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护理论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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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护理论论文

自护理论论文范文1

1.急需建设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21世纪,可以说管理者综合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发展,在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也是如此,尽管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者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但是长期缺乏知识更新和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其管理事物多集中在日常琐碎上,尽管在某些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但是其经验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而这也是当前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单一的重要原因所在,整体缺乏科学性和开创性。

2.有待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在查阅资料和诸多实践中不难发现,当前有许多医院只是将护理人员简单的纳入到经济核算中,没有看到其带来的财富,再者说忽视其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养,简单认为护理人员是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负担,致使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挫,护理人员的能力、需求长期得不到提升和满足,使得人才流失严重,医院整体凝聚力受到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影响医院发展。

二、当前形势下如何有效解决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短板

1.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医院管理者必须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对医院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并创新一系列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制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计划。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能够将人才因素放在首要位置,并根据员工具体的实际情况,实行人性化的管理,让员工得到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员工积极投入到医院的工作中去,进一步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制度

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才能够确保人才制度等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在进行岗位安排时,必须依据人才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这样才能够为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创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在护理人力资源用人过程中应当将护理人员的专项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对护理人员的各方面因素予以全面考虑,使得护理人员能够愉快工作自身各方面能力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再者就是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够提升护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整体提升医院的凝聚力,使得医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

三、结语

自护理论论文范文2

对于作为舶来学科的“医学伦理学”,如何用其教育学生、指导实践?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和医学界并没有很好地处理“舶来性”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致使部分医学伦理工作者全盘吸收西方医学伦理思想,将西方医学伦理原则尊奉为医学伦理学界的“道德圣经”;进而推崇西方国家所极力宣扬的价值观念,而放弃了国人所应有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民族精神的历史积淀,凝聚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承载着本民族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诉求。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其实质是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坚定信念和情感依托,以及在与外来文化的比较与选择中保持对本民族文化的高度认可与依赖。

自清末明初起,西医逐步取代中医的地位,成为中国医学的主体。与之同时,西方医学伦理思想开始冲击,并逐渐取代中国传统医德思想。20世纪80年代,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自西方传人我国,各医学院校普遍开设了相关专业课程。然而,在医学伦理教育教学中,无论从主流伦理思想还是从学科话语体系,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到《赫尔辛基宣言》,从建构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医患关系到建构于自然权利之上的患者自主,从生命伦理学“四原则”到基督教伦理学家倡导的“允许”和“行善”原则,无不体现了医学伦理学科的舶来性,处处留有西方文化的深层烙印。

尽管早在1932年,宋国宾教授就撰写了中国第一部医学伦理学著作—《医业伦理学》,试图以儒家仁义道德观为基础,构筑适应中国文化的医学伦理体系。近30年来,也有部分学者积极实施医学伦理的中国化探索,试图寻找汉语文化语境下医学伦理学发展的新途径,但是由于中国近代社会造成的文化断层及现代社会部分学者对西方文化的盲从,医学伦理学始终缺少应有的文化自信。如在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用西方医学伦理理论观点主导国内医学伦理课堂,大谈特谈功利主义和个人自由,试图使西方医学伦理科学化和普世化;在临床实践中,善于用西方医学伦理原则指导国内医学道德实践,而背离了现实的风土人情;在伦理委员会建设过程中,习惯于用西方认证体系评估国内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以宣染伦理委员会建设的成就。

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医学伦理包含着明确的价值判断与文化选择,折射了特定社会在其发展与变化过程中所留下的民族和文化印迹。推进医学伦理学本土化建设,用中华文化滋养国内医学伦理学的成长与发展势在必行。只有将医学伦理学根植于中国人自己的文化范式之中,融人自己的语言体系和文化传统,中国医学伦理学才具有真正的活力与意义,才能在世界医学伦理交流中赢得足够的话语权。在我国由文化大国走向文化强国的今天,让中国人“自信”的“文化”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对于提升医学伦理文化自信有指导与借鉴意义。努力从优秀传统文化中传承“医乃仁术”的道德信仰,从革命文化中培养医生的牺牲奉献精神,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架构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讲好中国医学伦理故事,传播好中国医学伦理声音,树立中国医学伦理事业应有的文化自信,中国医学伦理学建设必将迎来辉煌的明天。

