补贴的基本险别,引导渔民自愿投保,激发渔民的投保热情。发展初期政府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来帮助建立海洋渔业保险产品,以达到保险市场稳定和防范海洋渔业灾难的效果。
第三,费率的厘定。在计算海洋渔业灾害风险时,既可以区分海洋渔业灾害风险和地区,按照风险费率计算保费,也可以对所有的海洋渔业灾害风险标的征收统一固定的保费。由于风险费率的定价复杂,保单成本结构不清晰,操作过程也较为烦琐,所以海洋渔业保险初期更适合采取平准费率,但同时需要配套强制性保险和保费补贴两项措施,以避免逆向选择以及由于渔民收入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可负担性不足。
(三)海洋渔业灾害保险的融资模式
1. 政府渠道融资。主要是政策资金方面的投入,涵盖了灾害补偿专项基金和政府财政资金补贴。
一是设立海洋渔业保险专项基金。商业运营机构通常难以应对灾害风险中极不平衡的资本流入和流出,因为需要政府财政注资建立初始资本成立巨灾基金,并在初始积累阶段拓展巨灾基金来源。一方面,以财政拨款和保费为主,将减灾、防灾、救灾的专项资金,不能滚动使用的资金以及全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保费提留逐步转换为可长期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在资金的投资收益方面,可以选择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也可以通过海洋渔业灾害福利彩票的形式聚集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组合相关性低的巨灾基金,建立一个账户分类但统一使用的资金池。
二是提供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为了强化渔业互保协会在海洋渔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应将补贴的重心向渔业互保协会要求的险种进行偏移,对于与互保协会合作经营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通过互保协会转移补贴,而不应通过政府财政直接进行保费或业务补贴。
2. 市场渠道融资。海洋渔业灾害保险市场融资渠道大部分是依靠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第一,构建平稳发展的原保险市场。海洋渔业保险应当实施区域内参保的强制性方式,这里所说的强制主要涵盖了强制供给和参保两个方向。假如不对保险公司海洋渔业保险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就可能因为风险存在外部性,导致保险公司的供给远远小于社会需求规模。强制保险对于消费者具有引导的作用和效果,有利于降低海洋渔业灾害损失。
第二,拓宽再保险市场。在海洋渔业灾害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再保险责任。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步将再保险责任转移给渔业互保协会或者是商业再保险机构,政府所担负的责任仅限于担负超额再保险。
3. 建设合理高效的融资架构。高效的融资架构应当涵盖保单持有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人,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政府的作用。
第一,保单持有人。海洋渔业保险应当设立一定额度的免赔标准,也就是说保单的持有者应当担负一定的赔付前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保单持有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保费标准。
第二,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商业原保险、商业再保险组织。海洋渔业保险采用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商业原保险、商业再保险组织为辅的模式。重大灾害发生以后赔付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互保协会的保费进项。目前已有省市着手在某些项目中实施与商业保险组织合作的方案,以求进一步拓宽海洋渔业保险标的覆盖范围。
第三,全国的渔业互保协会、商业再保险组织和政府机构。省级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全国的互保协会实施再保险活动,商业原保险公司和组织依靠商业再保险组织实施再保险活动,而普通的商业再保险可以实施超赔的再保险活动(董成惠,2016)。合理规定政府超赔起赔额度是这一层次的关键点。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从美国巨灾保险发展经验来看,依靠巨灾风险证券化进行风险的分散不仅具有相对的可行性,而且还可以拓宽风险灾害的可保性范围,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制约:第一,定价考虑因素过于复杂;第二,发行方与投资者很难对回报利率达成共识;第三,部分保险监管组织和个人对巨灾债券的“再保险”作用持否定态度。
保险证券化除了对保险市场有要求,还对证券市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证券化的发展和演进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其实践效果更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依据上文的融资结构分层,能够得出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融资架构,具体内容如图4所示。
[图4: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融资架构]
分层融资架构对于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有利于保险体系向民营化和市场化转变,最大限度地给予纳税人保障;第三,政府干预提高了保险的可负担性以及费率精确计算的可行性。
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是海洋渔业保险运营和融资体系的重要保障。海洋渔业保险运营和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如图5所示。
1. 海洋渔业灾害损失防控。海洋渔业灾害损失防控包括规避和抵御。规避是指通过防止灾害风险发生范围的扩大,来消除由于风险因素带来的财务负面影响;抵御是指通过实施安全防范行为或是遵循其他规则来消除风险因素的不良影响。
损失控制的内容非常多,包括构建海洋渔业法规、核准渔业生产和专业养殖设施的构造标准、对海洋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
2. 海洋渔业保险融资实施方案的风险防控。风险留存、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为这一模块的重心。从现实状况来看,海洋渔业灾害损失融资策略并不顺畅,其中风险的不可控性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应当依据损失规模以及适合的融资工具进行统筹,尤其需要考虑融资的效果和经济性,尽可能做到方案合理、风险可控、投保人和承保人实现共赢。
3. 防范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区域调整措施。有关部门应对频繁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不间断的警戒,必要时通过区域重新规划,有效降低海洋渔业灾害发生率和损失率。
4. 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监测。实现海洋渔业灾害风险的有效监控,需要构建海洋渔业灾害观测机制,建立真实可靠的历史数据库,建立健全动态处理相关措施,模拟现实状态以及预测和评价风险等级,以实现风险管理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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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暖;气象灾害;灾难建模;巨灾准备金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事实。气候变暖增加了天气的不确定性,使气象灾害增加。ipcc的报告认为,气候变暖将导致更激烈或更频繁的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包括洪水、风暴、雷雨、冰雹、暴风雪、森林火灾、干旱、热浪、雷电袭击、海岸侵蚀等。由于森林和灌木是主要的陆地碳汇,森林火灾还会大大增加大气中的碳含量。就全球而言,代价最高的与天气有关的保险损失是由热带气旋(也被称为飓风,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台风)或冬季风暴造成的(慕尼黑再保险,2000年)。从气象的角度来看,极端气候事件热带风暴的严重程度可能不会远远超过每年定期发生的暴雨。不过,它们可以通过实现突破关键阈值使损失大幅增加。也就是说,事件的严重程度即使是小规模的增加,也可能导致损失大幅增加。一旦阵风达到一定水平,整个屋顶会被吹走,或造成树木被刮倒,但低于这个水平可能会损害微乎其微。同样,低于一定规模的冰雹不损害汽车面板,但超过一定尺寸,损害会突然增加。澳大利亚保险集团(iag)的经验表明,阵风强度增加25%,可以造成的建筑索赔会增加6.5倍。