自护理论论文范文3

1.1病例实践①每位护士每月挑选一份亲身经历的病例进行护理分析,并将过程按护理查房的形式成文,内容包括:病例介绍(一般资料、入院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心理社会方面、住院过程)、疾病相关知识介绍(包括文献)、护理问题及预期目标、护理措施、评价效果和总结,每月20号之前交给带教老师。②带教老师结合病例病情进行批阅修改、当面讲解指正后交回护士。每位护士确定自己的问题所在,根据带教老师批阅意见重新整理分析,修改后于每月25号之前完成并上交带教老师。③带教老师在晨会、床边交班、护理查房工作中结合病例进行不定期提问,以促进和提高病例分析质量。

1.2质量考核每月底由护理质量思维实践培训带教小组负责考核。根据学习态度、病例的难易程度、病例介绍规范性、病例思维分析能力、病例临床护理质量等五个方面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1.3评价方法评分等级:优(≧90分)、良(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连续6个月为一轮,每人6份病例分析中有3份病例质量考核优秀且无不合格者则通过培训,未达标者进入第二轮,直至成绩达标后方可结束培训。经过二轮仍未达标者并入下年度的培训。

2结果

第一轮培训参加人数36人,6个月后有15人通过培训,通过率41.67%。剩下21人进入第二轮培训,第二轮中21人全部通过培训,通过率100%。月质量考核结果见表1。

3讨论

低年资护士一般是指从医学院校毕业后在医院工作5年以下的护士[1]。研究表明,工作年限短、职称低的护士工作中更易发生护理不良事件[2]。近几年针对低年资护士的在职培训内容与方式不断丰富与扩展,然而目前大多医院针对低年资护士的在职培训仍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与效果评价[3],采用的培训模式缺乏深入与临床脱节使在职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卫生部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将注重护理人员评判性思维培养作为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改革目标。因此,对低年资护士进行思维实践能力的培训,使她们在临床工作中具有较好的评判性思维能力[4]。

本次研究将案例式教学中的病例分析教学方法加以改进后用于产科低年资护士的培训,创立了以临床病例分析结合护理查房为中心的思维实践培训模式,效果良好。该模式让学习者针对临床工作中亲身经历的病种运用评判性思维,采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收集资料,评判性地检查和分析资料,找出护理问题,确定护理目标,落实护理措施,然后进行评价效果。国内其他研究也证明,这种培训方法针对重点和难点设定问题,指导学习者查阅相关资料,让学习者在搜索答案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知识,同时锻炼学习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可明显改善护士的思维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护理质量。思维实践培训模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护士必须先对病情进行整体评估,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了解病人的整体情况,对病情动态观察,提出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和目标。通过完整的护理程序才能有利于培养护士正确的临床思维分析能力。

②病例分析时,要求护士进行疾病相关知识最新文献的查询。护文献查询不仅是一种工具,在帮助护士选择文献、吸取信息方面大显身手,而且作为一种知识和方法,它还具有思维结构的逻辑特点,对于扩展护士的知识结构也有着重要意义[6]。③培训中要求带教老师结合真实病例特点,及时找出护理中存在缺陷、漏洞,当面给予指正,这样有利于学习者及时纠正问题所在,提升培训效果。④思维实践培训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的过程。所以培训过程中,要求护士根据自己的能力挑选病例,可从简单到复杂,从妊娠合并一种疾病到多种疾病逐步过渡到危重症、疑难病。⑤培训周期应合理设定,并严格考核。一般要求培训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这就说明只有经过一定的工作时间与知识积累后,护士才具备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只有循序渐进的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本次研究第一轮培训后合格率为41.67%,经第二轮培训后,全员合格率为100%,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自护理论论文范文4

一、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一样,都提倡积极主动地参加对外贸易

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尧田:《国际贸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它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

资产阶级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仅仅提倡保护本国的弱小产业,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就主张国家立即放弃保护政策,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发展中国家借鉴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和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提出了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的贸易发展战略,涌现出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可以说,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崛起,是与积极利用外援、及时接纳上游国家转移过来的资金、技术和产业分不开的。“国际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事实上,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加拿大和美国,但它们的外贸量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国在199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高达12019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储玉坤:《1994年世界贸易发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国际经贸探索》1995年第4期。)。

总之,形形的保护贸易理论无一是主张闭关锁国的,这些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

二、保护贸易理论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发展了自由贸易理论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两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发生在发达国家间的产业间贸易和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公司内贸易,不能动态地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变化,忽略了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护贸易理论是以自由贸易理论批评者的身份出现的,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对传统贸易理论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明确或隐含的假定(注: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注:王小军:《新贸易理论书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各国生产要素在本质上保持不变,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则根本不能流动。

2.技术水平固定不变,可自由获取,国际市场上消费者占主导地位。

3.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不确定性。

4.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因此国际贸易在相互竞争的小生产者之间展开。

5.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

6.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变,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

(一)保护幼稚产业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中贸易各国都处于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假定

保护贸易论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评古典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他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没有可能。”“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外贸政策,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实施保护贸易可以迅速发展起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李嘉图比较利益学说的发展和补充。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说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

伊曼纽尔和普雷毕什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论点得到了普遍的证实: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已越来越趋向恶化,自1980年起,初级产品贸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一半,给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高达500亿美元。1993年初级产品价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级产品平均价格以美元计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产品的价格已经下降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减少、服务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增加的今天,在运输、保险、银行、通讯和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注:曾时:《试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世界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萨普斯福特根据从1962~1982年每年数据在二项回归分析中估计,非燃料初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25”,“长期价格弹性可能比短期价格弹性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转变可能抑制农产品价格,因而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其直接的收入效应可能很小,而通过国际收支约束加紧产生的间接效应可能会相当大,因而会全部抵消贸易自由化的预期益处。”(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

(三)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

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因此,凯恩斯主义又被叫作“新重商主义”。

正如希克斯所说,“造成英格兰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贸易方面丧失信心的主要问题是,旧的自由主义在巨大的失业面前无能为力,以及在积极的反失业计划中使用进口限制作为要素的可能性。人们当然不得不把这条思路同凯恩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一点(几乎仅仅这一点)导致凯恩斯放弃自由贸易的信念。”(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可见,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最优干预政策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有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场、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粘性工资与市场工资超过影子工资、分部门的最低工资和买方垄断,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缺陷意味着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因此,由戈登、约翰逊、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萨等人提出了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被认为是最优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贸易的新旧挑战》,《经济译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上的古典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和规模收益不变。事实上现代许多工业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的单位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规模经济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的几家大垄断公司各自生产少数几种产品,而且每种产品应存在差异,以便在生产规模上取得收益递增的好处(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国的诺贝尔特·冯克指出:“传统的外贸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这一假设之上的。而这种理论没有考虑到目前世界经济体制的一些根本特点。例如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国内外市场的区别及信息的不畅通。而恰恰在一些领域里存在大量非关税壁垒,不完全竞争是其中的主要标志。例如在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和半导体工业就是如此。”(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

斯宾塞和布兰德等人认为,某些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处于不完全竞争情况,市场经济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在这些行业中,少数大公司垄断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参与有效竞争,他们可以影响市场价格,他们拥有的市场力量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转向本国公司,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并可取得外部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对本国大公司给予补贴,从而使外国竞争对手推迟或停止投资与生产,使本国公司占领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其利润大大超过政府补贴。不完全竞争前提下的国际贸易理论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的自由竞争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反对国家干预贸易的主张。而且,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这种战略。他们对某些战略工业和贸易,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国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波音公司的喷气式飞机等制造业的支持,对日本重化工业和半导体工业的支持等。国家对这些工业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称为“保护高科技产业论”,是“保护幼稚产业论”的现代翻版(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市场运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业理论以来,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这样,企业就有一种通过自身组织的巧妙安排来替代成本相对较高的市场来组织资源的内在倾向。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公司内贸易来降低关税的支付的现象。“虽然有关公司内贸易的详细、准确的统计很难获得,但是一般都认为公司内贸易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根据有关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大约60~70%的世界贸易与跨国公司有关。2/5的国际贸易在公司内部进行。邓宁发现在英国的子公司85%的进口和80%的出口属于公司内贸易,而在彩色电视机制造业公司内贸易的比率高达40%。利柯鲁(Lecraw)研究了日本在东南亚5国轻工业制品制造业的111家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的情况,他发现这个比率高达79%。”“正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公司内贸易这种非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注:朱刚体:《交易费用、时常效率与公司内贸易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七)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获取的。但实际上,人类的生产技术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获取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是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的。