一、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
保险业是直接经营风险的行业,对于气候变化比任何其他经济部门都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灾害的增加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许多业务领域。
全球变暖和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引发的气象灾害使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面临巨大的潜在损失。包括财险、健康险、寿险、责任险等大多数承保业务对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是敏感的。在商业财产险方面,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保单所有人在修复和重新迁址过程的收入损失及额外费用等。农业是对气候和天气非常敏感的部门。农业保险面临的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包括干旱、暴雨、洪水、冰雹、热浪、风暴、野火、虫害和植物病害等,干旱是最普遍的灾害之一。汽车保险对天气也比较敏感,风暴、冰雹和洪水等各种形式的恶劣天气引起车辆事故增加,损失索赔数量往往惊人。对于人身保险来说,气候变化也是影响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因素。热浪袭击造成的死亡人数会增加。气温上升,湿度增大,更多的野火以及更多的灰尘和微粒可能大大加剧上呼吸道疾病(过敏性鼻炎,结膜炎,鼻窦炎)和心血管疾病,特别是对老人和户外作业人员的威胁更大。随着气候变暖,热带疾病可能进入纬度高的地区。企业在脆弱的地区执行任务可能因极端天气关闭,若因气候灾害而遭受损失,可能要付出昂贵的重置成本。如果企业投保了商务中断保险,业务中断损失索赔包括闪电、洪水、野火。
传统上,保险公司依靠历史索赔数据确定未来保险产品价格和承保要求。鉴于极端天气事件有可能变得更加激烈与频繁,带来的巨灾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增加,过去的保险定价模型已经不再能够可靠地指导未来定价,并可能会产生误导的结果。这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系统地被低估,保险索赔较预期高,从而显著影响该部门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一个单一年份的大额索赔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使其破产。气候变化也影响保险业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提供能力,同时减缓其发展速度。把气候学纳入传统的保险定价模型是一个复杂而费时的任务,尤其是目前气候学还不能对极端气候事件发生方式和时间作出准确预测。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随着保险密度和保险渗透率的提高,中国保险业受气候变化影响会放大。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其投资业务。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自然灾害可能使保险业资产遭受损失或减值,特别是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不动产面临的风险更大。保险业在一些受全球变暖效应影响较大的经济领域的长期投资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寿险业所持有的资产以长期资产为主,对流动性要求比财险业相对较低,所受的影响更大。
二、保险业的商业机会
风险是发展的,保险也是发展的,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气候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并不完全是挑战。不断变化的气候,以及中国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进行的经济结构的调整,都给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
在承保业务方面,气候灾害风险加大必将提高投保人风险转移的迫切性,而且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产生大量新的风险标的,保险公司可抓住发展机会,提供一系列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保险产品。
在投资业务方面,减缓气候变化的一系列战略举措也给保险业带来投资机遇。当前全球经济正大踏步地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模式转变,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新能源开发、产业转型将产生巨大的资本需求和基础设施投入,这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应对策略
保险业是直接经营风险的行业,处于气候变化威胁的最前沿,因此应当采取积极行动,制定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以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仅关系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是对股东和消费者负责任的体现。通过与同行、客户和政府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帮助社会防止气候变化对社会的最坏影响。它们还可以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行为变化发挥重要的激励作用。
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购买保险是减少气象灾害保险损失的一个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对原有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使之具有应对气候风险功能。由于气候变化将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影响新地理区域,保险公司可以发现这些变化,及时向新的市场推出覆盖这些风险并价格适当的保险产品。气候变化还将以不同方式影响大的经济部门,保险业要理解其客户不断变化的风险状况,满足其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可能对索赔和保险标的修复过程产生影响。巨大的气候灾害可能对理赔流程产生压力,因为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应付大规模的索赔。此外,灾后被保险人重新建设面临资源紧张,维修成本往往迅速上升。索赔和维修过程存在以更可持续的方式重建的机会。使用环保建筑材料和领先的建筑技术进行重建,既可以防止保险人未来损失,又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遏止温室气体排放造成气候变化,主要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无碳能源的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新保险产品。保险业一方面通过为绿色建筑设计、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提供新保险产品来规避气候风险,另一方面适应清洁发展机制对碳信用交割担保的需求,开发碳交易保险。碳排放市场增长迅速,但碳排放交易中存在着许多风险,例如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保险的介入可以帮助分散碳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