技术外溢理论认为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国民经济的发展引入错误的方向,使贸易各方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大幅度进展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科研投资的鼓励。(注: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为了消除技术外溢对国民经济的误导和刺激技术创新,都需要国家干预贸易活动。

(八)国际竞争优势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

波特在调查研究了10个国家100家大工业的情况后指出,当前的贸易理论只能解释为什么在国际竞争中一些国家的某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却失败了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比如为什么日本在汽车工业、瑞士在精密仪器工业,以及美国在化学工业方面比别国生产率更高,更富于竞争力,用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

三、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践表明,保护贸易是他们事实上实行的贸易政策,是其实行工业化和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国内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国在世界外贸总额中仅次于英国,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工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车工业之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后来美国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支持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摩擦升级,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成长》,《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事实上,没有保护为国内市场生产的早期制造业而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英国和香港。”(注:[美]约翰·威廉逊:《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

目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滞胀”的状态,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国际债务的不断增加,又举起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几乎整个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发展史就是一部贸易保护主义的历史。

四、结论

自护理论论文范文5

一、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界定

版权管理信息有两种基本分类方法。依管理权利的不同种类划分,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第2款规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邻接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邻接权主体(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保护对象(如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等)或对邻接权保护对象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信息均附于邻接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品上或在这些保护对象向公众提供时出现。[2]依版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又可分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和版权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我国著作权立法规范的版权管理信息仅指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协调网络环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其立法体例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大陆法系国家和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产生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不取决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和完成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规则(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权公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4]英美法系国家曾实行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但随着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加入伯尔尼公约,[5]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逐渐被自愿标识制度所取代。我国著作权立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没有著作权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在新修订《著作权法》之前也无版权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是在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出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观上也具有标示权利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信息甚至还具有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价值,但这些信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版权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区别:首先,标示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处非法出版物、制止倒卖书号、版号、制裁盗版活动,信息标示也是出版者的义务,而非出版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其次,这些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非电子形式出现的。

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关系十分密切,电子签名、电子手印等技术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权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挡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它们不仅能够标示版权权利人,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而且能够查找侵权行为,监控用户的使用,能起到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作用。

二、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往往通过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依据大量的版权管理信息寻找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事宜。所以,传统的版权管理信息仅具有确认作品权利和公示权利状态的功能、并不具备授权功能。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网络传播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速度快,网上资料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发生变动,甚至完全消失,人们利用网上资料多有不便,寻找权利人授权更为困难。因此,著作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与之相随,在实务中,国际上协助处理著作权人权益并具有授权功能的电子著作权版权管理系统在全球逐渐产生,如美国的著作权交换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国的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欧洲的非常广泛权利信息资讯(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权信息服务机构(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为了保证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正常运转,网上标示权利人、许可条件等的信息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改换了版权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权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仅会导致损害版权或邻接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直接大量产生,而且还会使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电子授权系统失去信心,从而损害网上版权交易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和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规定了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数字化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是电子信息产业强国,从1993年开始克林顿总统任命并组建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际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知识产权白皮书或百皮书),阐述了信息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白皮书则建议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普遍地适用于各类保护客体。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版权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及其他问题都相当重视,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规纷纷出台,如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1995年)、欧洲共同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社会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管理法规》(1996年)等等。这些政策法规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没有涉及,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协调各国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关注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法的影响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对策。世界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向1996年日内瓦外交会议提交的实质性建议受到美国白皮书的重要影响。经过认真的磋商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都专门规定了权利信息的保护条款。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版权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第2款对有关邻接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上述类似规定。WCT和WPPT为各国在网络环境下重建版权和邻接权管理规则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纷纷予以吸收和借鉴。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早援用WCT规范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IV部科技措施与一般条文中—版权管理资料第274条规定了就干扰版权管理资料的不合理作为而具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作为新增加的《版权法》第1202节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由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规定外,我国早期著作权立法没有版权管理信息保护的任何规定,但WCT和WPPT的通过及各国著作权法相应修正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法院系统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4项对”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释,[1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进一步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为认定和制裁故意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与我国香港地区或美国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免责事由等具体规定,因而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版权,其中包括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这里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在WCT和WPPT的相关规定及各国立法中,均未明确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采取版权管理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问题。鉴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授权后,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签订合同以及独立参加诉讼、仲载活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应是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的合法主体。未经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许可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表明了侵权行为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删改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将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的产生。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美国DMCA法案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消除或变造版权管理信息的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如1201条(a)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状态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诱、促使、方便、掩匿侵权行为:(1)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或(2)发行和为发行而输入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如果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网去除或者改动版权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删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WCT和WPPT以及其他国家版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较窄,只包括删除或者改变两种行为。而WCT第12条第1款第(ii)项、WPPT第19条第7款第(ii)项以及美国DMCA法案均规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及其复制品。这表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故意删改的版权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则不得以侵权论处。如美国DMCA法案: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正执法、调查以及其他政府行为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处理属于合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完善。

在认定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侵权行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故意引诱、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但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权行为产生后才作侵权认定;二是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其实质仍然是类似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那样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种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管理信息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非电子版权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变,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发觉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在电子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中则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变后不容易被人发现,甚至会出现真假难辩、真伪颠倒的情况。作品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变,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仅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这种禁止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4]三是是否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措施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将其作为版权或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否则就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违反。

「参考文献

[1][2][9]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3][4][7]郭洁。著作权版权管理信息保护与著作权立法。[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C].2002(2)。

[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5个成员国。英国于1887年,美国于1989年,澳大利亚于1928年加入该公约。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6][8]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J].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0—151;153

[10][12]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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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II奠定基础

2006年6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II的重要一项修订就是将操作风险引入风险资本计量框架。巴塞尔协议II将涉及以下几类事件的风险因素纳入操作风险的识别体系:由非市场和信用风险引致的金融风险、日常操作失误导致的任何风险、机构内部因素导致的任何风险、由于低效或无法胜任的系统、人力资源或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含商业风险)。倡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是巴塞尔协议的重要原则,各国制定的相关的监管法规也基本秉承这一精神,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也未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方式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对全部业务条线进行梳理以建立完备的操作风险识别体系,并根据经营环境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正。巴塞尔协议II对于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计量有三个层次的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即商业银行所应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比例(以α表示);二是标准法,又分为标准法I和标准法II。前者将银行业务分为8个类别,选取8个银行基本财务指标代表每一项类别,各用一个适当的系数(以β表示)反映上述财务指标与该类别面临操作风险的关系。整个机构需要的总的资本要求即为上述8个乘积的代数和。后者对前者进行了有限修正,将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单独进行了计量;三是高级计量法,分为内部计量法、损失分布法、记分卡法等,其中内部计量法为巴塞尔委员会较为认可的计量方法。内部计量法将标准法的一维计量方法拓展到二维矩阵,共m类业务中的每一类需要对应共n项操作风险因素中的每一项。内部计量法使用每一类业务的预期损失(EL)乘以风险系数γ(由监管当局指定)获得单一的操作风险资本,而EL等于风险指标(EI)、发生概率(PE)和损失程度(LGE)三者的三者的乘积。三个层次的资本计量方法在复杂性和对风险的敏感程度上都依次增强,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制定了详细地计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方案。

2.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要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出台巴塞尔协议III的直接原因。在风险资本的框架方面,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了重新调整,尤其是提出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使用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的准备。同样为了缓解巴塞尔协议早期版本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问题,巴塞尔协议III也提出了对杠杆比率(即核心资本对全部非权重资产的比率)的限制。巴塞尔协议III对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修正内容较少,操作风险管理的框架基本上仍参照巴塞尔协议II及后续相关补充文件。然而,巴塞尔协议III对风险资本要求的收紧意味着操作风险监管方面须要同步做出相应的强化。

二、巴塞尔协议与财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实践

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道屏障分别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其中与财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资本充足率和监管检查。一方面,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与市场约束之间的阐述并不充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信息的披露制度还有待于监管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也关系到相关数据的丰富程度,对于第一支柱风险资本的计量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函数。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等敞口给予更高的权重反映了其相对于其他风险类型给予操作风险更为保守的监管方向。不同于信用风险资本最低要求仅为风险加权资产的8%,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都按照其风险敞口的100%的提取。虽然,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未将操作风险敞口纳入资本充足率进行考量,但是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为操作风险敞口准备充足的资本金才有可能对冲未来发生的风险。而在监管机关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选择合适的操作风险敞口(或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计量方法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也变得尤为重要。第二支柱强调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类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措施具有完备的监督检查规范,因此银行类机构应建立包含操作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银行类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和制定风险管理战略与政策,推动风险管理工作自上而下进行。管理层的责任是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掌控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确保银行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及信息技术能够有效识别、计量和监控各项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推进风险管理政策在全行内的实施。其次,银行类机构应具备顺畅的风险管理流程。有关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界定明确的操作风险事件及其损失信息。为此,银行应当制定全行内通用的操作风险事件定义体系和损失数据的核定标准。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操作风险事件的性质和损失大小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为操作风险计量提供参照。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操作风险计量和评估的结果采取保险、服务外包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缓释工具和风险转移技术对操作风险进行缓释。近年来,监管机关通过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了对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各种监管方式的日益丰富客观上促进了财务公司从内控建设上更加重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越来越多的财务公司出台了相关的操作风险识别、报告、评估、资本计量、缓释制度和措施。然而,财务公司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距离国际标准仍具有一定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客观原因可以归结为操作风险事件低频高损的特殊性质和财务公司经营的特殊环境。然而有些主观原因也不可忽视,例如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薄弱和风险意识有待提升等。

三、构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将财务公司也纳入了实施范围。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共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中,由于财务公司信用风险的集团内部关联特点及其业务类别较为单一导致市场风险的边际化,使得操作风险成为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最为趋同的风险类别。因此财务公司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指导相关工作的蓝本。以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情况谈谈几点财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完备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当前我国财务公司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普遍缺乏完整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支持,以及对操作风险的流程化管理。首先,财务公司应明确和解决有关操作风险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尤其是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义务和职责的落实;其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有助于财务公司进行识别、监测、度量和控制所有业务活动中的风险,并且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成为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政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财务公司应通过流程优化和再造形成有效、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打破目前按照业务部门建立的管理模式,将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有效嵌入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

2.制定涵盖全品种全流程的操作风险识别标准

我国目前很多银行类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工作仍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譬如按照监管法规将操作风险分为若干大类,再从各大类中细分小类,直至划分到末梢,分别对应经营的所有品种或者业务岗位,对照自身情况查找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点。这种在“部门银行”模式下产生的操作风险识别方式的优点在于简单直观、便于操作,但是无法适应“流程银行”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实现银行最终的发展战略目标。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将业务流程、管理流程、支持流程的梳理和优化作为切入点,突出核心业务流程和业务的多样化,借助信息系统技术,实现财务公司操作风险识别工作在全品种和全流程的覆盖。

3.选择适当的操作风险计量手段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操作风险敞口较高的商业银行应选择高于基本指标法的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在我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也只规定了不含基本指标法的三种较高的计量方法。银行类机构出于审慎管理的理念,同样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更为敏感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然而,业界运用高级计量法的难度普遍在于低频高损数据的缺乏,财务公司受制于经营规模及发展历史等情况使这块短板更为明显。但是,由于高级计量法本身能够根据内部数据建模,利用外部数据进行情景分析,这就使机构在计量时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因此财务公司当前可立足于《计量指引》规定的前两类方法,但是也应当为未来实施高级计量法做好准备。

4.适当引入多样化的操作风险缓释手段

大型跨国银行采用多样化的操作风险缓释手段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服务外包和保险等。能够进行操作风险对冲的金融衍生产品大都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目前我国尚不具备符合条件的交易市场,根据调查我国商业银行出于此项目地而涉足的境外市场交易也寥寥无几。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已经能够熟练地通过服务外包利用彼方的比较优势在明确质量标准和工作成本的条件下将自身不擅长的业务领域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欧美发达国家,面向银行机构各类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已经非常成熟,银行机构采购各种保险非常普遍。例如在欧美市场,一家大的商业银行投保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需要缴纳的保费尽管动辄几百万美元,但对银行机构的保险保障即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同时也使得银行的资本准备金大大减少。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尝试操作风险的保险转移。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根据商业银行几大类操作风险分别设计出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如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信用卡保险、银行责任险、银行机构综合犯罪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但是,目前我国对操作风险的保险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数据积累不够充分,保险精算精度较低,风险保障范围和费率厘定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为银行机构提供的保障额度还有待实践检验。

5.将操作风险因素纳入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度量